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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建议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建议

摘要:我国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形式单一、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保障能力差、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及保障法制不健全等不足。政府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支撑体系,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的内容,推进农村社会保障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随着改革的深入,农民的养老观念发生重大转变,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功能削弱。近年来,农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代价是极少的土地补偿费。由于农村土地生产资料的功能削弱,所以完全依靠土地来养老的选择是不可行的。目前,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险主要有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统筹解决住院费及预防保健合同等多种形式,其中合作医疗最普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支持、农民群众与农村经济组织共同筹资、在医疗上实行互助互济的一种有医疗保险性质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从2006年起,中央和地方财政不断增加投入,加强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体系。在我国农村社会救助领域,现行的政策措施有五保供养、特困户救济、临时救济、灾害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政策等。以上各项政策在不同时期不同程度上都发挥了各自的功用,但由于各项政策出发点、目标、标准都有很大差别,并没有合成为一个完整统一的社会救助政策,各项制度在面对贫困这一课题时既有重叠交叉也有覆盖不全,导致资源浪费、政策效果不明显,不应保而保、应保却未保的现象时有发生。除传统的五保制度、救灾救济制度得以延续外,随着农村低保工作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试点的展开和逐步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已经初步具有向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对接的趋势。进入21世纪后,我国已经进入工业反哺农业的时代,农业和农民对我国工业化的历史贡献已经完成,无论从政治稳定、经济结构调整,还是从国民待遇的公平等各个角度,都需要我们认真考虑农村社会保障问题。

二、我国现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社会保障的形式单一、覆盖面窄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很不健全,农村社会救济、社会优抚、“五保”是保障的主要形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险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全国仅有少数地区实行“新农保”。这些形式较为单一的保障措施远远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并且农村社会保障的对象基本上是贫困人口、有特殊贡献的人和富裕的人,而占农村大多数人口的普通家庭还无法享受到社会保障。保障覆盖面过窄,也是其突出表现之一。我国80%以上的人口分布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民有权平等的享受到社会保障带来的福利待遇,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期望,目前真正享受到国家社会保障的农村居民并不普遍。农村社会保障网络覆盖率仅比20年前提高不到40%,同时,目前建立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会的村委会还不到村民委员会的30%,这表明全国目前还有40%以上的乡镇还没有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农村社会保障还处于区域发展之中。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大部分已经解体,实际完好的医疗保障地区已经少之又少了。此外,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一部分农民处于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纷纷涌向城市,对城市的经济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但他们却被排斥在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可以说,他们没有任何保障可言。

(二)农村社会保障社会化程度低、保障能力差

当前,我国对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高度重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缓解了一些矛盾,但从整体上看,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无论是在农村社会救济、农村社会保险,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计划生育方面,还是在农村社会福利,如农村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事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保障能力仍然比较差,社会化程度仍然比较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完善,国家重视度较高。而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起步较慢,发展相对滞后,虽然近几年国家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但基于我国国情,二元化的发展使其发展差距相差过大,严重失调。据有关调查显示,占人口20%的城镇居民享受89%的社会保障,占人口80%的农村居民,仅享受社会保障的11%,农村与城市人口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存在着极大的不平衡。

(三)农村社会保障项目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

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民收入不高,因此,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是资金从哪里来。由于激励机制不完善,大多数地方领导虽然也会考虑“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但考虑更多的是得到上级认可。从干部考核的内容看,社会保障不是主要目标,所以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很难得到各级领导的足够重视。地方政府缺乏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积极性,所以农村社会保障项目的主管部门所设计的方案都坚持主要由农民和村集体筹集资金。国家虽然加大投入力度,但远不及农民对社保资金的需要,社保资金增加的幅度低于物价的上涨速度。社保资金来源单一、有限,主要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承担,国家政策很难落实到位,单纯依靠农民自己缴纳又受农民收入水平的限制。这样,社保资金就缺乏稳定性与持久性。

(四)农村社会保障法制不健全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其建立和完善依靠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我国1998年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但迄今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在已制定的条例中也极少有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许多规定和具体实施办法,很多是通过各种行政性文件的,这些文件缺乏法律权威与制度刚性,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很容易造成有令不行,违规难禁的事情经常发生。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一些地方只能持续几年时间,有些受表扬的典型,时隔不久却已经解体了。没有人把它当作一种法律制度去严肃地执行,当作一种责任去对待。我国至今没有一部社会保障方面的专门性法律,只是纯理论性的约束,部分社保条款也只是散落在相关法律之中,没能形成健全的体系,且不具备较强的操作性。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一)政府应给予高度重视,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长期滞后,主要源于历史原因。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里,政府的工作重点主要放在了经济建设上。对社会保障的关心支持不够,尤其对农村的社会保障投入的人力、物力太少,以致形成了今天这个局面。建立与健全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不仅可以缓和当前日益加剧的贫富差距问题,而且对我国宏观经济的稳定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中国传统的依靠农村家庭和土地的保障体系已经不适应今天的现状,农村社会保障要以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为主建立。政府在当前时期,应对农村社会保障给予适当的重视,通过适当的政策倾斜,加快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

(二)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支撑体系

建立广泛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必然要求以雄厚的资金作为基础。如何筹措资金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成功与否的关键。除农民个人应缴部分外,还要广辟融资渠道,多种形式筹措农村社保资金。一是中央、地方财政都要提高社保资金支出比例,加大对农村社保资金的投入。同时,中央、地方财政要明确各自责任和投资分配比例。二是借鉴福利、体育的经验,发行社会保障,广泛募集社会资金。还可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将三种发行机构合并,缩小管理成本。三是开征社会保障税。税制法定,一般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强制性等特征,是相对比较固定的筹资渠道。社会保障税作为附加税,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一方面可以减少征收成本,另一方面富者多缴,穷者少缴,起到“抑富济贫”的作用,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社会保障税应成为社保资金的主要筹集方式,这也可大大减轻政府面临的财政压力。征收社会保障税是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的成功经验,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且这种税已成为仅次于所得税的第二大税类,在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开征社会保障税也是必要和可行的。四是整合部门资源。目前,在农村社会保障领域,民政、劳动、卫生、计生、扶贫等部门多头管理,各自为政。可以考虑整合现有各部门社保资源,成立一个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管理,提高社保资源使用效率,使农村社保工作规范化、系统化。

(三)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的内容体系

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的内容体系,应当明确实施农村社会保障的宗旨与目的,明确农村社会保障的公平价值取向和保障民生、增进国民福利的建设理念。在此基础上,第一,加大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力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所在,因此,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重中之重。第二,加快构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坚持城乡统筹发展方向,建立社会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框架,构建多层次农村养老保险的财政支出制度。第三,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供给制度。第四,全面实施农村教育扶持计划。政府对贫困农民的救助应逐渐转移到教育扶持上来,加大教育投入将成为政府加大农村投入项目中“收益率”最高的项目。

(四)推进农村社会保障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农村社会保障建设需要政府依法推进。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不健全是造成城乡社会保障双重体制、农民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的重要原因,必须要加快政策调整、制度创新,完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应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立法,大力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明确农村社会保障的地位、对象、资金来源和保障水平,使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有法可依。并通过立法来规范和强制政府、企业和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强制各类企事业单位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险,以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