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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金使用管理细则

社会救助金使用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广泛动员社会资源,募集善款、开展社会救助行动,专门设立*市“博爱在*”社会救助资金项目。

第二条“博爱在*”社会救助行动是我市红十字会的一个公益品牌项目,是公益募捐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募集的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加强我市“博爱在江淮”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安徽省“博爱在江淮”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博爱在江淮”社会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助资金”)属于社会公益资金,是从社会各界募集来的公益善款,该资金执行政府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挪用。严禁用救助资金进行投资经营活动。

第四条救助资金要按照《*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管模式,专户管理。

第五条救助资金来源于“博爱在江淮”公益募捐活动募集的所有善款及其利息收入。

第六条救助资金使用范围:

1.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救助;

2.贫病儿童大病救助;

3.救助生活困难群众,资助贫困大学生;

4.开展红十字会“新农合”工作;

5.其他救助活动。

第七条救助资金使用坚持扶危济困的原则、捐赠人意愿和受助人需求相统一的原则,结合当年救助的重点,确定年度资金使用项目总体安排,分轻重缓急,有计划、分步骤地筛选救助对象,实施救助活动。

第八条救助项目的申请和审批。需要救助的对象向所在地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填写救助申请表,并附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以及农村低保证书复印件、由受助人或监护人所在单位或社区、乡镇出具的因孩子生病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以及需受助项目情况的说明),由所在地红十字会审核审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需要提请省、市红十字会救助的,需将拟救助对象的材料和当地红十字会的救助情况和审核意见上报市红十字会,市红十字会审核审批并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或由市红十字会审核汇总后,将拟救助对象的材料上报省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救助按照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逐级审核上报,由市红十字会审核审批并报市财政部门复核。

第九条救助资金的发放。市红十字会根据审核审批意见,将救助资金拨付到受助对象所在地红十字会,所在地红十字会直接将资金拨到受助人的银行帐号上,并将受助人签名的有关表格上报市红十字会,同时在当地张榜公布。

救助物资的发放。根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情况,如确需进行物资救助的,市红十字会根据《政府采购法》对物资进行集中采购,并将物资发放到受灾地红十字会,受灾地红十字会将物资发放到受助人手中,并将受助人签名的有关表格上报市红十字会,同时在当地张榜公布。

第十条救助资金项目管理成本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救助资金公益捐款总额的3-5%(1000万元以内按5%,1000万元以上按3%)作为项目管理成本的约定制度。专项用于救助资金的工作经费,包括:组织宣传、会务、印刷、差旅、通信等工作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上级红十字会负责对下级红十字会救助款物的支出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各级红十字会负责对受助人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对违反使用规定的,有权将已决定资助的款物缓拨、停拨,直至收回已拨付的款物。

第十二条救助资金依法接受上级或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依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已造成后果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提请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每年提交市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向“博爱在江淮”公益募捐活动组委会通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