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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建设用地复垦制度

国土局建设用地复垦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设用地复垦是指农村宅基地、废弃工矿企业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复垦成耕地的行为。

第二条为深入开展建设用地复垦工作,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52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管理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01〕2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与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中心村镇建设、村庄整治及下山脱贫工作相结合,切实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和农民居住条件,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发展粮食生产能力。

第四条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因地制宜,适当超前,科学编制村庄布局规划和乡镇、村庄建设规划,以规划统揽全局,指导和推进新农村建设,带动农村社区发展。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是建设用地复垦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复垦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安排和项目立项报批、工程设计、施工管理、质量监督、资金筹措与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水利、农业、林业、财政、规划建设、统计、审计、监察、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提供优质服务。有关部门具体职责由市政府办公室另行发文确定。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实施建设用地复垦的主体,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复垦资源调查,项目所涉及的拆迁补偿与安置、土地调整、政策处理、工程招投标、工程现场管理与监督、信访调处。

第二章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必须在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禁止开垦区、城市总体规划及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区以外的建设用地区实施。

第七条项目立项及实施程序

(一)书面申请。符合复垦项目立项条件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立项申请。

(二)实地踏勘。市国土资源局受理项目立项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并在15个工作日内明确可否立项意见。

(三)申报立项。经实地踏勘认定可以立项的复垦项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反映项目区内地类、土地权属界线、界址的1:500~1000实测地形图、规划设计图,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及项目区现状照片。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浙江省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呈报表(单位面积统一使用公顷,要求准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4)项目区内土地使用权单位或农户同意的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书面决议,农户户主签字同意率原则上要达到100%。

(5)集中安置点规划设计方案和投资预算方案。

(四)立项报批。在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上报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确认。

(五)工程招投标。经批准立项的复垦项目、集中安置点土地平整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工程,必须进入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公开对外招标发包,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项目业主,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六)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由市国土资源局与项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责任书应明确复垦的地点、范围、面积、工程建设内容、项目竣工时间等。

第八条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严格组织工程施工,加强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做好技术指导服务,严把质量关。各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及时提供有效的保障措施。

项目区内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拆迁、清除,需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请批准。

第九条项目建设标准

(一)新增耕地图斑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全部拆除,项目区内碎石必须清除。

(二)土地、水利等条件符合垦造水田的不得垦造旱地。

(三)同一田块内田面应保持平整;与农田相邻的地块,如复垦成水田,高差应与周边农田相一致,路、沟、渠与周边农田相连。土壤耕作层不得少于30厘米,适合农作物耕种要求。

(四)坡度大于15度的,必须设置成水平梯田,不同水平梯田间高差在1米以上必须设置石砌田坎,并用砼压顶。

(五)7亩以下的可以用田埂分割土地,7—15亩的要有生产道,15亩以上的应设置田间道,道路布局合理畅通,斜坡路及4米以上道路外侧应当砌石,路面夯实。

(六)水利设施配套,7亩以上的应布置排水沟,复垦为水田的应有沟渠配套。无水源保证的地方,按需建造灌溉用的蓄水池。

(七)复垦后的耕地必须种上农作物。

第十条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验。经初验合格,由市国土资源局向衢州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复验认定。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竣工验收表(面积单位统一使用公顷,要求准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二)分村面积认定表(需加盖测量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公章)。

(三)复垦前后地类统计表(测绘单位公章)。

(四)农业部门认定(涉及新增耕地划为标准农田的,需加盖公章)。

(五)复垦前后土地权属认定(需加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公章)。

(六)新增耕地图斑表(需加盖测量单位公章,合计面积需与竣工验收表中实际新增耕地面积一致)。

(七)如规划设计有调整,需立项批准单位出具项目调整说明。

(八)涉及河域滩涂的,需水利部门出具意见;涉及林地的,需林业部门出具意见。

(九)复垦后的耕地耕种承包合同或分户耕种清册。

第十一条复垦耕地种植管理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市国土资源局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复垦耕地承包经营责任书,督促村队及时将复垦后的耕地对外发包,鼓励集中承包、规模经营,严禁抛荒。市国土资源局暂留30%的乡镇、街道复垦奖金作为新增耕地种植保证金。一年后通过种植复查合格的,保证金退还;种植复查不合格的,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二条实施拆迁补偿与安置,必须充分维护土地、房屋等财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农民群众意愿,使拆迁户迁得出、安得住。

第十三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项目立项后,应认真做好项目区内人口、户数和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的调查摸底,查清需拆迁安置的人数、户数,需拆迁建筑物、构筑物的类型、面积,以及需迁移、采伐、损毁的林木、青苗等的种类、数量,为补偿、安置提供准确的数据。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拆迁补偿范围:

(一)住宅:按结构分为砖混、砖木、泥木,按权属合法性分为村民合法住宅、应拆未拆住宅,未批先建住宅。

(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厕所(除生态性公共厕所按砖混结构住宅标准补偿外)、猪舍、牛舍、围墙、水泥晒场、水井、坟墓等。

(三)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前屋后的经济林、青苗等。

(四)通讯、广播电视、电力杆线明显影响工程施工和复垦后土地耕种的,应当迁移。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费用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户造册,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国土资源局核准。补偿费用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下拨到乡镇、街道财政,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核准后的补偿额发放到户。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

第十六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妥善做好复垦项目区拆迁户的安置,负责建房用地的调整、落实,鼓励拆迁户利用中心村、集镇现有存量建设用地建房落户;新建的集中安置点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广泛征求拆迁户的意见,合理选址,科学规划,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安置拆迁户,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十七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负责做好拆迁户安置宅基地用地报批手续的办理。分散安置的每户建筑用地面积按市政府统一规定大户125m2、中户110m2、小户90m2的标准申报;集中安置的每户建筑用地面积原则上统一按110m2标准设计户型,报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局审批。

第十八条坚持一户一宅。凡拆少建多的拆迁户,其差额部分宅基地,应缴纳100元/m2安置土地平整和基础设施配套成本;凡拆多建少的拆迁户,其差额部分宅基地(不含应拆未拆、未批先建的房屋),给予80元/㎡的标准补偿。世居非农业户口拆迁户,凡其房屋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农业户口拆迁户标准安排宅基地。房屋拆除后不申请安排宅基地的,按原土地使用权证的建筑占地面积80元/m2的标准补偿。

第十九条实行集中安置的新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负责无偿提供安置土地,平整和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资金纳入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成本。

第四章项目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资金来源:

(一)复耕指标使用收回的成本。

(二)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部分。

(三)造地改田资金专项用于耕地复垦部分。

(四)省补宅基地整理资金。

(五)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家、省返还部分。

(六)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项目资金支出范围:

(一)勘察测绘费。

(二)规划设计费。

(三)拆迁评估费、拆迁安置补偿费。

(四)林木、青苗补偿费。

(五)林木采伐报批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绿化费、水土保持费、地力培植费。

(六)复垦工程建设资金。

(七)集中安置土地报批费用及土地平整、基础设施配套等资金。

(八)复垦工作业务费,乡镇、街道工作经费。

(九)项目会审、验收、奖励等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项目投资控制标准: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宅基地整理项目,必须垦造水田,项目投资按经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投资预算控制,并按获取复垦指标给予乡镇、街道和村3000元/亩的奖励(含工作费);建设20户(含)以上集中安置点的,给予5000元/亩的奖励(含工作费)。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外的宅基地整理项目,垦造水田、旱地的分别按获取复耕指标2万元/亩、1.4万元/亩包干控制投资预算,其中奖励1400元/亩(含工作费)。

(三)废弃工矿企业等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垦造水田、旱地的分别按获取复耕指标1万元/亩、0.4万元/亩包干控制投资预算,其中奖励1400元/亩(含工作费)。

第二十三条复垦项目投资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在取得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备案后,根据审核的规划设计方案、投资预算方案下达。

第二十四条项目资金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分期拨付。

第二十五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独立核算、自求平衡。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实施,对确需调整规划设计方案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踏勘论证,作出设计变更和投资预算调整方案,并经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审后方可准许。

第二十七条项目竣工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编制项目投资决算,自觉接受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的项目审计。

第二十八条复垦工作业务费按复耕指标收取投资成本总额的4%提取,其中0.5%—1%用于奖励相关有功人员。

第二十九条复垦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另行制订细则。

第五章土地权属管理

第三十条在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立项前,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应做好原有各类土地的权属调查,摸清各类土地的权利人及其合法性,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凡应当注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必须及时予以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复垦后的土地,原为国有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经营;原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不变,其土地使用权、经营承包权根据农民群众意愿,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对外发包,也可分户承包。

第三十二条复垦后的耕地必须列入年度统计年报。建设用地复耕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使用,对实施建设用地复垦力度大、创造复垦指标多的乡镇、街道,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