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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条款咨询

劳动合同中约定条款咨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约定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用人单位是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应属当然。用人单位的名称是指用人单位经过特定机关审查批准登记备案的法定名称。住所是指用人单位依法登记备案的地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劳动者是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者的基本情况,亦属当然。所谓住所,根据《民法通则》第15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为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如果公民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定居地之前,如无经常居住地,仍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所谓有效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明。在我国公民最主要的有效证件就是居民身份证。除了居民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还包括护照,户口簿,离退休证,港、澳地区居民和台湾同胞旅行证件,外籍人士的护照等。

3.劳动合同期限

所谓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效力所及的时间长度,也就是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一项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期限是必不可少的,劳动合同均以确立一定劳动关系为目的,而确立的劳动关系只有在相对稳定的一段时间内才具有意义,因此劳动合同必须具有一定的有效期。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具体从事什么种类或者内容的劳动。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它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目的,也是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缘由,是必不可少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条款一般要求规定得明确、具体,便于遵照执行。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内容的规定,既可以是规定劳动者从事某一项或者某几项具体工作,如印刷出版公司的打字、校对、排版等工作,也可以是某一类或某几类工作,如某公司的文秘工作、技术开发工作、推广销售工作等等。无论是某种工作还是某类工作,都要求合同中的规定明确而具体。当然,有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条款不仅规定了工作种类,还从完成工作的质和量的方面作了规定,当事人双方对此作出承诺后,就必须严格执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作地点,是指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者工作的具体场所。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所在地点就是劳动者工作的地点。但是,有两种例外情况,一是用人单位属于集团性公司,有多个子公司分布在不同的地点,二是用人单位属于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其具体的工作单位不是订立劳动合同的派遣单位,而是接受单位,工作地点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所在的地点,而是接受单位确定的地点。特别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文化差异、地理环境、气候、子女上学、就医等原因,工作地点对于每个劳动者来说都是应当考虑的因素。这就要求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作地点,以便适合自己工作、生活的需要。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直接影响劳动者的薪酬待遇。因此,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必须要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而不能模糊、不明确,给准确执行劳动合同造成困难,也给用人单位评价和劳动者自我评价其劳动造成困难。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个周期内的劳动时间,即劳动者每天或每周、每月应工作的时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需要明确:

(1)劳动者所执行的工作时间制是标准工作时间制,还是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或是不定时工作时间制。

标准工时制是指国家统一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普遍适用的固定工作时间的制度。具体说就是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而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特殊工作时间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适用综合计算工时的范围: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没有固定工作实践性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主要适用于: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或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以及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需要注意的是除标准工时制外,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都必须经过审核批准,方能实施。

(2)劳动合同中还要约定延长或缩短工作时间的情况、条件和处理。

休息方面,按照国家规定,劳动者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用人单位要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如果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者不能在休息日休息的,用人单位要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依《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休假方面,国务院新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以及新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劳动者每年享有11天法定节假日,以及部分公民享有的节日和假日,以及探亲假、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等休假。

这些休息休假问题也必须要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6.劳动报酬

所谓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后,因提供了劳动而取得的报酬。劳动报酬是满足劳动者自身及其家庭成员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主要来源,也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该得到的回报。合理的劳动报酬,不但使职工能够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而且对于更好地为社会创造财富,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一项是必不可少的。

7.社会保险

我国《劳动法》规定,通过建立发展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失业、工伤、患病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社会保险具有社会性、强制性、互济性和补偿性四个特点。我国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现行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社会保险待遇。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加以保护。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标准为劳动者的劳动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建立劳动保护设施和相关的劳动保护制度,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反之劳动者进行劳动时,有权维护自身的安全和身心健康。这一条款也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在劳动者的各项权利中,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是最基本的权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与职业危害防护的设置正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与职业危害防护又具体体现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设置和实施上。我国为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卫生权利,加快了劳动安全卫生立法的步伐,先后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矿山安全法》和《劳动法》,专门规定了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卫生规程等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其实施具有强制性,不允许有任何协商、契约形式,也不允许劳动者本人基于任何动机放弃这项权利。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凡涉及免除用人单位保护责任的条款和劳动者放弃保护权利的条款均属无效。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应当注意的是,与我国《劳动法》相比,我国《劳动合同法》取消了部分必备条款。(1)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原因是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4条已经对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的程序作出了规定,没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别约定。(2)取消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原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期限约束,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法》中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劳动合同终止是法定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才能终止。(3)取消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原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责任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依法约定的培训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条款中,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