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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调研报告

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调研报告

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是重要的前提条件。在农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中之重。“五五”普法把农民作为普法的重点对象之一,充分表明法制教育对于建设新农村具有深远意义。通过对全县普法工作的调查,发现法制宣传教育开展20年来,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尚不尽人意。在一些地方,农民对“法”的产生程序感到陌生,法的作用与效益心存疑虑。

一、法制宣传教育的现状

现状一、滞后的经济建设难以适应现代文明的法律

农村原始的农耕方式依然盛行,经济环境与现代文明的法律还有不相适应的地方。党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解决行路难、就医难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如“两路建设”等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涉及到的征地补偿、乡邻矛盾、婚姻家庭、赡养纠纷等矛盾还相当突出,看似平静的农村却埋没着很多隐患。

现状二、法律与传统道德未能有机结合

农村受数千年传统道德和风俗习惯的意识束缚,农民习惯于接受传统道德、风俗管理约束。信守传统道德的农民相信伦理常情,以人论事,而非以事论人。在农民的宗族观念里,发生在家族、家庭内部的事都是“自己家里头的事”,无论家庭暴力还是族内奸情等都与外界没有关系。在农民的潜意识里,“上法庭”、“打官司”不是一种维权的手段,而是一个骂名。在农村“私了”也是广大农民最愿意做出的选择,而这一选择体现的是小农意识与传统道德伦理观念。面对情与法的碰撞,往往与“打官司”这一“公了”手段背道而驰。可见农民的封建道德伦理观念还残存得比较深,与现代法律意识两者之间有条鸿沟。

现状三、人治传统有碍法治建设的进程

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的立足点与着眼点定位在如何加强管理,注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而忽视其公共管理职能。农民对权力充满追逐与崇拜,表现为对行政的害怕和绝对服从,对领导的感恩戴德和顶礼膜拜。北宋时期的包拯与明朝嘉靖年间的海瑞,他们实行人治,造福百姓,惩恶扬善,带来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了老百姓的权益,他们用行政权力净化社会风气所表现出的人格魅力,亦被老百姓所津津乐道,心悦诚服。民间对“包青天、海青天情怀”久久不能释怀。然而,人治下的稳定、秩序、公正、繁荣都是暂时的,要想保持长期稳定,必须建立法律制度,实行依法治国。

现状四、普法流于形式,宣传力度不大,效果欠佳

普法流于形式,致使少数农民法制观念淡漠。首先是很多地方法制教育没有把握住农村和农民的脉搏,教育内容与农村的现实情况和农民的现实思想不合拍。有的调子太高,把道理讲空了;有的口气太大,理不在点子上,话不在心坎上,农民不入耳、不入心、不入脑;有的“上下一般粗”,对干部和农民要求一个样,农民接受不了。普法流于形式,其次是缺乏实在的内容,宣传力度欠佳,形式上的一般化,普法内容上的呆板生硬。正如一段顺口溜所说:“县市作报告,乡镇听摘要,村里喊口号,群众不知道。”导致法律在传播过程中出现认识与理解上的断层。

二、改善法制宣传教育的对策

如何改变农村、农民民主意识、法律意识薄弱的状况,使国家的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并被每一个人所熟悉运用,通过调查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更新农村普法教育观念

普法教育与新农村建设同步,与农民思想合拍,与时展共进。在活动形式上求新。运用多形式、多途径宣传法律,让农民眼里看得到、耳里听得到、脑里想得到。针对农村村民居住分散,社会生产、生活活动“各自为阵”、文化素质参差不齐的特点,开展“便民、近民、利民”的“送法入户”活动。寻找普法与经济发展的切入点,有效地解决农村普法“空对空”、农民不想学、用不上、效果差的问题。

(二)丰富农村普法教育内容

结合农村山权林界、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问题,选择与农业、农村、农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让普法融入农民生产生活,提高普法教育的针对性。让广大村民做到“法律要求什么我学什么、学什么用什么、用什么就信什么”,依法调解农村日常生活中的涉法纠纷,使广大农民主动融入到普法教育,形成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的良性循环。

(三)创新农村普法教育载体

普法内容贴近群众,根据群众需求,科学制订普法规划。形成以司法所为依托、村调委会为重点、普法中心户为骨干、户户有法律明白人的组织网络,建立普法保障机制。创新普法形式,实现“五个一”目标,即印发一本法制宣传资料、编印一本外出务工农民便民手册、上好一堂法制课、协助化解一批矛盾纠纷、建立一条法律援助“绿色通道”。

(四)注重农村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普法教育的核心是取得实效,让各级领导和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农民点头认可,变“要我学法”为“我要学法”,在农村树立“建设新农村、法治是保证”,“家庭经济再发展,一人违法成枉然”的观念,时刻绷紧依法办事、合法经营这根弦,达到提高农村基层干部民主管理的水平、实现农村文明和谐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