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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与法规

教育政策与法规

教育政策与法规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教师教育政策是教师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航标,反思新中国教师教育的发展历程,在教师教育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阶段,教师教育政策总是或强或弱或显性或隐性地左右着教师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进程与走向。本文回顾历史,分析问题,以期对未来教师教育改革与发展做出前瞻性的思考。

教师教育政策是教师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航标,脱离教师教育政策的教师教育实践是盲目的,脱离教师教育实践的教师教育政策是空洞的、主观的。回顾新中国教师教育的发展历程,在教师教育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阶段,教师教育政策总是或强或弱或显性或隐性地左右着教师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进程与走向。本文回顾历史,分析问题,以期对未来教师教育改革与发展做出前瞻性思考。

一、我国教师教育政策法规建设的历史回顾

我国教师教育政策发展历史是一个从零散到系统、由片面到全面、由宏观到微观不断发展的历程。

1.初步发展阶段(建国初期至20世纪60年代中期)

从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是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阶段,教育领域主要是恢复和发展教育事业,针对当时我国教师教育数量少、基础薄弱、系统紊乱、结构失调、设备简陋、内容陈腐等问题,采取了改革旧教师教育的政策。1950年教育部颁发了新中国第一个有关教师教育的政策文件——《关于改革北京师范大学的决定》,同年颁发了《北京师范大学暂行规程》,这两项法规性文件规划了新中国高等师范教育的基本框架。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学制改革的决定》,这是首次以法令的形式规定了师范院校为独立设置的文件,从体制上使教师教育有了保障。为解决师资严重不足的问题,1952年又先后颁布了《关于高等师范学校的规定(草案)》、《关于大量短期培养初等及中等教育师资的规定》、《师范学校暂行规程(草案)》等。同年还颁布了《关于中小学教师进修问题的通报》,开始日益重视教师的在职培训、继续教育学习问题。1961年召开了第三次全国师范教育会议,围绕师范教育的性质任务、师范教育的质量两大问题展开了讨论。在这些政策法规的指导下,我国教师教育逐渐得以恢复发展,为新中国的教育事业培养了大批的合格教师。

2.基本停滞阶段(1966年至1976年十年)

1O年动乱期间,由于政策导向的错误,从1966年到1971年,全国师范教育院校连续5年没有招生,教师教育的历史几乎成为一片空白。1971年中共中央召开的第2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是“”期间唯一的讨论教育问题的全国最高级会议,但做出了错误的“两个估计”,教师教育及其法制建设基本停滞。

3.恢复发展阶段(改革开放至20世纪80年代初期)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人民政府重新将教师教育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先后修订或重新颁布了一系列教师教育法规。1978年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的意见》,强调大力发展和办好教师教育事业。同年还颁布了《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奖励优秀教师,积极落实知识分子政策。1980年颁布了《关于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大力办好高等师范专科学校的意见》、《关于办好中等师范学校的意见》等文件。1984年教育部、全国教育总工会颁发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试行草案)。无论在教师培养方面还是在教师在职培训方面都初步建立了一些政策制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建设得到了重新的恢复与发展。

4.快速发展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

1985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成为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教育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中国教育从“”阴影中走出来以后,进行制度变革的真正起点,是中国社会改革开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教育发展和改革产生了历史性作用。该《决定》要求“把发展师范教育和培训在职教师作为发展教育事业的战略措施”。”随后几年中,出台了《中小学教帅号核合格证书试行办法》、《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高等学校教育系教育专业改革的意见》、《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几点意见》、《关于开展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意见》等文件。这一阶段是成熟的教师教育政策上升为教师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阶段。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教师有了自己的专门法。1995年颁布实施了《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师资格制度开始在我国得以推行。随后,又不断出台了有关教师教育的指导性文件,如2001年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2002年了《教育部关于推进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十五”期间教师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2003年了《教育部关于实施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的指导意见》。2004年了《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新课程师资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2005年了《教育部关于开展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启动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通知》等。这些法规政策文件的颁布实施使我国教师教育逐渐向法制化迈进,教师教育逐渐走向良性发展的快车道。

二、我国教师教育政策法规建设存在的问题

1.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研究意识的缺失

教师教育的健康发展首先有赖于教育决策者的正确决策,而正确决策的前提很大程度上又依赖于教师教育研究者对政策法规的充分研究而提供的智力支持。我国教师教育政策法规建设的现实却是,“决策者和研究者是两个范畴,两种工作规范,两种文化。长期以来,研究者把政策放在研究的视野之外,决策者也没有把政策与研究联系起来。”“一方面,教师教育决策者缺乏应有的研究意识。他们自身对政策研究不够,缺乏教师教育政策的过程意识,没能做到关注、思考政策的全过程并处理好各环节的关系;缺乏以旁观者的身份审视自己参与制定的政策的距离意识,容易融人自己的主观感情,也未能充分听取研究者的建议,导致教育决策过程中出现不同程度的主观与武断,未能做到理性的科学决策。另一方面,教师教育研究者缺乏应有的政策意识。教师教育研究者缺乏把自己的研究成果转化为政策应用的意识,他们认为作为研究成果消费者的政府对其成果评价没有同行的学术评价那么重要,而且他们的学术地位来自于本研究领域内同行评价而不依赖于在行政组织中的地位,所以研究者非常漠视研究成果的社会转化问题。他们研究只关心自己学术兴趣,而缺乏关注实际问题的当下意识和针对问题、解决现实问题的可操作性意识。

2.教师教育政策法规制定的随意与滞后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经历了从零散到系统、由片面到全面、由宏观到微观不断发展的历程。不同的历史时期,教师教育的历史使命不同,从而教师教育法规政策的侧重点也不同。我们不可否认这些教师教育政策法规在规范我国教师教育方面起到的重大任用,通行的教育法规、教育方针政策对教师教育起到了保障作用,而有关教师教育的法规更是很好的促进了教师教育的健康发展。但同时也要看到教师教育法规政策繁多而杂乱,没有构成完整的体系,多数是从当时的需要出发,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地逐步出台的,多属经验型的政策选择,时日已久,有的文件自动消失,有的文件出现前后雷同甚至抵触现象。例如,“我国分别在1981年、1983年、1986年短短几年的时间里就下发了三次重复性很强的《关于加强在职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这也体现了我国缺乏对教师教育法规政策的系统研究,制定时存在较强的随意性。

3.教师教育政策法规执行的偏离与缺损

由于我国的集权制的教育管理体制模式决定了政策执行过程的服从性,这种管理模式便于政令畅通,有利于上级法规政策的执行与贯彻,同时也导致了执行过程中一定程度的盲目性,缺乏对政策实施可行性的必要研究,出现政策执行的偏离,偏离政策目标,违背政策原有的精神与内容。一方面我国的教师教育政策法规还不健全,尤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学教师的资格标准、条件、待遇、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条款还不够完善,许多方面还不能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即便已出台的法规政策又很难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执行政策时不能完全按政策的要求办事,仅执行政策中的部分内容,出现政策执行的缺损。例如,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1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1995年山东省出台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中明文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工资待遇。建立和完善教师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的保障机制,将国家支付工资教师的工资和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教师的国家补助部分全额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然而现实却是在许多农村的中小学拖欠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教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必要的保障。由于教师教育法规政策执行的盲目与不力,教师教育的激励措施不完善,从而降低了中小学教师从事教育的积极性。

4.教师教育政策法规评价的失范与不当

教师教育政策评价是对教师教育政策运行的全面评价,重点指向结果而又不囿于结果评价,主要为达成更好的教育政策,既要关注教育政策本身,又要关注对影响政策制定与执行的各种因素进行深度分析。教师教育政策评价是检验教育政策效果的基本手段与途径,是实行教育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

我国在对教师教育政策评价过程中,一是存在评价主体既是“考官”又是“学员”的现象。由于参加教师教育政策评价的主体多为熟谙教师教育政策的专家,而其中一大部分为教师教育行政官员,他们往往经常参与教师教育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既是评价者,又是被评价者,难以做到充分的客观和公允。二是存在重视对教师教育政策的执行后的评价,即对教育政策的效果比较重视,而忽视对教育政策的执行前和执行中的评价。从而不能很好地对政策进行前瞻性分析,做出应有的预测,做出适时的调控。三是存在评价标准不统一,不稳定情况,从而导致评价出现失范现象。

三、我国教师教育政策法规建设的前瞻性思考

1.加强研究意识与政策意识的沟通

长期以来,教师教育政策的研究和政策运用处于隔裂状态。教师教育政策决策者缺乏应有的研究意识,而研究者又缺乏对教师教育问题从政策的高度去把握的意识,研究的价值很难通过决策体现出来,随着教师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绩效化的进程,教师教育的健全发展有赖于决策者的研究意识和研究者的政策意识的增强与有机交融,有赖于这两种文化的交流。“在教育领域‘没有研究的政策不可能成为好政策’,‘不关心政策应用的研究不可能成为有价值的研究’的理念,正成为越来越多人的深刻理念和价值追求。”

从教育决策者的角度来看,要不断增强决策者的研究意识,具体表现为确立决策的过程意识、距离意识和代价意识。首先,决策者意识到教育政策是一个从课题的确定、决策到政策的执行、评估、反馈等完整的过程,并且具有关注政策全过程的意识。其次,决策者还要有一种“旁观者”的心态审视自己参与制定的政策的距离意识,以尽可能的保持价值中立、客观。再次,决策者还要有以最小代价获取最大收益的代价意识,以保证有限的教育资源获取最大的教育效益。

从教师教育研究者的角度看,研究者的政策意识具体表现为转化意识、当下意识和操作意识。首先,研究者要有使自己的研究成果转化为政策应用的意识,不断提高研究成果的转化率。其次,研究者还要有一种关注实际、并对实际问题做出理论回答的当下意识,不至于使自己的理论成为“空中楼阁”。再次,研究者要具备使自己的研究成果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识,强调研究的针对性和精确性,有较高的量化程度。

2.保持教师教育政策法规制定的稳定性

为加强教师教育政策对教师教育实践的指引与保障,减少教师教育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必须首先审视教师教育政策本身。

首先,加强教师教育政策研究的力度,切实分析教师教育政策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严格教师教育政策的制定过程,避免教师教育法规、政策制定的随意性和滞后性。制定教师教育政策时,既要立足于教师教育发展实际,积极响应当下存在的问题,又要面向未来,发掘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的前瞻性,对将来可能存在的问题要防患于未然。

其次,对教师教育政策内容,一方面要遵循国家出台的法规政策,各省市要做出必要的阐释与解答,制定出相应的实施细则等条款;另一方面,各省市还不能仅做国家政策的传声筒,还要研究各省市的政治、经济发展及教师教育实践发展的实际,制定一些有针对性的政策法规,避免教师教育政策内容的简单阐释与描摩。

3.严格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的执行程序

教育政策的制定要服务于特定的教育目标。“教育政策决不是一种凝固的文本,而是具体的教育策略与行动方案。教育政策最重要的事情莫过于政策行动。教育政策若不付诸行动,则只是一纸空文,也就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政策。”从教育政策的这一含义出发,制定教师教育政策法规时,一方面要考虑长远发展,教师教育政策要具有前瞻性,但更重要的是必须具有一种面向现实存在的实际问题的当下意识,从制定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的出发点到落脚点都要指向现实,教育政策法规的制定要具有可操作性。在制定教师教育政策法规时,要明确政策的执行主体、执行步骤、有关要求和保障措施等。

教师教育政策的执行是检验教育政策优劣的根本途径和唯一途径。执行政策时要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严格依据政策目标,严格执行程序,遵循政策执行的基本方案与原则,充分调动政策资源,激活政策执行的各功能要素,避免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偏离”、“缩水”等现象。

教育政策与法规范文第2篇

当前,内地高校学前教育政策法规课程的设置存在课时不足、案例陈旧、对现实问题关注较少、课堂沉闷等现象。香港学前教育的发展理念、课程设置、质素评核等,案例丰富、生动,具有启示意义。内地可以引入课程设计,并通过模块化教学,激活高校学前教育政策法规课程活力。

关键词:

高校学前教育政策法规课程;香港学前教育;课程设置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和全人发展的重要基石,是基础教育的开端,良好的学前教育对于人的一生发展意义重大。例如,为追求教育公平,改善人群代际恶性循环,从1965年起,美国主要通过联邦政府及州政府拨款,由受过培训的教师对家庭条件不佳的儿童提供免费学前教育的“开端计划”(HeadStart),为2200多万名学生提供服务,收到了良好的效益[1]。香港学前教育的发展,对于当前内地幼儿师资培养中学前教育政策法规课程的设计,具有较好的启示意义。

一、香港学前教育概况及课程设置

(一)概况香港作为中西经济交汇的区域,其教育融合了中西文化的特点,具有开放、容纳、多元等特点,这一点在学前教育领域表现尤为明显。当前,香港幼稚园均属于私营机构,由志愿团体或私人开办,分非牟利幼稚园及私立独立幼稚园两类。由于承办主体的多样化,幼稚园办园风格丰富多彩;香港特别行政区教育局对学前教育的管理,也表现出鲜明的特色。

(二)课程设置2006年,香港课程发展议会修订的《学前教育课程指引》,是香港学前教育课程设置的基准标准。在制定过程中,该指引深受进步主义教育儿童观的影响,提出了以“儿童为中心”的核心价值,以及“儿童发展”和“儿童学习”的基本原则。在儿童发展上,该指引提出了幼儿在德、智、体、群、美五方面全面发展的要求,这5个方面的目标被归入“身体”“认知和语言”“情意和群性”“美感”四项发展目标之下;同时,通过六个儿童学习的范畴来落实,即“体能与健康、语文、早期数学、科学与科技、个人与群体、艺术”[2]。在具体的课程学习中,指引又提出了“通过感官学习”“做中学”“从游戏中学习”与“在家长积极指导下学习”的四条具体途径。从香港学前教育的课程设置看,努力兼顾幼儿的兴趣、需要和能力,创设启发他们多元智能的环境,为其提供良好的社会化氛围,对于儿童的社会化十分重要。正是从幼稚园的群体生活开始,儿童开始了他们不同于婴儿期的“童年”,即一种不属于生物学范畴的社会产物的历程[3]。在这个过程中,课程是必要的综合性载体。

二、内地高校教育政策法规课程现状

(一)开设现状第一,从当前内地的教育政策法规课程开设情况看,以2012年为界限,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在2012年之前开设的教育政策法规课程主要是针对幼儿园园长、中小学校长入职与在职的培训课程,着眼于提高校(园)长的学校管理能力。2012年之后,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将“教育政策法规”首次列入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职前教育课程体系,确立了该课程在教师教育课程体系中的地位,明晰了该课程提高教师政策法规素养的功能[4],从而对该课程的设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二,教育政策法规是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从2015年起,我国全面推行教师资格全国统考,提高教师入职门槛。其中,教育政策法规是全国教师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科目/分值比例(笔试)一览表,教育政策法规占了幼儿园、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考察部分的10%,是准教师入职的必学内容。第三,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治教、学校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的重要性日益提升。《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单列专章(第二十章)论述了依法治教;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也将“依法治教”作为推进教育事业的必要保障。当前,公民政策不断强调法制意识,对于教师尊重学生人格、禁止体罚与变相体罚等方面的执教要求日益严格,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需要具备较强的政策素养,掌握必备的教育政策法规知识,在教育实践中发生突发性的伤害事故时能够运用相应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进行应对。这是教育政策法规课程开设的重要现实环境。当前,香港没有专门的学前教育相关立法,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教育规例》中。内地也没有独立的学前教育法,可以在教育政策法规的授课中加以说明,指出学前教育单独立法的必要性。第四,开设教育政策法规课程是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2013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5],明确要求各省(区、市)以县为单位编制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浙江省第二轮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第二条“加强学前教师的从业规范与师德教育”,第四条“加大对幼儿园的治理力度”,第五条“着力提升保教质量”规范幼儿园课程和教学管理,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严禁搞“拔苗助长”式的超前教育、强化训练等[6],都涉及对学前教育依法治园、依法保教的要求,而这些对学前教育师范生的相关教育内容,均需要在教育政策法规课程中得到体现。

(二)内容设置从当前涉及师范生培养的教育政策法规课程设置看,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华中师范大学、武汉大学等开设的教育法学课程,课时为32~48学时,学分为2~3分;二是湖北理工学院等面向所有师范生开设的教育政策与法规课程,课时为32学时,学分为2分;三是杭州师范大学、温州大学等面向教育学院以外师范生、小学教育与学前教育师范生分别开设的教育政策与法规课程,前者为16学时,学分为1分,后者为32学时,学分为2分。不同的课时设置对课程内容体系带来了显著影响。以温州大学为例,面向教育学院以外师范生开设的16学时的教育政策法规课程体系见表1;面向教育学院学前教育师范生32课时的课程大纲则不仅增加了一半课时,还在内容上进行了扩充,主要增加了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学前教育教师与学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学前教育的法律责任、学前教育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前教育法律救济等,使内容更为丰富,体系更为完整。

(三)存在的问题从表1可见,不同课时安排下的课程设置存在较大差异,结合实践教学可以发现当前温州大学16学时的教育政策法规课程体系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课程内容过于简单,且教师无法完成必要内容的讲授。教育政策法规中关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部分是重点之一。此外,涉及学生伤害事故的内容是社会较为关注的话题,如幼儿园虐童事件,包括针扎、摔打、揪耳朵、强迫吃饭等;校园暴力,包括敲诈、殴打、等,需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讲解。课时过少通常使得教师照本宣科地讲授理论知识。而对于准教师来说,他们最需要的恰恰是基于案例的情境学习。第二,教材案例陈旧,与当前教育政策法规的改革与演进相脱节。从一些教师的授课教案与演示文稿(PPT)看,所引用的案例过于陈旧,部分还停留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交不起学费、乡镇政府状告家长不送孩子接受义务教育、政府拖欠教师工资等方面,忽视教育体制的分级管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等新政策的实施所带来的变化。如近年来,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升等、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都使学前教育环境与面临的问题发生了巨大的改变,陈旧的案例与现实内容脱节,停留在过去的政策环境中,既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也对解决现实问题无助。第三,重视学科体系的完整性,缺乏对现实问题的关照。当前师范生教育政策法规课程所使用的教材主要是华东师范大学张乐天主编的《教育政策与法规的理论与实践》[7]。一方面,该教材较为注重学科知识的完整性,从建国时期的教育政策开始论述,内容庞大、面面俱到,难以在32学时内完成教学,更遑论16学时;另一方面,该教材按学理性逻辑展开,偏重于对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等学术性问题的探讨,更适合于理论研究,对现实热点教育问题关注不足,尤为缺少对深化教育综合改革以来的政策法规案例的引介。对于学前教育的师范生来说,他们十分需要对发生在教育实践中的问题的处理能力,需要的是按照现实逻辑展开的教材,这一点已有教材的针对性不强。

三、启示

香港学前教育政策提出,要促进儿童在德、智、体、群、美各方面的全面发展;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激发儿童学习兴趣和培养积极的学习态度,为未来学习奠定基础,而不应只偏重“读写算”。从学前教育的发展情况看,香港实施的有效举措可以引进内地高校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课程,作为较好的解释性案例。

(一)学前教育学券案例对于教育公平政策的解释香港特区政府从2007学年开始以“学券”(educationvoucher)形式直接向家长和合法监护人提供学前教育学费资助,大幅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以解决幼儿公平接受学前教育机会的问题[8],保障学前教育的公益性。相比当前内地鼓励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的政策,香港的学前教育学券政策能够更好地体现教育公平,保障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在实施中也收到了更好的效果,可以作为学前教育政策法规课程中一个有效的解释教育公平的案例。

(二)学前教育课程范畴对于学前教育游戏区域化政策的解释香港学前教育通过组织实施“体能与健康”“语文”“早期数学”“科学与科技”“个人与群体”以及“艺术”学习范畴课程,在具体实施中通过以区角分割的活动室形式,教师配合幼儿的生活经验和学习兴趣,在一个主题网络的框架之下,营造具有启发性的学习环境,并允许孩子选择自己感兴趣的区角活动。这既是对当前以儿童学习为主的学习观的践行,也是对学生的受教育权利的更为深入的解读。

(三)幼稚园对教师和园长的学历要求对于内地的启示在香港,幼稚园教师最低入职学历要求是在香港中学会考/中学文凭考试中考获五科合格的成绩,其中包括中文及英文科,并须于不多于两次考试中获取。自2003-2004学年开始,所有新入职幼稚园教师均须具备合格幼稚园教师或同等学历。自2003-2004学年开始,幼稚园的师生比例须达至1:15或更高的比例。自2009-2010学年起,所有新任园长须持有幼儿教育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以及取得学位后至少一年的相关工作经验,并须在受聘前,或在特殊情况下于受聘的首年内,修完校长证书课程。相比之下,内地当前对学前教师的资格要求还停留在中专与大学专科的程度,对于幼儿园园长的任职资格也缺乏明确的要求。通过对香港学前教师任职资格规定的讲解,不仅能够增加师范生对学前教育的重视,也能够促使她(他)们提高对自己的学习要求。

(四)幼稚园质素评核,可以作为教育政策法规课程中解释学校的权利和义务的较好案例香港教育局对幼稚园持续进行自我评估,于2012-2013学年修订了质素保证架构。公众和幼稚园仍可利用表现指标作为衡量幼稚园教育质素和水平的参考准则。新一轮的质素评核亦于同年开展,以进一步推动香港优质幼稚园教育的发展[9]。这既体现了我国相关教育法律规定的学校义务的第一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也体现了学校义务的第三条“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以及第六条“依法接受监督”的精神。关于香港学前教育质素评估案例的说明,可以规避当前教育类师范生对于教育教学质量、监督等抽象的认识,增进学生的理解。

(五)对香港学前教育内容的介绍,有助于开拓学生对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认识视野当前,内地教育政策法规的制定大多缺乏对区域背景的介绍,并且往往较为注重对弱势区域的保障,缺乏多元化的介绍,容易导致学生形成“一刀切”的错误认识。香港作为教育理念与课程设置先行的区域,所出台的教育政策法规与内容往往较新,更能体现时代的特点。因此,可以联系最新的教育政策法规,纠正学生对我国学前教育的整体认识,开拓视野,形成全景式的认识。

(六)香港学前教育课程的模块化设置对于教育政策法规授课的启示香港学前教育十分注重学生的活动、游戏、“做中学”等。学前教育政策法规课程的内容设置,也可以按照师范生的见习与实习的体验,打破学科体系逻辑的内容安排,设置模块化的内容体系,按照师范生在幼儿园中实际遇到的情境,将政策、法规、故事、教学、实践等结合在一起,以模块教学的形式进行教育政策法规课程的教学。这样,能够更好地符合学前师范生的认知特点;能够以情境教学的方式,让学生通过想象幼儿园环境,学习解决问题的方法;能够通过模块化的教学践行以学生为中心的学习观,改善教育政策法规课程中教师照本宣科讲读抽象政策和法规、学生积极性不高的课程教学状况,激发课堂的活力,形成“生本课堂”。

四、结语

教育政策与法规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民办高等教育 政策 分析

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是指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要求制定的针对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各种管理举措。在形式上,包含法律、法规、规章、规划等。在类别上,民办高教政策主要包括发展政策、管理政策、经费政策、产权政策等。在具体实施上,包括市场进入与退出机制、公平竞争机制、利益回报机制、管理与办学机制、政府参与机制、法人制度和产权制度等。国家发展和管理民办高等教育,主要通过制定和实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来实现。这些政策是否合理,能否得到切实的执行,对民办高等教育能否存在与发展至关重要。

一、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回顾

(一)起步阶段(1978年―1992年)。

1978年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与之配套的办学模式开始面临改革的需要,民办高等教育的存在开始得到政策性支持。这一时期关于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主要有:《关于刊登文化、教育、卫生广告的通知》(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年)、《关于不得乱刊登办学招生广告的通知》(1986年)。198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对“社会力量办学”的内涵、主要办学形式与层次和类别、招生、广告、经费、财务、审批、聘任教师等方面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标志着国家正式将民办教育纳入正常的教育管理体系中。此外,1991年国家教育委员会还颁布了《关于不得擅自颁发毕业证书的通知》等。

(二)快速发展阶段(1992年―2002年)。

1992年,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了《关于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和《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1994年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了《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列〉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民办学校向社会筹集资金问题的通知》和《关于社会力量举办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名称问题的批复》。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这是我国第一个规范民办教育的行政法规,标志着中国民办教育进入了依法办学、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新阶段。1998年全国人民代表常务会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民办高等学校的地位,确立了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高等教育发展格局的目标。2000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教育部党组下发了《关于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团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三)完善阶段(2002年至今)。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并决定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此法,这标志着中国民办教育的法律体系基本建立。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原则或精神,结合民办教育的实际,规定了具体的措施,增强了法律规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2005年2月,教育部在京召开了部分民办高校负责人座谈会,并决定批准设置一批民办本科高校。

二、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存在的若干问题

(一)政策滞后于实践,不能满足和适应实践发展的要求。

虽然国家和政府部门己经制定和出台了一些有关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但从总体上来看,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政策仍滞后于实践,远远不能跟上实践发展的需要。一方面政策不完善,国家对民办高等教育在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事业中的地位还缺乏足够的估计,相应的、具体的法律制度建设严重滞后,特别是还没有制定出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具体有效的扶持措施,难以规范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另一方面,国家在制定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政策时,往往根据自己的需要出发,采取“一刀切”、“齐步走”的方式去规范和发展全国所有的民办高等教育,导致了国家政策的“保守性”与地方政策的“开放性”,国家政策的“主导性”与地方政策的“从属性”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家政策的保守性,国家所制定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既落后于地方民办高教发展的现实状况,也压抑了地方民办高教发展的积极性。

(二)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执行表面化、扩大化,有所缺损。

一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只是对民办高等教育领域内一般行为准则的总结,比较抽象,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造成了一些政策观念上的被接受与实际中的无法执行,产生了政策表面化的现象;二是政策扩大化。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执行者附加了一些原政策目标所没有的内容。在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清楚地规定了民办高校的决策机构能够行使的职权,但在现实中,由于缺乏制约的机制,使得他们的职权大大超过了政策的规定,对办学活动、经费过多地进行了干预;三是政策缺损。执行者在执行政策时仅执行政策中的部分内容或某些内容,其余则被搁置或被遗弃。

(三)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执行者主导色彩浓厚。

由于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对其采取“控制发展”的政策,对民办高等教育控制的成分较多。一是国家强调了民办高校的公共性和公益性;二是政府强调加强教育立法和政策引导,强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运用行政手段加强对民办高校实际工作的管理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民办高校的办学自;三是国家运用审批权对民办高校的层次和类别加以限制。

三、完善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几点建议

(一)健全民办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国家应加快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配套政策及地方民办高教法规的出台,对以往涉及民办高等教育的有关法规进行认真研究和梳理,对过时的法规政策条出及时修订,使民办高等教育“有法可依”,民办高校依法办学,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此外,各省要结合各自区域的经济、政治、文化及当地民办教育的发展状况,以《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本原则为依据,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民办高等教育立法体系,制定各省教育行政法、教育诉讼法、地方教育法规等比较完备的教育法律体系,体现地方特色。所有这些都为各地民办教育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

(二)进一步将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操作化和具体化。

大多数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方案的制定针对的是普遍性的情况,它以整体的面貌出现,是较抽象的观念体系。而执行者在贯彻落实这些政策时,就必须对整体的目标加以分解,使其具体化,这样才能把民办高等教育政策通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个具体的实施部门,最后落实到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对象身上。

(三)健全管理机制,扩大办学自。

健全管理机制,对民办高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在中央和省两级设立专门管理民办高校的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集中、统一行使管理权。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建立、健全一系列管理制度,加强对民办高校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督导鉴定及信息服务,让民办高校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以法律形式确立的八项办学自: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开展与境外高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自主确立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权和人员配备,评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

(四)加强政府扶持力度,给予民办高校种种优惠政策。

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应加强政府扶持力度,给予民办高校种种优惠政策。一是税收优惠,如:民办高校所取得的办学收入,经税务机构批准后,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管理费等;二是自费资助,政府把资助直接发放到学校或给予学校某些优惠政策。如:政府可以免费或低价提供民办高校的建校场地,设立有关的基金会向民办高校提供经费或低息贷款政策等;三是鼓励社会捐赠,政府应积极倡导和鼓励社会团体、组织或公民个人向民办高校无偿捐赠,并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个人所得税法、遗产法等法律的规定,凡向民办高校捐赠的各种组织或个人可享受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以及遗产税等优惠。

参考文献:

[1]刘莉莉.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研究[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

[2]周国平.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回顾与思考[J].民办教育研究,2007,(5):53-54.

教育政策与法规范文第4篇

 

说到教育,自然离不开管理,管理与教育本来就是相辅相成的,而且管理的最终体现也应该是为教育服务的。教育政策是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方针而制定的教育的行动准则。“教育政策执行是教育行政机构落实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对教育事业进行有效管理的一种途径,作为一种行政方式,其对教育的影响与发展十分重要。”

 

一、教育政策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具有指导和规范两方面功能

 

第一,指导功能。尽管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在制定主体,表现形式,调整范围,稳定程度和实施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但是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

 

首先,教育政策指导着教育法律的制定,教育法律的制定必须以教育政策为指导,不得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由于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相比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国家强制性的特点,因此,有必要把对整个教育事业有重大影响的,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正确的,并且是较长时期稳定的教育政策,经过法定程序,提升为国家意志,指定为教育法律。”

 

第二,规范功能。教育政策是社会规范的一种,规范功能是其最基本的功能。依法执教并不否定教育政策的规范功能。相反,由于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不同的调整范围,使得两者在调整教育领域中的社会关系时具有各自特有的优势。

 

在不便或不能运用法律调整的某些领域,或者尚无教育法律调整的某些领域,要充分发挥教育政策的灵活性特点和规范功能。只有同时发挥教育政策的灵活性、指导性特点和法律教育的规范性和稳定性特点,综合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的各自优势,才能更好的提高教育管理水平,推进治法执教的进程。

 

二、健全教育管理体制,可以提高教育政策效力

 

教育管理体制问题,是关系到教育政策从制定、执行、管理、评估直到终止的整体运行质量和状况的问题。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教育管理体制是提高教育政策效力的体制保障。

 

第一,管理体制民主化,打破教育政策的垄断现象。

 

首先,要在教育管理系统中引入平等竞争机制,并赋予教育管理系统多元性特征;其次,要使与教育政策运行有关的组织和人员知识结构具有多学科性、分析手段和思维见解具有多样性。“这种具有平等竞争特点的多元性的教育管理系统,不仅有利于吸收多方意见和建议,克服或减少个体局限性,极大限度地发挥组织集体的活力和创造性,更重要的是对激励公众参政议政,驱动领导机关决策尊重民意,最大程度地实现民主决策起重大作用”。

 

第二,管理体制科学化,降低教育政策的运行成本。

 

《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教育政策问题的变化必然会带来教育政策目标的调整,二者的变化是一致的。面对新的政策问题,国家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确定了新的目标体系。《教育规划纲要》中提出教育管理体制要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为工作重点。

 

一方面,要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新体制。另一方面,《教育规划纲要》还提出了“提高服务水平”的目标。这就要求教育政策设计层面从注重政府重视教育、主要管理教育到同时也要重视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转变。

 

第三,管理体制法制化,规范教育政策运行行为。

 

要实行教育管理体制立法,以确保教育政策的有效运行,而这恰恰又是获取教育政策运行民主化、科学化成果的保证。如我国目前的教育政策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已成为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过程中突出的矛盾。例如,抵制或规避教育政策,以自己的利益为重;观念倾“左”,行动踟蹰等。分析这些问题成因是复杂的,从教育政策运行者的角度上讲,没有形成权威的、具有威慑力的“管理控制机制”是致使教育政策运行问题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强化约束力度,实行教育管理体制立法势在必行。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所谓教育管理体制就是教育管理系统所应具备的功能,它要求教育管理系统有一个合理的结构,形成一个有机结合的组织体系,以便充分发挥教育管理系统的功能。

 

教育管理体制支配着教育政策运行的政策体制、程序及其功能,科学合理的教育管理体制及程序能够保证教育政策的有效运行,反之,教育管理体制和程序不健全或不合理,就会使国家出台的教育政策运行滞阻,导致教育政策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不到位”的现象,以至影响教育政策的良性运行及其效力的正常发挥。所以,教育管理体制建设就成为教育活动中的重要内容,只有从建立和完善教育管理体制入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和克服教育政策运行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和弊端,保证和促进教育政策效力得以充分地发挥。

教育政策与法规范文第5篇

【关键词】俄罗斯;高等教育政策;教育优先发展;借鉴

高等教育政策是教育政策的一部分,它是由政府及其机构和官员为实施和发展高等教育事业、调整高等教育领域的社会问题和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教育政策。大多以教育法律(或法令、法规)的形式存在,具有宏观性、指导性、预测性和可操作性等特点,影响着一个国家教育的发展。俄罗斯处于社会转型期,既重视高等教育向大众化、普及化的方向发展,也关注高等教育法律体制的完善及法律政策的研究。借鉴俄罗斯高等教育法律政策改革经验,可为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参考。

一、俄罗斯高等教育政策现状

俄罗斯政府向来重视教育领域政策的制定、实施及完善,不断努力使其向更加科学、民主、高效的方向发展。俄罗斯高等教育政策在纵向上主要包括联邦中央、联邦主体、地方三个层级,其中地方政策的制定须与联邦主体政策保持一致,联邦主体政策的制定须与联邦中央政策相一致,而且各级政策法规的制定须与联邦宪法相一致;俄罗斯教育政策在横向上可分为法令法规、纲要、条例、构想、决议、建议等。国家为教育的发展所制定的各类宏观的、纲领性的、综合的、阶段性的、发展纲要性的教育文献,对教育发展方向具有引领、约束和指导的效力与作用。[1]“发展教育,立法先行”,这是俄罗斯一贯的传统。近些年,俄罗斯连续颁布了重大的教育法令,对教育的战略规划及行动目标作了周密的部署和详细的安排。作为部级重要文件,集中体现了俄罗斯国家教育政策的各个主要方面(如图1所示),也体现了俄罗斯高等教育政策规划的连续性、完备性、系统性及社会适应性。

二、俄罗斯高等教育政策改革趋向

1.推进教育优先发展,提高国家竞争能力俄罗斯实行科教兴国战略,把教育的发展放在国家优先发展的位置,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国民教育要义》规定了教育在国家政策中的优先地位,规定了教育发展的战略和方针。教育政策的改革也趋向于重视提升国家总体竞争力、发展创新经济及不断提升整体民族素质。2.关注教育质量的提高,推动教育现代化进程俄罗斯在重视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的同时,也在转变教育质量观。教育质量观由单一转变为多元化,有助于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颁布的《2010年前俄罗斯教育现代化构想》及《2013—2020俄罗斯教育发展计划》,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教育制度、管理、内容、设备及手段等的现代化趋向。3.加强教育国际化,应对全球人才竞争俄罗斯在加入博洛尼亚进程后,其高等教育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如增加教育拨款、完善教育学制、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创建大学综合体、强化高校竞争机制等,力求实现与欧洲国家高等教育体制的一体化,与国际高等教育接轨。

三、中俄高等教育政策改革面临的挑战

1.体制改革俄罗斯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政治、经济体制的转型使民族文化传统受到冲击,出现了自由化、金融稳定化和私有化,打破了政府的单一化管理局面。私立教育进一步发展,新的教育拨款制度开始形成,出现了市场主体多元化。高等教育从封闭走向多元,其改革与发展除了要考虑自身因素外,还受政府、市场因素的影响。体制改革决定了法制系统的转型,促使高校办学体制法制化、办学主体多元化、办学模式多样化,从而促进了高等教育法制结构的形成和变迁。[2]2.建设法治国家建设法治国家是中俄两国在长期的法制实践中形成的共识和目标,依法治教成为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法制领域的自然延伸。随着高等教育地位和功能的不断提升,高等教育的体制、机制、办学理念等也都发生着变化,教育朝着方向性、民主性、多样性的方向发展。法制建设对高等教育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依法治教逐步成为高等教育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3.推进教育国际化不同的社会时期在教育政策上都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在经济全球化、信息化趋势下,世界各国都在平等竞争、互利双赢及保持高等教育多样化和民族化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国际高等教育质量标准框架和“游戏规则”。中俄两国高等教育法制变迁都在不断地融入到世界高等教育潮流中,高等教育国际化趋势冲击了原有的法律法规,成为中俄高等教育法制变迁的一股强大的外部推动力。推进教育发展的时代性,正确处理“国际化”和“本土化”的关系,影响着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4.树立核心价值观高等教育目标是高等教育发展和改革的出发点和归宿,与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价值观相联系,反映着一个国家的政治形态和政策要求。中俄文化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但不论是俄罗斯的“大俄罗斯主义”还是中国追求的“中国梦”,这种理念都是一种行动的精神支撑,引领着当前中俄两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四、俄罗斯高等教育法律政策的可借鉴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