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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占座;公共资源;私人占用;社会损失
1 引言
“占座”问题是大学中存在的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以至于许多大学生都养成了随时随地占座的习惯。占座的产生,从经济学角度来讲,源于“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在这两个因素的作用下,占座相当于明确界定了产权,理性的经济人必然会通过占座的方式来方便自己,这也必然会导致一些人因为没有占座而不能上自习。座位属于公共资源,占座属于公共资源的私人占用,那么公共资源的私人占用是否会降低资源使用效率是值得探究的。
2 稻荽理
2.1 数据来源
本文的数据来源于郑州大学自习教室占座情况的实地调查,通过对郑州大学自习教室占座情况的调查,发现郑州大学自习室占座方式主要有三种:贴纸条占座、直接写字占座和物品占座,单人占座数量1至5不等,占座目的主要为考研,占座学科明确的分为文、理、医三个学科。
2.2 数据收集情况
2.2.1 赋值标准
数据处理的方法主要是采用编码赋值的方法,主要赋值的变量有占座方式、占座目的和占座学科,赋值标准如下:
(1)占座方式包括贴纸条写字、直接写字和物品占座,选择某种占座方式赋值为1,未选择赋值为0。
(2)占座目的主要为考研,考研赋值为1,其他赋值为0。
(3)占座学科主要包括文科、理科和医科,文科赋值为3,理科赋值为1,医科赋值为2,学科不明确的赋值为0。
2.2.2 样本情况
在752个样本中,有414名同学选择了贴纸条写字的占座方式,342名同学选择了用记号笔直接在桌子上写字来占座,334名同学选择用书本、水杯等物品进行占座;每位同学占座的数量为1~5个,占1个有138人,占2个有361人,占3个有237人,占4个有15人,占5个有1人;占座目的主要分为考研和其他,在752个样本中,考研的有637人,占总体的84.71%,其他的人数有115人,占总体的15.29%;占座学科主要分为明确和不明确两种,占座学科明确的有375人,其中文科214人,理科110人,医科51人,学科不明确的有377人。
3 实证分析
在数据分析过程中,x1=贴纸条写字,x2=直接写字,x3=物品占座,x4=占座目的,x5=占座学科,y=占座数量。其中y作为被解释变量,表示效率的损失,x1、x2、x3、x4、x5作为解释变量,进行SPSS线性回归分析,来验证占座是否会导致效率损失。
3.1 变量间相关性分析
由表1可以看出,物品占座x3对占座数量y有正向相关,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物品占座更能明确的表示座位的占有权,贴纸条写字、直接写字与占座数量的相关性较弱,原因可能是贴纸条和写字并没有多余的东西放在桌子上,后来者可以直接把书放到桌子上进行自习,占有权没有物品占座明显。占座目的与学院对占座数量没有明显的影响。
3.2 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由表2可知,R2相对而言比较大,说明模型的拟合效度比较好,而F值说明模型具有统计意义,根据VIF值可知自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符合多元线性回归的前提条件。可据上表建立一个回归模型如下:
y=1.4+0.282x1+0.318x2+0.638x3+0.174x4+0.04x5
由模型可知,贴纸条写字、直接写字和物品占座等五个解释变量对占座数量都有显著的正向影响。根据解释变量的系数大小可知,x3的系数>x2的系数>x1的系数>x4的系数>x5的系数,说明这五个解释变量对占座数量的影响程度不同,其中物品占座的影响程度就大,占座学科的影响程度最小。每增加一单位贴纸条写字的学生就会造成0.282单位的座位效率损失,每增加一单位直接写字占座的学生就会造成0.318单位的座位效率损失,每增加一单位物品占座的学生就会造成0.638单位的座位效率损失,每增加一单位的考研学生就会造成0.174单位的座位效率损失。只要进行占座,便会发生效率损失,所以占座会导致效率损失。
居民身份证号码对公民个人的重要价值不言而喻,一旦发生重号,所有和身份证号码挂钩的业务和证件都将受到影响,房产证、驾驶证、结婚证、学历证、银行账户、股票账户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统筹账户,都将面临着更换问题。甚至还发生过因为身份证号码重号,不幸公民两次被警察当成逃犯“抓获”的奇闻。
诚然,身份证号码重号现象的发生有其历史原因。1986年我国刚实行身份证制度时,由于人口众多、工作量大,警方从社会上雇用人员进行抄写,造成了重号或错号;10年之后,当将手写证号录入计算机时,输入的误差再次导致了重号的产生。基于这些原因,身份证号码重号现象一直客观存在,只有当二代身份证更换结束并实现全国联网以后,身份证号码重号现象才有望消失。据粗略估算,目前重号的居民在全国至少有100万人,而杭州市民项女士只是其中勇于“为权利而斗争”的一个代表。
公安机关在公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先斩后奏”地擅自更改公民身份证号码,然后才发出“纠错通知书”,至少在程序上不合理不人性――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我们尚且还不能说其“不合法”。值得关注的是公安机关这样做的理由:身份证号属于公共资源,不为公民自有――既然不是公民自有的东西,公安机关当然有权随时收回或者更改。
所谓公共资源,应该具备两个特征:一是资源的稀缺性;二是使用上不受限制,大家都可以使用。然而,身份证号码只是一串数字组合,是公安机关管理人口的一种方式。数字组合本身不需要政府一分钱的投入,它是天然存在的,而且取之不竭。因此,尽管我们人口众多,但还从来没听说过身份证号码资源稀缺这样的话。更关键的是,身份证号码具有鲜明的排他性,一旦被赋予某个人,那么其他人便不能拥有,因此我们才说“身份证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
面对早、晚高峰庞大的客流,北京的地铁终于“伤不起”了。
近日有媒体称,北京将研究对轨道交通实行高峰、平峰差别化收费。虽然此举是为了引导人们“错峰出行”,但还是立马被贴上了“变相涨价”的标签。北京的交通部门回应说:这只是调研中的一项内容,目前不会出台相应的政策。
让地铁变得不那么拥挤,当然是一个好事。可问题在于,“涨价”是不是一定会让人们错峰出行?
早、晚高峰挤地铁的,大多是上班族;要么没有汽车、要么私家车被限行。如果不是这一个时段不得不出门,谁会愿意如此“遭罪”:硬着头皮扎进人堆,不用挪步子、就被不知是贴在自己前后左右的谁挤进车厢。“错峰出行”,依赖于错时上下班。其实,在一些对时间要求相对灵活的单位,“错时上下班”早已在有限度地推行了。但对于更多的单位,实在难有可操作性。
早在去年6月,就有北京的政协委员建议发改委考虑“限时加价”,缓解高峰时地铁的客流,“每张可提至五六元”。这被交通专家们认为并不可行。
理由很简单:地铁是一种大众化的交通工具,人们对它的依赖属于刚性需求。要以价格调节的手段来“错峰”,作用非常有限。而坐地铁的大多是低收入者,涨价只会增加公众出行的成本。借用北京交通大学一位专家的话说,“错时”在北京已经被用到极限了,“错峰”也几乎是没有了空间!
想当然的“涨价错峰”,无异于一场对公共资源的调戏。要知道,私家车出行已经限号了、停车费已经上涨了、买车已经限购了……难怪有人惊呼:房价把人们逼出了城区,限车让人们花更多的时间在路上,要是不坐地铁,就只有骑车、跑步去上班了。
不过,地铁的“人满为患”,确实已到了不能放任的程度。
列车在超载的情况下,会出现制动失灵。深圳的地铁1号线、北京的地铁5号线,都曾因超载发生过故障、停运。与地面的公交不同,在地下运行的地铁如果不控制人数,一旦遇到突发的状况,就会酿成大事。
从安全上考虑,减少地铁的人数是当务之急,但绝不是靠“涨价”,而是“限流”。去年,北京就已针对23个地铁站点,以限时、限速、限人数等方式控制出入的客流。在5号线开通后,又有14个地铁站被纳入了常规限流之列。
新的地铁线,几乎每年都在开通,但客流的压力与集中却不见缓解。事实上,北京的交通早已不是单纯的出行问题了;与整个城市布局、功能区的分布密不可分。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与《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和廉洁高效的原则,做到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监管和受理投诉举报,统一建设、管理和使用专家库。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重大问题决策、协调和领导工作。
第五条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对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综合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县发改委、工信委、教体局、财政局、国资办、国土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局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对交易活动实施监管,受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监察局依法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实施监察,及时纠正和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本县进行各类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的服务机构,提供相关的配套服务,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日常管理工作。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全县范围内县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唯一集中交易场所,所有的县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不得设立其他交易场所。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能: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地区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设施安全、服务规范的场所;
(二)受理交易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相关进场交易的服务和场内管理办法;建设和完善评标专家抽取系统,对评标专家的出勤和评标活动进行记录;
(三)对进场交易的项目实行交易登记制度,提供招标公告、投标报名、开标及评标的场地服务;
(四)对进入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跟踪服务,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五)及时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报送交易事项,为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条件,同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六)协调指导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开展工作;
(七)建立和完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信息网络,各类公共资源招标、拍卖、挂牌、采购等交易公告、公示、信息,实现信息收集、功能,为交易各方主体及驻场部门提供高效的网络化办公系统;
(八)建立和维护公开诚信、公平竞争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方便对象选择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交易范围和交易主体
第八条下列属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一)按照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业、林业、交通、水利、房屋和市政工程、信息产业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
(二)政府采购项目;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包括司法裁定用于债务清偿等需要以拍卖或挂牌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
(四)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拍、挂”;
(五)采砂权的“招、拍、挂”;
(六)行政事业单位、乡镇、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或国有集体所有制控股企业的资产、闲置资产的出让、出租、股权转让;
(七)其他需要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包括出租和旅游汽车营运权、城市公交线路营运权、市政设施经营权等权益和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等服务的交易项目;
(八)其他规定的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第九条招标方(出让方)指工程建设单位、采购人和行使或行使公共资源权利的单位及部门。
第十条投标方(竞买方)指响应招标并办理相关手续,经确认在交易活动中具有投标或竞买资格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中标方(受让方)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最终实际中标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第四章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公开竞价、邀请招标、协议转让等市场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交易。所有应进场交易项目的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交易活动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招标方(出让方)在进行项目交易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时,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结果公示都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及规定媒体;涉及特殊要求按规定须在其他媒体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开展信息、收取交易保证金、组织开评标、评标专家抽取、结果公示、交易见证、合同备案、提供政策咨询、维护交易秩序等服务活动。
规范交易保证金的管理。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投标(竞投、拍卖)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统一专用账户,由交易中心代收代退。投标(竞投、拍卖)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交纳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凡在县交易中心交易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全部进入交易中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上,由交易中心代收代退,交易中心应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清后,业主单位方可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协议书。
第十六条公共资源项目中标后,中标结果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招标方应当向中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方,未提供《中标通知书》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交易双方应签订合同。招标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复印件送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归档。
第五章交易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县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投诉和举报统一进行登记备案,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参与投诉和举报的调查处理,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第十九条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交易活动存在下列任何情形的,由行政监察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一)规定应进场而未进场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二)在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程序等有关规定的;
(三)有围标、串标、泄密等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交易信息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
(六)违反规定签订交易合同的;
(七)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条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能,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落实专人进行监管的;
(二)对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交易活动不认真监管,存在失管失察情况的;
(三)对各种违法违规交易行为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未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的;
(四)对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投诉举报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未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县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按规定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县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失职、渎职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按照“公正、透明、便捷、高效”的工作原则,建立“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管理”的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络体系,优化资源配置,降低项目成本,节约财政开支,形成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
二、领导机构及主要职责
乡成立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领导、协调等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政府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负责制订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制度的规定核准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交易范围、申报方式、交易方式、交易程序,并对交易文件进行审核备案管理;负责配合纪检监察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三、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乡公共资源交易站,命名为“公共资源交易站”。设主任一名,设立交易窗口,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办理窗口业务。以上人员从乡镇机关内部选派,要求政治过硬、业务精通。公共资源交易站与便民服务中心合属办公,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模式运作。
乡公共资源交易站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管理和组织开展辖区内按规定应进入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要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项目申报、信息、接受报名、资格审查等工作;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方式,具体组织交易活动,包括邀请评标专家,组织好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并公示交易结果;负责为交易各方提供有关政策咨询、信息资料和交易场所等服务,负责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交易纠纷,维护交易秩序;负责对招标投标文件进行备案管理,做好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登记、统计、分析和存档工作,并上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四、交易范围及注意事项
乡公共资源交易站主要交易范围如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乡镇属于国有、集体投资或控股,工程造价在所在县规定应进入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额度以下的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村镇建设、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园林绿化、土石方工程、装修装饰等工程建设)。
(二)物资和服务采购项目:乡镇、村、社区在政府采购目录之外的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三)资产处置项目:乡镇、村、社区所属公共资产(包括企业、房屋、土地、水库、鱼塘、沙场、采石场、林木、果园、茶园等)的承包、租赁、出让和转让。
(四)其他应进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乡公共资源交易站组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注意如下事项:
(一)乡公共资源交易站的交易程序由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结合各地实际,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统一规范。
(二)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由业主(发包、采购)方以书面形式申请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能组织实施。
(三)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一般采用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挂牌竞价的方式进行。对应急或者特殊情况需要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的,必须书面申请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采用。
五、监督机构及主要职责
乡纪委负责对乡公共资源交易站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主要监督辖区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否都进入了交易站进行交易,交易方式、交易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交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以及执行工程变更管理制度等情况;监督是否存在人为干预承揽本地工程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有关投诉;严肃纪律,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责任追究制度。
六、时间安排
乡公共资源交易站的组建工作必须在年7月底之前完成。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运作。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建设,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必须统一认识,及时组建,迅速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