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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

银行监管

银行监管范文第1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银行监管最优化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在2008年愈演愈烈,据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统计,自2008年以来,美国已有12家商业银行和储蓄机构破产;全美五大投资银行,其中三家被收购或破产,剩余两家也重新回归商业银行。这场危机还扩散到欧洲造成英国、德国等国家大量银行濒临破产,不得不寻求政府救助。这次金融危机造成了自上世纪30年代经济大危机以来最大的一次全球经济衰退。

在金融危机的当下,人们不禁开始反思金融自由化和放松银行监管的合理性。然而上世纪30年代后实行的严格监管后来证实严重抑制了金融效率,扼杀了金融发展。是否经历这次金融危机以后又要走回严格监管的老路呢?到底什么样的银行监管才是最优的呢?面对这样的难题,最优银行监管理论又重新成为理论界研究的热点。

最优银行监管理论学说阐释

(一)银行监管成本收益说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在努力寻找能够有效分析银行监管效率的量化方法。成本——收益分析法是目前理论界研究银行监管效率运用得最多的方法。由于成本只有与收益相对比才有意义,银行监管的成本—收益对比则反映了银行监管尺度松紧的合理性。如果能以更小的银行监管成本实现银行体系系统风险最小化目标,那么又何必付出更大的代价呢?因此,银行监管当局必然应该追求最大的监管收益以及在此基础上付出最小的监管成本。从这种意义上讲,银行监管就是监管当局依据现实金融运行情况,对各种影响银行监管成本——收益的因素进行调整和改善,寻求银行监管均衡边界这样一个动态的“帕累托优化过程”。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不少学者运用交易费用理论来解释银行监管失灵问题,提出了银行监管的成本收益说。

Moskow(1998)指出有效的银行监管是指银行监管当局在实现银行监管目标时,对银行业的经营活动带来的损失最小化。银行监管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有利于减少银行体系的风险,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另一方面它也会给银行业的运营带来成本。因此,有必要对银行监管的成本与效率进行比较分析。

对于银行监管成本的内涵,Elliehausen(1998)认为监管成本指银行为满足银行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而支出的成本和因此而承担的效率损失。他区分了监管成本中的机会成本和操作成本。对于银行而言,机会成本发生在银行的盈利活动受到监管的限制时;操作成本则指银行为满足监管要求而采取的特定行动形成的成本。

银行监管收益一般表现为宏观经济的平稳运行,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这在理论界几乎达成共识,争论最多的还是如何计算银行监管收益问题。关于银行业监管的收益计算比较困难,迄今为止关于银行业监管的收益的专门实证研究成果很少,困难之处在于监管收益指标选取及参照系选取都比较困难。有的学者通过比较银行监管放松后和放松前的状态,研究放松银行监管的收益。Besanko和Thakor(1992)构建了一个理论模型,并通过这个模型研究了银行业准入监管放松的效果,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准入监管放松可使贷款利率下降,同时使得存款利率上升,进而使借款人和存款人受益,而由银行承担相应费用。此外,由于准入监管放松了,银行的债务——资本比必然呈现上升态势。

(二)银行监管激励相容说

所谓银行监管的激励相容,指的是银行监管制度所涉及的各个主体的效用最大化目标保持一致。其核心就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最优激励问题,银行监管当局需要设计出一套既能为银行提供适度激励,又有利于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机制。

国际银行界对激励相容规制的实践与理论研究始于1995年前后,以《巴塞尔资本协议市场风险修正案》的推出与Paul和Brien(1995,1997)提出的“预先承诺制”理论(PCA)为标志。

《巴塞尔资本协议市场风险修正案》允许各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即采用自己的风险评价模型(VAR),来确定其银行资产组合的风险;然后,银行监管当局以各银行VAR模型的计算结果为依据,计算所要求的资本数量。这种内部模型法鼓励银行采用更成熟的风险评价技术来确定市场风险。然而,内部模型法也可能诱使银行为了符合监管程序而不是为了真实反映自身风险水平而设计VAR模型。

Paul和Brien(1995)首先提出了“预先承诺制”,即银行事先对风险损失最大数额作出承诺,监管部门到期末对银行交易的利润和损失情况加以检查,如果发现损失额超过期初的“预先承诺”数额,则以超额损失额为依据对银行处以罚款。Prescott(1997)和Arupratan(1998)分别发展了具体的“预先承诺制”的机制设计。他们发展的预先承诺制使银行经营目标与监管当局监管目标达到一致,实现了激励相容的监管效果。Kobayakawa(1998)改进了预先承诺模型,设计了激励兼容的模型。这个模型主要是运用激励理论设计某种激励兼容的机制鼓励银行披露真实信息以降低监督检查的成本。在均衡状态时,高风险的银行会选择高的资本金率。

此外,Dewatripont和Tirole(1994)运用监管激励理论,构造了“最优相机监管模型”,该模型基于他们提出的银行监管代表假说,把对分散的存款人的信息不对称分析引入存款人集体行动失灵问题,并将讨论集中在银行何时需要外部的干预和监管,以及外部人监管的激励方案。

(三)银行监管市场纪律说

银行监管的市场纪律是指银行的存款人、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在不同程度上关注银行的风险状况,并根据自身掌握的信息在必要的时候采取措施,影响该银行的利率及其资产价格,从而对该银行的经营产生约束作用。作为市场这种外部力量对银行机构的制约,其本质是由银行机构的利益相关者来约束银行行为。

自Kane(1983)在《对存款保险改革的六点建议》别强调市场纪律的作用后,银行监管三大支柱之一的市场纪律逐渐被人们所认识。特别是1999年《美国现代服务法案》的实施和2001年《新巴塞尔协议》的颁布,使银行监管中的市场约束受到高度重视。与此同时,许多学者从不同层面对市场纪律改善银行监管效率进行了理论研究。

Kane(1983,1985)认为,以政府为主导的银行监管体系试图通过对银行设定复杂的税收和补贴机制来维持银行体系的稳定。但由于监管者的能力及委托问题,使这一目的很难达到。相反,存款保险提供了使银行配置高风险资产并将这些风险转嫁给存款保险机构的激励,进而造成巨额补贴支出和较高的银行监管成本。要降低由此带来的银行监管高成本,就不得不充分运用市场方法来约束银行向存款保险机构转嫁风险的激励。Thomsom(1990)和Kaufman(1996)分析指出,银行监管体系和存款保险制度,会使银行的利益相关者不关心银行的具体经营和风险状况,缺乏动力对市场激励做出反应,无法使存款由经营差的银行流向好的银行。如果缩小存款保险的范围和规模,使银行监管与市场约束结合起来,将大大改善银行监管效率。

最近几年以来西方学者纷纷提出建议,要求银行持有一定比例的次级债务,从而提高市场约束的动机和强度。Wall(1989)和Gorton(1990)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提出通过发行次级债券来增强对银行管理层市场约束的观点。一般认为,银行证券的风险和收益状况反映了银行的经营条件和违约风险水平,因而,债券市场信息可以作为银行风险的市场信号。如果所有银行都要求发行同样类型的次级债券,那么监管者就可以很容易比较各银行的违约风险大小。Maclachlan(2001)得出发行次级债券可以显著提升对非投保银行的直接和间接的市场约束的结论。同时Jagtiani和Lemieux(2001)的研究发现,美国银行控股公司债券的买卖差价先于银行融资条件和信用评级恶化出现,这说明通过增加发行次级债券来增强市场约束是有效率的。

银行监管研究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银行监管经历了由1929—1933年经济危机后全面的严格监管,到放松监管再到重新监管的周期循环。

第一阶段严格监管,在20世纪20年代以前,银行在“看不见的手”的思潮影响下实行“自由银行制度”,银行体系基本上不受任何监管,但30年代经济大危机引起的巨大恐慌,彻底颠覆了自由银行制度理论,人们甚至认为为防止这种危机再次发生是可以不惜一切代价,于是对银行业实施了严格的监管。

第二阶段放松监管,经济大危机以来的严格监管致使上世纪60年代许多银行盈利能力降低,竞争力弱,面临被淘汰的危险。这种管制是以损失银行盈利水平和效率为代价,反而使银行体系愈发不稳定。在金融机构不断开展金融创新,要求放松利率管制、提高效率的压力下,各国在上世纪70~80年代摒弃了严格监管措施,使银行业出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第三阶段重新监管,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几次金融危机,让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开始对银行监管重新审视,在银行体系的效率与稳定性的权衡中采取了一种更加谨慎的态度,开始约束和引导市场参与者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

第四阶段放松监管,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金融全球化、金融自由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创新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金融界不断抱怨监管成本过高和过度监管成为影响银行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相应地,金融领域再次出现放松银行监管的趋势。

20世纪以来全球银行监管从“严格监管—放松监管—重新监管—放松监管”的演变轨迹,正是一个不断调适监管限度并提高监管效率的最优化过程。与此同时,银行最优监管理论也必然随着金融实践不断地创新与发展。然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表明在银行效率与银行监管两者之间权衡的理论与实践探索还需要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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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德沃特里庞,泰勒尔著,石磊,王永钦译.银行监管[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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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范文第2篇

1、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银行监管经过了半个世纪的发展,才逐步形成了“法人监管、内控监管、风险监管和公开监管”等四个监管理念,开始走上规范操作与依法监管之路。应该说现代化和专业化的监管框架和监管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从实际运行情况看,仍存在一些缺陷。当前,我国银行监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监管协调机制有待建立。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重复监管问题;二是银监会与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监管真空”问题。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日趋激烈,各种业务创新也在不断出现,银行、证券与保险机构开始相互参股乃至控股。面对这种金融混业发展趋势,如果没有形成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当前分业监管的体制势必会在银行、证券和保险的中间地带形成监管的真空。

(2)现场检查缺乏连续性和针对性。现场检查缺乏连续性主要体现在,一是大量的现场检查项目是临时性安排的,与非现场检查和以前现场检查结果之间缺乏有机联系;二是大量的现场检查流于形式,对被查机构的整改情况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缺乏后续的跟踪检查,同时检查结果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和深入挖掘,重复检查现象时有发生。目前的现场检查项目安排往往采用“一刀切”的方法,一个检查项目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对多家银行机构展开运动式检查,其结果是对风险高地区和银行的检查范围和力度不够,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而对风险较低的地区和银行投放的检查力度过大,造成监管资源浪费。

(3)监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加强银行监管,防范银行风险,保持银行稳定,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保证。但是,现有监管从业人员的知识水平、知识结构都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知识准备不足,结构不合理、知识更新的速度跟不上监管的步伐等。

(4)问题银行的救援机制尚未具体形成。《银监法》第38条到40条提出了问题银行的救助、接管、重组和撤消的原则条件,但条件过于含糊,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救援工作的及时展开。

2、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建议

完善我国的银行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主要依赖于银行与监管当局双方共同的努力。

(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助于银行提高内控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从而最终解决国有银行产权关系不明、所有者缺位、治理结构缺失、风险管理能力差、内部人控制等种种弊端,使银行企业真正成为参与市场竞争、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

(2)切实加强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是尽早识别、预警、监控银行自身风险的首道防线。在监管当局实施合规性监管不能完全防范风险的情况下,鼓励、督促银行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对于银行业稳健运行、防范风险进一步扩大和蔓延具有特殊作用。

(3)加快修改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对于已经过时和不适用的及时废止,对于存在的法律空白、短缺、模糊和相互矛盾的地方,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

(4)提高现场检查的效率。一是加强现场检查的连续性。现场检查计划应在充分利用非现场监管信息和以往现场检查结果的基础上制定,现场检查结束后,对银行的整改情况应进行后续跟踪检查。二是加强现场检查的针对性。检查计划要针对不同地区和不同机构的业务及风险特征来确定检点、检查频率和检查深度,实行差别化监管和监管资源的有效配置。

(5)尽快建立监管信息系统。一是建立多渠道的监管信息采集系统,除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数据外,银监会应通过一切可能的渠道收集有关信息。二是要求商业银行尽快建立和完善覆盖境内外全部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银监会监管信息系统的联结,从而实现对商业银行的实时监控。

(6)加强监管合作,提升监管合力。一是要与各内外部监管部门之间应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实现信息共享。二是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充分发挥市场约束作用,促使商业银行加强经营管理和提高经营效率;同时,培育一批有资格的外部中介机构,充分利用其专业资源优势来提高监管当局的监管效率。

(7)建立一支专业化、国际化的监管队伍。监管当局要创造良好的人材机制,以适应风险监管对高素质、专业化人材需求。。

二、银行监管的理论

银行监管概念中的“监”是监督,“管”是管理。银行监管作为一个复合概念,包含银行监督与银行管理的双重含义。银行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银行监管是指政府机构对银行的监管行为,包括监管机构所制订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及其具体的实施过程。它是一种官方行为,是由政府主导的、外部施加的监管。然而,官方的监管必须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广义的银行监管或者说“银行监管框架”则包括:监管当局制订的法律法令;监管当局具体的监督;监管当局、消费者和银行之间的激励结构;市场纪律与市场监控;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当局的纪律与责任;银行机构倒闭时政府的干预与救助措施等。

1、银行监管的经济学原因

(1)市场失灵与银行监管。一是外部性。当一个消费者的福利或一家企业的生产直接受到经济中另一个当事人的影响时,我们就说该经济中出现了外部性。银行的经营活动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一家银行倒闭所产生的社会成本要远远大于其倒闭的私人成本。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银行的债权人与投资人无法准确地判别高风险银行与低风险银行。这样,一家银行的挤兑可能导致其他银行的挤兑,这就是所谓的银行恐慌。二是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的双方中一方拥有某些信息而另一方则不拥有,这种信息被称为私人信息(privateinformation)。银行的产生有利于降低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但是,当存户将资金存入银行后,出现了银行与存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可能是交易前的逆向选择,也有可能是交易后的道德风险。

为了减轻逆向选择带来的不利影响,监管机构常常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即对新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审批,主要是确保银行具有较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法律规定的最低限度的资本。而为了弱化道德风险对存款者的影响,各国监管当局普遍实行存款保险制度。

(2)政府失灵与银行监管。银行凭借其独特的资产结构,从本质上来讲是稳定和有效的。银行的大部分资产来自于随时可以被存户提取的存款,而且存款的提取遵从先来先得(first-come-first-served)的服务原则。这就使得银行面临流动性危机时很难再获得外部融资机会,因为这要求已有的存户暂时放弃提取存款的权利并且和潜在的投资者一起享有银行的债权,这对于理性的已有存户几乎不可能。因此,银行会谨慎经营,尽量避免出现危机局面而倒闭。

但是,现代的政府有足够的资源和激励去保护可能的问题银行,而且不大可能对其袖手旁观,这破坏了银行的稳定机制,我们称之为政府失灵。银行监管便是政府失灵情况下的制度安排。政府的救援措施,如存款保险制度在事后可能是有效的,但在事前却是无效的,因为存户会因此忽视存款的风险,银行会忽视投资的风险。考虑到这种道德风险可能会损害社会福利,政府便对银行进行监管来约束银行家的行为。

2、银行监管的收益与成本

在对政府的公共政策进行评价时,一个很重要的方法就是所谓的成本—收益分析法(Cost-BenefitAnalysis,CBA)。

银行监管范文第3篇

(一)大陆银行业会计制度的变迁

简单地讲,大陆银行业会计制度经历了不审慎、非常审慎和完全国际化的发展过程。

关于曾经的不审慎。20世纪90年代以前,大陆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会计制度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会计的任务是记录、报告经济计划的执行情况,实质上没有现代会计关于确认和计量的内容。比如,当时没有资产负债表,只有资金平衡表,没有资产等于负债加权益的基本等式;不允许对

经营中形成的损失计提减值准备,没有给予企业和会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的空间等。

关于非常审慎。1992年,大陆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并了13个行业的会计制度和10个行业的财务制度(“两则两制”),当时被称为“会计风暴”。之所以被称之为“会计风暴”,是因为它完全改变了大陆40多年来在计划经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会计模式。比如,建立了新的会计等式、使用借贷记账法、允许计提呆账准备等。此后,随着改革的深入,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后,大陆的会计制度更加重视审慎性的原则,出台了多个提高审慎性的会计制度,如大幅度提高应收账款、贷款的减值准备计提比例;缩短应收利息的核算期限。这里举个最突出的例子,目前,我们关于应收利息的确认比国际会计准则还要审慎,我们规定,贷款到期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以上通常被简称“双90天”政策)。我们的会计人员普遍反映,“双90天”政策比国际会计准则好用。

关于完全国际化。2005年8月,大陆财政部印发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这个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有关内容是完全一致的,标志着大陆在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上率先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公布了由1项基本会计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组成的新会计准则体系,要求上市公司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这套会计准则使用我们习惯的表达方式,与现行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几乎一一对应,得到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认可,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质性趋同。需要说明的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承认大陆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工作是非常认真的、负责任的。在会计准则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两次派出专家组,把我们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了细致的对照、分析,然后才郑重承认大陆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没有重大差异。同时,大陆对完善国际会计准则也做出了重要贡献。比如,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采纳了中国大陆关于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做法,于2007年2月重新修改了关联方交易披露的规则。中国大陆的一位专家已经被任命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专职理事。

我们当初也认为,大陆会计准则国际化的速度有点过快,金融工具会计的有关问题是最复杂的,我们的上市银行能否很好地执行?目前,新会计准则在上市银行中得到很好的执行,很多非上市公司也在准备执行。其原因可能是,自*年开始,大陆证监会要求上市商业银行年度报告须按国际准则编制补充财务报告,并请国际会计公司(主要是四大国际会计公司)审计,这一要求已经执行了6年。

(二)目前的会计法律框架

在大陆,涉及银行业会计的法律主要包括《会计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注册会计师法》等,这是法律层次的规范。通过这些法律,确定了大陆会计管理的基本框架:

大陆会计事务的主管机关是财政部。《会计法》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大陆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相关的部门有一定的会计管理职责。大陆的《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第三十六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从企业会计制度组成看,大陆的会计标准体系非常清晰,它由基本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会计准则运用指南、会计准则解释构成。目前,大陆还有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有关的财务制度,主要供非上市企业使用。这些制度与会计准则有一些差异,将来都要使用会计准则。除了企业会计准则以外,大陆正在研究建立政府会计、小企业会计制度等。

二、我们高度重视会计标

准对银行监管的基础性作用

与其他银行监管当局一样,我们高度重视会计标准对银行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明确提出了完善的会计准则是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会计准则之所以成为“先决条件”,是因为会计系统生成的会计信息是银行持续监管的基础,会计谨慎性原则同银行审慎监管在理念上一脉相通,银行监管的重要指标实质上是财务比率的演化。近年来,我们对银行监管的思路能够非常好地体现对会计基础作用的重视。我们的监管思路是:准确分类——充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达标;充足拨备和做实利润主要是会计核算方面的工作,实际上是要求有高质量的会计信息。这种监管思路将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风险为本监管与会计基础完美结合,得到了国际监管界的肯定。

从具体工作上看,我们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促进完善会计标准。我们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各项会计制度,反映银行业的意见,提出监管当局的建议。我们银监会的一位副主席也是大陆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委员。同时,我们根据监管的需要了一些制度,如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部控制指引和评价办法等。

二是推动执行会计标准。大陆银行业机构有13类,资产规模、业务种类、管理水平、人员状况等存在非常大的差异,目前执行的会计制度也存在或大或小的差异,我们正在研究推动新会计准则在整个银行业执行的问题。

三是监督执行会计标准。为了保证会计准则的执行,我们要求商业银行对业务制度和操作程序、IT系统进行改进和完善,要求对会计人员和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我们还专门成立工作小组,跟踪各银行执行会计准则的情况。与此同时,我们要求商业银行统筹考虑执行新会计准则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问题。在我们日常监管工作中,利润准确性、会计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都是监管的重要内容。

三、我们正在积极应对实施新会计准则对银行经营和银行监管的影响

大陆的会计标准已经与国际接轨,这对银行监管当局提出了新的挑战。我们积极推动完善会计标准,更加关注会计标准变化给我们带来的挑战。就应对新会计准则的挑战看,主要有下面三个问题。

(一)如何计算资本充足率问题

会计准则对计算资本充足率的主要影响来自于采用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有关银行资产(如衍生金融产品、债券投资、股权投资等)。一旦使用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必然导致未实现的收

益或损失列入损益表或资产负债表,进而直接影响监管资本(即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的分子)和资本充足率。美国、欧盟、香港等对会计准则之于资本充足率的影响采取了不同的应对方式。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基本意见是保持现有监管资本的定义和属性不变,确保审慎监管框架稳定。我们正在全面考虑会计准则变化对监管资本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结合大陆的实际情况,借鉴相关机构的做法,对计算资本充足率使用的有关会计数据进行必要调整,以保证资本充足率符合审慎监管目标。

(二)如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问题

实行新准则后,商业银行应采用未来现金流贴现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会计准则关于贷款减值准备计提的规定非常原则,操作性较差。比如,如何合理估计未来现金流、如何确定单笔重大贷款、如何确定组合计提贷款的损失率等,这些问题看似简单,实际上都会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从监管的角度看,我们曾了计提呆账准备的指引,要求商业银行根据五级贷款分类和对应的计提比例确定呆账准备的数量。根据这个规定,我们比较容易地判断各银行准备的充足情况。若各行按会计准则计提准备金后,监管部门没有数量标准来简单、直接地判断准备的充足情况,会对监管工作产生很大影响。目前,我们正在研究这个问题,我们也想了解台湾的银行如何计提减值准备,台湾的银行监管部门是如何监管这些机构计提减值准备的。比如如何判断减值准备是否充足?一旦发现不足,如何处理?与此同时,我们也想了解台湾税务部门对计提呆账准备的相关做法,比如,允许多大比例的呆账准备在税前扣除,商业银行呆账核销是否需要经过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审批等。

(三)如何防范可能存在的操纵利润问题

实行新准则后,我们认为利润操纵的可能性增大。这里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新准则赋予企业自主选择会计政策的权利增多,比如研发费用是列入成本还是进行资本化、对投资性房地产是选择公允价值方法还是历史成本法都将直接影响利润;二是公允价值计量的不确定性增加,有活跃市场的,公允价值可以用市场报价,这里有操纵价格的可能;没有活跃市场的,采用估值模型计算,这里会涉及到历史数据、参数等的可靠性,也会影响公允价值的合理性。国际上,对公允价值作为基本计量属性的研究仍在继续进行中。我们也非常想了解台湾银行监管当局是如何加强这方面监管的。

银行监管范文第4篇

关键词:银行监管;中国机制设计;金融运行

引言

银行监管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利用行政权力对银行实施规划和约束,促使其依法稳健运行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银行监管是金融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监督管理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实施银行监管的机关是一国的金融主管机关,其监督管理权力的取得须经过国家依法授权。2003年4月29日成立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担负着中国银行监管的重任。当前,在全球肆虐的次贷危机的产生与蔓延就与美国当局银行监管不力有很大的关系。因此,进一步健全完善银行监管体制是捍卫中国金融安全的当务之急。

一、金融运行中的银行监管

(一)银行监管的内容及原则

银行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对银行准入退出的监管、对银行各类经营活动的监管、对银行资产运营状况的监管、对银行风险控制情况的监管等。银行监管的原则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公正监管原则。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够歧视各银行的主体地位,各银行应当平等,交易机会均等,监管者对监管对象要一视同仁,不能区别待遇。第二,审慎监管原则。银行业的监管要促进各银行经营活动的稳健性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保证银行系统的运行安全,防范市场风险。在督促各银行加强内控、谨慎经营的同时,审慎监管,使整个金融体系形成稳健安全运行的机制。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在经济领域中国必将深入履行加入WTO承诺,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提高国内市场的开放程度,包括银行业市场的开放。所以,经济全球化时代的银行监管工作一定要注意国际协调,国内监管要与国际监管相协调,以符合市场日益国际化的需要。

(二)银行监管与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是当前全球银行监管的共识,它由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制定并颁布。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不具有法定银行监管的权力,所作的监管标准与指导原则在法律上也没有强制效力,仅具有参考价值。但该委员会成员是全球主要发达国家,影响大,一般仍预期各国将会采取立法规定或其他措施,并结合各国实际情况,逐步实施其所订监管标准与指导原则。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些协议、监理标准与指导原则,如《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等。这些协议、监理标准与指导原则统称为巴塞尔协议。这些协议的实质是为了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对银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减轻银行倒闭的风险与代价,是对国际银行联合监管的最主要形式。巴塞尔协议的推广和应用对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2004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新资本协议建立了银行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信息披露。新资本协议代表了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提高了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和灵活性,有助于银行改进风险管理和推动业务创新。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将推动银行监管技术进步,强化市场约束的有效性,增强国际银行体系的安全性。

1.最低资本要求。新框架仍将其视为保证银行稳健经营的核心因素。在《新资本协议》中将银行承受的风险系统地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风险三类。其中,其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名誉风险。新协议修改了1988年协议中对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同时明确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畴,提出了计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三种方法供银行和监管当局选择适合其银行业务发展水平及金融市场状况的一种或者几种。

2.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在新协议中,为了促使银行的资本状况与总体风险相匹配,监管当局可以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的稽核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新协议充分强调了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重要性,要求银行和监管当局都要提高风险评估的能力。监管当局应该考虑银行的风险化解情况、风险管理状况、所在市场性质以及收益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等因素,全面判断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要求。在资本水平较低时,监管当局要及时对银行实施必要的干预。

3.信息披露。新协议充分肯定了市场能够具有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为了使市场能够充分发挥这种作用,新协议要求建立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新协议规定,银行在一年内至少披露一次财务状况、重大业务活动及风险度以及风险管理状况。这些指标主要包括资本结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同时,新协议还强调,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取决于监管当局的法律授权,其标准应该与各国会计标准衔接起来。《新资本协议》采用的方法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银行和监管实践的不断发展;同时新协议也充分意识到了确保金融体系在面对冲击时仍能保持活力,更广范围的监管团体、银行和标准制定机构在此过程中所能够和必须做出的努力。

银行监督管理的目标是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高效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二、中国银行业监管体制的演进与现状分析

(一)中国银行业监管体制的演进

20世纪50年代末,中国建立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将信用集中于国家银行,取消多种信用工具。中国人民银行合并接纳了国家金融机构,从而形成高度集权、严格管制的经营与管理混为一体的金融体制。1978年中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从1979年开始,金融体制进行了全面改革。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专门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能,并赋予运用货币政策、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的职能。在监管方面,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新设或恢复重组国家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相继形成的各类金融市场。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对一些主要的监管制度作出规定,这标志着中国银行监督管理法制体系已初步形成。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成为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2003年,国务院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的部分监管职责。现在,中国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分工合作的金融监管体制正式成立并稳定运行。

(二)中国银行监管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银行监管法律层次低,前瞻性不强。银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规章法律效力和权威性不高。监管人员的从业素质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银监从业人员专业知识结构不够合理,具有金融监管所要求的复合型人才十分缺乏,影响了我们的监管质量。

2.监管内容过于狭隘。中国目前的监管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对银行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极不规范和完善,对市场退出前的监管则属空白。国有银行往往会以政策性业务为借口掩饰内部经营问题,不注意内部机制的建设。银行的资金业务对象和产品的统一授信也有待加强。另外,网络银行中的电子货币和网络金融业务的监管问题有待完善和解决。

三、银行监管的国际经验借鉴

(一)美国的银行监管

美国的银行监管机构包括:美国财政部货币监管总署、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其中,美国财政部货币监管总署的主要职责是审查国民银行的注册及其分支行的设置、银行之间的合并,制定银行监管相应的管理条例和法规,并贯彻执行。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金融政策和金融规章制度,监督管理联邦储备银行和会员银行的业务,监督货币的投放与回笼,并充当联邦政府的人,定期公布有关联邦储备系统的情况和统计数字。联邦储备体系拥有的监管手段包括:停止银行的部分业务,撤销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违法违规经营的银行及其有关管理人员实施处罚,甚至取消会员银行资格等。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主要负责对加入保险的非联邦储备会员银行实施监管。同时,在必要的情况下,也积极介入对其他参加保险的银行的监管过程。其宗旨是为了保障存款,防止个别银行的信用危机扩散到其他银行。除了上述主要监管机构之外,美国银行的活动还受其他一些机构的监督。如司法部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全国信用社管理总局等。美国的银行监管体制较为复杂,实行的是国民银行和州立银行双重监管体制,法律不仅赋予联邦政府有监管银行的职能,也授权各州政府有监管银行的职责。

美国的银行监管体系要求各监管主体之间,定期进行信息交流加强了监管者之间信息交流,避免监管漏洞的发生。金融控股公司要定期向监管者递交自身内部风险评估报告,借此,监管者可以了解公司面临的风险以及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是否有效,进而可以对整个金融行业的风险状况作出评价。美国监管当局除了按照巴塞尔协议对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监管银行以外,正在试验一种新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方式:预先承诺制。即监管当局设定一个测试期间,银行在测试期初向联储承诺其资本量水平,在整个承诺期间内,只要累计损失超过其承诺水平,美国监管当局将对其给予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惩罚。这一方案主要适用于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较好的银行。这样就减少了监管成本,激励了银行强化对风险的自我控制。这一点对于中国政策选择和设计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二)英国的银行监管

英国的银行监管是以英格兰银行为中心的单一集中式的监管体制。其有权对接受存款的机构进行认可,授予或拒绝授予从业执照,要求银行提供财务报表、信息资料等。此外,基于对存款人利益的考虑,英格兰银行还实施了存款保护计划。英格兰银行对银行的监管由该行的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和银行业监督局负责。

英格兰银行对银行授权后会不断地对被授权机构进行评估和考查,若银行未能持续满足银行法规定的授权标准,英格兰银行随时可限制或取消银行的授权,吊销其许可证。英格兰银行委派检查支队对银行的总体状况、信贷评估与控制、业务管理以及会计等进行现场检查。另外,还通过对银行报表的分析和监测来进行非现场监管。监管的内容涵盖资本充足性、资产流动性、大额资金风险和外汇风险等数个方面。当银行不能持续满足授权标准或不能履行银行法所赋予的义务,威胁到存款人利益时,英格兰银行有权寻求法院对该银行实施清盘或接管。

(三)日本的银行监管

日本实行的是一元多头监管体制,即全国的银行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地方没有独立的权力,但在中央一级由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共同实施对银行的监管。日本采用这种监管体制是出于国家权力集中和各机构权力制衡的需要,与其社会经济的发展特点相适应。除政策性金融机构由财务省负责监管以外,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商业性金融机构均由金融厅独立监管或与相关专业部门共管,金融厅成为日本行政监管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确保金融厅在金融检查和监督方面的独立性,日本规定金融厅长官由首相直接任命。日本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只负责对与其有交易行为的金融机构进行财务检查。

四、中国银行监管的机制设计

(一)加强法制建设,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有效的法律框架是加强有效银行监管的前提。中国虽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多部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不少差距。在立法工作中,我们应该遵照《巴塞尔协议》和《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既要注意原则性,又要注意具体性和可操作性。除此之外,还应关注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监管机构的最新研究成果,按照WTO规则要求和国际金融市场的惯例,参考、借鉴金融监管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的立法,修改或清理现有的有关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出具有权威性、连续性和有效性的法律,以期在尽短时间内提高中国银行监管法律法规的层次。

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监管必须以保证信息的可得性、透明度和可靠性为中心,银行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其经营状况的信息,以此强化了社会公众对银行的监督。公布的信息应该包括:银行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此时,理性的存款人出于自己款项安全性考虑,会根据各家银行的信誉度来选择存款银行,从而强化了银行管理、提高了银行的经营质量。

(二)建立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

要在国际范围内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国家之间必须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进行广泛的监管信息交流。中国金融业正在逐渐融入世界市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目前,中国银监会已与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波兰、韩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签订了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涵盖信息交换、市场准入和现场检查中的合作、人员交流和培训、监管信息保密、监管工作会谈等多项内容。建立并不断完善双边监管合作机制,有利于银监会与有关国家、地区监管当局进行信息沟通和交叉核实,有利于及时了解双边互设机构的经营情况,及时发现不良发展趋势或问题,做到及时预警、及时惩戒,从而督促双边互设机构合法、稳健、审慎经营,促进银行信息的共享,提高了银行监管效率。

(三)健全银行业同业自律机制

一般来说,行业自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我们虽然已经组建了中国银行业协会,但是该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并没有在法律层面上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充分的关注。同业组织的自律可以充分发挥其专业性优势,弥补中国法定监管主体中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方面的不足。同业组织还可审时度势、富有弹性的修正同业自律规则来补救中国银行监管制度供给的缺乏,这对正处于市场经济确立和完善阶段的中国来说,尤为重要。除此之外,同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约束法定监管主体的作用,防止权力滥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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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曾筱清.金融全球化与金融监管立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83-86.

[3]陈国进.金融制度的比较与设计[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34-56.

银行监管范文第5篇

    银监会的设立是中国银行业监管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银监会的设立将会对中国银行的管理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新成立的银监会将有其相应的监管重点和对策。

    一、“银监会”的设立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1.银监会的成立将促进央行的独立决策和银行业监管的进一步专业化

    银监会设立前,我国实行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分业监管模式,而中国人民银行兼具监管银行和制定货币政策的双重任务。从现实来看,央行担任的双重角色(既是货币政策制定者,又是银行业监管者)的预期目标有可能发生冲突,央行有可能在调整利率和制定货币政策时,站在银行业监管者的角度去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现在国有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缓慢,导致资金流动不畅、金融运行与实体经济运行脱节,一个重要原因是国有商业银行为了自身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通过其在央行内部强大的政策影响力对某些改革的进行施加影响,这一点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上最为明显。这样既影响了央行的监管能力,又制约了央行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发挥。

    目前,各国金融监管模式主要有四种模式:第一,欧洲中央银行成立后,欧元区国家中大多数国家将银行监管职能从央行中剥离出来。第二,英国、日本、瑞典、丹麦、澳大利亚将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等职能统一集中在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第三,美国由美联储作为伞式监管者,负责监管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银行、证券、保险则分别由其他监管部门分别监管。第四,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仍由中央银行统一负责。但从总的趋势看,越来越多的国家金融监管采用了与央行货币政策职能相分离的模式。从这种意义上讲,我国成立单独的银行监管机构,符合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也和国际上银行监管发展的总趋势是一致的。

    根据国际经验,银行业监管的分立与中央银行的独立往往同步进行。银监会设立后,由于目标单一,银监会将着重控制系统风险,进行更专业化的一体化监管,逐步由法规监管向市场监管过渡,有利于减少利益冲突、降低监管成本和提高监管效率,进一步增强银行业务的透明度、提高银行监管绩效、防范金融风险,并逐步由法规监管向市场监管过渡。而且,由于银监会独立承担银行业监管的职责,不可能通过货币发行来掩饰监管责任,只能依靠自身监管水平的提高,因而,从长期而言,银监会的设立将有助于真正维护金融安全。

    另一方面,国际经验表明,加强央行的独立性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是中央银行制度发展的客观趋势。例如,在美国,美联储只向国会负责,政府无权干涉,具有完全的独立性:美国货币监理署则专事银行监管,也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因此,银行监管职能的剥离,意味着我国在增强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方面迈出了一大步。央行将专注于货币政策职能,不再局限于商业银行的利益,开阔视野,更多地着眼产业部门和实体经济,从而有助于制定正确的货币政策,创造一个稳定的货币环境,保持宏观经济运行的长期稳定。

    此外,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职能分离以后,中央银行为了更好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仍然拥有对商业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在中央银行开户的金融机构必要的“检查权’,这种权力来源于中央银行与其交易对象金融机构之间的商业合同。中央银行只根据场内外检查和实地调研得到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宏观的货币政策走向,而不对具体的金融机构承担微观的监管责任。这样做,有利于中央银行把握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以及金融市场的实际风险。

    2.银监会的成立,有利于提高货币决策和银行监管的透明度

    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的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面对许多新情况,新问题。WTO遵循的一个重要规则就是透明度原则,首先就是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的透明度。所谓透明度,是指“在通俗易懂、容易获取和及时的基础上,让公众了解政策目标以及政策的法律,机构和经济框架,政策的制定及其原理,与货币和金融政策有关的数据和信息,以及机构的责任范围。”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提高货币和金融政策的透明度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作为金融制度建设的重点。这不仅是为了实现中央银行履行问责义务的目的,而且是为了避免公众对中央银行的政策制定和执行产生误解或不当解释,同时也是为了获得公众对中央银行的货币和金融政策的支持。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目前中国的货币政策决策机制透明度较低,难以适应加入WTO的要求。

    3.银监会的成立有助于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金融业将面临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新格局。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进入我国,使国内金融市场形成新的经营格局——国内金融界的分业经营和外资银行的混业经营并存。但是,目前外资银行的经营也存在许多的问题,如多存少贷、转移利润,违规经营、使用非价格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等等。因此,这一格局在给我国金融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更多的是带来了挑战,尤其是给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带来了大挑战。

    从目前来看,虽然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对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和投资范围、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比例、对关联企业的贷款比例、流动性比例和各项准备金的情况都作了规定。但是,对外资银行监督管理的规定仍较为原则和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手段和方法还停留在传统的“经验式”的管理阶段,基本上以行政管理为主,在监管内容和监管手段上仍处于合规性监管阶段,主要是事后合规性检查,缺乏预防性的事前和事中检查,风险监管处于起步阶段,出现了重审批服务,轻监督管理的现象。例如,监管方式还停留在对会计报表的审核上,但一些外资银行上报的报表却不能完全反映其经营活动的真实情况,而且偏重定性分析,缺乏一个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参照系。对国际上通用的定性分析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监管方法,我国还没有加以引进和运用,导致监管水平低,无力制约外资银行的违规操作。

    银监会设立后,将努力实现对外资银行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的协调统一。合规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银行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风险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以前的监管者认为只要制定好市场游戏规划,并确保市场参与者遵照执行,就能实现监管目标。因此,监管当局过去一直将监管重点放在合规性方面。但是,随着银行业的创新和变革,合规性监管的缺点不断暴露,这种方法市场敏感度较低,不能及时全面反映银行风险,相应的监管措施也滞后于市场发展。银监会将以合规性检查为前提,以风险性监管为主题,改进和提高现场检查的效能,同时充分借助社会审计力量,对有问题的外资银行进行重点监管。在完善非现场监督体系方面,将谨慎原则和弹性原则结合起来,合规性指标和风险性指标结合起来,设置监管指导线和最低比率,包括资本充足性、流动性、大额风险、外汇风险等。并且在合规性监管的基础上,加强风险监管。

    二、银行业监管对策

    1.尽快制定和出台有关金融法规,并与国际接轨,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依法监管无论用何种形式监管,都必须有监管的依据,也就是各种法律、法规,而中国目前显然多种金融法规缺位。在这种情况下银监会工作的开展将受到许多限制。首要的问题还是要完善金融法规,促进金融监管与法律法规的协调统一。对已出台的金融法规,应建立本系统内相应的实施细则,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解决当前金融监管中无法可依和有法难依的问题。

    2002年以来,国务院、人民银行总行先后颁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金融法规,这些金融法规充分体现了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中外资金融机构平等竞争的基本原则。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 《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还要进一步修订,以达到确立监管架构、规范监管准则、统一监管标准的目标。对金融机构的任何处理、处罚,都要有确切的法律依据、政策依据、制度依据。在监管工作中,要公正、公开、公平地处理监管中遇到的问题,做到依法监管,依法维护金融秩序。

    2.尽快建立银监会和央行之间的有效的协调机制

    银监会成立之后,将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管职能,但央行依然是商业银行最后的贷款人,同时,央行对商业银行仍拥有检查权。这就涉及到一个银行协调成本的问题。

    从国外实践来看,在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金融监管局与财政部之间有一种三方小组会谈机制,定期磋商,交换信息。 而在日本,中央银行的职能由日本银行担任,金融监管的职能由日本金融厅执行。根据《新日本银行法》规定,应金融厅长官的要求,日本银行应向金融厅出示检查结果并允许金融厅职员查阅相关资料。在实际工作中,金融厅和日本银行的职员实际上经常互换信息,形成相互配合的密切关系。此外,为了不加重被检查金融机构的负担,双方经常通过协商机制协调对同一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日程安排。

    从我国实际出发,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两种职能分离以后,部门内目标冲突转变为部门间冲突,因此,一方面要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防止部门间扯皮现象,减少磨擦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督管理体制中的一些关系尚未理清。如金融监督管理体制与国家权力机构的关系、金融监管体制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等。从现实来看,独立行使监管权力的证监会和保监会在决策时仍然要受到其他政府部门的影响,这使其独立监管规范的程度打了折扣。因此,银监会需要在体制上有所突破,尽量加强其监管独立性。这就要求加大金融相关部门之间及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协调力度,建立相对稳定的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