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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卫生工作意见

农村卫生工作意见

一、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指导思想。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际出发,坚持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农村卫生事业投入,加强乡村医疗技术队伍建设,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改善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逐步缩小城乡之间卫生差距,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保健需求。

总体目标。到2014年,全县基本建立起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健康需求,具有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功能齐全,设施、设备基本配套,卫生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二、加快农村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

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是由政府、集体、社会和个人在县区、乡镇、村范围内举办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要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建立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既要重点建设好县级公立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又要积极支持村卫生室的发展,确保三级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健康协调发展。

1、充分发挥县级卫生机构的技术中心指导作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和卫生监督所、新农合管理中心以及县医院、中医院,是全县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技术指导中心,是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承担着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基层转诊、急诊急救、疑难病症诊治、残疾人康复等服务以及对基层卫生机构及其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等职责。县级医疗机构要突出面向农村、面向基层服务的功能和特点,建立下乡巡回、对口支援、纵向合作等制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开展。

2、强化乡镇卫生院的枢纽作用。乡镇卫生院要加强急诊急救、产科和中医等重点科室建设,强化公共卫生、疾病诊治和卫生监督职能,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做好传染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监测报告与紧急救治,落实儿童计划免疫各项工作;按照孕产妇、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的要求,做好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加强县、乡级产科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及婴儿死亡率,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积极开展农民健康教育促进活动和农村爱国卫生工作;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医疗、预防中的优势和作用,扩大中医药的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治疗及转诊等基本医疗服务;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监督、管理、指导。

3、加强村卫生室网底建设。村卫生室是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网底,主要承担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工作,负责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服务。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配置的原则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的村可组建村卫生所,或按照每2000人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但不得多于三所。对一村多室的,要布局合理,方便就医,统一管理,统一药价和收费标准;对人口较少,不足300人,或农民步行30分钟可达邻近村卫生室的村,可不设村卫生室,但必须由邻近村负责托管,要结合“文明生态村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等各项活动,加快村卫生室发展,力争到2010年实现村卫生室全覆盖。有条件的村卫生室要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鼓励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民服务。要针对村级医疗卫生机构点多、面广、分布不集中的特点,要充分调动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管理的积极性,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制订出这方面的管理制度,改变目前管理松懈、监管不严的问题。

4、合理确定农村卫生机构规模和数量。按照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设施配置标准,合理确定农村卫生机构数量、规模、床位,按服务人口、服务范围、服务功能和服务项目,核定县、乡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量。一般卫生院按每千人口1.2-1.5,中心卫生院按每床1.3-1.5的标准,核定乡镇卫生院人数;每个乡镇卫生院应设防疫、妇幼保健医生3-4人,其中至少应配备一名女妇幼保健医生。

5、加快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制定优惠政策,稳定农村卫生技术人员队伍。按照“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由县人事、卫生部门公开招聘大中专院校的医疗卫生专业毕业生(临床专业以大专以上学历为主)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享受提前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可适当高定1-2级,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优先评定。调离后须重新核定工资,不再享有优惠待遇。对长期坚持在农村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卫生技术人员,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坚持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并重。凡在县以下医疗机构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每5年参加进修学习的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免费为乡镇卫生院培养适宜技术人员。凡在乡镇卫生院从事临床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都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其以上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岗位要具备初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要继续做好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和定期培训考核工作,力争到2015年全县80%的乡村医生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其以上执业资格。

三、大力改进乡镇卫生院管理模式

1、理顺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按照上级的文件精神,乡镇卫生院的人员、财产、业务、经费、管理等都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乡镇政府要继续支持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和发展,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加强组织领导,在政策和资金上继续给予支持,共同发展当地卫生事业。

2、推进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按照精简高效、因事设岗、按岗聘人、竞争择优原则,实行全员聘用制,形成富有生机、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建立良性的分配、激励机制,按照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务定酬原则,在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工资政策的基础上,确定各类人员的内部分配办法。严格内部考核制度,拉开分配档次,使人员分配与技术能力、服务态度和劳动贡献挂钩。

3、积极推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对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统一领导,稳妥推进,逐步完善。乡镇卫生院要对村卫生室的规划布局、业务指导、工作考核、财务管理、人员培训、药品采购等实行统一管理。村卫生室要服从一体化管理,具体管理形式要因地制宜。密切乡、村两级医疗机构的纵向协作关系,提高综合服务能力,正确处理乡镇卫生院与乡村医生的关系,保护乡村医生的利益。逐步推行农村医疗保健机构实行以县为单位统一药品集中采购,但代购方不得以谋利为目的。严格执行《河北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范乡村医生用药行为。

4、积极改善卫生服务模式。建立以乡镇卫生院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为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服务管理模式,通过对社区居民的健康调查和疾病筛查,为居民建立家庭和个人档案,开展卫生防疫、妇幼保健、慢病防治、急诊急救、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家庭康复、临终关怀、健康教育、心理咨询、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卫生保健服务。积极发展医疗专科,逐步形成有一定影响和效益的专科特色。

四、切实加大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力度

要逐年增加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要调整卫生支出结构,重点向农村倾斜,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

县财政要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乡镇卫生院的配套建设和设备更新,提高对农村乡镇卫生院经费补助标准,并按照《河北省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负责安排农村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人员经费、业务活动经费和发展建设资金。根据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安排预防保健机构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对乡镇卫生院院长、预防保健人员的工资给予全额拨付,其它人员按不低于工资总额的60%给予拨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解决好离退休人员工资和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经费原则上通过医疗服务收入进行补偿,对乡镇卫生院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必要经费,由县财政根据医疗服务工作需要予以核定。安排一定数额的农村卫生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农村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村卫生室承担的公共卫生工作费用,县财政要给予每人每月50—100元的补助。

五、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农村卫生事业快速发展

1、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县乡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将此项工作纳入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农村卫生工作,解决影响和制约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作用,切实做好规划、协调和监管工作;发改部门要加强规划和政策引导,逐步加大对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财政部门要确保农村卫生事业资金到位,加强资金监管;农业、宣传、民政、人事、教育、扶贫、计划生育、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致力于农村卫生事业发展。

2、强化农村卫生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要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对农村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依法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医用设备和卫生技术应用等服务要素的准入管理。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管,重点加强对乡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条件、医疗操作规程、合理用药情况和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器械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卫生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保证农民就医安全和获得就近方便的医疗卫生服务。

3、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发展。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农村卫生事业的第一要务来抓,制定科学合理的费用补偿方案,积极引导参合农民就医流向,实现“小病不出乡村,大病不出县区”。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认真贯彻执行《张家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和住院次均费用增长。完善转诊制度,加强农村药品质量和购销监督,建立统一招标、统一配送制度。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不断完善基金使用率、住院次均费用、住院率、县外转诊比例和住院补偿比等考核指标体系,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有序发展。

4、扎实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创建活动。2010年,全县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分别达到75%和60%;2012年达到90%和80%;2013年全部达标。严格按照卫生部《村卫生室基本标准》,加大村卫生室建设力度,实行准入管理,凡达不到标准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予以取消。通过创建活动,规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执业活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操作和疾病诊疗常规,规范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改善医疗条件和服务环境,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