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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与合作社关系探究

农业产业化与合作社关系探究

1决策层对于二者关系的政策意见

关于农业产业化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关系的研究,首先可以从研究我国的法律、党的十七大报告、国民经济“十一五”发展规划以及近年来中央涉农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中得出如下结论:农业产业化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互相促进,协调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2章中规定,国家引导和支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通过与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订立合同或者建立各类企业等形式,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业发展。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前提是不动摇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础;其基本特征是,公司带动农户进入市场,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互相促进。这就清楚地表明,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建立在家庭经营基础上的,是公司、农户等市场主体在经营服务环节上的联合,充分体现了农业合作经济的本质。

党的十七大报告更加明确指示,要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国民经济“十一五”规划进一步提出:通过极大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带动能力来扶持发展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力争一大批农户进入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域,农户来自产业化经营的收入明显增加。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关键是培育为农民提供服务和带动农户发展商品生产的龙头企业。国家鼓励农民采取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的办法自办龙头企业。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责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和引导。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合作组织等各种类型、各种所有制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给予扶持。要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分工协作中互利互惠,共同发展。

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指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就要积极探索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为农户承贷承还、提供贷款担保等有效办法,就要集体经济组织同其他专业合作组织一起发挥联结龙头企业和农户的桥梁和纽带作用。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到,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着力培育一批竞争力、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企业集群示范基地,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户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让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更多的实惠。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突出强调要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继续实施农业产业化提升行动,培育壮大一批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跨区域经营,促进优势产业集群发展;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参股龙头企业。

2专家们关于二者关系的理论研究

对于农业产业化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系,学者、专家从不同的视角、运用不同的理论进行了分析,所得出的结论大致有以下几种。一种观点认为,农业产业化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相伴而生、相辅相成的。冷晓明等学者从政治经济学的视角研究了农业产业化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本质及内容后认为,随着农村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农民剩余产品的日益增加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健全,必然要求加快农业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变革,而农业产业化的实行,正是农业生产方式变革的表现;合作社的推行,正是适应这种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而产生的农业生产关系变革的表现[1]。由此看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质是农业生产力的变革,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质是生产关系的变革。所以二者是相伴而生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内容,就是将农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等环节联结起来,这就扩大了农业的外部规模,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质就是把农户分散的生产引向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种植,把农户纳入到社会化大生产的体系之中,这就扩大了农业的内部规模。所以,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吴志雄等运用合作经济理论研究了农产品合作组织的发展轨迹和发展思路后得出相似结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过程就是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的过程[2]。

他们还通过对国外传统农产品合作组织的产业化本质与新一代合作社的产业化本质对比,得出如下启示:农业产业化经营主导着农产品合作社组织形态的演变。是否符合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是农产品合作组织有无生命力的根本。余永龙则在畅谈农民产业化经营如何深入发展时就指出产业化经营深入发展的问题就是建立和发展农村合作制企业[3]。另一种观点认为,农业产业化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产生的背景不同而有所区别。赵玉良基于产业组织理论的视角对农业产业化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追求的目标进行分析后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在前,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产物,农业产业化经营产生在后,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4]。农民专业合作社体现的是生产要素的特定组合方式,农业产业化体现的是产业环节的联合方式。从质的规定性看,合作经济体现的是生产要素的特定组合方式,谋求的是资源优化配置,实现的是规模经济,而农业产业化体现的是把农业部门与其产前部门、产后部门联合而形成一种大规模的经营系统,使广大农户纳入到这个系统之内,它谋求的是通过市场关系内部化的制度安排节约交易费用。

所以农业产业化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2个不同的经济范畴。第三种观点认为,只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才能推动农业实现产业化。多数学者和专家都是基于当前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中的龙头企业与分散弱小的农户衔接困难、利益难以有效分割等现实情况,一致认为现代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产业化,产业化的最佳组织形式就是合作制,合作制是推进农业产业化向更高层次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也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的有效载体、途径和资源。牛若峰在其论文《也论合作制》中探讨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问题,并指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形式,将来各种合作社极有可能成为产业化经营的主要组织模式,其理由是:①合作社的宗旨是为社员服务,增加社员收入,这正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所追求的目标;②合作社是农民联结龙头企业,实现产业化经营的最佳中介组织;③合作社是实现农户小生产与社会化大生产相结合的有效形式;④合作社作为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实行按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量返还利润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利益机制[5]。从直接意义上说,合作社最能体现产业化经营的核心本质———多元主体共同利益的联结。

王勇等是从新制度经济理论和现代产业组织理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了经济学分析后,提出在我国要实现农业产业化,就必须进行农业产业组织创新,以达到规模经营、农民可以获取农业产业链中的平均利润等目的[6]。在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基本模式中,农村合作社是主要可供选择的组织载体。戴澜等通过对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之间几种联结方式的比较,以及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式和机理的分析,得出专业合作组织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最佳载体的结论[7]。高山平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本质和合作经济组织所具有的优势进行了详细论述后指出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产业化最有效的载体[8]。喻国华在对农业产业化中专业合作组织参与的3种典型实践模式进行概括分析的基础上,归纳出专业合作组织才是农业产业化的最有效载体[9]。黄心田等则从研究合作经济组织自身具有集连接国内外大市场、服务农民、体现农民意愿、规避农业风险、保护农民利益于一身等特定功能,提出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产业化的基本组织载体[10]。李佳等从企业与市场相互替代的理论出发,解析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之所以进入产业化经营链条的动因是为了节约交易成本[11]。

杨雍哲认为合作制是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要途径。并解释原因有3个,分别是可满足广大农民的迫切需要,可从根本上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12]。高艳琴从分析农业产业化的标准要求出发,结合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身特点,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在农业生产经营的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实行资金、技术、信息等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13]。农民专业合作社较好地解决了政府包不了,村集体统不好,单家独户办不了的事情,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条有效途径。于爱霞更是提出,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产业化的助推器[14]。随着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已成为我国目前农业产业化向更深层次发展的桎梏。所以现阶段要以提高农民组织程度为核心,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组织化推进农业产业化向深层次发展。李惠安等也认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资源[15]。我国农村形成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营体制,成为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制度保障,同时,在这种经营体制下建立和发展的各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为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了丰富的组织资源。欧志文指出,发展农业合作经济,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内在要求[16]。在发展中规范农业合作经济,必须在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建立合作经济组织,积极探索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新形式。

这是因为,龙头企业为独立实体,一旦遇到市场需求起伏而利益受到损害,就会把风险转嫁给农民;而作为农民一方,由于龙头企业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也不一定履行“订单”合约,出现谁的价格高就把产品卖给谁的违约行为。因此,有必要在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嵌入一种作为媒介的合作经济组织。郑金英也在其《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中论及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内在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形式与发展方向,提出了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现实选择:做大做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力争与龙头企业结为较为平等的生产与贸易伙伴[17]。刘慧娥等通过分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经济和社会意义出发进行了探索,提出农业产业化的核心是促进农民增收;保障农民增收的关键是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18]。

3学术界关于二者关系的经验总结

对于农业产业化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系,还有许多理论家和实践工作者对不同地区的实践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后得出如下经验论断。一种观点是只有推进农业产业化,才能带动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社。侯凤通过对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的实践研究后认为,农业产业化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础[19]。不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就不得要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产业化密不可分,不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发展不起来;没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经营就难以推进。吴昭仁在对安徽省进行调查研究时发现,农业产业化为重新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契机[20]。许多旗县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推进,出现了农民拍手叫好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据此他分析指出,农民不反对合作服务、共同受益的合作制。他们迫切希望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而这些正是农业产业化应有之义。不论是何种形式的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核心都要处理好相互利益关系,做到“利益均沾、风险共担”。这本身就透着合作的因素。黄万辉通过对瑞安市农业产业化情况的调查取证得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初步发展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21]。

而且目前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不完善的状况更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了较大的空间。从全国来讲,农业产业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生产的专业化、社会化程度不高;农产品市场发育尚不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在逐步建立;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较低等。这些都说明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尚不完善,因此也必将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较大的发展空间。杨涛对宁夏调研后认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都是农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22]。农民的生产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时,不会提出也不会出现专业合作组织。只有当农民的生产变为商品生产,农产品成为加工企业的原料,或者直接进入消费市场时,农民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才出现了专业合作组织。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有机组合,就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对农民的生产和农产品的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农民一家一户分散经营不能适应这个要求,专业合作组织就应运而生了。吴志雄等在《论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一书中,通过对全国9个省、12个县较大型的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经验归纳出:要着眼于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去推动农产品合作社的发展[2]。现在所发展的农产品合作组织,是在发展市场经济和现代农业条件下的合作经济组织,只有按照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要求,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改革以来的实践也证明,一定的市场供求关系,引导农户间的合作与联合,引导农户和其他经济主体的合作与联合,从而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就是要加强这种趋势,使农产品加工企业、批发市场等经济主体更自觉地拉动农产品合作组织的发展。

另一种观点是关于农业产业化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结合。相比较而言,农业产业化与农民合作组织的结合更为引人注目,研究的焦点也已经从早期关于二者结合的方式、结合的重要性及存在的问题、对策等基本问题,演变到今天关于二者结合的实践化,并在如何走农民合作社为主体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之路等问题的讨论中,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关于农业产业化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结合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李雪松等在其《论新时期农业产业化与合作经济的互动发展》一文中作了分析,该文还就当前农业产业化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结合的几种方式及结合中存在的问题作了解释,最后提出了实现农业产业化与合作经济结合下一步需要着力的地方[23]。罗强等则对农业产业化与合作经济结合的重要性、结合模式及其有效性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一些颇具理论性的建议[24]。赵玉良在山东省高密市召开的农业产业化与合作经济结合研讨会后的综述中指出了推进农业产业化与合作经济结合的原则及操作要领[25]。有些学者在对农业产业化和合作制结合的几种较为典型的方式比对中,发现了目前二者在结合过程中暴露出的合作经济组织发育缓慢、公司与合作组织结合中存在体制障碍、外部龙头企业与内部龙头企业同构等问题[26]。

为此,提出如下改进措施:一要提高认识,大力推进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二要更好地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为产业化与合作制的结合创造条件;三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促进产业化与合作制的有效结合。叶余江等则从泰安市近几年农业产业化与合作经济结合的7种典型形式的归纳分析出发对二者结合的作用作了深入研究[27]。还有一些学者明确主张应该发展合作社主导的农业产业化经营[28]。较典型的当属冯开文的《走向农民合作社的一体化经营》一文,该文以文献综述的形式,精选关于家庭责任制、社区合作社、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以及农民合作社等领域的经典研究成果,展示了从家庭责任制到社区合作社(劳动和资本的横向联合)以及差不多同时的乡镇企业(农业向工业的延伸),再到农民经纪人、农业企业以及龙头企业等主导的农业产业化(产加销的纵向延伸和合作社的组建)到农民合作社的农业一体化(农户的横向联合和产业、供应、营销网络的纵向延伸),中国农业一体化呈现出了复杂但很清晰的发展脉络,并终于走到了农民合作社实施农业一体化的今天[29]。中国农业一体化发展的重要阶段和基本脉络显示,在对相关研究进行系统评论的基础上,研究表明,农民合作社的农业一体化是中国农业发展实践和相关学术研究共同的趋势选择,是理论和实践指出的理性选择。

4结语

通过以上有代表性文献的简单列举与回顾,得出以下2个结论: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能促进农业产业化,主要表现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和重要载体;二是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反过来又能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和规范。一方面是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会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另一方面是农业产业化能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断规范。现有研究还存在以下缺陷:虽然从理论上探讨了农业产业化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存在相互促进、相互依赖的关系,但这些研究成果还不够深入。首先表现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究竟是以何种方式、在何种程度上参与了农业产业化,并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参与是如何影响农业产业化进程,以及农业产业组织的创新等,对这一类实证性问题的分析还远远不够。其次表现为对于农业产业化如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机理还没有进行系统地阐述。最后,现有研究基本上大都是定性的研究,而对农业产业化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关系进行的定量研究几乎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