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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条例

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条例

第一条为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规范“*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命名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是指在当地广泛开展的某种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特色鲜明、成效突出,并对当地群众文化生活及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具体包括民间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美术、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十个门类。凡有以上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突出项目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可申报为“*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第三条“*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广泛开展具有浓厚的民族和地域特色的文化艺术活动,被当地群众普遍熟知和认同,为当地群众喜闻乐见,对当地群众文化生活产生较大影响。开展跨区域文化交流活动,对周边地区有一定的辐射带动作用。

(二)拥有开展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代表人物和骨干队伍,经常开展有关民间文化艺术的创作、演出、展示、培训、交流等活动,发展继承态势良好,后继有人。

(三)建有规范和完备的记载民间文化艺术活动项目的形成情况、历史沿革及作品(产品)成就等的文化艺术档案。

(四)具有经常开展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场地、设施等条件。

(五)当地政府重视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工作,制订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保护、传承、发展规划,在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保障方面采取了具体有效的措施。

第四条申报办法和审批权限:

(一)凡具备条件的单位先向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主要内容包括所在地基本情况(地理位置、人口概况、历史沿革),开展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历史沿革、特点及发展情况、代表人物及骨干队伍、所取得的成绩及地域影响力、发展规划、措施及经费来源,以及开展活动的照片或者录像等资料,报市文广局审定。

(二)市文广局组织人员对申报“*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单位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给予批准、公布。凡经批准的*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由市文广局授予证书、牌匾。

第五条“*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六条“*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实行动态管理。对已命名的“*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在下一届申报时进行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提出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销“*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称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文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