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动物防疫知识

动物防疫知识范文精选

动物防疫知识

动物防疫知识范文第1篇

(一)目的意义

为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保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陕西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金台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三)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区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乡镇街、区农业局要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做好人员、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群防群控,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指挥部及职责

区政府设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区长担任指挥长,区农业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区农业、发展、卫生、公安、监察、财政、司法、交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宣传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主要负责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疫情处置等工作。

(二)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

1、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区农业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职责:

(1)指导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协调安排指挥部各办事机构的有关日常活动。

(2)向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传达领导的批示和工作指示。

(3)督促、检查、落实上级机关和领导指示及部署的重要工作,掌握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动态并及时报告。

(4)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为指挥部重大工作决策提出建设性意见。

2、指挥部协调督查组。组长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担任,区农业、发展、公安、监察、财政、工商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主要职责:

(1)督促检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2)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3)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指挥部信息情报组。组长由区农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等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疫情信息。

(2)向指挥部报告防治动态和进展。

(3)疫情信息的。

4、指挥部技术专家组。组长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担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卫生局等技术专家组成(5人以上),作为动物防疫监督所的技术支撑组织,主要职责:

(1)对疑难疫情的会诊。

(2)制定疫情封锁、控制、扑灭技术方案。

(3)提供防治技术建议。

5、指挥部物资保障组。组长由区财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农业局、发展局、动物卫生监督所等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

(2)制订防疫物资储备方案。

(3)协调、组织防疫物资的储备、供应、发放和资金使用的监管。

6、指挥部新闻报道组。组长由宣传部分管领导担任,各新闻媒体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制订新闻报道方案。

(2)协调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

(3)加强对外新闻报道的协调管理。

7、指挥部应急扑疫预备队。由区农业局主管副局长负责,区农业、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组织扑杀疫点、疫区内易感动物。

(2)对扑杀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动物产品、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禽栏舍、场地进行消毒。

(4)疫点、疫区的封锁监督。

(5)疫区内与扑疫相关的治安维护。

(三)部门职责

1、区农业局:负责制订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置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对疫点、疫区相关畜禽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2、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做好人的防治工作。当发生人的疫情时,按照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防控工作。

3、区委宣传部:负责制订新闻报道口径,加强对外宣传报道的协调管理。

4、金台公安分局:负责疫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等工作的秩序维护。

5、区财政局:保障疫苗、扑杀、监测、消毒处理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负责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6、金台工商分局:负责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经营点),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打击力度。

7、区发展计划局:负责与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相关商品的储备工作,以及服务价格的监管,保障市场供应、价格稳定,并制定市场物资储备供应方案。

8、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负责动物加工产品的生产质量监督,打击违法生产动物加工产品的行为。

9、区交通局:负责运输单位和个人的管理,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协助做好临时检疫消毒检查站的设置,以及家禽及其产品运输的监督检查工作。

10、区监察局:负责查处防治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11、区司法局:负责做好相关法律宣传和防治中法律服务工作。

各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按规定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有序、有力、有效落实防控措施。

三、疫情监测报告及确认

(一)疫情监测报告

1、疫情监测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建立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疫情监测工作。

2、疫情报告

发现动物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时,乡镇畜牧兽医站要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并将情况报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疫情报告后,进一步调查核实,怀疑是重大动物疫病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区农业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同时将情况报告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通报区卫生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疫情。

人的疫情按照卫生部《人疫情报告管理方案》执行。

(二)疫情确认

重大动物疫病疫情依据农业部农政发[]1号文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诊断标准》,按以下程序认定。

1、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必要时,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省所专家复诊。

2、对临床怀疑为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市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检测,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判定为重大动物疫病疑似病例。疫情由上级机关最终确诊,统一公布。

四、应急响应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灭,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疫情调查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对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发生情况进行认真调查,追溯疫源,并将调查情况上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调查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发病的时间、地点、范围、品种、数量、受威胁动物以及畜禽加工、屠宰厂(场)等情况。

2、疫病的临床症状、流行病学特点、病理变化和实验室检验结果。

3、疫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发病动物的免疫、监测和检疫情况。

5、输入性疫情还要报告调出地、调入时间及检疫证出证机构和检疫员姓名以及调入的运输线路,并附检疫证等相关证件。

6、已采取的扑疫措施、疫情动态及扑疫工作进展。

(二)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畜禽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三)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按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疫情发生的户村、场所为疫点,半径3公里内疫区,疫区外延5公里为受威胁区。

(四)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畜禽,并对所有病死畜禽、被扑杀畜禽及其畜禽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畜禽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禽场进行全面消毒。

(五)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对疫区实施封锁。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批准可设立临时动物检疫消毒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有关畜禽。

3、关闭畜禽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活畜禽进出和易感畜禽产品运出。

4、对畜禽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禽栏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源。

6、由区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六)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畜禽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畜禽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七)加强人疫情的监测和控制

1、区卫生局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疫情通报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对从业人员和密切接触人员的监测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疫区的消毒隔离控制工作。

2、区卫生局在本行政区域内指定一所医院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工作。指定医院应及时成立医疗专家小组,负责医疗救治工作。一旦发生疫情,应做出快速反应,对现症病人实行就地报告、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并做好医护人员的防护工作。

3、区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所要在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所,切实做好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相关的疫病防治工作。

(八)解除封锁

疫区内畜禽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发生病例的,经区农业局会同上级技术专家验收合格后,由区农业局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九)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十)应急人员及群众防护

区农业局和各乡镇街要高度重视对动物防疫人员和群众安全的保护。对从事预防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一线人员要加强保护,配备防护装备,作定期身体健康检查,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和津贴。区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控,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所,切实做好食品卫生监督工作,严防重大动物疫病向人间传播,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十一)新闻报道

区宣传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工作宣传的方针政策,密切配合区指挥部,做好疫情发生期间的对内对外动物防疫宣传工作。

五、善后处置

重大动物疫情扑疫工作完成后,区农业局和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疫点、疫区的疫情监测,督促指导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等单位和个人严格做好消毒灭源工作,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对饲养场(户)因扑杀发病畜禽、同群畜禽所造成的损失,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六、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区财政局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足额保障。

(二)物资保障

建立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区农业局要协调相关部门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物资。储备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运输工具、通信工具、疫苗、诊断试剂等。

动物防疫知识范文第2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相关的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出入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有关出入境动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建立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加强动物防疫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制订和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动物防疫及监督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林业、公安、卫生、工商、质量技监、财政、经贸、价格、交通、铁路、航空、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乡(镇)或街道动物防疫组织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五条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办法和国家公布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实施强制免疫的疫病种类,制定疫病预防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扑灭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储备所需药品、生物制品和有关防疫物资。提倡开展动物疫病的商业保险。预防、扑灭动物疫病所需的疫(菌)苗、血清等生物制品的经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做好动物的免疫、消毒、隔离等工作,并按规定建立动物防疫档案。

动物疫病的预防,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记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免疫证明和标志。

第八条饲养动物,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泔水饲喂动物;

(二)使用动物源性饲料饲喂反刍动物;

(三)饲喂的饲料中含有国家和省明令禁用的添加剂及其他物质。

第九条动物、动物产品在装前和卸后,当事人必须对运载工具进行清扫、洗刷,并对清除的污物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已经消毒的运载工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出具消毒证明。禁止使用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的垫料、包装物、运输工具等装载、仓储、运输动物及其产品。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十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辖区的动物疫情实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逐级上报。发现人畜共患的传染病时,应当及时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互相通报疫情,共同采取扑灭疫病的措施。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疫情信息网络,加强地区间的信息协作,及时通报疫情信息。

第三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动物,应当及时向发现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兽医技术人员进行诊断,采取相应的紧急防疫措施,并按规定逐级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十二条动物疫情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第十三条发生动物疫情时,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立即采取措施;对一类疫病的疫区和《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封锁令,实行封锁。

发生前款规定的动物疫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畜牧兽医、卫生、工商、公安、交通、林业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扑灭疫病。

公安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加强对疫区的治安管理和保卫工作;交通等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疫区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动物、动物产品行为的查处;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人畜共患病的预防、控制和诊疗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封锁疫区、疫点,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一)禁止染疫、疑似染疫、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疫点;

(二)禁止非疫区的动物进入疫区、疫点;

(三)根据扑灭动物疫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疫点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和严格控制;

(四)停止与疫情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的交易;

(五)对易感染动物进行监测或者免疫,饲养的动物进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疫点内使用;

(六)对染疫、疑似染疫、病死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单位进行扑杀、销毁和其他无害化处理;

(七)疫区、疫点出入口必须配备消毒设施,疫区、疫点内动物运载工具、用具、圈舍、场地等必须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草、受污染的物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国家和省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对受威胁区的动物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疫病传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乡(镇)和街道动物防疫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密切监视疫情动态。

第十六条被封锁疫区、疫点内的动物疫病完全扑灭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所发病种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再发现染病动物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合格,报原封锁令的机关决定,解除封锁令。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辖区或周边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并根据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动物疫情综合评估意见,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染疫动物及其产品处理设施建设,确保染疫动物及其产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规模动物养殖场、动物交易市场和屠宰加工场(厂)应当具备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能力;不具备相应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能力的,应当委托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定的单位集中处理废弃物,所需费用由委托者承担。

第四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十九条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施。检疫费用按照国家和省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加收其他费用,不得重复收费。

第二十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动物检疫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取得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动物检疫员必须按照检疫规程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下列动物或动物产品,动物检疫员不得签具检疫合格证明:

(一)无法按检疫规程进行检疫的;

(二)未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的;

(三)按规定应当佩带免疫标识而未佩带的;

(四)来源于疫区的;

(五)病死及死因不明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的生猪等动物,依法在屠宰现场实施屠宰前检疫和屠宰后检疫,并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使用的验讫印章(标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未经检疫或者无验讫印章(标志)、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产品,禁止出厂(场、点)、食用、销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检疫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工作条件,认真配合动物检疫员的工作,不得阻碍抗拒;

(二)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烈性动物疫病时,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按规定报告疫情,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按规定采取控制、扑灭措施;

(三)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及其屠宰废弃物,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处置;

(四)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定期消毒;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防疫义务。

第二十四条农民个人自宰自用的生猪等动物,在屠宰前必须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其派驻乡(镇)的动物检疫员申请检疫,动物检疫员应及时到现场检疫。

第二十五条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实行报检制度。在将动物、动物产品运离饲养、经营地之前,饲养、经营者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其派驻乡(镇)的动物检疫员提出检疫申报。动物检疫员应当在国家规定时间内到现场实施检疫。

第二十六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检疫证明和验讫标志。

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贮存、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动物、动物产品登记台账,并保存一年。

第二十七条对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实行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经评估,认为调入有关动物、动物产品具有疫病易发生、传播风险的,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并通知辖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暂停调入有关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动物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暂停调入,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有关防控工作。

动物、动物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通过公路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就近通过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检查站,并向临时检查站报验。通过铁路、水路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向到达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

接受报验的临时检查站或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查验货物以及检疫合格证、消毒证等有关证章标志,对运输工具、包装物等进行消毒,并将报验情况进行登记,对检疫合格证、消毒证、车辆行驶证等有关证件进行复印留存备查,报验情况应当定期向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送。报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调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调入动物、动物产品报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从省外调入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以及乳用动物的,应当先到调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经检疫合格。

第五章动物防疫监督

第三十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执行监测、监督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没有检疫证明、验讫印章(标志)或者检疫证明、验讫印章(标志)不符合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补检或者重检;

(三)对染疫、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

(四)对动物的饲养、经营、贮存、屠宰和动物产品的经营、贮存、使用场所进行检查;

(五)对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证明、合同、发票、账册等资料进行查阅、复制、登记保存;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阻碍其执行公务。

第三十一条动物的饲养、经营、贮存、屠宰和动物产品的经营、贮存场所的工程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十二条饲养、经营、贮存、屠宰动物和经营、贮存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其动物防疫条件及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动物、动物产品无合法检疫证明、验讫标志的,应当立即进行补检或者重检;检疫不合格或者无法补检、重检的,由当事人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使用未经依法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

第三十四条动物防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熟悉动物防疫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五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的具体办法和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动物防疫法》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动物防疫档案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涂改、转让免疫证明和标志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00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动物疫情,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民个人自宰自用生猪等动物未按照规定申请检疫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补检;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暂停调入有关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调入的动物、动物产品未就近报验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责令其到最近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

(二)动物、动物产品尚在运输途中的,随车押运前往报验。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补检,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营、使用未经依法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非经营性行为,罚款的最高限额为*0元。

第五十条罚没款的收缴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一)故意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场检疫的;

(三)不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检疫规程进行检疫,造成漏检、误检的;

(四)不按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疫报告的;

(六)未按规定报送报验情况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通知辖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暂停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动物防疫知识范文第3篇

为进一步做好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提出的用三年时间使渭河水质变清和《市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三年行动方案(-2014年)》文件精神,结合市渭河流域污染防治-2014年目标责任和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治理目标

1、2014年底渭河流域水质控制目标

在生态基流保障的前提下,渭河干流段水质基本达到Ⅳ类(即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30毫克/升,氨氮1.5毫克/升),实现水质基本变清。

2、2014年底在上游水质达到控制目标的前提下,渭河干流断面水质基本达到Ⅳ类,胭脂河按照新区规划确定的功能区达到水功能区划要求。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严把项目准入

严格项目准入,坚决杜绝不符合产业政策和高污染企业落户,禁止审批印染、造纸、果汁等高耗水、高排污项目以及污染严重的化工企业。

(二)坚决淘汰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高污染企业

坚决淘汰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高污染企业;淘汰工艺落后、耗水高、难治理的企业;对无能力进行污染治理、达标无望的排污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对已停产多年的造纸完善相关关闭文件,年年底完成关闭工作。

(三)抓好工业污染防治和管理

在不断加强污染源监管的同时,积极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对已完成污水升级改造工程的兴包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废水深度处理、提标改造工程、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综合废水治理工程、市晁庄实业公司屠宰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工程,年月30号完成验收;督促华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4月开工建设污水升级改造工程,力争年月底完成进行调试运行。对新建、扩建涉水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对不能按照《黄河流域(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挂牌督办。

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一期除磷脱氮提标改工程已进入调试运行,力争年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二期工程正在与投资方洽谈,力争年4月开工建设。2014年6月建成投入调试运行。

(四)加强畜禽养殖监管,切实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加大配方施肥推广力度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减少不合理施肥,降低农业面源污染。示范推广发酵床养猪技术,降低养殖过程中污染物排放和单位能耗。实施农村沼气工程、有机肥加工示范工程建设,推广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重点解决畜禽粪便污染带来的环境问题,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无害化、资源化利用。

市星光良种猪繁养殖有限公司生猪养殖,粪便和秸秆无害化加工工程建成营运,年6月完成项目验收;市赵村桑园兴农奶牛养殖场粪便和秸秆无害化加工工程目前正在可研和环评阶段,力争2013年5月开工建设。

三、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摸清底子。为保证渭河三年变清行动的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环保、水利、住建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渭河三年变清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召开渭河段三年治理行动工作会议,全面传达贯彻落实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渭河段三年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同时,组织骨干技术人员力量,深入企业和沿渭镇办,进行拉网式排查,彻底摸清查实全市水质排放达标现状,掌握第一手资料,为渭河水质治理提供详实可靠依据,确保水污染治理工作扎实开展。

二是强化源头治理,严控污染增量。严格落实排污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等“源头防治”制度,坚决杜绝“两高一资”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落户,切实做到增产不增污。按照“财政投入、市场运作、社会融资”等资金运作模式,积极督促企业大力实施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程,确保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全力加快农村面源污染治理进程,大力推行农村垃圾规范化处置,积极实施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有效遏制农村水质污染。

动物防疫知识范文第4篇

近年来,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病毒不断变异重组,感染力日趋增强,污染面不断扩大,加之我省周边地区疫情频发,重大动物疫病传入和发生风险较大,其防控难度也进一步加大,我市动物疫情形势依然严峻,防控任务更加繁重。为了进一步做好年动物防疫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主要工作

(一)全面、扎实开展动物集中免疫工作

按照全国、全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部署,以及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和防控工作要求,各区、县要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坚持“政府保免疫密度、业务部门保免疫质量”的原则,认真落实防疫目标责任制、责任追究制、考核奖励制、定点联系制以及跟踪督察制,要按照季节性防控与常年性防控相结合的免疫工作程序,进一步制定相应的免疫方案,切实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和各项防控措施,确保防疫工作有力、有效、有序开展。同时,各级动物防疫部门要建立、健全和规范免疫档案,并指导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做好免疫记录。

(二)加强免疫抗体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各区、县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强化动物实验室建设,要求人员到位、规章制度上墙,使动物实验室具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快速监测和疫病诊断的能力。乡级要重点建立疫情测报点,使其具备开展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疫情信息收集上报、病料采送的能力。各区、县农牧部门要切实加大免疫抗体监测力度,继续做好A型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合理安排监测时间,对监测不合格的群体及时补免,充分发挥监测的预警预报作用,提高动物防疫水平。

(三)加强动物防疫队伍的培训和建设工作

各区、县要因地制宜,切实抓好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的培训和建设工作,特别是规模场(户)防疫员的培训、建设工作。紧紧围绕动物防疫工作要求,以提高村级防疫员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实践技能为主要内容,培养一批素质高、技术精、服务好的基层动物防疫人才,全面提升基层动物疫病防控水平,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确保全年动物防疫工作扎实顺利开展。

(四)加强调运畜禽及其产品检疫监管

对异地调运的畜禽,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重防指办[]1号文件精神执行,从月日起各地要停止奶牛、种牛调运审批,暂停奶牛和种牛调运,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暂停出具奶牛、种牛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此前已出具检疫合格证准予调运的奶牛及种牛,到达目的地后,必须进行A型口蹄疫抗体检测,免疫抗体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补免。其他畜禽调运要严格执行农业部、省政府关于动物调运监管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申报审批制度。同时,各地要坚持“动物产品检疫公示制”和外埠入境产品报检制,合理报检点布局,切实加大“查、堵、处”监督力度,形成“以监促检、以检促防、防检监结合”的工作合力,最大限度消除疫病疫情隐患。

(五)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以禽流感、口蹄疫为主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做好诊断试剂、消毒药品、防护服等各种应急物资的储备,抓好应急预备队伍培训、演练等工作,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疫情报告网络体系,提高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确保一旦发生疫情,有效组织、快速反应、及时应对、严格处置。特别是要加强节假日期间的应急职守,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人员到位、联络通畅、反应迅速,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六)加强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

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是我市畜牧兽医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对增强全市畜牧兽医管理力度,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区、县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宣传,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责任,认真做好免疫标识识读器接收、运行工作以及统计信息的报送工作,特别是帮助规模养殖场建立健全信息采集和管理体系,确实全面做好我市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

(七)加快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

各区、县要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全面开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官方兽医制度建设工作,加强官方兽医培训,提高官方兽医工作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要紧紧抓住国家加大动物防疫的有利时机,重点抓好县级、村级冷链系统建设,突出抓好乡(镇)畜牧兽医站和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并进一步整合兽医科技资源,积极开展动物防疫综合研究和服务,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提供技术保障。

二、具体工作要求

(一)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今年动物防疫工作重点做好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鸡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要求各地要对猪、牛、羊、鸡等易感动物全面实施免疫,并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自查和查漏补缺工作。应免动物的免疫密度要求是: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鸡新城疫均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要求是:口蹄疫免疫抗体合格率85%以上,禽流感免疫抗体合格率90%以上,猪瘟免疫抗体合格率85%以上,鸡新城疫免疫抗体合格率85%以上,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省上规定的要求。

(二)结合动物防疫工作做好动物免疫证和畜禽标识工作,动物免疫证必须100%入户;同时,也要全面实施畜禽标识管理,出栏畜禽100%要有畜禽标识。

(三)各地年动物防疫专项经费投入要比年有所增加,村级动物防疫员工资报酬要达到1000元/人以上(不包括中央的660元/人),基本达到我省平均水平。

动物防疫知识范文第5篇

为切实做好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全街道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街道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当前正值低温潮湿天气,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高发季节,春节后又是畜禽填栏补栏高峰期,疫情隐患大,防控任务艰巨。各村(社区)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好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动物防疫工作领导机制。按照“村(社区)保密度,部门保防疫效果”的责任机制,各村(社区)要继续实行“社区(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包户”的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层层签定责任状,协助动物防疫站切实抓好动物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到位,密度达标。

二、坚持预防为主,落实强制免疫

按照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各村(社区)要集中人力、物力、时间,从现在开始按先规模场户后散户、先交通要道沿线、集贸市场周边等疫病高风险区域再低风险区域的原则全面开展春季集中免疫,确保在3月30日前完成禽流感、口蹄疫免疫工作,4月30日前完成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工作,4月底全面结束春防。同时,要及时对新填栏畜禽、免疫已过保护期的畜禽进行补免,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扎实做好基础免疫。对规模养殖场(户)要建立规范的畜禽免疫档案和养殖档案。

三、强化疫情监测,及时处置疫情

针对当前的疫情态势,各社区要密切关注辖区内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动态,一旦发现重大疫情,按照“早发现、早报告、快反应、严处置”的原则,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严防扩散蔓延。

四、加大检疫监管力度

各社区(村)要积极配合畜牧、商务、工商、市场服务中心、交通、公安、卫生、税务等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大对流通环节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管力度,特别是市场检疫检验工作,杜绝病死畜禽及其产品上市交易流通,确保动物产品消费安全。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