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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通知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通知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目标任务。坚持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建设优质、高产、稳产、节水、高效农田,增强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治理水土流失,有效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农业科技推广,推动农业科技革命,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大力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千万亩农田质量提升工程,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推广农业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特别是粮食生产能力,扎实推进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以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特色农产区、高效农业为开发重点。

(二)择优立项。把农民群众自愿开发,乡镇、街道(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要求开发、领导重视、政策处理能保证落实,作为立项的前提,再综合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各方面因素,公开竞争、择优推荐、申报立项。

(三)统筹规划。根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利建设规划和高效生态农业发展规划,结合黄岩特色优势农产品产业发展要求,以农民要办为前提确定建设内容,组织相关专家和领导,科学评估论证,精心设计和实施。

(四)控制规模。坚持以资金控制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要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项目计划,在足额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同时,要严格控制项目规模,加强工程预算管理,超支不补。

(五)整合资金。创新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机制,探索以列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项目区为平台,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乱、各出其力、各记其功”的要求,整合各类财政支农资金,集中投入,提高效益。达到项目“建成一个,示范一方,带动一片”。

(六)严守制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区级报账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等规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三、扶持类型及建设内容

(一)扶持对象。土地治理项目扶持对象是广大农民,形式上以乡镇、街道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为单位组织申报。

(二)项目类型。

1、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含山区中低产田改造、控制性工程);

2、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

3、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三)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修)建小型水库(山塘)、控制闸、拦河坝、防洪堤、排灌站、灌排渠系,河道疏浚、水库(山塘)清於,新(修)建机耕路、农田防护林,实施科技推广等。

四、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的组织领导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在区农业工程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下设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农发办”),实行双业主管理,区农发办和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同为业主单位,负责项目的全程管理;特殊的专业性较强的单项工程,区农发办可委托专业对口单位共同实施,实行专业对口单位、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区农发办三业主管理,分工协作。具体职责分工:

(一)区农发办职责。负责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贯彻执行,协助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共同做好项目前期准备,项目工程勘测设计初步会审,筹集建设资金保障工程建设需要,执行区级报账制等管理制度,按照省下达的指标及计划任务组织招投标,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组织对竣工项目的检查验收,项目的会计核算及统计报表编报等工作。

(二)项目申报(实施)单位职责。负责项目的政策公示宣传,项目的调查申报,建设内容的规划布局,各部门、村居及有关单位的协调,工程实施和政策处理,施工现场的进度和质量管理,科技推广等内容的落实,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各类基础资料的编报和抓好安全等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通过省以上检查验收。

(三)受托专业单位职责。积极支持农发工作,协助区农发办做好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按照受托项目工程要求,抽调相应资质的人员,落实责任制,会同区农发办制定实施方案,抓好单项工程实施,加强技术的指导和监督,把好项目进度和质量关,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各类基础资料的编报和抓好安全等工作,确保任务完成。

(四)施工单位职责。按照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要求,认真制定并执行施工计划,抓好工程进度和质量控制,严密组织人工、机械和材料,并做好施工日记。自觉接受业主方和监理的监督检查,对指出的问题要及时改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施工任务。做好资料积累,抓好安全施工,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五)监理单位职责。要认真履行好业主委托的对施工过程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施工方按计划、按设计科学施工、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认真做好监管记录和相关资料整理,及时向施工方指出施工过程中存在着的相关问题或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报告给业主双方,并督促施工及时整改到位,确保工程进度、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五、土地治理项目申报、立项

土地治理项目一般提前一至二年开始项目申报,区农发办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时公开项目申报指南及政策。项目申报坚持公示制,做到程序规范,结果公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区农发办要建立项目库,将各乡镇、街道和其他单位上报的项目建议书纳入项目库管理,择优选项,确定当年申报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上报时由区财政对落实配套资金作出书面承诺,各申报单位要对项目区落实政策处理、自筹资金(投工投劳)等作出书面承诺。

省农发办一般在年底前派员到实地考察、论证后,再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立项下达项目投资控制性指标。根据省农发办下达的项目投资控制性指标,由区农发办牵头组织具体项目设计初步审查,再上报省农发办审批同意。批准后的项目设计和建设内容作为项目建设的任务,一般不得擅自调整,并在一年内完成。

六、土地治理项目的实施

(一)严格工程招投标制度

为加强廉政建设,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土地治理项目的工程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等必须执行《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指导意见》(浙农综办〔2004〕70号)和区纪委的相关规定,要科学合理地组织划分好工程各标段,一律实行公开招投标,或组织政府采购。

1、工程、材料设备和监理等投资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由区农发办牵头组织,会同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共同划分好标段制定好招标文件,在区及以上招投标中心实行委托公开招标;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可委托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招标中心公开招标。

2、个别建设内容量少、分散、专业性强,不宜或不可能组织公开招投标的,如小型机电排灌、喷滴灌等专门设备和水泥预制渠道的采购和安装、小型田间工程及监理等,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采取邀请招标。

3、招标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要合理定价,精心、科学编制工程预算,工程预算必须通过区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审价,委托招标的要加强对招标文件审核和招标现场的监督。乡镇、街道招标中心组织招标的,要求成立招标、评标小组,标书制作要规范,招标内容要在媒体上公告,程序要合法,资格审查要严格,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发生,促进廉政建设。

4、经公开招标确定中标人后,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到区农发办签订合同,并一次性缴清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其中1.5%作为廉政保证金由承包人上交区纪委)。

(二)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施工管理

1、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及时向业主单位报送项目经理、专业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和施工员名单及相关情况。上报人员应切实到位并做到相对稳定,一般不得更换,如确需更换的必须书面报业主单位同意。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的,视同未到岗论处。业主对项目经理要实行考核制度,每月到岗不得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天数,否则,按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规定必须处罚。

2、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必须尽快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计划,并报送给业主和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计划并商请业主同意后下达开工通知书。施工单位要根据开工通知书要求,及时组织相应的人员、机械设备、材料进场施工,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施工任务。

3、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施工组织程序和设计图纸规定的工艺、质量和工程量要求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增减工程量等。在施工中发现确因设计不当、地质问题、政策处理等客观原因无法施工,必须要调整设计或变更工程量的,由施工方书面提出要求,填写“工程联系单”(格式见附件)说明要求变更的理由、调理的要求或变更方案,以及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额变动数据,一式四份报区农发办。由区农发办根据审批权限召集项目申报(实施)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经实地调查,在综合考虑工程质量不降低、投资额度不突破、施工技术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形成一致意见后由设计人员调整设计方案,并予“工程联系单”以书面形式回复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根据手续完整的“工程联系单”,及变更组织施工,并据以办理结算。对未取得报批手续完整的“工程联系单”,擅自改变工程设计,或偷减工程量的,必须返工重新按原设计施工,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施工方承担,并追究相关责任。

由于业主方综合考虑商请设计单位同意要求变更设计、调整工程量的,也必须通过“工程联系单”通知施工单位后实施。施工单位根据手续完整的“工程联系单”,及变更组织施工,并据以办理结算。

设计变更财政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报区农发办批准并转报市农发办备案,30—100万元报区政府领导同意并转报省农发办批准,100万元以上报区政府领导同意后上报省农发办并转报国家农发办批准。

4、项目申报(实施)单位要大力支持施工单位工作,积极为施工单位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要根据施工组织计划,在单项工程进场施工前3日内做好政策处理,以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施工过程中出现政策处理纠纷,施工单位应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并及时报告项目申报(实施)单位领导出面解决,不得采取过急行为激化矛盾,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5、业主单位要抽调懂业务、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质量监管小组,加强对项目工程的监管。业主指派的现场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根据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要求,加强项目工程的监管,并做好监管日记。会同监理人员对不合格的材料有权拒绝进场,对有损工程质量的行为及时提出制止,对不合格工程提出返工或整改意见,可采取“整改通知书”形式,责令限期整改,性质严重的通知返工、停工、扣减工程款、终止合同、没收保证金等。

“整改通知书”是业主单位或监理单位根据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整改要求,由业主或监理单位签发。施工单位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必须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及相关负责人,立即做好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给监理和业主单位。

6、工程施工期间,业主方监管人员会同监理人协商确定,在每月月底前5日内,召集一次有业主单位、监理人员、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等参加的例会,通过例会加强交流沟通,促进项目管理。例会内容:

(1)总结讲评前期情况。

(2)查找问题,分析原因。

(3)布置下一阶段任务,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三)项目工程质量监督

1、区农发办、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对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其中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建设纳入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到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

2、土地治理项目中凡涉及公共安全、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重要工程应实行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要具备相应资质,要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隐蔽工程必须在施工监督人员旁站的情况下施工,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未纳入监理范围的一般田间工程,由项目乡镇、街道成立的工程质量管理小组做好工程质量监管工作。

3、施工单位应将涉及结构安全的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混凝土试块、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取样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送业主单位。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工程建设,已完工检测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必须返工。要求取样送检的内容,施工单位不送检,则视同质量不合格论处。

(四)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施工单位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单项工程后,要及时办理单项工程结算,并向区农发办提出验收申请,区农发办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验收合格后,据以核拨工程进度款,对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改正。

施工单位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总任务后,要向业主单位书面提交项目竣工报告,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区农发办根据施工单位递交的材料,组织综合验收,验收标准按照国家、省农发办规定执行。

市、区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编制工程总决算,结清款项,递交审价、审计等部门审核通过,正式行文向省农发办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时应提供如下资料(装订成册):

1、验收申请和自验报告;

2、项目计划批复文件;

3、项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说明;

4、项目和资金审计报告;

5、项目验收统计表;

6、项目竣工图。

凡市级以上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区农发办要在全区范围内对施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施工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必须按要求做好整改工作,直至验收合格。

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在项目区合适位置设立告示牌。将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时间、开发任务、工程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内容在项目区予以公告,经费由区农发办另行安排。

(五)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的建后管护

土地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由区农发办进行产权登记,与项目乡镇、街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项目乡镇接收资产后,要根据资产情况,划分乡镇、街道、村两级的资产归属,属于村管资产要及时办理移交登记手续,并保留好移交资料。对工程的管护,要落实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筹集管护经费。对受益面广的主要工程,区农发办视情况可适当安排部分维护经费,确保工程安全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七、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的资金管理

土地治理项目资金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省财政资金、区财政配套资金组成,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自筹资金包括村集体、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筹集的资金及群众投工投劳、投劳折资的资金。

(一)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三专”管理: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资金使用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农发办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变通处理或放宽尺度。必要的设计费、监理费、工程维护费、项目管理费等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列支或提取。

(二)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管理遵循“以资金控制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原则,严格执行省下达的控制指标和建设任务,加强工程预算管理和监督,除招标节余的资金部分可作机动安排外,不得随意调增建设内容,或超预算安排建设资金,确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建设内容或调整工程预算的必须经科学论证,报区农发办并向区领导汇报同意后,按工程变更审批权限逐级报批。未经审批擅自调增工程建设内容或超预算安排建设资金的,区财政不予追加,区农发办不予报账,性质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土地治理项目资金实行区级报账制,报账时必须以签订的合同为依据,结合单项工程实施进度及质量状况,由施工单位填制省农发办统一制定的“报账单”(格式见附件2)报工程监理(或质量监管小组)、项目申报(实施)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区农发办。区农发办对口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经现场查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领导批准拨付资金。

相关人员在各环节审核时,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把关,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报账资金拨付时收款单位必须开具正式发票,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四)项目完工时区农发办根据工程决算,经审价部门审核同意并报领导批准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结清款项,退还履约保证金,付清全部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时须按工程款总额的10%预留质量保证金,自区级综合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如数退还(不计息)。工程办理决算后,要及时做好审计送审工作,完整提供各种资料,对审计部门提出的问题要认真做好整改工作。

(五)土地治理项目的扶持对象应有必要的投入。其投入的主要形式是村群集体或个人投工投劳、投劳折资,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的项目自筹部分的资金等。

村群筹资投劳应遵循“自愿互利、注重实效、控制标准、严格规范”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按照村级“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的办法进行管理。村民投工投劳要合理分配任务,并张榜公布,实施时要建立台账,做好记录,在工程完工后由项目乡镇、街道统一登记造册,上报区农发办入账。

八、奖惩

(一)农业综合开发必须坚持奖励和处罚相结合原则,鼓励先进,奖优罚劣,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

(二)土地治理项目立项后,区政府将与区农发办、项目乡镇、街道签订责任书,建立责任制。对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建设任务,顺利通过省农发办、国家农发办验收的,区政府将给予一定奖励;对完不成任务,不能如期通过验收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在全区通报批评,新闻谋体予以曝光,该乡镇、街道一年内不得申报其他农业项目。

(三)施工单位必须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对完不成任务的要严格执行合同规定,按照约定的条款作出处罚,视情节轻重,处以责令返工、不予结算工程款、没收保证金、罚款、或给予通报批评、取消黄岩区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标资格等,性质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九、本意见由区农发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