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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对农业现代化的作用

农业保险对农业现代化的作用

葛建亚(2009)认为农业机械化是现代农业的生产力基础,是农业现代化的较为重要的一个方面,推进农机政策性保险,对于增强农机户抗风险能力,提高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推进农民增收、农村发展意义重大。

一、农业现代化对农业保险的作用

农业保险对农业现代化的作用首先体现在其对农业产业化的影响,虞锡君(2005)认为农业保险对农业产业化的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分散农业产业化风险,促进农业产业化组织整合,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任燕楠等(2010)也认为,农业产业化与农业保险之间存在一种联动机制,农业科技创新、产业化及成果转化需建立以农业保险为主体的农业风险控制体系,而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则改变了农业保险参与的组织结构。此外,樊增强等(2012)认为,农业保险的健康高效发展能有效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综上,现有的研究有的侧重考察农业保险与农业现代化之间的单向作用,有的尽管是研究双向的互动作用,但基本局限于两者之间互动作用的某些方面。本文则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尝试双向综合分析农业保险与农业现代化之间的全面关系,并揭示出:这种全面关系的本质是农业保险与农业现代化之间客观存在的“四阶段”互动机制,并呈现“累积向上”的运动特征。

二、农业现代化重塑农业保险发展环境和基础

(一)农业现代化改变传统农业风险环境1.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业生产主体的保险意识。在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下,农业生产主体为分散的农户,生产和种植规模较小,预期收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然条件。出于农作物生产成本的考虑,也由于经营者理念、素质等诸方面的局限,缺乏农业风险分散意识。与之相反,农业现代化生产的特征是:市场化决策,较传统生产方式,固定资产投入多,生产规模大,市场风险放大,出于规避风险的权衡,现代化农业生产主体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更为强烈。2.农业风险水平提升,影响范围更加广泛。现代农业生产方式使得农业生产要素———劳动力和土地都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农村土地流转和剩余劳动力转移,必然要求农业的适度规模和专业化经营,并导致农业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而集约型发展方式使风险更为集中、高价值农产品生产者所承担的风险水平上升。同时,由于农业发展模式趋于一体化,农业风险关联度增强,不但包括农业生产过程中研发与生产的风险,还带来了加工、储运及服务等部门风险,最终导致整个生产链均成为风险承担主体,从而使得这种风险范围更广、规模更大、强度更强。3.农业风险管理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在传统的生产环境下,农业风险管理主要通过农户联合、专业农业组织互助合作以及公共救助等方式来解决,范围较小、水平较低而且非常态化。而这与农业现代化条件下现代农业发展极不相适应。现代农业要求实行农业风险的社会化、常态化、专业化管理。尤其在农业市场国际化的形势下,农业风险的管理应该面向全球市场、运用符合WT0规则的方式和手段,以维护国家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制度,是国际上认可的是农业支持政策。

(二)农业现代化重塑农业保险市场发展基础1.农业现代化改变农业保险的需求主体:农业风险承担主体由分散走向集中,有利于农业保险开展。在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下,作为自然人的单个农户是农业风险的承担主体。农户往往集农业生产、投资和经营等职能于一体。在现代农业生产条件下,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和劳动力转移,农业生产主体由分散向集中的转变,改善了农业保险参与主体的组织形式;各种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投资发展公司的筹建,使农业的生产、经营、投资职能有不同的组织承担。这些组织一般是具有非人格属性的法人主体,这些“法人主体”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团队,风险管理意识强,有明确的投保意识,构成了新形势下的农业保险需求主体。农业保险需求主体由单个自然人向法人转变,有效降低农业保险市场的道德风险,有利于农业保险的大规模开展。2.农业现代化通过多种路径改善农业保险市场供给。首先,农业现代化经营模式加强了农业生产主体之间的合作,在一个产权明晰的现代化组织内部,委托机制的存在使得信息的透明度和对称性明显提高,降低了农业保险市场中的“道德风险”,有效解决农业保险供给的一大难题;其次,农业现代化生产主体的多种实现形式构成农业保险的组织载体,例如,“龙头企业+农户”、具有现代产权制度的农业生产经营公司等现代化组织可以成为农业保险的良好实施载体,从而有效降低保险成本。

三、农业保险是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保障

农业保险是我国农业市场化的重要保障,也是我国工业经济和社会资源反哺农业的有效方式之一。面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现代农业迫切要求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农业风险保障机制,利用社会资源补偿灾害损失。

(一)农业保险政策是世界范围内的农业发展支持政策农业保险制度是各国政府扶持农业发展的主要政策之一。传统的农业支持政策以农产品价格补贴和灾后补偿为主,这种补贴政策在短期内有效,但是长期来看,对农业的发展是不利的。随着我国农业市场的逐步开放,农业“绿箱政策”的必要性愈益凸显。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作为一种国际公认的“绿箱政策”,它把政府灾后不确定的补偿转变为灾前对农业保险的规范性补贴,为农业生产者提供安全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政府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干预更有效率。

(二)农业保险促进农业现代化组织利益机制的形成农业现代化组织构建的关键是形成农业企业、中介组织及单个农户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而农业保险制度在这一机制设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首先,在投保以后,农业保险保费由农业企业、中介组织、农户共同承担,收益和成本有合同约定,从而构建了一种现代化组织与农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其次,当遇到自然灾害或者市场冲击时,农业保险能发挥作用,有效降低农业企业及农户的损失,从而稳定了农业生产主体的收入水平,保障了农业生产主体的再生产能力;再次,由于灾后农业保险的稳定功能,农业生产经营各环节受到波动较小,农产品加工、销售、服务不至于严重脱节,再生产得以顺利延续。

(三)农业保险是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有效路径在我国农业现代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形势下,农业保险除了传统的财政补偿、稳定收入等功能外,还对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提供了新的思路:首先,改善了农业生产和经营主体的信用条件。有农业保险作保障,农业生产趋于稳定,经营者的收益保障程度提高,这种状况有利于改善农业和经营主体的信用条件,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为农业生产扩大规模拓宽融资渠道;其次,现代农业与其它产业、农村与城市的互动性、关联性增强。农业生产主体收入的提高可以直接促进对工业品、服务等的消费。农业保险通过保障农业生产主体收入的稳定来促进农业相关产业的稳定和发展,加速农业产业化进程。

四、农业保险和农业现代化的互动机制

农业保险和农业现代化存在一种互动机制。这种机制可从农业现代化推进农业保险和农业保险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其中,农业现代化推进农业保险的机制主要包括提高农户的保险意识和投保能力,以及为农业保险提供有效需求和供给的组织基础。农业保险对农业现代化的促进作用主要为农业产业化提供保障,两者之间的互动机制如图1所示。第一阶段:作为市场经济下现代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之一,农业保险是社会其他部门支持农业生产的一种制度安排。农业保险发展进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投保率低,这固然与很多因素相关,但不可否认,农业现代化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分散农户经济规模小、收入水平不高、投保意识低等问题。通过重塑农业生产主体组织架构,利用各种有效途径将农业保险市场潜在需求转化为有支付能力的有效需求,成为推动农业保险的内在动力(见图2)。第二阶段:在农业现代化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新型农业生产组织的出现,农业保险意识的提高,农业保险开始为初步走向产业化的农业生产主体分散经营风险,在保证农业企业和农户收入以及应对自然灾害中起到基础性作用。虞锡君(2005)对浙江省的调查表明,在参加农业保险的主体中,产业化经营主体的比例明显高于小农户;有保险欲望但投保无门的比例,产业化经营主体高达70%,而小农户只有35%,说明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有较强的保险意识,而小农户则相对缺乏这种意识。但此阶段发展还处于较低水平,无法代替财政补贴政策在应对灾害中的作用。第三阶段: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了农户的组织化程度,从而改变了农业保险的组织基础,进一步提升了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同时,农业产业化经营建立起了农业生产主体之间的合作机制,在一个产业化组织内部,信息的透明度和对称性大大提高,成员之间形成了多种形式的相互约束和监督机制,有效降低了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农业现代化带动了更好水平的农业保险。第四阶段:当农业保险与农业产业化实现在更高水平上的结合时,农业保险不再是一项投资大、风险高、收益低的行业,而是能通过保障农业新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获得较大利益的投资领域,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其中。此时,农业保险取代农业灾害财政资金补偿,以灾害风险补偿为基础,以农业产业化风险保障为主导,成为驱动农业现代化进程的第一资本要素。需要强调的是非农业保险与农业现代化之间互动机制的四个阶段性运动过程符合矛盾运动的一般规律,遵循互动基点渐次提升、互动能量正向集聚、互动作用逐步增强的“累积向上”循环路径。

五、结论与政策思考

(一)结论农业保险和农业现代化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互动且这种互动遵循“累积向上”的循环路径。农业现代化通过改变农业生产组织及其载体、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主体收入水平,进而提高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认知水平、现实需求及实现能力。总之,农业现代化改变了农业保险发展的基础。农业保险通过向农业规模化生产、面向市场提供风险资金支持,向农业生产技术和农产品深加工技术革新提供风险保障,进而保障农户的收入水平,提升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条件,促进更高水平的农业现代化。

(二)政策思考要实现上述互动存在三方面的障碍:一是政策障碍。当前施行的农业保险政策对农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补贴力度小、覆盖面小,不能从实质上改变农业和农业保险本身的弱质性;二是主体障碍。农业现代化进程慢,农村土地流转缺乏必要的制度支持,农业保险所呼唤的具有非人格化属性的法人主体短期内无法形成;三是资源障碍。由于无法取得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投入回报,目前尚无法集中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向农业保险和农业领域。1985—2010年的25年间,我国农业保险与农业生产保持密切关系,两者之间的相关性系数为0.82,①但这25年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社会总保费收入的平均比重不超过2%,工业经济领域产生的社会财富并未有效地流入农业领域。消除这些障碍需要在国家层面的制度安排上做出多方面的调整:一是优化农业保险政策,以《农业保险条例》的施行为契机,切实加大各级财政和有关部门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通过制度化的补贴措施大幅降低农业保险成本,提高农业保险的市场竞争力;二是以推行农村生产责任制的改革勇气和热情,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生产,加快农业的产业化进程;三是建立健全农业专业人才的培养与引进机制;四是建立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制度,用市场的手段化解农业保险自身的风险。

作者:曹卫芳单位: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