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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运营综治意见

交通安全运营综治意见

为了强化对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建筑垃圾运输车、建筑沙石材料运输车(以下简称“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的监管,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城市建设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综合治理原则和工作目标

综合治理原则:统一领导,部门联动;源头治理,属地管理;严管重罚,标本兼治。

工作目标:驾驶人、车主、企业负责人等从业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显著增强;交通安全与营运制度进一步完善并得以落实;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长效监管机制基本形成;“三车”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明显减少。

二、强化属地管理,完善县区监管职责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的属地监管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严格履行监管职责。

(一)将“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明确专门工作机构,建立辖区范围内“三车”及相关企业的信息档案,与相关企业签订“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管理责任状,组织“三车”驾驶人及企业负责人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法规教育培训。

(二)各区应当向辖区内的“三车”相关企业派驻安全督导员,对企业落实“三车”交通安全制度情况予以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将监管督导情况形成书面记录,经分管负责人签字后上报,集中治理期间应当每天上报。

(三)组织安监、公安交警、城管、交通运管、建设等部门实行联合执法,实现全天候的路面巡查,巡查结果经区政府负责人签字后定期上报,集中治理期间应当每天上报。

三、强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做到关口前移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创新工作机制,落实具体责任,切实履行对“三车”及相关企业交通安全与营运的监管职责。

(一)市城乡建委应当与混凝土生产运输企业签订交通安全营运责任状,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是否有安全施工、安全运输措施以及建筑垃圾处置手续进行审查;在审核发放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资质证书时,应当对是否有安全运输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建立安全运输措施的,不得颁发有关证书。

(二)市城管局应当与有关企业签订交通安全营运责任状,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在核准建筑工地处置建筑垃圾许可、审核发放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对垃圾运输单位是否符合资质要求、运输车辆是否按要求登记发证予以审查。

(三)市交通运输局应当与建筑沙石材料运输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存储安全风险抵押金。在发放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前,应当对建筑沙石材料运输车辆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沙石材料的装载是否实现规范化管理、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运输措施进行审查,从源头上治理超限、超载运输。

(四)市人社局要加强对“三车”相关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与驾驶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理确定劳动报酬标准。

(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需要进入市区行驶的“三车”审核发放道路通行证,与交通运管部门核发车辆道路运输证、城管部门核发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实行联审联批;对于无营运资质企业的车辆、未与有关部门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并落实交通安全制度的企业的车辆、未安装GPS终端设备的车辆、未按规定放大喷涂车辆号牌和企业名称的车辆,不得核发道路通行证;对于无道路通行证进入市区行驶的“三车”依法予以扣留,属于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责任的,对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予以处罚。

四、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混凝土生产运输企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筑沙石材料运输企业要严格履行“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三车”营运全面推行公司化管理。在本市从事预拌混凝土、建筑垃圾、建筑沙石材料运输,必须实行公司化管理,企业应当对车辆与驾驶人实行统一管理(具体管理细则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未取得运输经营许可与资质的单位及个人,不得从事预拌混凝土、建筑垃圾、建筑沙石材料的运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将运输业务委托给未取得运输经营许可与资质的单位及个人。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企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和安全生产必需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投资人承担。

(三)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交通运输安全教育和培训。对聘用的“三车”驾驶人,要组织开展上岗前培训。

(四)“三车”必须按照规定安装GPS终端设备,企业设立GPS监控平台,并将信息数据实时传送至市交警支队。

(五)“三车”应当在规定位置放大喷涂车辆号牌和企业名称。严格实行限速行驶,“三车”在市区行驶,二环内不得超过50公里/小时,二环外不得超过60公里/小时,交通限速标志低于本规定的,按交通限速标志执行。

(六)按规定缴纳存储安全生产安全风险抵押金。

(七)企业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的要求驾驶运输车辆。驾驶人违规被行政机关处罚的,企业不得为其承担罚款。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与休息制度,因生产特点需要实行综合工时制度的,应当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企业应当合理确定驾驶人的运输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其中计件工资在驾驶人劳动报酬中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30%。

(八)各类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建筑施工、沙石材料采购招标文件中要明确运输安全管理责任,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沙石材料供应单位要严格按投标文件落实交通安全与营运责任,相关运输业务必须发包给证照齐全的运输单位,并与建筑垃圾、建筑沙石材料、混凝土生产运输单位签订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交通安全营运责任及责任追究措施。

(九)市重点工程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项目承建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管,与承建单位签订运输安全生产责任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根据市“三车”整治办公室的建议,依法中止与有关企业的施工合同、供料合同。

五、完善联动执法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一)监管部门对“三车”违法行为一律按上限处罚。公安交警、城管、交通运管、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要严格执法,对“三车”驾驶人及相关企业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

(二)强化执法联动,严处违规车主及相关企业。在依法处罚“三车”驾驶人的同时,对车主及相关企业的违法行为要一并查处。市“三车”整治办公室每月对“三车”交通违法和责任事故汇总分析,将信息分别抄告城管、交通运管、城乡建设、安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车主及相关企业的违法行为予以追究,并及时将查处情况予以反馈。

(三)建立“三车”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制度。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三车”违法行为信息(包括违法车辆的车牌号、驾驶人、车主、企业名称、企业法人等)和查处情况,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建立严重违法“黑名单”制度。对于多次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驾驶人、车主、企业,除了从重处罚外,市“三车”整治办公室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布。驾驶人被列入黑名单的,不得驾驶包括“三车”在内的营运车辆;车辆被列入黑名单的,收回其道路运输证和通行证;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的,依法吊扣其许可证、资质证书或者取消其投标资格。

(五)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各职能部门,加强对“三车”相关企业交通安全与营运的监管。对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六、加强领导,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制度

“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的综合治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作,确保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一)市“三车”整治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各县区、开发区、各监管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研究解决“三车”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市“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专项资金,对安全营运的“三车”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予以奖励。

(三)各区、开发区、各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治理“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工作人力和经费的投入,各区可根据工作需要选聘一批安全督导员;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综合治理工作的扎实开展。

(四)建立督查制度。由市政府组成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级、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向全市通报。对制度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力的县区和部门,将按照问责制度的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

(五)各区、开发区、各监管部门要依据本《意见》研究出台具体的监管工作细则,市辖三县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县“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