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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的管理规定

人事档案的管理规定

人事档案的管理规定范文第1篇

关键词:高校 人事档案 纠纷和违法行为 处理

高校人事档案纠纷是指在高校人事档案形成、管理、使用、接收和转递过程中出现档案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泄密、出卖或者转让等现象时引起的争执。高校人事档案违法行为是指在高校人事档案形成、管理、使用、接收和转递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高校人事档案纠纷绝大多数都是由于当事人违反人事档案法规的行为即档案违法行为导致的争执。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包括高校人事档案形成、管理、使用、接收和转递过程中涉及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应该由高校组织人事部门及其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负责处理。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高校档案工作由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高校人事档案既是高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不同于高校其他档案的特殊档案。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高校人事档案工作应由高校组织人事部门领导与指导,并进行具体管理。高校人事档案部分或全部纳入高校档案馆或综合档案室等综合档案机构管理的,其业务工作仍然要接受高校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与指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高校人事档案工作中出现的纠纷和违法行为,应该由领导高校人事档案工作的高校组织人事部门、主管高校人事档案工作的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对高校档案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检查责任的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按其职责范围负责处理。

二、处理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是高校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

1.高校组织人事部门及其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行政处分权。

高校组织人事部门有权代表高校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及管辖范围内的人事档案纠纷,并对人事档案违法行为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七条第五款、中组部《关于严格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通知》等,规定了组织人事部门按其管理权限,可以对管理范围内在人事档案纠纷及违法行为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党纪政纪等行政处分。《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有6种违反档案法规行为之一的,“高等学校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档案行政部门按照《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查处人事档案违法案件时,可以依法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意见,但这种行政处分只有通过责任人员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才能实施。档案行政部门对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没有直接的行政处分权。

2.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校人事档案工作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档案行政部门对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具有执法监督检查权。《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都明确规定了档案行政部门具有执法监督检查职能。“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国家档案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计划单列市、省(自治区)辖市、行署和县级档案行政部门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监督检查员,负责组织、协调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应通过行使对高校人事档案工作的执法监督检查职能,督促高校组织人事部门及其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

3.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可以立案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高校发生的违反档案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事档案违法行为。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部门对违反档案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档案违法行为均可立案查处。根据《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应负责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高校人事档案工作中发生的人事档案违法案件;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轻微违法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或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签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直接通知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协助执行;确认违反档案法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法定程序移交发生违法行为地的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校人事档案违法案件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

档案行政部门作为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档案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档案行政部门在查处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时“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三种档案违法行为,以及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两种档案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三、高校组织人事部门及其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与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相互配合,依法处理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

高校人事档案工作中出现纠纷和违法行为时,高校的组织人事部门以及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该首先履行法定职责进行依法处理;涉及到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案件,应移交给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有监督指导高校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权力;高校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也有接受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监督检查,配合查处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及违法行为的责任和义务。《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档案行政部门查处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违反《档案法》案件,必要时会同其上级主管机关查处;“县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查违反《档案法》案件,并负责组织调查。必要时与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进行调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有“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等四种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这里的有关部门应该包括档案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构成犯罪的还应该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权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其在人事档案领域的合法权益。

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直接侵害的是当事人在人事档案领域里的合法权益,因此,在人事档案形成、管理使用、接收、转递过程中发生纠纷和违法行为时,当事人有权向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行政部门进行处理;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行政部门有责任和义务依法予以处理;当事人对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甚至认为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上一级组织人事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部门申请复议,甚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属于监察机关监察对象的人员,也可以向同级或上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在高校人事档案管理领域发生纠纷和违法行为时,当事人可以向高校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投诉,这些部门应该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和法定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查处,依法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组织人事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

3.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可以立案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高校发生的违反档案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事档案违法行为。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部门对违反档案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档案违法行为均可立案查处。根据《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应负责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高校人事档案工作中发生的人事档案违法案件;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轻微违法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或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签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直接通知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协助执行;确认违反档案法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法定程序移交发生违法行为地的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校人事档案违法案件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

档案行政部门作为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档案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档案行政部门在查处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时“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三种档案违法行为,以及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两种档案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三、高校组织人事部门及其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与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相互配合,依法处理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

高校人事档案工作中出现纠纷和违法行为时,高校的组织人事部门以及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该首先履行法定职责进行依法处理;涉及到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案件,应移交给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有监督指导高校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权力;高校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也有接受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监督检查,配合查处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及违法行为的责任和义务。《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档案行政部门查处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违反《档案法》案件,必要时会同其上级主管机关查处;“县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查违反《档案法》案件,并负责组织调查。必要时与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进行调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有“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等四种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这里的有关部门应该包括档案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构成犯罪的还应该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权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其在人事档案领域的合法权益。

人事档案的管理规定范文第2篇

1 法律中设定的档案行政指导

“从理论层分析,法律可以制定行政指导,但是在制定行政指导时必须符合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并在制定机关的职权范围之内。”[2]“从国外行政指导设定的现状看,在单行法之中设定行政指导是极其必要的,且国外关于行政指导的设定和实施情况都是规定在部门单行法和程序法之中。”[3]“从我国法律中设定的行政指导现状来看,在单行法之中规定行政指导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4]并结合了具体部门和领域的实际,将其予以具体化。档案行政指导就是由单行法《档案法》所规定。

《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监督和指导。”明确了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国档案事业进行档案行政指导的责任。

《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档案行政指导的责任。

《档案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档案法》第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上述法律条款明确规定了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负有的档案行政指导的具体范围、内容。

此外,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亦应当视为法定的档案行政指导事项。

从《档案法》上述条款的具体规定中可以看到对不同层级的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不设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政府机关中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及其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所担负的档案行政指导的范围、内容并不相同,存在着明显的层级差异。此外,《档案法》对档案行政指导的规定还是宏观性的,内容比较宽泛,还有待于在今后的修改中进一步完善之。

2 法规中设定的档案行政指导

档案行政指导的设定,不仅在法律层面由《档案法》给予确定,在法规层面亦有明确的规定。

2.1 国家法规中设定的档案行政指导。例如,《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国家档案局“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第五款规定:国家档案局“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明确了国家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档案行政指导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的职责。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的职责。设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档案行政指导的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设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档案行政指导的范围和内容。

再如:《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机关档案部门的基本任务是:(一)对本机关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三)中央和地方专业主管机关的档案部门,应根据本专业的管理体制,负责对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对机关档案部门档案行政指导进行了设定。

还有《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档案局和各级档案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科技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明确了国家档案局和各级档案管理机关对科技档案工作的指导之责。

从上述三个法规相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中可以看到,一方面与《档案法》相似,对不同层级的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所设定的档案行政指导的范围、内容存在着层级差异;另一方面设定的档案行政指导的内容更为具体。

2.2 地方法规中设定的档案行政指导。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具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可以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因此,地方人大在制定颁布有关档案事务的地方法规中亦可涉及或设定档案行政指导的事项与内容。以对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法律法规全文检索系统2013年9月22日的检索,在地方法规中的115部与档案事务有关的地方法规中,有113部(占98.26%)涉及指导;有77部(占66.96%)涉及表彰;有98部(占85.22%)涉及奖励;计有188处与行政指导有关的内容。由于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数量较大,具体法规及相关条款在此就不一一列举。

虽然法规中有关档案行政指导的规定较之《档案法》有所细化,具体了许多,但总体上讲还比较笼统,内容较为空泛。

3 规章中设定的档案行政指导

与有限的档案法律、法规相比,档案行政规章的数量要多许多。这里分别进行梳理。

3.1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章中设定的档案行政指导。国家档案局是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其颁布的行政规章中有相当一部分涉及或设定了档案行政指导事项与内容。从国家档案局网站2013年9月22日政策法规栏目下的21部规章中检索看,有12部(占57.14%)24处中涉及行政指导。具体见下表:

3.2 国务院部委部门规章中设定的档案行政指导。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负责国家某一领域的行政管理工作,同时也是此领域专门档案事务的行政管理部门。因此,其颁布的有关档案事务的行政规章中亦有涉及或设定档案行政指导的事项与内容。从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法律法规全文检索系统2013年9月22日部门规章中的20部部门规章中检索看,有14部(占70%)23处中涉及行政指导。具体见下表:

3.3 地方政府规章中设定的档案行政指导。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某一行政辖区的行政管理工作,同时亦对本行政辖区内的档案事务负责。因此,地方人民政府颁布有关档案事务的地方性行政规章中亦有涉及或设定档案行政指导的事项与内容。从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法律法规全文检索系统2013年9月22日的检索结果看,在地方政府规章库中的183部与档案事务有关的地方法规中,有153部(占83.61%)涉及指导;有39部(占21.31%)涉及表彰;有70部(占38.25%)涉及奖励;计有262处属行政指导范畴的内容。由于这一部分涉及的地方政府规章数量较多,具体规章名称及相关条款内容就不再一一列举。

与法律法规中设定的档案行政指导相比,规章中设定的档案行政指导的具体性、针对性有所提高,但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工商总局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规则》、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酒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酒泉市行政程序规定》、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海口市行政程序规定》中,以专门章节对行政指导的原则、手段、方式、类型、程序给予明确规定相比,还存在着明显差距。

4 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档案行政指导

规范性文件是日常档案行政管理中数量最大、涉及面最广的,其间设定档案行政指导规定的数量也最多,限于篇幅,这里就不做赘述。这里仅以2009年8月昆山市档案局制定的《昆山市档案局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意见》和2011年8月昆明市呈贡县档案局制定的《昆明市呈贡县档案局行政指导工作手册》为例,对档案行政指导所涉及的主要内容进行梳理,以供大家学习与借鉴。

(1)档案行政指导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范性文件与法定职权范围。

(2)档案行政指导的适用。对行政相对方不正当的行为进行规制;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利害冲突进行调整;对行政相对方进行辅助、服务、引导。

(3)档案行政指导的特点。档案行政指导采取非强制性手段和方法进行。一般可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提出建议、劝告、警示;向特定行政相对人提供辅导、协助;向社会或一定范围的行政相对人不具有强制力的政策指南或者提供咨询意见等指导方式。

(4)档案行政指导的原则。档案行政指导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自愿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正当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等。

(5)档案行政指导的方式与类型。行政指导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以行政指导有无具体的法律依据为标准,可分为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和无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以行政指导的对象是否具体为标准,可分为普遍的行政指导和个别的行政指导;以行政指导的功能差异为标准,可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和助成性行政指导。

(6)档案行政指导的程序。

(7)档案行政指导的规范化文书。

上述规范性文件对档案行政指导的设定,不仅系统,而且结合了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职责,在其行政管辖区内对其管辖的档案事务的行政指导进行设定,对开展档案行政指导工作有着非常强的现实指导意义和重要的借鉴意义。

5 结语

人事档案的管理规定范文第3篇

关键词:规范管理;人事档案;效益;最大化

人事档案记录人的个人经历,学历水平,思想政治水平,品德作风,以及工作表现和薪资待遇的情况,是对一个人评价的综合标准,也是一个人人生轨迹的体现,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一院十八所是一个企事业融合的单位,保存着近两千多册档案。因此规范化的档案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1 规范化管理,便于有效利用

1.1 建立完善制度,保证有章可循

在国家中组部、航天科技集团公司要求人事档案目标管理考评定级前,该企业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不是很健全,人事档案管理基本上只是应付查阅档案、接收转移档案。档案的保管以人员姓氏排列,若出现没有及时归还的档案不易发现,在统计各类人员档案时,也是靠一本一本清点,费时费力效率很低,不但给利用者带来不便,而且在档案管理上已不适应新时代的要求。随着国家中组部、人事部、航天集团的要求,上级对人事档案工作越来越重视,进而本企业人事档案工作也开始引起各级领导的关注,加强了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目前,不仅建立了“十八所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十八所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制度”,还制定了“人事档案查阅制度”“人事档案库房管理规定”等相关配套制度,基本做到了各部门能根据归档要求,按时向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材料,且上交的材料基本符合归档要求。总之,通过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不仅使人事档案在工作中有章可循、在管理上有标可依、在考核时有法可依、在使用时有据可查

1.2 提高档案意识,保证归档

在过去,一些领导对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存在着一定误区,认为人事档案工作不是单位的中心工作,只是附属性的工作,只要能应付查档不丢失就行。一些员工认为,人事档案是组织的事,材料都是由单位组织形成的,与己无关。个人填写的内容对不对、准与不准,组织去核对就行,故上交的材料存在着:年龄、参加工作时间前后不一致、家庭主要成员不写、学历不符、考核材料中夸大自己的工作成绩等现象,使得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给个人的定级、评聘、调资、退休等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这些都反映出人员的档案意识不强,对人事档案的重视不够。

为了使这一现象有所改观,企业第一加强了人事档案的宣传力度,在企业各阶层进行人事档案知识的培训工作,宣传规范人事档案的重要性,使企业各阶层引起充分的重视,第二,彻底整顿人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规定履历表填写规范的标准,令不符合标准的档案重新填写,彻底杜绝员工对档案问题的马虎现象,1.3 科学规范管理,保证有章可循

科学规范的管理要做到以下几点,公司要重视人力资源处的工作,加大人力资源部门的投资建设,公司在聘用人员时,应对其专业水平进行考核,确保其能胜任人事管理的工作,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要不定时抽查其工作,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人事档案交给其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在人事档案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循执国家对档案保密的法律法规,保证档案的机密性,既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遵纪守法的表现,人事档案资料的填写必须使用统一规格用纸,不得用圆珠笔铅笔填写,保证人事档案资料的统一性和不可随意改写的特点,人事档案要求填写事实准确,杜绝材料实际的模棱两可自相矛盾,保证材料的完整性,要求没类每份完整,各项手续齐全,材料不完整将直接影响到组织的考证,失去了档案的记录凭证作用,在人事档案的鉴别过程中应注意档案材料是否属于该人,材料是否按规定填写签名或盖章,以及是否符合归档的标准,鉴别档案材料是人事档案管理的重要步骤,本企业的做法是人力资源部门对所填履历表进行核实,同时与单位的材料进行核对,如存在不实的问题归还给个人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资料再次进行核对,经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字归档,人力资源部门要对档案资料进行科学有规律的整理,对不同类型的档案进行分类编号.

2 信息化管理,便于资源共享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出现各学科交叉融合的现象,学科之间相互促进,优势互补,现阶段,我国人事档案管理机制还不健全,目前国外和国内部分单位已经将计算机技术与人事档案管理相结合,利用互联网方便,快捷,查找简便的特点,节省了一大批人力物力,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纸质档案不仅不易保存而且查找起来费时费力,容易受到外界环境因素及自然灾害的影响完成信息丢失,采取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的模式是人力资源工作发展的需要,如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人力资源水平要求越来越高,信息化管理是未来人事档案管理的必然趋势,实现高效率的管理方针,符合时展的特点,建立技术性管理系统,要实现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首先要有一套全整的计算机档案管理系统,不仅要建立数据库,还要有不同的功能模块,便于数据信息编制、修改、检索及按不同需求输出相关信息。运行后,人事部门即使更新系统,即使处理更改信息以保证人员信息的时效性,最后,建立人事档案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实现人事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管理,做好一定的保密工作,对公开信息与保密信息界定合理的界限,从而实现人事资源信息共享,充分发挥了人事档案的效能。

3 档案编研提高人事管理效率

人事档案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帮助企业管理人才,便于企业发现人才更好的利用人才,更好的为企业服务,这就需要我们从档案中归拢出有用的信息,由于每个人的个人经历,社会评价,荣誉奖惩存在较大差异,根据个人的经历以及专业能力,采取档案编研的方法,分类管理人事档案,建立人才信息库,对有专业特长的人单独汇编成册,作为企业选拔利用人才的标准,提高人事档案的利用效率,使人事档案更能满足用人单位对人才的需求,提升人事档案的利用价值,

积极有效地开展人事档案的编研工作,既是服务于企业的中心工作和人事工作,也是人事档案工作的落脚点,提高人事档案使用价值的重要方法。

4 结语

人事档案规理是国家和企业不可或缺的管理工作,规范人事档案既可提高人事管理的效率,充分利用人事管理的价值可以促进企业又好又快的发展,运用现代化技术,实现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使其最大限度的发挥自己的价值。

参考文献

人事档案的管理规定范文第4篇

(赤峰学院 人事处,内蒙古 赤峰 024000)

摘 要:很多人认为人事档案的归属权归个人所有,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思想。那么,人事档案的所有权究竟归属于什么呢?人事档案是记录个人的经历、政治面貌、品德形象等个人自身情况的资料信息,可以反映出个人的全貌。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只要是人事档案均归属于国家所有,包括企业的工作人员,在校的学生,在职的领导干部以及在军队的士兵等,目前,我国的人事档案管理的方法缺少相关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 :人事;档案管理;改革;若干问题

中图分类号:G2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8-0178-02

目前人们还存在着对人事档案所有权归属问题认识的不足与错误,对于这些错误与不足,国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免造成不良的后果,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在某个意义上来说,已经失去了它本身应有的基本权利保障,人事档案的管理权也相当的混乱,对于这些问题国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1]。

1 所有权

目前人们对人事档案所有权问题的认识,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与错误。对于这些错误与不足,国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免造成不良的后果。总的来说,我国的档案所有权主要个人、集体或单位及国家所有这三种形式。那么,人事档案的管理收取任何的管理费或是存档费是不对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人事档案管理费用应由政府来承担,提供资金支持。因此,我国的人事档案管理的方法缺少相关的法律依据。

很多的人事管理档案部门针对其个人有用的档案类型,进行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如个人专利档案、个人信用档案、诉讼档案、房产档案等,都收取了不必要的管理档案费用。甚至有些地区对于政府建立的人才流动中心对人也收取了人事档案管理费用,这种乱收费的现象,导致很多人都“弃案”,使得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成了一个空壳子。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到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档案部门等,且档案的功能对民政、公安、教育等其他有关部门也有一定的关联,尤其是因为人才流动服务部门以及职业介绍部门收取人事档案管理费,为自身的利益带来很大的好处,导致目前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得不到进展。首先,我国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该正确认识它的所有权问题,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全面维护国家的利益,杜绝乱收取管理费用,将人事档案管理的管理费加到政府财政的资金上。其次,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对人事档案管理有很大的意义,它不仅是国家档案信息的重要组成,也是人才资源管理信息的重要资料。因此,政府实行一套有关于无偿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模式是必要的。最后,人事档案的管理进入市场经济社会后,所有的资金出入都应该采用政府部门的纳税人所缴纳的费用,因为,政府人事档案管理就属于社会公务活动,没有收取档案管理费的权利。

2 权利保障

现阶段我国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在某个意义上来说,已经失去了它本身应有的基本权利保障。如,很多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查看自己的人事档案资料或是直系亲属的档案资料,对于这种制度的存在,很多人都望而止步。近几年来,我国新闻界多次报道有关于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规定制度,对人信息知情权的弊端。随着我国民主制度的逐步完善,若依旧使用传统的“人事档案控制人”的管理模式来管理人事档案,那么人事档案管理的改革将得不到发展与进步。所以,改革的传统人事档案理念,应对当事人的档案有知情权,这是发展人事档案管理改革的必要条件,人事档案管理与当事人知情权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数据错误。很多的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由于失误或是自身的揣测,造成很多的人事档案数据失真,而且当事人并没有知情权,所以没有办法进行更正,只能接受。

权益受损。很多的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组织结论、评价等,在客观上给当事人造成了较长时间的或是终生的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失。

无法管理。由于当事人并不知道自己的最新资料是否已记录在案,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留下了机会。

对于这些问题的出现,国家应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首先,利用相关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规章进行修改,去掉规定的不合理的。其次,掌握人事档案当事人对自身的档案管理授权信息的方式,并合理查看当事人的人事档案信息,包括利用电子化管理的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利用计算机查阅当事人的档案信息;也可以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监控下,查看当事人的人事档案信息。接着,应允许当事人对人事档案信息不符内容提出质疑或是提供合理的证据进行有效的更改,在有关部门的严格审核下,进行更正错误的人事档案信息,但是要保留相关的更改证据或是申请资料。最后,国家应允许当事人的直系亲属能够查看当事人的档案信息,如果当事人在世,那么必须有相关的书面授权或是经当事人在人事档案管理处统一,才可以查看;若人事档案的当事人已辞世,那么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对查看人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规定才可以进行查看或是复制人事档案资料[2]。

3 管理权

我国的人事档案的管理相当混乱,不适合当前的经济发展的需要。其一,多人管理现象。在20世纪末,国家制定了一套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方案,此方案必须由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及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剩下的部门不能进行机人事档案管理的工作。由于很多原因,造成很多企业不是公开就是私自管理人事档案资料,不仅人才交流部门外,劳动、失业管理等一些部门也进行管理人事档案。其二,无人管。人事档案在多人管的情况下,又存在着都不管的现象,只是记录人事管理档案的收发手续,没有实现管理制度的实质性,人事档案的资料过于历史性,并不能反映当事人目前的实际状况。对于这样的问题,国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区别国企与私企单位的人事档案管理,建立各自的管理制度。即通过改革人事档案制度,应规定管理人事档案权利与责任,不论是国企、民企还是私人单位,都应该在法律规定制度和原则范围内,享有知情人事档案管理权。目的是为了通过对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定制度,让更多的组织和单位都拥有人事档案管理的权限,提高人事档案管理的社会化程度,改善人事档案资料的目前状况,为深入了解有关职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及诚信的情况提供依据。

改革各部门的人事档案管理的具体做法可以采用以下建议:一是对国企的人事档案管理,统一领导或是分级集中进行管理制度,它的管理权是归属于国家组织和人事部门。人员流动时,应根据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顺序进行人事档案的转递工作,并告知当事人的人事档案流动方向。二是对私企人事档案,可统一指导或是各司其职的管理制度,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从业人员创建一套能够反映工作业绩、能力及诚信状况人事档案管理的资料;当职员离职或是病故后,原单位必须将其当事人的人事档案转交给政府部门所建立的人事档案管理中心进行集中保管,不能擅自销毁。三是对政府人事档案管理,其政府应建立单独人事档案管理的文件资料服务中心,加强对本地方的人员流动、死亡人员的档案管理。文件资料中心的主要工作是,管理国企逝世干部的人事档案,根据国家的规定对私企所转交的离职、辞退或出国不归人员的人事档案,并按照要求提供信息内容。四是对各级档案管理,其主要任务是加强各单位的人事档案建档指导,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要求。国家应根据人事档案资料内容,加强建设国家及地区的专业人才资源信息,进行科学管理,维护当事人的人事档案的合法权益。

4 管理模式

随着我国的人才政策改革,很多人提出应构建“开放式的人事档案管理模式”。这说明了人们已经意识到传统的认识档案管理的不足与弊端,并对此进行强烈的诉求,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模式对人们有很大的影响,如人才的流动、资料信息的陈旧、轻视当事人的知情权等,人事档案管理改革的模式应具备以下几个要求[3]:

第一,改革人事档案管理的模式要对人才政策的精神有一定的帮助,能够为人才流动创造有利的条件;第二,改革人事档案管理的模式要对建立诚信体系有一定的好处,建设出良好的诚信社会服务;第三,改革人事档案管理的模式应有利于维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尊重每一个当事人对自身人事档案信息的知情权;第四,改革人事档案管理的模式应避免出现以前的“弃档”现象;第五,改革人事档案管理的模式应对“海归”人员的工作有很好的发展与进步;第六,人事档案管理改革应全面表现出公益性的基本要求,不能出现有关于当事人的经济负担问题。其人事档案管理改革的模式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公益性。为避免出现不合理收费而造成的“弃档”现象。二,开放性。人事档案的当事人或用人单位有查看职员人事档案信息和修改错误信息的权利,并能够及时补充新档案信息。三,服务性。能够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及政策要求,为国家或用人单位提供当事人的人事档案资料服务。

对于改革我国现阶段的人事档案管理应建立以下几种部门管理模式:一,领导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创建由政府或县级以上的管理部门两者结合,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取代分散、多人管理模式,对国企的人事档案统一管理。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其部门归属于各地区政府,是通过县级以上政府进行管理,为当地的流动人员提供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各个单位转交的离职等职员的人事档案进行保管。三:私企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私企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本单位的职员建立人事档案,记录和反映其工作能力和诚信情况,实行科学化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人事档案的定时或不定时的检查与指导。

5 结语

针对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收费行为,甚至一些人利用政府建立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来谋取管理人事档案管理费,应立即制止。改革的传统人事档案理念,应对当事人的档案有知情权,这是发展人事档案管理改革的必要条件,俗话说“群众的利益不是小事”,只有做到党和国家的亲民政策,我国的人事档案改革才会突破传统思想的制约,提高人事档案管理的透明性,让国家的公民信息知情权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得到最大的体现。

参考文献:

(1)王英玮,周艳。我国人事档案管理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J]。档案学通讯,2009(01):12-15.

人事档案的管理规定范文第5篇

关键词:殡葬档案;规范化管理

2010年,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共同的《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殡葬档案是指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是指殡仪馆、火葬场、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单位,在提供遗体火化、遗体安葬、骨灰安放(葬)等殡葬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和形式的历史记录。殡葬档案工作是殡葬事业的基础性工作,加强殡葬档案规范管理意义重大。本文就如何加强殡葬档案规范管理提出粗浅建议。

一、殡葬档案基本内容

强化殡葬档案规范化管理,首先要弄清殡葬档案的基本情况。科学与合理划分殡葬服务单位殡葬档案分类,科学制定殡葬档案是加强殡葬档案规范化管理的首要环节。

(一)科学合理划分殡葬档案分类。殡葬档案主要包括遗体火化档案、遗体安葬档案和骨灰安葬档案三种。

(二)科学制定殡葬档案归档范围。俗话说巧妇难于无米之炊,没有殡葬档案收集归档,强化殡葬档案规范化管理等于零。相反,对殡葬文件材料的过度收集,会增加殡葬档案工作量,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的浪费。同时还影响殡葬档案的有效利用。因此,要认真研究殡葬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利用价值及利用规律,科学合理界定哪些是长期利用,哪些是短期利用,哪些是无用的。通过多年的工作实践,方正县殡葬服务部门在县档案局的业务指导下,制定了较为科学合理的《方正县殡葬服务单位档案归档范围》。《归档范围》规定:(1)遗体火化档案包括死亡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火化证明存根、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遗体火化处理表、骨灰领取证明、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2)遗体安葬档案的归档范围主要是指提供土葬服务的公墓在遗体安葬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死亡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遗体安葬合同、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遗体安葬处理表、业务流程单等;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补充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等。这里要说明的是随着殡葬事务的改革,土葬属于特殊事例,因此,文件材料和档案形成的少,在此本文不作为重点赘述。(3)骨灰安放(葬)档案包括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的复印件、骨灰安放(葬)合同、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骨灰安放(葬)处理表、业务流程单等、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补充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等及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二、对殡葬档案科学合理鉴定

殡葬档案的鉴定目的就是让殡葬档案去伪存真,有效管理档案的过程。根据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共同的(2010)164号文件《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殡葬档案在殡葬服务单位保存年限是50年。但是随着社会发展,作为逝者在人生历程中最后的信息记载殡葬档案,在社会实践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利用率也越来越频繁。科学对殡葬档案鉴定,更为科学合理划分档案保管期限,让殡葬档案在合理的时间内发挥最大的有效价值,是实现殡葬档案规范化管理的最终目的。

(一)殡葬档案保管期限划分。在殡葬档案管理实践中,笔者认为在制定殡葬档案保管馆期限时应从逝者的身份、社会地位和对社会的影响与贡献等诸多社会因素综合考量.(1)殡葬档案永久保管。主要是指各个历史时期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在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已故国际风云人物。由于他们为党和国家革命事业做出巨大贡献和取得的伟大丰功伟绩,可谓彪炳史册,值得历代人民怀念敬仰,其殡葬档案保管期限应为永久期限保管。(2)殡葬档案定期保管。主要包括已故的在各个历史时期已经盖棺定论的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科技等诸多领域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名人等和已故的社会百姓。在制定殡葬档案定期保管范围时,要科学细化。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要按照贡献大小,对社会影响力的大小等政治因素考量,做好定期殡葬档案保管期限的科学划分。

(二)殡葬档案鉴定常态化。档案的鉴定在档案规范化管理中是一种常态化化的过程。鉴定是实现殡葬档案规范化管理的基础。殡葬档案的鉴定要在深入研究殡葬服务工作的职能和内在规律,科学有序地开展鉴定工作,才能更好地服务于殡葬事业的发展需要。殡葬档案鉴定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是对永久保存价值的殡葬档案进行鉴定,通过鉴定,有的永久保存价值的殡葬档案也许会降到定期保管的范围内。二是对定期保存价值的殡葬档案进行鉴定,通过鉴定,有的定期保存的殡葬档案也会晋升到永久保存的范围内。三是对超期保存的殡葬档案进行鉴定,对已经超期管存的殡葬档案采取两种措施:一是继续延长保存期限,二是实施有效的销毁。殡葬档案在进入销毁环节一定要慎重,程序要合法。实施销毁中,殡葬部门要组成殡葬档案鉴定销毁组织机构,对拟要销毁的殡葬档案进行登记造册,要实施两人以上现场监销。对销毁的殡葬档案清册列入永久保管范围。

三、殡葬档案管理现代化

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是档案规范化必由之路,是新时期对档案管理以便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利用的基本要求。实现殡葬档案现代化对于殡葬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殡葬档案工作的现代化主要包括二个方面。

(一)殡葬档案管理现代化。主要是指殡葬档案管理手段实现现代化。一是档案室管理要现代化。档案管理所需要的温度、安全防盗、防火等方面环境设施设备要运用现代化设施设备,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实现人与现代化技术融合,做到实时技术监管。二是档案本身形成要实现数字化和网络化。在保留传统纸质档案的前提下,对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实现电子数据化,要建立并形成纸质与电子档案并行机制。

(二)殡葬档案利用网络化。根据国家颁布的《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殡葬档案主要供殡葬服务单位使用。火化证明或者安放(葬)证明的持有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以查询、利用相关的殡葬档案。但是殡仪馆、火化场、墓地管理等殡葬服务单位不在一起,而且相隔甚远,给利用者带来诸多不便。如果殡葬档案在利用方面实现殡葬档案信息有效整合,实现利用网络化,通过网络异地查询档案,找到逝者信息,根据逝者的信息由档案室为家属开具加盖殡葬档案室印章的查询材料。这样既方便利用者,减少重复出具证明材料的现象,达到殡葬档案利用高效快捷目的。最重要的是遵循法律相关规定,杜绝由重复出具火化证明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和社会矛盾。

四、依法管理殡葬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