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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合同管理范文精选

国企合同管理

国企合同管理范文第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涉及生物学评价的产品注册的企业,可提供生物学评价报告(含支持性文件)代替产品注册检验报告中的生物学试验部分,或进行全项生物学试验。

二、国外企业提供的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报告中含有生物学试验报告的,企业应提供生物学试验室所在国的GLP证明。

附件: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

2.《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报告》的出具与审查要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

一、目的与范围

为使GB/T16886-ISO10993系列标准能够正确而有效地实施,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为医疗器械评价者提供了生物学评价指南,为医疗器械的审查提供了生物安全性审查指南。

注:本指南不涉及微生物污染、灭菌(如“无菌”、“细菌内毒素”)、除菌和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病毒去除与控制等方面的生物安全性。

二、术语

(一)医疗器械:同《医疗器械管理管理条例》。

(二)制造者:医疗器械制造者或商标持有人/单位。

(三)评价者:医疗器械制造者或受其委托的专家。

注:医疗器械制造者对生物安全性评价负责。

(四)审查者:对医疗器械管理负有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负责医疗器械审查的机构。

三、医疗器械/材料首次生物安全性评价

(一)评价依据

GB/T16886-ISO10993《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

(二)评价者

应当经过培训并在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方面具有长期实践经验。

(三)评价要求

1.出于保护人类的目的,需要进行生物学评价的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特别是必要的动物试验)未开展之前不得进入临床试验。

2.对医疗器械开展生物学评价时,应当按照GB/T16886.1-ISO10993.1给出的评价流程图开展。

3.评价者在进行生物学评价过程中应当注重运用已有信息(包括材料、文献资料、体外和体内试验数据、临床经验),不应当局限在生物学试验上。

4.当生物学评价确定需要进行生物学试验时,应当委托有相应生物学试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来进行。

5.在进行生物学试验时,应当:

(1)在进行动物试验前,先进行体外试验;

(2)按要求充分并合理地利用试验动物资源,优化试验方案,降低试验成本。

6.应当按GB/T16886-ISO10993系列标准对报告的要求,出具《生物学试验报告》。

注:生物学试验报告可不与型式检验报告一起出具。

7.《生物学评价报告》可以考虑(但不限于)包括以下方面:

(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的策略和所含程序;

(2)医疗器械所用材料选择的描述;

(3)材料表征

-医疗器械材料的定性与定量的说明或分析

-医疗器械材料与市售产品的等同性比较

(4)选择或放弃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

(5)已有数据和试验结果的汇总;

(6)完成生物学评价所需的其他数据。

四、医疗器械生物安全性重新评价

(一)在下列情况下,制造者应当考虑进行生物安全性重新评价:

1.制造产品所用材料来源或技术条件改变时;

2.产品配方、工艺、初级包装或灭菌改变时;

3.贮存期内最终产品发生变化时;

4.产品用途改变时;

5.有迹象表明产品用于人体会产生不良反应时。

若企业提交了没有发生第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重新评价情况的声明,在该产品重新注册时,可不要求重新开展和补充开展生物学评价。当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GB/T16886-ISO10993的系列标准重新修订后,若企业提交了没有发生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的声明,在该产品重新注册时,不要求补充生物学评价。

(二)重新评价时应当尽量利用临床评价信息、临床研究信息以及临床不良事件信息来进行。

重新评价应当在以往评价所形成文件的基础上开展,以避免重复不必要的生物学试验。重新评价应当按照第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视具体情况,重新评价可以是全面的,也可以针对某一方面,但评价内容应当形成文件。

五、医疗器械生物安全性审查

(一)审查人员

审查者应当接受过GB/T16886标准的培训。

(二)审查依据

GB/T16886-ISO10993《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

(三)审查要求

1.应当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所述的用途和产品的生物学危害的风险大小确定生物安全性审查严格度,必要时应当听取专家组的意见。

2.审查对象主要是《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报告》。

3.作为生物学审查的输出,对所出具的每项审查结论,应当尽可能引证GB/T16886.1-ISO10993.1中的相应条款。

注:《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报告》的出具与审查要点详见附件2。

附件2: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报告》的出具与审查要点

一、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的策略和所含程序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程序应当按GB/T16886.1-ISO10993.1给出的评价流程图开展。由于医疗器械的多样性和特殊性,各医疗器械在按流程图进行生物学评价时,实际产品在流程图中所走的路线是不一致的,应当对所走的路线予以详细说明。

二、医疗器械所用材料的描述

三、材料表征

(一)医疗器械材料的定性与定量的说明或分析

审查者了解医疗器械材料的成分信息,是审查决策的前提。制造者有义务对医疗器械所选材料的配方和/或来源给予详细的说明。至少从以下一个方面获取材料的信息:

1.公认的材料化学名称;

2.材料理化特性信息;

3.从材料的供应方获取材料的成分信息;

4.从医疗器械的加工方获取加工助剂的成分信息;

5.化学分析;

6.有关标准。

注:采用经过主管部门认可、并有标准可依的材料,比未得到认可的材料更具有生物安全性保证。

(二)医疗器械/材料与市售产品的等同性比较

与上市产品进行等同性比较的目的,是期望证明该产品与上市产品具有相同的生物安全性,从而为确定该产品的生物学评价和/或试验是否可以减化或免除。

产品的等同性比较主要分为两方面的比较。首先是比较材料和产品的用途是否等同,由于医疗器械的材料与用途对其生物安全性起决定性作用,如果能够证明注册产品材料和用途与上市产品具有等同性,就表明注册产品具有最基本的生物安全保证。但这还不足以证明注册产品与上市产品具有完全的等同性,还应当证明两者的生产过程(加工过程、灭菌过程、包装等)是否相同,因为生产过程也可能会引入新的有害物质(灭菌剂、加工助剂、脱模剂等残留物)。

与同类产品、材料、生产过程进行等同性比较,不是单指比较两个材料是否完全等同,而应当从毒理学等同性进行比较。与同类产品材料比较的原则是,所选用的材料和生产过程引入物质的毒理学或生物安全性不低于同类临床可接受材料的生物安全性。注册医疗器械和/或材料与已上市医疗器械和/或材料是否具有等同性,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ISO10993-18给出的以下示例都能表明生物学等同性:

1.拟用材料的成分和可溶出物与临床已确立材料等同;

2.拟用材料与现行标准规定材料的一致性及拟用材料符合现行标准中规定的用途、接触时间和程度;

3.拟用材料具有比其拟用接触方式更高接触程度的临床应用史;

4.拟用材料的可溶出物限量不超过GB/T16886.17-ISO10993.17规定的允许极限;

5.拟用材料中含有的化学物质或残留物比其拟取代的临床已确立材料更具毒理学安全性(假定接触相似);

6.拟用材料中含有的化学物质或残留物与其拟取代的临床已确立材料具有相同的毒理学安全性(假定接触相似);

7.拟用材料与临床已确立材料的可溶出物成分种类和数量不变,唯一区别是前者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或残留物已经去除或比后者有所减少;

8.拟用材料与临床已确立材料的可溶出物相对量没有增加,唯一区别是前者使用了比后者更能降低可溶出物水平的加工条件。

注:与自家生产的上市产品进行比较,往往比与他家生产上市产品进行比较更现实、更具可操作性。

四、选择或放弃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

评价可包括有关经验研究和实际试验。如果设计中医疗器械的材料在具体应用中具有可论证的使用史,采用这样的评价,其结果可能不必再进行试验。

由于医疗器械的多样性,对任何一种医疗器械而言,GB/T16886.1-ISO10993.1表1和表2中推荐的试验并非都是必须的或可行的,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考虑应做的试验,表中未提到的其他试验也可能是必须做的。

应当对所考虑的试验、选择和/或放弃试验的理由进行记录并形成文件。资料性数据和材料的历史试验数据都可以作为放弃的理由,但要附这些数据。

五、已有数据和试验结果的汇总

(一)国内外相关文献检索与评审

医疗器械生物安全性的资料检索是提高评价质量的重要前提。在开展资料检索和文献评价的基础上,由具有理论知识和实验经验的生物学专家开展的医疗器械的生物学评价的效率为最高。因此,相关生物学文件检索的数量的多与少,是体现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结论可靠性和程序正确性的重要方面。

(二)已经开展过的生物学试验报告和新开展的生物学试验报告(如果有)

生物学试验应当由有生物学试验资质的机构按GB/T16886-ISO10993系列标准规定进行并出具报告。

六、完成生物学评价所需的其他数据

(一)按标准进行的检验数据

用化学分析数据(定量与定性)和物理表征数据(如密度、硬度、拉伸强度等)等表征材料具有一致性的型式检验和日常检验数据。

(二)相关临床使用信息和/或临床研究结论

目前的生物学试验都依赖于动物模型,材料在动物体内出现的组织反应,在人体内不一定出现同样的反应。即使是已证实是最好的材料,由于人体间的差异,也会在某些人身上产生不良反应。因此,医疗器械通过了生物学评价后,还要进一步通过临床,验证其人体应用的安全性。因此,在医疗器械已经有临床评价数据的情况下,充分利用临床数据进行生物学安全性评价是提高评价质量的重要方式。对已经有临床研究数据的医疗器械,对其进行生物学再评价时,应当充分利用已获取的临床信息进行评价,而不再要求用动物进行评价。

医疗器械/材料的临床数据主要来自于(如果有):

1.国内外相关该医疗器械/材料的临床研究报道;

国企合同管理范文第2篇

一、认真开展第十七个全国爱国卫生月活动。从4月1日起至4月30日,在管辖范围内广泛开展卫生活动。活动的主题是:治理环境,消灭四害,预防疾病,保障健康。活动月要以环境治理和除四害工作为重点,结合创建卫生街区的活动进行。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二、做好日常环境保洁工作

各物业公司必须认真做好日常环境卫生的保洁工作,对辖内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环境卫生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做到心中有数,对楼宇天台积水和养殖水生植物阳性积水要做到逐一检查,逐一清理,铲除卫生死角。

三、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1.全面开展灭鼠行动。在辖区范围内定期进行灭鼠,在毒鼠屋普投鼠药,并经常及时补投药,做到不漏一家一户,不漏一个公共场所。

2.开展灭蚊、灭蟑统一行动。从11日至17日,开展以灭蚊、灭蟑为主要内容的除害统一行动周活动,各公司要组织发动本辖区内住户清理积水,消灭蚊子、蟑螂的孳生环境,公共场所要大面积药杀成蚊。

3.清理公共场所杂物。在物业管理辖区内的公共场所,不要堆积杂物,消防通道要畅通。

四、各物业管理公司要积极配合街道和居委的创建工作,共同促进当地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企合同管理范文第3篇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契约经济,合同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商品交换的法律表现形式。,现代企业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所以,合同管理作为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能否实施有效管理把好合同关,是现化企业经营管理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一、现代企业的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首先,合同立由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是民事合同,企业通过合同所确立的民事关系,是―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通过签订合同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可见,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合同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生产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业自身的界限,使之成为一种受法律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所以合同应由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管理。其次,合同管理应采取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和各业务部门、各单位分口管理的模式。法律顾问部门作为企业合同的统一管理部门,对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具体操作上,对合同实行分级、划块管理,各业务部门(主要有供销、基建、技改等)和所属各单位(主要有各个分公司、驻外机构)作为台同二级管理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合同签订和履行,并向法律顾问部门定期汇报有关合同的执行情况。这样.企业和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对合同的管理做到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形成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二、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合同关系自始至终是一种法律关系,所以现代企业的合同管理也应当是自始至终的全过程的、全方位的管理。根据多年来我国企业的合同管理实践,合同管理应做好如下几项工作: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善制度人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分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奖惩与挂钩考核等。企业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2、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通过学习培训,使合同管理人员掌握合同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坚持持证上岗和年检考核制度,这不但增强了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感,也提高了合同法律意识。3、重大合同审查管理。企业重大合同主要有:中外合资合作合同、企业购并合同、联营合同,独家协议、重大技术改进或技术引进合同、涉及担保的合同、房地产开发与交易合同等。把这些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经济效益影响大的合同挑出来,做为合同的重点管理对象,从合同的项目论证、对方当事资信调查、合同谈判、文本起草、修改、签约、履行或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的全过程,都由法律顾问部门参与,严格管理和控制,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4、履行监督和结算管理。签约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所以;企业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通过监督可以知道企业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以便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违约的发生。另外,合同结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和内容,法律顾问部门同财务部门密切配合;把好合同的结算关至关重要,这既是对合同签订的审查,也是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具体可采取或制定贷款支付复核程序,实施有效的管理。5、违约纠纷的及时处理。合同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违约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强制履行等法律后果。法律顾问部门审查合同时选择合适的违约条款和纠纷处理条款显得很重要,一旦发生违约情形,法律顾问要区别情况,及时采用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顾问事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而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现代企业若能对合同实施有效管理,将为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产生巨大的推动力。

国企合同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自《劳动法》颁布以来,劳动合同制逐步在全社会发展和实施,对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深化修补改革、推动依法确立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以及劳动管理的法制化建设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保障了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企业的改革发展和职工队伍的稳定。但在劳动合同制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阻碍了其作用的进一步发挥。针对劳动合同的管理,笔者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思路

1、加强宣传,强化各级领导的认识。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其实就是推进法制建设,而法律的普及需要广泛强力的宣传来推动。在贫困地区,由于经济发展的滞后,往往使一些人,特别是一些领导人把发展经济看成开展工作的第一和唯一选择。发展经济不光是贫困地区,也是我国现阶段的首要任务并没有错,但若以牺牲民众利益来换取经济的发展,这就违背了“三个代表”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因此,加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等法津法规宣传,强化各级领导的法治意识,多些依法办事,少些行政干涉是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基点。

2、加快经济发展,强化用工双方的法律意识。从国企到民企,它只是企业的产权和经营性质发生变化,并不是员工的权益受到削弱,国家的劳动政策法律法规不仅适用国企,也同样在民企不打折扣。劳动合同其实就是在法律上明确用工双方的责、权、利,双方的行为都受法律约束,这是市场经济对用工活动的必然要求。

3、劳动合同必须审查鉴证。目前劳动合同管理各地都出台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往往把审查鉴证摆在可有可无的位置,这其实对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十分不利。一些企业本来就在想方设方逃辟对员工权益维护的责任,劳动部门又不能强行要求对其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审查鉴证,这就给劳动部门进行有效监督检查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4、充分发挥劳动合同制度的激励机制作用。劳动合同的管理主体是用工单位,劳动部门只是对合同内容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由于贫困地区的许多民营企业和个经组织刚起步不久,企业主们往往把主要精力放在企业发展上,对劳动合同管理是一种被动应付。因此,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对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职能,推动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一是多组织企业主和企业政工人员培训,特别是各级党校和行政学校开办的各类企业干部研讨班应该将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知识列为学习课程,使他们全面正确地理解劳动政策和法律法规,明确劳动合同管理对企业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劳动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二是根据工作的需要,确定一些企业建立朕系机制,协助他们建立健全有关劳动合同制度,并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完善企业内部其他相关制度。譬如把履行劳动合同与职工岗位、技能、责任、业绩、考核、工资待遇等紧密联系,实行动态管理,充分发挥劳动合同制度的激励机制作用。

5、工会力量要积极跟进。建立具有独立性、有实力的工会组织是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充分履行合同内容的必备条件。这一是通过工会把弱势劳动者的力量汇集起来,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充分利用工会组织协调与劳动者的关系。只有双方都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对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持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劳动合同制度的真谛才可能得到充分发挥。

二、对劳动关系双方不签订劳动合同现象的剖析

目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是一种普遍现象,在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纠纷,都是由于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完善、不规范造成的,其结果给双方都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

1、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原因是用人单位(企业法人)法律意识淡薄,招工时的随意性、机动性赋予其很大空间,为规避法律责任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愿意接受法律的约束,以便随时辞退劳动者。另外,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还要为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所以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原因是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知之甚少,不知道如何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另外劳动者主观随意性很强,想干就干、不想干就走,不愿意接受法律的约束。即使劳动者知道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迫于就业压力和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状,好不容易找到工作,害怕老板“炒”自己的“鱿鱼”,不敢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所以,受害的往往是劳动者。

3、劳动关系双方一旦发生纠纷,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法律、法规的应用上缺乏严密性、不确定性和严肃性。例如,某大酒店老板与受聘服务员口头约定:工作干满两年的免费提供培训,这期间不收培训费;干不到两年的,培训费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因为只是口头约定,一位服务员工作一年半后就不干了,酒店老板则从其工资中扣除了培训费,形成争议后各说各的理。像这样的案例时有发生,给仲裁造成难度,不能更好地去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认为:必须强化劳动合同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劳动关系使之依法行为,促进和谐、稳定和发展。

4、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逐渐流于形式化。一是企业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考核机制,企业难以依据职工的工作绩效实施劳动合同管理;二是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难以依据生产经营需要,解除或终止职工的劳动合同,除非职工触犯刑律或严重违法,否则,合同到期无论需要与否,考核评价如何,一律续签了事;三是劳动合同期限“一刀切”,不能根据生产需要,岗位工作特点和员工的个人特点灵活设置,这其中一方面有管理者怕麻烦,图省事的因素,另一方面还有害怕“区别对待”,引起职工“厚此薄彼”的反响;四是劳动合同文本条款一成不变、千篇一律。现行劳动合同文本是1995年推行劳动合同制时提供的,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些内容已难以适应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其实劳动合同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签订劳动合同是一个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其更鲜活的内容应在于双方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进一步的协商和约定,目前这方面普遍欠缺。

三、强化劳动合同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1、加强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劳动保障政策的宣传,让每一个用人单位,特别是私企(个体)业主和劳动者知道订立劳动合同的必要性和作用,通过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使劳动关系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加强劳动合同文本的管理。在现行劳动合同文本的基础上,引导企业和职工重视协商条款的约定,尤其对高层人才和企业培养的技术人才,在劳动合同中,更要着重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具体约定,避免因为约定条款太原则而在实际工作中无法操作。

3、加强劳动合同的履行、续签及劳动合同期限管理。劳动合同管理是劳动管理的重要内容,不要因其繁而烦,劳动合同的履行和续签不能随意,应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要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的考核、评议,作为劳动合同到期是否续签的依据,体现优胜劣汰,去弱存强和培养人才的原则,对于劳动合同期限要灵活掌握,根据企业不同阶段对各种人才的要求状况,甚至同一类人才未来几年市场价位的变化趋势、各类员工的工作业绩和考核评价情况决定其劳动合同期限,起到激励和惩戒的作用建立“阶梯式用工、动态式管理”的劳动用工制度。

4、建立正常的劳动合同管理机制。作为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劳动合同档案和有关台帐,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及时准确地进行劳动合同续签、变更、终止或解除,依法清理不规范劳动关系,通过建立正常的劳动合同管理机制,推动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

5、规范劳动者依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防止劳动者随意“跳槽”,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有两种解决办法:一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其合同内容除了按照法定7项条款要求外,在合同条款内还应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能够促进劳动关系双方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同时,约定违约金也是一种有效的法律形式。所谓违约金,是指法律和合同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因过错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因此,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具体约定违约金时应注意两点:(1)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只局限于是双方当事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2)违约金的数额要适当。约定违约金时,基本上是从劳动者自身考虑的。违约金数额的多少应根据违约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职位、月工资标准及其偿还能力等方面来综合分析。二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首先要掌握与之形成劳动关系本人的年龄状况、知识结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家庭收入等用工管理信息。在此基础上,依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劳动者的管理,以诚信为本,信守合同内容,依法履行义务,共同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留住人才。其次,订立劳动合同亦可采用合同担保方式,由第三人为其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但这种担保方式不能作任何抵押,只是通过这种担保方式的连带责任来约束劳动者行为,防止“跳槽”后一走了之而逃避违约责任。举例说明:A地劳动者到B地工作,即使订立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第三人担保,劳动者一走了之,用人单位遭受的损失找谁索赔呢?正是由于这一点,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违法收取风险金、抵押金等。再次,从订立劳动合同入手,强化履约机制,建立一种独立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外的劳动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的方法调整劳动关系。因此,笔者建议:应通过立法确定一种方式制止劳动者的随意违约行为。

劳动合同管理要形成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用人单位一定要转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用工制度的思维观念。职工和企业的劳动关系是靠合同条款、法律依据来维持的,不能单靠行政命令来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既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又给企业创造了良好的生产秩序。(4200字)

参考文献:

1、张咏刚.进一步探索完善劳动合同制度[J].人民论坛,2005,(12)。

2、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J].中国劳动,2006,(5).

3、劳动合同的解除[J].社会工作,2005,(5).

国企合同管理范文第5篇

一、企业现存主要法律风险

(一)企业改制方面的法律风险

国有企业改制是为了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要求而进行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社会系统工程,是市场各种力量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市场经济的重新调整过程。因为历史原因形成的习惯,国企改革很大程度上处于行政主导之下,与市场经济体制存在很大的分歧,存在不少法律风险。因此,要深化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必须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将各类法律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企业经营承揽方面的法律风险

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竞争十分激烈,承揽任务异常艰难。在此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不符合法律规范的招投标潜规则。具体表现形态包括: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投标人的;投标人私下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的。这些情形都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行为。我们在经营承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范操作,避免带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万不得已时,要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全力推动企业经营工作的有力开展。

(三)企业内部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

由于受过去计划管理体制的影响,旧的运作模式还在束缚着企业的健康发展,企业不能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来运行,各方面步子还迈得不够大。主要体现在基础管理、风险防范、成本管控、业务流程、运行机制、信息化建设等不能完全适应企业发展需要。与国内一流企业相比,我们的企业管控手段、方式和方法都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一些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已经成为严重制约企业做强做优、转型发展的瓶颈。

(四)企业国际化方面的法律风险

随着企业国外市场的不断拓展,海外法律风险也与日俱增。如对所在国的劳动法,合同法不熟悉,会给我们劳务用工、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风险;所在国政治动荡、经济政策变动带来的政权更迭、战争叛乱,都会影响我们企业的正常施工生产。国内机关与国外项目距离较远,通信设施还不够发达,在项目运行、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还存在重大风险;国家采购、货物运输等方面,由于项目距离较远,也会有许多显性和隐性的规则需要我们遵守,需要熟悉和灵活运用。

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主要措施

(一)健全国企改革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国有企业改革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目前国企改革,要理顺各级单位的功能定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好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依法规范子公司股东权,充分发挥企业法人管理项目的积极作用,正确处理国家出资者、企业法人和项目一线职工之间的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落实风险责任体制,建立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进而真正发挥好法律手段在企业未来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影响

要达到依法治企的重要目标,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要充分发挥重要作用,将企业的各方面工作都纳入法制轨道,绝不允许出现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出现。总法律顾问的专职化和履约能力还需进一步加强,要真正做到“有位有为”。要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与企业主要负责人“三重一大”事项结合起来,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制定、重大经济决策、大额资金使用。总法律顾问都要联审联签,参与其中,将企业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要通过制定各项制度,做好执行有力,使企业各岗位责任到位、制度到位,全面提升企业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的能力。

(三)建立严格的合同评审制度

企业在运行过程中,一定要真正落实合同评审制度。做好合同管理工作,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最基本的要求,合同管理已成为预防经营管理风险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要将合同管理延伸到企业业务管理中,建立健全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完善重大合同集中审查评审制度,建设合同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对合同从谈判、起草、签署到履行、账款清收的全过程监控。大力发挥合同评审制度的重要作用,可以有效防止纠纷和诉讼的发生。

(四)做好境外项目法律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