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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局就业中介管理意见

劳保局就业中介管理意见

一、规范境外就业中介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按《*省〈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规定,要先经相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依法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并向市境外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缴纳70万元备用金后方可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开展活动。备用金存入市境外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银行专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未经市境外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备用金。备用金用于在境外就业中介活动中因职业介绍机构责任造成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及支付罚款、罚金。备用金动用后,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在60日内补足规定数额,逾期未补足的,不得再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职业介绍机构解散或核准证被注销后,如2年内未发生针对该职业中介机构的投诉或者诉讼,可凭市境外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具的证明,到开户银行领取其备用金。

按照便于管理、便利群众、相互监督的原则,我市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为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招用外派劳务人员的职业介绍机构原则上集中设在劳动力市场内或市区中山路东段区域。

按《*省〈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有关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前必须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无批准文件的,不得,市内各新闻媒介要严格执行。

二、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

设立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且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查处和正在查处尚未处理完毕的;

2.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

3.具有取得法律、外语、财会、职业指导专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为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招用外派劳务人员的职业介绍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4.须与境外(内)合法中介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协议书;

5.备用金不低于70万元。对原经相关部门批(核)准设立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核准证)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按有关规定办理更换许可证(核准证)手续,同时将备用金补足到70万元。

申请设立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向*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征得*市*局同意,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初审同意并征得省*厅同意后,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

三、加强境外就业中介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省<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规定,各负其责,加强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监管,依法取缔非法境外中介行为,严厉打击境外就业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

1.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年底进行中介资格的复核认定,对不合格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注销职业介绍核准证,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按照《*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职业介绍活动,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2.市*局负责出入境秩序的管理。单位和个人非法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骗取出入境证件,没有违法所得的,由*机关按照《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登记注册和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督管理。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各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省<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规定。

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劳务输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江政办发〔20*〕20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