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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新政研究

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新政研究

摘要:在跨境人民币结算基础设施不断完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不断增长、跨境人民币投融资业务大幅增加的背景下,央行、发改委、商务部、国资委、银保监会以及外汇局等六部门联合《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新政的实施对于推进高水平贸易和投融资双向开放,促进贸易新业态的发展,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速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跨境人民币结算;人民币国际化;便利化

在央行政策范围内,为企业提供的以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的相关结算服务。2009年4月8日,国务院会议正式决定,在上海、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同年7月1日,由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共同制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实施。2011年7月27日六部门再次联合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为了不断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几乎每年都会出台新的举措和规定,从结算领域的扩展,到结算企业管理制度的完善,到结算流程的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稳步向前推进。2019年9月,人民银行发文在全国18个自贸区开展更高水平的跨境人民币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此后各地方按央行要求的自律机制陆续推出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方案,人民币跨境结算便利化开始提速。1月4日,央行、发改委、商务部、国资委、银保监会以及外汇局等六部门联合《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以下简称《新规》),新规于2021年2月4日正式实施,标志着人民币跨境结算便利化改革再上新台阶。新规包括五个部分,共十五条,涵盖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便利个人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收付、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等五个方面内容。新规的实施主要围绕加强跨境人民币的流动性,提高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便利性,拓宽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适用范围等方面展开,这不仅有利于推进高水平贸易和投融资双向开放,促进贸易新业态的发展,对于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提升人民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速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新政实施背景

(一)跨境人民币结算金融设施不断完善。跨境人民币业务从2009年正式启动以来,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稳步发展,从进出口贸易扩展到境外人民币放款、借入境外人民币等跨境投融资领域。人民币跨境结算由商业银行提供结算服务,结算模式主要采取行模式、清算行模式和非居民账户模式,这三种模式均要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开展。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是由大额支付系统(HVPS)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BEPS)两个应用系统组成的,主要是满足国内银行间人民币支付清算业务,在进行跨境人民币清算时具有运营时间有限、与国际清算系统接口无法完全匹配、结算速度慢等局限性。随着人民币跨境业务的迅速发展,对金融基础设施的匹配度要求越来越高,加之缺乏独立的海外支付清算机构,结算效率和金融安全都得不到保障。2012年4月,我国央行决定开发独立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2015年10月8日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正式启动,2018年3月26日,CIPS系统(二期)成功试运行,该系统覆盖了全球各个时区金融市场,支持全球支付,满足全球用户对人民币业务的需求。CIPS的启动为人民币跨境清算提供了畅通的渠道,为人民币跨境流动搭建了高速公路。随着中国经济影响力的增强,加入中国跨境支付系统的金融机构逐渐增多,截至2020年7月底,已有97个国家和地区的984家金融机构加入了中国的跨境支付系统。CIPS和CNAPS两个系统相互独立,又互联互通,为不断扩大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提供了便利和有效的基础支撑。

(二)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不断增长。随着中国对外贸易和跨境投资的快速增长,人民币跨境使用活跃度持续提升。根据人民银行的2020年人民币国际化报告,2019年人民币跨境业务增长迅速,全年人民币跨境收付金额为19.67万亿元,同比增长24.1%,占同期本外币跨境收付总金额的38.1%,创历史新高。其中净流入3606亿元,超过2018年净流入的两倍多。2020年上半年,人民币跨境收付金额达12.7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6.7%。使用人民币支付结算,不仅可以降低企业汇兑风险、结算成本,而且便利企业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所以国内85%的外贸企业愿意选择人民币作为跨境结算的主要币种。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选择人民币作为跨境结算货币,境外企业对人民币的使用意愿也在逐年创新高。根据中国银行连续7年开展的对全球3000多家工商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调研,最新结果显示,近70%的境外企业打算使用人民币或进一步提升人民币使用比例,约80%的境外企业考虑使用人民币作为融资货币,这一占比为近年来最高水平。此外,我国周边国家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人民币使用增长更为迅速。2019年,我国与周边国家人民币跨境收付金额约为3.6万亿元,同比增长18.5%,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人民币跨境收付金额超过2.73万亿元,同比增长32%。随着人民币结算的优势被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认可,需要提供更为便利的结算措施来满足不断增长的人民币跨境结算需求。

(三)跨境人民币投融资业务。大幅增加随着我国金融市场逐步开放,人民币在岸市场与离岸市场日趋活跃,跨境人民币投融资业务大幅增加。与以往主要是贸易项下的增加不同,2019年人民币跨境收付的增长主要来源于资本项目,尤其是跨境证券投资的增长。2019年,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跨境收付金额为2.78万亿元,同比增长4.5%,而证券投资项下人民币跨境收付金额为9.51万亿元,同比增长49.1%。证券投资人民币跨境收付金额的大幅增长主要是源于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大,人民币跨境投融资渠道不断拓宽,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了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目前,QFII和RQFII投资额度限制已逐步放开,投资范围不断扩展,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日趋完善。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RQFII、沪深港通、债券通等多种渠道投资境内金融市场,境内投资者也可以通过RQDII机制投资境外金融市场以人民币计价的各种金融产品,境内外资本市场进一步联通。截至2019年末,境外主体合计持有境内股票、债券、贷款以及存款等人民币金融资产金额为6.41万亿元,同比增长30.3%。同时,境外主体在境内金融市场发行熊猫债进行人民币融资的规模也在上涨。根据交易商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8月,共有60家境外机构在我国银行间市场发行172单债券,发行规模为3041.8亿元人民币,发债主体涵盖各国政府、国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等在内的各类境外机构。境外主体对人民币跨境投融资需求持续增长,尤其是在全球主要经济体普遍处于极低利率甚至负利率的背景下,人民币资产作为避险资产的特征愈发明显,境外主体增持人民币金融资产的热情高涨,中国资本市场已成为全球最具吸引力的市场之一。跨境人民币投融资业务的大幅增加,需要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

二、新政实施的意义

(一)助力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西方一些国家单边主义盛行、重拾贸易保护主义,逆全球化趋势加剧。加之肺炎疫情对全球经济的影响广泛而深远,不确定性加大。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带来的挑战,中央明确提出了“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2020年7月21日,在企业家座谈会上强调“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绝不是关起门来封闭运行,而是通过发挥内需潜力,使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更好联通,更好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更加强劲可持续的发展。”新格局的形成必须充分发挥我国市场规模优势,以日益强大的国内市场为依托,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通过强化开放合作,更加紧密地同世界经济互联互动,促进内外市场的融合发展。这和当前推进资本市场改革、拓宽境外投资范围、扩大外资准入领域,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发展都是相契合的。国内国际双循环发展格局需要稳定的金融环境、逐步开放的金融市场以及强有力的金融支持,新规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毫无疑问对稳定外贸外资基本盘,维持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起到助力的作用。

(二)推进高水平贸易和投融。资双向开放2020年,面对肺炎疫情冲击,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仍然达到32.16万亿元人民币,比2019年增长1.9%,外贸规模创下历史新高。在引入外资方面,2020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总额9999.8亿元,吸引外资同比增长6.2%,成为全球最大外资流入国,引资总量、增长幅度和全球占比均得到提升。新规的,不仅更加方便境内机构人民币跨境使用,而且为境外机构更好地参与国内金融市场提供了机遇,有助于推进高水平贸易和投融资双向开放。新规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资本金再投资、利润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开立的规定,将跨境人民币资本金与外债资金在境内使用与外币业务一视同仁,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增强了境外主体使用人民币的信心。支持进出口企业凭电子收付款指令和电子单证办理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提高结算效率,便利企业资金管理。新规将外币境外放款余额的币种转换因子由0调整至0.5,随之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的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0.3上调至0.5,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的上限相应提高,这两项调整进一步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促进跨境资金的双向均衡流动。此外,新规还允许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境外同名账户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便利离、在岸资金划转,推动境内、外资金良性循环,为构建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三)促进贸易新业态的发展。2020年全球主要经济体均不同程度受到肺炎疫情冲击,我国也不例外,但仍然成为全球唯一实现货物贸易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这主要得益于外贸新业态的蓬勃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对我国出口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根据海关总署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全年跨境电商进出口1.69万亿元,增长31.1%,其中出口1.12万亿元,同比增长40.1%,进口0.57万亿元,同比增长16.5%。市场采购2020年出口7045.4亿元,增长25.2%。随着跨境电商以及市场采购的迅猛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已成为稳外贸的重要力量。贸易新业态多元的市场主体,对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有着更大的诉求。目前,跨境零售平台主要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信用卡收款,然后进行结汇和中国国内收款服务,企业在资金安全和合规方面存在一定隐忧。新规将银行引入跨境结算业务中,支持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保证真实性的前提下,凭交易电子信息直接为跨境电商等市场主体办理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大大提升了资金划转效率,保障结算的规范化。支持境内银行与境外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合作为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务,最大程度满足实体经济需求,进一步促进贸易新业态的发展。

(四)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速2009年7月六部委下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人民币开启国际化进程。从贸易结算到投融资,再到储备货币,人民币已发展成为全球第三大贸易融资货币、第五大支付货币和第五大储备货币。从央行的《2020年人民币国际化报告》来看,2019年,人民币支付货币功能、投融资货币功能不断增强,储备货币功能逐步显现,人民币在全球货币体系中的地位持续保持稳定。2020年一季度,人民币在全球外汇储备中的占比升到2.02%,比2016年加入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SDR)时增长近一倍。全球有超过70个国家的央行或者货币当局将人民币纳入外汇储备货币。按照花旗银行于2020年8月的报告所言,弱美元的货币环境将进一步加速人民币的国际化,预计到2030年,人民币将以7.94%的占比,跃升为全球第三大支付货币,人民币国际化发展势头良好。新规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优化境内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账户管理,简化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管理,增强人民币在进出口贸易和投融资领域的适用性,提升人民币跨境结算的操作便利性,同时带动海外人民币需求的增加,进一步推动人民币从国际贸易结算货币向国际投融资货币升级,助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提速。

三、新政实施下金融机构的积极应对

按照新规,境内银行可以为相关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用。在此之前,这些措施只能在自贸区内试点执行。跨境人民币业务限制放宽,为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扩大经常和资本项目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提供了机遇,应加快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同时,金融机构在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时应根据“展业三原则”要求,对业务需求进行合规性审查,防范业务风险,切实履行金融机构义务。

(一)加快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新规强调国内银行应不断丰富人民币金融产品,满足市场参与主体多元化的业务需求,增强境外主体持有以及使用人民币的意愿,拓展人民币适用范围,为市场参与者在对外贸易活动和国际合作中使用人民币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跨境人民币结算快速发展的背后,是源于企业对结算的需求旺盛。从相关数据来看,目前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企业日益增多,涵盖包括大型国企、跨国企业集团、民营企业等在内的各类企业,而商业银行提供的结算和贸易融资业务恰好可以满足大部分企业的人民币结算和融资需求。面对这一机遇,相关金融机构除了有序推进各项政策落地,发挥自身在监管机构及企业间的桥梁作用以外,更需要加快跨境人民币业务和产品的创新,以满足不同市场主体在跨境人民币业务中的需求,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以跨境电商等新业态为例,需积极探索跨境电商差异化特色金融服务方案,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高效、便捷、低成本的跨境结算服务,帮助跨境电商企业更好融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

(二)加强跨境人民币业务风险管理,履行金融机构义务。金融机构在加快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不断丰富人民币金融产品的同时,应加强跨境人民币业务风险管理,包括增强员工风险管理意识,加强风险管控能力建设,提高对跨境风险的识别、评价以及控制能力,尤其要加强跨境异常资金流动监测,按照规定向金融监管部门及时报送相关信息。针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直接投资、证券投资以及贸易融资等各项目下重点管控内容,进行有效梳理和细化,将展业规范相关要求纳入金融机构日常内部操作制度中,全面提升业务合规管理水平,严守金融风险底线。此外,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义务等严监管领域,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建立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和反洗钱合作机制,开展同一金融集团内部关注名单联动核查工作,促进风险防控关口前移等,切实履行相关义务,有效防控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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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密桦 单位:武汉纺织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