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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常识范文精选

行政管理常识

行政管理常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劳动力市场;竞争;分割

一、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力资源配置

市场经济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经济运行方式,其核心是通过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使社会有限的资源、特别是劳动力资源配置到效率或效益最高的部门或领域。市场机制之所以能够对劳动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是由于各种市场经济规律综合作用下而形成的自发调节资源合理分配的机理。这种机理突出表现在市场信号(市场供求与市场价格)能够正确地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并在市场竞争机制作用下,诱导资源由供给过剩向供给不足、由效益低向效益高的部门或领域流动。由于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使包括劳动力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以最有效的方式得到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与重新配置,是以市场信号为导向,以市场竞争为动力,以劳动力流动为条件。唯有不息的流动才能不断地配置劳动力要素于社会生产率最高或劳动力边际产出最大的部门或领域。因此,劳动力要素的流动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变量之一。

同其他社会形态的市场经济一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其配置对象不仅仅是生产资料,还包括其他生产要素,尤其是劳动力要素。在诸生产要素中,劳动力要素居于首要地位,如果其他生产要素是由市场配置的,唯独劳动力这个活的、能动的要素,是由行政计划配置的,企业一定活不了,国民经济也一定活不了。如果把劳动力要素排除在市场机制配置之外,这种市场经济就称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迄今为止,不管是哪一个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都没有把劳动力排除在市场机制作用范围之外,世界上就根本不存在没有劳动力市场的市场经济。又要搞市场经济,又不承认存在着劳动力市场,这是不能自圆其说的。

劳动力市场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是与传统经济体制下行政计划配置劳动力资源方式相对而言的。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力资源同其他资源一样,是伴随着政府的计划而确定的,而政府的计划又是跟着政府的决策转,忽视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和排斥市场机制的作用。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资源配置所依赖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市场对劳动力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作为弥补市场失灵的政府计划和决策,不但不能破坏这个基础,还必须服从于市场的健康运行,有利于市场配置基础作用的有效发挥。只有用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才能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

所谓劳动力市场,概括地说,就是劳动力供求之间在劳动力使用权的转让与购买上达成一系列合约的总和。劳动力使用权的转让与购买,是完全出于自愿而进行的劳动力交换活动,反映了以劳动力交换合约为基础的劳动力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关系,只有当这种关系成为一种普遍而非单个偶然的社会现象时,才成为劳动力市场。就其结果而言,社会上大量劳动力使用权转让与购买过程,同时就是劳动力资源在各种用途之间的分配过程。只不过这种分配是通过劳动力交换并由价格引导而自发实现的。可见,劳动力市场的基本功能乃是配置劳动力资源。进一步说,劳动力市场的运作,形式上是劳动力供求双方一系列自由的劳动力交换活动,但这种交换活动实际完成的却是劳动力资源在各个部门之间的分配。

二、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与运作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经济早期雇佣工人起源的研究,撇开了对劳动力资源的分配功能,劳动力市场反映的是劳动力使用权转让与购买这一交换关系,这一交换关系是与雇佣工人的形成联系在一起,并作为资本原始积累的产物。马克思的分析表明,现代雇佣工人的前身是受土地束缚的农民,农民之所以成为雇佣工人,必须具备两个基本前提:一是农民与土地等生产资料相分离而变得一无所有,转让劳动力使用权是唯一的谋生手段;二是农民摆脱封建宗法关系的束缚和人身依附而成为自由人,从而拥有对自己劳动力自由的转让权。马克思的上述分析,显然是从劳动力供给这个侧面阐述了早期劳动力市场形成的历史条件,但对于劳动力市场分配劳动力资源的功能,以及劳动力市场实际运作过程中劳动力供求双方交易的行为规律及行为基础并未深入探讨。

劳动力市场的运作,形式上是劳动力供求双方一系列自由的交易活动,但这些交易活动实际完成的却是劳动力资源在各个部门之间的分配。劳动力买卖当事人的行为及动机怎样,构成了劳动力市场运作最基本的规定。劳动力市场运作对劳动力供求双方行为及动机的基本的规定是:一、劳动力供给者只有通过劳动力的出售才能获得生存和发展,因此,他必须是一个具有理性行为的自由人。所谓“理性行为”,即劳动力的供给者具有追求收入和福利最大化的动机。正是这种动机支配着劳动力供给者的行为。所谓“自由人”,即劳动力供给者对其劳动力具有自由的转让权,没有任何形式的人身依附关系,也不存在任何超经济的强制。因为,对于商品交换来说,除了它自己的性质所决定的交换者双方以契约形式表现的权利关系以外,不应带有任何形式的强制关系。货币所有者能够在市场上找到劳动力,只是因为劳动力的所有者愿意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售。而劳动力要成为商品,首先必须是劳动力的所有者是自己人身的自由所有者,能够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其次是劳动力需求者必须是独立自主的经济人。所谓“经济人”乃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动机,这个动机决定着厂商对劳动力的需求。显而易见,只有劳动力供求双方作为“理性的自由人”和“独立的经济人”的身份出现时,才能发生劳动力使用权转让与购买的自由交易活动,而正是这些活动本身构成了井然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的实际运作。

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运作的基本特征是:

(1)市场主体地位明确,通过双向选择实现就业。劳动者作为就业主体,具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利,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和市场价格的信号,选择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作为用人主体,具有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和工作岗位特点选择必要数量、相应素质劳动力的权利。这就是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和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这种双向选择权利的充分贯彻,需要有一个统一、开放的市场,不仅要消除所有制、职工身份的界限,还要冲破城乡隔离、地区封锁的格局。劳动力必须能够自由地在各个部门、地区和企业之间流动,不存在任何行政规定和人身依附性而阻碍这种自由流动。劳动力的供给方能否自主决定劳动力使用权转让或是否为自由人这一劳动力市场的基本规定之一,是由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来体现和印证,而劳动力的现实流动则是实现劳动力资源在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优化配置的充分条件,没有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调节资源分配的劳动力市场就失去了生命。(2)是价值规律、供求关系调节着劳动力的流动。劳动力供求双方的行为都接受价格信号(工资率)的引导,这一信号引导或调节着劳动力资源在社会各种用途之间的分配。在劳动力市场上,价值规律的作用,是通过收入分配反映出来的,劳动者主要是根据劳动力价格信号来决定就业或转业;用人单位则主要根据社会平均劳动力价格信号及经营情况调节分配和用人数量。在一定时期内,需要就业的劳动者或多或少,用人单位需要的用人数量也各有不同,这种供求关系也直接影响着收入分配的变化。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共同决定着劳动力的配置和组合,推动着劳动者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合理流动。显而易见,价格(即工资率)作为劳动力需求与供给之间的一种比例,既是反映现有劳动力在各部门、各企业供求状况的显示信号,同时又给出了引导劳动力供求状况,以及进一步调整的指示信号;不仅引导劳动力供求行为调整,而且同时也受劳动力供求状况的左右,由劳动力供求双方利益的共同平衡点来决定工资率的水平或具体位置。因此,任何单个劳动力供给者和需求者都以这个社会决定的工资率为前提,按照各自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劳动力供给和需求的数量。如果说,在劳动力市场上有谁来主持劳动力资源分配和保证劳动力供求双方行为必须按照市场规则行事的话,那么,它决不是具体的人或者人格的代表(如政府),而是劳动力的价格即工资率这只“看不见的手”和劳动力供给之间、劳动力需求之间以及劳动力供求之间的优胜劣汰的生存竞争。竞争的规律会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恪守劳动力合约并在合约范围内行事强制地开辟道路。利益驱动和自由竞争是劳动力市场调节劳动力资源分配至高无上的权威,是劳动力市场的灵魂。

从目前中国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和弊端来考察,也大都可以从排斥市场机制和市场化程度低中找到根源,这些问题同样有待于劳动力资源市场化配置来解决。因此,提出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确认劳动力资源市场化配置方式,不仅是理论探索的必然,也是中国劳动就业体制改革和劳动力资源配置方式转换,如何适应整个经济体制市场取向改革客观要求的必然选择。

三、现实经济运行中的劳动力市场分割

理论意义上的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在部门间、行业间、区域间的配置,表现为市场供给与市场需求之间,通过自由交换而自动平衡的结果。这种纯粹由市场力量决定的劳动力在部门间、行业间、区域间的流动,形成竞争性劳动力市场。在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作为流动行为主体的劳动力供给者(即流动者)具有完全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力,即劳动者作为流动行为主体,对于其是否流动,以及怎样流动,具有完全决定权。对于流动者即劳动者来说,流动行为是否发生,主要取决于流动的机会成本与预期收益的差数。当然,劳动力流动的规模和程度,还要受经济结构变动因素的制约。正是经济结构的变动,直接导致劳动力在部门间、行业间、区域间的流动。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或者说,现实的劳动力市场竞争是不充分的,存在着形形色色的劳动力转移障碍,以及由此引起的劳动报酬上的显著差别。西方经济学家把它称为劳动力市场歧视。劳动力市场歧视,指的是在所有经济因素方面都相同的个人之间的报酬差别。这些劳动者具有同等的生产能力,但由于某些社会性、制度性因素的作用,从而引起劳动报酬或待遇上的悬殊差别。对这种现象的研究,旨在确定歧视对报酬差别的影响的重要程度,并由此引出劳动力市场分割的新概念。

同等劳动不能获得同等报酬,由此引起的劳动报酬上的显著差别,是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具体表现。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是把这种被分割了的劳动力市场,看成是同一个劳动者由于从事不同种类的工作,因而领取不同的劳动报酬。换句话说,这些劳动者之所以领取较低的劳动报酬,并不是因为其劳动素质低,而是由于他们无法进入可以领取较高劳动报酬的那部分劳动力市场,失去了在其中谋职的机会。出现劳动者素质和劳动报酬不相对称的情况,即同工不同酬。

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首先表现为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所形成的城乡就业隔离政策,不仅是行政上的隔离,同时又是体制上的隔离,即不允许农村劳动力自由进入城市就业。在城乡两种就业体制的差别性还没有完全消除的情况下,彻底启动城乡之间长期隔离的劳动力市场闸门,即建立全方位开放的统一劳动力市场,其风险性是不可忽视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特别是80年代中后期以来,政府对农民的自由流动和就业选择权利的有条件认可,城市对农村劳动力进入的行政控制逐步放松,以及城乡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收入差距,使得流向城市寻找就业机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呈日益增长的趋势(目前已突破1亿人)。但是,至今还不可能形成稳定的、制度化的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城市化机制,城市劳动力市场还没有条件对农村实行全方位开放,农村劳动者和城市劳动者还不可能真正享受平等竞争的权利。在相当程度上还存在城市劳动力市场和农村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状况。由于城市的开放性劳动力市场尚未确立以及政府对城市劳动者就业采取不同于农村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制度,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市场性流动方式进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还无法同城市劳动力一样,进入同等待遇的职业领域并获得制度性工资。流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大多从业于劳动强度大的、劳动条件差的非技术性行业,领取比城市劳动者相对低得多的劳动报酬。这种对农村流动劳动力的就业限制和歧视,在短时间内还难以消除。它使我国劳动力市场规模难以通过无障碍流动而迅速扩大,也不可能使劳动力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平均价格。

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集中反映在城乡居民收入的差别上。改革初期由传统体制遗留下来的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是相当大的,城镇居民的人均生活费收入与农村居民的人均生活费收入或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的比率(简称城乡收入比率)高达2.37。当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率先在农村地区展开后,城乡收入比率开始下降,到1983年达到1.70这一最低点。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从1984年起,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又开始拉大,尤其是进入90年代以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速率有所加快,1992年开始超过1978年的差距,1994年进一步扩大到2.86,此后虽然有所缩小,但1999年仍然达到2.65。

劳动力市场分割,也表现在行业之间同工不同酬的劳动报酬的差别上。即在行业之间,也没有形成统一开放的竞争型劳动力市场。1998年,我国最高行业的平均工资为10633元,最低行业的平均工资为4528元,相差6105元,极值比2.35。我国垄断行业高工资、高福利状况的存在,说明城镇内部不同行业的劳动力市场仍然处于相互分割的状态,缺乏必要的竞争性和流动性。垄断行业在缺乏适当约束机制的条件下,将垄断收益大量地分配给职工个人,形成这些行业不合理的高收入,如金融保险业、城市供应业、邮电通信业和房地产等行业。这既是市场化不够、市场机制不健全的结果,也是国家对这些企业监督管理不力的结果。

劳动力市场分割,还表现在地区间居民个人收入差别上。改革开放以来,由于选择渐进式道路,东部地区率先实行改革开放政策,较快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从而使得东西部的经济增长速度逐渐拉开了距离。1949-1978年,以现价计算,国民生产总值增长速度东西部之比为7.08:7.52。西部地区高于东部地区0.44个百分点。到1978年东西部年人均收入差距缩小到200元左右。而1979-1995年的17年间,我国经济按可比价格计算,年均增长速度为12.8%,西部增长速度为8.7%。东部地区高出西部地区4.1个百分点。使一度缩小的地区差距又呈拉大之势。在近几年的国内生产总值比率中,东部地区占65%以上,西部地区仅占15%左右。在全国人均创造国内生产总值中,东部地区超过平均数4成以上,西部地区只有平均数的一半左右。农民收入的地区差距也进一步拉大。1978年东西部农民人均收入不相上下,1998年东部农民人均纯收入超过3600元,比西部高出3倍。东西部城镇居民收入差距从1989年的1.01∶1,上升到1997年的1.40∶1,绝对收入差距则从西部高于东部的11元变为东部高于西部1793元。不同地区居民个人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与不同地区之间劳动力缺乏流动性和开放性有关,市场不能通过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来平衡区域间的工资水平差异以及相应的收入差异。归根到底,在于东西部地区间还存在着劳动力市场分割。

在过去的20年里,越来越多不拘泥于传统理论的经济学家,对劳动力市场的运作方式提出了不同的解释,并试图构建新的范式。很多人放弃了居于主流地位的劳动力市场竞争式分析法,转而强调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属性,强调制度性、社会性因素对劳动力流动、劳动者就业以及劳动报酬的重要影响,这种理论就被冠之以劳动力市场分割学派,并被确认为劳动经济学的前沿问题。

参考文献:

1科斯.契约经济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行政管理常识范文第2篇

行政管理以人为本是全球化趋势的客观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过程中,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起着决策、引导、协调、监督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党之所以提出科学发展观,也正是基于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没有很好坚持以人为本价值的所带来的诸多问题。诸多问题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的行政管理的工作者尤其是领导干部没有意识到以人为本价值观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性,没有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没有处理好经济发展和人民根本利益之间的关系所造成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待民众要像对待顾客那样,从基本的礼貌待人满足民众(顾客)需求入手,珍惜上帝(人民)给我们的工作机会(行政权力),服务上帝。所以,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把满足人民群众的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作为自己的管理目标,彻底改变官僚主义作风,彻底改变简单粗暴的管理手段,真正的深入到人民群众去,为市场服务、为群众服务,只有这样,行政管理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发展的要求。可以说,市场经济是行政改革人本化趋势的内在动力,以人为本的市场营销理念应在政权机关得到运用。

市场营销是要寻找顾客,创造需求,满足顾客为之服务,才能赚取应得的利润;行政管理是面对大量的现成的“顾客”,面对大量的需求,人民赋予了我们权力,人民养活了我们,我们只有做好服务。市场营销对于商家来说,顾客需要的才是我们该卖的;行政管理应将群众的利益视为奋斗的宗旨。销售的前提将产品的特性转化为顾客利益;政府执政应将人民赋予的权力,施惠于民。市场营销是要积极主动寻找顾客,保持联系并建立亲情关系,沃尔玛的总裁60%的时间工作在基层,成为世界上最为成功的商业典范。政府执政要官员深入群众,经常保持沟通,而现实中我们与领导沟通的机会却很少。商家需要信息反馈;政府需要了解民情,这样才只能是做好工作的前提,而这一点我们的领导者有做得怎样呢?商家视顾客为上帝;官员应将自己作为公仆,视人民是父母。市场营销讲究商业礼仪;行政干部也应彬彬有礼。市场营销讲究要服务好顾客,节约成本;政府要建立服务型政府、节约型政府。商家怕失去顾客,没有了市场;政府不能脱离群众,丢掉民心。

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入,对公共服务需求日益强烈。市场化改革唤醒了公民的权利意识,社会组织和公众迫切要求政府保障其基本权利,政府应是公平正义的守护神。

服务型政府的服务必须考虑服务对象的需求和利益,并不断去满足这种需求和利益。离开这个出发点,服务无从谈起,以人为本是政府服务的核心理念。近年来,我国政府和理论界也将建立服务型政府作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选择目标。这就要求政府首先是要改变以往重管理轻服务的传统管制型管理模式,树立以人为本的意识和施政原则,把社会和公众作为服务对象,为社会服务。政府权力还要从无限转向有限。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即必须仔细区分政府的权限,政府必须向市场和社会分权,增强社会的自我调节能力,从而减轻政府负担,缩小政府规模,精简政府人员,适应服务行政的要求。在具体服务规则方面,政府部门应注重提高服务效率,特别要强调公开性和透明度。公开与透明,能够减少政府与服务对象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减少公职人员贪污腐败的可能性。服务程序要便捷、规范,使公民到政府机构办事能享受到真正的服务。唯有这样的政府,才能较好地体现公共服务精神。放弃过去单一的命令式的管理手段,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为市场经济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的环境提供服务和保障。

以人为本己经成为我们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它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管理的终极目的,与全球化所要求的政府管理理念应具有顾客导向和市场导向的本质相一致。强化以民为本的意识,在管理体制、管理制度、管理手段、管理设施等方面倡导人性化,突出公众的利益。倡导服务意识、民主意识、法制意识、参与意识、公开意识、换位意识等。在行政执法中落实以人为本,首先就要求行政法律法规的人性化。行政执法中的简单粗暴甚至野蛮无理己经成为一大社会公害,严重损害着政府的形象。政府行政执法方式的人性化趋向需要执法观念变革和执法制度创新的支持,政府执法应当强化以人为本的观念,表达法治的人文关怀,对真实的个人的人格与尊严、生存与生活、命运与前途要真情关切。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政府执法应充分尊重相关人的人格,充分尊重公民的人格尊严是行政执法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制度文明,本质上是如何善待人类自己,如何尊重人,平等待人,如何为多数人服务,是我国的行政改革必须坚持的以人为本价值取向。

论文关键字:以人为本服务型政府市场营销理念个人价值

论文摘要:由于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价值和需求越来越得到承认和尊重,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开始为人们接受和重视并在社会各领域开始回归。市场营销管理与行政管理有着许多相同之处,我国的行政管理正在开始承认并接受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以及我们党的执政理念的与时俱进都是行政改革贯彻和落实以人为本价值观的动因。

参考文献:

[1]《销售技能》广州出版社2002年10月版.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C]人民出版社2001683.

行政管理常识范文第3篇

一、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不规范性的种种表现

1.股权结构杂乱。

目前,我国股票种类分为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发起人法人股、募集法人股、定向募集法人股、公众股、内部职工股、职工集体股、优先股、A股、B股、H股等,形成了我国股权设置复杂、种类纷繁的局面。这些股票中,有的上市流通,有的没有上市流通。一家公司既有上市的股票,也有不上市的股票。而且,同一家公司的股票在不同的市场上市,价格也不同,股权结构杂乱。

2.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从我国现行《公司法》来看,董事会职责仍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公司资产的处置权、为其他企业提供还债的担保权等是不是董事会职权?能否通过多数决议原则将股东会的职权授予董事会来行使?《公司法》没有给出明确答案。实践中此类职权的安排较随意。董事长的法定职权过于集中,使得董事长在职权的享有上远远超过其他董事。又由于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过度集中,公众股过度分散,董事会很容易被大股东操纵。

经理的权利没有得到制约。公司的日常工作应由总经理负责,总经理行使职权必须以董事会决议为基础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但实际上,总经理改变董事会甚至股东大会决策的情况时有发生。

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是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成员中非职工代表对公司的了解甚少,难以发挥相应的作用;职工代表同董事、总经理在日常工作中又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要他们行使监事权如同纸上谈兵。而且,现实生活中监事开展监督活动,难以在法律上找到可操作的依据。

3.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问题很多。

(1)信息披露不及时。上市公司的信息是时效性极强的资源,信息披露的滞后会直接影响投资者的收益。

(2)信息披露虚假。一是发行人为获得发行资格,采取虚增资产、虚减负债、增加待摊费用等方法,达到以虚假信息包装公司形象的目的。二是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缺乏有效性,反映公司信息的合并会计报表过于笼统和模糊,难以揭示不同地区的盈利水平、经济增长趋势和风险状况。三是,我国部分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措辞含糊、模棱两可。如在披露股息率时,不提具体数字;披露盈利预测信息没有预测依据;年度报告不披露非主营业务细节和变化情况;夸大自己的经济实力和经济业务;缩小负债与亏损。

(3)信息披露不公平。上市公司的消息还没有在证监会指定各大报纸上刊登,却已由其它渠道泄露出来,对中、小散户极不公平。内幕消息的存在是我国现阶段股市的重要特征。

(4)对市场传闻不做必要的澄清。有的公司对于市场传言听之任之,甚至将计就计,推波助澜,使不知道内幕消息的中、小散户疯狂跟进,大量的资金被套牢,损失惨重等等。

4.机构投资者的违规违法情况严重。

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从人数上看个人投资者,占总开户人数的99.7%,机构投资者只占0.3%。但是机构投资者拥有80%左右的流通证券余额,个人投资只拥有20%左右的流通证券余额。一些大的机构投资者就可以在相当的程度上操纵市场,“对敲拉升”、“造势做局”等违规违法活动不断出现,炒作的办法有两种:一种是关联机构互相炒作、互相买卖,买卖非常频繁,把价格炒上去。另外一种就是由有关的上市公司放出利好消息,然后把股价拉升上去。只要有大量资金,包括从银行筹措的资金人市,就可以把价格炒上去,吸引中小投资者或其他局外投资人跟进。当庄家发现有大批人跟进的时候,就会偷偷地出货,自己逃之天天,而把跟庄的人套祝导致股票市场投机盛行、消息乱飞,价值投资法则、社会道德、法制观念等被投机者抛到脑后。股票市场的投资功能、转制功能等都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

5.证券市场的进入退出机制不健全。

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是优胜劣汰。虽然经过发行制度的改革已放宽了证券市场的准入限制,但仍没有实现证券市场进入的完全平等;而证券市场的退出机制则根本没有体现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相当一部分经营亏损的上市公司,不仅没有从证券市场淘汰出去,反而由于有重组题材而受到投资者的追捧,这就严重降低了上市公司的质量,从根本上动摇了证券市场的基矗

6.证券交易中心的设置、运作有明显不规范的地方。

证券交易中心从组织形式上来看,基本上是会员制形式、公司制运做。在业务范围上,有的证交中心自成系统、上市交易自己的品种、有自己独立的业务范围而不与证交所联网;也有的证交中心既有自己独立的业务品种,又与沪深证交所作联网业务。整个市场缺乏必要的统一布局,市场运营效率低。

7.证券经纪人制度存在许多不足。

这表现在:(1)目前对证券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和资格尚没有明确的说明。对证券经纪人的业务范围、权利和义务,证券经纪人和券商之间的关系,证券经纪人和客户之间的关系,证券经纪人自身行为规范等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一旦发生纠纷,各方都无法找到法律依据,难以从法律角度保护自己。(2)券

商在内部实行经纪人制度,会过于注重客户的营销功能,而导致经纪人误导客户,降低服务质量,影响券商的形象。(3)券商实行经纪人制度,目的是扩大成交量,注重营销,而经纪人会受个人利益驱动,不能客观公正地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或擅自向投资者承诺收益,约定分担买卖风险,增加投资成本和交易风险。

8.证券监管组织体系缺乏效率。

证券监管组织体系是实现证券监管目标的重要保障,从证券监管部门的机构设置看,目前的组织管理体系与监管层次存在机构重叠、效率不高等问题。

地方证管办由于管理的区域较大,并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形成证监会与地方特派办作用较大,证管办作用不足的现象。

9.证券监管行政管理色彩较浓。

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向市场化过渡时期,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多采用行政监管与市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尽管在监管方法上已向市场化转变,但行政管理的色彩仍然较浓。

除此之外,我国的证券市场中还存在着配股的随意性,证券中介机构评估不实、核收不准、查账不严、出具假证明,证券商欺诈客户、违规投资,国债回购市场买空卖空,投资基金发展不足等不规范现象或问题。

二、证券市场不规范性存在的原因分析

1.整体经济转化与证券市场超前发展的矛盾。

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产物,是市场经济演化的自然结果。按照一般的过程,证券市场的发展应该经历由最初的债券现货市场到股票交易市场,再到相应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这样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的渐进发展过程。而我国的证券市场是脱胎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初级阶段,是经济体制改革的试点产物,在股份制试点阶段,就急急忙忙地建立了股票市场;在股票市场还没有成熟、利率尚未实现市场化的情况下,又过早的开设了市场化要求更高、风险更大的国债期货市场,以至随着发生了国债期货市场上著名的“3.27”事件。这些急于求成的“快速建设”,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就面临着整体经济上处于转轨阶段与证券市场的超前发展的矛盾,成为证券市场不规范的原因之一。

2.政府推动模式与证券市场自身运作机制的矛盾。

可以这样说,我国证券市场成立的早期是为我国的国有企业脱困服务的。因此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只能采取走一步看一步的相机决策的办法,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问题解决的滞后性。例如,为了不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对我国的股权划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形成了公有股不能流通的巨大压力;为了吸引外资并限制境外资本对我国市场的控制,我们设计了A、B股并存的双轨运行机制,形成了同股不同价的隐患。

3.证券市场发展的法制要求与立法滞后的矛盾。

我国的股份制试点早在80年代底就已进行,证券市场的正式建立也在90年代初,但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证券法》却在1998年12月29日才正式出台,1999年7月1日才正式实施,落后了将近10年。立法的滞后,使我国的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失去准绳和标尺。我国在前几年的证券市场发展中,由于证券法未出台,所依据的是政府的政策,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有着随意性、多变性、缺乏连续性的特征,以至形成了多年的政策市、消息市。

4.市场主体错位及激励机制与制约机制不对称的矛盾。

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主要由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构成。从持股比例分析,我国国有股东的身份非常特殊,一方面是国有资产的代表,其行为目标是保持对企业的控股权和国有股权收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他处于管理者和计划者的地位,既要对股份制试点和上市规模进行均衡调节,又要确保股市的价格水平和市场规模,正确反映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这种双重身份和双重目标的矛盾,使国家股不能流通,无力出资配股,使国家股东更侧重于管理目标而有意无意,甚至无奈弱化股东的目标,这就使证券市场实力最雄厚的行为主体在市场的稳定中没能很好发挥应有的作用。

法人股东,特别是证券流通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不仅没有成为稳定市场的中坚力量,相反,却成了证券市场上最为危险的投机者。从我国近几年每次的行情波动,以及各股的强力上扬里面,都能看到庄家的身影。

5.游资充斥与金融改革缓慢的矛盾。

我国经济目前正处于市场化的进程中,与此相伴随,我国的金融市场也正处在货币化的进程中。由于居民收入的迅速增长和储蓄倾向的上升,及国际资本流动的影响,我国对货币的投机需求迅速增长。由于我国银行体制改革相对滞后,融资不畅,银行的部分货币流出银行以外出现“脱媒”现象,形成了体外循环的社会游资。另一方面,金融创新工具不够丰富,投资需求无法满足,无法疏导游资,导致社会游资在高风险、高回报的证券市尝期货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横冲直撞,直接干扰了这些市场的规范化,影响了市场的稳定。

三、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与

发展的对策建议

1.解决国家股、法人股上市流通问题,规范股权结构。

我国限制国家股、法人股的流通,对于国家股、法人股的股东实际上是不公平的,也违背了市场经济和股市的基本原则,对股市的稳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允许国家股、法人股流通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必然要求,公有股的流通有利于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节股市,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在进行国有股上市过程中,整个过程要充分体现市场化的原则,市场化原则应当体现在国有股流通的各个环节上。国有股上市可以直接通过公开的证券市场,也可通过其他形式的转让,但最终都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在国有股上市流通这个过程中,政府所担当的角色应当是制定国有股管理和转让的法规,制定统一的游

戏规则来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化,而不能过多介入到具体的交易定价和交易规模的界定上。

在解决股权结构问题的同时,可以采取暂缓新股上市节奏,使市场能够轻装上阵。在上市的方式上,可以采取多种渠道分流,以缓冲大量股票上市对市场的冲击。

2.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运作。

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础,只有上市公司规范化才有证券市场的规范化。上市公司的规范化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标准来要求和衡量。在进行上市公司的改造时,要确切地使“三会”行使自己的职责,发挥功能。贯彻《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规范和完善上市公司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使企业的制衡机制起到名副其实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公司的透明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创造更多的绩优公司,通过改革、技术进步、新产品开发、市场开发等途径,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以此增强投资者的长期投资信心。此外,还要为上市公司的规范化创造必要的外部环境,转变政府对上市公司的管理方式,保证上市公司的自主经营。证券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力度,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增资配股等加强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完善自律机制,促使中介机构为上市公司的规范化运作提供公正的服务,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都应遵守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依法公正履行各自的义务。

3.培育并监管机构投资者,减少股市的投机行为。

我国的证券市场历来以散户为主,机构投资者所占比例有限,这是导致股市经常大起大落的原因之一。放宽对包括保险基金在内的各类机构投资者的入市限制,使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逐渐按比例投入股市,既可增强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又可活跃证券市常积极筹建共同投资基金,并把社会各阶层的限制资金集中起来,形成金额较大、相对固定的长期投资基金,增加股市中机构投资者的比重,解决目前股市投机的问题。

加强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管和引导,建立市场准入制度。要对机构投资者开户进行必要的审查,对机构投资者要进行信用评级,对不符合规定的机构投资者要进行约束,对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来源、持仓数量、操作过程等情况也要进行必要的监控和调查,使其投机行为受到一定的限制。

4.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

由于证券市场发展迅猛,证券市场法制建设滞后。一是《证券法》的某些内容已不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急需修改、补充。包括《证券法》没有涉及,而证券市场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信用交易问题等;还有《证券法》有规定,但与市场发展有差异的问题。二是需要进一步修改和需要尽早出台的相关法律。如《公司法》中的许多内容已不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急需重新修订、补充。《证券投资基金法》需要尽快颁布。三是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规章、条例的缺乏。《证券法》是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只是规定了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还需要大量加以细化的、具体的、科学的、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而现在的规章、条例远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造成证券市场参与者行为失范,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

行政管理常识范文第4篇

(一)新兴市场监管特征:特性解析

新兴证券市场是指区别于西方发达国家传统证券市场的、发展中国家的证券市场[2].同西方成熟市场相比,新型证券市场监管目标和监管制度透露出不同于发达市场的特性。

1、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过去高度干预与迅速市场化之间存在着二律背反

由于新型国家是在缺乏证券市场的初始状态下引入证券市场,要经历一个发展必要的金融机构以填充原先的结构和功能空白的过程,新兴市场的政府就要在建立这样一种体系中的角色作用做出相应定位。在新型国家金融改革初期,其实际情况往往是过去极度的政府干预已使得市场强烈扭曲。在不完善的金融体系和不健全的经济结构制约下,新兴证券市场在初始生长期不应实行高度宽松的市场化发展策略[3].政府监管作用的积极发挥将有力地促进国内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而在实际中,政府监管者缺乏必要的经验、技术手段落后和市场管理所面临的大量现实困难使得新兴市场监管蕴含相当高昂的成本,尤其是执法成本。在制度不完善状态下较多的政府行为和行政干预在某种意义上成为新兴市场的特性。

2、在经济基础薄弱的国情条件下,新型国家的经济增长具有强烈的资本需求

超强资本需求驱使新型国家政府更多地介入证券市场,以期促进高额的低成本的资本形成,证券市场正是实现储蓄转化为资本的一条主要渠道[4].另外,新型国家的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往往处于不合理状态,存在着种种“资金瓶颈”;同时,市场化的价格信号机制尚未得到良好确立,市场对资金流向的选择不能让政府放心。在这种背景下,强烈的促进资本形成的动机导致政府监管者往往采用具有较强计划色彩的方式、更为直接地干预证券市场上的融资行为,典型表现为股票发行的高溢价和证券发行的额度管理[5].此时,实现带有产业和结构导向性的低成本的资本形成成为监管者的基本宗旨。

3、投资者的非理性等人文心理因素和投资者构成中的“二元结构”引发了新型市场过度投机以及垄断操纵现象,监管部门相应奉行更多“家长主义”的监管原则

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普通投资者来说,低收入、有限的投资渠道、整体文化、知识素质和教育水平的偏低;与此密切相关的表现强烈的非理性和偏好投机的心态、轻视风险和法规的意识;相对缺乏的经验和相对虚弱的心理承受力;乃至隐约其后的种种民族、历史、文化的心理沉淀。种种因素往往成为证券市场恶性投机波澜的助推器。另外,新型市场的投资者构成一种“二元结构”,与成熟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投资基金不同,新型国家一般缺乏稳定的机构投资者而表现出两个极端:一头是为数少量的、而拥有巨资、通晓内幕信息,甚至具有官僚政治背景可以左右市场走向的“操纵性投资者”;另一头却是处于弱势的为数众多的普通投资者。

在原本薄弱的证券法规基础上,“操纵性投资者”所主导的垄断、操纵、欺诈和内幕交易等行为在普通投资者的盲目跟风和非理性投机烘托下盛行于股市,从而构成新型国家政府有别于成熟市场国家政府的另一个重任:积极培育和教育普通投资者,推动机构投资者的形成;甚至在现行法规制度缺省状态下采用行政手段以扼制上述不良行为。

4、较为普遍、严重的信息失灵是导致政府更直接、全面进行证券信息监管。

新型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其经济信息化程度低下和信息产业不发达,加上信息法规制度不健全和垄断、操纵、欺诈等行为的人为影响,使得新兴市场遍布严重的信息差别和信息不对称现象,充斥大量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典型的“弱效”市场、甚至是无效市场表征要求政府在市场运行的早期阶段采取更严厉、更直接的干预手段。如发行审核的优劣管理制度和更为严密的关于二级市场交易波动的信息公布制度等。

5、监管者要更多地致力于保证与市场相关的各类金融中介机构的偿付能力与稳定性

对于整个金融体系和金融结构,新兴证券市场面临的局面是:金融相关比率较低,债权凭证大大超过股权凭证,其他金融机构(含证券类金融机构)的资产总和仍远远低于银行系统[6].同时,证券市场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功能完善的银行来履行支付手续和充当管理员,还要依赖于货币市场为证券定价提供参考。然而在许多新型国家这两者都不存在。进一步看,充当证券市场中介的各类机构在许多转轨国家的国有性质和长期以来处于金融抑制状态所形成的计划约束,使得这些金融中介往往缺乏内部效率,不良资产大量沉淀,内部风险控制和外部风险承受能力差;由此可能引发的金融风波在这样的金融体系中对于新兴市场带来的损害和难以控制的程度均比成熟市场严重得多。因此,监管者必须花费更多的精力,致力于保证与证券市场相关的各类金融中介机构的偿付能力和稳定性。

6、新兴市场通常表现出不同于成熟市场的非均衡供求状态

由于上市企业质量方面的限制和过度的投机性与有效需求不足并存的原因,加上市场容量不足、机构薄弱和市场准入障碍,新兴证券市场经常表现出不同于成熟市场的非均衡的供求状态。这种非均衡供求不是指“随机漫步”说和“噪音理论”所描述的现实中股价对其所谓真实价值的状态背离,而是指在特定市场发展阶段由上述新兴市场本身的经济、历史条件和体制约束所造成的特殊结果。其非均衡往往表现为两种极端的市场状态:要么面对的是相对有限的证券供给而市场狂热投机,要么是相对需求不足而市场超跌低迷。这就要求新型国家政府比发达国家更全方位地直接运用管制力量来调节证券买卖,实现证券交易中的总供求平衡,防止股价的暴涨暴跌,并最终维护证券价格和市场的稳定。特别要求新兴市场监管者更多地关注于稳定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以增加储蓄,有步骤地加速机构投资者的培养,以促进国内证券需求并稳步扩大市场容量。

7、政府直接参与市场微观结构的构建与完善是新兴证券市场政府干预的又一特点

证券市场的微观结构理论[7]考察证券交易过程的各组成要素,并着重揭示证券市场机构性特征的重要意义以及作为市场行为重要决定因素的交易机制。微观结构的重要性来自于它在四个市场基本属性中所起的作用:流动性、效率性、交易成本和波动性[8],所以,政府对微观结构的介入将最终有助于上述市场基本属性的改善。由于新型国家对高速发展证券市场的迫切需要而不耐心于漫长的市场自然选择,新兴市场的政府管理者可以主动对交易系统和其他机构性特征进行高端选择,以此影响交易和定价行为,从而可能更有效地定价并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流动性和安全性,使投资者和证券发行者都获益。

8、新兴市场的外部效应相对更大

金融体系的不健全和不透明,金融结构的脆弱性,证券法制建设的滞后和监管不力等内、外因的共同作用使得在新型国家证券市场上,存在着产生市场泡沫和诱发金融危机的更大的可能性,更有可能地危及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的根基。新兴市场外部性的特殊表象反映在整个社会经济更容易受到证券市场波动的冲击,更敏感于市场变化从而产生更广泛、更深刻、更全方位的外部影响。政府监管部门要把目光投射到更为广阔的金融系统乃至国民经济整体的各个方位和各个层面,并把证券市场稳定乃至社会经济稳定视为首要监管目标之一。

总之,尽管自由市场经济可能会促进经济的静态或配置效率,但因为新兴证券市场上市场失灵的普遍性和尖锐性,自由市场不能有效地增进长期效率或动态效率。因此,从长期来分析,政府干预和供给主导型的战略更容易取得成功[9].

(二)新型与成熟市场监管内核的差异:比较辨析

从实证的角度看,无论是西方成熟的规范市场还是正在发育中的新兴市场,都要遵循若干具有共性的基本监管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然而各国证券市场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通常不存在唯一绝对的规范。所有这些市场在交易、清算、交割、过户、证券中介机构、证券发行、证券上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市场监管体系等各个方面和环节都存在差异[10].就实质来说,新型证券市场监管与成熟市场相比,具有以下三个层面的差异:

1、政府职能范围差别:规范与发展的相对界定

在成熟市场,政府监管的主要任务即旨在清除西方经济学所描绘的市场经济制度本身所无法逾越的那些障碍,如垄断和操纵行为,信息失灵所导致的内部性问题等等。相对于新兴市场而言,美、英等国监管者一般较少从“发展”的角度来审视其监管职能,去考虑诸如实现证券市场筹资量的一定数额,时时留意并维持股指的一定水平和波幅之类的问题。更多的时候,这些问题被留待市场自身解决,市场“发展”依靠“看不见的手”自发调节。

新兴证券市场则不同,如果把发达国家政府的监管职能笼统地称为“规范”职能,新型国家政府除此“规范”职能外,还要多一个“发展”职能,而且被政府优先放置。任何新兴市场均无例外地需要解决更为严重的由上述垄断、操纵、信息不完全所造成的“规范化”问题。然而,当我们赋予新兴证券市场失灵现象以更为丰富而深刻的含义并揭示出其背后的特殊原因之后,新兴市场的政府监管者在这个意义上需要承担比成熟市场更多样、更复杂的职责。这一“发展”职能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制度创新和培育,同时,“积极地”为保证证券市场发展而营造宏观经济环境。二是指政府“有意识地”更多地关注于与证券市场相联系的其他社会经济层面,新兴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选择面临更严格的约束条件。

2、政府干预的逐步弱化趋势:一个辨证发展过程

对于新兴市场来说,规范应理解为发展的限定词,即“规范地发展”。随着市场机制的逐步确立,政府对于证券市场的“发展”职能将逐步弱化,而“规范”职能将相对增强。即越是处于市场早期阶段,证券市场上的政府干预就越强,且越具有干预的现实合理性,但市场化进程的演进必然要求政府逐步淡化过多的直接干预,尤其是放松纯粹出于筹集资本等目的而形成的管制过度。伴随着市场成熟和机制完善,政府干预的范围必将逐步缩小,而促使市场机制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3、监管目标与理念的侧重要求

针对于证券市场的各个方面、层次、环节、领域的形形色色、各不相同的监管制度(包括法律、法规、规定、政策、做法等)的背后,折射出的是不同发展阶段下不同国家政府对于证券市场的不同监管理念和不同的监管目标侧重。而后者又决定于一国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经济、政治、体制、法制、文化等方面的客观状态和发展水平。

从成熟市场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历史来看,保护投资者利益始终是西方国家政府监管者的基本宗旨。围绕这一宗旨,对于监管目标来说,这些政府相对地更偏重于对这几项目标的关注: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和公平待遇;垄断、操纵、欺诈行为和内幕交易的克服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投资风险的分散;信息完全性和市场信息效率;投资者的信心等。而对于某些目标,诸如资本形成量、现代企业机制的构建、外部效应中的某些方面等等来说,西方政府则较少关注并不予主动干预,而是听凭市场的自发调节和市场的自由发展。

而新兴市场监管者则表现出政府干预的明显倾向。新兴证券市场中的政府及监管部门更广泛、更直接、更具体地干预和介入证券市场有其社会、经济、政治、体制等方面的内在原因。在这些新兴市场特殊性的作用下,新兴市场监管者一般把下述几项目标放在优先考虑地位:资本形成量,现代企业机制的构建,过度投机的抑制,证券市场的外部效应,投资者理性及其培育。

(三)新兴市场监管理念抉择的依据:理论透视

对于新兴证券市场监管问题研究的理论渊源可以追溯到关于发展中国家政府干预的理论争鸣。20世纪50、60年代初,大多数发展经济学家强调政府干预的重要性。具有代表性的是罗森斯坦-罗丹的论证,认为即使竞争条件下的市场机制也是有缺陷的,为了国民收入最大化和最优化,国家必须以规划为中心对经济进行干预。近几十年来,有关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方面涌现出新古典学派、修正学派、亲市场派和国家主义学派等许多不同派别和观点。其中,不少论点和理论分析为发展中国家政府对其新兴证券市场的监管和干预提供了有力的论据,从而构成新兴证券市场监管的特殊理论背景。

我们认为,证券市场失灵问题存在的必然性和经济社会对证券市场功能的正常作用的客观需要决定了监管存在的必要性。由于证券市场失灵的存在,政府理应积极介入证券市场。但政府在处理与证券市场的关系上,实质是要如何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之间实现均衡,计算政府放任自由和政府干预之间的成本。

由芝加哥学派所倡导的管制的利益集团理论和寻租行为的观点认为,经济管制是政治力量和受管制行业经济利益相互作用的结果,其研究重点是政府管制的供给与需求、管制过程的利益影响和管制者的种种动机[11].在证券市场上,利益集团的“寻租”同样成为证券监管失灵的一个重要表现,显然新兴证券市场上的寻租问题更为突出。

由于监管决策框架与西方发达国家监管体系存在差异,“体制漏洞”和新兴市场构建初期难以避免的大量“强行政性”制度安排为寻租行为的滋生和泛滥提供了便利。其中,最为典型的是“额度发行”管理制度。在这种带有明显计划色彩的制度安排下,正是由于“上市额度”这种资源的供给弹性不足,供给不能无限制增加,从而产生租金这种超额收入以及相应的各地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种种寻租行为。这种寻租一方面造成经济资源的非生产性损耗,另一方面扭曲了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优化机制,严重损害效率的增进和公平的体现。

那么新兴市场国家究竟采取某项证券监管制度乃至若干项监管制度的组合,实际上取决于一国政府监管者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各项效果指标的目标定位,以及执行和实施这些监管制度所需要的成本。一国政府在一定历史阶段和特定国情条件下出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结构、社会政治与文化、金融体系状况、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战略、法规建设和人文观念等诸方面的客观限制和主观考虑,将决定其对于实施监管制度所带来的各项效果的目标期望。这样,证券监管制度的最优选择就在于:在满足一国政府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各项效果指标的既定目标或既定偏好的前提下,追求监管制度的总执行成本最低。

行政管理常识范文第5篇

关键词:侗族大歌演唱形式整体性传承性

侗族大歌作为侗歌之精华是对侗族历史的真实记载,是侗族文化的直接表现。侗族大歌是侗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生源远流长,可上溯至远古时期。它不仅是一种音乐艺术,也是侗族社会结构、生产生活、婚姻关系、文化传承和精神生活等方面的综合体现。侗族大歌采用的是二三声部合唱形式,音乐的多声和谐性是它的特征主体,而主体特征是通过人声这一本体来实现的。这里的“多声和谐性”是对人声声部“多”与音乐“和谐”的全面概括。传统而独到的音乐创作手法形成音乐的多声和谐性,群体人声娴熟的演唱技巧使声部达到天然和谐。侗寨鼓楼——歌声的和谐美与自然的山水美、人们的生活美和心情美有机结合在一起,构成一处美的“和谐世界”。

在研究侗族歌唱习俗过程中,笔者发现,侗族大歌演唱形式之丰富和演唱水准之高主要建立在一脉传承的训练系统。

一、演唱形式的整体性

每当有侗族大歌活动,整个侗寨全部出动,每个人都为活动的个体,侗族大歌的整个活动是所有个体的整体性表现,同时歌唱活动体现了个体与个体之间团结友好的关系。

首先,普遍的群体性交往活动是侗族大歌歌唱习惯群体性特征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基础和物质基础。侗族人民的群体性民俗活动大都为整个村寨、村寨与村寨之间或是整个家族的整体性活动。这些整体性活动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倾寨出动,由一寨人到另一寨去集体做客,侗家叫“外嘿”,带有结盟性质。第二,两寨的青年男女在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群体性社交活动,侗家叫“外顶”。第三,家族或关系亲密的群众之间,在婚丧嫁娶、建房盖屋、添人进口之时互相做客,侗家叫“外客”。在群体性的社交活动过程中,大歌的演唱是其重要环节。民俗活动过程中多数人员的参与,每次活动的组织性与目的性,成为侗家歌唱活动中侗族大歌都以集体人员演唱的必然因素。

其次,侗族大歌演唱形式的组织性与目的性使得大歌演唱活动有序进行。这主要是来源于平时歌队的组织与练唱。上个世纪50年代初侗族大歌为音乐界老前辈(如:薛良、方暨申、樊祖荫)发现之时,令众位老前辈吃惊的是,有专门的歌队组织来演唱侗族大歌,这种由特定人员有组织地、在特定时间里练唱当地民间歌曲的现象在我国各族民间歌曲流传中,仅有侗族一家。

就民间合唱而言,侗族大歌发展到如此严谨、如此系统、如此丰富的程度,这在世界上是少有的。为什么侗族民间合唱有如此高的演唱水准呢?这主要有赖于侗族大歌流行地区的每一个村寨都有相当于“音乐学校”的歌队训练机制。这些村寨的“音乐学校”均由不同性别和不同年龄的民间歌队组成。例如从江县高增乡小黄寨,五百五十户,二千五百六十人,现有歌队三十多个,队员近千人,歌师上百个。①

侗族民间歌队遵循自愿的原则,按年龄可分成儿童歌队、少年歌队、青年歌队、壮年歌队、老年歌队等。儿童歌队年龄大约在8至12岁之间,接受音乐启蒙教育,儿童歌队学唱两三年后,即会演唱童声大歌和其他较为易唱的大歌。每逢年节有客人来到本寨,儿童歌队也可参加对唱大歌。整个对歌活动中,儿童歌队以旁听为主。少年歌队年龄大约在13至16岁之间,是青年歌队的后备军,若村寨有对歌活动,可临场见习;青年歌队年龄大约在13至16岁之间,是村寨的主力歌队;壮年歌队多指已婚的男声歌队,女声歌队婚后自然解散。壮年男声歌队是青年男声歌队的有力后盾,若村寨有对歌活动,青年歌队应付不了时,壮年歌队可以上阵;老年歌队指已当了公婆的老年人组成的男、女歌队,少数是青壮年时期留下来的原建制歌队,多数是重新组合。他们以演唱叙事大歌或多声说唱为主,有时也为青少年歌队做示范,但不参加对歌活动。

每队都有自己的领唱者两至三人,领唱者称为“歌首”(负责领唱开始几句和所有的高声部),侗话叫“赛嘎”。成为“赛嘎”的条件是唱得好、声音好,在侗族大歌这一方面懂得较多。歌队的组织人数最少不能少于4人,最多的在15人左右。不能少于4人是由于每个歌队至少要有两个唱“高声”的“赛嘎”负责轮流领唱高声部。从对侗族大歌的结构介绍部分,我们了解到:每一歌段有个“起顿”部分,所以,还得有个人负责演唱起顿部分,而这个人在大歌的声部里也叫“起顿”。另外,侗族大歌的分部并不像一般合唱队那样,无论这一歌队有多少人,领唱的歌首永远只有两个或三个人,他们并不同时唱高声部,而是轮换着领唱,因此,侗族大歌是一个人领唱一部,其余的人合唱一部。如果低声部人数过多,“赛嘎”的声部就会被淹没。因此,侗族的歌队一般是15人左右,人数太多就很难听出和音效果,也就丧失了侗族大歌的多声魅力。

歌队人数最少不能低于3人,常见的是5至10人,多的可达15人,20人以上的歌队较为少见。侗家传歌不传文,不立文字的规矩后面,表达的是一个文化系统生成与繁衍的格律。几乎所有用于民俗活动的侗族大歌都是在集体组织下完成的。大歌自产生之日起,似乎同时就具备了“族姓文化象征”这一突出的社会功能。

二、演唱形式的传承性

据史料记载,侗寨歌班聚唱大歌有严格的队列规定,如鼓楼大歌历来是“行歌坐夜”,坐唱队列自明朝以来沿袭至今。鼓楼大歌在侗寨鼓楼中坐唱时,依然是如此情形:男女分排对坐,群体对唱,当男方演唱时,歌手们眼睛微闭,右腿搭于左腿之上,边唱边伴有点头与摇足的动作。所以,歌班的练唱形式反映在民俗活动的演唱形式上是十分具有研究价值的。

根据侗族人民旧俗,当一个寨子中有什么天灾人祸之事(起火、疾病等)就要请鬼师主持“忌寨”。礼俗大歌中的《拦路歌》就借以上原因来拦住对方,以种种托词不让进寨,多次来回对唱。这种演唱形式多为表达村寨与村寨之间来往交流的形式,或是外寨小伙子来本寨求婚等。《拦路歌》在开始演唱时,村寨不参加歌队演唱的人员摆好阵势,严阵以待,主队先围成一圈,阻在要道口,客人来时在主队对面也围成一圈,若是冬天还要在中间生熊熊大火,两旁围着观众,老人多坐在前面。

先是主人开始拦路唱歌,不让客人进寨,要逗对方比歌。整个对歌活动主人都是围绕这一要求明确提出种种拦路理由。

主人在开始就唱这样的歌词:

哎!表兄哟,

现在我们在忌寨,砍了树枝拦寨门,

拦起寨门不让外人进,外人进寨寨不宁。

(这时客人回道:)

哎!表兄哟,

那你快快莫忌寨,你莫砍了树枝拦寨门,

莫拦寨门让我外人进,外人进寨寨自宁。

可见,侗族大歌活动不是今日才有,是侗族人民千百年来的文化积淀,是侗族人民自发的一种集体性活动。通过解析侗族大歌的歌词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侗族人民的生活传统与信念,从而启发我们的生活,这也是今天新兴的民族学、民族音乐学及其他相关学科的价值所在。

三、演唱形式的丰富性

侗族大歌为了达到群体人声演唱的声部和谐性,音乐的创作手法主要包括三种:支声手法、持续音的运用、对比模仿手段。

大歌的合唱部分使用的多是支声手法。乐曲由一个旋律及其同时支分出的变体组成,共同表达同一音乐形象。其变唱原则表现形式是低声部旋律进行的同时,高声部在上方创造性地即兴变唱。高声部不时地自旋律基础支分出来,在低声部旋律位于较低音区位置时形成。各段的结束部分与全曲的结束部分,大都有一个由虚词构成的尾腔,侗话叫“拉嗓子”(声音大歌除外)。有些尾腔继续使用歌身部分的支声手法贯穿下去,更多的场合是低声部逐渐引进主音持续音,或一开始就以主音持续音为背景。高声部歌首充分发挥自己的声音,以没有具体词义的虚词唱着主旋律,成为主要表达声部,其长度一般为8小节左右。持续音以主音的稳定性,协助结束一个段落,结束部分与歌身部分在手法上的对比,与各部分的结构功能相适应。这种变化使篇幅较长的大歌免于手法上的单调。声音大歌各段的歌词往往很短,一般只有两三句,歌词唱完就是段落较长的“拉嗓子”。在“拉嗓子”的过程中,低声部的长音可持续一二十小节之久。此时,高声部歌首两三人可轮换演唱,不断变换音色,高声部注重声音的美,曲调性强,用虚词唱出细腻委婉的旋律,抒发侗族人民对生活和大自然的热爱。在结构上,它不仅与歌词融为一体,而且成为表达音乐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时,音乐也会偶尔脱离这两种形式的原则,在“拉嗓子”部分,由于两名歌首更自由地发挥,发展声部间在旋律、节奏方面的独立性,从而产生对比、模仿的因素。

由于歌队成员从小经常性地受到民间传统方式的严格训练,绝大多数歌队成员在歌唱音准、速度、节拍的统一、声部的协调、音色的纯净、掌握曲目数量等方面,都能达到相当高的水准,使从事此方面调查的民族音乐学家惊叹不已。2006年11月14日,笔者在北京大学百年大讲堂听了一场大型原生态民族音乐集锦。演唱侗族大歌的那些年轻歌手都是农民,从他们朴实的演唱中体会到了艺术的本真,他们歌唱的水准更是让人惊叹。

注释:

①民族民间歌曲集(贵州卷)[M].《中国民间歌曲集成》全国编辑委员会,北京:中国ISBN中心,1995:778.

参考文献:

[1]樊祖荫.中国民间多声部民歌概论[M].人民音乐出版社,1994.

[2]张中笑,杨方刚.侗族大歌研究五十年[M].贵州民族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