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民法下无因管理探究

民法下无因管理探究

摘要:公民在生活生产中会受到法律的限制,其是每一个公民需要遵从的条例,其对于社会的安定维系以及发展的稳定保证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就是民法,其有实际的应用效果以及强制的限定作用。但是在实际的生活生产过程中存在一些法律无法进行强制规定的部分,而这一部严重也影响社会的发展趋势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其就是无因管理,即指由没有必须执行的要求、主动为其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以及避免出现自身以及其他人的损失,对于其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在于其的发展适应现今的发展需求。

关键词:民法视野;无因管理;研究探索

民法的应用对于社会的稳定而言是极为重要的,公民对于民法的遵从是必须的,其能够保证自身利益的同时防止自身破坏他人的利益,对于社会的经济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而在民法视野下进行无因管理的研究对于现今的发展趋势,即存在较多的破产现象以及事务损失现象而言,是极为具有价值的,本文就这一点进行详细的论述以及阐明。

一、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简而言之就是在没有法律条件约束的情况下主动帮助出现事务利益损失情况的人避免继续损失或者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是一种法律事实,存在公益性以及服务性,这样能够帮助其脱离破产的危险,以及在为市场的发展上也做出了相应的贡献,对于社会和谐的维护起到实际的作用效果。其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没有任何的法律限制也没有任何的强求性质,主要依靠的就是管理人的意识以及道德信念等,这也需要建立在管理人有相应的能力以及各方面基础的事实上进行,而被管理人也需要及时的给予协助,从而使得该种窘况早日实现脱离的目的,也能够使得管理人的工作进展较为顺利以及实现更大的成果。无因管理的逐渐发展是顺利时展的需求而诞生的,对于时代的发展促进有实际的作用效果,对于家庭、国家的稳定安宁维持有较为重要的作用[1]。

二、民法视野下的无因管理发展措施

民法视野下是指应用民法的概念以及民法的理念进行事物的观察以及发表相应的看法,其是在相应的限制条件下进行的,有直接的范围限制以及程度限制的作用。而无因管理在该种情况下进行分析考虑就是其现阶段发展的一个趋向,也是使得无因管理进一步发展更进的前提以及条件。在民法视野下进行无因管理的主要发展措施就是保护管理人的相关利益、被管理人的相关义务的确定以及管理人相关限制因素和要求的确定。

(一)管理人利益维护

管理人在无因管理过程中处于主动地位,但是其所要承担的责任就是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以及损失的出现,对于管理人而言需要进行较多的工作,也需要进行较多的努力,在此过程中管理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及时的保证,容易受到一些外来因素或者内在因素的冲击,从而在不能及时避免损失的情况下出现自身的利益损失,从而导致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减少,相关的损失避免的可能性进一步降低,使得市场社会的发展蒙受进一步的限制损失。因此,利用民法视野进行的改进措施就是制定相应的明确保证管理人利益的制度,从而使得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避免损失的可能性增强,从而使得自身出现损失的情况减少,使得管理人的数量增加[2]。(二)管理人相关限制抑素的确定管理人虽处于主动地位,但是对于管理人的要求要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否则一旦管理人的能力以及条件有限,无法进行合理科学的管理导致损失无法避免,甚至进一步扩大,在损害被管理人利益的同时,损害自身的利益。管理人的相关要求就是对管理的流程较为熟悉,对于管理的内容以及步骤等有较多的经验以及有相应的经济条件等,只有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才符合主动担当该任务的要求。民法视野下对于这一点的确定需要有明确的高低要求以及条件要求[3]。

(三)被管理人相关义务的明确

在确定管理人的要求利益之后,就需要从被管理人下手,进行无因管理发展的确定。在民法视野下主要能够限定的就是被管理人的相关义务,被管理人在被管理的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就是管理人的相关工作要求以及指导,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需要及时的进行错误的更正以及极力的配合管理人的管理要求,在被管理的过程中进行相应的能力提高以及相应的知识补充,保证在该次损失避免之后能够防止类似损失以及相关损失的出现[4]。

三、结束语

民法视野下的无因管理对于社会的发展具有实际的促进作用以及实际的发展导向,对于现今的社会现状而言,无因管理是极为重要的稳定发展的因素,主要就是现今的发展过程中破产以及损失出现的情况极为常见,要想抑制损失的出现以及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就要运用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就是管理人对被管理人会出现的损失进行考虑,进而拟定相应的方案进行避免损失措施实施。无因管理的发展是极为必要的,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只要考虑全面、依从民法就能够实现相应的进步发展目的。

[参考文献]

[1]韩旭至.民法视野下的无因管理[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29(2):29-32,75.

[2]赵辉.浅析民法视野下的见义勇为者的利益保护[J].东方企业文化,2013(18):136-136,137.

[3]严向东.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及适用[D].内蒙古大学,2010.

[4]谢军.公民救助行为的法学思考及救助机制的完善[J].今日湖北(下旬刊),2013(7):19-20.

作者:吴兰 单位: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