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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消防方案

加强消防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国家机关各办、局:

近年来,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各乡镇、各部门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装备和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安全条件不断改善,有效预防了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但是,当前全县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一些乡镇、部门和单位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公民消防安全素质仍然不高,全社会消防安全基础仍然薄弱;一般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较大损失。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1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云政发〔*〕14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全县消防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消防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云南省消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大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装备和消防力量建设,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全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

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

到2010年,基本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消防规章制度,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法制化、科技化水平明显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火灾事故得到进一步遏制。

二、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机制

(四)强化消防工作领导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要把消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要继续完善和深化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检查、宣传等活动。各乡镇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别重大的消防问题,要及时报请乡镇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

(五)科学编制并实施消防工作发展规划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本乡镇消防工作发展规划,明确消防工作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科学指导消防责任、消防法制、消防投入、消防科技、消防力量等体系建设,并将其纳入当地“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六)切实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加强消防安全监管

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联合执法机制。公安消防部门和派出所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县、乡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广电、文体、旅游、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防范措施,切实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

(七)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要强化责任主体意识,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要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保证消防安全的必要投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条件。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逐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要积极运用安全评价、标准化管理等先进管理技术和方法,不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作用

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定期公布行业系统、单位消防安全信息,推动建立消防安全自律机制。鼓励发展消防产品检测认证、消防设施维修、消防法律和信息咨询等中介组织,按照“合理布局、规范操作、有序竞争”的原则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居委会、村委会要制定落实防火安全公约,定期检查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整改火灾隐患,提高社区、农村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保险作用,重要企业、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和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等必须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三、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九)加强消防规章制度建设

根据国家消防立法情况及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研究制定、修订配套性地方消防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规章项目,政府法制部门要积极办理。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消防安全措施,积极推动本乡镇、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

(十)加大消防资金投入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要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建立落实公安消防业务经费最低保障标准,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大投入力度,以适应消防工作开展的需要。发改和财政部门要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对“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重大建设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对上级安排的消防专项资金,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按照要求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要完善政策措施,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公共消防事业建设。

(十一)切实加强城乡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要认真落实《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和《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定,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快补旧账、不欠新账,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要求,加强城乡消防规划建设,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已编制集镇总体规划但缺少消防内容的,要及时补编消防专项规划;正在编制总体规划的,要将消防专项规划纳入其中。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城市消防站、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使其达到国家标准。要加强对消防供水管网、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到2007年底前,县城所在地(白鹤滩镇)、省级重点镇、中心镇要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市政消火栓建设率达到100%。要提高农村房屋耐火等级和防火间距,加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建设,使其与村庄规划、村庄治理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步推进,不断夯实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基础。

(十二)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托公安派出所民警、乡镇干部、保安、民兵等骨干力量,通过招收合同制人员、与企业联办等形式,组建乡镇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其他单位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也要立足于自防自救,建立群众性义务、志愿消防队。专职、义务、志愿等消防队伍在业务训练、灭火作战等方面服从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保证专职消防队员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并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十三)加强消防装备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体系建设

县人民政府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按照“退一补一、数量达标、结构优化、品种齐全、性能先进”的原则,配齐县消防大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器材装备、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和抢险救援装备。乡镇、单位、社区、农村消防队也要根据实际,配备一定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装备,以满足扑救一般火灾的需要。要根据我县地域和灾害事故特点,建立区域分布合理的消防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体系和灭火抢险救援区域协作机制。

(十四)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

公安消防队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安消防部队要深入贯彻从严治警的方针,加强管理教育和业务技能训练,不断提高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十五)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法制观念,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并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及时曝光消防违法行为和重大火灾隐患。

(十六)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要整合全县消防培训资源,完善培训网络,大力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劳动保障、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十七)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消防部门要深化警务公开制度,公布办事内容、程序、时限以及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建立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奖励机制,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组织,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

(十八)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县”创建活动

各乡镇要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乡镇”创建活动,以开展“消防安全乡镇”、“消防安全单位”、“消防安全社区”、“消防安全村寨”等小区域、全方位、多层次的消防安全创建活动为载体,以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公共消防设施装备和消防力量建设、火灾隐患预防和整治、提高全民消防素质为重点,推进基层火灾防控体系建设,打牢基层消防安全基础,实现全县范围内“消防基础设施完善,基层消防安全状况良好,民众消防安全意识增强,火灾形势基本平稳”的目标,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

四、整治重点环节,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十九)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

(二十)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

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把消防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严格依法审批,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项目进入市场或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工程设计单位和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不得任意降低防火设计标准或改动防火设计。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教育、民政、卫生、文体等部门不得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监部门应制定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

(二十一)严格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工商、质监、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力度。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二十二)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公安消防、派出所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派出所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未按期整改完毕的,县人民政府将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县人民政府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县人民政府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单位必须采取措施加强管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五、严格落实责任考评机制和责任追究

(二十三)完善消防工作考评奖惩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逐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目标任务,严格检查考评奖惩。同时,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乡镇(村、社区)和平安乡镇(村、社区、单位)等重要考评范围,消防工作考评得分为后两名的,取消评选先进资格;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实行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一票否决”。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定期、不定期地对当全县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二十四)建立健全消防部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读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十五)严格落实火灾隐患预防、消除责任和火灾事故责任追究

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消防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要严肃认真调查处理,追究火灾事故责任。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重伤2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20人以上的特大火灾事故,报请省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重伤16人以上或死亡、重伤16人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报请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发生一次死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10人以上的火灾事故,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并向市人民政府写出调查处理报告。对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