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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制论文范文精选

经济法制论文

经济法制论文范文第1篇

我国的经济发展属于高度开采,大量生产,利用率低,排放量高的原始粗放型工业道路,高开采使我们的土地承载能力变弱,能源和资源也高度紧缺;过度消费和废弃的生产生活资料给自然环境带来隐患。我国的资源总量大,人均资源占有量极少,人口超出了环境容量的基本国情面对高消耗、高污染的生产模式压力巨大,片面追求社会经济的增长致使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专家预测,随着中国实施经济发展纲要的落实,同期中国可能无法成为国际上规模最大的经济体而是最大的全球环境的污染源。所以,中国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乃至世界环境好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应立即重视循环经济,发展高利用率、低污染率的工业化道路,形成以“资源-产品-废弃物-再资源”替代“资源-产品-废弃物”经济发展模式,实现资源的循环和优化配置。只有经济增长、环境保护与社会发展同步进行才能够实现社会的稳步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二、国内循环经济的法建现状

目前,循环经济是国内认可的、科学可持续的经济模式,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尤其政府也在普遍推广,目前已出台了一些提及循环经济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并未形成主要的循环经济方面的基本法和专项的法律法规。其中,几项涉及循环经济的法律条款大致如下:我国首次将循环经济写入立法是在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对政府合理规划本区经济、产业结构以及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规定,该项立法对我国循环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和指导意义。200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弃物污染的减少和防治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并提出了无害化处理的原则,促进了废物的循环利用和环境的保护,这项规定对固体废物的循环处理有着深远的可持续意义。2005年通过的《可再生能源法》则是对循环经济的深入,进一步促进了可再生能源的充分使用,缓解了资源和社会生活以及环境保护之间无法兼顾的难题,有助于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总体来讲,我国现有的关于经济循环发展,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的保护法律和法规体系虽未形成大的框架,但是已经开始高度重视和具体落实。当然,仅仅几条法律法规仍然无法保证循环经济的形成和有效发展,资源利用与环境协调的法律系统框架仍未形成雏形,距离可持续发展仍然有很大距离。这些法律法规在整体上讲是政策型的、引导性的,而不是规范性、制约性的,缺乏相对应的行政法规和执法细则,不可能从根本上扭转局面,所以,循环经济的专项立法十分必要。

三、关于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思考

(一)对宪法、民法等立法领域进行修改和完善,把循环经济引入其他领域的法律和法规当中去,使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在国家基础法律的环境下形成一个有序的、交叉的完整法律框架,使国家基本法与专项法律法规相互促进,相互制约,而共同发展,全面发展来实现循环、可持续的和谐社会建设。

(二)尝试地方性法规的全面细化,也就是要求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地方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应当根据权限,在综合掌握了地方特殊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以及掌握了自然环境的特殊性的条件制定或出台相关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法规、专项法规或者政策等等。

(三)规范和制度上与循环经济齐头并进,尤其应着重在设备能效、取水定额、耗能节能、设计规范、能效标识等方面形成全面配合的规范和制度制约,为循环经济的全面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支持。

(四)政策的科学制定与高效实施,深化改革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了制度支持,政府在科学合理的定制和落实循环经济的发展路线和政策之后,联合使用税收、信贷等引导性手段宏观调节市场主体的经济操作,有利于形成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

(五)在内容上确定循环经济基本法律制度,如政策规划制度,科技支持和引导制度,鼓励绿色消费制度,财政税收鼓励制度,信贷制约制度,项目责任制度和全民参与制度。真正做到在制度上实现构建循环经济法制系统的基础上得到更好的完善和补充。

(六)独立进行《循环经济法》的制定和修正使其成为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法,形成循环经济建立和发展的基本原则、方针、指导思想和具体的法律条款等等,尤其是制约性和规范性的责任惩戒条文,来指导和制约循环经济中的经济主体,做到无论主观还是客观方面都能提升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的协调意识。

(七)完善《环境保护法》,把循环经济当做一项规定写入总则,并把现行的中无法配合循环经济发展的条文修正,举例来说,三同时制度虽然是以往的先进污染防治制度,但这种末端治污已无法配合新型的节约型循环经济的需求,应作出适当调整鼓励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经济法制论文范文第2篇

1.经济管理的法制建设

从经济主体上看,应当加强对航天经济链的协调发展以及航天经济与其他产业经济的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设,主要包括:首先,制定和颁布《航天经济机构管理法》,促进航天经济产业链,以及与其他产业的协调发展。依法大力扶植培育为文昌航天经济服务的航母型企业集团,建立文昌热带高效农业示范基地,为航天经济的发展提供食品等物质供应保障。通过开发新的经过文昌航天主题公园旅游线路的方式开发新的旅游产品,促进海南旅游业的协调发展,引导高科技企业落户文昌,为航天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其次,加强和完善引进外资参与航天经济建设的立法。使对外资的引进和管理有法可依,保证国内企业与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国民待遇、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再次,制定和颁布《海南航天经济市场管理法》。要依法建立统一市场,完善市场体系,通过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让企业在价格等杠杆的引导下实现产业结构调整,避免产业结构趋同,推动航天经济的协调发展。

2.质量监督的法制建设

海南省是我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建省二十年来,很多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各项制度建设初具规模,但是,海南由于发展晚,基础薄弱,在效益评估方面和质量互认方面立法滞后,如何利用航天经济这股东风,提高航天经济一直与海南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是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因此,要制定《航天经济协调发展效益评估和质量互认条例》,一是依法确认和评估各种投资主体的投资质量、投资效益以及海南航天经济协调发展对海南经济的影响。二是通过对海南航天经济协调发展效益和质量进行评估,引导海南经济健康发展,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布局、城市功能的健康有序地发展。三是依法建立一套海南航天经济协调发展效益和质量评估体系,形成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质量互认标准。这对克服和防止地方不统一标准而产生的矛盾,提高海南省统一经济效益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3.合作与竞争方面的法制建设

首先,应当加强海南航天经济协调发展金融保障方面的法制建设。主要包括:海南省内金融调控、金融服务、金融监管、金融交易信息网络运作等方面的法制建设。这样做,一是有利于促进海南经济发展的需要。二是有利于增进海南省内各城市间的经济、金融联系,加快该地区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三是有利于提高地区金融监管水平,理顺政府与企业和银行的法律关系,及时消除金融安全隐患,逐步形成良好的金融法制环境。其次,要制定海南发展税收法。对本区域内进出口商品实行统一税种、统一税率、统一优惠政策。再次,制定《海南省发展保障法》。针对区域内就业、劳务和社会保障发展不平衡现象,制定发展保障法,缩小海南省内社会保障差距,取消各城市间的隔阂,逐步达到海南省社会保障一体化。

4.环境保护法制建设

近年来,由于旅游业和城市化迅猛发展,恶化了本地区的生态环境,超过了环境的承载能力。为此,要制定《海南航天经济协调发展环境保护法》,依法做好海南省环境保护工作,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统一。首先,要依法禁止有污染的项目开发。其次,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避免出现文昌房地产市场的火热。再次,正确处理好航天经济发展与劳动力输入之间的关系。应当尽量开发和利用海南本地的劳动力市场,政府有关部门应该要在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方面有所作为,根据市场需求对劳动者进行有效的岗前培训,确保劳动力市场的必要需求。

二、加强海南航天经济协调发展法制建设的理论依据

1.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的基础是科学立法,核心是依法行政,关键是公正司法,保障是有效监督。也就是说,要做到依法治国必须要加强以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各方面为内容的法制建设。加强海南航天经济的法制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促进海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

2.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市场经济是制度经济,竞争经济,自负盈亏,主体多元化,利益多元化,讲究诚实信用的经济。在这种复杂的情况下,众多主体为自己的利益在统一的大市场中竞争,为求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有大量的规范和制度供大家共同遵守,并以此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只有加强法制建设,用法律来约束和规范在市场经济中参与竞争的主体,才能使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才能保障他们获得合法利益,从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与国际经济接轨的需要

我国将继续实现对外开放的策略,海南省是我国最大的经济特区,是对外开放的窗口,多年改革开放的实践告诉我们,社会主义市场法律经济是国际经济的一部分,经济全球化的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必须创造一种与国际经济相吻合的经济秩序。为此,我们必须用规范我们的行为准则,建立全国范围内市场经济法律。同时,还必须创建与国际经济秩序相通的、相类似的法规,为与国际经济接轨创造条件。

三、加强海南航天经济法制建设的几点建议

1.科学立法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海南省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宪法的范围内,针对海南航天经济协调发展情况和海南省实际需要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值得一提的事,立法必须要突出法制建设的国际化特点。特区的高度开放的特点要求我们法制建设都必须遵守有关国际规则。

2.依法行政

建立地方法治政府,一是要求所有人都必须服从法律。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二是要认真严格执法。逐步推行执法考核审查和持证上岗制度,对违法行政事件要严肃处理,要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加强行政执法宣传和培训,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改善执法环境,加大执法力度。

3.司法公正

社会主义法律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法律,是绝大多数人公认的公正标准,依法裁判就实现了多数人认为的公正,违法裁判就背离了一般公正。所以必须要树立法律的权威,要真正做到一切依法办事,打破行政区划,实行司法统一,及时解决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因为地方保护主义破坏了司法的公正,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优质的法律服务

我国的法律服务组织包括律师、公证、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仲裁等。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在文昌全市乃至海南全省进行一次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第二,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必须建立健全包括和解、仲裁、人民调解、诉讼等在内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积极为文昌航天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解决好在航天经济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各种矛盾纠纷,如征地、拆迁等过程中的矛盾纠纷,解决好各类矛盾纠纷,避免矛盾升级,影响社会稳定。在大型企业内部可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第三,在航天经济城市文昌建立起满足市场需求的法律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机构、法律服务所等,以便顺利地及时地解决各种纠纷,化解各种矛盾,为航天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5.监督有力

经济法制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是新型业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行模式。本文在分析了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基础上,论述了建立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并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路。

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是新型丁业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行模式。一些发达国家把循环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发展战略,并在立法上加以确认、保护和促进。我国政府也提出,要尽快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因此,对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问题进行理论思考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经验

世界上最早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的国家是德国,早在1978年,德国就推m了“蓝色天使”计划,制定了《废物处理法》和《电子产品的拿回制度》。1994年,德国制定了在世界上产生广泛影响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该法于1998年重新修订。1998年以后.德国政府根据《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又先后制定了《垃圾法》(1999年)、《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1999年)、(2OO1年森林经济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2000年)、《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1年)、《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2002年)、《森林繁殖材料法》(2002年)、《再生能源法》(2003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关于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另外,其他欧洲国家也制定或修正了自己的废物管理法,如丹麦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挪威政府于2003年修订了《废电子电机产品管理法》,扩大了有关主体的循环经济责任;瑞典于1994年通过了关于包装、轮胎和废纸的“生产者责任制”法律,并先后制定了关于汽车和电子电器的生产者责任制的法律法规。

其他许多周家也不同程度地制定了相关的环境立法,充实了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例如,美国1965年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法》,先后经过1976年、1980年、1984年、1988年、1996年的五次修订,完善了包括信息公开、报告、资源再生、再生示范、科技发展、循环标准、经济刺激与使用优先、职业保护、公民诉讼等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法律制度。又如,日本是一个资源比较贫乏的国家,长期以来,其资源主要依赖从国外进口。因此,日本特别重视资源的节约使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旨在节约资源的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从而构建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日本于1991年制定了《回收条例》,1992年制定了《废弃物清除条件修正案》,2000年通过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环保食品购买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建筑工程资材再资源化法》、《容器包装循环法》、《绿色采购法》、《废弃物处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是各国循环经济法的共同价值。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主要借助于预防优先原则、循环利用原则、合理处置原则、适当分责原则渗透于循环经济法规范之中。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物的事前控制,体现的是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的实质在于“物尽其用”;合理处置原则要求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物的环境危害;适当分责原则旨在使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与其身份相适应的法律义务。

1、预防优先原则。在生产、服务、消费中充分利用原料、能源和产品,尽量减少弃用物、副产品的产生,以从源头控制资源环境问题。预防优先原则要求法律规则的设计有助于促进产品体积的小型化、产品质量的轻型化、产品功能的增大化及产品包装的简化,以减少废物的排放。环境法的预防优先原则表明,环境法不仅限于抗拒对环境具有威胁性之危害及排除已产生之损害,而是预先防止其对环境及人类危害的产生;对具体产生的危险立即做出反应不是该原则的主要目的,其首要功能为,在根本无危险出现或有出现可能时预防性地对“人”加以保护或对生态环境加以美化。这种理念同样适用于循环经济法。现代资源环境问题凸现以前,就存在各种降耗、抑废的理念和实践,不过,其主要着眼于资源和产品的经济效用,而现代法律制度同时也突出环境安全。设备内物质循环、生产少废产品和引导消费少废、少害产品是贯彻预防优先原则的重要途径。预防优先是将危险控制于未来、并创造规划和保存未来世代的环境空间及资源的原则,它是循环经济法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首要依托。

预防优先原则蕴涵有积极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理念。与事后处置相对应,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弃物的事前控制,是一种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初形成时,环境法突出污染的治理和生态破坏的恢复;而现代环境法,特别是循环经济法,不仅观念上而且制度上已发生根本性转变。

2、循环利用原则。对于在生产、服务、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废物要尽可能地继续予以使用,直至失去利用价值。“3R”和“4R"原则中的“再利用、再循环、再回收、资源化、无害化、重组化”体现的正是循环利用原则。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要求循环经济法的制度安排应有利于“物尽其用”,特别是能使原料和产品在反复利用中实现功用最大化。

3、合理处置原则。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弃物的环境危害。废弃物的利用优先于处置,但是,当某些废弃物无法进行再利用、再生利用、热回收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就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弱化、甚至去除其不利影响,或者进一步挖掘其利用价值。合理处置原则是指循环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应有助于及时、恰当处置废弃物。环境安全兼顾资源效率是废物处置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4、适当分责原则。循环经济法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实现依托于循环经济法的实施,而其有效实施离不开各类主体的积极参与。参与循环经济法实施的主体可分为政府、经营者(包括代表性组织)、公众(包括代表性组织),但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的法律义务应当合理区分,此即适当分责原则。该原则体现于各国的法律安排中。日本法强调,“为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必须使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合理承担各自责任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使其公平合理地负担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而且,还具体划分了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责任。循环经济法既然是各国政府促进本国循环经济法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那么,其相应的制度安排就要遵循这一精神,把政府、经营者、消费者的行为限定于适当的范围,使其互相配合,互不干扰。

三、构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对策

1.绿色GDP核算制度。绿色GDP是在传统GDP核算中扣除包括城市大气污染引起的健康损害、室内空气污染造成的健康损害、水污染、铅等重金属和有毒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失、酸雨损失等。由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浪费的货币折算在世界上还没有公认的方法,因而绿色GDP等指标的核算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但仍然可以从比较的角度,在每项经济活动的经济增长数值后面列上该项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环境质量升降、生物多样性增减、资源开采或消耗总量、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防治投资额度等事项。

2.计划、规划和布局制度。一般来说,循环经济发展计划应以国家环境保护计划为基础,包括循环经济的发展方针、分期目标、考核目标、计划性对策和重大项目等事项。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各地方要针对区域的环境资源情况和外来资源的实际,对地区产业结构体系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调整地区内的产业结构和企业空间布局,明确循环经济的目标、任务以及要采取的政策措施,确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名单,保证循环经济战略的顺利实施。如对于生态脆弱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在加强政府财政补贴的前提下,应规划为保护性有限开发的区域;在一些资源枯竭型城市,可以把伴生矿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规划为接续产业。

3.有效管理和监督制度。具体措施主要有:一是建立循环经济的综合指导、协调、监督和专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二是有效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市级环境资源保护垂直管理改革的力度,试行大区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巡视员制度,提高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和效率;三是施行全新的政绩考核标准,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在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方面的干扰,确保循环经济的模式的实施能落到实处。

4.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为了全面明确消费者、企业和各级政府在循环经济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国际上除了坚持“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原则外,还逐渐发展了“消费者最终承担、收益者负担”和电子产品的生产、经销者负责回收等原则。如日本2001年的《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把义务主体划分为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经营者和国民。英国1995年《环境法》规定了国务大臣的条例制定义务、义务者类型、企业回收符合标准的义务、经济代价义务等。一些国际条约甚至明确了成员国政府的义务和责任。对于这些义务与责任机制,我国有必要借鉴、吸收或完善,尽快建立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超级秘书网

经济法制论文范文第4篇

国际环境法产生与发展的必然性

第一,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必须要适应客观现实的挑战。我们要明确地认识到:人类赖以生存的水、空气是没有国界的,保护臭氧层、稳定气候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全球性环境问题惟有通过国际合作、一切遵守共同的规则才能得以解决。保护环境已经成为国际立法的必然趋势和首要任务。第二,国际环境法的产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社会的生产活动发展到对环境的影响大规模地超出国界,影响到他国或不在国家管辖之下的地区。尤其是现代高科技的高速发展和人类社会的生产活动达到了空前的全球化规模,以及世界人口的膨胀,使环境污染成了全球问题。此外,核武器的发明、宇宙空间的飞行表明人类有改变地球环境的能力;大规模环境灾难的发生,使人们普遍认识到人类环境有不断遭到灾难性祸害的危险。人们开始深刻地认识到:长此以往,大自然将在不久的将来衰亡乃至崩溃,将失去供养人类的能力“;伟大”的人类将无立足之地、藏身之所;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危及整个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全球性根本问题。为了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为了拯救我们自己,全世界的人们必须联合起来采取共同行动,进行广泛合作,制定规章制度,规范环境行为。为适应这种生产的全球化和在世界范围保护环境的需要,国际环境法必然得以产生并发展。第三,20世纪中叶以来国际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其表现和特点之一就是调整范围不断扩大、出现了许多新领域[3]。国际环境法便是这些正在蓬勃发展的新领域之一。可以说,国际环境法是在国际环境问题日趋严峻的情况下形成和发展起来并逐渐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它为了改善和保护国际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而产生,是国际法进步和发展的必然产物。

国际环境法发展壮大的可行性

事物总是在不断变化发展的。国际环境法与其他学科一样,也在不断地丰富、发展,在茁壮成长中。从其诞生近40年来,经历了异常迅速的发展。从寻求保护环境的部门,主要规范可能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物质到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对环境进行综合的保护,到越来越多的法律手段将对环境的法律保护建立在多方面的人类活动基础之上,无不体现出这一国际法新领域的强大生命力。追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第一,全球环境意识的普遍提高,环境理念的逐步确立。近年来,低碳、节能等词汇的频繁出现,表明环保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保护环境的呼声日益高涨,各国政府特别是发达国家对环境问题也越来越重视。1992年联合国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会议,有116位政府首脑、172个国家的8000名新闻记者、3000个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参加,我国当时由李鹏总理率队参加。这标志着新的环境保护运动高潮的到来,国际社会可以说进入了“环保时代”。世界环境日为每年的6月5日,它的确立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态度,表达了人类对美好环境的向往和追求。它是联合国促进全球环境意识、提高政府对环境问题的注意并采取行动的主要媒介之一。关于环境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林灿铃教授曾指出:环境理念就是人们对环境的认识与实践的高度理论概括而形成的思想观念和信仰,是环境行为的指针,是环境教育的方针、灵魂。我们要在环境教育中确立现代环境理念,并以现代环境理念指导自己的环境行为。并以此十传百,百传千,以至无穷地影响和引导地球家园的每一分子。他还强调,法乃存养善性、实现美好的外在必由之路。国际环境法的立法理念应该反映和揭示可持续发展所需要的法律关系,理念是灵魂!唯以此“善”为念,才能使环境立法和环境法的实施得以顺利推进。可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环境意识和理念,指导着人类的环境行为,同时要求制定一套全人类共同遵守的规则来约束这种环境行为,于是国际环境法诞生了。可以说,环境意识和理念为国际环境法规则的制定提供了精神力量和舆论支持。第二,人类环境会议为国际环境法提供了发展平台。1968年12月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2398-XXIII号决议,决定召开关于“人类环境”的世界大会,这一决定产生了强烈影响,为各国协调其利益和意志提供了平台。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是国际环境保护运动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是制定一套国际环境法基本规则的首次尝试,是国际环境法诞生的标志。大会经过讨论通过了许多重要的文件,尤其是《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宣言》、《环境行动计划》等,此外还产生了诸多重要的国际环境法习惯规则。此后,为纪念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每隔10年国际社会都针对当时的环境问题召开国际会议,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标志着人类对环境与发展问题的认识有了质的的进步,对后来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第三,国际环境组织是国际环境法发展的协调者和催化剂。环境保护的实质是关系人类存亡的关键问题。因此,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出现了众多的国际组织,包括全球性的和区域性的,政府间的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全球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及其相关的专门机构;区域性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洲联盟等;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如国际自然保护同盟、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等。这些国际组织在环境保护工作的连续性与永久性以及环境保护工作的国际合作等领域发挥着及其重要且不可缺少的作用。在上述国际组织中,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无疑是首屈一指的。根据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建议,1973年1月1日成立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是联合国系统内第一个也是惟一的一个专门致力于国际环境事务的机构。自成立以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充分发挥了其全球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催化作用,唤起了各国政府和人民对环境问题的警觉和重视,并促成了一系列国际环境保护指导原则和国际环境保护公约及议定书的通过,有力地促进了全球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为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第四,国际司法实践在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发展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国际环境法的实践中,司法判例已经成为国际环境法发展的一个最重要因素。“特雷尔冶炼厂案”“、拉努湖案”“、核试验案”等案件的判决或裁决虽然是国际法院或仲裁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意见,但它的原则、依据和方法,都孕育着国际环境法的原则,成为国际环境条约的重要补充,同时也是国际环境法的催生力量之一。因此,加强对国际环境法案例的研究,将有利于完善国际环境法的理论与体系,因为在案例的解决过程中总会提出一些新的问题,要求国际社会采取新的法律对策,从而推动法律改革。如“特雷尔冶炼厂案”使禁止跨国环境损害第一次清楚地被提出来。该案在此后的关于跨界环境损害责任的国际法上的准则具有了特别含义:国家不仅要禁止和避免发生损害第三国的行为,而且有义务采取严格措施以消除对自然环境的污染。作为今天国际社会在环境保护上稳定的法律基本原则,作为最早的案例,特雷尔冶炼厂案所具有的特殊意义受到了多方极高的评价。此外,在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过程中,作为一门法学学科,众多的国际法学者、专家不断地潜心研究以完善之,为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壮大奠基铺路。

经济法制论文范文第5篇

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文明空前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重。20世纪初,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发生了几大公害事件,从而引起了世人的关注。人类开始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不断消耗地球资源的同时,要探索出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只有实行资源的循环利用,才能使地球得以长存。循环经济是一种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和谐统一的发展模式,以节约资源和循环利用为特征,以“减量、再用、循环”为原则,最终实现环境和社会协调发展的新型经济模式。我国虽然地大物博,但是人数众多,人均占有量少,各类资源的消耗很快,在长期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污染问题十分严峻。在人均占有量少、资源利用率低、消耗度高的经济发展模式下,资源的供给必将难以为继。我国实施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刻不容缓,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建立相关的法律对其进行约束,才能使循环经济更好地实施和发展。

二、循环经济法律制度

随着循环经济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途径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随之相关的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在法治国家中,法律作为国家调控的最高形式具有极大的强制性,循环经济要想实现良性的发展,必须建立以法律为支撑的框架体系。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是为经济提供服务的,可以协调循环经济运行中不同利益体之间的关系,也可以规范人的经济行为,同时对人们符合发展循环经济要求的行为具有导向作用。

三、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现状

“循环经济”这一概念在上世纪90年代才引入我国,但是在之前很长时间里,我国已经开始探索“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虽然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制建设起步较晚,但是也取得了一些成果,制定了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但是还没有真正处理好环境和经济之间的发展关系。

(一)现有法律体系不完善,不适应循环经济发展要求。我国现代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不符合新形势下社会发展的需要。企业为了获取利益最大化,有可能不考虑对环境的影响,直接问题就是加剧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但是现在的法律对这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模式却无能为力,只是收取相关的排污费或者处罚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的问题。有了新的社会行为,就应该有新的法律来约束,但是我国的法律往往会落后于事态的发展,当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不相协调的时候,法律会无所适从。

(二)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执法主体不明、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单一等等,从而会阻碍循环经济的发展。在我国部分地区,明明存在污染严重的情况,但是执法部门却不依法办事,不能有效地监督企业,按循环经济理念组织经济活动。

(三)司法救济不到位。司法在循环经济体制运行中是不可或缺的一个因素,循环经济法律体制的顺利进行,有赖于司法体制的保障,但是当前在案件的受理、审理等环节仍然存在很多困难,有很多原因,比如法律体系不完善,“无法可依”是司法救济最大的难题,法官素质与审判水平不高也会使循环经济司法审查陷入困境,在审理过程中,处理不好政府、企业、个人之间的关系,循环经济法律体制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

四、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对策

为了更好地发展循环经济,构建和谐社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完善循环经济法制保障已经刻不容缓,对此提出如下对策:

(一)完善立法方面。在平衡循环经济利益和协调环境利益的前提下,制定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法律,当然,对于循环经济立法保障不仅是制定一部法律了事,而是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体系,建立配套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互协调,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二)完善执法方面。在执法方面,要确定执法的主体,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从而使环境问题得不到较好的解决,应该将循环经济发展所涉及的各个部门联合起来,各司其职,使每个执法行为能够真正落到实处,使循环经济法律体制真正得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