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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工作计划

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工作计划

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一、总体目标

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体系为依托,在全区各街道、镇设立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在受委托权限内执法。以街道、镇为单位,根据居(村)分布情况,划分若干网格责任区,原则上网格责任区与各居(村)劳动保障服务站相统一,明确相应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组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队伍,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基本监管责任单位,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按照定人员、定区域、定职责、定任务的原则,对网格地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进行信息采集和动态监控,建立区、街(镇)、居(村)三级联网的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网络化监管系统,并实现与劳动就业、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信息系统联动,形成全覆盖、全方位、全动态、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

二、工作职责

(一)区劳动保障局负责指导街(镇)劳动保障监察中队的设立和网格的划分。负责对街(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负责对街(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

(二)街(镇)劳动保障监察中队负责落实辖区网格划分,加强网格劳动保障监察法律监督管员的日常管理;组织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组织实施劳动保障专项检查和劳动保障年审工作;监督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行为;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指导各居(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开展劳动保障监察相关工作。

(三)居(村)负责对本网格内用人单位的监管,对网格区内用人单位进行信息采集,做到基本情况清、用工人数清、签订合同清、工资支付清、参保情况清;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宣传;协助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和调解举报投诉案件;对发现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尤其是因劳动纠纷有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苗头的,要及时向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告。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于20*年*月*日前,各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增挂劳动保障监察中队牌子,设立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名称统一为:“*区××街道(镇)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增挂牌子后,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工作人员从现有人员中调剂,由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保障监察法律监督员组成,其中专职监察员不少于2人。网格的划分,由各街(镇)劳动保障监察中队提出意见,报区劳动保障局审核,市劳动保障局备案。各街(镇)可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划分网格,每个网格明确不少于1名劳动保障监察法律监督员。网格划分后,各街(镇)要制作“网格化监管责任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网格化监管责任区域示意图”、“行政区域平面图”等。

(二)建立“网络化”监察体系。利用劳动保障信息网络平台,由市局组织与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及各街(镇)、居(村)进行联网,依托网格化管理进行网络化监察。

(三)组织人员培训。专兼职监察员及法律监督员应进行培训,取得证件,依法开展工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劳动保障监察系统软件的使用培训,使之能熟练使用劳动保障监察系统的信息录入和查询工作。

(四)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街(镇)劳动保障监察中队要在一站式服务大厅设立窗口受理举报投诉;居(村)设立劳动保障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开。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街(镇)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居(村)劳动保障工作站“三级”按职责规定进行处理。首先由法律监督员进行宣传教育,督促用人单位进行整改。对拒不改正的,逐级上报,由上级机构实施监察。对经处理过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案件,须由作出处理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档入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街(镇)对“两网化”体系建设要高度重视,按“两网化”工作进度的要求,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区成立“两网化”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两网化”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各单位要根据工作安排,明确责任,抓好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和落实。

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1. 黑砖窑事件――劳动保障监察的重大转折点

在业内人士眼中,2007年夏天的山西黑砖窑事件,是促动中国劳动保障监察发展的一个大事件。从那之后越来越多的人知道了劳动保障监察,山西的每个乡村都建立了劳动保障监察的人员网络。这一事件也直接影响了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三定方案。作为国务院大部制后新成立的部门,劳动监察局从以往法制司下属的一个处,跃升为一个局的建制。之所以不称为“司”,是因为对劳动监察局的职能设计,不仅仅是一个对内的机关部门,更承载着对地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管理和指导的功能。隐含之意,其未来发展的蓝图,是实现垂直管理,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摆脱地方掣肘。除了垂直管理,就这个局应承担的工作容量而言,它至少应与公务员局相似,再升半格儿。

为弥补监察人员不足的短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年来在全国60个城市开展了网格化和网络化管理试点。即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辖区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数量,以街乡或社区为基础,划分若干网格,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协管员,“责任到人”,并将数据信息实现网络化互通,以实现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的信息化、执法规范化、监管一体化。比如,上海已将全市划分为900多个“网格”,建立起一支2600余人的劳动保障监察协管队伍,各自对分管区域的劳动关系情况进行动态摸排。

对此,有专家指出,在当前劳资天平失衡、劳资矛盾高企,以及地方政府公司化倾向的背景下,要让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不再“气短”,进而“修炼”成强势的执法部门,难度确实较大,也需要一段时间、一个过程,但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契机下观察,强化劳动执法,硬化政府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确实可以起到重要的“撬动”作用,可以视为促进中国经济社会加速转型可走的一步胜棋。

2. 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罚当其过、制裁有力

2007年发生的“黑砖窑”事件暴露出山西省农村地区存在大量的非法生产、非法用工问题,为了维护农民工权益,山西省出台了《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2007年7月1日施行),该条例是中国第一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共设七章四十七条。从农民工的就业、劳动合同、工资、工作时间、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及人身权益、政治权益和子女受教育权益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条例对农民工的概念限定于户籍在农村的劳动者到城市务工和在乡镇企业就业两种类型。考虑到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农村村民也属于弱势群体,他们也面临着子女上学难、就医难、公共服务和管理跟不上等问题,因此将这一类型的人员也纳入农民工范畴。

农民工与城市职工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是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第一道关口,条例做了以下规定:一是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和内容进行了规范,其中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发生劳动争议时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针对一些地方将3元的劳动合同鉴证费擅自提高到数百元的的情况,条例规定对农民工劳动合同进行鉴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三是针对以试用期为名坑害农民工的现象,考虑到农民工务工基本上为季节性务工、工期短且流动性强,技术要求不是很高,不需要过长的试用期,将试用期规定为不得超过一个月。

条例明确规定农民工工资的确定、增长与本单位其他城市职工同等对待、同工同酬。规定用人单位要以法定货币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条例对农民工最低工资做出规定。“农民工提供正常劳动后,当月收入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之外,不得低于当地同行业最低工资标准”。

条例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规定了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和监控制度,并设定了法律责任。条例针对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情况,规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以务工所在地同行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标准进行确定。

条例对农民工的人身权利、参加工会的权利、参与集体合同协商的权利、评优评先权利、随带子女受教育权利、享受公共服务权利、申请法律援助等权利进行规定。

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案件“快立、快查、快处”

条例针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克扣或拖欠工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不支付加班工资、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侵犯农民工人身自由、不履行职业培训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力求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罚当其过、制裁有力。

《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山西省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于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着重要而积极的意义。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数据显示,2010年11月底山西开展全省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来,共检查用人单位2.13万户,涉及农民工57.46万人,查处拖欠工资案件807起,为2.15万名农民工追发工资等待遇3283.86万元,向社会公布欠薪严重违法单位19户。

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山西注意加大宣传力度,畅通维权渠道。全省各级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广大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充分发挥“12333”劳动保障投诉举报热线的作用,做到“有报必接、有案必查、有欠必追”,并且要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案件要“快立、快查、快处”。

3. 推行网格化监察管理,划片包干、划村包干

2007年7月23日,山西省政府第九次全体扩大会议出台11项法规和政策文件,建立加强农村地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长效机制。这些法规、政策、文件涵盖了农村劳动用工、社会治安和暂住人口管理、工商、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社会救助、基层政权组织建设、重要信息报送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方面,体现了山西省委、省政府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亡羊补牢的坚定决心和信心,被称为农村社会管理的“强肋工程”。

时任山西省委书记张宝顺表示:“总结汲取‘黑砖窑’事件教训,关键在于找出农村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从建立长效机制着力,举一反三,标本兼治,进一步营造农村和谐稳定的大环境。”针对农村地区社会管理存在的漏洞,此次山西出台的文件按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的要求,分“兵”把守,建立起涵盖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监管体系,把监管的触角延伸到乡村各个角落。

新的管理制度实施后,山西省的农村劳动保障监察将有“六级”监管网络。新通过的《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提出:加强省、市、县(区)劳动监察机构,在各乡镇增设劳动监察机构,在村和村办企业选聘联络员,实施“划村包干”的监管责任制,形成省、市、县、乡(镇)、村、企“六级”监管网。山西省劳动保障部门与工会联动,建立联合维权中心。山西省总工会明确要求,务工农民超过3000人以上的乡镇必须建立乡镇总工会和联合维权中心,企业较多的村要建立村工会,村办企业也要建工会或联合工会。

充实省、市、县(市、区)三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意见》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整合现有执法资源,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充实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切实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健全、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充实省、市、县(市、区)三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全省所有乡(镇、街道)都要增设劳动保障所,为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履行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险事务、劳动用工监管和劳动保障监察等职责,形成覆盖全省城乡的监察网络。

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建设,配备与监察执法任务相适应的专用车辆和必需的办案设备,改善监察执法条件。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所需经费要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管理,从严把好进人关,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选拔,将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坚持原则、勤政廉洁的优秀人员,充实到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任职培训、考核、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执法能力;加强监察队伍作风建设,严守监察执法纪律,树立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网格化”监察覆盖城乡的劳动用工“监管责任区”

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日常监管,《意见》指出,劳动保障部门要转变观念,创新机制,使劳动保障监察由被动执法转变为主动执法,由突击检查转变为经常性检查,由事后查办转变为事先预警防范。搞好对用人单位的日常巡视检查、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建立委托审计制度,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审计监察;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畅通投诉举报维权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案件。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查处;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巡查不少于2次;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和企业聘任劳动保障监察联络员,协助搞好劳动用工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告。

要认真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制,积极推行“网格化”监察管理,层层分解,责任到人。明确覆盖城乡的劳动用工“监管责任区”,对城镇用人单位按照市辖县(市、区)、县(市、区)辖街道、街道辖社区进行“划片包干”;对农村地区用人单位按照县(市、区)辖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辖村实施“划村包干”,层层落实责任,实行专人管理。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信息整理和动态监管,建立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按评价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对失信用人单位实施重点监控,适时向社会公布,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履行劳动保障法定义务。

劳动保障监察要实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职责和期限;严格实行案件调查、审核、处理“三分离”制度、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和重大处罚听证制度,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陈述权、申辩权,尊重、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严格落实错案追究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监管责任区”内发生严重非法用工问题的,追究执法责任人及村(社区)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多个“监管责任区”发生问题的,追究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及政府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于多个乡(镇、街道)发生问题的,追究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及政府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于多个县(市、区)发生问题的,追究市劳动保障部门及政府有关领导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一经发现,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经过几年的努力,山西省11市119个县、市、区已全部建立了专门的劳动监察机构,配备了专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全省1198个乡镇、街道90%的设立了劳动保障所。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建设,使劳动监察执法的触角延伸到了广大农村和边缘地区,有力地促进了全省劳动用工的全方位监管。

4. 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网络体系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地区社会管理,2007年7月20日召开的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上通过《山西省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就农村地区劳动用工制订了系列硬规定。

该暂行规定所规范的用人单位包括农村地区设立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这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等方面还存在不规范行为。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招用劳动者,劳动者还有权查阅它们的营业执照。同时,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办理用工备案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后30天内,用人单位还要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手续,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暂行规定9月1日实施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却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订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对用人单位按照未签订或未续订劳动合同人数,每涉及1人按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此外,职工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由用人单位按月足额支付,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包括试用期。如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劳动时间,必须经与工会或者职工协商同意后才可以,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还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按照暂行规定,9月1日之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职工劳动时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职工人数,每涉及1人按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按照规定,2009年,山西省从三个层面加强组织建设,形成了覆盖城乡、专群结合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网络。

建立“监管责任区”用人单位台账,坚持日常排查,摸清用工情况;针对农村地区用工特点,把监管重点放在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时间标准、最低工资、工资支付保证、食宿标准条件、职业危害防治,以及禁止使用童工、非法使用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方面,有效保障劳动者基本的合法权益;定期组织执法大检查,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采取交叉检查,全省将在车站、广场、职业介绍场所等公共场地,用人单位,街道及交通要道,设置统一的劳动保障维权公示牌和标识牌,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和社会监督。

在“两网化”建设中,太原市确立了“一体网格、两级执法、三级监管、四级责任”的监管目标体系,基本实现了“网格、经费、人员、制度、系统”五到位。长治市各县都做到了劳动保障所到乡镇,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部用人单位纳入了网格,基本做到了不留死角,日常监管实现了全覆盖,使“无缝隙全覆盖监管”体系正常运作,并在劳动保障监察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数据显示,“十一五”期间,山西省共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5.6万件,结案率达95%以上。为让劳动者各项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该省从2011年6月1日开始,重点就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情况进行专项执法大检查。同时,建立劳动保障重大违法行为“黑名单”和社会公布制度,保持社会舆论的高压态势。

5.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可协商订立集体合同

2009年9月24日,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此《条例》为山西省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审理提供了更具体、更详尽的法规依据。

劳动者个人信息用人单位须保密。《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健康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等基本情况,核对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劳动者应当如实提供。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公开的内容外,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个人信息,如有违反,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要依法赔偿。

另外,招用劳动者从事井下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井下工作的要求,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1份,用人单位不得代劳动者保管。

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代替货币。《条例》规定,中夜班津贴,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津贴,加班加点工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不得算入最低工资标准之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代替货币支付。

同时,用人单位对新上岗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其参加安全生产、职业技能、劳动法律法规等培训;从事井下工作的劳动者,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0小时。

遭受暴力威胁强迫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也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自行撤离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时间,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24时为准。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支付其经济补偿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医疗补助费。

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体系为依托,建立健全与我市实际相适应的科学、规范、高效的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工作管理体系,逐步实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由被动反应式向主动预防式的转变,实现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充实、任务下移、体系延伸,促进用人单位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引导和帮助劳动者理性合法维权,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总体目标

从年7月至年7月,用一年时间,在全市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职责明确、管理到位、资源共享、动态监管、服务重心下移、信息向上汇集、工作上下联动,市、县、乡三级执法并覆盖全市城乡用人单位的新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管理体系。利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工作平台,将全市所有用人单位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网格中进行监管;通过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将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相关信息汇集到市级网络化数据库中,基本实现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规范化、监管一体化、管理信息化。以达到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劳动者遵纪守法、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明显减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目的。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市、区)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辖区内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方案,全面启动本辖区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工作方案要明确人员配备、工作职责、经费来源等内容,做到内容全面,操作性强,监察网格划分明确,确保本辖区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建立网络平台。劳动保障监察网格的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以“一户一档,一路一册”的方式为网格内所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保障信息档案。劳动保障信息档案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法人代表、劳资负责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基础信息,以及劳动合同签订、职工培训、工作时间、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和就业困难人员以及残疾人招用情况等用工相关信息。在此基础上,通过乡镇(街道)、县(市、区)逐级上报并联网,建立起全市网络化数据库。在建立全市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数据库的基础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平台,把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查处等要素有机地融合为一体,与劳动就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信息联动,实现信息共享、数据对比、动态监控、分类管理、统一受理、统计分析、预警预测等主要功能,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体系的作用,夯实全市劳动保障基础工作,全面提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水平。

(三)组织检查验收。根据本工作方案规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进度要求,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年7月30日前,按照“机构、场地、人员、经费、制度、工作”六到位的标准,对各县(市、区)“两网化”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郸城、西华两个省试点县一并进行综合评定验收。

四、职责分工

(一)市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负责对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对全市范围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工作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负责对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督查、考核和统筹协调工作;负责对市属管辖范围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日常巡查、专项执法检查、举报投诉查处、行政处理(处罚)、年度书面审查、诚信等级评价等工作,同时负责成立指挥大厅。

(二)县(市、区)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在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和帮助乡镇(街道)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队伍日常管理、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与协管员职责和相关制度的制定;负责辖区内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日常巡查检查、专项执法检查、举报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处罚、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和诚信等级评价等工作;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息采集、汇总、录入和更新;负责辖区内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培训、考核等工作;负责做好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对新开业或未被纳入监管的诚信等级较低的、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欠薪欠费的、一年内被投诉2次以上或有集体上访等情况的用人单位进行重点跟踪监管;负责配合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各类执法检查活动。

(三)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基本监管责任单位,在各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领导下,负责按照辖区分布情况划分若干个网格责任区,指导各社区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开展劳动保障监察相关工作;负责本辖区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协调处理一般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负责将因劳资纠纷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苗头性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告;负责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息采集、汇总、录入、更新,并配合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各类执法活动;对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参加劳动保障年审等事项进行催告,逾期不办的及时向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告;负责配合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各类执法检查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和谐社会的需要,是促进经济快速、健康、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需要。各级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对于预防和化解矛盾、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所具有的重要作用。为确保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顺利开展,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推进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各级领导小组要按照要求,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解决好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机构、场地、人员、制度、工作等相关突出问题,确保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抓好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落实和对各网格工作的指导检查;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好“两网化”专项资金的安排工作;市公安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负责恶意欠薪逃匿案件的处理;市总工会负责做好网格内用工单位基层工会的建立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提供网格内全部用人单位(含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注册的基本情况;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提供全市已申办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市民政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用工信息;市统计局负责提供相关的信息。

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一、基本工作思路

进一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和观念,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并以*州市局开展“2006年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年活动”为牵引,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建好半个*州城,勇当全市跨越式发展排头兵”,实现“三个文明”的要求,在我局营造一种良好的依法行政氛围,在贯彻和执行劳动保障法规上做上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使我局依法行政工作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1、建立我局《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做好年初有计划,年终有考核,严格逗硬奖惩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落实到实处。

2、加强我局法制监察职能股室的对内监督、监察职能,做到对我局每次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监察。做到事前了解、事中监督、事后督促,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不依法行政行为。

3、做到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审查、《行政执法证》的申办工作。凡符合执法人员主体资格要求的人员必须办理《行政执法证》、《委托行政执法证》,做到持证执法,并做好证件的管理工作。

4、建立健全备案制度,对每次的执法行为做好记录与统计工作。

(二)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继续强化对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重点是加强对《行政许可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学习。进上步加强执法人员对各级劳动保障系统颁布的各项法、律、规、文、令的理解、掌握、运用,并定期参加各种培训,使其能自觉做到依法行政。

(三)认真开展2006年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政策宣传年活动

1、确定活动主题。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2006年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年活动。我县是一个农业大县,更是一个劳动力大县,活动人紧紧围绕提高广大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意识、提高用人单位和经营管理者遵守劳动保障法规意识、提高执法队伍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这主题。

2、建立健全组织。成立专门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筹划宣传资料编写信息简报;确定辅导人员,加大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条例等的理解、掌握、运用。

3、立宣传点。每季度末月第三周星期三为全县劳动保障系统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集中宣传日,有针对性地组织业务骨干分子到各公共场所、建筑工地、街道社区和劳动密集型企业设立宣传点,进行现场咨询和解疑答惑。

4、集中学习讨论。组织全系统职工学习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利用每月最后一个周五的下午进行讨论,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所属二级局由所在单位负责。

5、搞好培训工作。对部分具有代表性的用人单位经营者、劳资人员和劳动者进行集中培训;并组织用人单位劳资人员和部分管理者进行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考核。

6、做好考核工作。组织全系统工作人员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考核,不定期接受市局的考核。

三、做好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工作

在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的受理处理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期结案。做好复议和应诉案件建档立卷工作。

四、做好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分类、归档、整理工作

一是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涉及面广,针对性强,涉及的各种文件高*千余种,繁杂无序,不便查阅、费时费力,给相关科室及各二级局的依法行政工作带来难度和不便。因此,要做好法律、法规、办公条例、文件等的整理、分类、归口工作。二是了解各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常用性,掌握法律、法规的废止情况,随时做好记录,确保政策的有效性,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必循。

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切实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省劳动监察条例》和《****省农民工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全省各地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及时查处各类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全省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一些用人单位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缺乏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不落实劳动标准,随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地方政府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视不够,执法力量不足、工作经费短缺、办案装备落后,监察执法处于被动应付状态,致使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特别是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缺失,对农村地区小矿山、小砖窑、小作坊等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监管缺位,一些地方非法生产、非法用工现象严重,甚至发生拐骗民工、强迫劳动等刑事犯罪案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十分重要和迫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从健全体制、完善机制、强化手段、充实力量、确保投入等方面入手,认真研究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健全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充实和加强执法力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整合现有执法资源,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充实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切实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健全、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充实省、市、县(市、区)三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全省所有乡(镇、街道)都要增设劳动保障所,为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履行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险事务、劳动用工监管和劳动保障监察等职责,形成覆盖全省城乡的监察网络。此项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成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编制部门尽快落实到位。

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建设,配备与监察执法任务相适应的专用车辆和必需的办案设备,改善监察执法条件。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所需经费要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管理,从严把好进人关,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选拔,将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坚持原则、勤政廉洁的优秀人员,充实到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任职培训、考核、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执法能力;加强监察队伍作风建设,严守监察执法纪律,树立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三、坚持城市和农村并重,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坚持城乡统筹监管,强化对城乡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职业培训、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以及非法使用童工等方面的监察执法。要特别重视和加强对农村地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监管和服务。

(一)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中央驻晋、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保障监察,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外省驻晋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所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由各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加强劳动用工日常监管。劳动保障部门要转变观念,创新机制,使劳动保障监察由被动执法转变为主动执法,由突击检查转变为经常性检查,由事后查办转变为事先预警防范。搞好对用人单位的日常巡视检查、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建立委托审计制度,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审计监察;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畅通投诉举报维权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案件。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查处;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市、县人民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劳动用工综合执法大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及时制定落实改进和加强劳动用工监管的措施。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巡查不少于2次;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和企业聘任劳动保障监察联络员,协助搞好劳动用工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告。

(三)严格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要认真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制,积极推行“网格化”监察管理,层层分解,责任到人。明确覆盖城乡的劳动用工“监管责任区”,对城镇用人单位按照市辖县(市、区)、县(市、区)辖街道、街道辖社区进行“划片包干”;对农村地区用人单位按照县(市、区)辖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辖村实施“划村包干”,层层落实责任,实行专人管理。

(四)建立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和失信惩戒制度。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信息整理和动态监管,建立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按评价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对失信用人单位实施重点监控,适时向社会公布,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履行劳动保障法定义务。

(五)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机制。劳动保障监察要实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职责和期限;严格实行案件调查、审核、处理“三分离”制度、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和重大处罚听证制度,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陈述权、申辩权,尊重、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严格落实错案追究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要严格行政问责制。对于“监管责任区”内发生严重非法用工问题的,追究执法责任人及村(社区)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多个“监管责任区”发生问题的,追究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及政府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于多个乡(镇、街道)发生问题的,追究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及政府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于多个县(市、区)发生问题的,追究市劳动保障部门及政府有关领导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一经发现,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形成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