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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

社会养老

社会养老范文第1篇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家庭养老;机构养老;社区养老

本文系2011年度山东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老龄化社会城市社区养老模式的研究”(编号:J11WC82)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8月8日

一、中国人口老龄化现状

人口老龄化,是指总人口中因年轻人口数量减少、年长人口数量增加而导致的老年人口比例相应增长的过程。国际上通常把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作为国家或地区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标准。人口老龄化有两个含义:一是指老年人口相对增多,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不断上升的过程;二是指社会人口结构呈现老年状态,进入老龄化社会。

我国已于1999年进入老龄社会,人口老龄化给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发展带来了巨大挑战,特别是对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养老服务等方面造成巨大压力,养老问题亟待解决。

根据我国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0~14岁人口为222,459,737人,占16.60%;15~59岁人口为939,616,410人,占70.14%;60岁及以上人口为177,648,705人,占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8,831,709人,占8.87%。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6.29个百分点,15~59岁人口的比重上升3.36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2.93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1.91个百分点。

在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美国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CSIS)主办的“21世纪中国养老政策的人口与经济分析”国际研讨会上,一份CSIS提交的最新调研报告《银发中国》引起了与会者的极大关注。该报告称:“35年前,中国儿童人口与老年人口的比例是6∶1,而往后的35年,这个比例将颠倒过来,老年人口将是儿童人口的2倍。人口预期寿命由1949年的41岁延长到了现在的70岁;另一方面劳动人口的数量也急剧下降,到2050年左右,中国的劳动力人口总数将比目前减少18%~35%。人口出生率下降和寿命延长是推动中国老龄化和劳动人口相对数量下滑的两股基本力量。”

根据中国老年科研中心调查,目前全国城市老年人空巢家庭(包括独居)的比例已经达到49.7%,与2000年相比,提高了7.7%。大中城市的老年人的空巢家庭(包括独居)更是达到56.1%,其中独居老年人占12.1%。老龄化社会下的养老问题已经成为中国面临的前所未有的新挑战。

二、当前养老模式的缺陷

长期以来,我国主要实行以家庭养老为主、机构养老为辅的养老模式,但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深入推进及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家庭的养老日益弱化,而机构养老的社会化程度低、普及难度大,无法满足中国老龄化情况下的养老需求。

(一)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家庭养老是指老年人进入老年期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是与子女和孙子女在相互照料的状态下生活,主要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三大方面。中国传统的家庭养老主要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由家庭或家族成员为上一辈老人提供生活照料。这种家庭内部的代际交换的养老模式,与中国国情及中华民族的民族文化相适应。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状况、家庭结构、文化、思想等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家庭养老作为养老的主要方式开始受到冲击,功能逐渐弱化。

首先,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直接导致子女绝对数量减少。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至九十年代初,随着计划生育的推行,独生子女日益增多,家庭平均人口下降,家庭构成趋于小型化。“四二一”家庭逐渐成为主流,导致家庭供养比上升,加之日益增长的生活成本,年轻人的负担日益加重,其经济收入以及精力和时间都难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要求。

其次,随着思想观念的不断变化,中国出现了很多“丁克家庭”,加之受到个体主义、拜金主义、效益主义、消费主义等观念的影响,人们的家庭责任和家庭义务观念等都在不断变化,甚至某些年轻人拒绝赡养老年人,更有甚者虐待、遗弃老年人。这些都导致了家庭养老不断受到冲击和削弱。

再次,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快,人口流动性增强,年轻人外出求学或打工,老年父母身边子女数减少,也对家庭养老产生了巨大冲击。农村和小城镇出现大批“空巢”老人,大城市出现大量“老候鸟”,这些老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都受到了较大的影响。而激烈的社会竞争又使许多年轻人面临着来自事业和家庭两方面的冲突,难以两全,使得家庭养老支持力弱化,并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社会问题。

(二)机构养老的效用难以发挥。机构养老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生活护理、健康管理和文体娱乐活动等综合的机构。它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也可以是附属于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组织、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的一个部门或者分支机构。

随着老年人口比例的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照料需求日益增加,但由于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年轻人赡养老人面临诸多困难,这使得养老机构走入人们的视线。养老机构可提供多方面的养老服务,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集中居住和供养,并有工作人员照顾其生活起居,但这种养老模式却不为大多数老年人所认可,排斥心理较重。

老年人不仅需要物质上的满足,更需要亲情交流和精神慰藉,大多数养老机构在物质上能够保证老年人的要求,但精神上的需求却无法提供。一项关于养老意愿的调查显示,只有极少数老年人愿意去养老院养老,绝大多数老人都希望在家里安度晚年。养老机构条件差、收费高只是造成老年人对养老机构需求量低的原因之一,更重要的原因是养老机构缺乏家的感觉,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下,老年人宁愿在家孤独终老,也不愿意去养老院养老,他们认为只有无儿无女的孤寡老人才会选择养老机构养老。

另外,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养老机构面临的养老压力也越来越大。截至2009年底,全国各类老年福利机构380,150个,床位266.2万张,65岁及以上的老人每千人拥有床位数只有约23.6张。而在发达国家,这个数字多达50~70张。虽然有巨大的市场需求和政府的政策鼓励,养老机构却很难产生规模效益。目前,中国有许多养老机构的服务设施和服务水平很难适应现代化的需求,设施设备简陋,服务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且极其缺乏,管理模式滞后,养老机构的发展面临着资金、政策、专业人员等多方面的瓶颈限制。

三、应对人口老龄化,积极推进社区养老

(一)发展社区养老的现实背景。根据全国老龄办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从2001年到2100年,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将经历快速老龄化、加速老龄化和稳定的重度老龄化三个阶段,21世纪的中国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老龄社会。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尚未实现现代化、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进入老龄社会,属于典型的未富先老。我们面临的人口老龄化挑战将比其他国家更加严峻,特别是养老服务所面临的压力更大。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家庭养老功能开始逐渐弱化,机构养老社会化、产业化程度又较低,无法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现状。必须探索一条能够满足绝大多数老年人养老需求的、融家庭养老与社会化养老服务共存的新模式。社区养老服务作为社区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弥补了家庭养老功能的衰退,顺应了人口老龄化的客观要求,同时又充分实现了中国老年人养老的意愿。

(二)社区养老的定义。社区养老是指把城市社区看作是家庭之外养老最重要的媒介和载体,动员和运用社区内的物力与人力资源,突破家庭的束缚,通过社区为区内老年人提供养老所需要的各种需求与服务,从而实现社区养老的自治。

社区养老的主要内容包括:生活照料、物质支援、心理支持和整体关怀。生活照料又分为居家服务、家庭照顾、老年人公寓和托老所四种形式,主要内容包括饮食起居照顾、打扫卫生、代为购物等;而物质支援内容包括提供食物、安装设施、减免税收等;心理关怀有治病、护理、传授养生之道等;整体关怀包括改善生活环境、发动周围资源予以支持等。

在此要注意的是,社区养老不等同于家庭养老,而是社区中的在家养老;社区养老也不等同于机构养老,而是将社会机构养老中的服务引入社区,实行社区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融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的优势于一身,并能有效弥补二者的不足,是应对中国社会转型期老龄化问题的一种新型养老模式。

(三)社区养老的特点

1、社区养老功能的全方位性。社区养老可以满足老年人在养老护理过程中的各方面需要,不仅有物质上的供养需要和生活照料及护理的需要,更重要的是能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要,包括情感慰藉、老年心理辅导、娱乐和教育等。这些对于老年人的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都尤为重要。

2、社区养老资源的多元性。在传统家庭养老模式中,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都由家庭提供,家庭是养老的全部且是唯一资源。而社区养老则不同,其养老护理资源包括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家庭供养、个人储蓄、自我供养等方面,且由社会提供,既可来自于个人、家庭,也可来自于社区、政府,是应对中国老龄化问题的一种具有多元性的养老模式。

3、社区养老体系的多层次性、开放性和优势互补性。社区养老中“家”的概念,不仅是由血缘关系成员所组成的传统意义上的家庭,而是扩展到其所处社区的“大家庭”概念,具有更多的生活功能,形成一个“家庭——社区”大环境,社会人际关系层次更多更广,人际交往互动方式更为多样,有利于老年人之间的交流,能够有效满足人际沟通与互助的需要。

由此可见,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不仅符合我国老年人在家安享晚年的传统养老观念,又能弥补“四二一”家庭结构下独生子女无法全面照顾老人的缺陷,同时能够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形成社会互助,有效减轻政府财政压力。近年来,北京、青岛、上海、南昌等城市在人口老龄化进程中积极进行社区养老服务的尝试,已经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四)促进社区养老发展的基本思路

1、社区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阻碍社区养老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基础设施薄弱,没有完善的设施、设备,就无法保证老人的基本生活质量,还会使老年人对社区养老方式产生误解,更不利于社区养老方式的推广。所以,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使老年人日常生活所需物品及工具、设施完备,同时还要注意配备相应的娱乐、教育设施,满足老年人的精神要求,为老年人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2、建立多元化的社区养老服务资金筹集方式和机构。社区养老事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资金匮乏已经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应建立社会筹资为主、财政资助为辅、多方出资的资金筹措机制。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社区老年人服务事业。吸引企事业单位加入社区助老服务网络,引进社会福利机构及爱心企业的捐赠资金,最终将社区养老工作的资金来源发展成多元化。

3、注重培养专业化的社区养老服务人员。目前,我国社区养老服务人员的素质仍处于一个比较低的水平,难以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及精神照料需求。有了高素质的养老服务人员,才能保证社区养老服务的质量。因此,政府及社区管理部门应特别注重对养老服务人员的培训,并对相关的培训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培养出高素质的专业养老服务人员。

4、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要促进社区养老事业的长远发展,加快老年社区建设和老年人权益的立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由于我国社区养老方面还存在法律空白,处理相关的问题、纠纷时无法可依,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困难较大。政府应从宏观层面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受法律保护、养老服务设施收费有优惠政策等。健全的法律法规对推进社区养老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5、各阶层及各福利机构做好社区养老辅助工作。社区养老资源的多元化决定了社区养老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更需要社会团体及爱心人士的辅助才能顺利发展。在社区养老模式的探索中会遇到很多问题,基础设施薄弱、资金匮乏、专业人员素质低等问题的解决都需要政府、社会各阶层及福利机构的帮助。社会团体应积极发挥辅助作用,配合政府推动社区养老模式的改革与发展。

6、加大宣传力度,改变养老观念。在传统观念影响下,多数老年人并不认同社区养老方式,甚至反感和排斥。对此,相关部门、研究机构及高校都应该加强对社区养老模式的理论研究工作,同时结合成功的社区养老实例,加大宣传力度,使人们充分认识到社区养老的优越性,真正接受社区养老这种新的养老模式。

总之,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严峻,在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机构养老效用难以发挥的情况下,应积极推进社区养老服务模式,既能让老人得到良好的物质照顾,又能满足其精神需求,还可减轻家庭负担。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及人口老龄化情况来说,社区养老是一种符合国情的养老模式,有利于中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并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周锦绣.浅析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及其对策[J].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6.2.

[2]肖童.城市养老模式中社区养老方式的概述[J].今日南国,2010.8.

[3]陈洁颖,陈甸.老龄化社会养老模式探析[J].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12.9.

社会养老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

(一)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保险和单位补充保险等多层次的保险。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单位为被保险人建立补充保险。

第四条社会保险部门主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行系统管理。

第五条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养老保险待遇同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并建立合理调节机制,使之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人民政府必须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七条社会养老保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作为被保险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

第八条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收益;

(四)滞纳金;

(五)地方财政拨款;

(六)社会捐赠;

(七)其他收入。

第九条单位和被保险人必须按规定的标准逐月缴纳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部分计入个人帐户,其余计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全体被保险人共同所有。

第十条被保险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和个人帐户积累的情况决定。单位按所属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社会保险部们会同财政部门测定,经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被保险人月工资收入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低于所在市职工月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计征。

第十一条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按财税法规规定列支。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扣缴。

第十二条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的托收单向单位扣缴,任何单位不得拒付。被保险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缴。

第十三条欠缴养老保险费、又没有能力补缴的单位,可用固定资产或实物变现抵缴。

第十四条单位破产、终止或因其他原因中止经营清产核资时,清算人、单位必须分别通知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养老保险费应按工资同等顺序清偿。分立、合并(兼并)单位要承担原单位的养老保险责任。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经社会保险部门资格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

(一)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

(二)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含出境定居人员),必须每年提供生存证明。

第十六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下同)除以120。

基础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支付。养老金每年7月调整,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第十八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退休时每月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标准、养老金的调整以及来源按前条规定执行。过渡性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具体计发办法由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九条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不得领取基础老金,只能一次领取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不得领取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只能一次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和一次性老年津贴,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老年津贴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标准由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条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已经离退休的被保险人,保持原养老金水平,统一按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调整。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退休前出境定居,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被保险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被保险人退休后出境定居,由社会保险部门继续支付养老金。

被保险人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由社会保险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

第四章 养老保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同期利率计息,利息全部转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的三十日内,必须向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养老保险申报手续;单位变更、终止或人员增减、变动时,必须在十五日内向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变更、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部门必须为单位和被保险人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被保险人跨统筹范围变换工作单位时,必须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实行全额征收、全额拨付,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截留。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七条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一核算。

在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一核算前,各市(地级及地级以上的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按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省、市社会保险部门上缴调剂金,用于对养老金发放困难地区和企业进行调剂。各地应上缴的调剂金,由省或市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开户银行扣缴,各地不得拒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组织,由人民政府代表、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三方等额组成,依法对养老保险行政执法与基金管理、使用进行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活动方式由章程规定,其章程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和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各级社会保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和会计、统计及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条社会保险部门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向单位和被保险人公布养老金发放情况,提供个人帐户有关信息和社会养老保险的咨询、查询服务。

第三十一条单位必须向被保险人如实公布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被保险人和工会组织有权监督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监督社会保险部门按规定发放养老金。

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部门有权对单位和被保险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素及养老金发放等有关情况进行稽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规定,未将养老保险基金及利息全部存入养老保险基金帐户或未按规定向被保险人计发养老金的;

(二)擅自更改被保险人养老保险档案,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的;

(三)挪用、贪污养老保险基金的;

(四)违反基金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五)擅自增加或减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的。

拖欠被保险人养老金的,应将拖欠期间的利息连同本金一起补发。

第三十四条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挪用、截留养老保险基金的,应责令其改正,并由其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可由社会保险部门处以二千元到五千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欠缴养老保险费,瞒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由社会保险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仍未如数缴纳者,社会保险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单位拒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部门责令其限期参加,并追缴其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之日起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仍不执行者,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由社会保险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被保险人或其供养直系亲属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变更或者失去领取条件时,应立即向社会保险部门报告。被保险人或其亲属以非法手段获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单位与被保险人之间因社会养老保险事项发生争议,依照劳动争议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单位或者被保险人对社会保险部门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请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单位或者被保险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义务的,社会保险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社会养老保险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统一管理。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由省社会保险部门直接管理;驻其他市、县的,可委托所在市的社会保险部门管理。

第四十一条省、市、县补充养老保险办法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制订。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办法由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除特指补充保险的条款外均为法定基本养老保险条款。

第四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社会养老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问题;对策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取得了一定的经验。然而,不容否认的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确面临着诸多不容回避的问题。

1.1多数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认识不足

我国大多数农民依赖于他们所认为的那种安全的、可靠的、保险的个人储蓄存款养老。农民对于几十年以后能否领到养老金一般均持怀疑态度。所以,在农村人口老龄化条件下,农民明明知道现有的家庭养老方式并不是最为理想,但他们就是不愿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而是常常采用诸如减少日常消费、减少风险投资、增加安全有保障的储蓄存款等方式,以此来防范今后可能面临的养老风险。因此,尽管我国银行储蓄存款利率一再下调,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就是居高不下,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农民存钱防老、存钱养老的心理始终在起着作用。同时,一些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本身认识不够,认为养老保险作用不大,甚至还有人认为是地方政府的乱集资、乱摊派,认为是部分干部的个人行为。

1.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

法律是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的基础和可靠保障。西方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障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都是以立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无论是1601年英国制定的《济贫法》,1883年德国俾斯麦政府颁布的《疾病保险法》、1889年颁布的《养老、残疾、死亡保险法》以及1935年美国制定并实施的《社会保障法案》等,都使得这些国家社会保障工作走上了法制化和强制化轨道。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从20世纪80年代起到现在几乎没有一部成文法规,只有一些地方行政规章及条例。不但如此,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几易其稿,没有统一性、连续性和一致性,因而也就没有强制性、严肃性,广大农民对此缺乏依赖感、安全感和信任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广。

1.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单一。增值困难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的是完全个人账户制,根据参保者缴费计算积累总额,尔后确定给付标准,因此基金具有规模大、周期长的特点,如果不能保值增值,就不能保证养老金的充分给付。但根据现行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只能存银行或买国债,国家尚无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增值运营的保护性和优惠性政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增值渠道单一与基金客观要求高收益之间形成了一对矛盾。加上近年银行存款利率一再下调,更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雪上加霜,增值面临巨大困难。

1.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素质不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要求其工作人员特别是管理干部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业务素质。然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队伍的现状与这一要求有一定距离。前几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组织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规范操作方式、某些不适当的宣传以及社会保险基金违规运作乃至被骗等现象,不能说与此无关。事实上,这支队伍中有不少人员社会保险业务素质较低,未经系统学习和正规训练即开始从事业务活动。他们对社会保险原理不很了解,对社会保险的常识也知之甚少。法律、金融、投资方面的知识则更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建立并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和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人口、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适应人口老龄化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城市化的发展水平,进一步推进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加速农村城镇化步伐的重要内容。为此,笔者就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2.1加大宣传、解释力度,增强农民对参加养老保险必要性的认识

各级政府应结合农村家庭养老面临的实际情况,抓住农民养老心态,做好示范、总结工作,使农民真正清楚参加养老保险是为了自己的将来。从根本上讲,农民如果不知道养老保险对自己有利,决不会由衷地参与和拥护。要充分考虑农民养老的文化背景、敬老养老心态等等,当前要特别注意向农民说清楚社会养老保险与缴纳各种集资费用的性质完全不同,要特别注意向农民说清楚社会养老保险的收益性、可靠性和规范性,让农民像了解银行储蓄存款利率那样明白缴纳养老保险金的预期收益,要特别注意向农民说清楚社会养老保险是对家庭养老的有益补充。

2.2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有力的法律、政策保障

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与健全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制度,是世界各国开展社会保险工作的通行做法。目前正在起草《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这将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农村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明确其法律地位。应当从法律中明确,不仅城镇要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农村也可以搞养老保险。应当允许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并成为全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同时,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要稳定。如果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农民就会产生政府“政策多变”的心理,不利于政府树立稳定的形象,对今后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也会产生消极的后果。

2.3坚持个人账户积累模式。并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制度,促进农保工作的稳妥推进

(1)坚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模式。资金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在户口迁移等情况下可以退保或转保。这样就有利于保证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自主性,也有利于该制度运行的灵活性。在目前情况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只能是完全积累制,不能搞社会统筹,不能搞个人空账。(2)合理确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标准和办法。缴费水平过低。则难以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必须将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标准提到合理的水平,并确定正确的筹集方法。三要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补贴制度。针对目前集体补助比重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笔者以为应当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政府除给予政策挟持外,还可按集体补助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补贴。

2.4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首先,要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因为增值最大化并不是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最终目的,购买国债、银行储蓄仍是主要选择,并且应保证基金的绝对安全。其次,要加大基金监管力度。可建立开放式的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的外部监督制度。再次,要尽早出台基金运营优惠政策并拓宽基金运营渠道。实现基金的合理增值。可允许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适当的投资组合,适当放宽投资的领域,如尝试让基金适当进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领域。同时还可以建立农村保险公司,实施农村社会养老金统筹,公司除主营农村养老的基本业务外。还应允许办理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金融保险业务,用金融保险的收入来保证农村养老保险金的增值。

社会养老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我区老年人口特点,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新途径,逐步建立以家庭养老为核心,社区服务为依托,志愿者帮扶为补充的居家养老体系,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籍等便捷的服务,扩大养老覆盖面,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实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政府购买服务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先重点保障老年人中的孤寡老人,再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的原则;

(四)坚持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与社区义务服务、邻里互助相结合原则;

(五)实行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原则;

(六)实行老人自愿申请原则。

三、组织领导

建立区、街道、社区三级居家养老组织网络。区政府成立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区长为组长,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卫生局、各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负责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日常工作。各街道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负责人,确保社区居家养老工作落到实处。

四、服务对象及内容

我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面向惠济区城区户籍的居家孤寡老人,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以“立足社区、面向老人、专业护理”为特点,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服务、日托服务、心理咨询、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

五、申请标准、服务类别及服务费用

申请标准:

1.60岁以上;

2.无子女、无经济来源;

3.惠济区城区户籍居民;

4.自愿申请服务。

服务类别:

A类:80岁以上的孤寡老人,每天提供3小时的上门服务;

B类:70-79岁以上的孤寡老人,每天提供2小时的上门服务;

C类:60-69岁以上的孤寡老人,每天提供1小时的上门服务。

服务费用:养老服务劳务费每小时15元,由政府全额补贴。

六、服务补贴申请程序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或其亲友,可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并提交如下材料:

1.市惠济区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所有提交的资料应按A4纸张规格,一式两份并真实可靠。

(二)审批程序

1.社区工作站初审。社区收到相关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予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含公示时间)。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应予配合。社区需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监督。经核实无误后,由社区上报街道办事处。

2.街道办事处复审。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复审意见,报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收到街道办事处的复审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按类别审批。

七、服务机构和服务方式

(一)服务机构的种类

1.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2.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3.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区民间组织;

4.经工商部门注册的市家庭服务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二)服务机构的确认

根据居家养老服务要求,由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在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中采取议标、定价、招标等方式进行,确定中标单位后,由区民政局与中标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三)服务方式

中标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可自行选择解决方式,如双方协调解决、或者向辖区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讼等。

八、资金渠道

我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区财政、社会和个人共同筹集。具体资金渠道如下:

(一)市财政拨付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

(二)区财政对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进行配套资助。同时,承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管理、监督、评估等工作经费;

(三)补助对象超出补助额度部分的服务费用,由补助对象个人支付;

(四)动员和吸纳民间资本投资兴办居家养老事业,鼓励单位、个人对养老服务业的慈善捐助,促进投资主体、投资方式多元化发展。

九、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

居家养老服务是融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于一体的社会化服务工作,代表着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发展方向。区民政局要制定具体推进措施,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综合协调和监管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做好具体组织、审核把关、协调、管理、服务等工作,把该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

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社会敬老、社区助老、家庭养老的良好风气;加强理论研究,重点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立、服务的产业化发展、服务质量评估体系的建立、服务管理和运行机制、社区服务资源整合等问题的研究探讨,为实际工作提供理论支持。

(三)加强监督

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能作用,认真组织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要严格把好补助对象资格的审核关,既要应补尽补,又要防止虚报瞒报,以确保补助对象不错不漏。要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监督,对服务质量进行适时评估,确保居家养老服务的规范和质量。

(四)加强管理

要建立对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对象的动态管理机制,随时调整补助对象,以实现应补尽补。要加快我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为老年人服务水平。

社会养老范文第5篇

一、广东老龄化趋势及特点

据20*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广东65岁及以上人口为656.82万人,占总人口的7.91%。按国际上通用的人口老龄化标准衡量,20*年之后,广东已逐渐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70~79岁中龄组的老年人口比例有所增加,一方面体现了社会文明进步以及平均预期寿命的延长;另一方面则对今后的社会服务、福利设施规模、结构及分布等提出了更新、更高要求。

(一)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于人口老龄化进程,社会和家庭的养老负担逐步加重

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经济发达国家进入“老年型”人口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一般都在1万美元以上,而广东目前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若按官方汇率折算,只有20*多美元左右。足可见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于人口老龄化进程。

(二)老年人口的基本社会保障缺口较大,老龄化趋势和现实问题之间的矛盾突出

由于人口老龄化进程快于经济发展水平,使得社会对人口老龄化的承受能力较为软弱,广东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分别为18.85%、28.06%。在中国人的意识里,养儿防老,家庭养老是几千年中国人传统的养老方式。然而,在现代化进程中,随着人们的生活节奏不断加快,特别是"四二一"(两个中年人,赡养四个老人,抚育一个孩子)家庭结构的出现,家庭养老、育幼的压力增大,势必对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造成巨大的经济负担。“社会化养老”的课题也由此成为许多人关注的焦点。

(三)我国现有的老年人福利设施严重不足

广东65岁及以上人口为656.82万人,目前拥有各类城乡养老福利机构1988间,床位数7.5万张,收养长者和服务对象共4.6万人。*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有94.5万,占全市总人口的12.85%,与日益增长的需求相比,社会福利机构的总床位数仅占老年人总数的0.8%。有儿女的老人可以依赖家庭养老,鳏寡孤独老人只能将希望寄托在政府救济上,也就是各级福利院和老人院。但目前国家公办养老机构床位有限,不能惠及所有鳏寡孤独老人,以我们*市老人院为例,床位利用率已达到98%,可等候入院的老人仍需要排队,要入院还要等待一两年时间。

二、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的社会需求

(一)传统观念与现代养老模式

中华民族是一个重孝道的民族,望子成龙,养儿防老这是不是传统的养老观念。但是在现代化进程中,随着人们的生活节奏不断加快,特别是"四二一"(两个中年人,赡养四个老人,抚育一个孩子)家庭结构的出现,一对年轻的夫妇不仅要照顾自己的儿女,还有双方四位老人,如果家中老人重病需要长期护理,那么即使子女有一片孝心也会力不从心。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家庭模式的变化,越来越多的老年人的养老观念已由过去的“居家养老”转变为“机构养老”。现在很多住进养老院的老年人,已经不再是过去人们所认为的都是一些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而且相当多的人具有很高的文化层次,他们要求到养老院享受集体生活。在养老院里,有自己相对稳定的文化圈子,还能享受到规范的照料和专业的护理。

(二)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存在的优势

人到老年期,生理功能、代谢及形态结构均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使老年人对体内外异常刺激的反应性、适应性、防御性及代偿能力等均出现不同程度的减弱,老年人成为健康最脆弱的群体。因此,人口老龄化、老年人口的增多必然伴随着老年病患病率的急骤升高。家庭作为基本照顾单位的能力可能因独生子女政策而降低,老年人照顾需要连续性(如医院外的预防性照顾、理疗、精神护理、家庭护理等),为老年人提供居住选择的需求也不断增加。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可以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娱乐等全方位的服务。

(三)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在社会养老体系中的作用

国办福利养老机构是政府赡养三无老人的基地、是代表社会文明进步的窗口,对民办养老机构起着示范引导作用,是社会福利行业的排头兵。在满足三无、特困老人入住(政府给予补贴)的前提下,招收社会老人入住,不以营利为目的。是民政为民解愁,为党分忧的具体体现,它的发展有力地推动了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

三、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创新发展思路

近年来,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快速发展,进一步造福了老年人、残疾人和诸多弱势群体的利益;同样,社会福利社会化也为社会上一批热衷公益,心系慈善的成功人士搭建了一个回馈社会,奉献爱心的平台。目前,民间力量举办社会福利服务呈现出巨大的发展势头,但民办养老机构多数是由于实力不足,在设备设施、服务内容、服务队伍等许多方面还达不到《老年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法规的要求,只能收养一些生活上能自理或部分自理的老人。

(一)生活不能自理、患有疾病的的老人是最需要进养老院的,需要养老机构提供颐养、医疗、护理、康复、娱乐等服务。但目前相当多的养老院拒收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不能提供医疗康复等服务,老人精神上的需求就更难以满足。因此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应摒弃过去单一的救济型、供养型服务模式,以管理好、品牌新、服务有特色的思路,把眼光瞄向更高的发展方向。逐步从封闭型向开放型,从救济型向福利型,从供养型向供养、医疗、康复多功能并重型转变。

(二)针对老人对服务需求的多样化、高档化,养老机构要做到:一.要满足老人集中养老与单独居住相结合的特殊需求;二.要开展康复健身与教学娱乐服务;三.要按照绿色环保要求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四.是实现服务功能科学合理的区域划分。五.要确立适合老年人需求的重点服务项目。六.确立供养与康复、医疗并重的混合式管理模式。七.按照ISO90001:2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提供“优质管理和持续改善服务”。

四、*市老人院的创新发展探索*市老人院是一所集颐养、医疗、康复、护理、为一体的大型国办养老机构,建院于1965年7月,现有床位900张。建院40年来,*市老人院努力办成对内在同行业起到示范、辐射功能,对外成为展示社会主义养老机构特色的“窗口”。2002年我院管理系统顺利通过了ISO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一)住院老人按生活自理能力分区

住院老人按身体健康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分住七个区:即慈慧一园、慈慧二园、慈云园、明心园、颐养园、慈恩园(医疗楼)和慈爱园。设有门诊部、化验室、文娱活动室和接待室等。慈恩园(医疗楼)是卫生局批准的医疗执业机构,有120张床位按综合病房模式管理,主要为老人提供医疗、护理、特别护理、急危病人的抢救等项服务。慈云康复大楼拥有100张康复床位,可为老人提供康复训练、医疗护理等项服务。痴呆老人综合服务大楼主要接收老年痴呆症患者,主要为痴呆老人提供认知训练、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料等项服务。明心园主要接收失明、弱视等介助老人,而颐养园则是接待自理老人安度晚年的养老区,即将建设的临终关怀大楼(慈爱园)是为疾病晚期的老年患者提供静谧、安宁的场所和专业化、人性化服务的园区。

(二)发展重点服务项目:

1.老有所医近年来我院有计划的引进医疗护理专业技术人员,2001年,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帮助和支持下,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支持下,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目前我院共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医生20人,其中副主任医师3人,主治医师12人,住院医师6人。医技人员5人;护师、护士共82人;康复理疗人员4人;专业营养师1人,养老护理员130人。一般老年常见病、多发病都能够在院内得到专业的治疗和护理。解决了我院老人的看病难题,为老人及家属解决了后顾之忧。基本上保障了院内老年人的医疗保健所需,成功的挽救了无数老人的生命。目前我院是*市公费医疗定点单位、*市首批医保定点医疗单位。

2.老年性痴呆康复训练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日益严重,老年性痴呆越来越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据统计,老年性痴呆患病率约占60岁以上人口的10%左右,在80-85岁的病人中有20%的老年人患有老年痴呆。是继心脏病、肿瘤和脑卒中之后的第四位死因。为此,我院领导班子审时度势,经过多方调查研究,于三年前在香港有关专家的帮助下,开办了老年性痴呆智能康复区,为老年性痴呆病人提供全方位的生活照顾、智能训练服务,减轻社会及患者家属的负担。投资20*万元兴建痴呆综合康复大楼(慈慧大楼)的综合大楼,260个床位,内设居室、病房、智能训练室、心理治疗室,认知训练厅、功能训练厅、游荡花园、资源阁和老人食堂,可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认知训练、心理辅导、康复训练、热线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3.老年偏瘫康复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因脑中风引起偏瘫患者与日俱增。有关资料表明,75%的中风病人会有偏瘫后遗症。目前在偏瘫认识上存在几个误区:认为偏瘫是“不治之症”而忽视康复。使“久病”偏瘫老人生活质量下降,在病床上度过自己的佘生。我院针对为中风后遗症、骨折、骨质疏松等运动障碍的老年患者提供运动功能训练:包括肢体的被动运动、主动运动和抗阻运动,以及“作业康复治疗法”等。这是为适应高龄老人日常生活能力下降而设置的康复治疗项目,康复的目的一方面是让偏瘫老人恢复自理能力;另一方面是让偏瘫老人发挥残存的身体功能,防止变成“卧床老人”,从而提高老年人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提高老年人的生存质量。

4.引入专业社工服务20*年我院开始引进具有专业化知识背景的社会工作者,成立了主管社工发展、老人活动、义工服务的社会工作部。将社工先进理念与技巧元素融入到传统的管理与服务中,提高传统服务的专业化技术含量。一方面用“助人自助”的理念指导个性化服务的开展,社工指导员工承认老人的特殊需求,负责老人需求评估、跟踪导住。第二,在专业化理论的指导下,开展了个案、小组新的工作方法,充实了为老人服务的手段和技能。进入老人院面临着一系列的转变,如果适应不好,老年人就会产生失落、孤独、抑郁、焦虑等心理情绪问题,社工利用专业方法帮助老人重新适应新的环境生活。第三,利用专业化技巧规范了原有的团队活动,提高了住院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质量。进一步规范了原先开展的老人兴趣小组,强调老人的自主参与、自主管理和自我发展,业余活动开展的丰富多彩。社工专业技术对特殊老人以及特殊服务领域进行了拓展,老人特殊需求有了满足的新方法。通过二年的实践,社工被老人所接受,半自理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质量得到提高,全护理老人情感关怀、心理护理的比重增加。

(三)文化娱乐活动丰富多彩

老人们在经济有了保障的同时,更渴望丰富的文化娱乐活动,以增进生活的情趣,扩大社交的范围,使精神生活得到充实。因此,我院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形式多样的老年文化娱乐活动,在院内有看电视、听音乐、打扑克、下象棋、读书看报、吹拉弹唱等多种文化娱乐活动,增加他们的乐趣,使他们的晚年生活幸福快乐。为老年人营造一个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为的温馨家园。

1、院内万岁艺术团成立十年来,以"发挥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增进老人身体健康,丰富晚年生活"为宗旨,吸收对文艺有兴趣的长者,成立时其成员达130余人,年龄总计超过一万岁,故称为"万岁艺术团"。自成立以来,开展了多样化、健康文明的文艺生活,由老人担任团长、副团长,分舞蹈组、唱歌组、乐器组等,充分发挥了老人的才艺和潜力,展现了新时期老年人与时俱进,乐观向上的精神风貌。20*年1月参加"*老干部跨世纪迎春体育文艺表演邀请赛",获得"优胜奖";20*年9月参加"*老干部颂党80周年历程夕阳情文艺汇演",获得"铜奖"2003年10月参加"省直属机关''''精力沛杯''''文艺比赛",获得"奖"。艺术团的团员们每天都在充实、激情中退而不休。

2、为使住院老人身体、心理、思想全面发展,经过充分准备,我院于20*年9月28日(中秋节)开张了*市老人院老年大学。老年大学的办学宗旨是:增长知识、丰富生活、陶冶情趣、促进健康,发挥佘热,奉献社会。开办课程有:法律常识,文学欣赏,历史,地理,安全常识,老年保健,心理卫生,计算机应用,园艺手工艺,英语会话,音乐欣赏等课程;学员根椐自身情况选修课程,目前在校学员60多位。

五、末来的发展思路

(一)开展临终关怀服务按照管理好、品牌新、服务有特色的思路,以创国内领先、国外有影响的新型老人院为目标。为了给生命即将走到尽头的老人提供一个环境祥和、具有专业化、人性化服务的临终关怀场所,减轻临终前的生理和心理的痛苦,也希望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生命垂危者及其家属的心理和生理痛苦,让弥留之际老人平静安详地告别人世,使他们无牵无挂地走完人生最后一段路程,*市老人院投资1500万元,于今年下半年动工兴建临终关怀大楼。

(二)兴建门诊医疗综合大楼*市老人院入住的老人平均年龄在83岁以上,慢性病患病率近八成,而院内原设有的简易门诊和住院部设施简陋,只能进行简单治疗。今年6月富力地产集团捐款1508万元,下半年为我院兴建门诊医疗综合大楼。门诊医疗综合大楼规划建筑总面积6000平方米,楼高9层,将配备中、西医诊室、观察病床100张、X光室、检验室、心电图室、脑电图室等,从而使住院老人患病后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

(三)预防和规避养老风险随着养老机构的快速发展,在进一步加强养老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的同时,也要依法、合理、有效预防和规避风险。由于服务对象是一个特殊群体——老年人,工作不仅多了一份难度,无疑也增添了一份风险。面对风险:跌倒—骨折致伤、外出—走失、因喂饭—窒息、因洗澡—滑倒、因扶抱—骨折,心理问题-自杀等等。一方面加强设施、设备等硬件方面的保障;二是加强养老服务水平等的软件部分的保障。

(四)关注心理问题,重视精神赡养老人要面对一个新环境的适应问题;其次是人际关系的处理问题;再次是心理调适问题。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需求层次理论”,他将人的需求分为五个层次,即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爱与被爱的需求、尊重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老年人是人,人就有需求,我们不理解或无视老人们的需求,是对老人最大的伤害,会使老人产生严重的消极情绪,恶劣心境,甚至导致疾病复发或导致意想不到的后果。

(五)走规范经营、品牌经营的道路目前我院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护理服务、医疗服务、生活服务临终关怀、康复、心理、娱乐等多种服务。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老人们的对文化生活、服务质素的要求也会进一步提高。因此要求服务队伍职业化,服务水平专业化,运行机制社会化,管理水平国际化。同时养老服务中技术、科技含量的急剧上升,对养老服务行业管理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后我院仍会大力发展自己的品牌服务,把痴呆康复、偏瘫康复、临终关怀等项目做大做强。

六、目前存在的问题

社会福利养老机构依托政府的的财力支持,环境优美、配套设施完善,服务项目齐全。传统上以收住三无五保老人为主,现在也收住社会上在家养老有困难的老人。由于其设施完善、服务项目齐全,是政府投资的福利事业,有着民办养老机构没有的资金和政策优势,但在收费上也相对完善。实际运营中也存在以下问题:

(一)需求量大但床位有限我院因收费合理,管理完善,尽管床位已经发展到900张,一直以来仍供不应求。

(二)市场需求大但费用负担能力低大部分老年人退休金不足够负担养老费用。据调查,多数老年人为中低收入者,大多数老人每月能承担的费用有限,如得不到子女的资助,无法享受完善的服务,如“一对一”式服务。对医疗、康复项目收费等无法负担。

(三)家属子女对老人的养老花费持消极态度,把它作为一种无意义的投资,经常出现拖欠费用问题。

(四)理人员文化素质与职业素养有待提高,社会上对养老服务仍然有一些偏见,高层次人才引进困难。

(五)法律、法规不健全,致使遇到意外纠纷无法可依,因此,国家对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的立法亟待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