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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完善法律监督探讨论文

劳动教养完善法律监督探讨论文

根据高检院[*]高检发<三>字第17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管理、教育、生活、劳动、安全防范等工作进行法律监督,除严格按《办法》执行外,就如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劳动教养的监督工作,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劳动教养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1、法律不健全。

目前我们对劳动教养的法律监督仍然依据高检院[*]高检发<三>字第17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办法》的规定对劳教场所的执法活动、管理、教育、生活、劳动、安全防范等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劳动教养仍然使用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国发[*]17号《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这个《办法》是国务院针对当时特定的历史环境下制定的,距离现在已经20多年,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劳动教养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目前《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与《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无论从劳动教养的性质、对象以及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等方面已远不适应当前时展的要求,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加快法制进程,因此,对劳动教养必须从法律角度加以规范,改革和完善现有劳动教养制度,法律监督机关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才能完善法律监督机制,才能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2、监督不同步。

目前劳动教养的审批只有公安机关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审批权只集中公安机关一家手中,这种缺乏外部有效制约的权限,是不正常的现象。劳动教养作为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最多可达4年之久的处罚措施,没有检察机关的参预,没有经过必要的司法程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规定。目前,检察机关的监督只限制在对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监督不同步,缺乏全程监督的环节,因此,对劳动教养的监督不应限制在执行环节,应全程监督。

二、加强劳动教养监督应采取的措施:

1、加快立法进程,有法可依。党的十六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时了党章,成为我们治国建国的行动指南。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健全,广泛地应用到社会主义建设和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为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和有效地打击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特别是*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和完备。但是劳动教养制度还仍然使用原有的单行决定,这不能不认为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缺陷。劳动教养处罚是存在于刑法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之间,是刑法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的补充和完善。为保障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家庭生活的稳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劳教立法势在必行。只有劳教有法可依,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才能更有章可循,才能有法可依,才能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才能保障劳教执法活动的有序进行。

2、加强环节监督向全程监督的力度,实现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驻在检察机关对劳教所执法活动的监督特别是对劳教人员的减期、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等变更执行的监督,应当采取事前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法,主要应采取四步走的办法:一是在呈报之前,对劳教人员的百分考核、现实表现等进行监督检察。二是在呈报环节,对已拟呈报的人员进行全面调查了解,看是否符合呈报、呈批条件。三是对在调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当场纠正的有效方式,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纠正。四是对呈报的人员要由执法执纪小组联合审查。五是在呈批之后,对所外就医、所外执行要进行定期复查,看是否失去条件。通过这些方法,能真正做到全程监督,能有效地防止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3、加大办案力度,以办案促监督,实现预防与打击相结合。驻在检察机关要在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外,要加大办案力度,在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同时,要加大查办劳教场所内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和受理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控告申诉案件。通过办案促进劳教变更执行监督工作,做到预防与打击相结合,能有效的促进劳教场的执法执纪工作。

4、加强网络化建设,实现动态监督与静态监督相结合。按照高检院“科技强检”的具体要求,结合派驻检察机关的实际情况,派驻检察机关与劳教场所应当开发资源共享的软件系统,实现微机联网,使监督工作网络化、资源共享化、规范化,提高科技含量,才能实现全方位的动态监督,使监督工作达到动态监督与静态监督有机的结合,能有效地开发、利用、节约资源,保证监督工作的规范化、网络化,才能保障监督质量,提高监督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