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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精神西方文学论文

法律精神西方文学论文

一、法理精神在西方文学中的体现

其代表就是集文学家、政治家与哲学家于一身的重要人物西塞罗,他的政治哲学论、演说词、修辞著作等对罗曼文学艺术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他还将自然地法理论融入共和政体中,提出了最早的人人自由平等的法理思想,认为所有人都要服从法律,他提出的分权论与制衡论被近代欧洲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视为珍贵的遗产。然后就是英国著名的大法官、政治家与作家———托马斯·莫尔,他所创作的《乌托邦》可以说是欧洲空想社会主义的首创文献。托马斯认为如果人类想要构建一个和谐的公共秩序,就必须创建一个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使得所有公众事件都以民主的方式加以解决的理想社会。从法律视角看,《乌托邦》渗透着强烈的民主精神,同时,《乌托邦》还被文学领域视为名著。发展至欧洲的启蒙运动时期,一系列先进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参与到这场运动中,其中孟德斯鸠的《论法精神》,被称为独特的资产阶级的法学百科全书,在此书中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法学理论。紧接着更为激进的启蒙思想家的代表人物卢梭,其创作的《忏悔录》及《爱弥儿》等,彰显出了解放个性、热爱自然、激越感情等文学思想,同样出自于卢梭之手的著作《民权论》等,其法律思想几乎超越了同时代的所有启蒙思想家,对法国、欧洲甚至对全世界的法律思想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例如,美国颁布的《独立宣言》以及法国颁布的《人权宣言》等都打上了卢梭的法学思想烙印。

二、正义性法律精神在西方文学中的体现

法律的目标是实现正义,法律的内在精神也是为了彰显正义,然而并不是一切法律都能够体现正义,甚至与此完全相反,现实社会中的部分法律不但无法凸显正义,反而与正义背道而驰。但是,文学作为现实社会的一面镜子,能够将这些现象以文学的方式真实且到位地表述出来。以《安提戈涅》这部文学作品为例,故事中的克瑞翁身为一方的执政者,其自身就是法律的代表,他颁布了禁止安葬吕涅刻斯的法令,虽然此条法律的初衷是为了维护城邦的安全与和平,体现对人民统治的公正性,但是遭受到了人民的质疑以及安提戈涅的不满与反抗,究其原因我们不难发现,从正义原本的价值体系去分析,这条法令违背了基本的人性需求,换句话讲就是对人性的践踏和不尊重,无法满足人们对理想社会状态的期冀,显然也是与正义相背离的。再如《威尼斯商人》这部作品,故事中的夏洛克明明持有契约本,应该受到法律的支持,判决结果却与之截然相反,同样从正义原本的价值体系去分析,会发现这份契约在正常的、理性的、文明的人类社会中是不会执行的,虽然契约从各方面来看都合法有效,但对其执行的结果是安东尼奥必死无疑,从人性角度去看是既无人性又失公平的做法,很明显是与法律的正义精神相背离的。通过文学作品的展示,大家可以看到现实中的法律并不是完美无瑕的,而是具有一定程度的世俗性,促使人们更加理性地去认识、去思考、去理解法律。透过以上两部著作的法律精神研究,可以发现,当人们站到法律角度去探讨作品所彰显的法律精神的过程中,思维通常会陷入逻辑化与机械化的模式之中,从而更多地关注法律条文而忽视隐藏于法律之后的本质精神,致使出现对法律过于浅层化的认识。

三、合法性法律精神在西方文学中的体现

法律维护且制止着社会道德规范,法律是对应有社会秩序的一种规定,而文学作品提出的是一种理想社会秩序。真正可以确保政治自身合法性的是道德,而这正是政治与法律中不再有影响力的伦理道德规范。德国著名的哲学家与社会学家哈贝马斯提出,现代化社会的出现依赖于法律与现代化道德的出现。道德可以说是政治得以合法生存的前提与基础,道德与法律同时为现代化社会提供了制度基础与思想前提。然而,在现代化的进程中,法律这一角色的重要性正在不断增加,而道德的功能则正在被边缘化。道德的逐渐缺失使得法律日益细化,而法律越加细化,就会使得现代性的一系列问题更加突出,从而不得不求助于文学,以期通过文学作品对一系列正面的伦理道德进行宣扬。这主要是由于在文学作品中,对道德方面的反映、批判与歌颂最为普遍,也更容易激发人们的认同感。从这个角度分析,文学的功能要优于法律,因此,一批具有当代道德标签的公众知识分子便应运而生,成为了公正的文学代表。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进步,其秩序的维护不仅需要法律的保障,而且需要通过文学作品这种方式对法律进行补充的间接维护,从某种视角分析,文学作品能够最大程度体现法律的合法性。西方文学中的法律属于知识建构的一种产物,有着其独特的结构特点,是一种持续强化的、原型的知识权力。西方文学中的法律已经同西方文化形成了一种自然的契合,其审判的实际场景,既不是对西方国家真实审判的一种简单体现,也不是对法律审判过程的一般性描述,而是具有整套的、独立的结构体系,是一种独立的自我叙事方式,透过这种独特的方式我们能够看到,西方社会文化及西方传统文学的所有操作都是潜伏秩序之一。大量的西方作家开始通过写作方式来强化此种模式,而这种模式也得到了很多西方作家的意识观念支持,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典型的西方思维方式。直到现在,依然有很多人运用“law”这一词汇来指以下规则,即一方面是支配大自然的永恒不变的一种规则,另一方面是支配人类行为的一种规则。这种观点与认识,一直都是多数西方作家在文学创作中不断重复的语言表述,西方文学中的法律也始终在进行着,保持着稳定的叙述结构。

作者:颜敏暄单位:河南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