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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网络舆情监管范文精选

加强网络舆情监管

加强网络舆情监管范文第1篇

图谋实现境外指挥、境内行动网络化

目前,“三股势力”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境外指挥、境内行动、内外趋动、联合犯罪的趋向日渐明显。从侦查掌握的情况来看,近几年打掉的暴力恐怖团伙中有近50%的团伙使用互联网进行通讯联络,而且呈逐年增加的态势。

在网上非法结社,发展组织、成员

2000年以来,分裂组织、分裂分子相继在境外雅虎等网站的免费空间上建立了十几个维吾尔网民聚集的“电子部落”(又称为“网上沙龙”),逐渐形成了具有分裂倾向的网络群体。他们以“东土耳其斯坦”“维吾尔穆斯林”“世界维吾尔”等为主题,进行分裂和宗教极端思想的交流,并进行勾联活动。

“虚拟社会”反恐治安防控体系明显滞后

进一步完善“虚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

虚拟社会作为“第二社会”和一种“亚社会”状态,具有一定的活动形态和结构层次,对其进行治理防控同样是一项社会综合工程,必须遵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念和原则,按照“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的基本内容,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政府为主体,发动和依靠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力量,各单位、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综合手段,整治虚拟社会治安问题,不断消除虚拟社会空间滋生犯罪的条件,建立虚拟社会综合治理体系。一是紧紧抓住建设环节。加强对网络运营服务商的监管,坚持“谁运营、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其安全管理责任,责成其在推出各种网络新技术、新应用、新服务时,配套建设各种安全管理系统,使网络安全保护措施与网络应用技术同步发展,实现建设与管理的统一。二是紧紧抓住经营环节。加强对网络应用重点单位、网络经营业主和网民的管理,严格落实“实名上网”制度,虚拟主体参与“虚拟社会”各项活动,均要实行实名申请IP、实名注册账号、实名登录网站、实名验证申请,建立起虚拟身份与现实身份的一一对应关系,通过严格掌握上网人员的真实身份,将主动权牢牢掌控在监管部门手中。三是紧紧抓住管控环节。严格落实互联网信息监控处置属地与准属地“双负责制”和以互联网服务单位开办者所在地为主、以服务器所在地为辅的安全监管“双负责制”。四是紧紧抓住教育环节。在全民中深入开展网络道德建设,大力倡导文明办网、文明上网,自觉抵制不文明网络行为,积极构建和维护文明、健康、有序的“虚拟社会”环境。积极与互联网新闻管理部门配合,通过开展“创建诚信网站”“评选示范网吧”和“推选网络文明单位、网络文明学校”等活动,让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

进一步加强“虚拟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从公安机关网络监管职责看,必须顺应互联网时展的要求,把严打、严管、严防、严治有机结合起来,构建高效、灵敏的“虚拟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一是坚持“情报导侦”战略,加强虚拟社会情报信息收集机制建设。突出强化网上侦查和情报职能,积极探索网上对敌斗争的规律,增强网上发现、控制、侦查、处置和取证的能力,努力提高网上斗争的能力和水平。要以网上侦查情报为主线,充分发挥安全监督管理和网络技术手段的优势,对虚拟空间中的重点“区域”“空间”进行高效、精确地控制,获取深层次、有价值的网络违法犯罪情报信息。及时发现、严密侦控、有效防范、依法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以及各种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进行的煽动、渗透、破坏活动。二是加快建立虚拟社会警务制度和机制,强化网监基础工作建设。搭建公安网络监控部门与各级政府信息中心、各互联网运营单位、上网服务场所、安全行业单位、安全教育研究机构和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的联系渠道,建立网上案件举报机制、查处网络违法犯罪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之间的信息共享及网上联动协作等机制。以深化“e网平安”为载体,构建由网络警察、网上协管员、社会信息监督员、网站网吧安全员和举报群众构成的全方位、多层次的虚拟社会巡防力量;建立网上虚拟社区警务制度,建立网上案件报警网站和报警岗亭,对群众的网上求助、咨询,快速反应、热情服务,帮助群众排忧解难。2010年以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公安局制定《巴州公安机关“网上警务室”建设标准》,全州48个派出所建成105个网上警务室;建立民警微博,收集社情民意,拓展公安业务网上服务14项,建立网上信息员队伍195人;召开网上警民恳谈会50次,群众留言148条,通过公布的电子邮箱收到群众建议76条,为群众解疑释惑225次,点击量达11538次。三是加强虚拟社会重点管控阵地建设。发挥网监队伍的技术优势,将网络电视、广播、电话和博客、播客等新兴网络应用纳入网上重点阵地,按照“公秘结合、人防与技防结合”的要求,协同刑侦、治安部门,落实对电子市场、网吧、大专院校等重要场所的控制措施。制定和规范电子市场业主出售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手机及手机卡、电视插播器等详细信息登记制度。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加强与电信、文化、工商部门的协调配合,规范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行为,严格安全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当前“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过多过滥、违法违规经营、管理无序的情况。四是加强网络警察专业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严格按照公安部“每万名网民配备一名网络警察”的标准,尽快配齐网安警力,建立一支统一指挥、机动精干、正规化、实战化的网络警察队伍;不拘一格吸纳网络技术人才,强化专门力量,通过市场化、社会化选人、用人渠道,把最优秀的网络技术人才引进专门机关,从技术水平、警力人数上不断充实打击网络犯罪的网络警察队伍。五是加强网络舆情引导工作机制建设。建立反应灵敏、高效畅通的网上舆情收集、研判、反馈机制以及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及时进行舆情的采集存储、舆情分析和处理,做好不良网络舆情危机的监管和引导工作,提高对不良网络舆情预警的效率。

加强虚拟社会管理法律法规建设,构筑网络安全的法律基础

立法部门要立足我国网络发展现状,准确把握“虚拟社会”特征和网络违法犯罪特点,加快信息网络安全立法,完善现行刑法中计算机犯罪条款,扩大计算机信息系统概念外延,增加利用网络犯罪罪名,明晰网络犯罪立案标准。要借鉴互联网发达国家的经验,将网络运营商的安全管理责任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由运营商同步承担网络安全系统建设的责任。网络信息安全最薄弱的环节不是系统漏洞而是人的漏洞。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制建设应当是建立起一整套网络信息安全评估、网络信息安全责任和网络信息安全应急的法律对策。由此可见,“网络法治”不应过于遥远,它应尽快为人们享受网络技术文明创造安全有序的环境,应尽快为国家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提供法律支持,使政府和民众在面对网络“天灾人祸”的考验和挑衅时,能够变得更加成熟、理性和从容不迫。

加强新疆民文官方网站建设,提高民文网站建设者的整体素质

加强网络舆情监管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教育;保障机制

一、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保障机制与思想政治教育保障机制的关系

思想政治教育是指一定的阶级、政党、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一定阶级所需要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所谓思想政治教育保障机制,就是通过建立一系列制度和规章,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开展提供组织领导、人员队伍、资金场所、手段方式等方面条件保障,使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能够正常、有序地进行,保证思想政治教育的各种计划得到落实。思想政治教育保障机制主要包括思想保障、组织保障、队伍保障、制度保障、物质保障和环境保障等6个方面。

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内容,是思想政治教育在网络社会的延伸和拓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是依托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基于虚拟社会的认知特点,应用网络传播和教育方法,对受教育者的思想道德、政治观念进行同化的信息化教育形式。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保障机制是对传统思想政治教育保障机制的继承和发展。在共性方面,它们具有高度类似的原则、方法与目的;在个性方面,网络赋予了思想政治教育的保障机制新发展和新内涵,德育保障、法制保障、技术保障、舆情保障、政策保障和绩效保障等6方面的保障机制及方法得到了强化、改进、创新或提升。它们与传统思想政治教育保障有机融合,共同构成了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的保障机制。

二、线上线下联动教育。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提供德育保障

德育保障是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保障。德育是开展一切工作的前提和保障,良好的德育可以使受教育者有效内化教育内容,提高道德水平,提高网络社会文明程度。同志明确指出:“要把德育放在首位,确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在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中,德育工作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基于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全员动员,全面参与,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

德育保障可以通过线下教育和线上教育开展。线下德育要充分发挥教化、指导和预防功能。德育教育课程应当设立诸如《网络伦理与道德》、《网络行为规范》等网络德育有关内容,向受教育者指出网络社会中道德素质的重要性,培养他们形成正确的网络道德观念,促使他们主动对自身言论和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线上教育要增强先进网络文化的熏陶、感染和同化作用。要积极创建先进网络文化阵地,大力弘扬先进精神文明,努力营造良好的网络育人环境,提供和谐的网络育人氛围,促使广大学生文明上网、文明用网,实现他们自身道德素质的提高。

三、普及互联网法律法规。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提供法制保障

法制保障是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保障。法律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力,体现着统治阶级意志。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法规能够从根本上保护思想政治教育实践顺利开展,是最坚实可靠的教育保障。网络社会虽然以“虚拟”的方式存在,但它同样承载着人的活动,并与现实社会中的人发生关系,同样需要法律的干预和调控。特别是当网络作为文化载体和思想政治教育阵地时,为确保网络阵地内容健康、氛围和谐,必须要采用强制性手段和措施进行管理和控制。

我国对互联网立法工作十分重视,截至2010年2月,已经出台了包括网络管理、域名管理、网络安全三个类别在内的55部互联网法律法规,较为全面地对互联网文化、管理、争议、安全、保密等内容进行了阐述。细分网民人群,有针对性地普及互联网法律法规知识,是维护网络良好秩序的必要保障,是实现人健康全面发展的必要保障,是顺利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实践的必要保障。法律和道德都是统治阶级意志与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都是规范公民行为的重要手段,两者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四、加强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应用,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提供技术保障

技术保障是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常规保障。作为信息社会的“双刃剑”,技术一方面强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了文化社会繁荣;另一方面也滋生了各种各样的“蛀虫”,这些“蛀虫”对人民的经济利益甚至人身安全构成了危害,更影响着马克思主义精神文明的健康。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利用好技术武器,将“蛀虫”扼杀在茧卵之中。技术作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保障,主要被应用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DNS转向机制,二是不良信息搜索引擎,三是IP实名制管理,四是内容屏蔽。

DNS转向机制是新近应用的、重要的反不良信息传染技术之一。我国境内严禁从事非法互联网网站建设和运营,国内外的非法投资者和反动分子就从境外购买服务器空间和域名,传播色情内容、反动政治信息和非法言论,在敛收不义之财的同时,严重毒害着我国民众的精神健康。DNS转向机制能够有效解决这类问题,从2009年开始,国家DNS转向机制已经在国家DNS人口上对流入国内不良的信息进行严密侦听,对有害网站的IP进行无效转发,使信息不能流入或被受众访问,有效反击了境外污染源,净化了国内网络文化环境。这种机制不仅可以应用于互联网的“国门”,也可以应用于各企事业单位网络文化建设,使其网络文化环境更加洁净。

不良信息搜索引擎是常规反不良信息技术手段之一,它通过自动采集对互联网非法内容进行采集报表,供网络监管人员分析处理,具有覆盖面广、速度快、查询准确等优势。经过网络监管队伍的努力,我国的网络内容已经得到了有效净化。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也已经购置了内部搜索引擎,对本单位的信息进行采集分析和管理。各类专职、兼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应当全员参与,责无旁怠地担负起“网警”的责任和义务,为及时处理不良信息提供有利的保障条件。

IP实名制管理是对网民进行有效管理的常规举措之一,已被社会各互联网运营商广泛采纳,高等学校更是普遍采用了IP实名管理,做到了每台计算机责任到人,对用户的网络言论和行为形成了实质约束。IP实名制管理的应用大大减少了互联网经济犯罪、政治犯罪、技术犯罪、文化犯罪和刑事犯罪的发生,有效规范了网络社会行为。尚未开展IP实名制管理的互联网管理机构,应当加快IP实名制的实施进程。

内容屏蔽包括搜索引擎运营商屏蔽和网站自身屏蔽两种。搜索引擎运营商屏蔽是国家监管部门与互联网搜索引擎运营商达成管理协定,由搜索引擎运营商将非法信息过滤,是屏蔽非法信息网际传播的重要方法,有效抵制了非法信息的蔓延。网站自身屏蔽是网站管理团队应用技术手段对网站内部非法内容或关键字进行的屏蔽处理,是阻止非法信息网内显示的重要方法,保证了网站信息的清洁度。

五、建立国家网络舆情管理机制,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提供舆情保障

舆情保障是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关键保障。舆情决定着事件中受众意识形态的走向,对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质量、受众线上线下言论和活动具有重大影响。随着上网人数不断增加,网民对网络新闻、事件的舆论力量也不断增强,能够广泛引起受众关注的人物和事件,经常受到网民热议热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机构对于内容较为敏感,具有集群暴发特征的舆情动态应当加以严密关注和适当调控,使受众的思想意识处于积极正面向上的状态。舆情保障的目标是网络文化中的精神元素,这些内容具有舆论引发和导向作用。网络上的图文、音像、软件等信息以及它们所含有的意识形态和思想倾向都属于舆情保障的标的范畴。在这些内容中,国内外重大事件,网络热门话题,关系到自身利益的问题是舆论暴发的主要诱因。新闻网站和web2.0社区是舆论暴发的主要“场所”,必须重点加以关注。

要进行有效的网络舆情宏观调控,确保宏观网络舆情健康,就必须成立国家网络舆情管理中心,建立国家网络舆情引导机制。首先,国家网络舆情管理中心应当建立高素质的国家舆情工作队伍,对国计、民生、外交、内政等重大政治事件发表官方评论,进行舆论引导。其次,国家网络舆情管理中心应当对网络媒体进行范规化管理。国家网络舆情管理中心应当明确指出具有新闻资质的媒体范畴,明确规定具有新闻采编和转发资质的网络媒体范畴,明确评定网络媒体的文化性质和级别资质等有关规定,明确规定国家管制的新闻传播内容以及其它文化内容,规范互联网传媒行业。再次,国家网络舆情管理中心应当要求具有新闻和其它文化采编、转播资质的网络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及其它类型文化传播时,对于国家界定的舆论管理内容,必须引用国家官方评论引导受众。最后,国家网络舆情管理中心应当严格网站审批制度,对其经营、运营许可的文化内容进行明确限定,提高网站管理团队的责任感和自律性。

要进行有效的网络舆情微观调控,确保局部舆情积极正面向上的良好氛围,各网络文化建设机构,各建有新闻网站、web2.0网站的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舆情管理人员,制定舆情管理办法,对来自官方的信息和自民间产生的信息进行区别管理。官方信息是指国家的大政方针,各单位的施政举措,要做到与国家高度一致,对其坚决支持和拥护。民间信息是指各基层单位建设的网站上,网民发表的见解,网民与网民之间互动形成的思想、认识和舆论信息等。各基层单位要明确划分信息类别,明确信息类别所对应的舆情级别,达到关键舆情管理标准的内容,应当要求网民在指定内容区域,实行审核管理。对于能够引起正面积极向上反响的信息,应当给予公布推广,引起正面的评议热潮;对于有可能引起争议的信息,应当注意监控,对受众反应及时给予正确引导;对于有可能被误解的信息或负面内容,应当禁止其传播,确保网络信息可控、舆论可控。

六、加大教育投入和支持力度,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提供政策保障

政策保障是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保障。政策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是对资源和利益进行分配和调节的政治措施。良好的政策保障能够促进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实践又快又好发展,有关单位必须注重给予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人才政策、物质政策、经费政策和行政政策等四个方面的政策保障。

人才政策是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先决条件。它包括学校设置的专职工作人员学历构成、岗位层次及数量、兼职工作人员的水平和数量等,决定了教育实施能力。物质政策是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必要条件。优厚的物质政策能够为开展教育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和一系列便利条件。经费政策是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启动条件。它决定了思想政治教育可能达到的高度。行政政策是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条件。它决定了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能够局部开展还是全面深人,是单兵作战还是全面协作,只有获得思想政治教育的领导权和指挥权,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才能真正、广泛地发挥实效。超级秘书网

七、应用管理和激励手段.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提供绩效保障

加强网络舆情监管范文第3篇

新疆境内外“三股势力”破坏活动网络化趋势愈益明显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与日益普及,近年来境内外“三股势力”已经把互联网作为其分裂破坏的重要工具,恐怖组织“东突信息中心”主席阿不都吉力力•卡拉卡西公开叫嚣要“通过互联网实现国家独立”。以“世界维吾尔代表大会”“东突信息中心”等为代表的境外“东突”分裂组织,长期利用各种媒体特别是互联网,宣扬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思想,这已经成为新形势下“三股势力”在网上开展旨在颠覆我国国家政权,从事分裂活动的新特征。

(一)大肆进行网上宣传、煽动

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敌对势力的支持、纵容下,境外“三股势力”陆续在美国、德国、土耳其等国建立了50多个网站。境外的“东伊运”“东突信息中心”“美国维吾尔人协会”“伊扎布特”等组织使用互联网进行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活动的情况尤为突出。特别是从广东“韶关”事件发生后,到乌鲁木齐“7•5”事件发生前这段时间,境外分裂组织利用互联网、手机等通讯、媒介工具进行联络,发展力量,搜集情报,煽动、组织、策划和实施暴力恐怖犯罪。

(二)图谋实现境外指挥、境内行动网络化

目前,“三股势力”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境外指挥、境内行动、内外趋动、联合犯罪的趋向日渐明显。从侦查掌握的情况来看,近几年打掉的暴力恐怖团伙中有近50%的团伙使用互联网进行通讯联络,而且呈逐年增加的态势。

(三)在网上非法结社,发展组织、成员

2000年以来,分裂组织、分裂分子相继在境外雅虎等网站的免费空间上建立了十几个维吾尔网民聚集的“电子部落”(又称为“网上沙龙”),逐渐形成了具有分裂倾向的网络群体。他们以“东土耳其斯坦”“维吾尔穆斯林”“世界维吾尔”等为主题,进行分裂和宗教极端思想的交流,并进行勾联活动。

“虚拟社会”反恐治安防控体系明显滞后

多年来,各级网络监管部门不断加强管控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我国互联网管理状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难点和缺陷,与当前“虚拟社会”治安管控的需要不相适应。一是立法滞后,“管不着”。目前,用于虚拟社会管理的全国性法律法规,无论是法律的数量、质量还是法律的可操作性,都不能满足当前虚拟社会管理的实际需要,互联网的运行、管理和使用存在诸多法律空白和盲点。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其内容简单,其中对网络恐怖犯罪、恐怖组织的概念没有具体规定,缺乏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的界定标准,亟待修改和完善。尽管2009年乌鲁木齐“7•5”事件后,新疆人大颁布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针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不作为或失职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然而,在执行中没有相应的刑法配套规定和详细的立法解释。二是机制不畅,“管不住”。尽管工业和信息化、政府新闻办、公安、文化、工商、教育、新闻出版等网络监管部门之间,已经建立了分工协作机制,但尚未形成运行高效的管理体系。而一些网络运营商的社会责任感缺失,也增加了监管难度。三是技术落后,“管不了”。“虚拟社会”违法犯罪具有瞬时性、广域性、时空分离性等特点,其证据形式不同于传统痕迹物证,量少形微,不易发现提取,相比较传统的现场勘查取证技术,要求更高,难度更大。目前基层公安机关所拥有的专业设备和技术力量,还远远不能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应大力加强计算机取证、痕迹提取等技术的开发运用,以切实提高管控技术手段的质量和水平。四是素质较低,“管不好”。网络空间的社会防控工作目前依然处在探索发展阶段,“虚拟人”“虚拟组织”“虚拟阵地”等基础管控工作和相关数据库建设还比较薄弱,专业力量的技术手段跟不上网络技术的发展,职能部门专业人员网络管控的警觉性和敏感性不高,利用网络开展情报信息搜集和侦查的意识就更为薄弱。因此,网警队伍中既懂技术、又懂法律和侦查业务的复合型人才不多。

构建“虚拟社会“反恐治安防控体系,加强新疆互联网管理的对策思考

信息网络的安全首先是国家安全,信息网络领域的公共秩序稳定首先是社会政治稳定。面对当前新疆“三股势力”利用互联网这一“虚拟社会”对我实施分裂煽动和恐怖活动的严峻形势,我区“虚拟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要时刻将保卫党的执政地位、保卫国家的长治久安、保卫人民的安居乐业作为首要职责,紧紧围绕打击“三股势力”,维护新疆社会政治稳定这一中心任务,站在反分裂斗争的高度,将一切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组织、人员、活动及其信息作为网上监控、侦查、防范、管理和处置的重点,及时发现,严密控制,有效防范,坚决打击,掌握网上斗争主动权。

(一)进一步完善“虚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

虚拟社会作为“第二社会”和一种“亚社会”状态,具有一定的活动形态和结构层次,对其进行治理防控同样是一项社会综合工程,必须遵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念和原则,按照“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的基本内容,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政府为主体,发动和依靠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力量,各单位、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综合手段,整治虚拟社会治安问题,不断消除虚拟社会空间滋生犯罪的条件,建立虚拟社会综合治理体系。一是紧紧抓住建设环节。加强对网络运营服务商的监管,坚持“谁运营、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其安全管理责任,责成其在推出各种网络新技术、新应用、新服务时,配套建设各种安全管理系统,使网络安全保护措施与网络应用技术同步发展,实现建设与管理的统一。二是紧紧抓住经营环节。加强对网络应用重点单位、网络经营业主和网民的管理,严格落实“实名上网”制度,虚拟主体参与“虚拟社会”各项活动,均要实行实名申请IP、实名注册账号、实名登录网站、实名验证申请,建立起虚拟身份与现实身份的一一对应关系,通过严格掌握上网人员的真实身份,将主动权牢牢掌控在监管部门手中。三是紧紧抓住管控环节。严格落实互联网信息监控处置属地与准属地“双负责制”和以互联网服务单位开办者所在地为主、以服务器所在地为辅的安全监管“双负责制”。四是紧紧抓住教育环节。在全民中深入开展网络道德建设,大力倡导文明办网、文明上网,自觉抵制不文明网络行为,积极构建和维护文明、健康、有序的“虚拟社会”环境。积极与互联网新闻管理部门配合,通过开展“创建诚信网站”“评选示范网吧”和“推选网络文明单位、网络文明学校”等活动,让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

(二)进一步加强“虚拟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在“综合”,即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各种手段、采取多种工作措施来防治社会治安问题。防控体系,则是重在“整体”,强调和追求的目标是用一种科学的组织形式,把各种力量、各种手段和各种措施组合起来形成一个“整体”。从公安机关网络监管职责看,必须顺应互联网时展的要求,把严打、严管、严防、严治有机结合起来,构建高效、灵敏的“虚拟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一是坚持“情报导侦”战略,加强虚拟社会情报信息收集机制建设。突出强化网上侦查和情报职能,积极探索网上对敌斗争的规律,增强网上发现、控制、侦查、处置和取证的能力,努力提高网上斗争的能力和水平。要以网上侦查情报为主线,充分发挥安全监督管理和网络技术手段的优势,对虚拟空间中的重点“区域”“空间”进行高效、精确地控制,获取深层次、有价值的网络违法犯罪情报信息。及时发现、严密侦控、有效防范、依法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以及各种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进行的煽动、渗透、破坏活动。二是加快建立虚拟社会警务制度和机制,强化网监基础工作建设。搭建公安网络监控部门与各级政府信息中心、各互联网运营单位、上网服务场所、安全行业单位、安全教育研究机构和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的联系渠道,建立网上案件举报机制、查处网络违法犯罪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之间的信息共享及网上联动协作等机制。以深化“e网平安”为载体,构建由网络警察、网上协管员、社会信息监督员、网站网吧安全员和举报群众构成的全方位、多层次的虚拟社会巡防力量;建立网上虚拟社区警务制度,建立网上案件报警网站和报警岗亭,对群众的网上求助、咨询,快速反应、热情服务,帮助群众排忧解难。2010年以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公安局制定《巴州公安机关“网上警务室”建设标准》,全州48个派出所建成105个网上警务室;建立民警微博,收集社情民意,拓展公安业务网上服务14项,建立网上信息员队伍195人;召开网上警民恳谈会50次,群众留言148条,通过公布的电子邮箱收到群众建议76条,为群众解疑释惑225次,点击量达11538次。三是加强虚拟社会重点管控阵地建设。发挥网监队伍的技术优势,将网络电视、广播、电话和博客、播客等新兴网络应用纳入网上重点阵地,按照“公秘结合、人防与技防结合”的要求,协同刑侦、治安部门,落实对电子市场、网吧、大专院校等重要场所的控制措施。制定和规范电子市场业主出售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手机及手机卡、电视插播器等详细信息登记制度。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加强与电信、文化、工商部门的协调配合,规范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行为,严格安全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当前“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过多过滥、违法违规经营、管理无序的情况。四是加强网络警察专业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严格按照公安部“每万名网民配备一名网络警察”的标准,尽快配齐网安警力,建立一支统一指挥、机动精干、正规化、实战化的网络警察队伍;不拘一格吸纳网络技术人才,强化专门力量,通过市场化、社会化选人、用人渠道,把最优秀的网络技术人才引进专门机关,从技术水平、警力人数上不断充实打击网络犯罪的网络警察队伍。五是加强网络舆情引导工作机制建设。建立反应灵敏、高效畅通的网上舆情收集、研判、反馈机制以及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及时进行舆情的采集存储、舆情分析和处理,做好不良网络舆情危机的监管和引导工作,提高对不良网络舆情预警的效率。

(三)加强虚拟社会管理法律法规建设,构筑网络安全的法律基础

立法部门要立足我国网络发展现状,准确把握“虚拟社会”特征和网络违法犯罪特点,加快信息网络安全立法,完善现行刑法中计算机犯罪条款,扩大计算机信息系统概念外延,增加利用网络犯罪罪名,明晰网络犯罪立案标准。要借鉴互联网发达国家的经验,将网络运营商的安全管理责任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由运营商同步承担网络安全系统建设的责任。网络信息安全最薄弱的环节不是系统漏洞而是人的漏洞。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制建设应当是建立起一整套网络信息安全评估、网络信息安全责任和网络信息安全应急的法律对策。由此可见,“网络法治”不应过于遥远,它应尽快为人们享受网络技术文明创造安全有序的环境,应尽快为国家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提供法律支持,使政府和民众在面对网络“天灾人祸”的考验和挑衅时,能够变得更加成熟、理性和从容不迫。

加强网络舆情监管范文第4篇

(一)网络舆情是彰显民意的重要途径

当前社会中的焦点、热点事件公众的集体性反应以舆论的形式表现,网络是社会不同阶层真实意愿表达的重要媒介。首先,网络民意表达的规模在不断扩大。信息渠道更直接,以至于网络成为社会群体民意表达和利益沟通的重要场域。其次,网络舆情作为民意的表达更具强烈。互联网传播快速的特性,为公众发表言论、表达意见、释放情绪提供便利,网络民意的表达更猛烈、更尖锐。再次,网络舆情作为民意表达更具有直接性。网络信息的分布和流动弱化了个人对于团体的依附,把权力分散到了更多的人和群体中。

(二)网络舆情的突发性

同司法行为的程序性具有一定冲突。网民在传播和评价网络事件前大多忽略信息的真实与否,观点掺杂了众多先入为主的非理性观念。网络媒体为吸引公众的眼球需要也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将信息传播出去,既没有真实来源的确认,更不可能经过缜密的推理。而对于有着严格程序限定的司法行为,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程序、规则,否则需要承担程序不合法的法律后果。案件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审理,网络媒体和网民给予过多的关注和主观预测,对随后的系列司法行为带来很大弊端。倘若依据法定程序办理案件,就不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网络舆情危机。

(三)网络舆情的倾向性与司法行为的专业性之间存在差异

网络媒体大多处于自身利益需要,为更好吸引公众眼球或者引导公众舆论方向,部分舆论传播人为了使报道引起轰动效应,令事件更具吸引力,撰写容易引起关注的事件或事件的片段,在语言表述和相关评论中夸大其词,带有明显倾向性,违背报道的客观真实性,诱导公众作出错误的判断,造成了“媒体审判”,极大的损害法律权威。司法行为中司法机关所认定的事实为“事实充分、证据确凿”,是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依据证据规则对比、认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所认定的作为裁判根据的事实,具备专业性与严肃性。网络信息的主观倾向性特点和法律认定专业程序性特点之间在事实认定上产生的矛盾引发了网络舆情对司法的负面效应。

二、构建司法过程与网络舆情良性运转机制

(一)有效借助网络舆情的积极影响

1、拓宽多种与网民沟通渠道,引导其积极并适度参与司法监督。应当进一步加大网络媒体的利用程度,利用各种网络群体的动员效应,辅之以拍客、播客、博客的冲击作用,及时澄清虚假网络信息及舆情信息。公民只有充分地享有言论自由,才能充分调动其参与法治监督的积极性,从而使监督意识深入人心。必须有效利用互联网时效性高、跨地域性等优势,主动提供多种途径将适合公开的热点案件司法过程公开,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发言权,调动其参与司法监督的积极性。

2、及时援引社会主流意见,引导网络舆情良性发展。司法部门应当大量引入具有权威性的社会主流意见,增加其可信度和说服力,起到引导网络舆情的作用。社会主流意见主要是政府态度以及专家或专业组织的见解等等,网络舆情管理人员在适当的时机,引入主流意见,有助于更好地发挥舆情的引导作用;政府的态度在民众心里有着不可替代的权威地位,在重大问题上,引入政府机构的权威信息,或者政府官员接受网民咨询,在网站上进行详细解答,就会排除疑惑,引导舆情良性发展。另外,专家和专业组织在本领域内的权威性也使其发表的见解具有某种权威性和指导性,邀请专家和专业组织参与网络讨论,同样能起到一种引导性的作用。

3、提升网民的综合素质,优化监督效率。广大网民的文化层次、理解能力参差不齐,对司法程序和相关法律常识的了解极为有限,很多评价是以社会生活常理和道德因素为基准,并掺杂过多的个人情绪和主观偏见等非理性因素,因此应当有效利用网络传播范围广的优势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向网民讲授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其正确、有效地行使监督权,提高网民监督效率。

(二)积极克服网络舆情引发的不良效应

1、引导网民抑制社会不良倾向。舆情传播的道德环境及网络成员的道德状态、自律程度对网络舆情的传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网络上的发言主体是现实社会中真实的个人,其综合素质的高低决定其发表舆情的文明程度,应当强调公众及网民的责任,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养成发表评论应当理性、公正、客观、谨慎的习惯,做到严格遵守网络内部法律和道德要求,不发表、不轻信、不传播没有可靠信息来源的网络传言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帖子,防止网络舆情秩序混乱,抑制社会上已经出现的不良倾向。

2、及时排除网络中的非理性因素。网络舆情聚集了网民的个人观点,在很多情况下非理性和情绪化的意见更容易被网民认为是正义的言论,司法过程是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分析并作出判断的过程。司法机关不能仅凭舆情信息就对案件作出法律判断,而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进行公正裁判。既要运用事实作出正确的裁判,又要使事实的认定过程公正透明。法官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要保持中立的立场,在裁判案件时不但要独立于权力,也要独立于网络舆情,实践公平正义,拥有坚定的法律信仰。

3、健全舆情分析引导机制,消除“网络舆情审判”。网络舆情具有情绪化、容易被人利用等非理性因素,再加上司法过程不够公开透明,公众极易被误导,从而对社会稳定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当务之急是建立引导梳理机制:一方面司法机关内部设立网络评议制度及网络首席评论员制度,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使网络成为司法过程与社会公众良性互动的平台;另一方面对于各种负面评论、舆情信息,司法机关要及时合理地回复、解释,加以合理引导,从而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司法过程,合理监督,消除误解。此外,必须坚持司法职能的独立性,法官在裁判案件时要排除不当干扰,独立于网络舆情,保证司法公正。

(三)构建司法过程与网络舆情良性互动机制

1、健全网络安全立法,规范网络行业法律责任。我国互联网发展十分迅速,然而关于网络舆情的相关立法远远滞后。立法机关必须结合网络舆情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司法过程,提高与网络有关法规的层级,为网络舆情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健全网络立法,形成系统、有序地调整网络舆情的法律体系,将司法机关、网络媒体、网民等网络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法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强化网络经营者的责任,网络经营者应对其主动的资讯、信息内容的合法性和信息来源的可靠性进行谨慎核实,如果未尽到谨慎义务而了侵权信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建立舆情信息监测机制。建立舆情监测制度则是系统地做好司法机关与舆情良性互动的前提。第一,设置专门的网络舆情监管部门,专业人员监测舆情,收集、处理涉及司法过程的网络言论和全面的舆情信息。与此同时,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规范网络舆情信息监测工作的流程和内容;第二,建立快速反应核查机制。经过筛选舆情后,报送相关领导参阅,确保涉法网络舆情的发展走向、舆论热点,使舆情的级别和程度得到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和全面的掌握。根据舆情信息反映的内容和情况,准确查出该舆情信息产生的原因,认真核实舆情反映的问题,进而对网络舆情的走向作出正确的判断,快速核查,迅速办案、结案,加大司法工作效率。

3、完善司法过程网络信息机制。首先,司法机关应主动与国内外知名网络媒体合作,保障大量权威、可靠信息在网上,并将权威的信息进行汇总,拓展良性信息的辐射空间,从而积极引导网络舆情,形成良好的传播环境,使之发挥其良好的监督功能;其次,法院应建立相关内部机制,保证及时向社会网络媒体关注的司法过程的相关信息,尤其是一些重要敏感的司法案件,抢占舆情的制高点和话语权尤为重要,及时信息,多种媒体同时报道,使民众很快了解真相,最终案件得以顺利审判,使公众信服。

加强网络舆情监管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新型挤兑风险;互联网金融;成因分析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金融挤兑事件也呈现新型特征。新型挤兑是民众由于谣言或者突发事件丧失对金融机构的信心,储户利用网银或第三方支付,迅速将存于该机构的资金转到其他机构或平台,导致涉事金融机构短时间内流动性急剧下降,并进一步引起线下网点聚集性提现,导致金融市场出现混乱的现象。

一、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新型挤兑风险特征

(一)风险传播速度快

金融科技在提升支付便利性、业务多样化的同时也加速了线上挤兑风险的传播速度。一旦发生实质性挤兑风险,借助科技手段,网络传播会瞬间引起极大的群体效应。公众的恐慌心理以及通讯工具的发展进一步加速金融事件的传播速度与事件发酵速度。部分公众缺乏足够专业金融知识,盲目转发网络自媒体相关猜测与评论,导致金融机构陷入声誉风险。同时由于第三方支付、网银等的便捷性导致涉事机构资金在极短时间内被快速转移到其他金融机构,使该机构出现流动性危机。金融机构若未能在有效时间及时处理,有可能引发大规模金融线上线下同时挤兑风险发生,甚至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风险波及面广

在以金融机构为核心的纷繁复杂的社会信用链中,各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利益主体之间逐渐形成了关系错杂的债权债务关系网,极强的传染性导致金融风险具有波及面广、影响范围大等特点。一家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困难,在舆论的推波助澜下,可能衍生地区性金融风险爆发。金融科技的应用发展提高了金融业、科技企业和市场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之间风险的相关性与复杂性,增强了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关联度,加快了跨市场、跨品种风险传导,容易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在“羊群效应”与系统性风险作用下,进一步放大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严重影响经济稳步健康发展。

(三)风险综合复杂性

一是互联网金融业务准入门槛低,使许多大量缺乏监管的企业进入金融市场,不仅增加市场交易各方之间的风险暴露,还增加了整个金融体系风险偏好程度。二是在互联网发达的今天,金融科技成熟度有待提升,业务操作风险、网络数据安全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等叠加效应,以及风险迅速扩散形成的多米诺效应,大大增加挤兑风险的综合性与复杂性。三是数字技术的深度推广应用,金融科技伴随第三方依赖、责任主体模糊等新兴风险隐患,与传统金融风险融合,进一步提升金融科技风险的复杂度。

(四)风险隐蔽性更强

一是金融科技潜在的金融风险打破现有金融界限,使金融风险爆发原因与扩散途径更加多样化,风险交叉传染与外溢效应更大,同时由于集中转账是在网上实现,并不会出现传统的网点人员聚集、风险识别难度加大。二是优化的跨境金融服务、虚拟化的服务模式、复杂的参与者以及混业经营,使得各项金融业务关联性持续增强,各项金融业务挤兑风险以及彼此关联性风险也是迫切需要关注的风险点。三是金融科技的应用使金融市场主体多元化,部分新兴业务由于过度包装,保密性与隐蔽性进一步提高,大大增加挤兑风险的识别与监管难度。

二、互联网金融下新型挤兑风险成因及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差,不正当竞争导致风险放大

金融生态环境是金融业生存发展的外部金融环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与金融发展息息相关的内容,是金融发展运行的基础条件。现有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与管理的金融制度不健全,某些具备互联网金融特定资质的大型互联网企业,在利益驱动下利用数据与技术优势,改变金融产品的结构、功能和性质,模糊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界限,混淆互联网金融产品性质,逃避监管,无序扩张时有发生,破坏了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此外大型互联网企业服务人群通常是传统金融机构尚未覆盖到的长尾人群,金融风险意识往往不足,导致互联网金融平台风险扩散,不良贷款大量增加。在负面乘数效应作用下,银根紧缩,金融生态平衡破坏,孕育挤兑事件发生。例如2019年3月,P2P平台“红岭创投”因贷前审查不尽职,单纯依靠大数据进行线上风险审核,导致坏账率过高,严重恶化网贷环境,造成群众大规模提现,最终引发平台兑付风险。

(二)网络资金划转隐蔽性强,助推了挤兑风险的发生

金融科技进一步优化和缩短金融服务流程,创新的发展模式推动网银、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快速崛起与发展,民众转账交易方式越来越便捷高效。金融机构负面事件若有发生,储户将通过网银、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多种便捷方式,在金融机构尚未察觉中迅速完成资产转移,由于资金运转隐蔽性强,进一步加大风险监测难度。此外,金融科技跨行业、跨地域将更多金融相关企业牵涉其中,加快新型挤兑风险的传染范围与蔓延速度。风险一旦暴露,可能引发大规模系统性风险,破坏金融生态系统的平衡,加剧危机处置难度。

(三)金融机构自身监测机制不完善,增加了风险管控难度

目前金融机构缺乏风险监测机制,人才与技术资源缺口较大,导致金融机构新型挤兑风险应急与处置能力有待提高。一是风险监测预警内控制度不完善。金融机构未建立新型挤兑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尤其是网银等多渠道转账方式监测,尚未形成日常化管理机制,无法对风险发生做好全面性、时效性与系统性的风险分析与趋势研判。二是复合型人才缺失。面对自然灾害、市场退出以及地区性安全等突发事件,金融机构短时间面临巨额现金压力。新型挤兑风险的应对需要金融、科技等多学科综合性知识与操作能力。新型挤兑突发事件处置团队的专业化水平有待提升,特别是缺少对团队成员的金融应急知识的系统性培训,无法对新型挤兑事件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

(四)储户群体效应强,加大了挤兑处置难度

挤兑事件会引发金融机构流动性危机,会给银行带来致命一击。民众对银行经营情况、风险承受应对能力等相关内容不了解,无法对突发事件和相关舆论进行准确判断。一旦金融机构名义风险增加,群体行为的“羊群效应”借助金融科技渠道会加大金融机构短期大量现金压力。同时银行业务期限错配问题,大部分资产短时间内难以变现,无法满足储户集体提现需求。在持续挤兑和金融机构无法及时应对的情况下,将会引发地区性金融危机和社会秩序混乱。

三、互联网金融下防范新型挤兑风险的建议

(一)建立内外联动机制,优化互联网金融生态圈

防控金融风险作为我国金融工作三大任务之一,需要相关部门上下联动,共同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自身、监管部门、政府相关部门要发挥合力共同应对,内外协调,积极配合,利用金融科技提高金融普惠程度,提升金融风险防范工作质效,进一步推动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优化工作。政府要加强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相关法律制度建设,通过立法或制定补充细则等手段,进一步延伸现有互联网金融管理法律体系。同时,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互联网金融向法治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发展,为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发展夯实基础。相关监管机构要提高金融科技准入门槛,加强对大型互联网企业系统重要性认识,完善监管机制和数据共享机制,实现金融市场全过程一条线监管,进一步遏制大型互联网企业逃避监管和无序扩张。人民银行应完善落实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制度,加强金融科技公司并表管理,着重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积极将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纳入宏观审慎监管范围,进一步推动金融业务与科技服务分离工作。大型互联网企业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经营,加强金融行业风险管理,及时开展风险监测与应急处置,保障资产与业务开展相匹配,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维护自身声誉,增强客户信心。

(二)推进监测预警机制建设,提升金融科技监管质效

金融监管机构针对新型挤兑风险隐蔽性强等特征,利用金融科技手段建立科学高效的风险预警模型,提升跨区域、跨行业的混合型金融风险的筛查、甄别与预警能力。完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建设,监测指标应包含核心数据、监测模式、系统运营等关键环节,针对新型挤兑风险采用科学的监控方法和技术,实行金融运行过程全覆盖,确保监测结果实时与客观。同时,结合近期挤兑风险案例,将风险点针对性纳入风险监测预警体系,设计可能诱发风险的预警控制线,一旦出现指标异常或疑似风险触发预警线,能够及时提醒相关人员启动应急预案并对交易行为进行调整。加快推进金融监管能力现代化。新型挤兑风险的出现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与监管政策提出更高要求,监管模式的时效性对挤兑风险扩大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坚持穿透式监管原则。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机制,帮助私人和小额存款者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加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尤其针对贷款率较高的银行,帮助他们更快地纠正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道德风险,避免产生更严重的人问题,导致银行盲目信贷,风险累积。同时提高甄别新型金融风险能力,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新业态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对资金池的监测,及时对新型挤兑风险事件作出应急处理,守住金融监管的底线,实施差异化监管。

(三)完善金融机构内控建设,提高风险应对处理能力

金融机构要根据相关法律制度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全方位、全过程内控制度,真正做到科学合理、全程覆盖和互相监督,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一是建立功能强大的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收集各方信息,识别、分析、评估各项风险因素,深挖风险成因,跟踪和预测风险演变趋势,尽早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新型挤兑风险,防范挤兑事件形成和升级。同时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及时掌握并科学研判舆情发展动态,积极回应网络舆情,实现正向引导,从源头上控制与缓解风险。面对一般舆情,金融机构应积极应对,快速疏导;面对重大舆情,金融机构应立即上报,寻求相关部门帮助,实现疏导与管控有序进行;面对负面舆情,金融机构应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稳定公众心理,避免造成大范围恐慌。同时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扩宽舆情处理沟通渠道,提高全社会应对舆情的快速应对能力。二是培养专业化人才团队。优化人才成长环境,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加强政府引领、高校联合等措施,整合社会优质资源,深挖人才价值。通过人才选拔、教育培训、岗位设置等有效措施,建立一支精干务实、高效灵敏的人才队伍,进一步提升应急响应与处理能力。针对新型挤兑风险特征,持续充实与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实时修订与完善应急预案,重点加强对风险源的排查、评估和控制、化解,在常态化模拟演练中,提高金融从业人员应对与处置金融风险的能力。

(四)提高存保知识宣传力度,提升民众金融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