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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养老服务监管范文精选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范文第1篇

一、工作目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养老机构中每一位老年人都能安享幸福晚年为总目标,按照“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高质量服务”要求,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持续推进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高质量发展。到底,全面排查整治养老机构重大安全风险隐患,60%以上的养老机构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国家标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示范作用有效发挥,辐射带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持续改善,社会对养老服务满意度持续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增强。

二、主要任务

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重点围绕开展四项行动、实施两大工程、实现四个提升等十项任务,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一)开展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行动。对照《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检查指标及整治建议》(附件),组织开展回头看、再评估、再整治。对重大风险隐患和基础性指标逐个养老机构、逐项指标重新彻底排查。对不达标的情况,要按照“一地一策”、“一院一案”要求,联合采取专门措施,加大整治力度,确保9月底前全部整治到位;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逾期不改正的养老机构,应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要在妥善安置老年人的前提下,依法取缔、关停、撤并。

(二)开展标准化达标创建行动。县民政局积极督促指导乡镇政府履行职责,依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对辖区养老院开展自查,同时对社会福利中心、各敬老院采取现场督查的方式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的不达标内容及时整改,12月底前,要实现60%以上的养老机构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县民政局将适时联合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验收,及时确认公布养老机构达标情况,同时做好迎接市级验收评估工作。

(三)开展“保健”市场乱象整治行动。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将保健市场乱象整治纳入养老机构日常监管内容,养老机构和从业人员严禁假借养老服务、开展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体检、赠送礼品等形式,向老年人推销“保健”产品服务或为其他经营主体推销活动提供支持;县民政部门要督促养老机构向入住老年人经常开展“保健”知识宣传,提升老年人“保健”产品虚假宣传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引导理性消费;鼓励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投诉举报反映“保健”产品虚假宣传及非法集资问题线索,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县市场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养老机构和老年人“保健”产品消费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保护入住老年人合法权益。

(四)开展养老机构非法集资排查整治行动。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强化非法集资风险监测预警,在在县金融办的指导下,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对属地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以养老服务“会员卡”“预付卡”和投资“养老公寓”“养老山庄”等名义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实现对非法集资风险的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对排查中搜集到的线索及时推送相关部门,并联合风险提示。对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涉嫌非法集资的,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多种监管手段,运用警示约谈、责任整改、注销吊销、督促清退等措施,积极稳妥化解风险,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五)实施养老机构安全达标工程。各乡镇场民政所要督促养老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引导和支持养老院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重点开展消防安全“三推广”(推广微型消防站、独立感烟报警器、简易喷淋装置),推动解决养老机构重大安全隐患与消防审验问题。消防救援机构认真履行对养老机构消防监督管理责任,依法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执法监督,及时督促养老机构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养老院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12月底前,所有养老机构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加强食品卫生检查,规范食品采购行为,执行食品加工操作规程,落实食品原料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食品贮存、留样备存、食堂卫生等方面的制度要求,确保饮食安全。

(六)实施护理型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工程。认真落实九府办发〔2019〕1号文件提出“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比例达到30%以上,且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一所床位不少于100张护理型养老院”的要求,把县级社会福利中心打造成城乡特困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机构,并落实护理经费,配备必要护理人员,尽快将辖区内城乡特困失能老年人集中开展照料护理服务。积极发挥政策优势、奖补资金导向作用,提高护理型床位比重,优先满足辖区内失能失智老年人刚性服务需求。

(七)提升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能力。县卫健委根据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检查及专项行动中排查出来的医疗卫生问题,会同县民政局加强整治,消除隐患,保障养老机构医疗卫生安全和质量。继续推进医养结合,通过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周边医疗机构开展协议合作等方式,提升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八)提升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能力。继续实施养老服务人才素质提升工程。积极推荐我县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参加全市培训;县民政局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培训,重点培训标准规范、专业技能、安全管理等内容。涉及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等专业的,消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予以支持。各相关业务部门在组织本系统业务培训时,可将养老机构相关人员纳入培训范围。

(九)提升养老机构防范风险能力。各乡镇民政所要注重从源头上防范风险,督促养老机构把老年人能力评估作为收住老年人的必要程序。要根据民政部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结合养老机构实际,制定老年人评估制度,评估过程拍摄视频记录,评估结果家属签字确认;推广应用《养老机构服务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建立健全老年人个人档案,妥善保管老年人体检报告、能力评估、照料护理记录、健康管理资料、出入院记录等资料,确保可溯可查。

(十)提升养老机构综合监管能力。县民政局要做好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养老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将相关优惠政策与备案、基本规范达标、强制性标准达标挂钩。县民政局定期到市场监管共享平台下载查询养老机构新设立信息,通过查询共享平台、备案及其他渠道掌握的新成立养老机构,要在掌握相关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对其开展现场检查指导,督促其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填报相关情况;不具备消防、医疗卫生、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置;不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或存在风险隐患的,应立即督促整改。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未经法人登记,擅自收住老年人的“小作坊”式养老院,要会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及时督促办理法人登记,限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取缔。

三、实施步骤

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阶段。会同相关部门印发《养老院服务质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部门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

(二)组织实施阶段。10月底前,按照本方案要求,对照目标任务,推进相关工作,并完成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更新。

(三)成果汇总阶段。11月上旬前,做好迎接省、市两级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情况督查和专项督查准备工作;11月中旬前,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年度总结报告报送市民政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事关广大老年人福祉。各乡镇民政所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集中解决的问题,争取支持,推动工作,加强对农村敬老院重大隐患整治力度。县民政局将会同卫健、消防、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一抓到底,共同做好专项行动相关工作。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文章以企业年金的监管为立足点,针对监管的现状,结合相关的文献资料,对监管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机制问题给予分析,并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企业年金是国家、企业、个人共同分担养老保障责任的三位一体的制度安排,是对抗老龄化危机、家庭小型化趋势、长寿风险的重要的制度安排。然而企业年金计划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纷繁复杂,因此,要达到保障企业年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建立高效率、高效用的监管机制尤为重要。

一、我国企业年金监管的现状

(一)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现状

自2004年两法施行以来,我国企业年金进入了一个发展的黄金时期。到2005年底,我国企业年金积累基金为680亿元;到2006年底,达到910亿元;2007年企业年金的全年增量为400亿左右,积累基金达到1300亿元。然而,在监管方面却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二)我国企业年金监管的机制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监管采用机构监管的模式。所谓的机构监管,即按照企业年金运营中涉及的机构的类别设计监管机构,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管理各自的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年金运营所涉及的主体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能范围,企业年金的监管主体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要负责企业年金立法和执法的监管、负责经办机构资格的确认等;银监会,负责托管银行的监管;保监会,负责监管保险公司;证监会,负责监管信托公司、投资管理公司;财政部,主要负责监管企业年金方面的税收政策。这种根据机构职能分工负责的机构监管模式,在现实的操作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三)我国企业年金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

1.存在监管盲区以及监管重复的现象。

监管主体过多,包括政府主体和非政府主体,政府主体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审计署等;非政府主体有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以及受益人等。这些主体之间的合作,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不能使监管发挥其最大的效用。

2.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以及受益人自我监管缺失

在年金监管的过程中,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定位不明确,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职能;而委托人以及参与缴费的职工也缺乏安全与权益意识,每月缴费后,不再过问企业年金的运作情况,使得企业年金的运作缺乏受益人的自我监管。

3.企业年金担保机制不完善,受益人利益缺乏最终保障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建立的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为企业年金基金提供了第一线的担保方式,但担保的水平很低。除此之外,我国并没有其他的基金担保制度,一旦年金基金发生投资亏损,风险准备金无异于杯水车薪,无法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二、发达国家企业年金监管方面的经验

(一)美国企业年金的监管机制

美国的企业年金是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分别对不同层次的退休金计划进行监管,同时,主要有三大组织机构来负责处理退休金的监管:国内税属、劳动部、退休金和收益保证公司。监管的主要法规是ERISA法案(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和IRC法案。在ERISA之外,美国的企业年金还受到税收法、保障法、1947年全国劳动法、TaftHartley法案的部分管制。

(二)英国职业年金计划的监管

英国养老金制度的监管机构有:国内税收收入局;职业年金监管局;政府收益相关年金计划;职业年金咨询局;金融服务局。此外,英国还建立了两大辅助性监管机制:一是建立"吹哨"机制,引进专业裁判或者仲裁者,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可以对受托人的不当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二是建立"成员抱怨"机制,实际上是鼓励广大成员通过该意见表达机制,直接将自己的意见或者不满反映给监管者或监管机构。法律方面,主要是受1986年的《金融服务法》和1995年的《养老金保险法》的监管。

(三)日本企业年金的监管机制

在日本,对企业年金监管的部门主要有两个:一是厚生劳动省和金融服务机构。在监管模式方面,日本的监管模式从定量限制监管逐步向"审慎人"规则方向发展。在法律规范方面,主要遵循《劳动标准法》、《公司税收法》、《员工养老金保险法》、《DB养老金法》、《DC养老金法》。此外,近年来在简化法规的驱动下,通过注册的养老金保险公司、工会、员工养老金协会进行间接监管的作用正日益提高。

三、对改善企业年金监管的几点建议

结合着我国企业年金监管存在的现行问题,借鉴国外美国、日本、英国的经验,我认为,企业年金应在一下几方面完善。

(一)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变

所谓的功能监管,就是基于金融体系基本功能二设计的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的,能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协调的监管。在功能监管框架下,各个监管主体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功能,而不是金融机构的类型和名称。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从总体上监管,而在具体的操作方面,银监会负责监管托管事务,保监会监管账户管理事务,证监会监管投资管理事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监管过程中起着领导的作用,是法定监管人。

(二)中介机构的监管

明确行业协会以及中介机构的定位,加强信息的披露。通常情况下,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财务报表和基金财务报表必须接受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受托人必须聘请外部精算师对其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各机构必须经信用评级机构的评定。中介机构与行业协会要公正的进行并加强信息披露。此外,要建立企业年金的行业自律机制。这一点要借鉴英国的"吹哨"的机制和"成员抱怨"机制。自律监管要依赖于某些重要专业人员的监管。

(三)受益人的自我监管

提高受益人的安全意识,建立受益人的意见表达机制,加强受益人的自我监管。受益人的意见反映了受益人的要求、希望和不满,是促进基金经理人改善经营管理以满足受益人要求的动力。所以,建立受益人的意见表达机制,既是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激励机制的一个组成部分。

(四)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的担保机制

在这一点上,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养老基金担保公司。养老基金担保公司资金来源于年金计划发起人的缴费、年金基金的部分投资收入以及年金基金担保公司托管的计划资产,比较可行。并且,通过赋予养老基金担保公司一定的监管职权,能够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的效率。我们国家的企业年金现在处于发展的黄金时段,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的担保机制是必要而迫切的。

参考文献

[1]华金辉.企业年金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海南金融.2005.8.

[2]单美姣.我国企业年金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总体思路,加大政府投入,强化政策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全面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建立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统筹城乡的适度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使老年人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因地制宜与统筹发展相结合、突出重点与适度普惠相结合、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相结合、规范管理与政策扶持相结合。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信息技术服务为辅助,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专业、运行高效,投资多元、城乡一体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覆盖城市所有社区,农村覆盖60%以上;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的农村社区;养老机构达到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30张,使我市的养老服务业基本步入健康、规范、有序的发展轨道。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1.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立覆盖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三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城市街道和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全覆盖;8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全面掌握老年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健康状况和服务需求等信息,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

2.大力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活动。引导吸收社会各种服务资源和经济实体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有效聚合功能区域内的服务资源,重点开展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康复、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居家养老服务活动,对高龄、独居、失能等特殊老年群体,要采取低偿和有偿服务的方式,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家庭陪护、基本生活照料、特殊护理、紧急援助等服务。社区要经常为老年人开展各项服务活动,形成体现居家养老特点、需求与服务对接、各类服务资源配置相对完整的居家养老服务保障体系,使居家老年人遇到的实际困难能够得到有效解决,生活和医疗服务得到基本保障。积极探索建设一批规模适度、功能齐全,满足老年人集中居住的老年宜居社区。

3.全面发挥居家养老服务功能。注重发挥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在“信息服务、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文体健身、组织协调、紧急救助”方面的功能。推动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大院建设,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室内外活动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体活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结对帮扶、邻里互助等方式,推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加强城乡社区日间照料设施建设。采取新建、改扩建和租赁等形式,建设一批多功能的城市社区日间照料示范中心。

(二)加快养老机构建设步伐。

1.建设专业性养老护理机构。充分利用并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改造成专业性养老护理院,重点收养收治失能老人、身患大病需专业护理服务的老年人。“十二五”期间,市本级要建设一所总建筑面积为29750平方米,预计床位700张的市老年养护院,切实解决城区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有条件的县(市)至少要新建或改扩建1所养护院或医护院;扶持发展集医疗、康复、看护、临终关怀等功能于一体的专业化民办养老机构。

2.新建扩建供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坚持政府主导,全面抓好各级供养型养老服务机构的新建扩建。“十二五”期间,市社会福利院要完成改扩建或新建任务,采取扩建或新建的方式,预计新增床位300张,新增面积13350平方米。各县(市、区)都要建设1所示范型的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可根据需要对原有县级城市社会福利中心进行改扩建,使其达到相应规模。

3.改造整合现有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发挥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在农村养老服务中的核心作用,在保证“五保”老人入住的基础上,改造一批具备收养条件和规模的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提高对社会老人的收养能力;对入住率低、运营困难的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进行合理整合,空余床位用于收养社会老人。

4.大力扶持发展民办养老机构。依照《市养老布局规划》,坚持市场导向,以满足社会养老需求为目标,加大“民办公助”和“公办民营”的扶持力度,“十二五”期间,力争新建民办养老机构30所,新增床位3000张。支持现有民办养老机构进行改、扩建,适当扩大规模,增强民办养老机构的养护能力。

(三)强化养老服务规范管理。

1.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从我市实际出发,完善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制定城乡居家养老服务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规范等政策规定,促进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依照政策规定,开展标准化、规范化养老服务,切实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2.明确养老服务规范管理职责。要落实相关部门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监管职能,公安、消防、卫生、安监、质监、建设、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新建或运营中各类养老机构进行监管。公安部门要对污辱、虐待、欺骗、以及其他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管和处罚;消防部门要对养老和为老服务单位的消防情况进行监管;卫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切实做好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公用部门要对煤气设施进行监管,严防煤气中毒和爆炸、失火等恶性事故;质监部门要对承压锅炉、气瓶和电梯进行监管,严防特种设备事故;建设部门要对养老机构是否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监管;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直属事业单位养老机构和市级注册登记的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本辖区内所有民办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落实街道办事处、社区和驻地派出所职责,街道办事处、社区和派出所要对辖区内民办养老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如发现有未经批准私自开办养老机构的必须及时上报,并由公安、消防、卫生、民政等部门联合予以处理

3.加强对非法养老机构的打击查处力度。要落实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已下发《取缔告知书》的养老机构,继续经营且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治安处罚,消防部门和派出所予以查封。

4.突出安全管理重点内容。要将各养老机构用火、用电、用燃气、饮食卫生、重大传染病、涉虐待老人和老人走失等情况作为管理工作重点,加强检查。要将各养老机构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设施设备配置情况,以及值班值宿等情况作为检点,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决不放过任何一个隐患和漏洞。

5.创新养老服务运营方式。在公办养老机构尝试公建民营模式,进行改组、改制,使之与行政管理部门脱钩,委托民间组织或社会力量管理和运作。加大民办公助的力度,对规模比较大、服务和管理比较规范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必要扶持和资助。探索小型民办养老机构依托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连锁管理的模式,加强规范运作,提高养老服务管理水平。

6.开展老年人法律服务与司法援助。健全完善老年人法律服务与司法援助保障体系,结合法律进社区、进村屯活动,做到每个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和农村养老大院都有1名法律志愿者,开展老年人法律服务与司法援助活动,并重点为高龄老人、失能老人和行为能力不健全老人提供房产、财产、土地、子女赡养等方面的维权服务和社会保护,禁止歧视、虐待老年人。

7.探索建立老年人商业保险制度。按照要求,逐步开设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在养老机构中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尝试“以房养老”的融资模式,利用老年人已有住房资源,将房屋估价并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拓宽老年人养老的资金筹措渠道。

(四)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1.充实专业化队伍建设。注重选拔一批素质好、有爱心、善管理的人员,充实到各级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大中专院校护理专业、社会服务与管理、公共事务管理和家政学等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就业,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在养老服务业中设置社会工作岗位,每个社区配置3—5名养老服务公益岗位,纳入民政部门统一管理。积极支持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和社区主任采取专、兼职的方式,承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和农村养老大院的管理职责。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聘用符合条件的就业援助对象和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等,经过岗前培训,充实到养老服务管理队伍。

2.开展社工和志愿者服务。大力开发社工人才岗位,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为老志愿服务活动。倡导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中小学生和在校大学生、大学毕业生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发展互助式社区养老服务组织,鼓励低龄健康老人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力争使城乡养老服务志愿者占整个养老服务队伍人数的20%以上。

3.建立养老护理员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加强养老队伍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工作,将养老护理员培训纳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再就业培训体系,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养老从业人员培训,满足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需求。推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考试认证制度,“十二五”期间全面实现持证上岗。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大养老服务专业人员的培训力度。

四、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抓好调查摸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召开专题会议,抓紧研究部署,开展摸底调查。各地主要调查本地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养老机构数量和分布,制约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瓶颈等。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就如何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进行调查,把握定位,切实为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第二阶段:抓好规划制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调查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具体规划和办法,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养老服务业发展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三)第三阶段:抓好工作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资金、政策、场地、人员等方面为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持,并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保证各项任务如期完成,切实满足我市养老服务需求。从年开始,每年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覆盖率要达到25%,农村覆盖率要达到15%以上。市政府将定期对此项工作进行督查和检查。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养老服务业是今后一个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点工作,事关千家万户的安宁和幸福,事关社会和谐稳定。面对当前严峻的养老形势,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将其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纳入政府和相关部门年度重点目标任务考核范围。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各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并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养老服务业发展遇到的重大问题,形成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整体合力。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会同老龄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发展改革、规划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统一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建立符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需要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并安排必要的养老服务工作经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卫生部门要搞好养老服务业从业者的职业技能培训以及针对老年人的医疗卫生服务。公安、税务、消防、卫生等其他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研究提出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

(三)突出重点,优先发展。将养老服务业优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作为重点统筹考虑,在养老服务项目的立项、审批上给予支持。凡新建的养老服务机构其建设项目要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对老年人居住小区、道路交通、医疗保健等服务保障设施,给予统筹安排。城镇居民小区开发要预留足够的社区老年人活动和日间照料服务场所;对已建成的居民小区可采取置换、租赁等方式,保证社区养老服务场所需求。

(四)落实政策,减免税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政发〔〕4号)要求,对新建、改扩建的各类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同时免征养老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残疾人保障金、人防工程建设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营业税,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已运营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在用电、用水、供暖、管道燃气等方面享受居民使用价格;使用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居民用户的70%收取;使用宽带互联网,安装费、使用费等按70%收取。

(五)加大资金投入和补贴力度。凡纳入省年度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计划的新建、改(扩)建养老机构按核定的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公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补贴30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一次性安排;自建或购买的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补贴2000元,分4年补贴,每年500元;租用的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补贴1200元,分4年补贴,每年3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分年度安排。对新建、符合标准的示范型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省财政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给予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对于入住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家庭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低保边缘户家庭生活困难老年人,按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每人每年分别给予补贴1200元、2400元、36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50%,我市市辖区所需地方财政资金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承担50%,其他县市按省里要求执行。实行居家养老服务和意外伤害保险补贴,鼓励、支持各级政府从养老服务的实际出发,设立专项补贴资金。根据居家养老服务的开展情况,给予一定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根据机构养老的老年人困难程度,承担必要的意外伤害保险补贴资金。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范文第4篇

我市是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较早的城市之一。截至年底,全市65岁及以上老年人有71.64万。人口老龄化水平高于全省、全国的平均水平,并呈现出高龄化、空巢化的态势。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养老事业,统筹抓好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工作,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现了良好开端。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健康、精神文化等需求日益凸显,养老服务问题日趋严峻。为进一步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方针,落实《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积极应对快速发展的人口老龄化形势,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现就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是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丰富服务内容,健全服务标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的持续发展过程。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满足人民群众养老需求的必由之路;是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群体养老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当务之急。

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让老年人满意是政府研究和推动养老事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加快推动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二、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筹规划,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安享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各级政府对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发展统筹考虑、整体规划。市政府确定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制定优惠政策,支持重点领域建设;区县制定本地规划或实施意见,承担主要建设任务,落实优惠政策,推动形成基层服务网络,保障其可持续发展。

2.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加强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加快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打破行业界限,开放社会养老服务市场,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贴息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城乡自治组织参与社会养老服务。充分发挥专业化社会组织的力量,不断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有序竞争机制的形成,实现合作共赢。

3.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根据区域内老年人口数量和养老服务业发展水平,充分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安排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导向,以长期照料、护理康复和社区日间照料为重点,完善不同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的功能,优先解决好需求最迫切的老年群体的养老问题。

4.深化改革、持续发展。按照管办分离、政事政企分开的原则,统筹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和监管。完善养老服务的投入机制、服务规范、建设标准、评价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建设,确保养老机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三)目标任务。

到2015年,基本形成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模适度、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改善居家养老环境,健全居家养老服务支持体系。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机构为重点,通过新建、改扩建和购置,提升社会养老服务设施水平。

在居家养老层面,支持有需求的老年人实施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扶持居家服务机构发展,进一步开发和完善服务内容和项目,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便利服务。到年,力争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覆盖100%城市社区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

在城乡社区养老层面,重点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餐桌(老年助餐服务点)、老年人活动中心、互助式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推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增强养老服务功能。到年,力争城市所有社区全部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力争80%左右的乡镇拥有一处集院舍住养和社区照料、居家养老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1/3左右的村委会和自然村拥有一所老年人文化活动和服务站点。

在机构养老层面,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设施建设。市上新建一个示范性养老服务中心,各区县新建、改扩建一个以养老服务为主,兼顾为残疾人、孤残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重点支持乡镇区域敬老院和农村敬老院新建、改建工程。到年,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的入住率达到70%以上,力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张以上。

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依托现代技术手段,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规范行业管理,不断提高养老服务水平。到年,力争养老服务信息化覆盖面达到30%以上。

三、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一)加快完善政府供养和补贴制度。

1.不断完善政府供养制度。对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要继续采取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的方式,不断提高供养标准和服务质量,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水平。

2.不断完善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制度。按照依申请办理、按月领取、社会化发放的基本要求,落实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政策。

3.建立生活特别困难的失能老人生活护理服务补贴制度。

60岁以上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优抚对象中的失能老年人,以及高龄特困失能老年人每月享受100元生活护理服务补贴。60岁以上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失能老年人每月享受300元生活护理服务补贴。补贴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照比例分担。具体审批、审核事宜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支持社区养老服务。

1.新建小区要统筹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加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餐桌、老年活动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市财政年初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参加辖区组织的福利机构奖励评审。对运营情况较好、服务管理水平较高的居家养老服务示范站,市财政每年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奖励。

2.在农村开展养老服务试点活动。鼓励采取“村级主办、互助服务、政府支持、群众参与”的方法,推进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发展。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预算,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对开展养老服务的试点村及建成运营的农村互助幸福院参加所属区县组织的福利机构奖励评审。对开展养老服务试点较好的村和新建的农村互助幸福院,由市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具体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加快发展机构养老服务。

通过新建、改扩建、购置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企业、农村集体闲置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房产,兴建开办养老机构。鼓励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开设养老护理床位。通过设备和康复辅具产品研发、养老服务专用车配备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社会养老服务能力。

1.政府主要投资建设以收养孤老优抚对象、“三无”、五保、低收入和失能老年人为主的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

2.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运营。社会力量新建的社会福利机构,在城六区范围内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补贴4000元,在城六区范围外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元,建成运营后分两年拨付。所需补贴资金由福利公益金承担60%,财政资金承担40%。其中市管社会福利机构的补贴由市财政和市福利公益金按比例分担;区县管社会福利机构的补贴,市财政、市福利公益金承担20%,区县财政、区县福利公益金承担80%。具体审批、验收、审核事宜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

3.对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床位数达到50张(含50张)以上、平均入住率达到60%以上的社会福利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属于购买、改建性质的,在城六区范围内的每张床位补贴1500元,在城六区范围外的每张床位补贴1000元。补贴资金在投入运营后分三年拨付。以上补贴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分级负担,其中市管社会福利机构的补贴由市财政承担,区县管社会福利机构的补贴由区县财政承担。具体审批、验收、审核事宜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

4.对已运营的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实行奖励制度,鼓励养老机构收养半失能和失能老人。由市民政局组织每年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比,设定3个奖励档次,以实际接收1名老人并住满1个月为1人次计算。对户籍关系在市的城乡60岁以上居民,自理老人按照50元、40元、30元档次进行奖励;半失能老人按照70元、60元、50元档次进行奖励;失能老人按照90元、80元、70元档次进行奖励。奖励经费年底统一核算,由市财政核拨。

(四)开展养老服务人员培训。

鼓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对从事养老护理和养老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养老护理和养老服务人员取得初级、中级、高级养老护理员证书的,养老机构要相应提高养老护理服务人员薪酬标准。政府主管部门也可以举办养老服务业务培训班,财政部门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四、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实施。在“十二五”期间连续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

(二)加大资金投入,建立长效机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需多方筹措,多渠道解决。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强化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支出责任,安排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市和区县福利公益金要按照每年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兴办或者运营的公益性养老机构。

(三)强化监督,规范运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各类服务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环境,实现社会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公办养老机构应充分发挥其基础性、保障性作用。按照国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理顺公办养老机构的运行机制,建立责任制和绩效评价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有条件或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各类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负责运营的机构应坚持公益性质,通过服务收费、慈善捐赠、政府补贴等多种渠道筹集运营费用,确保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培育扶持,采取民办公助等形式,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支持其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开展社会养老服务。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养老服务市场行为。制定和完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的相关标准,建立相应的认证体系,大力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促进养老服务示范活动深入开展。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建立老年人入院评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制度。

(四)加快人才培养,提升服务质量。完善培训政策和方法,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对具有医疗资质的养老机构,可纳入护理类专业实习基地范围,鼓励大专院校学生到各类养老机构实习。探索建立在养老服务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的机制,推动养老机构开发社工岗位。支持养老机构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推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考试认证制度,“十二五”期间基本实现持证上岗。倡导社会互助,积极开展扶老助困志愿活动。

加快培育从事养老服务的志愿者队伍,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形成专业人员引领志愿者的联动工作机制。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文章以企业年金的监管为立足点,针对监管的现状,结合相关的文献资料,对监管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机制问题给予分析,并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企业年金是国家、企业、个人共同分担养老保障责任的三位一体的制度安排,是对抗老龄化危机、家庭小型化趋势、长寿风险的重要的制度安排。然而企业年金计划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纷繁复杂,因此,要达到保障企业年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建立高效率、高效用的监管机制尤为重要。

一、我国企业年金监管的现状

(一)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现状

自2004年两法施行以来,我国企业年金进入了一个发展的黄金时期。到2005年底,我国企业年金积累基金为680亿元;到2006年底,达到910亿元;2007年企业年金的全年增量为400亿左右,积累基金达到1300亿元。然而,在监管方面却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二)我国企业年金监管的机制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监管采用机构监管的模式。所谓的机构监管,即按照企业年金运营中涉及的机构的类别设计监管机构,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管理各自的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年金运营所涉及的主体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能范围,企业年金的监管主体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要负责企业年金立法和执法的监管、负责经办机构资格的确认等;银监会,负责托管银行的监管;保监会,负责监管保险公司;证监会,负责监管信托公司、投资管理公司;财政部,主要负责监管企业年金方面的税收政策。这种根据机构职能分工负责的机构监管模式,在现实的操作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三)我国企业年金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

1.存在监管盲区以及监管重复的现象。

监管主体过多,包括政府主体和非政府主体,政府主体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审计署等;非政府主体有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以及受益人等。这些主体之间的合作,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不能使监管发挥其最大的效用。

2.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以及受益人自我监管缺失

在年金监管的过程中,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定位不明确,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职能;而委托人以及参与缴费的职工也缺乏安全与权益意识,每月缴费后,不再过问企业年金的运作情况,使得企业年金的运作缺乏受益人的自我监管。

3.企业年金担保机制不完善,受益人利益缺乏最终保障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建立的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为企业年金基金提供了第一线的担保方式,但担保的水平很低。除此之外,我国并没有其他的基金担保制度,一旦年金基金发生投资亏损,风险准备金无异于杯水车薪,无法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二、发达国家企业年金监管方面的经验

(一)美国企业年金的监管机制

美国的企业年金是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分别对不同层次的退休金计划进行监管,同时,主要有三大组织机构来负责处理退休金的监管:国内税属、劳动部、退休金和收益保证公司。监管的主要法规是ERISA法案(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和IRC法案。在ERISA之外,美国的企业年金还受到税收法、保障法、1947年全国劳动法、TaftHartley法案的部分管制。

(二)英国职业年金计划的监管

英国养老金制度的监管机构有:国内税收收入局;职业年金监管局;政府收益相关年金计划;职业年金咨询局;金融服务局。此外,英国还建立了两大辅助性监管机制:一是建立"吹哨"机制,引进专业裁判或者仲裁者,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可以对受托人的不当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二是建立"成员抱怨"机制,实际上是鼓励广大成员通过该意见表达机制,直接将自己的意见或者不满反映给监管者或监管机构。法律方面,主要是受1986年的《金融服务法》和1995年的《养老金保险法》的监管。

(三)日本企业年金的监管机制

在日本,对企业年金监管的部门主要有两个:一是厚生劳动省和金融服务机构。在监管模式方面,日本的监管模式从定量限制监管逐步向"审慎人"规则方向发展。在法律规范方面,主要遵循《劳动标准法》、《公司税收法》、《员工养老金保险法》、《DB养老金法》、《DC养老金法》。此外,近年来在简化法规的驱动下,通过注册的养老金保险公司、工会、员工养老金协会进行间接监管的作用正日益提高。

三、对改善企业年金监管的几点建议

结合着我国企业年金监管存在的现行问题,借鉴国外美国、日本、英国的经验,我认为,企业年金应在一下几方面完善。

(一)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变

所谓的功能监管,就是基于金融体系基本功能二设计的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的,能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协调的监管。在功能监管框架下,各个监管主体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功能,而不是金融机构的类型和名称。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从总体上监管,而在具体的操作方面,银监会负责监管托管事务,保监会监管账户管理事务,证监会监管投资管理事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监管过程中起着领导的作用,是法定监管人。

(二)中介机构的监管

明确行业协会以及中介机构的定位,加强信息的披露。通常情况下,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财务报表和基金财务报表必须接受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受托人必须聘请外部精算师对其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各机构必须经信用评级机构的评定。中介机构与行业协会要公正的进行并加强信息披露。此外,要建立企业年金的行业自律机制。这一点要借鉴英国的"吹哨"的机制和"成员抱怨"机制。自律监管要依赖于某些重要专业人员的监管。

(三)受益人的自我监管

提高受益人的安全意识,建立受益人的意见表达机制,加强受益人的自我监管。受益人的意见反映了受益人的要求、希望和不满,是促进基金经理人改善经营管理以满足受益人要求的动力。所以,建立受益人的意见表达机制,既是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激励机制的一个组成部分。

(四)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的担保机制

在这一点上,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养老基金担保公司。养老基金担保公司资金来源于年金计划发起人的缴费、年金基金的部分投资收入以及年金基金担保公司托管的计划资产,比较可行。并且,通过赋予养老基金担保公司一定的监管职权,能够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的效率。我们国家的企业年金现在处于发展的黄金时段,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的担保机制是必要而迫切的。

参考文献

[1]华金辉.企业年金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海南金融.2005.8.

[2]单美姣.我国企业年金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