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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行政体制

应急管理行政体制

内容摘要:建国以来,我国政府应急管理覆盖面逐渐扩大;应对方式从被动的“撞击—反应”逐渐发展为全过程管理;危机管理行政体制从专门部门应对单一灾害发展为到各部门之间的综合协调;从议事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的协调发展到政府办事机构的协调。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指挥部与应急办之间职责不清、关系不顺;议事协调机构权威性不足;一些领导小组和委员会与应急管理关联度低,部际联席会议的职责区别较大;各地政府应急办机构设置不一,职责规定不同,影响职能发挥。

关键词:应急管理,政府行政管理

一、政府应急管理行政体制的历史演变

我国政府应急行政体制的历史演进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专门部门应对单一灾种的应急管理体制

从建国之初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国内出现的危机主要有:旱、涝、地震等自然灾害,还有血吸虫病等公共卫生方面的疫情。中国政府历来重视抗灾救灾,每当遇到重大灾害,中央政府都很快组建相应的危机应对机构,以专门的部门应对单一的灾害是这一阶段应急管理行政体制的特征。早在1950年2月27日就成立了中央救灾委员会,政务院副总理董必武任主任,委托内务部(民政部前身。1949年10月成立,1969年撤销;1978年民政部设立。)办理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王维洛:“中国防汛决策体制和水灾成因分析”,《当代中国研究》1999年第3期(总第66期)。)。1966年3月8日邢台大地震后根据总理指示组建地震办公室;1969年7月18日渤海湾发生74级大地震,中央地震工作小组于次日组建。水利部(成立于1949年10月,曾经于1958年和1982年两次与电力部合并,又分别于1979年和1988年分开。)负责防洪抗洪,地震局(1971年撤销地震办、成立国家地震局作为中央地震工作小组的办事机构,统一管理全国的地震工作,由中科院代管;1975年直属国务院。)负责防震抗震,气象局负责应对灾害性天气等。这期间,地方政府也设立了相应的应急机构。例如,1977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地震局的请示报告,批准各省(区、市)设立地震工作机构,由地方政府领导;1983年的机构改革明确地方地震工作机构由国家地震局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地震局为主。

这一阶段的危机应对体制动员能力是强大的,在重大灾情发生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直接指挥,人民解放军全力支援。邢台大地震的当天上午,总理就指示总参谋部派部队赶赴灾区救死扶伤;第二天,亲自飞赴现场。相对于这一阶段发生的灾害而言,各个专门部门可支配的资源有限、调动其他部门的能力也有限,应急成本比较高。

第二阶段:议事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参与的应急体制

从改革开放初年到2004年。在这一阶段,自然灾害和疫情时有发生,生产事故数量随工业化进程而增加,社会群体事件呈现增长的势头。与此对应,应急管理机构的总数有所增加,覆盖领域有所扩大,例如1989年为响应联合国倡议而成立的国家减灾委员会,1995年成立的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等。旧有的、根植于各部门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当时政府权力下放的大背景中职能得到了扩充。在1985年重新恢复的中央防汛总指挥部中,国务院副总理、水利部部长分别担任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指挥部已经被赋予了直接指挥防汛的职责,党中央和中央军委从具体的防汛事务和职责中解脱出来。

2003年发生“非典”之后,依托各行政部门设立的跨部门、跨单位的专项应急管理议事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的数量增加很快。国务院应急办提供的数据显示,在现有的与应急相关的国务院16个议事协调机构(包括指挥部7个、领导小组5个、委员会4个。)和9个联席会议制度当中,有20个成立于2003年或者之后(有的曾经存在但被撤销,2003年后重新设立)。省(区、市)政府也建立了相应的机构。据国务院应急办统计,31个省(区、市)共成立省级专项应急管理指挥机构682个,省均22个(按照某省政府官员的解释,议事协调机构可以分为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和协调小组(联席会议)两类。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是为了协调完成某项跨地区、跨部门的工作任务而设立的,由省委、省政府领导担任;协调小组是部门之间为联合完成某项任务而设立的,一般由省委、省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召集会议。)。考虑到各省(区、市)危机源的特殊性(例如多数省份没有核设施、油气田及输油管道保护、海上搜救等任务),这个平均数已经不低。各级政府的专项应急管理议事协调机构职责明确,专业性强,机构设置整齐划一,大多具备处置单一危机的经验。不少议事协调机构经历过危机的考验。

第三阶段:强化政府办事机构综合协调的应急体制

2004年至今。在这个过程中,从中央到省市的各级政府应急行政管理体制初步建立。31个省(区、市)已全部成立了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其中明确办事机构或办事机构负责人为正厅级的7个、副厅级的14个、正处级的10个,平均编制13人。有90%左右的市级政府、80%左右的县级政府成立或明确了办事机构;国家防汛抗旱、抗震减灾、森林防火、灾害救助、安全生产、核应急、公共卫生、通讯、公安、反恐怖、防劫机等专业机构应急指挥与协调职能进一步强化;军队系统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得到加强;国务院应急办与各专业机构的协调互动工作机制基本形成;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四大类突发事件预测预警、处置救援、善后处理等运行机制日趋完善。国务院应急办成立一年多来,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要求,积极加强与有关地区、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与协作配合,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妥善处置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有效地发挥了枢纽协调作用和参谋助手作用。

国家应急预案体系初步建立。组织编制《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于2006年初公布,编制完成《“十一五”期间国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审核印发综合减灾、地震、交通、安全生产等领域“十一五”规划,研究起草《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130多万件,所有省级政府、979%的市级政府和928%的县级政府编制了总体应急预案,同时还因地制宜地编制了大量专项及部门预案;社区、乡村和各类企事业单位的预案编制工作也在深入推进,其中所有中央企业都完成了预案编制任务;有关部门、地区还根据实际需要,陆续编制印发了《中国公民出境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军队系统编制了总体应急预案和若干专项预案,并在全军部署了预案编制工作。

全国应急管理专家队伍正式成立。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推荐应急管理专家人选,遴选33个领域的40多名专家正式成立了应急管理专家组。制定了专家组工作规则,明确了工作重点,进一步发挥专家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和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处置过程中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作用,加强了应急管理重大理论和技术研究工作。

回顾历史可以看出:自建国以来,中国的应急管理体制应对的危机范围逐渐扩大,其覆盖面从以自然灾害为主逐渐扩大到覆盖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生产事故和社会危机四个方面。应对危机的方式从被动的“撞击-反应”式危机处置逐渐演变为从前期预防到后期评估的危机全过程管理;危机管理体制从专门部门应对单一灾害过渡到综合协调的危机管理,从议事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的协调过渡到政府专门办事机构的协调。在政府行政管理机构不做大的调整的情况下,一个依托于政府办公厅(室)的应急办发挥枢纽作用,协调若干个议事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的危机管理的新体制初步确立,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二、政府应急管理行政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指挥部与同级的应急办之间的职责没有划清、关系没有理顺

议事协调机构同办事机构职责重叠,关系不顺的问题在危机处置和常态工作中都有发生。以全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控指挥部”)和国务院办公厅应急办(以下简称“国务院应急办”)为例:

一是在危机处置过程中,按照中编办的批复,国务院应急办“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协调指导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应急保障和国际救援等工作。”可见国务院应急办的职责是明确界定的,即: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其处置权利有限定,须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置。而防控指挥部的主要任务有“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危机关头履行着临场指挥处置的职责。防控指挥部的总指挥是国务院副总理(事实上,有10个议事协调机构的总指挥或者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副总理担任。),防控指挥部等10个议事协调机构实际上也履行着“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

二是在常态工作中,国务院应急办的职责包括“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防控指挥部的任务也包括“对各地防治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随着应急办在应急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日益显著,这种职责上的冲突可能会日渐显露。

(二)议事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的权威性不足

一是常态协调的权威性不足。在危机发生期间,各部门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特别是指挥部)的协调能力是强的。但是“指挥部”不是常设机构,只是在危机发生的时候才被启动,是无法有效组织各部门开展危机前的预防、演练、储备等工作。一些相关研究表明,在没有严重灾情的平常年份,某自然灾害专项指挥部一年只开一两次会议,日常业务由设在某部委的办公室负责。

二是同级协调的权威性不足。现行的政府应急体制有在指挥部之外再组建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情况。例如,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都设在地震局)并存,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组成人员与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相同。两块牌子,各有用处。即便如此,由一个部门出面协调同级别的其他部门还是有很大难度。有些部门,例如发改委,出现在每一个议事协调机构中;财政部、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也出现在绝大部分议事协调机构中。同级部门协调这些政府强势部门存在相当难度。即使副总理担任专项应急管理领导机构的负责人,协调该副总理分管之外的部门也有难度。现有应急机构主要是针对某一领域的突发事件设立的,机构之间沟通相对不足,预警信息后难以形成统一应对合力。

(三)一些领导小组和委员会与应急管理关联度低,部际联席会议的职责区别较大

有一些领导小组、委员会承担的是政府常态工作。例如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绝大部分部际联席会议的任务是政府常态工作的一部分。例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工作职责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煤矿关闭整顿的政策措施;制订工作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并组织落实;协调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研究煤矿安全生产标本兼治的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按照国务院的批复,联席会议由牵头部门召集,不刻制印章,也不正式行文。其工作规则是定期(大多为每年或者每半年一次,个别为每季度)或者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协调解决指定的有关问题。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能分别落实。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牵头部门报上级决定。但个别部际联席会议的职能却类似于指挥部。例如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按照《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在中国公民出境旅游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启动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委员会和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分类不清、职能不统一,因此不能仅从机构的名称推断其职能。政府应急管理行政体制的范围变得越来越大,边界不清晰,增加应急办协调的难度,也容易使应急办与办公厅等政府协调机构产生工作矛盾和职能冲突。

(四)各地政府应急办机构设置不一,职责规定不同,影响协调、枢纽职能的发挥

从目前现状来看,在30个省(区、市)级应急办中,有正厅级机构7个,副厅级13个,正处级10个。在20个正、副厅级应急办中,13个应急办的负责人由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兼任,另外7个应急办主任为专职。10个正处级机构的应急办主任全部为专职。除应急办的级别各不相同外,编制员额差距更大。多者45人,少的不到10人。各地应急办的编制、级别不同仍然是表面现象,更大的区别是在机构设置和职能确定上。应急办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大致有如下三种情况:

一是依托于政府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多数省(区、市)政府应急办的机构和职能设置与国务院应急办基本保持一致:应急办设在办公厅内;在应急办(或办设处室)上加挂值班室的牌子;应急办承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总值班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有的让政府办公厅加挂应急办牌子,应急管理工作仍由厅内相关处室承担。有的应急办承担了与应急相关而且力所能及的其他职能。承担这些日常职责有利于接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掌握信息,占有应急资源,强化应急办的协调能力。

二是应急办的职责与日常业务脱离。例如浙江、四川两省的应急办没有值班职能,值班工作分别由省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办公室承担。深圳市应急办完全脱离了办公厅业务工作,与办公厅享有平级的待遇,但对于全面掌握市政府领导工作的情况、信息和动态打了折扣,干部交流和提升也是问题。其工作的难度大,其权威性受影响。

三是应急办的职责过宽,影响应急办履行其基本职责。例如北京市应急办将协调和指挥、调度权集于一身,削弱了议事协调机构原有的指挥、调度和处置职能,应急办却忙得不可开交。

综上所述,应急办各项工作在短期能迅速走上正轨是值得肯定的,其职能的确定还需进一步摸索和调整。但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协调、枢纽职能的定位出现差距。首先,纵向上存在着信息报告上不够及时、准确和全面,迟报、漏报和瞒报问题仍然存在,不利于国务院及相关主管部门及时掌握情况,部署开展相关处置工作,对各地区、各部门信息报告情况的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也难以建立。其次,横向上,应急办限于人手少等原因,往往应付于信息接报、上传下达,与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之间的协调联动不够,影响了综合协调能力的发挥。有时政府领导也会将政策上没人管的、部门管不了的应急工作统统交给应急办,使应急办工作往往处于超负荷的溢出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