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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申请书

足球申请书

足球申请书范文第1篇

关键词:证券;升板;纳斯达克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1-63-02

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设有主板市场(我国主板市场分为两个层次。即1990年上交所和深交所创立的主板市场和2004年深交所创立的中小企业板市场。为避免混淆。本文中“主板”不包括深交所的中小企业板。中小企业板单独列出。)、中小企业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主板为大型优质龙头企业提供支持,中小板培养细分行业的隐性冠军,创业板培育高科技高成长的创新型企业。3个板块构成均衡发展、特点明晰的结构体系,但其内部升板机制未能建立。本文在分析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升板机制的基础上,尝试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深交所各市场间的升板机制。

一、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升板机制

(一)纳斯达克市场简介

美国没有专门的创业板市场,因纳斯达克(NAS-DAQ)有较低标准的上市门槛,吸纳了大量创业企业,一般认为其具有创业板市场的特性。

纳斯达克市场原是全美证券商协会(NASD)下的股票交易平台,成立之初的目的仅是为了帮助一些散布在各地、流通性不足,无法在NYSE或AMEX挂牌上市的股票提供小型的交易平台。2000年以前,纳斯达克市场一直隶属于NASD。2000年开始脱离NASD。成为一家独立公司。2006年1月。SEC核准纳斯达克为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同年8月,NASDAQ以全国易所身份正式营运。

为吸引不同层次的企业上市,纳斯达克有意识地将自身的股票市场分为多个层次。2006年2月前。NASOAQ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纳斯达克全国市场”(NASDAQ Na-tional Marketl。其上市标准较高,能够进入该市场的公司都是美国非常优秀的公司,如英特尔、微软、思科、雅虎、戴尔等都在该板挂牌。二是“纳斯达克小型股市场”(NASDAQ Small Cap Market),其上市标准较低,吸纳处于成长期的公司入场。2006年2月,纳斯达克将股票市场分为“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纳斯达克全球市场”(原“纳斯克达全国市场”)和“纳斯达克资本市场”(原“纳斯达克小型股市场”)3个层次翻:

1.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NASDAQ Global SelectMarket)。在纳斯达克3个市场中,“全球精选市场”的上市标准是最高的。在该市场上市的公司均是模范领袖企业,是优质公司成就与价值的体现。

2.纳斯达克全球市场(NASDAQ Global Market)。该市场是纳斯达克最大且交易最活跃的股票市场,有近4400只股票挂牌,并且不乏一些知名的公司。拟上市公司要想在“全球市场”挂牌,必须满足严格的财务、资本额和公司治理等指标要求。

3.纳斯达克资本市场(NASDAQ Capital Market)。“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是由“小额资本市场”改名而来,专为成长期公司提供市场,其上市标准在财务指标的要求上低于“全球市场”,但公司治理的标准相同。

(二)纳斯达克的升板机制

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和“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向“全球精选市场”升板有着健全的升板机制。

1.自动升板。自动升板机制针对的是在“全球市场”上市的公司。2006年,纳斯达克在设立“全球精选市场”时,将当时“全球市场”上约1000家上市公司自动升级至“全球精选市场”。此后,每年10月。纳斯达克均会对其“全球市场”的上市公司进行审查,对满足“全球精选市场”初始上市条件的公司,将在次年1月自动转入该市场,并且无任何申请或上市费用需要支付。

2.申请升板。除每年10月纳斯达克的自动升板外,对于在“全球市场”和“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还可在任一时间主动申请升板至高层级市场,

申请升板至“全球精选市场”时,对于“全球市场”的上市公司,该公司应达到“全球精选市场”的初始上市条件,纳斯达克不征收申请及上市费用:对于“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该公司除需达到“全球精选市场”的初始上市条件外,尚需支付申请费和两市场上市费用差额。

对于在“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还可在任一时间申请升板至“全球市场”。申请升板时。公司应达到“全球市场”的初始上市条件。如果公司是2007年1月1日前在“资本市场”上市的。或虽于2007年1月1日或之后在“资本市场”上市时,但不具备在“全球市场”上市条件的。纳斯达克不征收上市费用:对于其他在“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无需交纳申请费,但需向纳斯达克交纳两市场上市费用的差额。

通过这种内部的市场分层与升板机制,纳斯达克满足了不同阶段不同规模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自身的市场份额也进一步得以扩大。

(三)纳斯达克升板机制的启示

1.转板标准由纳斯达克自行制定。纳斯达克升板的具体标准,由交易所自行制定,是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制定标准的基本思路是在确保升板证券质量的基础上,鼓励高质量的公司进入相应层次的市场中,增大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和证券的流通量,提高本市场的形象及竞争力,获得更多收益。

2.升板程序便捷高效。申请与审核程序完全由证券发行人与交易所主导,无需发行人向监管机构重新递交注册申请;在自动升板情况下。甚至无需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交易所会定期审核公司质量后主动作出升板决定。这种便捷的升板程序,是纳斯达克市场升板机制作用得以充分发挥的基本保障。

3.升板费用低廉。对于自动升板,公司无需向纳斯达克支付任何申请或上市费用。对于主动申请升板的,纳斯达克也区别各类情况。尽量减少收取费用直至免收。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内部升板机制和程序设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部升板机制拟设计成两类,一类是自动升板,另一类是申请升板。自动升板由证交所每年定期对所属中小板上市公司予以审核,主动将符合主板上市标准的公司名单及相关资料报证监会备案后,提升至主板上市。申请升板由证券发行人以向证交所提交《升板申请书》的形式启动升板程序,经证交所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报证监会备案后,升至主板或中小企业板。

升板程序拟设计成:申请、审核、报备、缴费、公告和上市6个步骤。

(一)申请。申请升板由证券发行人向证交所提交下列资料:升板报告书(申请书)、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升板决议、升板上市公告书等:自动升板无需证券发行人提交任何资料。

(二)审核。升板应由证交所内部职能机构逐一审核。

(三)报备。证交所通过审核作出同意升板决定后就应报证监会备案。

(四)缴费。在了解一下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收费情况,设计适合我国的升板收费标准。我国深交所内部升板机制也可设计为自动升板和申请升板两类,对于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如果具备主板上市要求,可定期自动升板至主板;公司也可随时申请升板至主板。对于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如果具备主板或中小企业板上市要求,可随时申请升板。

足球申请书范文第2篇

为推动**城市足球试点工作、规范全市青训体系,促进基层青少年足球培训单位系统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国足球协会及**市足球协会就青少年业余足球俱乐部有关的规定,现就青少年业余足球俱乐部的准入条件、申报评估、批准注册、经费管理等明确规定如下。

一、 准入条件

(一)申报青训机构名称:**市青少年业余足球俱乐部

(二)申报主体:俱乐部所依托的普通中小学校(申报表必须加盖学校公章)。

(三)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必须依托普通中小学校,并在学校支持下,利用学校场地对该校及周边地域青少年儿童进行足球技能培训;

2、申报单位必须有固定的具有积极意义的俱乐部名称、队徽;

3、申报单位必须明确申报俱乐部负责人(挂靠学校负责人),并申报俱乐部办公地点、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4、申报单位在每年度申报时注册青少年运动员不得少于18人,并能组成两个年龄组的俱乐部队以参加**市青少年业余足球俱乐部的竞赛训练活动。

5、申报单位至少拥有一名C级以上(含C级)教练员岗位培训经历的教练员,并完全接受**市足球协会组织的教练员业务培训和考核;

6、有可用于主场比赛的场地及必须的竞赛器材。

二、 申报办法

(一)申报时间:每年度1月1日至2月28日

(二)申报接收单位:**市足球协会

(三)申报程序:

1、 各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市足球协会提出申报要求,加盖学校公章后于每年2月5日前报交**市足球协会;

2、 申报单位应随同书面申报要求一同报交符合本办法第一章第三条第四、第五款规定的运动员、教练员注册资料,以便审查;

3、 申报单位在办理申报手续时提供与所属教练员所签署的工作协议,以及与所注册青少年运动员所签署的培训协议。不满16周岁的青少年运动员必须由其法定监护人(父亲、母亲或特定的亲属)签字;

4、 申报单位所注册的教练员和青少年运动员必须身体健康,适宜于进行足球竞训活动,其注册表必须盖有市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章;

5、 **市足球协会在接到规范的申报材料后,应立即安排进行检查评估,以确认是否符合申报要求,并于1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对申报单位予以回复(是否批准其申报)

6、 获批准的申报单位应在每年2月15日前详细填报并向**市足球协会报交《中国足协业余俱乐部注册表》一式四份,交纳注册费50元整;

7、 **市足球协会接到申报单位的注册申请后,应以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身份进行初审注册,报中国足协批准后,所报交的《中国足协业余俱乐部注册表》由中国足球协会备案一份,**市足球协会存档一份,批复一份给申报成功的青少年业余足球俱乐部。

三、 享有权利

(一)**市所组织的年度青少年业余足球俱乐部联赛、**市青少年校园足球精英赛只允许在**市足球协会办理了注册手续的青少年业余足球俱乐部球队报名参加;

足球申请书范文第3篇

至目前为止,已有400多家中国公司直接或间接地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对投资者而言,做出上市交易的决定是公司的一种商业战略,拓宽了公司的融资渠道、增强了公司的品牌声誉、创造了更多的并购机会,同时加强了资本的流动性。对于资本更为雄厚的公司而言,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以及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在内的美国证券交易所更是全球证券交易所的“黄金标准”。这些证券交易所为证券买卖提供了高效的市场环境,吸引了全世界投资者及媒体的广泛关注,同时在全球交易所的交易活动占据了最大的份额。

然而,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中,仅有一小部分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其余几百家中国公司的股票则零散地在场外交易系统或粉纸市场进行交易。这些公司可能只有少量的后续投资者,股价及日交易量都比较低。对于这些公司而言,在美国上市无异于增加额外的运营费用,股东也可能承担更多潜在的诉讼责任。

商业冒险本质上受制于风险,但是也有一些方法可以增加中国运营公司在美国成功上市的机率,包括进行合理规划、正确领导团队并做出有效决策。

规划

对于成功的公司而言,公开市场是加速公司成长的一种方式。尽管公开市场能提供大量的机会,但不是每一个公司或管理团队都做好准备迎接公开上市交易公司的详细审查与挑战。成功上市的关键首先以诚实地评估运营公司的业务及人员是否具备了成功管理上市交易过程的能力为起点。

希望公开上市的中国公司必须认真审视这样一个问题,即通过公开上市是否能合理地达成它们的目标。通常而言,上市的目的是为了拓宽融资的渠道并使公司通过股票而非现金完成并购。如果公司的预期并不是获得大量额外的资本,或进行并购,那么管理层就应当考量公开上市的目的。对一些公司而言,它们的股票上市可能无法帮助公司获得可观的后续投资,致使其股价低于股票内在价值。这可能会增加企业成本或导致企业无法募集到当时所需要的资本。

公开交易的直接花费包括准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申请文件的内部员工及投资者的支出、审计费用、律师费以及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费。这些费用一年总共50万美元。但是,公开上市也包括间接的支出。公开交易的公司必须披露其财务成果以及影响其业务经营的负面事件。而该公司的竞争者便可以利用所披露的毛利、成本结构、收益能力及融资来源等信息决定终止交易并采取更具竞争力的方式。

公司在上市规划时应当认识到,证券交易所的首次上市交易是其发展道路上的起点而非终点。上市交易并不能保证公司获得商业、发展和大规模市场资本化,也不能保证股东出售其股票的能力。公开上市的公司在商业运作中应当保持与未来投资者之间的沟通、披露合格的财务信息。公司应当铭记,投资者通过公开市场可以影响交易,在这些交易中他们从股价的涨跌中将获得利益。他们可以通过“垄断市场”或影响股价从而很轻易地创造获利机会,而不会考虑这样做是否会影响公司的商业基础。在较大的公开上市公司中,买卖双方的数量和股票的市场资本化降低了此类操纵的可能性,但对于较小的公司而言,这的确值得担忧。因此,公司的运营计划及预算必须包含投资者关系及公众关系的因素从而吸引和扩大投资者利益。

数十年来,美国证券交易所已经成为全球证券交易所的的领导者。每个交易日,全球的投资公司都会积极地购买美国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巨大的利益驱使日交易量不断上升。交易量给分析家们带来了强大的动力,新闻媒体开始关注证券市场并且将消息散布给市场上的投资人。如果上市成功, 能就像一个惯性轮轴越转越快。发展势头强劲的公司吸引了更多关注其经营发展的目光,不断扩大的利益大大增加了其股票的需求量并抬升了股价。较高的股价及密切的市场关注度使得公司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募集资本,并获得更高的并购价值。

团队

要想成功在美国上市,团队内部必须有几名关键成员。公司应当有一名首席执行官负责做出有效的商业决策,一名首席财务官负责会计和控制事项以便及时准备并报告财务信息。除了上述两名关键成员外,公司还需要既精通英语又具有资本市场经验的人同美国媒体、分析人员以及未来投资者一起探讨公司的商业成效和计划。

除了团队内部成员外,公司还需要三大外部顾问:审计员、律师和财务顾问。

审计员

为了成功在美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符合美国或国际财务会计标准并且是可以进行审计的。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注册申请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必须经过美国会计监督管理委员会(PCAOB)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核查。因此,中国企业应当选择一家经PCAOB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附属事务所。

除了要在PCAOB注册外,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另一个标准便是其工作质量,以及服务质量。企业希望聘请反应积极并能按时在预算内完成工作的事务所。但关键还是审计工作要准确。审计不当可能会拖延上市注册的进程,增加上市成本。会计方面的错误也可能严重影响一家企业的净收入,以及该企业是否能够符合特定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定。企业上市后发现或出现的报表与实际数据的差异可能会迫使该企业对过往的财务数据进行重新申报以更正错误。股价通常会因此严重下跌,投资人也会状告企业证券欺诈。

企业的会计报表审核应当在项目早期便开展起来。如果其财务数据尚不足以进行审计,则公司便无法满足SEC的上市申请要求。另外,还需要对历史财务报表进行详细审查以确定会计处理是否达到了财务会计标准。通常,企业会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通用会计标准要求其改变一贯的收入定义方式或支出计算方式,结果可能会与原先的结论大相径庭―。即一家现金流充裕的公司,其损益表上反映出来的可能是净亏损。这种改变可以决定公司是否满足上市交易的标准。

律师

律师的主要作用是确保公司向SEC提交的上市申请及其他向投资人公开的材料满足SEC的披露要求。律师的工作是帮助设计控股公司的交易模型,包括尽职调查和股权结构协议的起草。同时,还会审核公司的重要合同及协议,确保这些文件包含在必须向SEC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美国证券法禁止向SEC误报或瞒报重要信息,因此律师的职责便是协助公司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与审计员不同的是,对办理向SEC上市申请业务的律师没有特别的注册要求。中国企业希望聘请经验丰富,熟悉SEC申请要求并且能够帮助企业制定成功上市计划的律师。另外,IPO承销商通常会要求企业提供一份法律意见书作为成交过程中的一部分,还可能坚持要求企业聘请一家具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来出具该意见书。同时,律师还是向SEC做上市申报准备和沟通谈判的领导人物。好律师能够加快审批进程,减少申报信息误解的几率,并有效地协助公司同未来投资人进行沟通。

财务顾问

财务顾问是连接企业与投资人的桥梁。他能够为企业提供与行业趋势、竞争定位以及提高股价和市值关键因素有关的信息。在此基础上,财务顾问还能为企业提供融资或战略交易模式的建议。

在首次公开上市中,财务顾问担任主承销商的角色,或协助公司挑选承销商。承销商是将企业的股份向公众投资人出售的券商。主承销商会与其他券商签订成立IPO包销团的协议。首席承销商挑选其他承销商的依据是该券商能否高效地出售所分配的证券以及该券商所代表何种投资人。企业在IPO中不仅会寻求散户也需要机构投资人来创造一个多样的,灵活交易的市场。

公司选择财务顾问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是:以往开展交易的记录、在中国市场上的操作经验、在企业所在行业的经验以及提供长期支持的记录。企业需要在签订聘用协议前确定财务顾问的历史记录。聘用协议具有排他性,保障了财务顾问在将来的交易中获得报酬的权利。而财务顾问在中国市场上的操作经验可以说明该顾问是否与希望投资中国企业的投资人之间具有联系。在同行业中的其他工作经验则对企业定位、协助企业向未来投资人突出其核心经营绩效以及将企业的投资机会与其他企业相区别很有帮助。最后,评估该财务顾问曾经合作过的其他企业历史记录可以确定该顾问是否有效地为这些企业提供了支持性的服务。

美国公开上市

以下是美国上市的两种主要途径:向SEC提交登记申请书与已经公开交易的公司合并。

传统IPO

传统公开上市的方式是向SEC提交向公众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登记申请书。在IPO的过程中,公司及其审计、律师、财务顾问将共同协作确定发行的承销商、磋商承销协议,同时准备向SEC提交登记申请书。

一旦公司选定了承销商,将与其签订承销合同,清楚地阐明IPO的一般条款以及承销商将获得的费用。费用一般包括下列多重因素:承销折扣(承销商从公司购买股票的价格与公司将股票出售给投资公众价格的差额)、购买普通股的期权、花费津贴以及将来融资交易中承销商的优先购买权。承销费用根据各个IPO的规模而有所不同。在小规模的发行中,总的花费为将近总发行收益的13%,在较大的发行中,费用一般为总发行收益的5%或6%。

承销协议经磋商,承销商便应当向金融业监管局(FINRA)提交费用方案包。FINRA是一个由投资银行团体设立的规制金融行为的交易联盟。FINRA将审查进行该IPO交易的建议费用,以及在过去六个月中与公司有关的其他交易的任何其他花费。如果FINRA认定,整个承销团的支出太高,则承销商必须通过减低承销折扣、减少期权数量、增加期权行权价格、减少支出成本、减少或取消优先购买权等方式缩减花费。

上市团队――公司、审计、律师和承销商――也要准备向SEC提交登记申请书。SEC对此专门提供了登记申请表,S-1表格或者F-1表格。SEC规则明确一些特定信息必须包含于登记申请书中:公司介绍、公司商业运营、金融地位、运营结果、管理及资本结构。如果公司在最近一年内有高于5000万美元的获利,则公司应当提供最近三年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如果公司获得的收入低于5000万美元,应被归为小公司,其提供的申请被要求包括最近两个年度的审计报告。

一旦上市团队认为登记申请准备完毕,便可以向SEC提出申请。SEC的法律顾问会审核披露信息是否符合SEC的要求,同时,财务审查专员会审查所披露财务信息以及是否符合会计标准。SEC不负责决定哪些公司具备了上市的资格,也不会因为SEC中的任何人相信某家公司的商业方案会获得成功而通过对该公司的审核。然而,SEC坚持只要在美国公开上市的公司提供并披露所有与之商业运营相关的重要信息,投资者便足以做出投资决策。

SEC会在首次提出申请后的30天内完成初步审查。届时,SEC会签发一封意见信,详细指出在登记申请书中SEC认为披露不足的信息以及在披露时已经通过的信息。公司在其法律及财务顾问的协助下,将就SEC可能提出的任何问题做出回复。公司也可以对其登记申请书中的披露进行修改,同时向SEC提交补充的登记申请书。SEC的工作人员会继续审查补充的登记申请书并且可能向公司提出更多的评论或问题。这个过程可以重复多次,直到SEC的工作人员认为登记申请书符合完全及公平披露的要求。如此向SEC提交登记申请书和回复SEC评论意见的周期一般需要75天至150天才能完成。

当公司和承销商对登记申请书都感到满意并且已经全部完成,同时SEC不会再有更多的重大评论时,承销商将在登记申请书中的一个部分队预期投资者进行描述。登记申请书的此部分将作为招股说明书且其中包括公司信息。这份初步的招股说明书将会在公开发行时分发给有意向购买股票的投资者。初步招股说明书将确认IPO将要售出的股份数额以及预期的价格范围,但是不包括最终定价信息。

一旦登记申请书通过了SEC的审核,承销团完成了初步的市场发行,公司和主承销商将确定交易完成日期。公司可以请求SEC签发令状,明确登记申请书将在交易完成日开始生效。在IPO完成时,公司将股票卖给承销商,承销商再将股票出售给公众持有者。在登记申请生效时,运营公司便开始公开上市交易并且必须按要求向SEC提交定期报告。

通常是在IPO的前一天晚上或是IPO当日的早上,公司会与承销商商定IPO的最后定价。公司与承销团必须在发行价格中寻求平衡点。如果公司试图把发行价格定得太高,则承销商可能不愿意完成IPO,或者由于没有足够的投资人以发行价购买股票,股价在IPO后会迅速下跌。相反,如果IPO的价格定得太低,公司将无法获得其本来可以获得的每股平价,同时承销商不可能获得大的折扣。公司的目标是使IPO的价格仅略微低于市场价格。这样,股票才有可能在IPO后以较高的价格进行交易,而媒体也会将此次IPO视为一个“成功的IPO”并提高公司及承销商的公众形象。除此,从承销商手中购买IPO股票的投资人都是承销商的客户。这些客户希望在IPO后股票能以高价进行交易,而不是保持发行价格或以低价交易。如果参与IPO的投资者获得利益,他们会更乐于在该承销商的下一轮融资中向公司进行投资。

反向兼并

第二种上市模式是通过反向兼并交易同已上市公司进行合并。“反向兼并”一词指,即便严格意义上来说上市公司是兼并企业,但被兼并公司却是实际的存续公司,其管理层获得控制权且以往的财务报表在反向收购完成后成为新企业的财务报表。

在反向兼并中,被兼并企业与公开上市的壳公司会签订一份换股协议或兼并协议,该壳公司只具备名义上的资产或业务。这些壳公司可能就是为了与其他公司合并而设立的,也可能是生意失败的经营公司。美国的全国证券交易所,包括纽约证交所以及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会解除非经营性企业的上市资格。因此公开上市的壳公司最普遍存在于场外交易系统(OTCBB)或粉纸市场(Ping Sheets)。市场上存在一部分专事壳公司认定与销售的人。收购壳公司的价格通常由现金及现有股东所保有的一定数量的股份组成。价格取决于该壳公司在OTCBB还是粉纸市场上市;是否需要为壳公司符合SEC上市申请要求而花费一定费用;该壳公司是否带有可能影响反向兼并后中国经营企业的或有债务。

一旦确认了壳公司,该公司便会同中国经营企业签订一份协议使反向兼并交易生效。该协议使经营公司的股东将其所有或大部分的股份转让给壳公司。作为交换,壳公司向这些股东发行其股票。最后,中国经营企业的股东拥有了该壳公司的大部分股权,同时经营企业成为了壳公司的一个子公司。

按规定,上市壳公司需在签订反向兼并交易协议时,向SEC提交8-K报表。同时还应当在完成反向兼并交易时提交另一份报告。第二份报告必须包含上市注册说明中所有实质性信息,包括新经营企业介绍、其业务、财务状况、经营绩效、管理层及基本结构。8-K报表应当包括已经审计的中国经营企业的财务报表。反向兼并交易完成后,经营企业对上市壳公司拥有了控制权也立即开始承担公开披露义务。SEC不是必须批准反向兼并交易或8-K报表的。

各种方式――IPO或反向兼并,都有各自的优势和劣势。IPO的目的是为企业融资并创造一个积极的市场环境,同时建立一个多元化的股东结构,不同的股东以相同的股价购买股份。IPO本身可能受到媒体关注并提高公司的知名度。但是,IPO要求公司就股票发行向承销商进行担保,同时整个程序非常耗时,也不能确定交易能否成交。即使承销商获得担保,但向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注册的过程历时75到150天,甚至更长。这一过程结束时,市场状况可能已经改变,或者承销商可能不再愿意以公司可以接受的价格定价。

而反向兼并速度较快――在中国经营企业完成财务报表审计的基础上只需30到60天。反向兼并相比传统IPO成本更低,发行结果更确定―企业无需等待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上市申请,也无须承销商安排收购人。但反向兼并的缺点在于其本身并不能为公司融得任何资本,除非上市壳公司以现金作为交易的一部分对价,且反向兼并无法建立多元化的股东结构从而创造出一个积极的交易市场。在反向兼并中,公开交易的股份是反向兼并交易进行之时的已发行股份,通常代表交易后公司10%以下的股权,为收购上市壳公司或经营失败的经营公司股份的投资人所持有。他们并没有对公司经营投资,因此很难判定反向兼并后其行为。因此,采取反向兼并方式的企业通常会在兼并后开展通过私募或注册发行进行的融资交易,此举不仅增加了公司资本,也增加了公众股持有人数和投资人的利益。

证券交易所

在美国,有两大主要的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和粉纸市场,以及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管理下的美国全国股票交易所。

场外交易市场

美国场外交易市场主要指粉纸市场和OTCBB。这些交易市场对上市的要求最少。为了在粉纸市场上市,经授权的券商必须向美国金融业监管局提出申请并为企业股票建立交易市场。上市公司无需向SEC提交申请报告。不论是因无力承担审计费用还是因缺乏足够的财务记录来完成财务报表审计而未能向SEC提出申请的企业,通常都会在粉纸市场上市。

为能在OTCBB上市,企业向SEC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是最新的。机构投资者通常因投资政策或限制的缘故无权对场外交易市场的股票进行投资。通常,这些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投资人和流动性都是有限的。

全国股票交易所

在美国,全国股票交易所由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管理。纽约证交所管理纽约证交所及美国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纳斯达克管理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纳斯达克全球市场和纳斯达克资本市场。各家交易所公布上市标准,或企业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低要求。通常所有满足上市标准的企业都可以获得交易准入。上市标准一般由两个方面组成――质量标准和数量标准。

质量标准解决的是公司治理问题,比如:制作年度及临时财务报表并向股东披露;使公司大部分董事与公司保持“独立”;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财务及内控事务进行审核;设立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对经理薪酬进行审核;设立提名与治理委员会对董事的任命程序进行审核,以及股东对某些交易进行批准。

各家交易所对上市的数量标准各有不同。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标准是纳斯达克系统中最低的,包括满足下列三项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即股权标准、市场价值标准或净收入标准。

美国证券交易所系纽约证券交易所系统中交易要求最低的交易所,其数量标准与前述相似,有四种模式可供选择:

在申请上市过程中,企业应向交易所递交申请表。要求企业提供相关信息,包括其管理层及董事会情况;上市是否与IPO或其他交易有关。交易所会对该企业、其管理人员、董事以及10%的股东开展尽职调查。

结论

足球申请书范文第4篇

“台湾海峡半岛工程”其实很让人啼笑皆非,它的所谓“技术手段”就是从福建这一边填海造田,活生生填出一个“半岛”,直至逼近台湾岛,如此不仅可以“带动福建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经济腾飞”(因为投资不菲),“也将避免武力收回台湾的大动兵戈和刀光血影。”这个专利申请并不寂寞,能与之媲美的还有不少。比如,文华东提交的“星球大战”系列专利申请,其中一件“宇宙光站立体网络系统”(专利申请号:CN200910191688.5),可以“用恒星光光站为飞行服或其他飞行器提供能量”,被王柯先生评价为“星球大战系列核心专利”!

如此奇葩的专利,大约都是些民间发明人的异想天开,不足挂齿。不是我想泼冷水,有一些民间发明人似乎是从外星球穿越过来的,搞出来的发明创造经常令人“震惊不已”。有一次,我接到一个民间发明人的咨询电话,只交谈了几秒钟,就深切地怀疑我们使用的可能不是同一个语言系统和思维模式。

不过,近年来有一些稍显奇特的“国家专利”,来自一群代表祖国未来的中学生。《科技日报》记者曾经调查发现了不少中学生的发明创新:“给钢笔帽上拴一条铁链,用于防钢笔帽丢失;给电脑屏贴张塑料纸,用于防电脑辐射;给活动书架上焊4条支腿,用于防书架倒歪……”这些“发明创造”可能都是货真价实的“国家专利”,而非未授权的“专利申请”。一位初中学生回忆,他所在的班上竟然有20多项国家专利!如果不送其一顶“国家知识产权示范班级”的桂冠,我看真有些对不起孩子们的热情。

其实,这些中学生积极申请或被鼓励申请专利,并非都是兴趣使然。虽然中国不少地方都在“从娃娃抓起”,把知识产权课程开到了中小学,就差渗透到幼稚园里了。但这些由成人“专家”们编得枯燥无比的“专业选修课”,恐怕还不能直接燃起创新的火焰。真正点燃“创新之火”的“利益之油”,还是那诱人的“加分政策”,因为有些地方对拥有专利的学生在中考等考试中加分。如果专利可以为高考加分,我估计中国专利的申请规模必将再上新台阶。

事实上,专利的妙用不只在升学考试加分,它已经开始全方位地展示了它的“魔力”: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职称评定……所到之处,势必掀起专利热潮。自从专利能够有助于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之后,专利交易市场很快就受到了刺激。近年来,申请“魔都”户口的外地户籍大学毕业生中,涌现出越来越多的专利持有人,仿佛“爱迪生”们个个都向往上海,其实这与专利能为上海落户加分的政策不无关系。这个政策还催生了新的“现代服务业”,不少服务机构真诚地在网上亮出广告语,为应届毕业生造福:“你想要上海户口吗?办理专利,落户上海加分”。

足球申请书范文第5篇

(1)宽泛的单一性要件

与各国相同,日本专利法规定两个以上的发明具有单一性需要“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特定技术特征(STF)”是指表现出发明对现有技术贡献的技术特征。但日本专利法审查指南规定的单一性要件与各国有很大的差异。其主要表现在:第一,审查指南中指出作为STF不要求该技术特征需要具备进步性(创造性)。实务中“特定技术特征”理解成“相对于现有技术文献具备新颖性的技术特征”亦无大碍;第二,审查指南明确规定针对审查员判断过是否具备STF的权利要求,虽然判断结果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STF,该权利要求也可以作为审查的对象。另外根据STF确定审查对象后,对于未被列入审查对象但一并进行审查比较有效率的权利要求,也追加为审查对象。

(2) 针对宽容的单一性对策(独立权利要求的数量最大化)

日本实务中,只要满足单一性要件,对于独立权利要求的数量没有限制,因此不应该满足最初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数量(通常一个类型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在一个申请中尽可能取得多样的权利。如果有被许可的权利要求,该权利要求应该在审查中尽可能地把它修改为独立形式。

比如在第一次审查意见书中,独立权利要求1被驳回,但其从属权利要求2被认定为授权可能的情况下,把权利要求2修改为独立形式,对于权利要求1进行以取得权利要求2不能保护的范围为目的的修改,或者追加从权利要求1不同的观点特定发明内容的独立权利要求。

(3) 宽泛的修改要件

日本专利法审查指南在2003年进行修改,将允许补正的范围从“直接且含义唯一地导出的事项”变更为“从当初的说明书显而易见的事项”。一般认为,这是对过于僵硬的标准的修正。而最近“综合说明书或附图的整体而导出的技术事项”标准成为原则。在日本审查实务中,在欧洲或者中国不容易被许可的按照附图的修改容易被接受。

比如日本专利申请审查手册附件书A案例14,修改后权利要求1为“一种打桩机,具有本体和引导板,本体在夹着已经打入的桩的同时顺次打入新桩以形成桩列,引导板安装在本体中,具有被设定为与桩列的行进方向一致的引导面,沿着该引导面引导新桩的打入,还具有安装在引导板上的激光振荡器,通过使得激光射向设置在所述桩列的最终端的靶子,来选择引导板在本体中进行安装的位置”。

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为“引导板10的前端部安装有发射激光的激光振荡器16。激光振荡器所发射的激光具有直线性,利用该特性,能够简单且高精度地使得引导板总是与桩列的方向一致(参考下图1 )。”

审查意见为“对于权利要求中的激光振荡器,在本申请的最早说明书中公开了具体结构‘引导板10的前端部安装有发射激光的激光振荡器16’,并记载了‘激光振荡器所发射的激光具有直线性,利用该特性,能够简单且高精度地使得引导板总是与桩列的方向一致’。因此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属于在最早说明书等的记载范围内所进行的修改。”

又比如审查手册附件书A案例19,修改后权利要求1为“一种肥料袋的开封装置,将装有肥料的肥料袋滑落投放到分散机的仓斗的滑道,被由安装在滑道与固定支柱之间的臂杆形成的角度保持单元与枢支单元构成的倾斜角度调节机构设置为相对于固定支柱可调节倾斜角度,该滑道的下端设有突出的开封刀,利用从滑道滑落的肥料袋的重量刺穿肥料袋的下方进行开封”。

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为“开封装置1中,装设在用来让肥料袋2滑落投放到分散机的仓斗8的滑道3与固定支柱4之间的臂杆6形成的角度保持单元,与对滑道3进行枢支使其能够相对于固定支柱4转到的销5所形成的枢支单元,构成倾斜角度调节机构,能够调节滑道3相对于固定支柱4的倾斜角度。突出的开封刀7通过固定螺栓7a安装在滑道3的下端的面上,开封刀7能够拆卸且能够调节角度,利用从滑道3滑落的肥料袋2的重量刺穿肥料袋的下方进行开封(参考下图2)。”

审查意见为“关于权利要求1中的倾斜角度调节机构,本申请的最早说明书中提供了实施例‘装设在用来让肥料袋2滑落投放到分散机的仓斗8的滑道3与固定支柱4之间的臂杆6所形成的角度保持单元,与对滑道3进行枢支使其能够相对于固定支柱4转动的销5所形成的枢支单元,构成倾斜角度调节机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根据该记载限定了角度保持单元的具体构造,但没有限定枢支单元的具体构造。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被由安装在滑道与固定支柱之间的臂杆形成的角度保持单元与枢支单元构成的倾斜角度调节机构’,属于在最早说明书等中有记载的事项。”

如上,在日本审查实务中,申请人在原始说明书中不能作为技术思想认知的构造,也有通过附图进行修改的余地。

(4)针对宽容的修改要件的对策(积极使用根据附图的修改)

申请人当初没有掌握的现有技术经常会在审查中被发现。由于申请人没有掌握该现有技术,所以在原始说明书中,一般没有明确的本发明与该现有技术的差异内容的记载。该情况下,可以积极通过使用附图进行修改,尽可能最低限度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争取授权。

2.考虑到中国审查实务特点的撰写对策

上期阐述的对欧洲专利审查实务特色的撰对策,对中国专利审查实务同样有效。下面对中国专利审查实务中权利要求修改的目的限定对策进行阐述。

(1)适用与欧洲相同的对策

中国在专利审查规定与欧洲审查有许多相似之处。例如,中国《专利审查指南》指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这与欧洲审查规定的“directly and unambiguously”是相同的。中国专利审查实务中对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与欧洲实务中的问题解决法也是相同的。

所以,在上期阐述的,针对欧洲专利审查实务特色对策的方案,在中国实务中也同样有效。因此,在撰写专利说明书的时候,也应将技术思想全面概括的、多层次的、以“横串方式”来进行撰写。同时,在中国专利审查过程中,也需要对说明书中详细描述发明的技术问题及发明效果。

(2)对专利修改的限制规定

在中国实务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实质审查后,专利的修改会被非常严格的限制。

第一,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第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综上所述,在专利经过实质审查后,申请人或权利人的修改会受到严格的限制,所以在申请时,要充分考虑到专利在审查阶段、无效宣告程序阶段以及行使专利权阶段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做好战略性的准备。比如,考虑到审查阶段限制修改的规定,为了使申请人高效地获得授权,桥头堡权利要求准备能够有效地应对审查情况。而考虑到无效宣告程序中限制修改的规定时,如果申请专利的技术是与数字范围有关的(如零至一百摄氏度),建议通过多层次限定数字范围来设立权利要求项。再如在行使权力阶段,为了选定合适的权利要求项来追究竞争对手的直接侵权行为,也要在撰写权利要求时考虑到这些情况,以免不时之需。

3.结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化的知识产权管理至关重要。为了能够更好地获得和主张专利权,中国企业不仅在本国申请专利,同时向世界各地申请专利的趋势也在显著增加。在这样的国际形势下,专利申请文件就需要迎合世界主要申请国的专利审查实务特点,申请文件的撰写方法因此举足轻重。作为实现专利申请国际化的第一步,本论文不仅在文件形式上,也从实体层面对美国、欧洲、日本、中国的专利审查实务特色进行探讨,提出相应的撰写对策。

从美国的专利审查制度特色分析,为了降低权利要求被限定解释的风险,申请人在撰写专利说明书中应该避免直接用“present invention(本发明)”的文字。同时,为了有效利用权利要求区别解释原则,根据独立权利要求中技术思想的下位概念,需要设立不同的、多样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撰写@申请文件时,预先设立尽量多的桥头堡权利要求有利于申请人,在独立权利要求的专利性被现有技术否定时,从属权利要求可以为申请人建立起独自领域的桥头堡,在一定程度上能控制独立权利要求范围被缩小的程度。

从欧洲的专利审查制度特色分析,申请人在专利说明书撰写实施例时,不能以点代面地仅描述个别实施例,而应该描述涵盖该实施例的多种形式的集合,通过全面概括的方式描述技术特征。同时要保证尽可能多的多层次地分离技术思想,保证披露基准点的质量和数量来准备专利申请文件中的附图说明。在描述实施例方面,笔者认为各实施例中可能具有更多的技术特征,从而实施例中的技术关系也更加复杂,因此将较多的实施方式(披露基准点)并列说明的“横串方式”能够更清晰地描述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更利于申请人。而按照欧洲专利审查规定描述技术问题及发明效果的专利说明书,可能会在向美国申请专利时产生被要求限定权利要求范围解释的风险。中国专利审查制度与欧洲基本类似,所以在中国实务中,可以适用应对欧洲审查的撰写方法,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国,专利经过实质审查后,专利的修改会被非常严格的限制。

本文是将美国、欧洲、日本、中国放在同等重要性的专利申请地域角度进行说明,并不包括某特定申请国重要性突出的情况。如果存在特定国家重要性突出,则需要根据特定国的实务特点,对本文中提出的策略进行修改。

本文笔者长期从事海外专利申请战略研究,基于自身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专业背景对海外专利申请进行了思考与总结,在专利申请文件方面提出了创新撰写对策,作者非常希望本文能为中国读者在专利申请的实务操作中带来帮助。

注:《全球化背景下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对策(上)》见《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1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