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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知识范文精选

农村法律知识

农村法律知识范文第1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保护妇女权益的部分规定

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重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条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七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第四十二条妇女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人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四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五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四十八条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

第四十九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3、什么是财产所有权?

《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拾到别人丢失的饲养动物可否归已所有?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制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所以拾到饲养动物应归还失主,失主可适当给予补偿。

5、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上有何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结婚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结婚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必需男女双方自主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她)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当然并不排除婚姻当事人的组织、父母或亲友,比较客观地帮助他们更全面、周密地处理好婚姻问题。第二,必须达到法定年龄。这是法律规定的最低年龄,是对婚姻当事人年龄上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7、什么是离婚?离婚的条件是什么?有几种形式?

离婚就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终止婚姻关系的行为,既是夫妻关系的合法解除。离婚必须具备的条件为:一是双方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即双方是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结婚而取得的婚姻关系;二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是确实存在的、已经发生的事情,而且应当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事实的存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既可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8、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也就是说夫妻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而不是按双方收入的多少或有无来确定财产权利的大小,双方在行使处理权时,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不能无视他方的意志而擅自处理。夫妻在财产上的义务也平等的,对于共同生活中的支出及债务,都应以共同财产负担。

9、离婚后双方如何使用宅基地,女方离婚后能否在原来夫妻共有的房屋里居住?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宅基地是根据住户的情况,以户为单位划分的。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农村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离婚后,妇女的宅基地,应受到法律保障。如果男方阻止女方使用宅基地建房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男方应当在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同女方协商使用宅基地,保证女方离婚后有房屋居住。采取任何不利于女方解决住房问题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10、夫妻离婚后责任田如何处理?

责任田是农民与村委会签订的农业生产责任承包合同,由承包者耕种、收获。不论夫妻承包还是夫妻所在的家庭承包,责任田是国家或集体的财产,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所以,一方提出把承包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要求是错误的。但离婚当年责任田的收获可以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分割。

11、嫁出去的女儿有继承权吗?

在我国封建社会里,嫁出去的女儿如泼出去的水,是没有继承权的。如今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嫁出去的女儿也有继承权。《继承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12、寡妇能带财产改嫁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规定,寡妇能带财产改嫁。寡妇所带的财产主要指: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割给寡妇的那部分;继承丈夫遗产的部分;寡妇改嫁时,如果未成年子女由她抚养,可将子女应得的一份遗产一并带走。

13、虐待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吗?

如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治、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或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情节恶劣的行为就构成虐待罪。虐待罪的主体必须是与被虐待人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中,相互之间有一定亲属关系或抚养关系的成员。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4、村民房屋卖掉,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建新房吗?

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买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因此,村民将房屋卖掉,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21、在大田里生产的农作物秸秆,能在田间地头和道路两侧焚烧吗?

根据《山东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规定,不准在田间地头和道路两侧焚烧农作物秸秆。违反者由县以上农村能源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22、拐卖妇女、儿童,应如何定罪量刑?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诈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地丑德齐境外的。

23、儿童入学年龄有法律规定吗?

我国的《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24、父母虐待自己的孩子应受到什么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对有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5、信教会违法吗?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但宗教信仰自由并不是无限度的自由,一些会道门、邪教和一些封建迷信活动,比如“×××”等,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人们身心健康。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对这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规定,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农村法律知识范文第2篇

1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缺失的表现

1.1保障制度不健全,保障范围狭窄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内容上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初级内容为主,保障形式主要是社会优抚、农村五保、社会救助、合作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当前农村最急需的社会保险制度尚处于缺失状态。即便如此,在已经开展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中,仍有许多农民没有被纳入保障范围,如我国农民享有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远不足一亿人,许多农村老弱孤寡、残疾者都无法享受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

1.2立法滞后,立法层次低

在社会保障法的制定和实施上,我国与其他国家一样,都由独立的法律部门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但是,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真正能调整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由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组成。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层次低、法律权威性不足、法制建设滞后,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显著特点。如我国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内容上沿用的仍是1992年民政部颁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内容,内容严重老化。

1.3社会保障层次低

保障金不稳定受经济条件制约,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长期低于城市社会保障,政府用于农村社会保障的支出也远低于城市社会保障,如政府每年用于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数量都有限,加上地方财政机制不健全,许多农村社会保障款都难以到位,农村社会保障在农村救助中的作用有限。随着经济发展,我国物价持续上涨。在政府农村社会保障投入有限、地方政府财政“造血”能力低下的情况下,政府保障资金来源渠道狭窄,能给予农村的社会保障能力日渐下降。有时甚至难以为农村社会保障提供必要的资金。

2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缺失的原因

2.1法律制度不完善

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与成熟程度,是国家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体现。我国法律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督机制薄弱,是造成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缺失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规范如养老保险制度、新农合制度、特困救助制度等,主要散见于政府文件、部门规章制度中,缺乏对有关农村社会保障实践、事项的制度性规范,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很大程度上要靠行政管理来实现。这些,都是法律制度不完善造成的直接后果。

2.2保障筹资机制缺失

建立健全法定筹资机制,拓宽社会保障筹资渠道,形成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是解决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有效途径。但是,我国在农村社会保障上走的仍旧是政府财政拨款、个人缴纳、集体补助的老路,没有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定筹资机制,也无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到农村社会保障投入中来,致使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短缺。这样,即使政府在财政宽裕的情况下适当加大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对农民保障需求来说,仍是杯水车薪。

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对策

1坚持科学立法

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必须立足农村实际,根据农村社会保障需求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之前,有关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设,我国学者提出了城乡分保立法模式和全民一体化社会保障模式两种设想,笔者认为,全民一体化社会保障模式与我国国情不符,可先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待其发展到一定程度再将其与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接轨,最终建立全民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另外,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设中,立法机关应考虑公民的平等性,确保所有公民都能平等享受社会保障权,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保障的宏观要求,尽可能扩大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这就要求全国人大必须尽快将农村社会保障立法之事提上议事日程,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合作医疗、生育保险、社会福利工作条例,以法律形式就农村社会保障原则、内容和形式、保障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作出明确规定。与此同时,地方政府要根据地方农村实际情况,抓紧地方立法,以通过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设,夯实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基础。

2优化制度设计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的目的是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因此,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设计上,立法部门要充分考虑农民的保障需求,做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设计工作。一般来说,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保障对象及标准、保障项目、保障基金筹集和发放、保障水平、保障管理机构及管理职能、保障救济措施等。结合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实际状况来看,立法部门需加强农村养老保险、农民工社会保障、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还要将投保农民权益保护、保障制度间转换的规范化等问题都考虑进去,以减少因人为和制度衔接转换问题可能造成的损失。

3关注立法衔接,加强司法保护要想彻底解决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缺失问题,不仅要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立法,还要解决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为农村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顺利实施提供良好条件。这就要求立法部门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中,关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与物权法、劳动法、刑法等法律的衔接、匹配度。另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良好运行还需要有关部门加大法律保障机制建设,加大农村社会保障司法保护。如建立统一的农民社会保障管理委员会,由其负责农村社会保障项目的实施、资金筹集和发放工作;在农村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障争议仲裁、管理和调节机构,以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司法保护力度,维护农民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总结

农村法律知识范文第3篇

一、开展形式多样,主题突出的“三八”维权周宣传活动

今年的“三八”维权周宣传教育活动中,以“三创一办”、推进男女平等、女性进村支两委、家庭美德建设、农村妇女“两癌”预防知识以及妇女创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等有关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法规等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深入社区和乡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咨询活动。

(一)*市开展以“促三创一办、展巾帼风采、关注服务妇女民生、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1、3月11日,市妇联、市司法局、市综治办、市农工、*市妇联等相关部门共60多人到*市王庄乡开展“促三创一办、展巾帼风采、关注服务妇女民生、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三·八”维权周宣传活动。

在活动中,根据群众的不同需求分别设立了法律法规宣传点、法律援助咨询点和医疗服务点,向过往群众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家庭美德》、《市妇联“三创一办”倡议书》、《“三创一办”家庭美德内容》、《市民安全防范知识手册》、《见义勇为宣传画册》、《“平安*”建设“居有所安”知识问答》、《法律援助联系卡》、《农村法律知识问答》、《农民工外出务工明白卡》《就业促进法》、《*市妇女发展规划》、《*市儿童发展规划》、《*市法律援助指南》、《婚姻家庭法律知识问答》、《妇女权益保障法律知识》、《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知识》、《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法律知识》等法律法规知识。

市农工组织农工党党员中妇产科、儿科专家为过往妇女儿童看病送药,开展妇幼保健卫生健康知识咨询,并向妇女免费发放28种价值*多元的药品。为贫困妇女送衣物200多件。

为使宣传取得好的效果,还设置了200多条法律法规知识答题,通过有奖答题的方式,让群众在答题的过程中接受法律法规的学习,并为答对题的群众发放了毛巾、香皂、牙刷、环保餐巾纸等奖品,激发了群众参与的热情。

此次活动共发放各种法律法规宣传资料40多种3万余份,计生药具400盒,接待咨询法律200余人次。

2、3月14日市妇联、市综治办、市司法局、*区妇联、青岩镇妇联等单位共60多人,利用农村赶场天到*区青岩镇开展以农村妇女和流动妇女为主要宣传对象的“三八”维权周宣传活动,宣传“三创一办”、家庭美德、法律法规和“四防四无”(防拐卖、防盗窃、防抢劫、防隐患,无、无、无暴力、无犯罪)等知识。

此次活动共向当地群众发放了市妇联“三创一办”倡议书、家庭美德二十字箴言、《妇女权益保障法》、《市民安全防范知识手册》、《见义勇为宣传画册》、《“平安*”建设“居有所安”知识问答》、《法律援助联系卡》、《农村法律知识问答》、《农民工外出务工明白卡》、《*市妇女发展规划》、《*市儿童发展规划》、《*市法律援助指南》、《婚姻家庭法律知识问答》、《妇女权益保障法律知识》、《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知识》、《预防拐卖宣传手册》、《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法律知识》、《*市创卫健康教育读本》、《农民工维权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技术与识字》、《市民安全防范知识手册》等宣传资料40余种3万余份。

活动现场*市女子医院还设了一个健康咨询点,为80余名群众进行免费体检。

为使宣传形式更加丰富多彩,工作人员还设置了200多条法律法规知识答题,通过有奖答题的方式,让群众在答题的过程中接受“三创一办”、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学习。现场工作人员为答对题的群众发放了毛巾、香皂、台历、小纸巾等奖品,激发了群众参与的热情,

通过这次的宣传活动,在农村更广的范围内宣传*市“三创一办”知识,提高“三创一办”全民的知晓率,同时进一步推进了有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全面普及实施,增强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尊重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意识,主动预防和减少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增强广大妇女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通过宣传,达到引导广大农村妇女学科学、学文化、学技术、学法律的目的。

(二)积极协助上级妇联开展大型广场文艺宣传活动

3月7日*市妇联做为协办单位参加了省“真情三月,关注女性”大型广场文艺宣传活动。在活动现场,市妇联设置了宣传点,发放《妇女权益保障法》、《家庭美德》、《市妇联“三创一办”倡议书》、《“三创一办”家庭美德内容》、《市民安全防范知识手册》、《见义勇为宣传画册》、《“平安*”建设“居有所安”知识问答》、《就业促进法》、《*市妇女发展规划》、《*市儿童发展规划》、《*市法律援助指南》、《婚姻家庭法律知识问答》、《妇女权益保障法律知识》、《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知识》等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共发宣传资料30余种1万余份。

二、各区(市、县)妇联开展宣传活动的情况

(一)*区妇联

3月5日,*区妇联、区综治办、区司法局、区法院、区公安分局等妇保委成员单位联合在人流量较大的北京华联宅吉店门口开展“三·八”妇女维权大型宣传活动。活动现场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维权宣传活动。区司法局请律师现场答凝,区妇联组织10名巾帼爱筑志愿者向过住群众宣传“三创一办”和家庭美德二十字箴言。此次活动共发放《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关注妇女、抗击艾滋倡议书》、《健康与生活》及便民治安防范安全手册等各类宣传资料*余份,禁毒宣传物品*余包,接待群众咨询500余人次。

组织巾帼爱筑志愿者在辖区开展对特困妇女、孤寡老人进行慰问,向他们宣传“三创一办”知识,并开展关心慰问活动,让他们渡过愉快的“三八”节。积极组织辖区妇联组织参与“春风行动“,各街道(镇)妇联利用三八维权周宣传契机在辖区内大力宣传有关进城务工、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相关信息、知识,通过多方采集用工信息,向用工单位推荐等方法帮助他们就业。

(二)*区妇联

在“三八”维权周期间,*区妇联到大南办事处护国路社区、沙冲办事处大理石路社区分别开展了“巾帼志愿者”宣讲“三创一办”知识活动,为社区居民讲解什么是“三创一办”,作为一名*市民应该怎样参与和支持“三创一办”工作等等,维权周期间共对100多名社区居民进行了相关知识的宣讲。

3月3日下午,*区妇联召开了“三八”百年庆暨女性健康知识讲座,特邀有关妇科专家,为近200名基层妇女干部举办女性健康知识讲座,讲解女性易发的乳腺、宫颈等疾病的预防和治疗知识,在现场还为辖区妇女送上了一份“节日大餐”,与*现代女子医院联合发放近*份(每份价值380元)“健康体检卡”,免费为辖区女性进行妇科常规、x光透视等13项健康检查。

3月7日,区妇联、区综治办、区司法局联合在甲秀广场举行“三八”维权宣传活动,发放了《妇女权益保障法》、预防艾滋病知识小册等有关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资料*余份以及“三创一办”倡议书、区妇联制作的环保布袋、纸巾等宣传品。

(三)*区妇联

3月8日,*区召开了纪念“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0周年暨表彰大会,会上表彰了“五好文明家庭*户、双学双比竞赛活动先进女能手13名、双学双比竞赛活动先进工作者5名、*区“岗位建功”竞赛活动协调单位3个。代表分别作了经验交流发言。

(四)*区妇联

今年,*区妇联加大了“三八”维权周的宣传力度,开展三次宣传活动,一是在新天街上开展一次大型宣传活动,二是利用乡镇赶场天开展两次宣传活动。为了营造宣传气氛和效果,区妇联特制定了三幅大型的标语和三张宣传展板,内容涉及“两规两法”、“三创一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暴条例》、《母婴保护法》、《禁火令》、小额贷款相关政策、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相关知识问答等宣传资料。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500余份,进行现场咨询宣传达200余人次。

3月5日上午在区行政中心广场举行了“*区纪念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0周年女子跳绳、踢毽比赛暨万名妇女积极参与“三创一办”活动启动仪式。

(五)*区妇联

农村法律知识范文第4篇

一、突出一个“送”字,让农民拥有增收创效的金钥匙。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农民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融入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行列。市场经济离不开法律,不懂法律就难以增收创效。因此,农民增收创效就必须拥有法律这把“金钥匙”。

第一,深入调查了解农民增收创效需要哪些法律知识。围绕农民增收创效需要哪些法律知识的问题,我们组织了14个调查小组,深入到43个村的318个农户家中进行了逐户走访了解。同时,还重点走访了153户种植养殖户和加工经营户。通过走访了解,我们感到当前农民在增收创效中需要了解和掌握以下六个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一是需要了解和掌握基本权利与义务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如《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农村民主管理的内容、村务公开的内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程序等。二是需要了解和掌握生产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如需要掌握《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矿产资源法》、《种子法》、《森林保护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识。三是需要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如《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继承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四是需要了解和掌握“打击犯罪、自我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如《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交通法》、《税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识。五是需要了解和掌握“传染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如《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六是需要了解和掌握“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律师法》、《行政许可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第二,组织人员编印《农民常用法律知识100问》。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全县农民增收创效需要六个方面法律法规知识的实际,我们及时召开了局长办公会和党总支委员会,统一思想认识,迅速组织力量,编印《农民常用法律知识100问》一书,并组成了3个小组,以法制宣传科人员为主的资料收集编印小组,以办公室人员为主的后勤保障小组,以局领导为主的审核小组。在组织分工的基础上,各小组迅速开展工作。法制宣传科在资料收集过程中,采取了多种途径:一是与中国法学会和省法学会取得联系,向他们索要一些资料;二是上网查找,在各省、市开办的法治网站上收集资料;三是进书店购买和到各图书馆借阅有关法律法规资料。通过要、查、找、购、借等方法,使编印100问法律常识有了足够的资料,在多次筛选、修正、审核的基础上,终于编印出了《农民常用法律知识100问》的法律书籍,全书共有117页,讲了6个大问题,100条法律方面的小问题,这100问反映了农民增收创效方方面面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具体实用,通俗易懂。《农民常用法律知识100问》一书编印成册后,县级机关各部门纷纷登门索要。视察工作的县委、县政府的领导阅读了这一书籍后,十分赞赏,并向县局增拨了普法经费。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全县农村“四五”普法的深入开展。

第三,组织开展轰轰烈烈的送法进村入户活动。为把《农民常用法律知识100问》一书送进农村千家万户。县局组织了100余名局机关和各镇司法干警以及全县的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人员等,组成了50个送法入户小组,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把《农民常用法律知识100问》一书送到了48个村、215个自然村的1万多农户手中。为了把法律知识书籍早日送进农家,全局有25名同志牺牲双休日,有30多名律师、公证人员冒雨晚上送法进户,为了让广大村民掌握法律这把增收致富的金钥匙,个个无怨无悔。许多村民接到100问书籍后,当时就翻阅,他们都说100问编得好,针对性、实用性强,确实为我们农民增收致富办了一件好事和实事。

二、坚持一个“为”字,热情为农民解决增收创效中的涉法问题。

在送法进万家活动中,我们不但注重送,而且还坚持为老百姓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使广大老百姓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了送法下乡的好处。

一是帮助有经营活动的农民修订完善合同,避免经济利益的损害。在全局开展的走访中,我们了解到走访户中有2000多户是承包、加工、运输、种植和养殖经营户,这些经营户有的与对方签定了合同,有的无书面合同只有口头要约,有的经营户与对方无任何合同。为此,我们统一组织了4个所的6名律师、6个法律服务所的21名法律服务工作者统一为2000多户经营户梳理检查了经营合同。为500多户农民经营户完善了承包、购销、加工、承揽、建筑安装、货物运输等方面的合同。为250多户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的农户经营户签定了合同。如东屏镇的杨祥村有40多户农户建起了蘑菇种植大棚,为保障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失,在这次送法进万家活动中,律师和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帮助40多户种植的农户全部签订和完善了购销合同。广大村民都称赞送法进万家为他们增收致富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是热情为村民办理和涉法案件。在送法进万家的走访中,我们了解到有400多户村民需要办理和一些经济、民事案件和公证、法律援助案件。在与村民面对面零距离办理案件中,律师、法律服务人员和公证员,都坚持做到了热情、高效、优质服务。东屏镇在卧龙山庄开发过程中,有300多户涉及到征地拆迁。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在走访中,一方面给农民讲解征地拆迁的法规政策,一方面深入到农户家中办理公证协议,使全镇拆迁补偿工作进展顺利,没有发生大的矛盾和纠纷。同时,全局走访人员还依法为进集镇和县城打工的22名农民工依法追回了历年来所欠的工资3万多元,为12户加工经营户依法讨回了历年来所欠的加工费30万余元。在走访送法中,全局还大量开展了为农村弱势群体进行法律援助的大调查和大服务。在掌握情况的基础上,为21名村民、老人和妇女办理了法律援助案件。白马镇杜巷村一农民在县城一拆迁公司承担的房屋拆迁过程中,不慎摔成重伤,在法律援助的呵护下,获得了10万多元的医疗赔偿。

三是及时为村民化解矛盾纠纷,营造农村和气生财的氛围。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征地拆迁、生产经营的规模扩大和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各种矛盾纠纷不断增多。一些村民处理矛盾纠纷的方法截然不同,一种是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一种是以牙还牙的用武力方法解决矛盾纠纷。用武力解决矛盾纠纷的给家庭和他人造成了严重损害,影响了增收致富奔小康。因此,在送法进万家活动中,我们把化解农民之间的矛盾纠纷,当作是一次帮助农民间接增收创效的工作来抓。全局人员和各司法所人员在逐户走访了解中,化解村民之间的各种大小矛盾150多件。使100多户农户之间消除了隔阂,在农村营造了和气生财、团结协作的氛围。

四是热情为农民举办多种形式的法制讲座。在送法进万家活动中,为使广大村民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在生产经营中增收创效,我们组织所有人员分别举办了村、自然村和家庭等不同类型的法制讲座,组织广大村民学习《宪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还结合农民增收创效的实际,以案释法讲解了有关土地承包、财产利益、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制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使广大村民增加了学法的兴趣和效果。同时,我们还组织人员给村民讲解了如何打官司,打官司怎样请律师;讲解了公证的范围和程序;法律援助的对象、程序、原则;讲解了“148”法律咨询的内容等,使广大村民较好地学会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狠抓一个“实”字,真正使法律送万户活动取得成效。

为确保“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的活动不走过场,取得实效,真正成为广大村民增收创效的催化剂,我们狠抓了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以问卷调查的形式,确保“走百户送万家”活动走得实、送得真。为使全局开展的“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活动真正落在实处,我们专门设计了一份走访调查表,走访表上需要填写12个方面的内容,如走访户的姓名、地址、走访时间、走访户的家庭人口、收入情况。特别在走访了解的内容上需要填写五项内容,如“以前有无遇到涉法问题,通过什么途径解决的?当前有无涉法问题需要解决?在增收创效中你需要掌握和了解哪些法律知识?希望通过什么途径解决?当前最需要哪些方面的法律帮助?你对当前法制建设和“四五”普法教育方面有哪些建议和意见等。最后,走访调查表还设计了走访人签字和走访户代表签字的内容。由于走访人每走访一户都需要填写一份调查表,被走访户还要签字留名,活动结束后,每个走访人都要上交100份问卷调查表,局走访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审核。由于走访的措施得力,确保了“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活动走得实、送得真,使全系统人员在与群众面对面、零距离的接触中,加深了同群众的血肉关系、牢固树立了为群众服务的思想。同时,广大村民在接受走访中,增强了依法增收创效的意识。

二是加强跟踪督查和回访,确保“送法进万家”活动“三落实”。在开展走访活动中,我们专门组织了“送法进万家”活动督察小组,定时和不定时的进行抽查和回访,及时纠正“送法进万家”活动中的走过场现象。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里,局督察小组分别对4个律师事务所和7个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人员、局机关人员进行了21次抽查了解和回访,主要到被走访户中了解《农民常用法律知识100问》是否发到户、走访中是否讲解了法律法规常识,对的案件和开展的法律咨询是否满意等问题进行回访,对农民提出的不满意的问题重新督促走访人进行“回炉”走访。由于我们重点抓了跟踪督查,使全系统开展的“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活动做到了“时间、人员、效果”三落实。

三是组织全系统人员召开调研座谈会,让大家谈体会,谈感想。为认真总结全系统开展的“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活动取得的经验、做法和成效,我们分别召开了全系统有关人员参加的调研座谈会,组织大家畅谈在送法进万家活动中所取得的收获和体会。在开展走访的初期,我们就要求局机关人员在“送法进万家”活动中,每人写一篇2000字以上的调研或体会文章,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各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的人员以处、所为单位,各写一篇调研体会文章。全系统人员结合自身走访了解的情况,撰写了切合实际的调研体会文章40多篇。这些文章都从各个不同侧面提出了当前农民增收致富中的涉法问题,文章从理论到实践、从分析到思考都对当前农民增收创效工作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上的指导意义。大家普遍反映说:“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活动不但使我们了解了农村农民的实际,而且使我们提高了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理论调研水平。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农村法律知识范文第5篇

一、主要特点

1.领导带头,积极发挥表率作用。在开展“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的活动中,3名局领导积极带头,发挥自身表率作用。局长李明富在工作百忙中,抽出时间带领局办公室的人员走访了晶桥、石湫和和凤镇的3个村、11个自然村的400多户村民,并逐户开展了问卷调查。副局长韩长乐带领局基层科、法律服务科的同志赴白马、洪蓝、永阳等镇开展了走访活动,先后召开了农村法制建设座谈会4次,参加座谈会的群众都反映:司法局在组织开展“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的活动中,把《农民常用法律知识100问》送到每个农民手中,为农民增收致富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副局长严建云带领法制宣传科、法律援助科的同志走访了东屏镇、柘塘镇和县开发区的村队农户。在走访中,除了把书送到农户手中外,还向农户讲解法律知识,回答和解决了农户在法律上遇到的疑难问题。局领导的带头和表率作用为全系统搞好“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活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氛围浓厚,积极踊跃参与活动。在开展“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的活动中,局编印了2万册《农民常用知识100问》印发了1万份问卷调查表。全系统从局机关行政人员到镇司法所的行政人员,从公证员到律师以及法律服务所的人员都热情高涨,积极踊跃参与活动,4个律师事务所的21名律师先后走访了4个村的18个自然村的2000多户农户。恒山所的3名律师因诉讼任务重,白天没有时间走访,就利用晚上的休息时间进行逐户走访送法。他们的热情走访受到了村民们的高度评价和赞扬。

3.服务热情,积极帮助解决涉农中的法律问题。在走访活动中,公证员、律师和法律服务人员都坚持边走访边进行为民服务。据统计,全系统42名法律服务人员为2000多户经营承包户梳理检查了各项合同。为500多户农民经营户完善了承包、购销、加工、运输等合同。东屏镇杨祥村有40多户农户建起了蘑菇种植大棚,为保障农民利益不受损失,在这次送法进万家活动中。镇法律服务所的人员为所有种植户签定和完善了购销合同。受到了村民的赞扬,在走访中,法律服务人员先后还为400多户农户和办理了经济、民事案件及公证、法律援助案件。为22名农民工依法追回了历年来所欠的工资3万余元,为12户加工经营户依法讨回了历年来所欠的加工费30多万元。

4.作风扎实,积极开展农民法律问题的调查研究。在走访中,全系统人员坚持做到了走访走的实,送法送的真。每走一户,都坚持填一份问卷调查表,对农民群众当前需要解决哪些法律问题,对农村法制建设还存在哪些问题和有什么建议等情况进行逐项调查,在搞好家访的基础上,又分别并召开党员、干部座谈会、村民代表座谈会等,经过艰苦细致的调查研究,大家掌握了第一手资料,返回工作岗位后,又潜心研究筛选,写出了20多篇调研文章和心得体会,有7篇调研文章和信息在市依法治市网上发表,并作为热点信息向广大读者推荐。

二、主要成效

通过回顾和总结,全系统开展的“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的活动主要取得了以下五个方面的成效:

1.密切了与农民群众的血肉关系。在“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的活动中,全局30多名党员干部积极带头,边送法边宣传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把党的温暖送到了群众的心坎上。法律援助科的2名机关党员和律师事务所的6名律师党员在走访活动中,为21名生活困难的村民、妇女和老人办理了法律援助案件。公证处的2名党员还为东屏镇的300多户农民办理了征地拆迁的公证,为25个农民施工队办理了招投标公证等。全系统人员通过与群众面对面、零距离的接触,通过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把党的温暖送到了农民群众的心坎上,加深了与农民群众的感情,密切的党群关系,增强了农民群众依靠党、依靠法律增收致富的决心和信心。

2.帮助引导农民增强了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在走访活动中,全系统人员通过向农民群众送阅《农民常用法律知识100问》书籍,通过开展家庭法律知识咨询和举办村队党员干部法律知识讲座,较好的向农民群众灌输了法律知识,使村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明显增强,他们知道和懂得了哪些事是违法的,提高了明辨是非的能力。许多农民在经营活动和矛盾纠纷中,都自觉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特别是在经营活动中,依法抵制了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

3.推动和促进了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通过送法进万家活动,使广大村民更多的了解了法律,掌握了法律赋予给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村民们积极依法参与村里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理财。先后有10个村的村民成立了理财小组,有15个村的村民提出民主管理的意见20多条。村民们还主动要求村干部进行任职述职等。法制教育引导,使农民们树立了主人翁的精神,积极参与村务管理工作,从而,推进了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为农村的各项工作走上法治化的管理轨道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4.加强和促进了机关作风建设及干警队伍建设。通过开展“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的活动,使全系统人员了解了农民的疾苦,拉近了与农民的距离,从而转变了机关作风,树立了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为民服务的思想。大家走村串户,雨淋日晒,把法律送到农户手中,再苦再累也毫无怨言。同时,在走访活动中,磨练了大家的意志,培养了吃苦耐劳的精神,通过艰苦的农村生活,使大家洗刷和净化了心灵,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在工作上更加比干劲、比贡献,干警队伍建设也出现了昂步向上的景象。

5.促进了农村的矛盾化解和社会稳定。在送法进万家活动中,全系统人员还针对当前农村大开发、大发展中出现的赡养纠纷增多、土地纠纷增多、拆迁纠纷增多、邻里纠纷增多、群体性上访矛盾增多的倾向性问题,认真依法做好各类矛盾化解工作,把矛盾化解工作当作是帮助农民增收致富的有效手段抓。洪蓝镇由于受蒲杜公路扩建的影响,傅家边村的200多米长的水渠和20个函洞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影响了100多户农民群众的春耕备耕,在走访送法中,局基层科和洪蓝司法所的干警及时与公路建设部门取得了联系,并在一周内使损坏的水渠和函洞修复一新,保证了群众的春耕生产。在走访送法中,全系统还调解各类矛盾纠纷383起,调解成功率达98%,同时,排除和调解重大矛盾纠纷70多起。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的稳定。

三、值得思考的问题

在开展“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的活动中,大家结合走访送法,广泛开张了调查研究,提出了以下值得思考的问题:

1.农民为什么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与义务的行为发生了偏差。在送法进万家的走访调查中,我们感到农民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与义务的行为发生了偏差。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利益关系的调整,许多农民求富心切,追求个人利益和效益的多,在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时,重权利轻义务。有的出现了种田不缴农业税,经营不缴经营税,搞运输不缴公路养路费等,抗税抗费的违法现象在农村时有发生。尽管各级政府落实了许多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但一些农民并没有满足,仍然提出一些无理要求。有的为了个人和家族的利益,不顾损害集体和国家的利益,煽动少数不明真相的人集体上访,出现了堵大门,搞围攻的问题,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因此,在农村法制教育中,既要抓好农民应享有的权利教育,同时,更应抓好履行的义务教育,教育农民克服重个人权利、轻个人义务的不良行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履行好自己的义务,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

2.村干部为什么有畏惧农民懂法律的心理。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当前,一些村干部在村务工作的管理中,有惧怕农民懂法律的心理,认为让农民懂得法律越多,村干部的工作就越难做,村民就越难管理。因此,一些村干部管不了村民,领导不了村民,不是查找自己管理水平、工作能力上的问题,而是归咎于农民学法懂法造成的。他们心理想的是怎么让农民愚昧一些,让农民不懂法律,不懂政策,村干部怎么讲村民就怎么做,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事实说明,只有让农民懂法懂政策了,村民才能配合村干部搞好村务管理工作,只有不依法办事,办事不公的村干部,才惧怕农民懂法律、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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