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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论文

跨境电子商务论文

跨境电子商务论文范文第1篇

一、 B2C模式跨境电子商務合同类型分歧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网上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商务活动[1]。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蓬勃兴盛发展,消费者经由电子商务平台购买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商品的行为也司空见惯,涌现出的相关商品纠纷也延伸至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交易的合同类型。经由目前中国既存的相应司法判例分析,就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交易契约论博弈的观点分为买卖契约论,非买卖契约论和委托契约论三种。

买卖契约论,代表消费者的观点,认为经由网上平台购买商品属于典型的买卖行为,签订的合同自然构成买卖合同。一般而言,消费者作为原告就产品质量问题起诉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或者其他相关主体时,均提及是在被告处购买的商品,现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退款或者追索惩罚性赔偿。消费者认为,经由跨境电商平台是购买被告的商品,与在实体店购买或者是否跨境无关,均是支付货款转移商品所有权的行为,理所应当的是买卖合同,出现产品瑕疵或者其他质量问题,被告自然应当承担责任。此种观点得到极少数法院判决的认可,譬如在2016年张振张某某兴与广西一心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原告分两批次在被告处购买进口婴儿奶粉,但是所购买的上述产品皆无中文标识,原告认为被告的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退货和支付赔偿金,但是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的交易方式系跨界电子商务,不构成买卖合同。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主张自己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提供了收款凭证,原告与被告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初步成立,被告主张其与原告间并无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主张其仅为原告提供了跨境电子商务代购服务,但被告没有提供其为原告提供跨境电子商务代购服务的证据,因此,被告的主张不成立,法院最终确认原告与被告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契约论虽得到消费者的广泛认可与支持,但并没有得到多数司法判决的认可,目前而言仍属于少数意见。

非买卖契约论,代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利益,是法院在审理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交易合同纠纷的一种实务观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结合跨境电子商务的特性,认为契约非构成买卖合同,以此否定消费者的诉求,但是对合同类型的具体称谓不予置评。此种观点得到较多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譬如,在何梦与重庆渝欧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案,经审法院认为,跨境电商平台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原告在被告办理会员卡之前,其工作人员就在店内向原告展示了原告欲购买产品的样品,样品均为境外生产时的原始外包装,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等内容。原告办理会员卡后自行通过被告的西港全球购的电商平台多次采购了该国外产品,收到的产品与样品均一致。因此原告应当知道该商品并非针对中国市场销售,其生产者一般不会按照我国的相关法规对商品进行标注,被告提供国外采购平台的行为并非进口销售商品行为。此种观点以否定消费者诉求为直接目的,对难度系数相对较大的契约类型的认定则予以规避。非买卖契约论正在越来越多的司法判例中体现,业已成为实务部门处理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合同纠纷的主流意见。

委托契约论,依旧代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利益,由非买卖契约论进一步衍生而出,认为跨境电子商务具备特殊性,消费者经由网络平台购买商品的行为不同于传统的购买行为,实际上是委托跨境电子商务公司直接以消费者的名义报关进口,两者之间在本质上构成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委托契约论目前已得到部分司法判决的确认,譬如,在赵子玉与厦门中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经审法院认为本案应当首先明确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性质,以及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在交易中的法律地位,才能判断电子商务公司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本案中,原告向跨境电商公司提供准确而完整的个人信息,以便该公司以订单人本人的名义办理向海关报关、缴纳税款,境外商品通关时的性质系个人行邮物品,而非贸易商品。原被告之间的此种法律关系着重强调跨境电商公司以订单人的名义从事相关的行为,而普通的买卖合同的基本义务在于一方支付货款、另一方交付标的物,并未将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时的名义作为认定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之一。而在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中,被告的主要义务在于其以订单人的名义从事报关、交税等事宜,否则原告意欲取得的商品便无从离开保税区从而交付给原告,合同目的便无从实现,所以被告公司负担的以原告名义从事报关、交税义务构成了双方之间合同的主合同义务之一,对于该合同性质的界定发挥着实质性的作用。跨境电子商务对于跨境电商公司以订单人的名义从事相关事务的强调,符合委托合同的构成要件,订单人作为委托人,对其委托事项支付价款,跨境电商公司作为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商品采购、通关纳税、物流托运等服务。故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合同关系,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委托契约较买卖契约论更为明晰,但是仅得到部分法院的认可,未能成为主流观点。

二、B2C模式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博弈事由

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公司间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的纠纷并非无缘无故产生,而是在现行法律法规无确切规定的背景下,基于各自经济利益的考量,分别做出的相互矛盾的解读。究其缘由,既包括两造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否具备销售者身份的博弈,也进而涵盖就产品质量责任的博弈。

(一)销售者身份博弈

法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因法律关系的差异的不同,纵使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均认同两者间的商品交易构成契约法律关系,但是在具体的合同类型上存在明显的认知差异,显而易见,买卖合同、非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间相关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差异明显,而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是否具备销售者身份,是各方博弈的焦点所在。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按照消费者的观点,若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公司间的合同构成买卖合同,则毋庸置疑,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具备销售者身份,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将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消费者,消费者支付相应价金。相反,按照跨境电子商务公司的观点,若其和消费者间的合同为委托合同,或者至少不构成买卖合同,则跨境电子商务公司自然不具备销售者的身份,其只是消费者的受托人,遵循消费者的要求代为购买相应产品。两造就销售者身份博弈,目的在于跨境电子商务公司义务承担程度的差异。作为销售者,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履行的义务较之受托人更多,不仅要严格履行买卖合同的要求,准时交付无瑕疵货物,而且还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销售者的义务。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销售者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义务,而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换言之,经营者涵盖销售者。销售者是产品流转过程中的重要载体,在保证产品质量方面具备重要地位[3],若销售者未能合理审慎履行,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甚或产品质量责任。相反,若跨境电子商务公司不具备销售者身份,则承担的义务明显较少,依据跨境电子商务公司的主张,其仅具备受托人或者被授权人身份,是接受消费者的委托或者授权代为购买商品,仅需履行受托人或者被授权人的义务,并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主体的身份,也自然无须履行其规定的义务。立基于不同的法律身份,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承担的法律义务差距较大,摆脱销售者身份是其辩论甚或挑战合同类型的重要阶段性目的。

(二)产品质量责任博弈

销售者身份论争的最终着力点在于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与否,若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具备销售者身份,往往因未适格践履义务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反之,不具备销售者身份则往往可以直接免于构成违约或者侵权,无须承担任何产品质量责任。实际上,两造就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的辩论肇始于产品质量责任的博弈,即由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引发契约类型的辩驳,换言之,跨电子商务公司辩驳契约类型的目的最终仍在于寻求免于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4]。立基于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消费者多认为跨境电子商务公司的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承担责任。譬如,熊学平与重庆渝欧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沙坪坝三峡广场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原告熊学平诉称,2015年5月8日至16日期间,原告在被告店铺购买荷兰牛栏奶粉9罐,总价1887元,后发现所有产品包装均无中文标签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的不得进口。因被告作为销售者违反上述规定,现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887元,并十倍赔偿18870元;被告则辩称,本次交易方式为跨境电子商务,具有特殊性,是以消费者的名义报关、通关,海关对此种货物也是按个人行邮物品进行监管和收取关税,不需要提供中文标签,本被告在海关的严格监管下,全部交易过程合法,通关物品没有质量问题,不应当承担退货还款和十倍赔偿的法律责任。由此观之,消费者的目的在于要求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其在起始阶段认为其购买产品理应构成买卖合同,故未对构成买卖合同详加论述,其诉求的核心,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和惩罚性赔偿责任。真实挑动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论辩的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其目的在于否定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但是应用的法律诉讼策略却是寻求上位领域的合同类型差异和对应的销售者身份,原因在于直接立足于产品质量本体辩驳获取法院支持的概率较小,而其非买卖契约论甚或委托契约论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则演变为其是否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关键所在。因此,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博弈商品交易合同类型的最终目的在于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

三、B2C模式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界定

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的论争在司法实务领域已经产生,纵容其持续存在势必增加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承担法律风险的负担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威胁司法机关的权威,因此,有必要予以分析界定,及时终结前述相互对立的理论和实务观点。

(一)立基于契约区分标准界定

自契约诞生之日起,立基于相异区分标准,契约类型随之差异。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由来已久,均构成典型的有名契约,对其认知和理解并不困难,故区分买卖合同、非买卖合同乃至委托合同,应当立足于确立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基本标准。辨析买卖合同和非买卖合同的标准在于以对价换取货物的所有权,换言之,买受人支付价款获取出卖人货物的所有权即构成买卖合同,反之则不是。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5],其辨析标准在于委托,即委托人以特定的委托行为要求受托方处理事务。跨境电子商务系借助于互联网技术促进国际间商品、服务自由流动的新型国际贸易方式,其与传统进出口贸易有相似之处,但亦有重大区别,立基于委托合同的标准,在交易环节,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其一,消费者订购时必须向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提交完整和准确的个人信息;其二,以消费者本人名义向海关报关、纳税;其三,境外商品通关时的性质是消费者个人行邮物品,而非贸易商品。上述区别体现了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是以消费者的名义和费用处理事务这一核心要素,更加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故跨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与跨境电子商务公司间成立的系委托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此论点看似言之凿凿,实则忽视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区分的真谛所在,属于跨境电子商务公司为免责的诡辩之言。报关入关是跨境电子商务不可或缺的必备手续,也是跨境电子商务区别于一般电子商务的明显特征[6],但报关入关者的身份则需要厘清。依据海关总署2014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均可以进行进出境货物申报,电子商务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个人则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报关手续。故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所言必须以消费者本人名义履行报关入关手续是错误的,实际上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多是已经在海外采购完毕相关产品,只是寄存于中国境内的保税区,待消费者购买产品后,在以消费者名义报关,产品则直接从保税区入境,故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只是为免于承担责任而如此要求消费者,但并不是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必须要求,以公司身份同样能够报关和入关,换言之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可以贸易商品而非消费者个人行邮商品入关,所謂的委托行为本可不存在。另外,辅助性的委托行为不能成为否定构成买卖合同的关键所在,立基于既定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并未点明其是委托购买公司或者代购公司,其经营范围也不是代购等行为,消费者与跨境电子商务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取产品的所有权,至于跨境电子商务公司以任何合法渠道获取产品,构成公司的法定义务,与消费者无关,另外即便消费者填写个人真实信息,公司以消费者名义报关入关,则构成辅助性委托行为,其目的在于帮助消费者及时获取购买的产品,其性质等同于消费者委托跨境电子商务公司邮寄产品,并不能因辅助性行为否定买卖合同的本质。若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在消费者购买产品是明确指出,本公司只经营代购业务,双方签订的契约是委托合同,并得到消费者许可,则才构成委托合同,否则只单纯地要求消费填报信息和以其名义报关入关,则不能否定买卖合同的存在。

(二)统筹国际法与国内法界定

纵使跨境电子商务作为国际贸易新的经济成长点业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和重视,但是至今尚无专门的统一的政府间国际条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96年颁布了不具法律拘束力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但是未对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的类型予以分析[7]。因此,对此问题的辨析,应当结合各国电子商务法和司法判例予以分析。非常遺憾的是,经查找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韩国和印度等国家相关的电子商务类法律,没有任何国家对此予以规定,也未查找到任何相关的外国司法判例。由此可见,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在国外不存在分歧,诚如笔者采访国外某入驻亚马逊的跨境电子商务公司负责人曾先生所言,跨境电子商务合同在国外理所应当地构成买卖合同,属于消费者经由跨境手段购买产品,这一问题不存在任何争议,消费者对跨境电子商务公司的诉由也一般限于产品质量责任,但是买卖合同的构成连同法官在内各方并无争议,所以根本不会提及此问题。因此,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分歧是在中国国际法情境下由跨境电子商务公司独创的产物,是其为免除销售者身份和产品质量责任承担而诡辩的产物并已成功误导部分法官。另外,立基于境内电子商务和跨境电子商务的关系,厦门中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除经营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外,尚在境内销售自营产品,无任何跨境行为,消费者购买其自营产品实际上是与其签订买卖合同,而不是委托合同,此主张也得到跨境电子商务公司的认可和贯彻,若同样的产品在境内销售为买卖合同,跨境则构成委托合同,明显不契合产品交易的本性。传统的跨境货物贸易行为,也是买卖合同的形式存在,若单纯因为电子商务行为而根本改变交易类型的种类,则并不契合实际。最后,若允许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为委托合同,则自此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再无买卖合同,根本不符合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初衷和实质。

四、明确B2C模式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的建议

电子商务的兴起对于传统合同一般条款的规定带来了新的问题,消费者越来越多地使用电子手段进行跨境交易、订立跨境电子商务合同,这使得合同一般条款的公平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8]。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论争业已在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公司间掀起波澜,非买卖契约论乃至委托契约论虽成为目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但是尚未在全国范围内扩展,集中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部分地区,对于此种跨境电子商务公司诡辩契约原理而误导法官的行为,应当予以及时矫正。时值《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制定阶段,业务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跨境电子商务仅限于货物贸易的现行阶段,销售商品的字眼明确体现国家立法的态度在于认定电子商务合同构成买卖合同,其中自然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合同。但是,鉴于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的论争只在中国存在,没有任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国内法予以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一款也类似于外国相关法律,只是间接地承认买卖契约论,依此间接规定和契约法基本原理,足以认定跨境电子商务合同构成买卖契约,因此,中国没有必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案文中明确予以界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一款的模式率先初步解决。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售后服务制度,引导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规范经营行为,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鉴于在司法实践中业已出现明显误判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的判决,为了避免扩散此类司法判决的不良效应,应当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就此司法解释确立买卖契约论,并适时推出相应的指导性案例,在全国范围内规范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的认知,如此方能彻底解决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的分歧,也才能真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健康发展。

跨境电子商务论文范文第2篇

2013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10.2万亿元,其中跨境电子商务占比已经达到30%。据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约为1.6万亿元;2012年约为2万亿元;2013年突破3.1万亿元,到2016年将增至6.5万亿元,年均增速接近30%,远高于一般外贸7.6%的增速。据eBay统计,大中华区跨境零售出口电商交易额最高的三大产品品类依次是电子类产品、时尚类产品、家居园艺类产品,增速最快的是家居园艺、汽配产品和时尚类产品。PayPal最新研究结果显示,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和巴西五大跨境电子商务目标市场五年后对中国商品的网购需求预计将超过1440亿元,巴西等新兴国家和地区正成为中国在线商品的新主力购买群体。

二、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国际贸易的区别

跨境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形式,借助于互联网技术促进国际间商品、服务与要素的自由流动。相对于传统的国际贸易形式而言,跨境电子商务具有独特的突出优势。

(一)商品和服务信息获取更加便利

众多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积聚了丰富的、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贸易信息,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使其直达全球消费者,信息的获取不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因此,相对传统国际贸易而言,跨境电子商务的市场信息在互联网上广泛公开与共享,国外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能够直接搜索不同商家提供的同类商品的相关信息,进行质量与价格比较,选取最有利的商品和服务。

(二)企业直接面向全球市场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直接面向全球市场。因此,跨境电子商务降低了对外贸易市场的进入障碍,大量的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际贸易途径,更多差异化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商品的进出口贸易范围不断扩大。相对于传统国际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公开与共享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使得买卖双方的交流更加充分与透明,信息不对称程度大幅降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还提供了买卖双方直接沟通的渠道,去除了传统国际贸易中冗余、低效的中间环节,由此,企业的商品和服务质量信息能为全球消费者所熟知,有利于企业品牌向全球推广。

(三)在线交易更加便捷

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提高了对外贸易信息的传递效率,交易信息、单证传递、购买支付等通过互联网瞬间完成。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与支付的时空限制逐渐消除,消费者可以随时查看和购买来自各国的商品和服务,商家迅即响应消费者的需求,通过跨境物流系统,快速配送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和物流的有机融合,使得对外贸易更加高效和便捷。

(四)跨境网上交易批量小、频率高

跨境电子商务中公开、透明的商品信息增强了对外贸易商品价格的透明度,降低了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流通渠道的减少也为在线商品价格的降低提供了空间。因此,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线对外贸易商品的价格不断降低并且趋同化。丰富的商品、较低的商品价格、便捷的交易方式促进了大量消费者跨境网购。为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及多样化需求,跨境网络零售呈现出单笔交易批量小、交易批次多、频率高等特征。

三、跨境电子商务推动国际贸易转型升级

(一)促进多边贸易发展,优化配置多边资源

跨境电子商务拥有不断更新的产品和服务信息,具有快速、高效的信息传递方式,几乎不受时间和地理范围的限制,因此,全球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可以随时查看和购买来自国外的产品和服务。在跨境电子商务中,国内外供需双方直接接触,流通环节减少,市场进入壁垒降低,企业由此可以直接面向更加广泛的国际市场,从而促进多边贸易的发展。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社交网络和物流服务等平台,国际贸易中的商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有机融合,促进国内外生产者、零售商、物流企业、其他相关服务机构和消费者形成一个整体,以信息流为重点,融商品生产、物流配送、海外仓储、电子支付和信息服务等于一体,以消费者为中心重构价值链,促进了多边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推动对外贸易转向差异化竞争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及其他服务平台积聚了大量的国外消费者信息,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为收集、整合和处理分散孤立、动态、高维、复杂的消费者数据提供了基础,而全面的消费者数据为分析消费者偏好提供了依据。因此,跨境电子商务能够根据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提供个性化和高度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促进对外贸易产品和服务的价值提升。基于跨境电子商务中大量的数据,还能够预测市场的消费规律,创造与消费者潜在需求相适应的差异化产品和服务,实现新的价值创造,提升贸易质量。因此,发展跨境电子商务能够加快外贸增长方式转型,推动对外贸易从数量扩张向贸易质量提升转变,提高对外贸易企业的价值创造能力和竞争优势。

(三)促进新型服务贸易发展

目前跨境网络零售的物流方式主要采用快递和邮件,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跨境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将会推动海外物流仓储和配送中心的快速发展,提升物流配送的信息化水平,提高物流配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跨境第三方支付的市场需求越来越大。目前,我国的跨境第三方支付市场主要由PayPal等境外支付公司垄断,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深入发展和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我国的跨境第三方支付将会迅速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也将带动软件、影视、音乐、电子期刊、游戏等数字内容产品贸易的快速发展。数字内容产品是一类特殊的数字化信息产品,与传统的物质产品有很大差异。第一,数字内容产品存储方便,内容具有可变性和易复制性,附加值较高。第二,数据内容产品具有使用价值的非排他性,可以反复销售,从而形成规模经济、降低交易成本。第三,数字内容产品的技术含量高,从而附加值较高。第四,数字内容产品的数字化特征使其非常适合网络传递。跨境电子商务为数字内容产品提供了对外贸易的运营平台,消费者可以从平台上在极短的时间内获取所需的产品。

(四)提升对外贸易企业的国际化营销水平

跨境电子商务为企业提供了品牌营销、精准营销的新机会。传统国际贸易因交流渠道的限制,营销水平较低、成本很高。尽管许多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很好,但因营销水平和成本的限制,产品的知名度较低,不为外国消费者所熟悉。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了生产者与消费者、消费者与消费者直接交流的通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和社交网络等平台,国外消费者能够直接获取企业的产品信息和评论信息,为企业提升品牌的知名度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利用跨境电子商务积累的数据,企业还能根据需求方的偏好及潜在需求变化作出快速反应,提供个性化产品和服务,实现精准营销。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与移动互联网的结合将推动跨境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其能够充分利用消费者的碎片化时间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最大程度地促进精准营销,满足消费者的多方位需求。

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信用建设

信用风险已经成为制约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最大瓶颈之一。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刚刚起步,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行为不够透明和市场监管不完善等问题,因此失信成本较低,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和售后服务不足等问题频繁出现。相比信用体系建设及管理相对完备的美国及欧盟国家,中国的信用管理明显滞后,引发其他国家对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的严重不信任,导致跨境交易平台的发展比较缓慢。应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信用建设,促进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加强信用信息服务,减少跨境电子商务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建立奖惩联动机制,培育企业和消费者的信用意识,规范跨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由于各国缺乏统一的信用标示,跨境电子商务的信用建设需要各国政府的密切合作。

(二)加强跨境物流的一体化建设

我国的跨境物流明显滞后,物流配送的及时性和安全性不足、成本较高。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一半以上的商品是通过邮政体系运输,物流成本是发达国家的两倍左右。相较于传统国际贸易注重库存管理,跨境电子商务更加注重商品的快速流动,海外仓储、配送中心和海外退换货服务的需求快速增加,高效的信息资源整合成为提升跨境物流竞争能力的重要因素。跨境物流配送涉及环节较多,包括国内外的仓储中心、配送中心、服务中心及海关等,加强跨境物流的一体化建设,集物流的硬件基础设施与软件服务于一体,不仅能够确保物流的效率和服务质量,而且能够改善物流服务能力。通过互联网、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及物流管理信息系统,系统整合订单管理、库存管理、仓储管理、配送管理及运输管理,能够突破制约跨境物流的各种因素,提高物流效率和水平。

(三)加强快速通关、退税和结汇

通关、退税和结汇等问题是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问题。通关是跨境电子商务流程中的一个必要环节。传统贸易通关主要适用于大批量商品,通关的周期长、费用高,难以适应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小、频次多、周期短等特点。由于目前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出口普遍以快件邮件方式通关,按当前的通关管理制度退税非常困难。传统贸易的结汇方式对于跨境电子商务显得非常繁琐,若通过跨境第三方支付企业结汇,银行又难以掌握买卖双方的真实交易情况,第三方支付平台容易成为非法资金的流通渠道。加强企业、海关、工商、税务和外管等方面的协同运作,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通关、退税和结汇的一站式服务,将会大大提升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效率和水平。

(四)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跨境电子商务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模式

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的电子商务人才在岗位职能以及胜任力条件方面具有着很大的差异,在经济全球化发展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人才不仅需要具备电子商务专业知识,同时要具备国际贸易业务知识、跨文化交流能力等,因此,高校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过程中,需要与传统的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体现出差异性,而从电子商务专业课程设计、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办法以及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进行研究,对于高校电子商务教育质量、跨境电子商务人才专业素养的提升以及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都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高校跨境电子商务人才的需求

电子商务的发展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这个专业本身就属于新兴行业,因此,在全球化背景下产生的跨境电子商务更是一个较新的概念,这也决定了高校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工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从高校跨境电子商务人才需求的紧迫性来看,在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受到2008年经济危机的影响,我国国际贸易所面临的环境一直都是十分严峻,到2012年~2013年期间,一直以两位数增长的进口处贸易总额呈现出了个位数增速,而在2013年,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额度增速更是仅为7.56%。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全球范围内社会大众消费习惯的转变,跨境电子商务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形势,仅2013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所取得的交易额增速更是将近30%,而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许多高校中的电子商务教育仅仅针对国内市场开展而忽略了对跨境电子商务人才需求的满足,因此,从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的供需关系来看,作为需求者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快速的发展中对跨境电子商务人才提出了迫切的需求,而高校在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方面则存在着很大的缺口。

二、高校跨境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模式

(一)优化电子商务专业课程设置

课程设置工作的开展,需要以人才培养目标为重要依据,而在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过程中,则应当针对跨境电子商务人才需要具备的素养为依据对电子商务专业课程进行优化。从当前我国高校的电子商务专业课程设置来看,如果以跨境电子商务人才素质要求为衡量依据,那么许多高校的课程设置则体现出了欠缺全面性与欠缺针对性的缺陷,因此,我国高校应当对电子商务专业课程重新设置,并以满足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需求为要求,对电子商务专业课程设置作出优化。在此过程中,一是高校应当针对当前电子商务专业学生欠缺跨文化交流能力的问题,围绕电子商务领域构建起其经济课程、法律课程、政治课程以及文化课程,并将这些课程当作通识选修课程,另外,包括跨境电子商务礼仪、中西商务文化比较以及跨境商务沟通等课程,则有必要纳入到必修课程当中,从而丰富学生的专业知识水平;二是为了实现电子商务专业学生计算机应用能力、英语英语能力以及电子商务理论知识实践能力的提升,在电子商务课程体系中,有必要适当提升相关应用类课程所占据的比例,从而推动学生实现理实结合,并提升电子商务学生在跨境电子商务岗位上的胜任力;三是高校有必要在电子商务专业课程中强化经济全球化相关理论的教学环节,并且有必要将管理决策等课程纳入到必修课程之内,从而使学生能够更好认识到跨境电子商务工作中所面临的各类风险以及在管理决策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各类问题;四是在课程教学中,有必要引进国际化的教学理念与教学案例,从而使学生接触到更多与跨境电子商务工作时间相关的内容,以便更好提升学生的市场分析与判断能力,推动跨境电子商务教育活动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二)强化校校、校企合作,制定产学研一体化人才培养办法

在高校培养跨境电子商务人才的过程中,不仅要对高校自身的教育资源充分利用,同时应当积极寻求与社会、其他高校之间的合作机会,从而提升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质量。从校校合作来看,高校可以与国内其他高校以及国外高校开展合作,构建起交换生制度。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不仅我国经济市场对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具有着较高的需求,而且国外经济市场也同样对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具有着较高的需求,这为国内高校和国外高校之间合作构建交换生制度奠定了基础,而这种制度的构建,无论是对于提升学生的电子商务专业素养还是提升学生的跨境商务能力、交流能力、文化理解能力而言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校企合作来看,高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基础建立在跨境电子商务人才供需关系的基础之上,为此,高校可以与社会中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签订人才供给协议,并将这些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当作电子商务专业学生的实习基地,从而促使电子商务学生在实践工作中对跨境电子商务工作流程、工作要求等更了解,从而提升自身今后的岗位适应能力与岗位胜任能力。产学研一体化的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模式,不仅涉及到了学生的培养,同时也涉及到了教师的培养。在此过程中,高校需要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产业之间构建起合作机制,并合理构建跨境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鼓励学生与教师走进企业与产业,根据企业与产业发展中面临的重点问题来选择毕业论文方向与研究方向,从而实现高校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与产业的协同发展。另外,高校可以与企业、产业之间共建互惠互利、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支持教育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中的员工形成合作关系,利用顾问、挂职等形式帮助企业解决在跨境电子商务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并帮助自身解决在跨境电子商务教学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另外,在产学研一体化的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模式中,高校与企业可以定期组织教师与企业员工开展学术研讨与技术培训,并构建起校企教师、员工到企业和高校开展兼职上课的机制。

(三)建设优秀的跨境电子商务教师队伍

在高校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过程中,要提升跨境电子商务教学质量,就要求高校能够建设起一支优秀的跨境电子商务教师队伍作为保障。在此过程中,高校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一是高校有必要与其他教育机构、科研机构、社会企业开展广泛的学术合作与学术交流,通过聘请跨境电子商务领域中的知名学者与企业高管等,针对高校跨境电子商务教师专业能力的提升开展培训,同时,高校有必要以挂职锻炼等形式,安排教师参与到社会跨境电子商务工作的运行当中,从而促使教师对跨境电子商务工作的整个链条深入了解,并将这些知识带入课堂当中;二是高校也应当积极组织内部教学交流活动与科研交流活动,并通过构建起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教师参与其中,并对跨境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献计献策;三是高校可以通过与其他教育机构的合作,实现教师队伍的共享共建,从而以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目标为依据,对各个层次的教师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四是深化高校跨境电子商务科研活动,并鼓励教师与学生共同参与到科研探索当中,从而发挥出以科促教的目的。在此过程中,研究课题的选定需要适应地方经济市场的需求,也需要适应全国范围内对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的需求,另外,高校有必要深化跨境电子商务科研课题深度,通过构建有层次的研究梯队,来确保跨境电子商务研讨的全面性,并对跨境电子商务科研骨干力量进行有效的培养。

作者:范丽娜 单位: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陈旭华.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以义乌市为例[J].价格月刊,2014,3:66~69

[2]华国振.义乌多层次跨境电子商务人才的本土化培养策略[J].电子世界,2014,4:164~166

跨境电子商务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模式;转型

[中图分类号]F713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5)01-0004-04

[作者简介]樊文静(1982-),女,河南周口人,讲师,研究方向:服务经济、服务贸易、跨境电子商务。

[基金项目]浙江树人大学省级基地招标项目(项目编号:2013ZB06)。

2012年,中国跨境电商进出易额为23万亿元,同比增长32%,远高于传统进出易额62%的增长率。因此,在传统贸易模式受阻、大批中小企业面临发展瓶颈的内忧外患形势下,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改变对外贸易发展模式将是我国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重要路径之一,研究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及其对我国产业发展、对外贸易模式转型的影响机制,对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型意义重大。

一、相关研究综述

(一)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

跨境电子商务的说法由来已久,但近几年来兴起的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意义上的“外贸电商”又有所区别。传统外贸电商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展示商品信息,然后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真正的交易和支付环节并不在线上完成,如阿里巴巴B2B、Made in China、Tradekey、环球资源等。而再次引起重视的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跨境电商平台不只是用于展示商品信息,而是支持买卖双方直接通过平台达成交易并完成支付环节,跨境电子商务由信息展示时代迈向了在线交易时代。

结合Terzia(2011)、来有为(2014)等人的研究,我们认为,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应该是: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和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的一种新兴国际贸易形式。跨境电子商务的具体模式包括B2B、B2C、C2C三种。

(二)电子商务对跨境贸易的影响

Mann、Eckert、Knight(2000)对电子商务全球化战略进行了展望,认为电子商务正在改变企业和消费者创造、消费、购买商品的方式,因此,政府应制定和完善通信、金融、税务、隐私以及贸易领域的政策来适应这种趋势;杨兆(2002)分析了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认为电子商务会通过促进国际分工深化、更新国际贸易交易手段、改变国际贸易成本结构、重组全球贸易条件、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等途径影响国际贸易的发展。杨坚争、段元萍(2008)指出,电子商务为国际贸易创造了一种新的市场环境,海关业务流程也因此产生了重大变化;VanHoose(2003)用国际贸易的绝对优势和比较优势理论研究了电子商务和国际贸易的关系,并指出,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有利于解释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的行业内贸易;胡军(2003)则从电子商务和区域自由贸易区的角度来分析电子商务对提高国际贸易优势的影响,他以经济全球化、国际贸易、经济结构调整和重组、新兴行业产生和要素禀赋新要求五个方面为分析框架,来具体探讨促进区域电子商务的具体发展方式。

Freunda、Weinhold(2004)实证分析了互联网对贸易的影响,结果发现,在1995年和1996年,互联网对贸易几乎无影响和影响微弱,而1997―1999年,这种影响变得非常显著,且互联网对贸易的影响在贫困国家大于富裕国家;Terzia(2011)的研究也认为,跨境电子商务会给所有国家带来收益,短期内,这种收益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但长期来看,发展中国家的受益程度更大;赵志田、杨坚争(2012)选取中国2003―2010年面板数据,建立了进口、出口与电子商务发展水平等相关影响因素之间的动态面板计量模型,分别从进口和出口两个层面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认为:从趋势来看,电子商务对进出口贸易产生的一系列积极作用开始体现,并且其影响趋势正在加快和增强。

(三)跨境电子商务对传统贸易模式的影响

跨境电子商务是融合了国际贸易和电子商务两种业态的新型跨境交易模式,目前社会科学领域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其发展现状及相关的物流、结汇、退税、通关模式等方面,而且这些文献主要是一些报道型文章,理论研究较少。吴哲等(2013)认为,在当前复杂严峻的外贸形势下,传统的外贸模式制约着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过度依赖传统销售、买家需求封闭、订单周期长、汇率风险高、利润空间低等问题长期存在,而跨境电子商务这种跨越时空的交易方式将彻底颠覆传统的贸易模式,重塑中小企业贸易价值链。刘娟(2012)分析了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主要问题,认为通关仍是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最大壁垒,同时,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发展仍显滞后,跨境支付中的信用问题凸显。温B、王健(2013)也提出,跨境电商给政府监管带来了挑战,具体包括海关通关、外汇监管、税费征收、消费者权益保护、统计问题等。刘嘉F(2012)重点探讨了出境B2C按照普通货物以一般贸易模式办理报关出境的法律依据,并引入特殊监管区域,构建了基本符合当前法律法规、以海关监管相关价值管理为导向、符合平衡各方利益要求的海关监管模式。

综上,虽然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贸易模式正蓬勃发展,但学界关于这一问题的理论研究仍然较少,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研究跨境电子商务对贸易模式转型的影响机制,并对理论分析结果进行相应的实证检验,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由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时间较短,我们无法利用统计数据对理论分析结果进行检验,这里主要运用当前传统外贸企业转型跨境电商的案例进行实证分析,探索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我国对外贸易模式转型中的障碍和问题。

二、跨境电子商务对我国贸易模式影响的机理分析

跨境电子商务缩短了产品从工厂到国外消费者手中的距离,并将极大地改变我国对外贸易的模式,本文主要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分析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我国对外贸易模式转型的具体机制和路径。

(一)宏观层面的作用机理

宏观层面上,一方面,跨境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导致贸易主体的结构发生变化。跨境电子商务通过互联网平结了生产厂商和国外消费者,其B2B、B2B2C、B2C模式都在不同程度上缩短了传统贸易方式下“生产厂商―国内出口商―国外进口商―国外批发商―国外零售商―国外消费者”的贸易链,这降低了大量传统贸易中间商的地位,部分贸易中介组织将消亡,贸易主体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时,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中小企业带来了发展机遇,由于其生产方式和组织形式都较为灵活,能够根据客户需求变化及时做出调整,迎合了全球范围内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因此,对外贸易主体中的中小企业比重将有大幅提升。另一方面,跨境电子商务拓展了外贸企业的国际营销渠道,扩大了对外贸易市场范围。传统贸易模式的市场推广渠道是有限的,且以一定的地域存在为前提条件,而跨境电子商务突破了这种时空限制,通过各种互联网媒介和电商平台推广产品或服务信息,形成了以互联网为中心的全球统一市场,扩大了一国对外贸易的市场范围,并进一步优化了全球资源配置。

(二)中观层面的作用机理

从生产方式和价值链等中观层面看,跨境电子商务使得贸易产品更加多样化,从而促进了出口企业弹性生产方式的发展;同时,跨境电子商务改变了微笑曲线的走向,有助于我国企业向价值链两端攀升。由于跨境电子商务属于高频率、小额订单为主的贸易模式,要求出口企业能够适应多样化且变动频繁的市场需求,这对固有的大批量、流水线生产方式提出了挑战。为了避免市场需求带来的风险,企业必须降低自身的转置成本,这要求企业改变其生产方式和组织形式,实施灵活多变的弹性生产方式。模块化生产方式是典型的弹性生产方式,并将成为跨境电商时代外贸企业生产方式的主要选择,该生产方式通过将整个生产流程设计成具有不同用途或不同性能可互换选用的模块,更好地应对产品生产的不确定性和满足用户的多样化需求。另外,根据价值链理论,我国以加工贸易为主的对外贸易模式中,制造业厂商所主导的生产、装配环节处于“微笑曲线”的底部,是利润比重最低的部分,大部分利润被跨国公司主导的研发设计和营销售后环节攫取。而在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模式中,厂商可以直接通过电商平台对接国外消费者,绕过了商的销售环节,拉平了微笑曲线的后端部分。同时,由于厂商直接面对消费者,能够及时把握消费者需求变化,并完全可以通过消费者需求变化对产品的研发设计进行调整,从而掌握价值链前端的研发设计环节,将自己原创或通过模仿创新的产品直接推向国际消费者。因此,跨境电子商务改变了微笑曲线的走向,消除了暴利产生的土壤,重构了对外贸易价值链。

(三)微观层面的作用机理

从成本和风险的微观层面看,跨境电子商务降低了对外贸易的综合成本,包括市场调研成本、促销成本、信息传输成本、成本、售后服务成本等,不可避免的是,跨境电子商务虚拟化的特征增加了企业对外贸易的风险。跨境电子商务B2B模式中,买家直接在网站上详细的采购需求,供应商可以根据自己产品的特点主动报价并进行交易的前期磋商和各种资料传输,这种“无纸化”的操作降低了传统外贸企业的纸张、行文、打印、纠错等方面的开销。同时,跨境电子商务的零售或小额批发(B2C)模式比重会越来越高,厂商和消费者直接接触省略了中间的出口商、进口商等中介环节,大大降低了成本,且售后服务环节也相应简化。但是,由于买卖双方通过虚拟化的平台进行洽谈和磋商,缺少规范和标准化的契约,这增加了交易过程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商品的质量风险、支付的信用风险也将大大增加。同时,由于欺诈性网站和黑客的存在,交易过程的技术风险也相应增加。上述风险都将成为跨境电子商务蓬勃发展过程中亟须解决的问题,见图1。

三、传统外贸企业转型跨境电子商务的成功模式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统计数据有限,我们无法通过数据对理论分析内容进行验证,本文仅通过对和旺电器、好尔康科技、环宇集团等企业的案例,分析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做跨境电商时遇到的各种问题和企业转型成功的经验,为其他传统外贸企业提供借鉴。

(一)东莞市和旺电器有限公司

东莞市和旺电器有限公司是电器零配件的专业加工生产厂商,拥有完整、科学的研发和质量管理体系,公司的技术团队完成了近千款各类五金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其产品80%用于出口,客户遍布全球20多个国家和地区。随着国际市场萎缩和国内成本的持续上升,传统贸易的利润空间日趋微薄。2013年,和旺电器开始涉足跨境电商的B2C业务,为了避免与原有B2B业务形成竞争,公司选择了珠三角的优势产业――电子产品进入跨境电商行业。和旺电器转型中的经验可以总结为:

第一,B2B与B2C相结合的差异化运营模式。和旺电器是以为世界500强企业做五金配件供应的B2B业务起家,通过邮件、展会等传统手段进行客户培育,其B2C业务则选择了消费电子等成品,将企业全球申请的“HLC”品牌作为B2C产品线的主要品牌,通过构建自有品牌开拓海外市场。需要强调的是,在B2C业务上,和旺电器给自己的定位是其他制造业企业的“海外B2C事业部”,即通过其电商团队,将这些企业的产品重新设计、包装并销售给国外消费者。

第二,结合跨境电子商务运营需要进行人才结构的调整。传统外贸需求的人才主要是符合大买家要求的前端生产和工程研发人员,以及实现长期沟通和关系维护的后端营销人员;而跨境电商B2C则需要研发设计人员能够及时洞察消费市场趋势的变化,营销人员要熟悉电商平台的营销方式且具有更强的服务意识以提供更好的客户体验,这要求传统外贸企业调整其原有人才结构。和旺电器从2008年起就开始有意识地减少自身生产制造的规模,大力打造自身采购和营销团队的竞争力,向制造服务型公司转型,因此,这也保证其能够适应B2B和B2C平衡进行的发展模式。

第三,转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要向价值链高端“延伸”。与传统加工贸易不同,跨境电商B2C业务中,要求卖家更贴近市场,能够及时响应买家需求,因此,这要求企业向价值链后端的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环节延伸。和旺电器通过原有B2B的海外office建立了海外仓,在当地发货,这解决了跨境物流的时效性和可靠性,大大提升了消费者体验,客户满意度大幅提升。

(二)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主要经营电子产品、LED灯、电子烟的研发销售和技术进出口,其中,LED灯有专门的供应商厂家提品,电子烟有自己的生产线。2012年3月,公司开始经营电子烟的跨境电商业务,仅仅一年时间,公司销售额就突破了千万元。好尔康科技的经验表明,传统外贸企业转型跨境电商的关键点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跨境电商产品要瞄准细分市场。传统外贸企业想转型做跨境电商,首先要确定卖什么产品,也就是业内所说的选品。对于刚开始做跨境电商的企业,前期不需要追求大而全,重点是要做精一款产品,保证质量并合理定价;同时,不同的电商平台在品类和质量方面都有一定的定位,企业选择合适的产品之后还要找准适合自己产品销售的平台。

第二,企业要有互联网思维,利用平台数据实现精准营销。传统外贸企业如果仅仅将产品从线下搬到线上进行销售,结果很可能是无人问津,这也是大部分传统贸易厂商转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之一,在跨境电商业务中,分析买家的消费行为和消费习惯至关重要。好尔康科技专门招聘了两位数据分析员,这两位数据分析员专职分析各大平台的客户数据,企业根据数据分析结果进行营销策划和广告投放,效果显著。

第三,电商人才至关重要。传统外贸企业想要做好跨境电商,需要本土电商环境的改善,只有形成良好的电商发展氛围,才能吸引跨境电商人才进入,以帮助传统外贸企业更好地转型,深圳、杭州等城市跨境电商发展较快的原因主要在于其浓厚的电商环境和充足的电商人才。

(三)杭州环宇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环宇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有着20多年经营历史的外贸企业,公司规模较大,其下属工厂有大约2000人,公司在美、英、德等国有稳定的合作伙伴。近几年来,海外经济环境的变化给公司经营带来了巨大影响,产品价格下跌,利润空间越来越小,同时,订单数量也越来越少,企业经营日趋艰难。2009年,环宇集团单独成立了“杭州环宇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专门在国内电商平台开拓线上渠道。2012年10月,随着全国各地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成功案例的增多,环宇开始将跨境电子商务初步规划为未来的战略重点。环宇集团转型跨境电子商务的经验可以总结为:

第一,提高企业的品牌意识。国内某大型电商平台经常被人诟病的便是仿冒、伪劣产品较多,但事实上,这种情况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跨境电商经营中,品牌意识淡薄将严重影响企业的形象,并将受到严重的惩罚。因此,在涉足跨境电商业务时,环宇集团建立了自主婴童用品品牌,以期在拥有严格商标法的国际市场上能够长期生存。

第二,解决企业报关费用偏高的问题。跨境B2C报关费用较高,这制约了国内小额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国内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中最畅销的产品依然是纺织服装类产品,其本身利润很低,而每次报关费用都与产品售价差不多,这制约了小额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环宇集团解决这一问题的方式是入驻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通过园区的规模化优势降低企业的通关成本。

第三,解决国际物流配送问题,提高客户体验。跨境电商货物要从国内厂家直接运送到国外消费者手中,整个物流成本较高、速度较慢,势必影响到客户体验。环宇集团利用海外仓进行货物储备,接到订单后选用当地快递发货,并及时响应售后服务需求,提高了用户体验。

四、结论与对策建议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对外贸易模式正蓬勃发展,这种对外贸易模式缩短了产品从厂家到国外消费者的距离,重塑了对外贸易价值链,并通过对贸易市场、贸易主体、生产方式、贸易成本、贸易风险等方面的影响改变着传统的对外贸易模式。案例分析表明:传统外贸企业正通过各种途径介入跨境电商业务,在转型过程中,企业需要改变思维方式和运营模式、调整人才结构、改变营销手段等。

基于跨境电商对传统贸易模式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以及企业转型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问题,我们认为:第一,政府应当为跨境电商企业在税收和通关方面提供优惠和便利,并逐步制定指导跨境电商行业发展的行业标准和规范,以促进跨境电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第二,应成立协助跨境电商企业发展的各种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集合跨境电商企业人才培训、供应链整合、国际物流、报关报检、退税结汇等方面的服务需求,结合线下跨境电子商务园区,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低成本、一站式的产业服务,以促进跨境电商行业的集约式、规模化发展;第三,跨境电商企业本身应在政府政策引导下,转变传统外贸的思维模式,积极培养既具有电商操作知识又具有外贸知识的跨境电商人才,针对国外客户的消费行为选择合适品类,并采取互联网模式下的营销方式进行推广,探索出适合自身企业发展的跨境电商转型之路。

[参考文献]

[1]陈剑玲论消费者跨境电子商务争议的解决[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

[2]来有为,王开前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形态、障碍性因素及其下一步[J]改革,2014(5)

[3]卢永刚电子商务引起的国际贸易创新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5

[4]邱斌外贸电子商务成效与阻滞因素研究――基于江苏省领先外贸企业的实证分析[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6)

[5]任志新,李婉香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助推外贸转型升级的策略探析[J]对外经贸实务,2014(4)

[6]屠建平,杨雪基于电子商务平台的供应链融资模式绩效评价研究[J]管理世界,2013(7)

[7]王祖强,胡阳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促进贸易便利化[J]电子商务,2013(9)

[8]杨坚争等我国不同规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应用状况调查分析[J]当代经济与管理,2014(1)

[9]赵志田,杨坚争电子商务发展与进出口贸易:基于动态面板数据模型的实证研究[J]中国发展,2012(12)

[10]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课题组电子商务: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J]求是,2013(11)

[11]Abbas Asosheh,et alA Model of a Localized Cross-Border E-Commerce[J]iBusiness,2012(4):136-145

[12]Mesut Savrul,Cüneyt klE-Commerce As An Alternative Strategy In Recovery From The Recession[J]Procedia Social and Behavioral Sciences,2011(24): 247C259

跨境电子商务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外贸导向;企业转型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并且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有效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增长。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交易金融呈现逐年递增的状态,根据调查可知,2015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贸易金额达到5.5亿元,相对于2014年增长了28%左右。基于国际贸易背景下,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发展模式逐渐成熟,未来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根据相关调查可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态势良好,近年来,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发展模式越来越成熟,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我国的网络用户群体规模不断扩大,网络交易已经成为现代化交易的主要模式,极大程度地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经济全球化模式下,我国政府对于跨境电子商务越来越重视,并且给予大力支持,有助于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例如,政府相关政策的制定、商品税率政策、外汇、产品安全问题等,提高了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不断发展,但是传统进出口贸易在不断萎缩,2011-2012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达到1.7亿元与2.1亿元,相对于上一年增长比达到33%与25%左右。由此可见,跨境电子商务占我国进出口贸易的比重越来越大。2016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贸易达到6.6亿元,占我国总进出口贸易的18%,未来呈现逐渐增长趋势。

二、国际贸易视角下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分析

(一)全球经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对于跨境电子商务越来越重视,跨境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逐渐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主要模式。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我国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政府相关政策的支持,使得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金融在不断提升,新的交易模式逐渐形成,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新的物流方式与支付方式的出现,促进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传统国际贸易存在的局限性逐渐被打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为了在国家市场生存发展,需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提升品牌的影响力,从而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经济全球化模式下,我国制造的产品逐渐流入各个国家市场,并且占据较大比重。根据调查可知,其他国家中国制造产品达到19.9%,我国已经成为全球制造产业量最高的国家。由此可见,全球经济对于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贸易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二)企业的外贸模式转型

基于国际贸易视角下的跨境电子商务,在新的国际市场形势下,外贸企业要想稳定发展,需要提高产品质量、技术水平以及品牌形象。随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的贸易企业在面临传统贸易到电子商务贸易的转型,优秀企业的转型成功,带动了其他企业的发展。例如,诸多转型成功的贸易企业,建设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利用平台去进行产品销售,通过国家仓储中心进行物流运输,提高了产品的运送效率,并且贸易出口产品的价格低于当地产品价格,成功地促进了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能够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

(三)政府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支持

随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国家政府对于跨境电子商务贸易越来越重视,并且出台了相关政策进行支持。我国政府于2012年在上海、重庆、杭州、宁波等地区,布设了跨境电子商务协同研究机构,主要为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提供相关服务。2013年我国出台了相关法律政策,主要为解决跨境电子商务海关问题,其中包括海关监管、检验、外汇等,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便利条件。同年,我国政府对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出了六条支持政策,跨境电子商务地位不断提升,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增长,未来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四)消费者的产品需求不断提升

随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促使消费者对于产品的需求不断提升,消费者对于产品的要求不断提高,个性化产品不断出现。为提高企业国际贸易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需要加强对个性化产品的研发,并且注重产品的生产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跨境电子商务可以促进商品的销售,用户客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产品选择,从而完成产品的采购,例如,客户可以通过电商平台选择汽车的坐垫材质,甚至可以提出个性化要求进行产品订制,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等,节省了大量交易时间,打破了空间地域的局限,有助于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对国际贸易视角下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进行深入研究,研究结果表明,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态势良好,近年来,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发展模式越来越成熟,未来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文章从全球经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企业的外贸模式转型、政府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支持、消费者的产品需求不断提升四方面,论述了国际贸易视角下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从而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研究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王丽娜.基于贸易周期的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发展路径探讨[J].商业经济研究,2017,9(16):66-68.

[2]应丽竹.价值竞争视角下跨境电商出口路径探析[J].经贸实践,2016,10(16):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