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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职工社保管理研究

国企职工社保管理研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建立,随着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入,随着企业产权和企业职工身份的变化,企业劳、资双方的矛盾逐步从隐性变为显性,企业劳资社保工作面临的问题日渐突出。这些问题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问题复杂,连带性强,解决困难,现就国有企业劳资社保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对策谈谈个人的看法。

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困难与对策

1)挖掘企业内部岗位潜力,招聘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据调查,每个国有企业都普遍存在使用临时工岗位现象,除少数特殊技术岗位外,95%的岗位可以招聘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2)积极稳妥地推进下岗向失业制度并轨工作。在做好临时用工岗位清理、招聘安置下岗失业职工的基础上,对双职工下岗失业、工亡遗属下岗失业、现役军人配偶下岗失业以及特困职工下岗失业要按规定妥善安置,同时,在其它国有企业取得并轨工作经验情况下,按照国家有关下岗向失业制度并轨的政策以及企业内部退休的有关规定,全面推进企业的并轨工作。

3)协助办好出中心后未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积极与当地政府部门联系,对有就业愿望暂未就业的人员,积极申请失业救济和最低生活保障。

4)通过政府小额优惠贷款、企业扶贫基金等途径向有条件的下岗失业职工提供一定资金,推进再就业创业工作。

5)积极与当地劳动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大企业联系,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子女的再就业免费培训与外出劳务工作。

2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困难与工作建议

国有企业特别是历史较长的老国有企业,企业退休人员数量较多,基本上都在在职职工的近1/2左右,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产业工人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都普遍偏低。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全国各省(市)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数据统计可以看出,全国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只有7732元/年,最低的不足6000元/年,江西省也只有6018元/年,我们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确保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1)加大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力度,特别是加大处于较低水平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力度。

2)对特别困难的退休人员,国有企业的工会、退管会组织应该定期探望、给予适量困难补贴或开展募捐等社会救助活动,符合条件的应积极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国有企业应对困补资金予以支持。

3)积极稳妥地推进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的一项既定方针,各级政府要加大推进社会化管理工作进程。在当地政府实施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工作时,国有企业应积极在资金上予以支持,以求企业退休人员完全与企业脱钩,彻底实现社会化管理。

4)在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合理调整好国有企业内部退养人员、破产单位退养人员生活待遇。

5)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办法,完善养老保险基数申报办法,从根本上解决在职职工退休后的低养老金群体的产生。在职职工只要出勤正常,不论其年工资收入多少,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应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或按不低于企业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申报。

6)在条件成熟时,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年金工作。

3社会保险覆盖的盲区与新的社保纠纷矛盾的防止办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完善和企业用工制度的深入改革,企业原有固定工制度已经逐步消亡,企业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用工制度已经形成。为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有的企业存在大量使用临时工的现象。这些临时用工,大多数是苦脏累工种,且大都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或参保险种不齐。近期应加强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1)企业统一部署临时用工的清理工作,招聘安置下岗失业职工。

2)对现有不可或缺岗位的临时用工,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用工招聘手续和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企业现在使用临时用工不参加社会保险,只是暂时现象,一定时期后,临时用工人员势必依法要求企业补办参保手续,到时,企业又将面临新的劳资社保纠纷矛盾。因此,企业用工必须全部参加社会保险。

4企业面临技工人才短缺的压力与解决建议据调查统计,国有企业现有钳工、电工等各类技术工种人员平均年龄为41岁,近3年补充到企业技术工种岗位的技校毕业生又极少,3至5年后,企业技术工种人才短缺势必更加突显。

1)国有企业在技术工种人员需求规划的基础上,从企业破产改制失业人员的35岁以下人群中招聘部分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集中在企业内部或社会职业学校培训3至5个月,再在企业实际操作3至5个月,然后充实到生产技术一线。

2)国有企业在技术工种人员需求规划的基础上,从技校以上文化程度毕业的青年中招聘选拔一批有志于国有企业工作的青工,在各用人单位学徒1至2年,然后充实到生产技术一线。

5其它影响企业稳定的劳资社保事项与建议国有企业创建历史悠久,行业各不相同,人员多,包袱重,遗留问题复杂,再加上国家政策调整大,因此,工亡遗属待遇、工亡子女就业、职工家属医疗保险等问题的解决困难加大。

1)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职工死亡后供养条件的规定,死亡职工遗属家庭困难很多,再加上因工死亡事故处理的社会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企业在处理在职因工死亡事故中应从一次性困难补助或妻子的再就业方面予以考虑和援助。

2)按照国务院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工伤保险以后,新发生的工亡事故待遇仍然比较低,实际处理过程中难以进行,建议国家出台明确的补偿标准。

3)加快国有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向社会医疗保险并轨的步伐。同时,有计划地将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当地政府城镇居民合作医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