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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人事管理制度

国企人事管理制度

国企人事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人事管理;现状;战略转变

一、人事管理在国有企业中的现状分析

(一)传统的人事管理概念,限制国有企业发展

国有企业人事管理人员,由于受传统人事管理概念影响,使人事管理仍然以物为管理中心,没有充分认识与理解人力资源在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作用,使大部分国有企业人事管理人员的管理观念存在偏差,而国有企业中的领导没有充分理解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使大部分企业领导没有充分的重视人事管理工作,大部分领导依然受着官僚主义影响,使领导错误的认为人事管理就是针对事物进行管理,忽视了人员管理,导致大部分在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心理,依然有铁饭碗的意识,使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缺少积极性,存在得过且过的消极工作思想,甚至为了升职加薪,不惜代价讨好单位领导,形成不良的企业风气。长此以往,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常常抱着不劳而获的心理,将人事管理部门当做安排工作的重要部门,失去了国有企业人事管理的价值。在国有企业中,人事管理部门,不是为员工服务于员工,而是针对员工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人事管理部门在国有企业中扮演着事物处理者的身份,如果人事管理在国有企业中没有发挥积极的作用,那势必会影响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降低员工的工作效率,阻碍了国有企业的发展。

(二)没有完善的用人制度,限制国有企业发展

在国有企业中,经调查发现,人事管理中没有完善的用人制度,缺少法制的保障,而在国有企业人事管理中,党委干部一般拥有人事管理权,但是由于人事任免的过程缺乏相关依据,增长了不良之风,在国有企业进行人才选拔中,常常会发生营私舞弊、假公济私的现象,使人才缺少伯乐的赏识,没有体现人事管理的积极作用,用人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导致出现人才进不来的尴尬局面,难以推动国有企业发展。由于国有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用人制度,缺少法制保障,给人事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而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内部牵涉利益错综复杂,影响了国有企业自身的发展,不利于用人制度的建立。

(三)过于单一的人事管理制度,限制国有企业发展

在国有企业中,人才部门属于单位所有制,使人才在进行单位选择或岗位选择时,受到自主权的影响,难以对人才进行优化配置,进而阻碍了人才的发展。在人事管理中,由于没有建立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使人事管理缺少奖励机制与竞争机制,导致国有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缺少竞争压力和动力,而对于工作态度勤勤恳恳、做事认真负责的优秀员工,没有完善的奖励机制,对于员工升职加薪没有明确的管理制度,使人事管理工作进程发展缓慢,难以体现人事管理的价值。由于国有企业人事管理中没有建立健全的用人制度与管理制度,难以激发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无法形成有效合理将其内化,导致国有企业人才流失现状日益严重,对国有企业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

二、国有企业人事管理的战略转变分析

(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加强重视人事管理

现阶段,现代企业之间的竞争,就是企业人力资源之间的竞争。在国有企业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必须要加重视人事管理,提高管理人员的人事管理意识,坚持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为出发点,进而运用科学的、系统的管理观念看待企业人力资源的相关问题,当成企业发展的首要问题看待,推动国有企业快速变革。在国有企业核心价值观的背景下,将国有企业中人力资源与企业结构组织、企业文化相统一,进而为国有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增长,促进国有企业稳定发展,实现国有企业战略目标的转变。

(二)建立健全的人才竞争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在实施人才招聘中,必须建立健全的人才竞争管理制度,以任职资格作为人才招聘的基础,以岗位交流为主要形式,进而落实人才竞争管理制度,通过人才在选择的过程中,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进而结合人才的自身优势,实现企业与人才共同发展的目标。值得注意的是,国有企业在建立人才竞争管理制度时,要明确国有企业岗位职责、工作目标、奖励机制与竞争机制,实现人人权责统一。在国有企业通过人才竞争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创新精神,提高工作人员的竞争意识与责任意识。

(三)完善人事管理中的奖励机制与薪酬体系

由于国企企业受传统的人事管理观念影响,导致工作人员的薪酬标准都处在统一水平,很难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因此国有企业必须结合企业建设的实际特点,以绩效工作为薪酬制度的标准,完善人事管理中的奖励机制与薪酬体系,才能激发国有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发挥绩效薪酬的积极作用,最大化发挥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作用。在国有企业中,建立完善的薪酬体系,对工作人员的薪酬进行进一步管理,将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直接与企业员工贡献比值挂钩,并且根据员工的绩效进行管理考核,对工作人员起到督促的作用,在员工晋升时,将绩效比值,纳入考量的依据,从而避免出现不公平的现象发生,促进国有企业扬正气之风。除此之外,国有企业人事管理中,还需要建立科学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可以根据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与工作绩效三个方面进行考核,提高绩效水平,进而保证了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工作顺利开展,只有将国有企业与工作人员紧密结合,才能促进国有企业和谐稳定的发展,带动国有企业经济增长。

(四)运用信息化的人事管理方式

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创新,信息技术被广泛的应用于各个行业之中,因此国有企业人事管理中,应该积极运用信息化的管理方式,加快人事管理工作变革,由人力资源管理向信息技术管理中过渡发展,使信息技术成为重要的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具。现阶段,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不仅要花费大量的实践在行政职能中转变,同时也要积极转变管理方式,在转变传统的管理观念中,也要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提高人事管理工作效率,让人事管理工作人员有更多的时间在战略中实施转型,提高人事管理的工作质量。这就要求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工作人员应该掌握信息技术,合理有效地将信息技术融入人事管理工作中,发挥信息技术的价值,加速国有企业人事管理战略转型,促进国有企业发展。

三、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国有企业人事管理的战略转型,使越来越堵的管理人员意识到,人事管理就是加强对人事管理,从而选拔优秀人才,完善的人才竞争管理制度,这就需要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加强重视人事管理,建立完善人事管理中的奖励机制与薪酬体系,从根本上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运用信息化的人事管理方式,实现国有企业人事管理的信息化,提高人事管理工作的效率,进而加速国有企业人事管理战略转型,根据国有企业发展战略为指导方向,从而提高国有企业高层对人力资源管理战略的认识,加大对企业人事管理的支持力度,才能发挥人才的最强优势,使国有企业从根本上解决人事管理的根本问题,从而促进国有企业稳定和谐发展,带动我国经济水平增长,为人们创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王伟.国有企业人事管理的现状及其战略转变[J].现代企业文化,2018(14).

[2]伍念.浅谈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外交流,2017(41).

国企人事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企业;人事档案;管理机制;创新

党的十报告提出了“人才强国”战略,由“人才兴国”到“人才强国”的转变,表明我国已经把人力资源特别是人才建设放到了战略高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企业必须着眼于实施“人才强企”战略,特别是为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并为其提供重必要的基础和条件,大力加强企业人事档案管理机制建设,推动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不断创新。从当前我国企业人事档案管理情况来看,尽管我国企业普遍建立了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但在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模式、管理作用等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因而研究企业人事档案管理机制问题,不仅有利于提升企业人事档案管理水平,而且对于推动我国“人才强国”战略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企业人事档案管理方法落后

尽管从总体上看,我国各类企业都十分重视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但仍然存在着管理方法落后的问题。有的企业对人事档案管理过于简单,只是对企业员工的姓名、性别、年龄等信息进行简单的记录,而对企业员工德、能、勤、绩等方面的记录较少,无法真实反映企业员工的个人成长经历和历史业绩。还有一些企业对人事档案管理尽管虽然记录比较详细,但具有较强的格式化,还缺乏分类管理的意识,这种传统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形成健全和完善的员工档案管理体系,无法为企业档案开发利用奠定良好的信息基础。

(二)企业人事档案管理质量较低

尽管我国企业人事档案管理日益步入规范化,但很多企业档案管理质量较低,企业员工的档案缺乏真实性。有的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着员工信息前后不符的问题,导致企业人事档案无法更加真实、有效的反映员工的个人信息,不利于企业人事档案的应用。还有一些企业对于“流动性”较大的员工,根本不建立人事档案,存在着严重的“弃档”现象。而企业人事档案的保存更是企业人事档案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归档立卷工作不及时,查找企业员工档案十分费时费力,增加了企业人事档案的管理成本。

(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模式单一

从我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人事档案管理情况来看,很多都采取手工管理的方式,信息化管理体系不健全,很多企业还没有使用档案管理软件,计算机、照相机、扫描仪、移动硬盘等现代化档案管理设备十分匮乏,导致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只能靠人工的方式。还有一些企业人事档案缺乏“开放性”,对人事档案实行“封闭化”管理,除了企业管理层和档案管理人员,其他部门以及广大员工根本无法接触到人事档案,导致企业人事档案的开发利用严重不足。

二、我国企业人事档案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观念制约

我国企业人事档案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尽管多种多样,但最为根本的原因是企业对人事档案管理缺乏重视,还没有将企业人事档案管理上升到“人才强企”的战略高度,因而企业领导层和管理层对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在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方面较少,档案管理工作更多的是采取“兼职”的办法被列为捎带手去做的事情,不利于企业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发展。这也直接导致很多企业没有健全和完善人事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具有较大的随意性,监督考核工作也不健全,因而导致企业人事管理工作不够规范、方法陈旧、模式单一,制约了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更好的开展。

(三)人员制约

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企业人事档案管理的好坏,很大程度是由企业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所决定。一方面,由于企业对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不够重视,这就直接导致企业人事档案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即使配备了专(兼)职人事档案管理人员,也由于缺乏激励和约束机制,导致企业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工作态度不够积极,无法将更多的精力用于企业人事档案管理,更多的是在应付差事。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具有特殊性,因而对人事档案管理人员也提出了特殊要求,人事档案管理人员既要具备档案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同时还必须对企业生产、经营等活动更加了解,但我国很多企业人事档案管理人员不注重加强学习和管理创新,导致很多重要的人事资料无法归档,影响了企业人事档案管理的科学化。

三、完善我国企业人事档案管理机制的思路

(一)创新企业人事档案管理理念

理念具有先导性作用。完善我国企业人事档案管理机制,首先必须在理念创新上狠下功夫。企业领导层和管理层要从推动“人才强国”和“人才强企”战略的角度,高度重视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既要加大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为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奠定坚持基础;又要加强对企业人事档案的组织领导,经常关注和过问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帮助解决企业人事档案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为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二)完善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制度具有长期性、稳定性、规范性的重要作用,制度是带有根本性、长期性、稳定性和规范的行为规范。完善企业人事档案管理机制,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一方面,企业要着眼于新形势、新任务对企业人事档案提出的新要求,积极推动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创新,对于已经过时和落后的制度要进行修改和完善,比如对于企业人事档案的搜集必须将“取之有据、弃之有理”作为重要原则,确保人事档案管理更加规范。另一方面,应进一步强化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力,确保人事档案的搜集、归档、利用等更加规范。

(三)优化企业人事档案管理模式

健全和安全的企业人事档案管理模式,对于完善企业人事档案管理机制至关重要。要建立企业人事档案协调机制,将企业人事档案纳入到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内容之中,只要是涉及到人事方面的资料,都应交由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统筹;要建立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内容,对于企业员工的个人资料、基础材料、业绩材料、科技成果材料以及不良表现等材料进行归档,通过细化管理完善人事档案内容;要加强企业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购置信息化建设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程序,优化信息资源,强化开发利用。

(四)打造企业人事档案管理队伍

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政策性、保密性和专业性,因而必须由专业人员从事。企业要着力于加强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引进和培养一批既具有档案管理能力、又具有企业管理能力、更具有较强职业素质的复合型人才,特别是要加强对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着力提升他们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真正通过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素质的提升推动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取得新成效。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对企业发展和乃至国家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我国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新时期,加强企业人事档案管理更具有较大价值。尽管我国企业都高度重视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但仍然存在着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的问题,特别是企业对人事档案管理重视不够,缺乏人事档案管理“基础性”作用的认识,企业人事档案管理质量、管理体制、管理模式等还不适应发展需要,企业必须站在“人才强企”的高度,大力加强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特别是要在理念创新、体制创新、制度创新、模式创新等方面狠下功夫,进一步推动企业人事档案管理步入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效能化轨道。

参考文献:

[1]冯小蓉.新时期企业人事档案管理重要性及策略研究[J].兰台世界,2013(S4)

[2]邵金莲.论新时期企业人事档案管理的深化[J].文本民族大学学报,2007(S1)

[3]阎玉红.新时期企业人事档案管理的创新思考[J].河南科技,2013(09)

[4]葛国怀.当前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理论学习与探索,2012(01)

[5]李广奇.浅析新时期企业人事档案管理[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7(06)

国企人事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国企;人力资源;问题

一、人力资源管理理念落后

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受到的影响较重,在下,国有企业的传统人事管理一直按部就班进行,给国有企业员工提供了一个较为稳定、平稳的生存工作环境,对员工的绩效考核、激励、约束等都是受到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缺乏有效的人才管理机制,导致了我国国有企业长期不能够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办法、制度。

虽然部分国有企业认识到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并且也将传统的人事部门变为现代人力资源部门,在管理方式上也明确了责任制,采用现代的管理方法,并且开始建立现代人事制度、薪酬福利制度、培训考核制度等,但是由于观念、理念还受到传统人事管理影响较大,国有企业进行这些仍然属于行政事务性工作范畴的人力资源管理上的工作,不能摆脱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在进行的劳动组织管理、档案管理、薪酬管理等还是较为低层次的人事管理阶段,在管理人才方面仍然是讲究一致性,忽视人才的个体差异、个性需求和个体创造性,也就很容易扼杀人才的积极性和创新性,不能最大程度开发人才的潜能,使国有企业的人事管理不能真正转变到人力资源管理上。

由于观念落后,认识不深刻,大部分国有企业在进行企业经营战略计划中,仍然会不由自主地忽视人力资源规划,不能将人力资源规划提升到企业发展战略计划之中。由于人力资源观念落后,致使国有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不高,造成人才闲置、浪费的现象很严重,很多国有企业人才在企业内部不能得到充分的职业发展,薪酬福利也不能和个人能力挂钩。随着近些年我国对外开放深入和人们价值观越来越趋向多元化,人才的独立意识和自主观念越来越强,面对着市场上其他企业或者跨国公司优厚的待遇和企业环境,大部分高级人才会被民营企业、三资企业、跨国企业吸引走,造成很多国有企业的人才流失严重。而且国有企业这种人才流失现象不仅仅局限于某个企业,而是一种全面性的大面积的人才流失,一方面削弱了国有企业的人力资源优势,一方面也致使国有企业进行的一些人才投资无法收回成本,加重国有企业负担,制约国有企业发展。

二、管理水平欠缺

目前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引进了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在企业内部建立了薪酬制度、激励制度,部分国有企业建立了自己的信息库等,一些我国品牌企业、业界先锋等在市场上都具有极强的竞争力,但是总体来看,由于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毕竟是个外来事物,我国对其的认识并不能很深入,在管理手段、管理方式、管理水平上都有欠缺。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人员大多也缺乏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背景,缺乏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知识、技能、方式、方法,在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理论和实践操作上都还比较欠缺。在对人才的考核、业绩评价上还缺乏科学的方法,缺乏标准化、规范化的评价标准,评价中往往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欠缺公平性和公正性。这些国有企业进行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仍然处于初级阶段。

随着我国经济的对外开放,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欠缺也会严重制约国有企业的发展,影响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管理制度不健全不科学

国有企业在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上存在的另一个问题就是缺乏健全科学的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国有企业虽然大多己经设立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但是由于管理规则混乱、管理层次不明确、缺乏基本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致使国有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大多数工作都是围绕传统的如人事考勤、档案管理、薪酬管理、绩效考核等事务性工作开展,而缺乏较为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制度,很少顾及到人力资源发展规划、人力资源职业生涯规划发展、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完善、组织结构完善等工作,这也和国有企业长期忽视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很大关系。而国有企业缺乏人才培训、人才激励机制,很多政策不健全等也进一步阻碍了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的健全。据资料统计,虽然大部分国有企业在尽力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但是仍然有超过70%的国有企业在管理制度完善上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由于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不健全,进而导致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机构不合理,人才流失,员工素质难以提高,影响到国有企业的整体运行,不能充分发挥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现在随着信息的流通,国内外企业和跨国公司的竞争,国有企业内部人才面临的可选择性较大,考虑的因素也较多,不仅仅是考虑企业给予的薪酬,更多人才会考虑职业生涯的发展、未来发挥的空间等,国有企业如果缺乏这种认识,将管理职位固定化,在对人才的提拔中不是以能力和潜力作为标准,并且相应的薪酬管理体制不健全不科学,分配制度不科学,薪酬制度过于呆板,不能根据企业的发展而进行相应的调整,也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往往缺乏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评价标准和方法,在管理上不能做到制度化、公开化,会很大程度挫伤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下面几点:

(一)是人事法规不完善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只有在法律法规的保障下才能保证人力资源管理的有效性、合法性。但是由于我国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还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也给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建立造成了很多外在性的困难,这往往导致在政府部门之间、政府和企业之间关于人力资源管理的法规不一致,对国有企业吸收人才造成了阻碍,也给国有企业带来隐形的损失。再比如不同地域之间的法规也不一致,随着国有企业跨地域招聘越来越多,法规不一致也会造成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障碍。

国企人事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按照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市本级国家出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属市本级政府管理。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市本级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二)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三)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四、国有资产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二)国有资产出资人向市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

(三)国有资产出资人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五、建立和完善国家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制企业要按照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原则,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报批程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国有独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

六、规范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管理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管理,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依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向国有资产出资人及相关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接受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及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管理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七、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监管、经营者业绩考核、清产核资、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为核实市本级国有资本存量,界定、理顺产权关系,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全面进行产权界定和清产核资。

八、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重大事项审批程序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国有产权转让、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资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按规定权限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决定或由国有资产出资人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上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的股东代表或派出的董事,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指示行使权利,并将履行职责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国有资产出资人。

九、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企业改制依照法定程序,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决定并报请市政府批准,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意见》组织实施。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依照政策妥善安置职工,并在改制中确保职工权益落到实处,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关闭破产企业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十、强化监事会监督管理职能

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制度;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专职监事参加监事会。

监事会以财务监管为核心,监事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采取列席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有关会议,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听取企业汇报,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调查了解等方式,检查企业财务,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企业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监事常驻企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控制。事前监督重点了解和掌握企业决策情况;事中监督重点关注重大事项运行情况,加强对企业季度财务报表的分析,及时跟踪企业日常财务和经营情况;事后监督对企业做出真实、客观、公正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管制度。监事会对企业监管要延伸到企业子公司、孙公司实施全面监管。

监事会实行定期检查报告和专项检查报告制度,定期检查分为半年检查和年度全面检查,根据需要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并在检查结束后,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日常监督遇到重大事项随时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报告。

企业应当配合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十一、加强国家出资企业审计监督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每半年进行内部审计一次,并于第二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上报国有资产出资人。

每会计年度终了或任期届满,由国有资产出资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和任期审计。审计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经营目标考核、奖惩兑现的依据。另外,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需要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市审计部门按照年度审计计划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经营者离任审计。

十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任免

按照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原则,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方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管理者,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报批程序,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和管理者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规定,任免或建议任免。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厂长,副经理、副厂长,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履行考察、审批程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五)国有企业所出资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涉及公用事业类主业的子公司等重要的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

十三、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奖惩制度

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其任命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实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考核范围: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国有资产出资人要科学合理核定企业年度经营业绩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以企业清产核资结果为基础,核定国有资产存量,确定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指标。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态,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依据企业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盈利水平等指标合理确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与企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对责任书执行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监控。

年终或任期届满,国有资产出资人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按照《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进行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奖惩兑现。对完成考核指标的企业予以兑现薪酬;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或经济效益下降的,调整当年及任期内的薪酬。

十四、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对市本级监管的国有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国有资产出资人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提出国有资产出资人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国有资本收入上缴财政,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入收缴。国有资本收入主要包括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企业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国有资本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办法,由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另行研究制定。超级秘书网

设立市本级国有经济发展基金,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国有资本出资人用于国有资本再投资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五、建立健全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将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具体办法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另行制定。国有资产出资人及行业管理部门决策失误或监督管理不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国企人事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体系

2007年4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在南宁召开了第一次自治区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会议,这标志着自治区国资委代表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进入了实质性的操作阶段。笔者作为其中的一位专职监事。拟结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发展历程,对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做好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督工作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

一、国资监管进入了出资人主导的历史新阶段

我国历来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都是非常重视的。单就监督方面而言,各种渠道、各种途径、各种手段、各种方法。不可谓声势不浩大、监管力度不够强,但是监督的效果却总是不太令人满意,国有资产流失的状况时有发生,并且打着改制重组等等改革的旗号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案例也并不少见。究其深层次的原因,就是出资者(投资者)职责没有真正到位。以前的各种监督都没有真正从出资人的角度认真考虑和对待国资监管应该抓住哪些关键的环节,而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财务通则》,分别从政府宏观财务、投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三个层次,在全国范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构建了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新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多元化财务主体的理念特别是国家出资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为国资监管进入出资人主导的历史新阶段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性平台。

根据《公司法》规定,企业股东具有重大决策、资产受益和选择管理者三大权力。在我国的国有企业中,国家作为出资者,它是以生产资料所有者身份通过国有资本金的投入。获取收益,也是一种财务活动。国家财务的具体内容包括国有资本金的筹集和投资、资产运营、资本收益及分配、产权转让收入的取得以及重组清算等活动。因此,为了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目标。国家出资者应该认真履行其以下的财务管理职责。

(一)审议批准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财务战略、财务规划和财务预算。

(二)决定企业的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三)决定企业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事项。

(四)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

(五)按照规定向全资或控股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

投资者应当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内部制度、合同约定等方式将部分财务管理职责授予经营者。

所以,从国家出资者角度重新审视改革开放以来国资监管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推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也在不断地深化,由当初的微观监督到现在的宏观指导、从当初的政府部门主导型到现在的出资人主导型转变。具体讲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上世纪80年代初国有企业的改革开始。改革的主要手段是国家对企业放权让利,主要涉及企业微观层面的改革,宏观层面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几乎没有触及。这一阶段探索的结果表明。仅仅从企业微观层面改革是难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也难以搞好国有经济。必须从宏观层次出发,建立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从整体上搞好国有企业。

第二阶段,从1988年到2003年的“五龙治水”阶段。为了从体制上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新模式,国务院于1988年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局。但是国有资产监管尚未从法律上进行规范。认识上仍不一致。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将国资管理专司机构并入财政部。使国资出资人权利、责任和义务不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分离,将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分散到财政部、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中组部等部门,力图建立一个相互约束、相互监督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形成了“五龙治水”的格局。

第三阶段,出资人主导的新阶段。是从党的十六大提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这一命题开始的。与以往不同,这是在一个新的高度上论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其改革的宗旨十分明确。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权利、职责和义务相统一。管人、管事和管资产相结合的国资监管机构。2003年3月国务院设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5月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标志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进入了出资人主导的新阶段。

国资监管新体制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三个三”。首先是“三级监管”:即从中央到地方省、地(市)三级政府都设立国资监管机构,受同级政府委托,分别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职责,形成全国国资监管体系,实施国资监管任务。其次是“三者统一”: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受同级政府委托。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将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利、义务和责任三者有机统一起来。第三是“三管结合”:即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所谓管资产.就是管国有资产;所谓管人,就是管出资人代表的人;所谓管事,就是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事。因此。三者紧密相连。密不可分。国资监管机构的职能应为三者的结合。

二、外派监事会是国有企业出资人履行监管职责的新举措

(一)监事会是现代企业的制度安排

众所周知,企业制度伴随着企业几百年的发展历史,大致经历了业主制企业制度、合伙制企业制度、公司制企业制度三个阶段。而以公司制为主要组织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从生产关系的角度看,它应对的是市场经济;从生产力的角度看。它应对的是社会化大生产;从法律的角度看,它应对的是企业法人制度;从产权关系的角度看,它应对的是有限责任制度。因此,归纳而言,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前提,以规范和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核心。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一整套科学的企业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的总称。其基本框架主要由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现代企业组织制度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三个方面构成。

现代企业组织制度要求企业建立各自独立、责权分明、相互制约。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并具有完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层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在我国,由于要考虑国有企业的特殊要求。《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二)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建设与发展

我国对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制度安排起步较晚。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地提出了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和步骤。1994年7月1日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上市公司等公司制企业中实行监事会制度。同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等国有企业中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推行监事会制度。大致可分为起步、调整和完善三个阶段。

1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起步阶段

从1994年7月起,以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为标志,开始建立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制度。该阶段监事会管理的特点一是根据行业主管或投资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总公司分别向企业委派和聘请监事;二是监事全部兼职,一人可同时担任几家企业的监事;三是国资部门向监督机构推荐应由国资部门出任的监事人选,但不实施管理工作。

2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调整阶段

1998年6月国务院了《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印发了《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的方案》。强化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监督。该阶段稽察特派员管理的特点一是国务院对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包括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二是稽察特派员全部专职。设立稽察特派员办事处,稽察人员集中,一个办事处同时稽察几家企业;三是设稽察特派员总署。工作机构设在人事部,集中管理稽察特派员。

3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发展阶段

以2000年3月国务院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条例》为新起点。标志着备受社会关注的国务院稽察特派员制度有了新的发展,由稽察特派员制向规范的监事会制过渡。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由原先中央企业工委变为国资委,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完善对国有企业的监管,进一步健全和规范了监事会制度。该阶段监事会制度管理的特点一是按产权关系向企业派出监事会或监事。监事中有职工代表,将监事会作为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二是监事专职和兼职相结合;三是监事会工作由国资委负责管理。

三、如何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督工作体系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在条例的第五条规定监事会的四项工作职责:即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会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家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据此,笔者认为,国有企业监事会在工作中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如下五大监督工作体系。

(一)合法合规性监督工作体系

国有企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主体,它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也必须做到依法经营。因此,建立合法合规性监督工作体系是国有企业监事会的首要工作,毕竟依法监督是国有企业监事会生存的基础。

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中。用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法律法规可谓众多。比较完整的合法合规性监督工作体系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五个层次的内容。

1 法律监督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在依法监督中,监事会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及责任直接有关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2 行政法规监督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它一般采用条例、规定、办法等名称,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在依法监督中.监事会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及责任直接有关的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

3 部门规章监督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在职能范围内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就具体事宜所颁行的规范性文件。它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在依法监督中,监事会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及责任直接有关的部门规章:《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办法》、《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规定》、《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规定》、《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等。

4 地方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监督

地方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等地方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有关本地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产权重组有关问题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程序的通知》等等。

5 公司章程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监督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设立必备的、公司全体发起人或设立人制定的、规定公司组织与活动基本准则的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就对公司的效力来说,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司组织机构即公司的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和代表机关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在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二是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名称、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就对股东的效力来说。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来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另外,国有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必须建立较为完善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包括行政、劳动人事、财务、业务等几大行为规范的内容。

特别要指出的是,因为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督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的。因此,在法规监督层面。监事会更应该关注国有企业是否按有关规定建立了以出资人管理制度为中心的新型财务管理制度框架体系,并完善以下的十三项与财务直接相关的制度:财务决策制度;财务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合同的财务审核制度;存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制度;交易报告制度;各项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管理制度;成本控制制度;销售价格管理制度;财务预警机制:内部财务监督制度。

(二)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体系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因此,如何建立较为完整的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体系成了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重点。

财务监督对一个企业的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的,但不同的监督主体其财务监督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政府部门的财务监督主要是依据行政权力通过立法、管制和经济政策等途径,对所有企业进行宏观调控,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企业内部的财务监督是根据工作岗位分工,着重于通过记账、算账、报账的方式对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而作为出资人的财务监督,则是依据产权关系履行作为股东的财务监督职责,他更侧重于企业预决算、重大财务事项、会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等情况的监督。

1 企业财务预决算管理监督

财务监督是监事会监督的核心,而财务监督又是以企业财务预决算的监督为重点。一方面,通过建立企业财务预算报告制度。引导企业加强投融资、成本费用、担保、资金等重大事项的预算控制,合理配置资源,有效防范风险,充分发挥财务预算的事前引导和事中控制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实施财务动态监测和分析预警,对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量、存货、效益大幅波动、盈利或亏损大户等重点指标进行动态监测分析。有效地实现出资人的监管同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相结合。再一方面,通过不断完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制度,加强企业财务基础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发现并督促企业整改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大大提高出资人财务监管工作的力度和实效。

总之,企业应该加强财务预算管理,逐步实施全面预算管理。以预算为导向落实战略规划、实现经营目标、高效配置资源,以预算为约束控制成本费用增长、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保障现金流量。提高集团整体经营实力。

2 重大财务事项的监督

我国国有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与发展的过程中,总会碰到和发生诸如投融资、对外担保、国资收益、不实资产核销、国资评估、国资处置、公司制改建、企业兼并、合同管理等重大的财务活动。如果对这些重大的财务活动监督不到位,常常会出现和发生违法违纪的操作行为。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监事会应该全程监督企业所发生的这些重大的财务活动。

3 会计报告真实性的监督

造成企业会计信息不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制度治理的缺陷等客观因素,也有因利益而人为粉饰等主观原因。监事会应该分清会计造假的“真账假做”、“假账真做”、“假账假做”三种类型。从关注企业日常的会计核算行为是否规范入手。及时识破虚盈实亏或做大利润、虚亏实盈或做小利润、人为调节成本费用和利润、高估资产、低估负债等企业常用的舞弊手段,并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确保企业会计报告的真实可靠。

4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不同于企业的日常财务预算,它关注的重点是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和分布在预算期初与期末的增减变化情况,以及在预算期内引起它们发生变化的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资产运作事项。监事会通过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可以很好地促进国有企业落实国资战略的调整,进而促进国有企业做大做强。

(三)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监督工作体系

一般而言,对企业资产运营质量好坏情况的反映,主要通过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运营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发展能力状况等四个方面的相关指标来体现。但对于国有企业而言,由于保证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是国有企业监管的目标,因此,对国有企业资产运营质量好坏情况的反映,更侧重于对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这一指标的考察.并围绕它建立一整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体系。具体包括: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为主,辅以相应的修正指标和参考指标等三层次考核指标体系。

1 主要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经营期内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与期初国有资本的比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期÷期初国有资本)×100%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可分为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两个期限的考核。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客观增减因素主要有投资或核销、无偿划入划出、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本溢折价、会计调整、其他增减因素。

2 修正指标――不良资产率

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种种缘故总会发生和存在一些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按制度规定应提未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应收账款中的潜亏等不良资产的情况,因此,在核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有必要将因经营期内所增加的不良资产额对其进行扣减修正。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不良资产率=(期末不良资产÷期末资产总额)x 100%

不良资产增加额=期末不良资产一期初不良资产

修正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期一不良资产增加额)÷期初国有资本×100%

3 参考指标

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这一终极目标的完成。其实现的过程是可以通过一些参考指标来体现的。这些参考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利润增长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

(1)资产负债率:指本经营期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2)净资产收益率:指企业经营期内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平均净资产=(期初所有者权益+期末所有者权益)÷2

(3)利润增长率:指企业经营期内利润增长额与上期利润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利润增长率=(利润增长额÷上期利润总额)×100%

其中:利润增长额=本期利润总额一上期利润总额

(4)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企业经营期内经营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经营现金净流量÷净利润

(四)经营者行为监督工作体系

选择经营者是股东的三大权力之一,因此,经营者行为是股东最为关注的:经营者的行为是代表还是背离出资人的意愿?是维护还是出卖出资人权益?是增加还是削弱出资人收益?而监事

会作为股东会选出的监督机关,是出资者所有权的延伸,它应该建立和完善对经营者行为的监督工作体系。

在企业的相关利益者关系中,投资人、债权人、政府部门、社会公众等对经营者的行为监督重点是不相同的。国有企业监事会作为国有企业出资人的监督代表,更侧重于对经营者的个人决策失误行为、行为、职务消费行为、违规持股行为、兼职过多行为、关联交易行为等方面的监控。

需要强调的是。为充分发挥和体现监事会工作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在履行对经营者行为监督的职能过程中,应当强化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监事会的三大权力。纠正权:即根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对于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可以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报告权:即当董事和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侵害股东权益时.监事会可直接向出资人和股东会报告。建议权:即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条例》规定,国企监事会在对经营者行为监督的基础上,应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出资方对经营者实施考核时,应听取和吸纳监事会的建议意见。

(五)经营管理业绩评价监督工作体系

对企业经营者经营管理业绩的评价应该是多角度、全方位的:既要从出资人的角度来评价,也要关注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国家)的责任;既要从相关的财务指标来考核,也要关注非财务指标的情况;既要关注经济效益指标,也要注意社会效益指标。考评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包括1 0项指标的经济效益综合评分法、以资本净利率为核心的杜邦体系分析法、经济价值增值(EVA)分析法等等。但是,一般而言,目前流行的一个较为完善的企业经营管理业绩评价考核体系应该包括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运营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和发展能力状况四个方面的内容,并采取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从定量的8个基本指标和1 2个修正指标,以及定性的8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考评(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