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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

农村医疗

农村医疗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村医疗;现状;发展建议

中图分类号: R197.1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6.09.063

农村医疗卫生相关工作是我国卫生工作关注的焦点和难点,医疗卫生工作也紧密联系着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村医疗仍然处于发展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卫生资源不是均匀配制的,医疗保障相应制度不够健全,服务质量方面也要提高。

1农村医疗卫生现状

城乡医疗卫生资源差异比较大。卫生资源和物质基础是医疗卫生服务开展的前提,卫生系统人才、卫生设备、国家拨给卫生项目基金等都是先决条件。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极度不均衡,城乡差异很大。农村地区只有引进人才,加大培养力度(引进人才要严格把关,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等),才能解决医疗资源配置不均衡的问题。另外,引进的人才要做好人才利用。每周进行报告,形成学习小组,更新医学知识。医院要把简单简易的、可以自制的医疗工具以及基本医疗原理步骤进行推广,这样既可以降低医疗成本又可以解决危急困难。

据调查,山东省北部地区有医院或者卫生院的乡(镇)的要占到96.4%。而北部地区中村内有医院或者卫生院距离1~3公里的占29.8%;4~5公里的占22.4%;6~10公里的占29%;10~20公里的占9.7%;20公里以上的占1.7%。有卫生室的村子占到81.7%,有行医资格证书医生的村子占91.5%,有行医资格证书接生员的村占23.9%,可以看出农村医疗服务机构建设急需加强。距最近的医疗卫生机构还需要5公里以上的路程或者用时超过30分钟,这些都说明很严重的问题。事实证明,收入水平高低与医疗机构的远近有直接联系,收入水平越低的村子,距离最近的医疗地点越远,耗时最长。

由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医疗费用也随之提升。而农村收入大多靠务农,再加上医疗花费,造成许多农民入不敷出。交通闭塞,资源配置不均衡,村里许多医疗点是个人行为。出现了就医难,就医费用高,乱收费等现象。

2阻碍农村医疗发展的原因

农村医疗费用相对比较高、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不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效率低下是农村居民看不起病,看病变得贫穷的主要原因。分析医疗发展制约因素要从政府、医疗卫生服务供应方和需求三方面入手,缺一不可。医疗相关产品具有公共性质,而医疗服务具有复杂性,医患信息互相之间不对称存在,都是医疗工作者诱导需求的因素,目的是刺激消费,实现利益最大化。政府应加大资金筹备,才能发展农村医疗。

要落实医疗服务体系的建立,提高服务效率。要加大流行病、传染疾病的防治工作。全面消除传染病给大家带来的恐慌和危害。对于健康教育也不容忽视,加强农民对疾病的自我保健意识。要将安全、价格合理的医疗服务提供给农民,满足农民的基本医药需要。中央财政以及地方财政应进一步增加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投入,科学、高效地管理和绩效考核制度是提高医疗效率的主要途径。另外要努力提高农村医疗卫生的服务水平,建立健全药品供应及监管系统,将农村医疗做大做好做规范,加大传染病等疾病防治,鼓励社会关注并扶持农村医疗事业。

3结语

推广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善农村医疗现状。新农合全称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农民出于自己意愿参加的,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的,个人、集体和政府等筹资,以医疗互助为目的的共济制度。2003年开始,中央通过设立财政专项来给除中西部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补助10元医疗资助资金。这与2004年,中央财政为了重点做好中西部地区的近4000个乡镇卫生医疗院安排10亿资金相呼应。实施之后的确解决了农民求医费用等问题,给与了农村方便与实惠。但是由于建立时间不长,如何使更多的农民自愿参加,如何将不完善的地方趋于完善是当下重要问题。我们要在总结以往发展经验的前提下,以每个村民都应当享受基本的医疗为出发点,提高人们的医疗保险意识。政府方面大力扶持,扩大尤其是农村的医疗保险覆盖范围,设立补偿标准,加大补助范围。只要我们齐心协力加大农村医疗关注并且政府跟踪出台实际政策,明确县级、乡级、村级医疗机构要的责任范围并且认真落实,加强部门管理,使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真正意义上做到全面覆盖,农民会更好的享受到更优质的医疗,农村劳动与社会保障也会相应得到完善。

参考文献

[1]陈康.农村基层医院医疗设备管理现状及对策[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6,(05).

[2]刘仲翔.社会转型与农村医疗卫生[J].甘肃理论学刊,2006,(03).

农村医疗范文第2篇

我局接管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以来,在某市委、,市府和我局党组的领导下,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我市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工作开局良好。去年11月份,市政府在某镇召开全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后,各镇相继成立了合作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发展合作医疗工作规划,抓紧落实省人大议案,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动力,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推进我市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到今年4月上旬止,全市有8个镇,21个村委会建立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参加人口58000人,人口覆盖率达12.3%。现仍在发动,力争今年人口覆盖率达到35%。

二、我市开展农村合作医疗的做法

1、立足本职,努力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自我局接管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后,领导比较重视,设立办公室,落实专职人员,负责农村合作医疗具体工作。一是及时建议市政府调整了市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成员,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二是组织科室人员深入到各镇、办事处、村委会进行调查摸底,了解我市农村合作医疗的现状,掌握第一手材料,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发展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三是积极向市府反映争取市府的支持,得到财政拨款,建立农村医疗保障补助基金和救助基金,为全面铺开全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打下基础。现市财政已拨款50万元建立了市级合作医疗救助基金,凡参加合作医疗的村民每年每人补助3元。

2、深入调研,广泛宣传。为了积极推进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我局领导带领办公室人员深入到各镇、村进行调研和宣传,广泛听取意见,协助镇、村召开村委干部会、党员会、村民代表大会,向农民宣传合作医疗有关方针、政策,讲清开展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意义和目的,并利用党员联系户、干部扶贫挂钩户的桥梁作用,实行包干负责,发动和鼓励村民参加合作医疗。同时,在各自然村张贴标语和有关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告,提高村民对合作医疗的思想认识。此外还深入农户了解健康情况,及实施合作医疗的意向和参与的积极性,结合各地实际,制订我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执行。

3、以点带面,推动全市开展。在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过程中,我市采取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办法,条件成熟的镇、村先开展起来,且办一个巩固一个的做法。首先选择了具有代表性的塘口镇(经济困难镇)和三埠区(富裕区)作为试点,以点带面,推进全市面上合作医疗的发展。其次是市主管农村合作医疗的副市长和农业局局长亲自带领专职干部,深入到试点镇指导和协助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制订有关章程、规定,实行规范管理,民主监督,对报销手续、范围、限度和虚假处理等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到目前止,试点镇的成效比较显著,深受群众欢迎。如三埠区的试点中山村委会开展合作医疗实施后,已有5例享受报销,由于及时反馈和宣传,给周边的村民带来了信心,纷纷要求其村委会也举办合作医疗,积极参与。通过抓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给其他镇、村带来动力,提供了完善的、全面的模式,对全市合作医疗的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目前,我市按照省、市的要求,主要建立以村办为主,保大病保住院的新型合作医疗形式,并在市、镇一级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作为合作医疗的补充形式。

三、存在问题

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是一项长期、艰苦、复杂的工作,虽然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发展有了良好的开端,但发展不平衡,大部分镇、村仍未开展,离省、江门市的相差很远,工作难度依然很大:

1、部分领导未能重视。一些镇没有把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摆上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强调困难,工作只停留在口头上。

2、资金筹集困难。一些镇因财政困难,村集体经济又薄弱,无法安排必要的资金扶持合作医疗。此外,在合作医疗筹集资金上不够积极,发动面不够广,存在着等、靠、观望的思想,不能有效地吸引群众参加,导致工作难以开展。

3、宣传力度不够。由于一些地方政府未能引起高度重视,宣传力度不够,加上过去由于合作医疗办办停停,群众缺乏信心,参保意识淡薄,未能积极参与。

四、今年的工作计划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大议案,加快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发展,市政府对此十分重视,根据省和江门市的要求,对我市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下达了明确任务目标:2006年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35%,2006年达70%,2006年达100%;按三年完成,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人口,市政府每人补助3元,镇政府补助3元;市每年拨出50万元建立市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为确保完成省、市下达的任务目标,我市在今年的工作中采取如下的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提高各级政府干部对合作医疗的认识,计划在4月下旬召开全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部署具体工作。要求各镇要从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给予高度重视,正视困难,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把发展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努力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任务目标。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列入政府工作提案,并决定11月份组织全市人大代表分别到各镇进行达标检查,从而促进我市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工作的落实。

2、加强学习,提高工作能力。为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准备组织有关人员到举办合作医疗的兄弟单位学习取经,并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

3、结合实际,筹集合作医疗基金。为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合作医疗,市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人口,市政府补助3元,镇政府补助3元,各镇要把合作医疗基金纳入2006年镇级财政预算,以保证今年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有经济能力的镇、村要加大投入,经济困难的镇、村也要想办法解决,不能强调困难而停止开展举办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各镇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筹集基金,以保障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落实,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出资额每人不少于20元。如三埠迳头村委会在筹集基金方面就充分利用本地优势,发动社会捐助,其中中源公司老板捐资100万元成立救助基金,解决该村“四难”问题,有效地调动了村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农村医疗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制约因素;相关对策;商业保险;社会保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我国农村的合作医疗制度创建于20世纪40年代、50年代末在全国得到普及,至70年代达到高峰。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广大农村的推行,合作医疗失去了组织和经济依托,合作医疗制度也基本解体。由于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的迅速下降,农村健康保障制度的缺失,致使我国有些地区出现了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中央决定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2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要求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救助制度。2006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总理指出五年内国家将投入200多亿元,对乡镇卫生院和部分县医院房屋和设备进行改造。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标准由20元提高到40元,到2008年,要在全国农村基本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救助制度。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特点

与以前的合作医疗相比,当前推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特点如下:

(1)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地方政府不能下指标、下进度、下比例强迫农民参加;

(2)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同于过去主要依靠乡村社区自行组织合作医疗的状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政府主导下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政府不但对新型合作医疗进行组织、引导,而且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给予支持,一般标准为20元/人,东部地区相对较高,达几十元、上百元/人;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以大病统筹为主,主要致力于解决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使农民看得起病,因此,其在实施过程中突出以大病统筹为主,主要保“大”,适当保“小”。大病的概念,包括住院治疗或者大额的费用,也包括门诊治疗的大额费用。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制约因素

(1)农民缺乏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投保率不高。

农民是合作医疗的参加者和服务主体,但目前农民参与合作医疗的积极性不高,主要原因有:一是某些试点县(市)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把握不够,宣传不到位,不深入,导致农民对合作医疗的政策理解不够,对合作医疗的认识存在误区,直接影响广大农民参加的积极性。二是群众无法参与监督,造成对制度的不信任。在合作医疗制度设计中,应当有村民代表作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但在目前制度下,其管理和监督完全由政府部门和医疗部门负责。由于监督不力,存在着挪用、挤占甚至贪污合作医疗基金的现象。鉴于此,农民对基层政府和干部缺乏信任,担心参加合作医疗,乡村干部挪用合作医疗资金,自己的辛苦钱“打水漂”。

(2)报销比例过低,难以满足患大病农民的需要。

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是既定的,基金总量有限,因此医疗费用的支付力度就受到的限制,对于一些特别困难的群体和患大病的农民,医疗保障有时爱莫能助。尽管政府在农民增收问题上做了很多实际工作,农民年收入在逐年增长,但却仍赶不上全国性的医疗费用的飞涨,这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只能起到杯水车薪的作用,并且报销门槛过高、手续复杂。

根据中共丽水市委政策研究室的报告,1995-2003年,市农民平均纯收入由1878元增加到3047元,增加了0.6倍;同期卫生部门统计的每人次平均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分别由26.88元和1075.6元增加到82.74元和5044.41元,增长了2倍和3.7倍。可见,8年间,农民的医疗费用增幅几倍于农民收入的增幅。两者增幅上差距的拉大,说明农民的医疗费用支出在迅速增加,医疗支出能力在下降。

(3)基金管理不规范。

部分试点县没有严格按规定执行“钱账分离”的要求,经办机构既管钱又管帐,有的试点县存在基金与其它资金混户储存的问题,有的甚至存在基金被挪用的情况。根据中共江门市2005年上半年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总结,恩平市圣堂镇、牛江镇发生了挪用基金的情况。部分镇没有按规定每月在村委会公开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有的虽然按时公布,但没有具体名单,不利于群众监督。

摘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已在全国近半数的县(市、区)展开,与以前的合作医疗相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论在制度设计还是在运行模式上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对保障农民的健康,有效的防范农民因病致贫、因病反贫具有着积极而实际的意义,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阻碍合作医疗顺利展开的制约因素。通过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剖析和论述,并给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制约因素;相关对策;商业保险;社会保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我国农村的合作医疗制度创建于20世纪40年代、50年代末在全国得到普及,至70年代达到高峰。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广大农村的推行,合作医疗失去了组织和经济依托,合作医疗制度也基本解体。由于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的迅速下降,农村健康保障制度的缺失,致使我国有些地区出现了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中央决定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2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要求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救助制度。2006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总理指出五年内国家将投入200多亿元,对乡镇卫生院和部分县医院房屋和设备进行改造。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标准由20元提高到40元,到2008年,要在全国农村基本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救助制度。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特点

与以前的合作医疗相比,当前推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特点如下:

(1)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地方政府不能下指标、下进度、下比例强迫农民参加;

(2)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同于过去主要依靠乡村社区自行组织合作医疗的状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政府主导下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政府不但对新型合作医疗进行组织、引导,而且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给予支持,一般标准为20元/人,东部地区相对较高,达几十元、上百元/人;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以大病统筹为主,主要致力于解决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使农民看得起病,因此,其在实施过程中突出以大病统筹为主,主要保“大”,适当保“小”。大病的概念,包括住院治疗或者大额的费用,也包括门诊治疗的大额费用。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制约因素

(1)农民缺乏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投保率不高。

农民是合作医疗的参加者和服务主体,但目前农民参与合作医疗的积极性不高,主要原因有:一是某些试点县(市)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把握不够,宣传不到位,不深入,导致农民对合作医疗的政策理解不够,对合作医疗的认识存在误区,直接影响广大农民参加的积极性。二是群众无法参与监督,造成对制度的不信任。在合作医疗制度设计中,应当有村民代表作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但在目前制度下,其管理和监督完全由政府部门和医疗部门负责。由于监督不力,存在着挪用、挤占甚至贪污合作医疗基金的现象。鉴于此,农民对基层政府和干部缺乏信任,担心参加合作医疗,乡村干部挪用合作医疗资金,自己的辛苦钱“打水漂”。

(2)报销比例过低,难以满足患大病农民的需要。

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是既定的,基金总量有限,因此医疗费用的支付力度就受到的限制,对于一些特别困难的群体和患大病的农民,医疗保障有时爱莫能助。尽管政府在农民增收问题上做了很多实际工作,农民年收入在逐年增长,但却仍赶不上全国性的医疗费用的飞涨,这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只能起到杯水车薪的作用,并且报销门槛过高、手续复杂。

根据中共丽水市委政策研究室的报告,1995-2003年,市农民平均纯收入由1878元增加到3047元,增加了0.6倍;同期卫生部门统计的每人次平均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分别由26.88元和1075.6元增加到82.74元和5044.41元,增长了2倍和3.7倍。可见,8年间,农民的医疗费用增幅几倍于农民收入的增幅。两者增幅上差距的拉大,说明农民的医疗费用支出在迅速增加,医疗支出能力在下降。

农村医疗范文第4篇

1. 建立农村医疗保障所依存的乡村社区土壤

中国农村社区具有浓厚的乡土特色,它在生活方式、价值观念、收入来源、人际交往、寻医问药等方面,有区别于城市的典型特征。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农村医疗保障是建立在这种乡土特色基础之上的。

土地仍然是农民家庭对国家完粮纳税和解决自己吃饭问题的最基本保障,而农民家庭的其它一切开销越来越依靠现金收入,这就要依靠种植经济作物和外出打工来实现。但是这几年种植经济作物受市场的影响很大,价格也在不断下跌。同时由于种植业生产周期较长,靠结构调整也比较难以增加收入。

由于农村经济社会的变化,疾病谱也发生改变,农村中患恶性肿瘤和心脑血管疾病的人近年来有所增加,并且心脑血管病的发病年龄有所提前。有个村庄的心脑血管病人的发病年龄都集中在四、五十岁左右,虽然农民认为可能和农村中的环境污染、人们不再吃粗粮以及体力劳动减轻有关。但同时我们也认为这可能和竞争环境带来的生存压力增大有关。

当前农民家庭保障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通过家庭积蓄解决医疗费用支出的急需;通过大家庭成员之间的互济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通过向亲朋好友的借钱缓解医疗费用负担。这种行为方式就形成了以家庭为核心向亲戚、朋友扩散的互助互济的人际网络。

农村医疗范文第5篇

第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家县“合管委”批准,已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按照合作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二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满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预防、保健、医疗需求,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农民就医,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切实减轻农民医疗负担,根据《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和《巧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原则和设置条件

第三条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提供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服务,方便参合农民就诊和便于管理;有利于促进医疗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竞争,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遵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

(三)严格执行省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四)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履行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

(五)建立健全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六)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备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章执业和义务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执业,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认真执行巧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制度。并与县合管办签订合作医疗服务协议书,切实履行协议内容要求。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悬挂由县合管办统一制作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或损坏。标牌制作成本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支付。

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要不断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为参合农民提供安全、优质、便捷、价廉的医疗服务。对危重病人要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巧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要求,在本单位的显要位置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资料。公示内容如下:

(一)本机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及价格标准;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就诊流程和减免报销规定;

(四)巧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减免报销的范围;

(五)定期择重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减免和住院补偿情况;(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月、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每半月、村卫生所每周公布一次减免补偿情况)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医疗服务时,要正确书写医疗文书,要使用由县合管办统一制作的专用处方、转诊证明、表、卡、册、台帐等,并按时按要求上报结算资金相关资料。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执行《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控制贵重药品的使用,严格掌握药量,杜绝人情方、大处方。

(一)乡级和村级门诊应严格控制门诊处方值。村级月平均处方值不得超过25元,处方平均用药不得超过5种(糖盐水除外),抗生素不得超过2种;乡级月平均处方值不得超过35元;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和当事人自己承担,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重复挂号、分解处方等手段增加挂号数、降低处方值。

(二)处方用药量应按照一般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出院带药也必须参照此剂量执行。

(三)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内的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或生产厂家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如符合GMP标准)的情况下,定点医院应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

(四)定点医疗机构为就诊参合患者提供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外的药品时应征得患者及其家属同意,其费用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

(五)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自费药品支出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县级医院应严格控制在7%以内,乡级医院应严格控制在5%以内。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为参合患者提供符合巧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标准床位,超出标准部分的床位费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

(一)门诊输液: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天输液观察床位费补偿标准为2元,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天输液观察床位费补偿标准为3元。

(二)住院: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天床位费补偿标准为8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天床位费补偿标准为12元。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热忱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服务;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设置“农村合作医疗咨询服务台”、“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栏”和“农村合作医疗投诉箱”,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投诉定点医院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定点医院应认真查实,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要单独建账,并有义务提供审核费用所需的诊治资料及账目清单。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如实为参合者提供处方、病历、统一收费凭据、诊疗和药品费用清单、转诊证明等相关材料。严禁开据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假票据套骗合作医疗基金的行为。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合农民建立门诊及住院档案资料,并单独存放、妥善保管,门诊处方至少保存二年,住院病历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四章管理、审核和报销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县、乡(镇)合管办搞好各项管理工作。要按照《巧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及要求及时做好各种报表编制和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按时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积极宣传和自觉执行合作医疗政策,遵守合作医疗有关制度和规定;把合作医疗工作纳入医院责任目标管理,制定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和管理制度;有院领导分管,有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减免补偿的审核工作。审核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就诊的参合人员是否人、证、历相符;

(二)审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处方用药、检查化验、住院诊治等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三)审核参合人员门诊或住院减免补偿情况;

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超范围、超标准、重复补偿或错报、虚报、套取合作医疗基金而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所损失的资金县合管办将从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结算金额中扣除,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不得向患者收取。同时还将按照《巧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奖惩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对违反巧家县药品采购限价规定,所售药品价格高于定价的,差额部分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定点医院不得变通给参合农民负担,应由定点医院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农民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时,药品费及因此而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实行现场减免或补偿。村级实行门诊减免(家庭账户支付和按比例30%的门诊减免);乡级实行门诊减免和住院补偿(门诊家庭账户支付和按比例20%的门诊减免,住院除起付金100元外按50%的比例补偿);参合患者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住院补偿(医药费用除起付金200元外,按30%的比例补偿),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并对其医疗费用进行初审后,按规定时限上报“县合管办”。

第二十二条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不实行现场减免,其医疗费用实行报销,患者出院后回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合管站按市级以上报销规定直接报销(除起付金500元外,按20%的比例报销)。

第二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患者就诊或住院治愈出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限价收费,如正常分娩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限价500元以内,补偿报销250元;乡(镇)卫生院限价350元以内,补偿报销200元;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村卫生室分娩的,其发生医药费限价250元以内,按村级门诊减免比例(30%)给予门诊减免补偿。

第五章不予减免、报销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向参合农民提供下列巧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减免报销的诊疗服务时,应征得参合农民或其家属同意,其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

(一)非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和参合农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未经批准在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医药费用。

(二)与所患疾病诊断无关的辅助检查费用,治疗费和处方药品与诊断不符的药品费用。

(三)用药超出《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因自身疾病需要品、精神类药品,按国家有关品管理使用规定办理。

(四)非计划生育孕检、人流、引产费用,性传播疾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五)参合人员因酗酒、服毒、自杀、他杀、自残、行凶、打架斗殴、公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集体性食物中毒而发生的医药费用;因违法被拘留、逮捕和服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非尿毒症的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血液磁化降血脂治疗。

(七)住院期间发生的非医疗性费用:如特别护理、超标床位费、手术病人安全保险费、陪护费、陪客水电费、空调费、出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交通费、急救车费、清单打印费、病情证明费、出生证费、营养费等杂费。

(八)各类美容、整形、矫形(小儿麻痹、先天性髋关节脱位除外)手术产生的费用:如缺陷修补、斜视、单眼皮、雀斑、口吃、染发、狐臭,假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近视眼矫正术、助听器。拐杖、轮椅、磁疗器等。

(九)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的一切费用;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等费用。

(十)住院期间病人使用的一次性生活消耗品:尿壶、盆、桶、一次性便盆、尿垫、尿布、卫生纸、一次性鞋套、洁净袋等。

(十一)急诊室留观、家庭病床、疗养院、医院康复科的一切费用;

(十二)各种疫苗类生物制品(如:狂犬、乙肝、流感、百日咳);

(十三)批号为“健”字号、“食”字号及各类滋补药酒、膏、片、露、口服液、丸、胶囊等滋补保健品。

(十四)严格控制滥开贵重药品,因病情确实需要,凡每针(支、盒)50元以上的针药,患者必须签字认可同意,方可使用。乡(镇)卫生院使用人血白蛋白须实行申报制。(由使用医生申请,经医院领导批准,报县合管办备案)

(十五)贵重中药材(单价超过120元/公斤),可作为食品食用的中药材单味使用不予报销。

(十六)传染病暴发流行及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大范围伤病的医疗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七)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有第三者责任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其费用不予支付。

第六章奖励

第二十五条为了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合作医疗制度能长期、持续、健康的发展,对规范管理,按规定、按要求、按质按量完成新农合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坚持原则、合理诊断、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未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工作勤奋、刻苦学习、技术过硬、服务态度好、服务质量高,深受群众欢迎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处罚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县合管办或乡合管站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或限期不整改的将对单位给予所造成损失5-10倍的经济处罚,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给予所造成损失3-5倍的经济处罚。同时对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当年履职考核不合格、取消晋职晋升、提拔调动、评选先进资格、取消行医资格、撤消服务、调离原单位或其它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一)不履行巧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示要求,限期不整改的;

(二)单位或个人违规操作,违反法律法规,不拟行协议内容的;

(三)编造假处方、假病历、出据假发票、假证明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经入户抽查核实的;

(四)诊治或费用结算时不校验参合农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明”,将非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支付的;

(五)弄虚作假套取合作医疗资金或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六)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合人员收住入院或将符合出院条件应予出院的参合人员继续滞留住院、挂床的;

(七)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诊疗服务规定的;

(八)不记载病历或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整,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的,或发生的医疗费与病情不符的;

(九)接诊时不审阅参合人员以前的病历记载,重复给药,非诊疗需要进行检查、治疗或重复检查、治疗的;

(十)违反收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或分解收费项目,不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十一)违反医疗原则进行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不按处方剂量规定,超量给药的,甚至造成医疗事故的;

(十二)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串换成其他药品、生活用品、保健食品和用品的;

(十三)将自费药品与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范围的药品混淆计价的;

(十四)允许或纵容采用冒名就诊、挂名住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