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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过期失效药物回收管理办法

家庭过期失效药物回收管理办法

一、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实行定点回收,家庭和个人可以将过期的药品送到附近的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点,由回收点统一回收。

二、未设定回收点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不得回收过期品。

三、过期失效药品的回收只限于家庭和个人,不含各类组织和单位的过期失效药品。

四、对群众送交的过期失效药品,不论数量多少不得拒收。

五、定点回收单位要实行专人负责,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应统一登记在《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登记表》上,详细记录所回收药品的品名、生产厂家、数量、送交人及参与清理的药师。

六、定点单位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要集中存放在“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箱”(统一标识)中,要妥善保管。尤其对回收的二类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要特别加强管理。所有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禁止销售或流入社会。

七、对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实行统一管理,每年9月份,集中收集,并填写《过期失效药品交接单》,定点单位和监管单位人员双方签字后各留一份,由咸阳市秦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集中统一销毁。

八、对工作规范的回收点要予以表彰,对管理不善造成的回收的过期药品再次销售或外流的,一经查实,依据《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九、坚持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服务的公益性,完善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服务功能,鼓励医药企业开展家庭过期失效药品换购、有奖回收等活动,企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十、发挥药店的阵地作用,过期失效药品回收定点单位在回收时,发放有关科普材料,向群众宣传回收过期失效药品的意义和作用,宣传合理用药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