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食品安全问题论文

食品安全问题论文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食品安全问题论文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食品安全问题论文

食品安全问题论文范文第1篇

一、交易成本理论概述

自1937年科斯发表《企业的性质》这篇跨时代的论文以来,交易成本的概念首先被提出来,不过科斯未给出可操作的概念和清楚明了的界定方法。之后经济学家和学者们纷纷加入到对此概念的进一步探索之中,对交易成本的内涵进行了各种界定。在众多理论中,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理论最为重要,他认为,要准确把握“交易成本”,需要从内涵与外延两个层次上进行探索与界定。

1、交易成本的内涵

肯尼思•阿罗(1969)在他的论文中提到交易成本这一概念,阿罗认为在市场的形成过程中,交易成本会起一个反方向的阻碍作用,交易成本属于一种经济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费用。威廉姆森认同阿罗对交易成本的看法,按照威廉姆森的观点,交易成本就是从交易合约出发,使用不同的组织和各种制度的成本费用。

2、交易成本的外延

交易成本在实际中具体包括哪些项目类别,就是交易成本的外延。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一书中,威廉姆森提出了两个重要的概念:“事前”交易成本;“事后”交易成本。“事前”交易成本就是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编写拟定合同、交易双方谈判以及为保障合同可以被执行的成本。“事前”交易成本的产生,是因为未来存在很大不确定性,交易双方都难以把握,需要提前制定好规则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事后”的交易成本主要有四种:第一,在交易合约执行过程中,交易行为偏离最初双方的合作目标,给交易双方带来了不适应感所产生的成本;第二,交易双方为控制未来可能产生的不合作风险,所进行商讨带来的议价成本;第三,为预防和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而产生的运行成本;第四,双方承诺会履约所产生的保证成本。

3、交易成本的决定因素

在日常的生活中,交易成本的存在具有普遍性,交易成本为什么会产生,它是由哪些因素所影响的,成为一个重要问题。许多经济学家都对这个问题进行过探索,试图找到交易成本的影响因素。威廉姆森对此也有研究。威廉姆森认为,交易成本主要与人、特定交易、市场环境三个维度的因素相关。威廉姆森认为市场中的人是“有限理性的”,并且行为人还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特定交易方面的因素主要是可以影响交易性质的因素。市场环境方面的因素主要就是指在现行市场中,某项交易可能存在多少交易对手。

二、食品安全问题的交易成本理论分析

1、食品安全问题现状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观点,食品安全是指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生产商对质量的担保以及购买者在使用时,不会产生不良反应。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我们可以发现,食品安全是否得到保障的一个标准是消费者的健康是否被损害。食品安全问题之所以是目前社会上的一个重大问题,因为它紧紧关系着大众的身体健康,在国际社会上,食品安全是一个国家政府监管力度的代表。近几年,虽然中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不断加强,但安全问题仍然频发,因此规范食品质量安全,打击违法企业已成为当务之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也和行业特点有关,食品的加工生产涉及多个过程,原料来源是否有保障、加工过程是否卫生、运输过程中的存储是否得当都会对安全产生影响。且中国食品企业大部分规模都较小,缺乏对安全问题的重视,只有很少部分拥有合格的生产设备。不只小企业会出现问题,三鹿、双汇等大企业也发生过重大安全问题,导致了市场购买者对中国目前的食品安全产生怀疑。

2、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政府监管食品安全的交易成本。政府作为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经济人,但根据制度经济学理论其也是有限理性的,它也会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考虑现实问题。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其在进行食品监管时也会有一定的获益,但同时也是要付出成本的。显性方面的成本有各种政府在行使管理责任时的费用以及处理诉讼纠纷时的费用。隐性成本主要是为了提高监督力度而雇佣更多工作人员和增加监督次数而产生的,因为政府缺少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会隐藏违法生产,政府要想有力监督,必须要投入更多的人力与财力,因此,政府的交易成本会非常高。且目前中国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属于好几个机构部门的任务,在监管过程中存在重复投入问题,发生问题时,机构之间会相互推诿。(2)企业生产安全食品的交易成本。产权界定成本是食品生产中安全问题方面的一项重大交易费用,但生产商在寻找合适交易对手,商议食品成交价格和食品合约的拟定与执行中还存在着许多交易成本。食品企业作为一个企业,其目的也是利润最大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它会采取各种办法来降低生产成本,以获取利润。在这个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企业会将消费者的健康问题抛到一边,在生产过程中添加各种化学物品。在政府加大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监控的过程中,受管制的企业必然要引进新的设备来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对于企业来说,这是一笔生产成本以外的费用,会提高总的成本数额。如果食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一些有安全隐患的添加剂,一旦被监督机构发现,则会被惩罚,所以企业会衡量违法生产的收益和被发现的罚金数额,如果收益大于罚金,则企业会违法进行生产。目前,中国政府监督部门对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的处罚力度较小,所以,很多企业都抱着侥幸心理违法生产,只为了追求短期的高利润,使用劣质食品原材料与化学添加物,无视消费者的健康。通常这些企业规模都不大,而小型企业并不太注重企业的声誉形象。但也有一部分大企业在利润的驱使下违法生产,例如三鹿的奶粉问题,这些现象会发生,最终原因都是违法生产的成本低,而收益很大,趋利性使得企业无视自己的社会责任生产劣质产品。(3)监督组织的交易成本。目前,中国大部分食品加工企业规模都比较小,70%的企业都属于小作坊只有十几个员工,卫生情况较差,想对目前的这种状况进行全面整改,交易成本巨大。而食品检测组织和政府组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责任主要有政府承担,第三方组织基本不会受到影响。相关的行业协会虽然也会对食品安全问题制定质量标准,但通常协会工作人员都与食品企业有种种联系。所以各种第三方组织和行业协会为了自己利益考虑,会与企业合谋,这样就会产生食品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

三、政策建议

从交易成本理论角度来看,虽然无法彻底消除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但可以通过一些手段降低该类问题的发生频率。

1、健全食品安全制度规范

制度的一个重大作用就是降低交易的成本,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从侧面也反应出中国目前食品安全方面的制度体系还不够健全。政府可以从制度方面着手,来对食品生产者的行为进行规范。虽然中国自2009年就开始实施食品安全条例,但是该条例还难以遏制许多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为防止企业违法生产,政府应该加快步伐对相关制度领域进行建设,制定更严格和明确的食品标准体系。

2、提高相关机构的失职成本

目前,食品安全监督的技术水平还不够发达,监督部门的责任不够明确,为了防止监督部门与一些企业进行合谋,要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整个监管部门都应该被追责,并且对其要从重罚,以降低其犯错的概率。当食品安全问题出现时,还要严格追究食品检测机构的责任,要求其对问题负责。

3、增大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的成本

对于一些存在失信行为,忽视社会责任而违法生产的企业,政府要对其进行惩罚,例如可以吊销违法企业的营业执照,对于一些违法行为较为严重的企业,在必要时,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使其承担高额违法生产成本。交易成本理论认为失信行为所取得的利益大于失信行为的成本下,该失信行为将不会停止;相反,收益小于成本时,失信行为将会大大减少。根据交易成本理论,应该增加处罚力度,大幅度提高违法生产企业的失信成本,使得企业规范生产,远离失信行为。

4、加强社会公众和媒体对政府部门的监督

中国食品问题不断涌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部门存在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所以,应激励社会公众和媒体对政府部门进行全面监督。可以赋予公众一些例如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等监督权力并且使其合理化。政府也应该允许媒体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以及报道,使食品安全得到透明化管理。有了以上这些社会监督的存在,政府监督部门的交易成本上升,机会主义行为将会减少。

作者:刘玲 单位: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孙经纬译.普特曼.企业的经济性质[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2]张群群,黄涛译.威廉姆森.反托拉斯经济学—兼并、协约和策略行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3]朱舟,黄瑞虹译.约翰•克劳奈维根.交易成本经济学及其超越[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4]王铁生,葛立成译.迪屈奇.交易成本经济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食品安全问题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现状;愿因;建议

中图分类号:R155.5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17(C)-0296-02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与成因分析

近几年来,食品安全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见之报端的食品安全事件有30多起,平均每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有几件,如苏丹红鸭蛋、孔雀绿鱼虾、假牛肉、三聚氰胺奶粉、甲醛奶糖、带花黄瓜、爆炸西瓜、地沟油、染色花椒、墨汁石蜡红薯粉、瘦肉精、假牛肉、河南南阳毒韭菜、青岛福尔马林浸泡小银鱼、沈阳毒豆芽、宜昌毒生姜、合肥染色蛋糕、北京影院米花桶含荧光增白剂、海南的毒缸豆、广州市场“染色紫菜”、台湾塑化刘有毒食品、漂白大米、面粉增白剂、下水道小龙虾、双氧水凤爪、避孕药养黄鳝、激素染色草莓等。食品安全问题有愈演愈烈之势,出现三个特点:一是食品的涉及面越来越广。问题食品已从过去的粮油肉禽蛋菜豆制品、水产品等传统主副食品,扩展到水果、酒类、南北干货类、奶制品、炒货食品等,呈立体式、全方位态势。二是问题食品的危害程度越来越深,已从食品外部的卫生走向了食品内部的安全危害。过去只注意食品细菌总数,现在是深入食品内部的农药、化肥、化学品残留。三是制毒、制劣手段越来越多样,手法越来越陷隐蔽,从食品外部走向内部、从物理走向化学。

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有:

1、政府规则失灵导致食品安全问题产。由于政府的定位不当,导致规则不能及时发挥作用。如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滞后、食品安全标准的协调机制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不完善、监管机制缺乏协调性和连续性、食品安全的执行过程中缺乏规范化、执法处罚力度不够、社会监督和问题处理机制缺位,食品安全领域的管理出现真空状态,食品安全质量普遍降低,这些都说明食品的安全生产和政府规则失灵有着紧密的关系。

2、攻利主义和食用主义价值观的影响。功利主义不考虑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行为的结果。在我国,功利主义表现为对社会财富增加的强烈渴望,对经济发展的极度推进,这些虽然使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了最大化发展,但是也使得诚信观念在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受到重大冲击。

实用主义的特点在于,把实证主义功利化,把经验归结为行动的效果,把知识归结为行动的工具,把真理归结为效用、或行动的成功。尽管实用主义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很多可借鉴的地方,但是也有其局限性,实用主义往往会在价值观念上返客为主,使得我国经济发展出现桎梏。

3、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多达十几部,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安全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虽然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框架,但由于它出台早,要求标准低,由于现实情况的飞速发展,有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对待严重的食品问题,已经不能有效地规范,合理的操作。

4、食品安全监管检测体系的不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第一,实行多头管理,管理职能不明确,食品监管越位、错位和缺位的现象时有发生;监管涉及多个监管部门而且职能交叉,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地信息交流,有时甚至相互掣肘。第二,执法机构建设还不适应严峻的管理形势。队伍年龄老化、知识结构老化等矛盾比较突出。

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第一,检测机构不健全。从2011年开始,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四个试点城市的蔬菜农药残留和生猪“瘦肉精”污染定点监测工作开始实施,进而逐步扩展到全国37个城市。从总体上来看,各个地方对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还不完善。第二,对已有的监测机构建设重视不够。关键是检测技术检验设备和资金不足,致使食品检测一直处于步履艰难的状态。

5、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食品市场上,部分食品经营者法律知识淡薄、唯利是图、不注重食品质量。无视消费者的健康,致使消费者在对有可能伤害到自身健康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购买行为。还有一部分生产单位在获得证书后,往往会给安全标准“打折”,生产低成本、低质量的产品。这样,消费者难以察觉食品的质量而可能造成伤害。

6、地方保护主义作怪。在食品安全问题中,地方保护主义对食品安全产生了严重的影响。第一,地方保护阻碍了全国统一、公平、规范、有序市场的建立。这种不公平的经济体制必然会加剧无序竞争,破坏宏观经济总量平衡。第二,地方保护危害了地方经济的发展,损害了地方政府的信誉。地方保护主义导致市场信息失真、破坏市场秩序,影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对策建议

1、加强“农田到餐桌”监管、加强食品检测检验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建立良好的质量信息传递机制,有助于解决食品质量的市场失灵。我国食品生产者大多文化素质低,生产规模小,而食品产业链较长,致使信息管理难发挥作用。政府要提供公共信息,使公众拥有完全充分的信息以便权衡利益风险进行选择。及时食品安全信息,定期公布质量抽检结果,疫情和有毒有害物污染警报,提醒公众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具有良好声誉的企业进行宣传报道,并接受新闻媒体和公众监测。建立各类食品营养信息数据库,对消费者、生产者和食品系统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教育。

2、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监管力度。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除了法律和行政监管外,还要注重从经济和技术等层面上共同推进。经济手段提高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充分发挥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将分散经营的主体组织起来加强质量控制,实行标准化生产,实行规模效应和品牌效应。生产经营者强化诚信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提升技术装备,改进工艺操作和检验手段,加强原料生产、制造加工、储运和流通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从而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增强对食品安全事件的经济处罚力度,增加不法厂商的风险成本,从根本上遏制假冒伪劣食品的生产。

3、建立顺畅的食品安全检测信息网络。在实行管理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检测工作应当紧随标准的修订不断完善。检测工作作为食品原料、生产加工过程、运输以及市场销售等环节中内部自我监控和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手段。直接影响食品的质理和安全。随着食品中安全卫生指标限量值的逐步降低,对检测技术提出更高的要求,检验检测应向高技术化、速测化、便携化以及信息共享迈进。设置食品的检测机构并使之逐步社会化、建立科学的检测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加强检测技术储备和人员储备是提高我国食品检测能力的重要举措

食品安全问题论文范文第3篇

古往今来,恃强凌弱的国家竞争环境从来没有改变过。技术壁垒在各国之间的愈演愈烈也是伴随随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技术水平的悬殊态势而产生的。后进国家须小心谨慎的防御越来越多的动植物疾病的卫生检疫措施与名目繁多甚至怪异的检验检测项目,如此不合理的国际贸易妨碍措施必将在发达国家的商圈当中被一步步的演变为合理且带光环的非关税贸易壁垒。

二、《SPS协定》食品安全规则

(一)“以科学为依据”实施相关措施

《SPS协定》中第5条第7款规定,各成员国采用临时卫生检疫措施需满足四个条件:临时措施是在成员方有关科学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采取的;根据有关信息包括国际组织以及其他成员方实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信息而临时采取某种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各成员方应寻求获得必要的补充信息以便更加客观地评估风险;各成员方应相应在合理期限内评价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四个条件环环相扣、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二)WTO体制下《TBT协定》食品安全规则

WTO体制下《TBT协定》是为防止成员国利用技术水平行使不公平技术贸易壁垒,协议理所当然包括食物质量要求方面的标准。《TBT协议》规定无论标准、技术法规或者合格评定程序制定,都以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相应标准、原则或建议为基础,三种规范的实施不应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其次通过建立咨询点制度、通报制度,相互事先通报,大大提高了技术法规和认证程序的透明度,使出口商更加容易适应进口国要求来组织生产,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技术壁垒对国际贸易的阻碍。

三、对策

(一)建立食品法律体系

自我国在1991与1997年分别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两项食品安全法律以后,截止到2010年食品安全法规基本未做任何修改与完善。时代日新月异,环境变幻莫测,旧的法律已经不太适应新形势下的社会关系,与现存的法律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修订是我国二十一世纪初食品立法的首要工作,时至今日我国总算通过《食品安全法》,此法律在食品安全的整体和细节方面建设完善结束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始终处于“群龙无首”状态,整体法律体系统由此建立。

(二)完善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

有力的技术支撑在食品出口检验与安全质量保证工作中是必不可少的。当下缩减高消耗、低产出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与加快技术进步步伐势在必行。科技兴国,管理创新乃治国良策,高科技、质量与强势产品必然是集约型经济增长模式不可缺少的推动力。在法律与规则日益完善的环境下,企业应坚持“以质取胜”的战略,优化商品的出口结构,引进并有效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系统与高端技术以修炼内功。努力学习与适应学习产业商品出口的国际标准,在系统推行ISO家族与欧盟系列标准出口产品的认证管理前提下,势必将合乎规矩的出口程序凝练在企业的出口工作当中,一步步推动企业良性运行,保证出口产品质量以突破别国贸易壁垒基本条件。

(三)灵活运用争端解决机制

食品安全问题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持有;不作为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政府和民众所普遍关注的议题。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影响各国的国际形象,更是是关乎一国民众的生命安全,因此,各国纷纷通过立法等途径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不久前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顺应民意,将食品安全类犯罪作了较大修改,希望从立法和司法上解决食品安全这一民生重大问题。但是如今,食品安全类犯罪的行为日新月异,已经不仅仅局限在生产和销售领域,而是扩展到运输、加工以及监管环节,因此,我国刑法另立新罪也迫在眉睫。但是要在实践中另立新罪的话,必须先从理论上解决这一立法难题,因此,对食品安全犯罪基本理论的研究就显得十分重要,这需要我们不仅仅是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基本理论要深究,更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重整和调节。下面,笔者将会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基础理论以及构成要件方面来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进行探讨和研究。

一、风险刑法理论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

随着世界各国的现代化以及工业大生产高度的发达,经济与科技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跨越式发展,但是各种安全问题也接踵而至,现代化是各国进入风险社会。正统刑法理论及其研究范式面临来自刑事实践的严峻挑战。面对风险社会出现的诸多安全问题,风险刑法理论应运而生。风险刑法又称安全刑法,与风险社会理论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它对于解决风险社会出现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之后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危险犯,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则是行为犯,如此规定的目的就在于防患于未然,这也与风险刑法理论的宗旨相符,可以说风险刑法理论就是此类立法的理论源头。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此规定,只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即使没有造成实际中毒或其他现实危害结果,也构成此种犯罪,显然这属于一种抽象的危险犯,只要造成潜在的危险状态即构成犯罪,这正是符合了风险刑法的预防性之特征。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则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只要有在生产、销售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是否造成危险或者是现实的危害后果,这就使此罪成为了行为犯了。以上两种就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最主要的罪名,这两种规定都与风险刑法的理念相一致,都旨在把犯罪构成的时间提前到造成严重后果之前,起到重要的预防作用,防止亡羊补牢式的结局。

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构成要件之探析

(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客体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以及健康权利。笔者认为,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的主要客体应是食品的公共安全,因为食品安全问题一旦爆发,首先必然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以及健康造成冲击和影响,而对于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威胁无疑要比破坏食品卫生秩序的后果更加严重,因为秩序可以通过规制和惩罚来恢复,而受害人的生命则永远无法恢复。在风险社会中,有毒有害食品,劣质过期食品等等往往是通过销售渠道销售到市面上被大量或部分的购买者购买供自己或家人朋友食用,经过这几个阶段有害食品被进一步传播出去,风险和危害也被进一步扩大化,对他人生命和健康的危害后果不堪设想。

(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客观方面

以前,很多学者认为这些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都是作为,不包括不作为和其他情况,笔者认为,应该从社会安全的角度出发,特别是在当下在食品卫生领域严重恶化的情形下,应当从规制实害前移至规制风险,这样才可以实现对公众生命和健康权利的保护,因此,这种行为不仅仅是指作为,还应当包括不作为甚至是持有。

(1)作为。作为是比较主要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表现形式,囊括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罪等罪名。不少学者认为,只有生产或者销售了有毒有害以及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才构成相关对应的犯罪,但是笔者认为,我国立法认为食品的威胁主要来自生产、销售以及监管层面的认识才过于狭窄会削弱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食品不仅仅会经历生产和销售的渠道才进入市场,中间还会经过加工,运输和仓储等阶段才会最终出现在商品销售市场上,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将食品从开始加工生产到运输销售都加入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中,将规制范畴扩大符合降低和消除人们对于风险社会中食品安全的不安感以及由此产生的保障公众生命健康权利之目的的需要。

(2)不作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罪中不履行职责的情况就属于不作为犯,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仍属于作为犯。不作为并不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但是这不代表不作为对于社会的危害会小于作为带来的危害。不作为犯罪与作为犯罪不同,它是由于行为人本应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而不履行该义务所引起的,这就决定了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是以一定的法律义务为前提的,这也决定了食品安全类犯罪的不作为犯罪形态的前提只能是该行为人存在特定的法律义务。笔者认为,在食品安全类犯罪中具有特定法律义务的人除了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了生产者和销售者以及加工者等一系列参与到食品生产和销售中的作业者,因他们的不作为而导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情况也应当被纳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不作为形态的范畴。

(3)持有。持有型罪名是风险刑法法益保护前置的一个重要体现,我国将持有犯罪的对象限定在,伪造物以及武器上,不符合卫生安全的食品不在列,持有对象的范围极为有限。持有对象的范围与一国的国情密切相关,各国立法存在一些差异完全可以理解。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持有的对象还会发生较大的变化。未将持有或储存不安全食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不利于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笔者认为,对于大量有毒有害、劣质过期食品的持有的危害程度也是极为巨大的,囤积大量这种不符合卫生的食品的真实目的实在值得怀疑,其潜在危害和威胁也不言而喻。而应当注意到的是,在当代社会,销售的主要形式是市场销售,但是由于今年出现网上交易,互联网也成为一种销售渠道。

(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主体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犯罪主体主要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罪,更使食品安全的刑事立法渐趋完善。

(1)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一般主体。结合《刑法》相关法条和《食品安全法》,笔者认为,以下领域的人员皆可构成此类犯罪:食品的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生产经营,具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很多人认为,只有生产者和销售者才能构成此罪,其实不然,笔者认为:根据风险刑法的理论,从食品原料的生产到成品销售的整个过程都应当包括进去,因为无论在这整个过程中哪个环节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都会对购买该食品的民众构成不可估量的伤害。食品的加工者、运输者以及仓储者都有可能构成此罪,在运输和仓储的过程中,由于某些食品要使用特殊的方法运输和保存的,而食品的运输者和仓储者都容易忽视这一点,变质的食品一旦被他人食用就会导致生病甚至是死亡;食品的加工者在加工过程中很容易忽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过度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同样会导致食用的人得病甚至患上癌症。例如方便面里有多种食品添加剂,很多商家为了让方便面更加可口而加入了大量的添加剂,而这些添加剂经常被食用会导致胃溃疡甚至是胃部出血。

(2)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特殊主体,即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法修正案(八)》中出现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罪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罪这两个罪名,目的是为了扼制近些年不断出现的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食品安全监管不利的问题。这两个罪只有具有特殊身份的主体才能构成,即具有被赋予监管职权的食品监管人员,其他没有该职权的人不能单独构成此罪。修正案新立这两个罪名也是同风险刑法的理念是一致的,在风险社会中,有毒有害的食品虽然并非监管人员所生产和销售的,但是正是由于监管人员没有尽到应有的监管职责和任务从而使整个社会被置于有毒有害的食品威胁之下,一旦公众服用下这些有毒有害食品将会是一个无法预估的灾难。

(四)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方面

在我国现有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众多罪名中,除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罪是过失犯外,大多数都是故意犯罪。但是随着大量以前未被提及的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仅仅把主观方面限制在故意上无疑会导致大量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逃脱刑法的制裁。其实这些大批量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者、销售者乃至运输者往往是一些企业或集团,只有这些大企业或是大集团才有大量买进或卖出的资金和技术能力。以森永奶粉事件为契机,一些学者在认定企业过失方面提出了危惧感说理论,主张在认定企业生产、销售过失时,只要在结果预见可能性方面存在对于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危惧感且没有采取措施避免该后果的发生以消除公众危惧感的情况下,就可以认定企业存在过失。但是也有不少学者认为,危惧感说的概念极为含糊,内容不确定,会导致过失犯罪的成立犯罪无限扩大,违背罪行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危惧感说并不适合与其他过失型犯罪,但是却适用于食品安全类犯罪中的过失行为,这是因为食品是通过人们食品用而以最为直接的方式被身体所吸收的,不同与其他过失型犯罪需要通过其他直接或间接途径作用于人们身体的伤害,而且食品里是否掺杂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食用的人并不清楚甚至把它们当做健康食品大量或经常地进行食用,而其他的过失型犯罪的危害行为总是能够被当场看见或感知到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交通工具更加先进,商品流通速度进一步加快,有问题的食品可能会很快被运往中国各地甚至是到达外国市场,而且随着网络买卖市场逐渐被消费者所接受,很多食品也会通过此渠道到达买家手中,这大大扩大了食品犯罪的受害范围,使比以前更多的人遭受问题食品危害的可能性增加了。可是,我国法律对于食品安全类犯罪的规制却"捉襟见肘",一些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逃脱了法律的制裁。我国在此情况下,更应该重视法律对于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作用,检讨法律法规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条文的可操作性,重构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利和健康权利,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参考文献:

[1] 劳冬燕.公共政策与风险社会的刑法[J],中国社会科学,2007,(3)

[2] 徐军、吴光升.我国食品安全刑事责任框架建构[J],人民检察,2009,(19)

[3] 邓斌著.持有犯研究[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80页

[4] 蓝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反思与重构[J],行政与法,2010,(3)

[5] 翟中东著.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6]潘柯霖、李晓君.《刑法修正案(八)》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修正之解[J],法制与经济,2011,(9)

食品安全问题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对策

 

1.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现状

1.1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现状

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于2008年7月正式成立,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及监测管理,负责全市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落实、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申报等项工作。现有专业技术人员14名,配备一辆检测车和3台速测仪器,可以承担农产品农药残留速测和业务培训工作。截止今年上半年,全市共抽查蔬菜 11526个,蔬果3328 个农业论文,食用菌60个,其中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测试中心(杨凌)检测样品 105个,总体合格率 99.8 %;配合部、省安排的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 8次,抽检样品 139个,合格率97.8 %。近年来,我市未出现因食用初级农产品而引发的中毒事件,维护了公众健康,切实保障了农产品消费安全论文格式模板。

同年8月份,《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实施意见》正式启动实施,先后在市恒丰园蔬菜批发市场、宝商家美佳超市、华润万家超市等建立了10个蔬菜检测室,专人负责,配备了检测人员,制订完善了各项制度,开展日常检测工作。每天抽取各自经营的水果和蔬菜样品进行农残检测,并向农业部门通报检测信息农业论文,有效防止不合格农产品在市场流通,有力保障城乡居民的消费安全。其次在市区批发市场使用政府公益岗位聘用检测人员,分别安排在金台、渭滨和陈仓区的农产品批零市场和生产基地,既解决了人员工资待遇问题,又保障入市检测顺利实施。

1.2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现状

市属九县三区中,我市已有陈仓区、凤翔、太白、岐山和扶风等县先后建立农产品质检站,其余各县均在农口部门设立了农产品检测站。其中,陈仓区和凤翔县已完成项目建设,等待验收,眉县、陇县、凤县、金台区和渭滨区也在努力争取建设项目。目前有农药残留速测仪器的县区,也只能进行蔬菜、水果农药残留速测。

2.存在问题

2.1监管体系不健全

大多数县区农业局没有单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有些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的牌子挂在农技中心,执法大队,无固定编制,无专职检测人员农业论文,检测设备不齐全,监管工作不能独立进行。乡镇监管责任还没有落实,难以完成依法监管职责,监管体系不健全,缺位问题非常突出。

2.2使用农业投入品

个别农户在生产过程中,为了盲目追求产量和收入,忽视农产品质量,大量使用超标化肥、杀虫剂、除草剂、生长剂等其他农业投入品,导致蔬菜、水果的农药残留量严重超标,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存在隐患论文格式模板。

2.3检测能力差

市监测中心目前也只有一些简单的农药残留速测仪器,只能进行部分速测检验工作。大部分县区还没有争取到监测项目建设,有些县区检测仪器只能闲置,没有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市、县经费不足问题更为突出,根本无法开展日常监测工作,难以有效监管。

3.对策及建议

3.1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资金投入力度农业论文,财政部门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把加大检验体系建设,开展例行检测和监督检测等工作经费足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市场准入制度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2加快监管体系建设

逐步建立以市级监测中心为龙头,以县(区)监测站为依托,以乡镇检测所为基础,以农产品产销企业(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农产品产地、专业协会及乡镇重点农产品集散地)内设检测室为补充的“三级四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形成“政府负总责,三级有机构,监管到村组,检测全覆盖”的监管模式。从上到下形成一个监管网络,职责明确、关系协调、运转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3.3 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市农产品检测中心和市执法大队加大对各大超市、农贸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要求其建立农产品检测室,每天进行抽样检测农业论文,建立档案管理论文格式模板。不合格的农产品坚决不能入市销售,对检测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农产品要及时上报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处理。

3.4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农业标准化是现代农业的基础,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措施。加快农业标准化,围绕“统一、简化、协调、选优”原则,扩大示范规模,提高管理水平和产业效益,实现农产品从土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运用。通过建立无公害蔬菜生产示范区,进一步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工作。

3.5加大宣传力度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通过新闻媒体、发放宣传资料、现场检测、举办培训班、优质农产品生产示范等形式,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和法律法规经常性的宣传,提高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指导消费者安全消费。

参考文献:

[1]钱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探析[J].河北农业科技,2007(2).

[2]雷郑莉,张玲,祁玉峰.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现状及构建[J].河南农业科学,2007(2):114-116.

[3]李燕妮,王晓妮,李乃会.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存在问题集发展建议[J].中国农村小康科技,2010(1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