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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动物疫情控制方案

区动物疫情控制方案

为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可能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发病率或死亡率高,严重危害畜牧业安全和人类健康的其它恶性传染病),确保我区畜牧业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预案。

一、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的启动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启动本应急预案。

(一)辖区内1个镇或街道办事处出现连片疫点;

(二)辖区内3个以上的镇和街道办事处同时出现疫情;

(三)相距我区50公里内的相邻地区发生重大疫情。

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区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区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牧局。主要职责是按照指挥部的决策,负责统一指挥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并及时提出启动、停止本预案的建议;联络、协调有关部门、驻区单位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镇及各街道办事处要设立相应的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和办公室,在区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域内的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普查和报告,并配合兽医部门做好疫情扑灭工作。

(二)部门职责。

1.农牧兽医部门的职责。

(1)调集动物防疫监督及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2)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报和报告,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评估疫情发生风险,预测疫情流行态势,及时预警信息;

(3)配合上级专家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参与、组织对疫区内染疫动物及受感染动物的扑杀及无害化销毁处理工作;

(5)组织开展疫区、受威胁区内动物免疫接种工作;

(6)监督、组织和实施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7)对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和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8)建立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9)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制定资金使用计划;

(10)培训防疫人员并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1)组织开展对疫点、疫区及人民群众的预防灭病宣传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控制。

2.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防疫物资储备库、化验室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计划安排。

3.区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政预算安排及时到位防疫所需经费。

4.区民政局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5.区经济商务局配合支持畜牧兽医部门做好防疫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同时,做好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检查工作。

6.公安分局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发病动物及感染动物的扑杀、无害化销毁工作,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配合动物防疫部门开展强制免疫、扑杀和无害化销毁工作。

7.工商分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加强市场动物及其产品经营活动的监管,严格检查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证明和检验标识;防止未经检疫动物及其产品上市。根据疫情情况,关闭疫区、受威胁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严禁市场现宰现售活禽活动。

8.区卫生系统负责疫区及受威胁区内人群的疫情检测、预防和做好发病人群的隔离、治疗工作。

9.区监察局协助做好防疫监督检查及公路动物卫生检查站检查工作。

10.各部门要加强动物屠宰管理。坚决取缔市场现场屠宰活禽活动。根据疫情情况可建议政府实施禽类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具体组织实施定点屠宰工作。

三、疫情的监测、确认与报告

发现动物有异常死亡情况,各级防疫员应立即向区兽医站报告,接到报告后,区兽医部门要立即将情况上报区农牧局、卫生局和市兽医工作站。同时,区兽医站要立即派技术人员赴现场检查,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病理学和临床等症状,初步判定是否为重大动物疫情。对暂时无法判定的疑似情况要请市兽医部门帮助确诊。初步判定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将情况报区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

基层动物防疫部门、兽医门诊、镇、街道办事处均为疫情监测报告单位,负责接受群众疫情报告并及时上报兽医和卫生部门。疫情的调查、判定和信息实行“一条线”制度,由区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负责。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确认。

1.区兽医工作站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立即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临床症状明显的可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2.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将病料送市兽医工作站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

3.对疑似病例必须专人将病料送市兽医站实验室进行鉴定。

4.初步确认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区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将疫情准确上报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

(二)动物口蹄疫病的确认。

1.依据下列内容,由区级兽医工作站初步确认,由市兽医工作站技术人员诊断确认。

(1)流行病学调查、分析;

(2)典型临床症状;

(3)动物发病率高,死亡率低,传播迅速。

2.初步怀疑的同时采集病料派专人送市兽医工作站实验室进行鉴定和化验。

(三)动物炭疽病的确认。

1.依据下列内容,由区兽医工作站确认,必要时由市兽医工作站派人到现场诊断,给予确认。

(1)典型的临床症状;

(2)各种动物发病急、死亡快;

(3)典型的病理变化;

(4)血液涂片,镜检及血清学炭沉试验证实为炭杆菌感染。

2.必要时,由市兽医工作站,进行实验室分离培养病菌,进行进一步鉴定炭杆菌。

(四)其它重大动物疫病的确认

其它严重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畜牧业生产安全的重大动物疫病,根据疫病的流行特点参照以上疫病确认办法进行。

四、疫情应急反应

发生本预案第一条所规定的三款情形之一的,必须启动全区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

镇和各街道办事处动物防疫员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动物养殖、经营及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或接到可疑动物疫情报告时,区兽医站要立即派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将情况上报市动物防疫部门,对发病动物及感染动物实行临时隔离、控制措施,限制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并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兽医部门与卫生部门的人员同时到达现场,同时调查处理,同时采样检验,提出处理方案。疫区所属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划分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立即调动疫情处理预备队,迅速采取疫情控制措施,严防重大动物疫情对人的感染。同时向区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并将疫情迅速向市紧急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区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要在疫区立即召开会议,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动物及其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区人民政府要封锁令,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及开展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免疫密度和免疫率达100%,迅速扑杀疫情。

五、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

建立区重大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包括疫苗库、药品库、器械库等。储备库由区兽医工作站负责管理。储备物资及具体管理办法见(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办法)。

(二)资金保障。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根据动物疫病防治情况,每年在预算中安排防疫经费,用于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和疫情控制及疫苗补助。区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向区财政局提交储备计划,并负责储备库的建立和物资储备。区财政局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防疫物资购置和疫情处理、监控等。

(三)技术保障。

区兽医工作站负责疫情的普查,流行病学调查和疑似病畜禽的控制、隔离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人员保障。

1.设立区重大动物疫情风险评估专家组,为区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提供控制和扑杀疫情的现场诊断技术和决策建议。

2.区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培训扑杀重大动物疫情预备队。同时,积极调动公安、武警和基干民兵,协助控制、扑杀疫情的工作。

六、责任追究

镇、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责任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岗位职责,对防控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渎职不作为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根据《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自治区畜产品安全责任制》追究责任。

七、其它事项

(一)镇和各街道办事处参照本预案,从辖区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辖区的重大动物疫情控制预案。

(二)对重大动物疫情实施诊断、免疫、检疫、普查、消毒以及相应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按照国务院财政、物价部门和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规定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