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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经济监管服务意见

国土局经济监管服务意见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一、加强规划计划管理

(一)做好规划调整修改工作。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前,凡列入新增1000亿中央投资计划清单的项目,因选址难以避让基本农田的,可以提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试点工作,按照优先解决“重点、急需、困难”建设项目的原则,抓紧梳理报省确认项目,确保四类建设项目顺利报批。

(二)加快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各地要将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重点予以保障。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实无法避让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在规划修编中要予以调整。

(三)加强用地指标保障。省每年对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及早作预安排。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重点保障列入新增中央投资计划建设项目的用地计划指标,统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确保用地指标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安排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按实际需要同步追加省留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规划指标落实方案在报批农用地转用前上报省厅。

二、加快审批制度改革

(四)进一步提高用地审批效率。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已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掌握压覆矿产资源情况的,可在申请用地预审时报审有关材料,用地报批时不再重复审查。

(五)适当扩大先行用地范围。新增中央投资计划建设项目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工程的用地,在完成项目批准(核准)与初步设计后,由省厅向部申请先行用地。其中列入新增1000亿中央投资计划清单的项目申请用地预审时,在完成初步设计、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可同时申请先行用地。依法须由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地方批准(核准)建设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灾后重建项目,不占用基本农田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以向部申请先行用地。批准先行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在半年内正式报批用地。

(六)加快推进用地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和简化内部审批环节,实行省、市、县三级审查,分级负责。优化报部项目的用地报批材料,对部规定要求上报以外的材料,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查、存档,并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省厅不再要求提供。对线型工程,允许以设区市为单位,分段报批,以加快报批进度。

(七)调整简化采矿权审批登记程序。从2009年1月1日起,在不改变采矿许可证发证权限的前提下,将新设置采矿权的审批权下放到市国土资源局。重大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需开采矿产资源的,项目审批与采矿审批同步进行,并按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在划定矿区范围时不再会审;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时,其工程设计已包含有山体开挖及工程结束后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的,不再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项目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对采矿工程环境已作评价的,不再单独编制矿产资源开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三、提高报批服务效率

(八)积极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加强与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衔接、协调和沟通,建立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情况通报制度,积极推动重大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加快建设用地审批速度。要按照“提前介入、指导市县、加强协调、加快审批”的要求,全力以赴做好用地保障服务工作。开辟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绿色通道”,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积极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四、保障重点项目用地供应

(九)加强产业项目用地投向引导。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基础上,不断强化土地供应政策与产业政策配合与协调,主动引导产业项目用地投向,积极向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自主创新、产业结构调整等新增项目用地供应倾斜。

(十)加快建设用地供应速度。对纳入新增中央投资计划的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及其他农村民生工程、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等建设用地,要加快供地,尽快落实到具体地块。要强化建设用地供应考核责任制,努力提高供地率,各市、县(市、区)前三个年度的土地供应率应分别达到90%、80%和50%。

(十一)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大存量土地挖潜力度,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尽量安排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利用闲置和批而未供等土地。建立健全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监管核查制度和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抓好建设用地的挖潜调整、优化配置,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发挥土地资源的最大效率。

五、加大矿产资源保障力度

(十二)切实保障新增中央投资计划建设项目对矿产资源的合理需求。要严格按照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合理设置采矿权,依据各类重点工程建设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预测,调控矿产资源的开采量,切实做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要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规模大、实力强的矿山企业收购、兼并和控股等方式整合小矿山,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开采的规模化和集约化水平。要针对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可能产生大量砂石料需求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原有矿山的布局情况,合理扩大已有矿山的开采规模,适当延长矿山开采年限,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需求。

(十三)认真做好地质勘查服务工作。要切实加强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地质信息资料社会化服务水平,积极主动为各类新增投资计划项目的工程选址和工程施工提供基础地质资料服务和技术支撑。

六、严格规范用地管理

(十四)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尽量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按照“先补后占”的要求,在用地报批前完成补充耕地项目的验收和入库。对列入新增中央投资计划清单的项目,报批用地时没有条件完成补充耕地的,须提供落实补充耕地资金和挂钩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相关材料和实施计划。

(十五)切实维护群众权益。进一步规范征地行为。申请先行用地的,要先行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征得农民同意,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拨付到当地政府或部门有关资金专户;动工用地前,要将有关费用支付到被征地村组和农户,做到足额补偿。认真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积极预防、化解国土资源行政争议。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提供及时优质的服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保证民生工程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

七、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十六)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严格土地执法监察,在积极做好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和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保障的同时,又要防止各地借加大投资力度、扩大内需之际,搞低水平重复建设,盲目圈占土地,一哄而起铺摊子,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对违背科学发展、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侵害农民利益、大面积侵占基本农田的违法用地和违规操作的,要及时制止,坚决依法查处。对典型土地违法案件要公开曝光,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保证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重大政策的顺利实施。

(十七)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管。在确保工程对矿产资源需求的基础上,严格控制工程红线外开采,严禁无证开采和超量、越界、越层开采,维护正常的开采秩序,保证重大项目工程的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