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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财务制度范文精选

行政单位财务制度

行政单位财务制度范文第1篇

在将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互结合之前,首先要理解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不可以将两者割裂开来,而是要同样作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控制点加以重视。首先要注意到,资产管理的资金来源是行政单位的预算管理。而后,行政单位如果能够进行正确的资产管理,就能够有效的提高自身的资产利用效率,为行政单位的预算管理提供了便利,使更多的资金可以用到其他的职能上。资产管理是对预算管理的完善与延伸,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在预算管理之中就可以节约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其他事项之中。减少资源的浪费,这也是我国行政单位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在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中,一方面要做好预算管理,确保其科学合理,符合行政单位的实际情况,让行政单位能够更好的进行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资产管理的关注,让资产管理更多的发挥其作用,让预算管理更加宽裕,也使行政单位能够更好的对自身财务情况进行处理。但是从根本上还是要加强行政单位的监督与管理,避免不合理的支出,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二、目前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预算编制所依据的资产配置标准

没有资产配置标准,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就不能落到实处。对于任何行政单位来说,都需要一个固定的标准化的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如人均办公用房及基本办公设备的配备,不同技术和职级人员的专用和通用设备的配置等。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的分配上显得无序,各个部门和各层领导对于固定资产的分配准则随意更改,或者固定资产分配不合实际情况,让工作人员的工作无法展开,造成了很多的不便。

(二)缺乏有效的资产预算管理体制

在很多的行政单位管理之中,对于财务管理上存在着的错误观念、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不重视、固定资产管理没有掌握明确的方法、最后导致资产的财务处理的有关方面运用不当或者资产的浪费等问题,造成了财务处理上的损失,也使固定资产不能得到充分运用,降低了行政单位运行的效率。

(三)缺乏科学的资产绩效管理制度

在过往的国有资产管理中,固定资产依靠上级的拨 款来购进,也因此就不重视对固定资产报废与购进的审批和核查,对于固定资产作何用途和利用效率更是缺乏管理。各行政单位在购进新固定资产时积极活跃,但是购进的资产却得不到正确的应用,最后固定资产要么被闲置,要么被低价出租,又或者被草草报废,形成了对资产的浪费。而财务预算工作对于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也常常不够重视,不能对行政单位的资产情况作出正确规划。

三、如何做好行政单位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一)完善和健全资产配置标准

如前所述,资产配置标准是行政单位进行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规则,因此就需要一个固定完善的资产配置标准。随着时代的前进,我国政府部门关于固定资产的管理规定越来越多也变得越来越完善,各个行政单位也需依照这些规定,与时俱进,制定适合自身情况的固定资产管理标准。同时围绕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和资产管理实际需要,配合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科学合理的制定并逐步完善与部门预算相适应的财务制度,为实现行政单位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完善预算管理的规范

为了使预算管理过程得到加强,那就必须要对预算决策的过程进行改进,让预算更加适合实际情况。就要在预算的制定过程中参考固定资产的管理因素,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在预算方案的制定过程中,让预算听证决策程序落到实处,让决策获得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在预算使用过程中,对于各个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和剩余价值制定表格,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和报废情况加强管理,确保固定资产能得到充分的使用。对于固定资产的管理,行政单位要制定使用与管理的规定,从而有效的增加资产的使用效率,减少无谓的资产购入。对于固定资产的需求,尽量考虑库存的固定资产是否能够满足需要,而后再进行购入。对于一些只是短期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考虑租赁的方法。在实际工作中,第一步是要对单位的各项固定资产,如电脑,以及设备等进行审查和表格设计,然后再对各个固定资产的情况进行核查,对于有所损坏的加以记录并评估是否可以购进新资产来代替,最后在每年的预算制定过程中对这些资产是否需要维修和购进进行判断。

(三)做好行政单位资产存量的核查工作

对于行政单位的现存固定资产需要定时进行核查并加以登记,是对固定资产进行有效管理的必要基础,通过对固定资产的核查与情况记录,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对于单位的固定资产情况就能够有所把握。同时对于现存资产的核查也能帮助行政单位更好的对固定资产来进行规划,从而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最后,对于固定资产使用状况和核查也能帮助对行政单位预算使用效率的核查。行政单位在运行过程中要对自身的资产情况了然于心,这样预算管理才有所依据,对预算管理才能落到实处。

(四)加强行政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时代正处在不断的进步中,新技术新方法能够有效的提高行政单位工作的效率,而推进资产管理的信息化则能够有效的让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水平得到提高。一方面,资产管理的信息系统要具备综合性,使其能够包括资产管理的各个方面,从另一方面来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的目的就是让资产信息能够更好的流通,因此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在使用和维护中要更多的提供时效性强的信息。最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要与行政单位的实际情况相符合,才能为行政单位发挥其作用。对于资产使用和预算的制定工作来说,资产信息当然是越贴近现实越好,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目的也正是为资产处理决策工作提高更具备时效性的参考要素。所以,资产管理系统也要更准确的反映资产的实际情况,为行政单位各个部门的行动和决策提供帮助。资产管理中应用信息技术,是新时代对资产管理的要求;也是行政单位提升自身能力,对工作方法和财务规章进行改革的能力进步与提升。

(五)建立行政单位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体系

行政单位财务制度范文第2篇

1.会计工作的法规体系有所改变

原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法规体系为:《会计法》→《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新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法规体系为:《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也即事业单位的会计法规在会计制度这一层次上已与行政单位会计法规相分离,并采用“准则”加“制度”的规范模式。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相分离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纳为这样几个方面,即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

(1)性质不同。即事业单位属于公益性质,行政单位属于政权性质。

(2)经济业务活动的内容不同。即事业单位主要从事事业活动,生产精神产品;行政单位主要从事行政活动,维持社会运转。(3)财务管理的要求不同。即事业单位可以严格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预算一旦确定,一般不予调整;但行政单位则可能不一定能严格实行如事业单位的这种预算管理办法,可能需要根据行政管理情况的变化,适当增加预算的弹性,国家不能一天没有行政管理。

(4)对市场的依赖程度不同。即事业单位,尤其是有条件走向市场的事业单位,其对市场的依赖程度要比行政单位大,也即事业单位可能会有一笔数字较大的事业收入;但行政单位没有相应的“行政收入”,只有财政拨入经费。(5)收支情况复杂程度不同。即事业单位收入来源多渠道,如有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渠道,支出使用多用途,如有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等用途;而行政单位收入的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拨款,一般只有拨入经费和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也主要是用于行政管理方面的支出,一般只有经费支出,行政单位一般要求与所属经济实体脱钩。事业单位实行“准则”与“制度”规范模式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纳为:

(1)事业单位涉及的行业较多,如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行业在经济业务内容、活动方式、对财政拨款的依赖程度、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管理水平等方面差别较大,必须有较高层次的会计准则规范,以确保各行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2)会计准则由于其层次较高,因此,内容不可能具体,为便于实务工作者实际操作,就有必要再根据准则制定制度,制度就比较详细具体,基层单位可以依照其规定具体操作。改革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法规体系更加完善。

2.会计与财政的关系有所改变在《原制度》中,将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内容混合在一起,如“第四章货币资金的核算与管理”,“第五章全额预算收支的核算与管理”,“第六章预算外收支的核算与管理”等等,内容杂乱。在《新制度》中,着重规范了会计核算工作,突出了会计核算的方法,而将财务管理的要求全部纳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有关行业财务制度中。这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业财务制度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通过改革,会计与财务的关系得到了理顺。3.会计主体有所改变在《原制度》中,将事业单位的会计主体认为是预算资金活动,即“以预算资金活动作为记账主体”。这使得事业单位变成了是国家财政的一个报销单位,事业单位加强自身经济管理的观念淡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四条明确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事业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这就从概念上明确了事业单位是一个会计主体。事业单位会计主体的确立,有利于事业单位加强自身的经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也有利于事业单位以主体的身分参与市场竞争,谋求自身发展。可以认为,事业单位会计主体地位的确立,是这次事业单位会计改革的最主要的内容之一,事业单位会计要素的改变、会计核算平衡公式的改变、预算内外资金核算方法的改革以及会计报表的改变等,都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事业单位的会计主体地位。4.确定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在《原制度》中,只注重对具体会计核算方法的规定,没有对指导会计核算工作的一般原则作出全面而系统的规定。这种情况对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质量带来很多不利的因素。《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一次集中、全面而又系统地提出了11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这11条一般原则是:客观性原则、适应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清晰性原则、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专款专用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重要性原则。会计核算一般原则的确定,对于统一协调各部门、各行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具有重要的作用。5.会计要素有所改变在《原制度》中,设置了三个会计要素,即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很明显,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事业单位围绕资金运动组织会计核算,不确立事业单位会计地位。《新制度》对此作了根本性的改变,确定了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五个会计要素。这五个会计要素的设置,体现了事业单位的会计主体地位,有利于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更好地满足各有关方面的需要,也有利于国际交流。

6.记账方法有所改变在《原制度》中,记账方法规定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这与当时事业单位的资金主要依赖财政预算资金以及由此采用收付实现制的记账基础相关。《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八条规定“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改变记账方法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1)目前的事业单位已经形成收人来源多渠道、支出使用多用途的基本格局,经济业务越来越复杂,资金收付记账法难以适应,而借贷记账法有一套完整、严密而科学的方法体系,能适应新形势下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

行政单位财务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制度改革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经济建设取得了辉煌成就,财政收入逐年增加,支出规模和结构日益壮大和完善,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社会公众越来越关注财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也日益把经费的绩效管理推上风口浪尖,要求得到充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因此,加强新形势下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于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能,确保发挥最大效益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当前行政单位财务公开与预算绩效管理现状

(一)公开范围相对狭窄

根据财政部要求,部门预决算(除涉密内容外)要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地方和单位处于有限公开或局部公开状态,出现两种倾向:一种是“浅层次公开”。即只按支出功能类别公开到类级科目,对资金流向和用途未予细化。另一种是“选择性公开”。即只选择在部分经济业务单一,资金总量较小的部门开展预决算公开工作,没有覆盖到所有预算单位,在建设、交通、社保等重要领域,特别是下属事业单位的预决算公开工作尚未落实有效到位。

(二)考评结果缺乏刚性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财政部门无权对各预算单位工作业绩进行全面评价,有的地方虽已将绩效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但其考核权重和指向边缘化明显,考核结果对总体评价而言微不足道。同时,由于绩效评价的局限性,其考核结果与党政考核、社会监督结果相冲突时,必然是财政考核“避车让道”,其“指挥棒”和“约束带”作用有限。

(三)制度建设明显滞后

无论是预决算公开制度还是绩效管理制度,从操作层面讲,常态化制度尚未有效建立并运行。财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时,往往只考虑预算支出总体规模、项目指标和行政运行的整体顺畅。而业务部门在编制年度工作计划时,往往忽略经费支出的平衡性和预算绩效的最大化,对行政成本和行政效率关注度不够,从而导致两者“各自为战”,工作推进和资金保障默契程度明显不足。

(四)思想观念存在误区

一些部门的财务人员甚至是领导干部对预决算公开和预算绩效管理尚未引起高度重视,工作缺乏通盘考虑,无预算支出、超预算支出甚至是先支后批现象一定程度存在。有的同志认为财政经费有用就用、能花就花,投入产出的效率意识不强。有的同认为预算公开、绩效考核只是走走形式而已,只要不违纪违规,就不用承担责任,对规范开展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强。

二、财务公开对行政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影响

(一)绩效管理要求更高

公开意味着监督。在“阳光下”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势必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势必对预算编制过程、执行过程、执行结果三个环节的绩效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倒逼预算单位严格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实行考核问责。

(二)指标体制要求更严

预算绩效目标作为一套量化的、有约束性的指标体系,必须以经过努力能够达到为尺度,克服指标“松弛化”、考核“走形式”等倾向,其时间进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投入产出等指标设定要与单位职能,与具体业务紧密挂钩,体现个性与共性相结合、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杜绝指标制定的“盲目性”、“随意性”和制定、实施“两张皮”现象,使绩效评价体系涵盖经济业务的全过程。

(三)监督管理要求更实

财务公开条件下,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不仅仅是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的责任,财政经费使用支出还要接受纪检监督、人大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审计监督等全方位监督,对预算单位依法依规使用资金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加强财务公开条件下预算绩效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转变思想观念

财政是庶政之母,公开财政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高使用效益,是地方政府和预算单位的应尽职责。在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过程中,要强化财务核算制度法规的教育和宣传,着力扭转轻预算、重支出,轻绩效、重成效,轻财务、重业务的传统观念,从根本上促进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牢固树立“财务业务两手抓”、“绩效实效两手硬”的思想理念,确保预决算公开和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二)完善评价模式

建立分类别的预算绩效评价系统,在人大、政协、发改、财政、审计、交通、建设、统计等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遴选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按照支出项目类别,建立如工程类、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等绩效评价专家库,引入第三方独立评价机制,提升绩效评价公信力。预算单位在编报年度绩效目标时,要把好源头“质量关”,报专家组评估、财政部门审定后才能作为考核标准,从根本上避免“绩效松弛”现象。

(三)健全规章制度

亟需建立健全四项制度体系: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对预算单位特别是重点项目、重要领域的绩效管理,实行绩效目标公开、评价过程公开、评价结果公开的“三公开”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跟踪监控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事前、事中、事后审核评价,提高财政资金的投入产出比。建立考核问责制度,联合纪检监察、组织、人力社保等部门,加大评价结果应用力度,作为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提拔晋升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审计监督

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特别是预算外收入多、收支频繁的单位的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注重审查预批复及执行情况,审查支出的合法性、效益型,审查开支的标准和范围,对无预算使用、挪用、非法占用财政资金等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确保绩效管理工作的严肃性。

四、结语

随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公开制度的深入推进,优化预算绩效管理模式,提高绩效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已成为财务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因此,预算实施控制过程中,必须大力宣传绩效管理的内容和要求,使相关人员强化预算绩效意识,落实绩效控制举措,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从而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优化奠定良好基础,也为财政资金的有效运行提供充分保障。

参考文献

[1]王卓燕.浅析行政单位预算绩效管理[J].《中国工会财会》,2014年04期.

[2]张小娟.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难点以及对策探讨[J].《管理观察》,2015年第13期.

行政单位财务制度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行政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行政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行政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六)加强对非独立核算机关后勤服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算办法。

第五条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行政单位应当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进行独立核算。人员编制省、财务工作量小的单位,可以实行单据报帐制度。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行政单位预算是行政单位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按照经费领拨关系和预算管理权限,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一)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领经费,并对下一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行政单位,为主管预算单位;

(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报领经费,并对下一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行政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

(三)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一级预算单位报领经费,没有下级拨款单位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

第八条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报领、核拨经费,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一级预算单位报告。

第九条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期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弥补经常性支出不足和必要的专项支出。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预算依照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行政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增减因素,提出收支概算,逐级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参照行政单位提出的收支概算,审核分配单位预算指标;

(三)行政单位根据分配的单位预算指标正式编制年度预算,并逐级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正式批复行政单位预算。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行政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逐级报送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审批。非拨款收入部分发生变化,需要相应调整支出的,由行政单位自行调整并报送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备案,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批复决算时审核确认。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自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核拨给行政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

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按照规定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经财政部门核准由行政单位按照计划使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范围以外的收入。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帐,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报。

第十五条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和基金,以及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支出,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经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专项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专项或者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行政单位经依法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支出,分别按其用途列入相应的预算科目。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重大支出项目,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各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分别反映。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并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行政单位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的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按照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报送专项支出情况表和文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确需安排支出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核批后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五章结余管理

第二十二条结余是指行政单位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结余不提取基金,全额结转下年使用;其中,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报经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等。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财务部门统一建帐、核算,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行政单位应当明确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责任,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由财务部门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存款帐户。

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帐户,应当报主管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帐。

第三十条行政单位所需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单位财力的可能,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配置。

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帐;减少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出租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七章应缴款项和暂存款项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等款项,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以及暂未纳入预算管理但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等收入,应当使用合法票据。

行政单位取得各种应缴款项,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者同级财政专户,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坐支。

第三十五条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

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

第八章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应当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预算单位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应当全面清查资产,编制有关财务报表,提供资产目录以及往来款项清单,提出资产作价依据和往来款项的处理意见,办理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手续,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八条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的资产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并上报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预算单位处理。

(四)合并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移交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预算单位处理。

第九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九条财务报告是反映行政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四十条行政单位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明细表、专项支出情况表等有关附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及资产变动的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四十二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开支水平、人员增减、固定资产利用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是: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专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人车比例等。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其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四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章财务监督

第四十四条财务监督是行政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预算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行政单位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四)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四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外事经费、社会保障经费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列为行政编制并接受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和未列为行政编制但完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进行财务活动时,依照本规则执行。

行政单位财务制度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行政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行政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行政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六)加强对非独立核算机关后勤服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算办法。

第五条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行政单位应当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进行独立核算。人员编制省、财务工作量小的单位,可以实行单据报帐制度。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行政单位预算是行政单位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按照经费领拨关系和预算管理权限,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一)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领经费,并对下一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行政单位,为主管预算单位;

(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报领经费,并对下一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行政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

(三)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一级预算单位报领经费,没有下级拨款单位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

第八条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报领、核拨经费,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一级预算单位报告。

第九条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期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弥补经常性支出不足和必要的专项支出。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预算依照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行政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增减因素,提出收支概算,逐级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参照行政单位提出的收支概算,审核分配单位预算指标;

(三)行政单位根据分配的单位预算指标正式编制年度预算,并逐级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行政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逐级报送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审批。非拨款收入部分发生变化,需要相应调整支出的,由行政单位自行调整并报送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备案,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批复决算时审核确认。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自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核拨给行政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

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按照规定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经财政部门核准由行政单位按照计划使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范围以外的收入。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帐,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报。

第十五条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和基金,以及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支出,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经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专项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专项或者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行政单位经依法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支出,分别按其用途列入相应的预算科目。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重大支出项目,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各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分别反映。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并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行政单位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的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按照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报送专项支出情况表和文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确需安排支出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核批后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五章结余管理

第二十二条结余是指行政单位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结余不提取基金,全额结转下年使用;其中,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报经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等。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财务部门统一建帐、核算,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行政单位应当明确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责任,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由财务部门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存款帐户。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帐户,应当报主管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帐。

第三十条行政单位所需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单位财力的可能,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配置。

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帐;减少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出租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七章应缴款项和暂存款项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等款项,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以及暂未纳入预算管理但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等收入,应当使用合法票据。行政单位取得各种应缴款项,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者同级财政专户,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坐支。

第三十五条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

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

第八章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应当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预算单位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应当全面清查资产,编制有关财务报表,提供资产目录以及往来款项清单,提出资产作价依据和往来款项的处理意见,办理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手续,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八条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的资产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并上报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预算单位处理。

(四)合并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移交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预算单位处理。

第九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九条财务报告是反映行政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四十条行政单位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明细表、专项支出情况表等有关附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及资产变动的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四十二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开支水平、人员增减、固定资产利用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是: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专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人车比例等。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其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四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章财务监督

第四十四条财务监督是行政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预算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行政单位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四)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四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外事经费、社会保障经费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