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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管理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民法管理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民法管理透析

一、市民社会概述

(一)市民社会的演变

市民社会是特定历史和地理条件下的产物。市民社会的历史发展由来已久,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地方,市民社会可能表现为不同的形态。资本主义的市民社会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近代的市民社会”,从1790年的产业革命到19世纪末进入垄断资本主义。这一时期,资本主义

民法在立法上虽然规定了人人平等,但是具体的规定并不平等,许多封建时期的制度被保留了下来。第二阶段是20世纪初,资本主义发展的“现代的市民社会”,现代化大生产的组织形式使封建时期的制度丧失了存在的基础,这一时期的民法逐步修改,实现了法律上的平等。在西方市民社会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它始终离不开市场经济这个根本性的基础。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属于市民社会,因为市民社会的经济本质是商品生产和交换,而我国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本质上仍属于商品经济的范畴。

(二)市民社会的概念

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主要是由黑格尔提出并由马克思加以完善的。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由私人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明确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区分开来。国家作为普遍性原则的体现者是伦理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法规和利益都必须从属于它。黑格尔是从伦理精神的角度而不是从现实的角度考察市民社会的,所以他的市民社会概念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很大的缺陷,最突出地表现在他过分强调了国家是伦理精神发展的普遍阶段,使他得出了家庭和市民社会是从属于国家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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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无权管理

摘要:是一项重要的民法制度,权是人从事活动的合法根据。在现代社会,行为已广泛渗入日常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各个方面,无权问题也随之日益增加。本文就无权的认定,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以及无权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承担等一些问题进行了比较细致的探讨。

关键词:狭义无权表见法律效果民事责任

一、狭义无权的认定

行为人不具有权,但却以被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活动,在立法学和学理上称为无权,各国立法一般将其分为狭义的无权和表见。[1]所谓狭义的无权是指表见以外的欠缺权的,据此可见狭义的无权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狭义无权是指人欠缺权,具体包括如几种类型:第一,人根本无权。这就是说人在未得到任何授权情祝下,便以被人的名义从事行为,或者根本不是法定人而以法定人名义从事活动。第二,超越权的无权。即人虽享有一定的权,但其实施的行为超越了权的范围或对权的限制。超越权可分为量的超越和质的超越,如超过规定的数而购买某种商品,称为量的超越,而本应购买某种商品而购买其他商品则属于质的超越,两种情况都构成超越权限范围的行为。[2]第三,权消灭以后的无权。权可能因被人撤销委托、期限届满等原因而终止,在权终止以后,人明知其无权而仍然以被人名义从事活动,或者因过失而不知道其权已消灭而继续进行活动,都会发生无权。[3]

(二)狭义无权仅指欠缺权,并不包括无权人与相对人所实施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也不包括人与相对人的行为涉及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因素,否则只涉及到无效和可撤销的合同问题,而不涉及到狭义无权的效果问题。在无权的情况下,人通常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无权和无效是不同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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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制度民法管理

一、应适当调整监护的种类

监护的种类是监护制度的重要的内容。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主要是两种形式即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人员为监护人的监护,如《民法通则》第16条和第17条的规定。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监护。[⑥]然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除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之外,还规定有遗嘱监护的设立形式。如:德国、日本、瑞士等国的民法典,以及英国、美国等判例法国家均承认遗嘱指定监护人具有悠闲效力。

而从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的规定看,虽然,我国也有遗嘱设立监护人的情况,但不能称其为一种形式。因为,遗嘱设立的监护没有优先效力,只要有争议便被推翻。为此,笔者认为,为了使被监护人的利益得到及时的保护,鉴于我国尚无专门的监护监督机构的实际,在监护制度中确认遗嘱监护的设立形式,是非常必要的。所谓遗嘱监护是指父母在生前设立遗嘱对未成年人子女由谁监护所作的指定。用遗嘱方式来设立监护人应符合一定的条件,监护关系才能成立。条件有:第一,只有未成年人的父母才能通过遗嘱为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而不能通过遗嘱为已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指定监护人,也不能由父母以外的法定监护人来指定;第二,被遗嘱指定的公民同意做监护人。因为法律面前公民是平等的,任何一个公民都无权把自己的意思强加给他人,而且,如果被遗嘱指定的公民不愿担任监护人,那就不能很好的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有损监护制度的初衷;第三,父母中的一方不能用遗嘱取消另一方的监护资格,除非另一方没有监护能力。

除法定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外,为更好的保护、监督被监护人,还应允许委托监护的存在,但其性质不同于前三者。所谓委托监护是指,具有正当理由的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或遗嘱监护人,委托他人在一定期限内代为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如未成年人的父母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而委托亲属、朋友或者有关单位如幼儿园、学校代为行使全部或部分监护职责的情况。在这里必须指出,委托监护仅仅是监护职责的部分或全部的转移,原监护关系不变,被监护人若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仍要承担全部责任。这体现了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负责态度。

监护的种类如此繁多,那如何确定采用何种形式呢?笔者认为:首先,遗嘱监护若能有效成立,则应优先于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其次,如无遗嘱监护的,则适用法定监护的形式,按顺序担任;再次,如无遗嘱监护,但同一顺位法定监护人之间有争议的或无法定监护人时,则适用指定监护的形式。同时,以遗嘱监护、法定监护或指定监护的方式确定的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还可与他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代为行使监护职责,从而适用委托监护。

二、应正确区分亲权与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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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房地抵押管理

论文摘要

抵押权效力的范围取决于当事人设定抵押权的约定和登记。房屋和土地一并抵押的规定,只是为了解决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人时的利益冲突,不是要强行扩张抵押权的效力。在因实现抵押权而拍卖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可以一起拍卖,但是,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未约定的部分,抵押权人对未约定的部分不能优先受偿。

房屋和土地一并抵押的规定只是为了解决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人时的利益冲突,不是要强行扩张抵押权的效力。在因实现抵押权而拍卖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可以一起拍卖,但是,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未约定的部分,抵押权人对未约定的部分不能优先受偿。

关键词:抵押权效力、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合并抵押

抵押权效力的范围取决于当事人设定抵押权的约定和登记。房屋和土地一并抵押的规定,只是为了解决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人时的利益冲突,不是要强行扩张抵押权的效力。在因实现抵押权而拍卖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可以一起拍卖,但是,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未约定的部分,抵押权人对未约定的部分不能优先受偿。

一、合并抵押不成立法定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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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民法管理思考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具有浓厚市场气息的悬赏广告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商品流通、调动社会各界力量来完成组织和个人无法完成的特定任务,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悬赏广告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无章可循,因悬赏而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笔者试从悬赏广告的涵义、构成要件、性质、法律效力、作用及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悬赏广告的涵义

我国法学界对悬赏广告的涵义看法不一,较为一致的看法认为: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予一定报酬的意思表示,广告人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之义务的法律行为。

二、悬赏广告构成的要件

对悬赏广告构成的要件,就目前来说尚未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笔者认为悬赏广告的构成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对不特定的人完成特定行为予以悬赏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不必借助他人的支持而成立。广告的形式,可以是报刊、广播、电视、公告、印刷品、电子邮件等。2、必须有对完成某项指定行为给付一定报酬的内容。悬赏广告指定完成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如发现或返还遗失物、走失的动物;告知或送回走失的亲人;举报坏人坏事或通缉的逃犯;医治疑难杂症;征集创作作品或动植物标本;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或求得发现、发明等。悬赏广告给付的报酬一般表现为一定的财物,也可以是其他利益,如提供旅游度假等。报酬的内容可以是确定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如“必有重赏”、“一定重谢”等。3、必须有行为人按照广告人的特定要求完成指定的行为,这是悬赏广告与商业广告和其他事务性广告的根本区别。悬赏广告作为法律行为是广告人的意思表示与行为人一定行为之完成的结合,离开行为人完成广告人指定的行为这一法律事实,悬赏广告也就失去其本身的意义。4、悬赏广告必须合法。悬赏广告和其他广告一样,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我国社会的公序良俗。

三、悬赏广告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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