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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推进调解完善意见

司法推进调解完善意见

化解民间纠纷、保护全区社会稳定和谐、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改善我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人民调解作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推动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推进全区社会与经济全面协调发展,结合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统一认识。

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共建共享和谐平安南开的重要举措。近几年来,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区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矛盾纠纷,维护全区和谐稳定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份、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元化,社会矛盾日趋多样化,对人民调解工作也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实际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人民调解工作认识不到位、机制不完善、工作不规范、队伍素质不适应、社会认知度和权威性降低等问题,影响了人民调解职能的充分有效发挥。因此,进一步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对推动全区中心工作,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深化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特点、规律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与指导,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继续做好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的同时,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围绕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积极参与劳动争议、医患纠纷、物业管理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促进民生问题解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为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平安和谐南开做出积极贡献。

二、明确职责。

进一步建立健全区、街、社区、调解小组四级调解组织网络,针对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多发的形势。努力形成以街道调委会为主导,社区调委会为基础,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为辅助,调解小组和信息员为触角的多层级、宽领域、无缝隙、全覆盖的调解组织网络,力争做到有矛盾纠纷需求就有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

区综治办、法院、公安南开分局、司法局、建委、经贸委、民政局、财政局、社区办、信访办、房管局、教育局、卫生局、劳动局、市政局、园林局、规划南开分局、综合执法局、工商南开分局、工商联、工会、团委、妇联的分管领导为成员。主要负责指导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协调区有关部门做好人民调解工作;适时组织总结、表彰、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研究、制定人民调解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组织搞好人民调解调研工作。区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区调委会,区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办公室主任由区司法局分管局长担任,区综治办、法院、公安南开分局、民政局、房管局、劳动局派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区调委会主任由区司法局分管局长担任,各成员单位职能科室负责同志、律师、法律工作者代表、南开供热公司、自来水南开分公司、城西供电局等单位的职能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下设若干调解小组,负责调解重大、疑难纠纷和跨街域纠纷,案件卷宗整理,以及纠纷调解有关数据及典型案例的统计上报工作。

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街道综治办、民政、信访、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实施全街人民调解工作;贯彻落实区人民调解领导小组工作方针政策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有关部署;制定全街人民调解工作年度计划、目标和长期发展规划。街道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街道调委会,街道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司法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街道调委会由司法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任,社区调委会主任代表为成员,负责组织对本街域内矛盾纠纷隐患的排查,调解重大、疑难纠纷和跨社区纠纷,案件卷宗整理,以及纠纷调解有关数据及典型案例的统计上报工作。

居委会其他组成人员任调解委员。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矛盾纠纷隐患的排查,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社区居委会调解主任担任。纠纷案件的调解,案件卷宗整理,以及纠纷调解有关数据及典型案例的统计上报工作。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若干调解小组,每幢楼为一个调解小组,组长由楼栋长担任,成员由楼门长组成。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矛盾纠纷隐患的排查,纠纷案件的调解,案件卷宗整理,以及向社区调委会上报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各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在同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为成员,接受南开区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组织建设和业务开展的工作指导。负责本单位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组织对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矛盾纠纷隐患的排查,纠纷案件的调解,案件卷宗整理,以及纠纷调解有关数据及典型案例的统计上报工作。

三、加强队伍建设。

增强人民调解的社会效果,调解员是案件调处成功的关键。提高调处民间纠纷的成功率。关键是不断提升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逐步建立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知民情的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一)严把“入口”关。

要紧紧抓住全区区域调整、居委会换届选举等有利时机,社区调委会是全区调解组织的中坚力量。为进一步增强社区人民调解员队伍活力。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吸收志愿者等方法,拓展人民调解员选任渠道。积极做好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整和充实工作,注重吸收高学历、高素质人员充实到社区调委会。

(二)加强培训。

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手段。要通过培训,加强培训是全面提高基层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使广大调解员了解必备的法律知识,熟悉调解程序,掌握调解的基本方法和技巧。采取多种形式对区域性调解组织进行分级培训,对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进行分类培训。积极探索以案释法、参入法院审判实践、举办人民调解技巧观摩会、知识竞赛活动等方法,提高培训质量,不断增强调解员为民服务意识和依法依社会公德调解的能力和技巧,以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

四、加强规范化建设。

(一)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三项机制”

全面落实调解前、调解中和调解后的各项预防措施,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人民调解工作方针。逐步构建党委政府主导,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有机结合,综治、劳动、房管等部门齐抓共管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1建立和完善内、外部调解联动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及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自觉履行各自职责。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与法院、公安机关、信访、房管等部门衔接互动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民间纠纷调解情况。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通过内外协作,多方沟通,形成各项资源有效整合、内外部调解联动的工作格局。

2建立和完善民间纠纷突发性案件快捷反应机制。为有效遏制民间纠纷激化成恶性事件。充分发挥各级调解组织应急小分队作用。一旦发生突发性事件,快速做出反应,联合行动,控制局势,进行积极有效的现场调处,防止事态恶化升级。

3建立和完善考评和激励工作机制。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按年度对全区各级调委会工作逐级进行考核。对于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由区政府适时予以奖励和表彰。

(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六项制度”

本着“宜早不宜迟、宜解不宜结、宜疏不宜激、宜决不宜拖”方针,人民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积极主动地组织开展全区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排查活动。采取因时预防、因地预防、因人预防、分类预防、重点预防等有效手段,切实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1纠纷管辖责任制度。原则上按照分行业、分区域进行管辖。一般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居住地的社区调委会(工作单位的基层调解分会)受理。

2纠纷集中排查制度。各级调解组织要按照全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到不遗不漏,并做好汇总、存档、上报工作。

3纠纷协调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区、街两级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认真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研究解决办法。对于重大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4人民调解协议书制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有关要求。统一格式、统一装订、统一存放,并做到材料完整、准确、齐全。

5收案登记报告制度。各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要将矛盾纠纷情况逐一登记造册。掌握和控制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并按期逐级上报,坚决防止漏报、虚报、错报现象发生。无重大矛盾纠纷的实行零报告制度。

6督查回访制度。各级调解组织对调解成功并形成调解协议的矛盾纠纷。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调处结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基层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为党委、政府依法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提供依据。

五、保障措施与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各单位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推动和对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层层抓好落实。对因矛盾纠纷排查控制不力,违反调解工作纪律,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发生“民转刑”自杀或群体性上访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要实行逐级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二)加强物质保障根据《人民调解组织条例》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对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区财政应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财政预算,切实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经费、人民调解员培训经费,落实人民调解员补贴及表彰经费,以充分调动全区广大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积极性。

(三)加强法律支持和指导区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和改进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帮助人民调解员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纠纷的能力。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民事案件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依法予以确认并支持;对具有给付义务的人民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和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向承担给付义务一方的当事人发出支付令,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四)加强人民调解宣传力度要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人民调解始终。有针对性地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当事人和全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引导大家遵纪守法,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为减少犯罪,预防犯罪,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做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