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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案件思考

刑事赔偿案件思考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中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的有关规定,确认程序是办理刑事赔偿案件之前的重要审查程序,未经确认不能进入赔偿程序。因此,能否正确予以确认,直接关系到我们是否能够正确执行《国家赔偿法》,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下面就如何准确的进行确认,本人谈几点看法:

一、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检察机关受理刑事赔偿请求案件之后,便进行了审查确认阶段,这要求我们要认真严格把好审查确认第一关,在审查请求赔偿案件过程中,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一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6条的有关规定,审查是否属于刑事赔偿范围的案件。二是,审查赔偿请求人主体资格,看赔偿请求人是否是受非法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是,审查检察机关是否是赔偿义务机关。四是,认真审查卷宗全部材料,从办案程序立案的时间、采取强制措施、收集证据等方面全面审查,看程序是否存在违法问题,收集证据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问题,不疏漏每一个情节。五是,询问赔偿请求人,认真了解请求人提出赔偿的理由,审查请求人提出的请求是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是否有相关证据需要进一步提供。六是,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由于提出赔偿的案件不同程度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我们还要根据办案过程中客观存在的某些问题,进行必要的调查,彻底掌握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为确认是否给予刑事赔偿奠定基础。

二、履行程序,依法确认

对全部案件审查完毕之后,就进入到依法确认的程序,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情形,应当依法确认,未经确认有违法侵权情形的赔偿申请不应进入赔偿程序。

根据确认进入赔偿程序案件规定,检察机关对有下列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的请求赔偿案件,对违法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决定应当予以确认:

1、人民检察院撤销拘留决定;

2、人民检察院撤销逮捕决定;

3、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

4、不起诉决定;

5、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的复查决定;

6、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

7、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刑讯逼供,或者唆使他人以暴力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作出处理决定的;

8、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作出处理决定的。似上几种情形,检察机关应当确认,按程序依法办理不能以任何理由不予确认。

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证辑不足的案件,要区分不同情形应该确认的要依法予以确认,不该确认的依法作出不予确认的决定。根据《国家赔偿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的规定,对以下有无侵犯人身权要依法进行确认;

1、对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不能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检察机关对其错误拘留的,要予以确认;

2、对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人,检察机关对其错误逮捕的,要予以确认;

3、对于有证据证明有部分犯罪事实的人,检察机关对其拘留、逮捕的不予确认,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检察机关对其拘留的不予确认。

检察机关对于请求返还被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产的赔偿请求,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分别以下情况进行确认:

1、人民检察院做出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复查纠正决定以及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案件中,对查封、冻结、扣押、追缴的财产作出返还当事人决定的,或者具有对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等措施认定为违法的,要予以确认,

2、没有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查封、扣押、冻结、追缴当事人的财产的,要予以确认。

3、有证据证明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产为当事人个人合法财产的,要予以确认。

4、有证据证明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的不予确认。

总之,我们在办理请求刑事赔偿案件中,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依法把好审查确认程序关,依照《国家赔偿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刑事赔偿案件,真正的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保证公正执法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