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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效能社会评价办法

市行政效能社会评价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深化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升机关行政效能,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1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提升机关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成委发〔20*〕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主体)

行政效能社会评价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市机关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主要为区(市)县政府和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四条(评价主体)

评价主体主要为行政机关的服务对象,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派人士、无党派人士、特邀监察员等。

第五条(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主要为依法行政、廉洁自律、政务公开、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内容。

第六条(评价原则)

行政效能社会评价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评,重要事项实行一事一评。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定期与随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力求评价客观真实、科学准确。

第七条(评价方式)

评价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代表评价。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派人士、无党派人士、特邀监察员和企业代表等召开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等进行评价。

(二)群众评价。通过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报纸公布调查问卷,开通广播、电视热线,采取面对面调查等形式开展群众评价。

(三)专项评价。通过电子监察系统提取相关数据进行专项评价。

(四)其他评价。

第八条(评价实施)

评价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评价方案。确定评价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制作评价问卷等。

(二)组织检查评价。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召开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和明察暗访等,了解被评价单位工作情况。

(三)进行综合评定。根据评价掌握的数据和资料,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评价处理)

评价意见报市机关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评价结果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制作报告。根据评价情况,及时制作综合评价报告,供市委、市政府决策参考和相关单位对照检查改进工作。

(二)及时整改。针对评价情况和公众意见建议,相关单位应当在接到评价报告或整改通知后1个月内,进行整改并报告;暂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及时报告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说明,待条件成熟时及时整改。

(三)情况反馈。整改情况可以通过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根据需要也可以在相应范围内公布。

(四)纳入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年度市级综合目标进行考核。

(五)责任追究。对在评价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单位,按照《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等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条(实施方案)

行政效能社会评价与软环境测评合并进行,具体实施方案由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