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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范文精选

加强地方金融监管

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范文第1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中央金融发展;地方金融监管

进入21世纪以来,金融发展越来越自由化,我国地方金融日新月异,各类地方金融机构、地方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如何强化监管、保障金融稳定发展显得格外重要。而地方金融监管主要是指地方政府对由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组成的金融群体予以监督和管理。地方金融机构具有影响大、分布广的特点。截至2020年,我国有134家城商银行、1,545家农商银行、27家农村合作银行、694家农村信用社等2,000家区域中小银行(未包括村镇银行等)。另外,近年来随着支付宝、余额宝、财付通等产品的迅速发展,网络诈骗、机构非法集资等事件不断发生,金融风险日益凸显。可见,合理的金融机构布局、稳定的金融秩序和高效监控地方金融风险是十分必要的。为此,研究地方金融监管现状,找出地方金融监管的症结,强化地方金融机构活动的监管,有助于提高地方金融监管的能力与效率,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从而保障金融稳定发展。

一、我国地方金融监管发展进程及现状

(一)我国地方金融监管发展历史变迁。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的金融行业取得了快速发展,随着各种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的产生和发展,金融监管体系建设也不断改变和完善。1、地方金融监管被限制时期。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一些专业性的金融机构从中国人民银行中独立出来,中国人民银行被确立为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并且占据绝对主导地位。1992年起,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继成立,逐步形成“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一行三会”管理体制的直接后果是地方上的金融监管权力被大部分回收,金融监管权进一步集中于中央,削弱了地方发展经济获取金融资源的能力。

2、地方金融监管萌芽时期。2002年,中国最早的金融办———上海金融办成立,这不仅利于协调上海市政府与当地金融机构的关系,也加强了对当地金融机构的监督与管理,更标志着地方金融监管发展的新趋势。随后,北京等全国各地的金融办都应运而生,对地方金融进行服务、协调和监管。但当时的金融办在职能和法律依据上都难以落实监管权。直到2009年,北京金融办改革成为金融局、广东的金融服务办公室改革成为金融工作办公室,地方金融监管权才有所萌芽。

3、地方金融监管初步发展时期。2017年,全国第五次金融会议提出并批准设立金融稳定和发展委员会。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并,成立了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至此,我国的金融监管正式改变为“一委一行两会”模式。在新的模式下,银保监会、证监会、中央银行在各省市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7+4”的地方金融监管格局正在形成,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各类交易所等成为地方金融监管的具体对象。同时,多个省份正在初步构建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监管模式。

(二)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现状。随着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发展和金融监管制度的不断改革,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发展趋势为“三层+双峰”,所谓三层即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具体金融监管机构、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双峰即审慎监管机构和行为监管机构。作为金融监管三层中的最底层,地方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2020年以来,上海、四川、江西等省市已陆续推出地方金融监管法规。如,《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就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对于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措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处置等四个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则将整部法规分成了总则、地方金融组织、服务与发展、风险防范、法律责任、附则等六个板块;《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于2021年3月起实施,这是江西省第一部关于地方金融监管的地方性法规。法规的颁布不仅弥补了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空白,赋予了地方金融监管明确的法律依据,更代表着地方金融监管地位的飞跃性提升。虽大多省份的金融监管已步入立法阶段,但这仅仅是一个开端,地方金融监管仍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1、地方金融监管权限划分不清。对于同时处于中央和地方监督管理范围内的金融事件,将会产生由谁管、以谁的处置决定为主等一系列问题。一方面中央无法及时有效地获取地方金融信息,而各地的金融监管机构对一些金融机构不具有监管权限,从而导致反应和处理金融事故的速度变慢;另一方面随着各省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地方金融监管权不断地扩大,使得中央金融监管权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摩擦加大。

2、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薄弱。法律是地方金融监管的关键依据。虽然上海、四川、江西等省市已陆续颁布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但这只是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开端,地方行使金融监督权的法律依据依旧不完善并且法律支持薄弱。如何细化和正确使用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使之与各地的金融发展实况相契合,仍需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现今的法律存在诸多漏洞,使得许多机构有机可乘,为将来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埋下隐患。

3、地方金融监管的监管空缺较大。地方金融机构业务繁多,众多业务和地方经济盘根错节,有些省市将小额贷款和融资性贷款作为监管重点,从而会相对忽视其他方面。而仅凭人民银行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宏观监管又难以具体到业务层面,尤其是对于近几年发展迅猛的新兴行业,也就不可避免地带来监管真空问题。另外,各地的金融监管存在着人手不足的通病。由此可知,地方金融监管不仅存在监管内容上的空缺,还存在监管人员的空缺。

(二)我国地方金融监管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1、地方金融监管体制不完善。在“一委一行两会”的金融监管模式下,中央的监管权相对于地方依旧占据主导地位,地方金融监管存在多头管理、权限划分不清晰等问题。对于一个地方不同的金融机构的监管往往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实行,这与中央紧密相关,地方的金融监管权来自于中央的放权,中央愿意下放多少权力给地方政府直接决定了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大小。然而,在目前金融监管体系下,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监督管理权仍牢牢把握在中央的手中,这也间接决定了地方金融监管的对象往往是非传统金融行业。在这种中央与地方复杂的关系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必然存在着许多亟须弥补的地方。

2、地方金融监管效率和质量不高。2020年是多省出台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的一年,法律最大的意义在于实施,如何高效地运用金融管理条例是一个重要问题。当前许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投入工作的时间较短,在部门设置和人员分配上有着很大的改善空间。而地方金融监管效率低下、质量不高是阻碍地方政府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重要原因,具体有如下体现:第一,地方金融监管方式落后,滞后于现实金融发展情况,并未推陈出新;第二,地方金融监管缺少主动性,地方政府尚未建立相应的地方金融风险处置方案,缺少对金融风险的主动防控;第三,中央监管机构与地方政府缺乏沟通与协调,地方政府不能共享中央有关的金融风险信息,无法即时发现和处置金融违法违规行为,这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三、我国地方金融监管发展建议

强调:“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通过全面覆盖中央到地方的金融监管来增强风险化解能力。

(一)界定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的职权范围

1、适当下放中央权力。金融监管要注重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结合,而不能只监管系统性金融机构。中央与地方的金融监管的侧重点不同,地方重在执行,而中央可以侧重在研究和决策宏观层面的金融安全措施。既然要发展地方上的金融监管,那么地方监管的对象不能一直是非传统金融机构,而使传统的金融机构游离在地方金融监管范围之外,不能使地方金融监管空有一个名头,对于传统机构的监管也应逐渐地加入到地方监管之中。值得注意的是,蚂蚁金服暂停上市这一事件给地方金融敲响了警钟,地方金融监管尚未完全成熟,缺少有效的制度,不能及时有效防范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央行贸然下放权力只会拔苗助长、因小失大,因此在中央宏观监管把握整体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适当地发展地方的金融监管权。

2、加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的沟通与协调。中央的宏观监管必然建立在地方金融监管之上,各地要独立发展金融监管,但并不代表要脱离中央。地方要与中央及时交换信息,在中央的指示下因地制宜地完成地方金融监管的布控。地方金融监管要在符合国情的大条件下,充分发挥地方小条件的特色。同时,中央需要整合和分析各地金融信息,及时调整宏观政策。中央与地方各司其职,通过不断的信息互换和交流在宏观把握系统风险的同时发展地方金融监管。

(二)加快地方金融监管革新

1、注重对于新兴行业的金融监管。支付宝、微信支付等产品的问世拉开了数字化货币的时代序幕。数字化货币不仅使支付变得快捷、便利,也使得人们对于货币支付的谨慎性大大降低。另外,网络借贷诈骗、利用空头公司洗钱等事件屡见不鲜,已达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因而互联网金融成为地方金融监管的重点对象。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和信息,尽可能降低互联网金融开放性所带来的风险。同时,利用数据建造职能监管系统,开发金融风险大数据平台,形成新的地方监管模式。2、金融监管技术创新。2020年央行的《中国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白皮书中指出,“对于金融科技的创新,监管部门不仅要从监管思路上更加清晰,在监管工具上也应与时俱进、科技赋能”。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更要智慧监管。地方金融监管要充分利用金融科技等新兴技术,提高监管效率以及降低人工和时间成本。例如,开展金融监管沙盒试点,在可控仿真的测试环境下,对地方金融发展状况进行实时监管,让新产品、新模式在真实市场环境中迭代验证,去伪存真。地方金融监管以结合机构监管和监管沙盒作为新的发展趋势,在不违反中央金融监管底线的原则下,鼓励地方进行金融创新。

(三)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

1、明确地方监管主体与加强人员配置。建立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主体,整合分散的地方金融监管权。如果全部集中于地方金融监管局,对于无法整合部分要一一明确,除明确地方上的金融监管职权的横向划分外,也要增加与中央的协调机制,完善中央与地方的纵向职权划分。另外,金融监管技术的革新使得部分人力被取代,但足够的人员配备是必不可少的。要对在岗的金融监管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强化知识储备和专业技能,对于不同的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合理的人员分配,对于新兴行业、传统重点等行业的监管可适当多分配人员,加强监管人员的流动性。

2、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的经验交流。地方金融监管以不同地方政府为主,各地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因金融实况而不同,但地方金融监管始终围绕着防范风险、推动地方经济发展这两大根本目标。北京、上海等作为第一批金融监管沙盒试点城市可共享金融监管经验与成果,较落后的省市以当地的经济条件为中心,向试点省市学习监管模式和经验。而经济条件相似的省市之间可相互取长补短,这更具有对比价值。同时,中央要及时收集各地金融监管的信息,对于好的金融监管方式、技术、模式等可向全国推广,也可实行不同省份对接。在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的同时也不断强化中央对全国范围内的宏观金融监管。

四、结论

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范文第2篇

1.抑制地方的创新的部分集权管理

像其他行业的发展类似,金融企业的发展所依靠的也是自下而上的逆行创新,需要地方金融业在不断的探索中寻找突破,这样才能够由点到面的实现我国金融管理体制的改革。但是从我国目前的金融管理体制来看,地方金融管理更关注地方经济的发展,而中央金融管理则更关注国家整体上的稳定,一些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对金融业的发展提出创新,但往往会被中央“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为条框一刀毙命,地方金融体制创新被扼杀在摇篮之中,国家整体的金融管理陷入创新低谷期。

2.监管重叠及监管真空

监管重叠:对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明确“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但“银监会作为国家银行监管机构承担对信用社的金融监管职能”。由此可见,在对信用社的管理方面,地方和政府就存在着严重的监管重叠问题,地方政府依照《通知》对信用社进行管理,同时银监会也具有着对于信用社的监管职能,这样的监管“政出多门”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就会让被监管者陷入左右为难的局面。监管真空:近年来,全国各地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发生,归根究底,这些案件的发生源于当前我国从中央到地方的金融监管漏洞。比如对于农村地区的农村金融互助会从事金融业务的管理,中央金融管理体制中未能将其纳入金融审批范畴中,而地方金融监管时也未将之纳入监管范畴之中,这就极易给违法犯罪分子带来可趁之机,从而铤而走险地进行非法集资。

3.监管队伍整体质量达不到监管要求

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是一项需要长期开展而又需要面对日益复杂环境的艰难工作,要想取得良好的地方金融管理效果,就必须首先建立一支能吃苦、能战斗、敢创新、肯奋斗的金融监管队伍。但从当下我国地方的金融管理体制建设现状来看,监管队伍整体质量不高是制约地方金融监管体制作用发挥的主要因素,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其一,监管队伍数量不足。目前地方的金融监管人员总量不足,省级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一般都在十几个人左右,而省级以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中的工作人员一般都少于10个,缺乏相当数量的金融监管人员,是地方金融监管不力重要原因。其二,监管队伍专业技能不高。在许多地方的金融监管队伍中,许多工作监管人员多为金融财会类毕业生,虽然他们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功底,但是面对复杂的金融监管环境,在很多地方还表现出来巨大的不适应性,难以满足地方金融监管所需。

二、加强地方金融体制建设的建议

1.建立上下统一的弹性监管目标

地方政府考虑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从而与中央的金融监管体制“配合弈”,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央金融监管与地方金融监管目标上存在博弈,所以当下解决地方金融监管体制问题的首要措施就是要建立上下统一的金融弹性监管目标。首先,要建立统一的市场稳定目标,无论是对于国家整体的金融监管,亦或者是对于地方的金融监管,首要目标就是要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降低金融市场风险,所以无论是对于中央金融监管亦或者是地方金融监管,都必须首先确立这一刚性目标;其次,要建立弹性的监管目标,中央金融监管要为地方金融监管留有自由发挥的余地,地方金融监管也要考虑到中央金融监管,从自身做起,为中央金融监管提供支持。

2.做好金融监管的适当放权

过度的集权管理会泯灭地方金融监管的创新,也会阻碍整个金融体制的改革与发展,所以要完善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就必须做好对于地方金融监管的适当放权。具体来讲,就是要完善双层监管机制。在地方金融监管中,中央所负责的是制定科学方针政策,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予以划定,为地方金融监管提供技术支撑等,而在具体的地方金融监管工作中,则给予充分放权,激发地方金融监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则应该在中央的统一指导下,根据本地实际,大胆创新,敢于突破,为全国性的金融管理体制改革与发展贡献智慧。

3.明确界定各级金融监管范畴

上下级监管必须各司其职,否则就会导致政出多门状况的发生,所以当下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的重要举措就是要明确各级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权责范围。首先,对于双方权利重叠部分,要进行合理界限。地方上能够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而更好地开展金融监管工作部分的,则应该把主动权交予地方,而关乎到全国性金融市场整体稳定的金融监管工作,则应该交予中央监管。当然,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双方的分工与合作;其次,要解决当下金融监管的空白地带,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要深入基层,了解市场的死角,把这些死角当做是重点问题来解决,自上而下的加以研究,并且自上而下的寻找层层解决方法,这样才能够保证全国及地方金融市场的稳定。

4.提升金融监管队伍整体质量

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范文第3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 协调合作 机制

随着金融全球化步伐的加快,跨地区的金融市场联系不断加深,跨市场、跨行业的金融业务关联更为密切,而金融风险在国际间、区域间、行业间的传递和影响也越来越深,使得金融监管系统之间的协调合作愈加重要。近年来,地处边疆的西藏地区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和“环喜马拉雅经济带”建设的推动下,经济金融在取得跨越式发展的同时,也逐步面临潜在的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为维护边疆地区金融稳定,西藏辖区逐步探索建立了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行业监管差异和真空,同时也促进了区域内金融市场的有序运行,推动了区域金融业健康发展。

一、当前西藏地方金融风险状况

近年来,西藏自治区金融业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及稳定状态,但随着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不断变化以及西藏跨越式发展步伐逐步加快,一些新情况与新问题逐步显现,这些因素对西藏金融稳定的影响值得关注。银行业方面,存贷款结构有待继续优化,存款结构单一,存款偏离度较高,不良贷款反弹压力依然存在。证券业方面,资本市场有待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对西藏特色经济的支持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发掘,与内地发达省份相比,西藏经济社会发育程度较低,上市资源不足问题较为突出。保险业方面,保险机构经营风险较大,农业保险保障程度相对较低,巨灾风险管理缺乏可持续机制,大病医疗保险作用发挥不够。影子银行体系方面,西藏的“影子银行”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及银行理财产品和民间借贷,与全国相比,西藏“影子银行体系”起步较晚,尚处在发展初期。当前,在监督不明确、管理不到位、金融服务缺失的情况下,普遍存在公司架构不全、经营管理水平低下、风险较高等现象,并且由于注册资本较少,在外源性融资渠道不畅的情况下,资本规模的限制阻碍了“影子银行体系”业务开展。

二、当前西藏金融监管

协调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随着金融混业经营趋势逐步加剧,金融行业的界限日益模糊,在当前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如何完善并发挥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作用,对防范跨行业跨区域的风险并引导地方金融发展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为适应当前金融形势的变化,西藏自治区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由以往的“一事一议”的非制度化安排,逐渐在向制度化过渡。目前,已经建立了“一行三局一办”的金融监管合作与信息交流共享机制、风险防控会商机制等制度化安排,西藏辖区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正在逐步完善,但是与国内其他地区相比较,仍存在一些共性的情况和边疆地区特有的问题,影响了监管协调机制效用的进一步发挥。

(一)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相对松散

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相对松散,导致了金融监管协调效力弱、效率低。虽然目前西藏辖区建立了“一行一办三局”为主体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但是这些制度化机制,组织较为松散、制度配套不够完善、协调力度不足、约束机制缺乏,造成了金融监管协调合作的效力得不到有效的、充分的发挥。在金融监管信息交流共享机制方面,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基础设施不完善,尚未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各个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息系统无法对接,并且仅局限于人民银行与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点对点交流模式,而其他各监管机构之间并未形成有效的信息网络,无法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及降低金融监管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程度的作用。同时,信息交流的频度不够,由于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信息数据产生时限不同,信息无法定期按时交换,造成了交流共享的信息失去了时效性,进而造成了信息交流共享后利用率不高。在共同检查、联合调研等方面,由于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监管重点不同,关注的风险方面各有侧重,无法形成统一的金融监管合作行动。

(二)金融监管主体职能界定不明

金融监管主体个体职能界定不明,导致了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基础不够稳固。当前的金融监管原则上是按照“谁审批、谁监管”,但是受限于西藏辖区监管主体职责划分不明、监管力量不足、监管能力有限等客观原因,存在对所监管对象疏于监管,对监管对象的运营及风险不了解,甚至于监管对象的数量都不确切掌握等情况。以对影子银行监管情况为例,西藏辖区影子银行的审批机构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现象,与影子银行监管相配套法律法规也不够完善,同时,中央派驻西藏的金融监管机构与地方金融部门权责在影子银行监管方面仍较为模糊,导致影子银行的监管出现“监管真空”“监管缺失”等问题,既不利于影子银行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维护区域金融稳定。

(三)金融监管协调合作体系不完善

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未能形成立体化、多层次、统一的监管协调体系,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只存在人民银行与各金融监管部门的单向之间、地区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仍是空白。西藏地域广阔,地区金融资源相对稀少且分布不均,考虑到建立监管机构的成本效益不匹配的情况,西藏绝大部分地、市以下地区均未设立三会分支机构,目前人民银行在西藏各地区均设立了分支机构,银监局在林芝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证监局及保监局在除拉萨市外的各地区均未设立分支机构,县及县以下均没有设立任何金融监管机构,因此,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只存在于自治区层面,基层未形成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一旦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自治区级监管机构难以及时掌握地区金融风险的具体情况,需要地方政府和地、市人民银行层层上报,对风险处置的有效性和时效性难以保障。

(四)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缺少核心主导机构

核心主导机构,或者说牵头部门是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高效运转的重要基础,比如,美国成立了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德国成立了金融市场监管论坛等机构专司协同职能。目前,西藏辖区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缺少核心主导机构,直接影响到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协调、合作以及金融风险的处置。一旦发生金融风险,地方政府金融办的职能不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总体协调能力欠缺,金融监管部门存在监管范围局限等问题,势必造成对突发的金融风险处置迟滞与效率低下。

(五)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缺乏服务引导

由于边疆地区的特殊地理位置、社会生态等现实,造成了金融发展缓慢、金融生态脆弱、金融业竞争力差等情况存在,因此,为促进地方金融发展,边疆地区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不应只是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更要辅以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充分发挥引导功能,促进金融业规范经营,稳健发展。但由于金融监管部门只对所监管行业提供金融管理与服务,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又缺乏配套的制度支持,因此,造成了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对跨行业、跨地区的金融业务、金融市场等缺乏整体协调性、综合性、导向性的金融服务,缺乏实际有效的市场指导意义。

三、对策建议

(一)建立立体化、多层次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

一是加强国际间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随着“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和“环喜马拉雅经济带”建设的推动,西藏的金融体系也在进一步开放,边境地区与周边各国的金融系统之间的相互影响不断加深,使得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更显必要。因此,应拓宽与西藏周边国家的金融监管合作渠道,建立边境地区的双边或多边的国际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危机处理机制,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二是加强区域间金融监管协调合作。边疆地区的发展离不开周边省区的支持配合,同样,边疆地区的金融稳定同样要依存于周边地区的金融生态环境。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金融活动更加呈现出区域性的特点,而金融风险在跨区域的传递和影响趋势会逐渐显现,因此,应加强边疆地区和周边省区的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促进区域间的金融市场协调发展,促进边疆地区与周边省区的金融发展和区域金融稳定。三是加强区内的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在区内建立立体化、多层次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垂直监管协调与分层监管协调相结合。以自治区政府为主导,人民银行拉萨中支作为具体组织者和协调者,在人民银行拉萨中支设置西藏辖区金融监管协调合作办公室,负责金融监管协调合作的日常工作及协调工作;西藏辖区各地市(口岸)中支政府以及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及其它具有金融监管职能的部门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参与部门,避免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过于松散,加强全区对金融风险防控的整体协调,以协调合作机制的运作弥补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在多数地区没有分支机构的监管薄弱。

(二)明确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牵头部门

目前,人民银行总行已经牵头建立了部际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组织召开了金融监管部门的部际联席会议,金融监管协调办公室设在总行办公厅。而在地方一级并无明确的牵头部门,随意性较大。为便于地方上金融监管工作协调机制运转安全高效,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权责明晰,建议以地方政府作为牵头部门建立区域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在危机处置与风险防范中,可以整合协调地方资源支持,形成立体化、全方面的区域监管协调机制。同时,由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为中央银行派驻地方的金融监管机构,组织辖内各金融监管部门共同防范和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是其主要的、重要的职责,而其组织实施货币政策、维护支付体系安全、最后贷款人等职能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维护地方金融稳定方面居于主导地位。建议将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办公室的职能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承担,促使金融监管协调合作工作日常化、专职化,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解决跨行业、跨市场风险传递的监管模糊问题。

(三)建立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配套制度体系

首先,尽快明确地方政府、人民银行与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及风险处置责任,针对当前金融业中混业经营状况及交叉业务特点,赋予各监管部门明确的职责与事权。其次,在明确监管职责与风险处置责任的同时,应以制度形式明确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监管合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风险处置中的牵头负责和协作配合机制,提高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中各机构间的协调度和配合度。第三,统一监管与服务目标,避免监管重复和服务缺失,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在针对跨市场、交叉性的金融创新监管方面、信息采集方面、实施检查评估方面,应充分发挥协调合作机制的作用,既要确保监管到位,又要避免对同一金融机构实施同类检查评估、重复收集相同性质数据等等,减轻金融机构的负担。

(四)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应突出金融服务引导的理念

发挥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作用,统一规划辖区金融业的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分布金融资源,鼓励金融创新,减少相关的行政审批,加大对地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综合金融服务与经营的引导,以适当的方式引导地方“影子银行体系”的规范化发展,采取措施拓宽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展渠道,推动地方金融的发展。

(五)建立统一金融监管信息平台

针对金融监管信息交流共享机制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的情况,应建立一个跨机构、跨行业的统一金融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的及时提供和获取,节约信息交流成本,增强共享信息利用率,提高信息收集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实现地方政府、人民银行与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金融监管信息的实时共享,完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信息基础。

参考文献:

[1]罗嘉:《我国金融监管协同机制研究》[J],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1。

[2]孙慧:《金融监管中的监管信息与监管效率》[J],上海金融,2007.9。

[3]刘晓纯、王颖:《论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完善》[J],金融与保险,2010.5。

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范文第4篇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区域经济的发展在壮大了地方实体经济的同时也孕育了市场对金融服务创新的监管需求,而由于金融混业经营、区域经济金融发展差异性、金融资源供给不均衡等原因所导致现行金融监管效能部分失效,更是推动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成立的现实因素。一方面,成立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是弥补“一行三局”监管盲点的重要措施。目前,“一行三局”的垂直监管一般延伸到县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只能延伸到省级。通过深入研究分析,我们发现已经出现“一行三局”监管模式很难覆盖的领域,如民间金融、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商行等。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立,金融监管权下放到基层,可有效缩短监管半径,充分发挥地方政府本地优势。另一方面,成立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是地方政府发展区域经济的必然举措。地方政府金融办一般归属地方政府部门,通过在政府内部设立专门金融监管机构的形式对当地经济进行引导和监管,维护地方金融秩序,促进经济、金融健康持续发展。尤其是近年来,温州、鄂尔多斯等地区民间金融的蓬勃发展与问题的此起彼伏,考验着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执政能力。为此,成立一个隶属于地方政府系统的金融监管机构成为现实需要。

二、更名、扩编、增责是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式与实现路径

首先,由于在我国并不存在一个综合性、统一性的中央的金融监管部门,故各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名称并不统一,如“金融工作办公室”、“金融服务办公室”、“金融监管办公室”以及“金融监管服务中心”等名称。更名是各地方政府金融办推进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式之一。例如,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更名为“广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北京市金融办更名为“北京市金融局”,从而,金融监管权也随之得到适当扩大,服务地方经济金融的功能也得到一定健全。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重视金融协调、服务和培训的职能,密切联系地方金融实际,注重强化金融产业规划、金融政策实施、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和新兴金融机构监管等职能。其次,在编工作人员数量与人才结构是衡量一个组织机构强大与否的重要标志。从全国来看,上海市金融办是较大的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机构编制一百多人,可它们感到人手还是不够。另外,江苏同样面临这个问题。与东部沿海地区相比,西部地区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在编制数量和职能完善程度上存在较大差距。一般地,提供传统公共服务是地方政府的主要功能,而从事专业化金融监管则是对地方政府的重大挑战。传统地方政府既缺少从事专业化金融监管的现代金融人才,也缺乏从事专业化金融监管的实践经验。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快速变化,地方政府要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必须有效利用金融这个有效的经济手段,为此,充实各级政府金融办的编制与人才力量迫在眉睫。第三,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在金融监管体制内具有重要地位。它是规划地方经济发展的金融大管家、地方金融生态建设的组织者、金融产业布局的掌控人、地方金融监控的防火墙。地方政府金融办重要职责与功能的有效发挥,必定以一定的权责为保障。否则,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实际上,各省、市、自治区政府金融办正是通过一定程度的增责扩权来发挥其重要功能的。例如,温州市于2011年成立温州市金融监管服务中心,与金融办合署办公,其职能已经由服务、协调两项拓展至十一项,其中包括:负责股权投资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寄售行和其他各类投资公司监督和管理;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商行等地方政府管理的各类新兴金融行业的专项检查;配合相关金融监管和其他管理部门开展对地方金融机构的专项管理;聘请第三方组织对地方政府管理的各类新兴金融机构和相关民间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统计、分析地方金融组织的相关数据信息,等等。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职能进一步向监管领域延伸,使得金融办无疑已逐步成为地方政府实施金融产业建设的核心权力部门。

三、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过程是扩权增责与强化协调、服务功能的有机统一

近年来,地方政府金融办扩权潮起。2009年上海市印发《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这个被外界称为“三定方案”的规定,新增了监管地方金融国资企业、地方各类新型金融企业等职责,从而赋予了上海市金融办更多实权。同年,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于3月30日挂牌成立,这是全国第一个省(市)级金融工作局。它改变了过去金融办不在政府序列的情况,其职能也进一步强化。以此为鉴,中西部地区的一些省、市、自治区也提出类似的地方政府金融办实体化改革思路,分别将金融办调整为政府直属机构。地方政府金融办实体化改革的扩权思维并不应放弃成立金融办的初衷——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协调、服务当地的金融工作。鉴于经济与金融深度融合发展的形势,地方政府金融办作为地方政府管理当地金融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合理、适当扩大权责的过程中,其协调与服务职能更应该得到强化。当然,强化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协调服务功能的目的是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加强对局部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通过金融改革创新,采取得当措施,尝试建立“一办一行三局”即地方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证监分局、保监分局、银监分局相互协调、沟通和协作的地方金融监管格局,尤其是要理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派驻地方机构与当地政府金融办信息收集、交流与共享机制,以克服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为构建新型地方金融监管打下坚实的信息合作基础,更好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四、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应形成“大一统、小分权”的新型监管格局

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范文第5篇

关键词:地方金融;金融科技;金融监管;监管沙盒

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指出要“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202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将地方各类金融业态纳入统一监管框架,强化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通过中央与地方监管的协调配合、地方监管效能的不断提升,有效促进地方金融业的高质量发展。

1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随着地方新型金融业态的不断涌现,各级地方监管部门在参与金融监管、控制区域金融风险、推进金融创新改革方面任务繁重,地方金融监管存在信息不对称、监管效率低、缺乏联动、无法实现监管与创新间平衡等问题。

1.1监管信息不对称

地方监管部门存在重叠和空白监管问题。地方金融监管是按照属地进行划分的,许多金融实体属于跨区经营,不同地区监管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壁垒,无法实现协调合作和资源共享。同时,对金融实体进行监管所需要的数据涉及税务、工商、征信、线上线下交易等多个方面。全面整合各方数据,解决监管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才可以更好地实现对金融主体的合规、合适监管。

1.2地方金融监管效率低

地方金融监管重审批和追责、轻日常管理。审批属于事前准入,追责属于事后核查,由于监管力量有限,监管部门可以实现事前和事后监管,但是事中监管阶段参与度极低,面对新型金融业态带来的交叉风险和演化风险,诸如比特币勒索、P2P平台问题、网络欺诈等新型金融安全问题,无法实现实时、高效的风险识别和预警,并制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1.3监管缺乏联动,违约成本低

金融监管各部门无法形成联动效应。我国一体多元的中央与地方监管格局,造成了中央金融监管部门鞭长莫及,中央监管机构与地方监管部门之间、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作,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方面的权责利不明确,从而弱化了地方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单个监管部门的预警并不影响被监管的金融实体在其他部门的业务,金融实体违约成本低,缺乏显著有效的警示效果,也造成了违约的侥幸心理。

1.4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平衡问题

金融监管不仅是为了防控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更需要促进地方金融行业的创新发展,实现招商引资,拉动地方经济增长。特别是对于一些欠发达地区,如何兼顾创新发展和监管稳定尤为重要。监管的目的是更好地促进创新发展,而非抑制发展,当然促进不等于放纵,合规合理才会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未来愿景。

2科技驱动的新型监管体系架构

2022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中,明确提出的八项重点任务之一就是加快监管科技的全方位应用,对金融科技创新实施穿透式监管。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在金融监管中的研究与应用,积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前沿技术,丰富金融监管手段,有效提升数字化监管的能力。在金融科技时代,数据与信息是监管的核心,以数据的收集、数据的分析、数据的共享为主线,利用大数据的收集方式、人工智能的分析手段以及区块链的分布式平台,实现数字全局监管、智能动态监管和联合即时监管的全方位监管系统。科技驱动的新型监管体系架构如图1所示。

2.1利用大数据实现数字全局监管模式

利用大数据技术手段,深刻认识数字要素的重要价值,以数据全局监管为核心,采取有效的数据收集、数据聚合、数据解释流程,对多维海量数据资源进行关联分析,塑造数字化监管能力,构建数字治理体系,推动监管模式由“了解客户”向“了解数据”转变。大数据技术可以有效降低各方信息的不对称程度,将分散在不同地方的数据进行收集、聚合,提炼隐藏在数据中的有用信息,不仅可以打通信贷公司、股权市场、保理公司、担保公司等信息渠道,引入工商局、税务局、法院等官方数据,还可以补充微信、QQ、微博等网络平台的社交类数据,进行全方位的数据聚合和准确甄别,实时共享原先割裂的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完成各职能部门、监管部门、资质审核部门的信息协同和对称,深度挖掘地方金融企业和相关金融业务风险,发现联保互保、欺诈交易等关联关系链,以便快速预警和及时治理。

2.2利用人工智能实现智能动态监管模式

利用有效的数据分析管理和市场监测手段,通过智能化计算方式,以控制风险为目标,进行金融业务合规的事后归纳和事前预测,实现可疑交易检测和资金数据追踪,同时还可以提供自动化的市场风险评估、消费者保护和审慎监管。智能化合规监管不仅有助于降低监管成本,同时有利于提升监管效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与机器学习技术可以规避风险并挖掘出监管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对照关系网络、企业画像等,对异常交易、非法集资进行图形化交互监测;建设关联规则库和风险识别模型,应用神经网络、随机森林、贝叶斯等先进算法,通过从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公检法等获取的风险事件进行模型训练,从而使模型具备自我学习的能力,进行相关性趋势分析和知识图谱的比较,输出可疑交易名单。

2.3利用区块链实现联合即时监管模式

区块链带来的数据透明共享和分布式存储的特点,使监管者能够实时获取监管对象的信息。监管者作为链上超级节点,在无须监管对象报告的前提下,对其实施穿透式监管操作,实现监管部门与被监管主体的非现场“联合办公”机制,干预违规企业实时交易的进行,形成协同共治的社会约束力,将过去层级制的监管转变为扁平化结构治理。通过构建联盟链可以有效解决监管中遇到的隐私、篡改和可追溯问题。智能合约和非对称加密技术,保证信息可以实现安全的定向传输,数据只对授权节点可视可用;数字签名和时间戳技术,保证上链数据的不可抵赖和不可篡改,经过共识的区块被分布式记载,并打上时间戳,验证为某时某刻发生的交易事件,事件双方和详情摘要均被完整记录,可靠有效;当事后交易纠纷产生风险预警时,哈希技术的可追溯特征能够帮助监管部门进行精准的责任认定。

3新型监管的推行试点———“监管沙盒”

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金融的发展,金融风险不可能完全避免,且还在不断演化出现新的金融风险,乃至交叉金融风险,监管方式便也会随着进行不断的变革和创新,未来监管的有效性必然会由减少金融风险变为增强金融体系的抗风险能力。为增强金融体系抗风险能力所进行的新型监管模式变革,想要落地推行之前,必然要进行试点操作,监管沙盒便是监管者将具体应用情景化的最优选择,针对包括货币政策、反洗钱、支付结算、征信、消费者保护等应用场景。在保证金融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允许在小范围的测试环境下模拟金融监管过程,通过测试,让监管者全面掌握创新型金融产品、服务和业务模式的设计漏洞及风险状况,验证金融科技创新监管模式的有效性,且不会使风险扩散到沙盒环境以外。

3.1变刚性监管为弹性监管

利用监管沙盒思想,在有效控制风险、降低行业不确定性所产生的成本的同时鼓励金融创新,针对普惠金融、民间金融,提高在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服务优化、不良资产容忍度等方面的监管弹性,激励创新张路,等:金融科技背景下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架构研究财政与金融活力,确保创新测试的过程良性有序的运作,变刚性监管为有弹性的差异化监管。相对于约束机制,监管沙盒更加注重激励机制的调控,结合地方产业引进和福利政策,通过物质奖励、营商环境优化等方式进行有效驱动。

3.2变监管者为合作者

监管沙盒可以在市场和监管方之间搭建实现安全和发展的沟通桥梁,为企业业务、技术合规注入了确定性。在监管沙盒中,监管者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监管者”,而是以“合作者”的身份,协助技术驱动和金融创新的实施过程,通过观察、试错、交流、评估,掌握科技驱动下金融监管模式的本质、收益和风险,有助于构建促进金融创新和增强市场信心的新型监管体系框架,达到监管与创新的平衡。

3.3变单次风险为允许试错

监管沙盒是以提升金融体系抗风险能力为目标的,测试对象是新型金融产品、服务和业务模式。追求创新的同时,也代表着还没有可套用可复制的成型测试路径。为了构建新型监管架构,需要不断进行监管科技合规方案的容错和试错,监管者可以设置监管沙盒的实验机制,下沉到具体项目和具体场景中,反复进行监管机构和金融实体之间的有效对话,最终引导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形成理想社会应用效果。

4金融科技背景下地方金融监管发展的建议

4.1完善监管科技建设的协调机制和规则标准

以数据共享和分析为渠道,激活数据潜能,扩展数据应用场景,实现监管层面纵向各级和横向同级之间的协同共治,建立适应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实际需求的协调机制,构建协同共治的数字化生态,提升科技驱动的治理能力,并具有推广性和借鉴性,制定监管科技建设的规则和标准,完善监管科技建设的配套促进措施和人才保障制度。

4.2发挥智库效应,加强技术创新和监管驱动作用

依托科研院所,加强金融监管智库建设,探索学术界与产业界的合作,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对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技术的金融监管应用场景进行进一步的优化,有效实现金融风险的预防、预测和预警,提升金融监管效能,并在省市县各级打造良性可持续发展的科技监管体系,搭建业务、数据、技术融合联动的服务渠道。

4.3实现全链条的精准监管服务模式

加强科技驱动在监管事前、事中、事后阶段的运用,建立监管者对市场企业主体实时直接的监管方式,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实现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精准监测和数据分析,利用区块链实现穿透式监管,实时了解金融实体企业的经营状况,并进行有针对性的金融扶持配套,对守信企业开通多部门行政简化的绿色通道,并列入监管黑名单进行全网公示,形成比政府约束更加强有力的社会约束力。

4.4构建联防联控的风险防范机制

当前地方金融监管所面临的分业监管体系需要增加协同和共享,只有监管实现协同,地方金融资源才能最大程度上实现业务协同。多层级多部门以战略合作方式,通过数字化精简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并实现监管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共享,密切关注新型金融业态的金融风险和交叉性金融风险,做好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处置的有效联动。

5结语

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效能,对于地方金融业的高质量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深度挖掘地方金融监管所存在的问题,以增强金融体系的抗风险能力为目标,打通数据壁垒,拥抱新科技力量,以科技撬动新型监管体系架构的建设,实现数字全局监管、智能动态监管和联合即时监管,并通过“监管沙盒”的入盒和出盒过程,增强监管体系的确定性和成熟性,从而依据对策建议进行广泛推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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