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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客户经理履职报告

银行客户经理履职报告

银行客户经理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基层央行;反腐倡廉;工作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2.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6-0069-03

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作为派出机构,扎扎实实做好基层央行各项工作,以业务发展成果支持和服务社会反腐倡廉建设应当立足当前,着眼现有职能,探索具体的、可操作的模式,把应该而且能够做好的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一、履行支持和服务社会反腐倡廉建设职能工作重点

根据相关法律与规章,当前,地(市)人民银行支持和服务社会反腐倡廉建设的职能主要体现在:现金、国库、反洗钱、银行卡、账户、征信、外汇、支付结算等。这些业务和管理职能,作为资金活动的载体,也是容易滋生社会腐败现象的重要渠道。只有厘清履职过程中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解决潜在问题,才能更好地支持和服务社会反腐倡廉工作。

(一)现金领域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

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人民币现金存取业务的,未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未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未留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违规向不得办理现金支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现金支付业务,为不法分子套取现金或开展现金交易活动提供可乘之机,监管部门对现金存取监管不力,在一定程度上滋生腐败温床。

(二)国库领域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

个别财税部门为完成任务,采取“空转”手法虚收税款,给国库预算收入增加“水分”;未按审批权限、退库范围、退库程序和政策依据,违规办理预算收入退库;财政部门为无年度预算、无用款计划或未附相关文件依据的非预算单位办理拨款手续;财政、税务等征收机关擅自开设税款过渡户,延压、截留预算收入;行政执法部门将其征收的各类行政性收入转入其基本账户,长时间不办理入库手续,坐收利息,将所收非税收入转移、挪用,跨年度缴库调节收入。

(三)反洗钱领域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

对资金交易的记录核查多,对客户背景深入了解少;金融机构未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没有对客户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监测、跟踪客户资金来源、去向、资金性质等工作不到位;金融机构未按规定报告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反洗钱协调机制缺乏统一的信息收集与甄别机构,司法、财政、商务、税务、工商、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在信息收集、情报交流等方面的工作尚未全面铺开;证券、保险行业没有规范的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和交易报告制度,没有严格的监管要求,可能成为犯罪分子洗钱活动的场所。反洗钱工作科技含量较低,手段较为缺乏,尚未建立与支付清算系统对接的支付交易监测系统。

(四)银行卡领域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

用卡安全宣传工作不到位或案情通报不及时,给社会公众的安全用卡留下隐患;对银行卡申领人的资格审查不严,致使银行卡成为个别腐败行为的资金运作渠道;对ATM和POS机的安全维护和管理不到位,导致用卡环境较差,妨碍了公务卡的推行。

(五)账户领域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

开立其它账户按基本账户使用;违规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违规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违规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违规为客户办理结算业务;存款人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六)征信领域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数据或信息采集失真;社会中介机构为企业出具不真实的信用评级报告;有关社会各方面的守信失信记录、反腐倡廉信息未导入征信系统,导致系统功效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对借款人申请资料审查不严,贷款卡发卡及年审手续不全,或擅自发卡、年审,致使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客户信息失真、信贷决策失误;借发卡或年审之机乱收费,私设“小金库”,造成贪污或挪用隐患。

(七)外汇领域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

地方政府片面引资,给地下钱庄资金通过假投资渠道注入境内提供可乘之机;外贸公司专门注册虚假公司从外汇局骗取核销单用于倒卖,骗取出口退税、政府出口奖励,牟取暴利;不法外商串通资产评估公司虚增资产,指使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非法逃汇;企业通过其非居民个人外汇账户办理公司外汇收支的“公款私存”,减少企业收入,转移经营收入,逃避国家税收。

二、支持和服务社会反腐倡廉建设的现实操作

综合以上问题,地市人民银行支持和服务社会反腐倡廉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放在对履职权限的管理和约束中,既要加强内部的反腐倡廉工作,防止监管和行政许可过程中滋生腐败,又要对社会反腐倡廉发挥协防作用。同时,还要进一步拓宽工作思路,研究制定相应的履职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形成有效遏制腐败的坚固屏障,保障经济肌体的健康发展

(一)推广非现金结算工具,从源头上加大监督力度

加强对金融机构现金业务的监督管理,督促其按有关规定对办理现金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核对、登记、留存复印件,并按法律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的,要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推行“三票一卡”等非现金结算方式,为治理商业贿赂、预防腐败打好基础;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专用账户支取现金的审批工作;发挥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功能,利用新券调拨号码协助有关部门核查嫌疑线索。

(二)加强国库资金监管,保证财政资金合法使用

履行国库监管职能,严格执行现场检查程序,发现国库经收处和其他征收机关截留、占压、挪用预算收入的,应及时有关部门协商,及时查究处理;加强对拨款、退库资金的后续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对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国库处罚权力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上级国库部门、财监办、审计特派办提出书面意见进行反映;做好对预算收入凭证的审核工作,加强柜面监督,有效制止和纠正预算收入收纳中的一些违规行为,和财政、征收机关等各方面协调和沟通,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惩处经收处占压财政资金和违规开设过渡户的行为,确保国库资金安全完整;规范财政资金和税务部门的账户管理工作;国库部门与财政国库部门、预算征收机关要及时进行账务核对,发现可疑情况一查到底。

(三)加强反洗钱工作,有效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和腐败行为

督促金融机构制定和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内部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好反洗钱义务,做好客户身份的识别、核对和登记工作,认真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加强对异常资金流动和客户交易背景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工作,收集、分析、甄别和及时发现与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交易线索;加强对金融机构落实《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使其切实履行反洗钱职责提升反洗钱能力;严格执行非现场监管信息报告制度,认真做好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工作;主动与当地公安及金融监管部门进行信息交流与沟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反洗钱协作机制,共同打击洗钱犯罪行为;适时将房地产业、典当业、业纳入反洗钱监测体系。

(四)推行公务用卡,扩大银行卡支付的适用范围和区域

组织开展推广和使用银行卡宣传工作,减少现金使用率,努力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用卡意识;发卡银行要加强对银行卡申领人的资格审核,严格实行账户实名制及银行卡业务管理的各项规定;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对ATM的安全维护和POS机具的日常监控管理,进一步消除银行卡支付体系存在的风险隐患,营造安全、良好的银行卡支付结算环境;宣传和推动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商务人士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

(五)加强账户管理,落实账户实名制

严格审查开户申请和相关证明文件,按规定核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账户;监督开户银行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制度,明确专人审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销户申请和相关证明文件,并开展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工作,落实个人存款实名制;督促监督开户银行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认真开展对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六)加强征信管理,改善社会信用环境

认真核对相关报表数据信息,确保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更新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继续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拓展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功能,与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质检、环保、公积金管理中心、法院、电力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合作,推进征信平台建设,为金融案件侦查和腐败行为的惩治提供信息支持;严格审查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对申请资料不合格的,不予办理贷款卡发放及年审,对年审不合格的,按规定在系统中予以年审不合格记录;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因不查询信用记录而导致腐败案件隐患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严禁贷款卡发放、年审乱收费和私设“小金库”。

(七)加强外汇管理,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改进地方政府考核机制,不给骗取出口奖励留有空间;会计师事务所要严格按规定为企业办理验资业务,外汇局与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的监管,共同打击非法验资和评估行为;加强对个人异常收汇的分析监测,遏制个人利用外汇收付途径进行逃税现象。

三、履行支持和服务社会反腐倡廉建设职能的组织机制

推进地市人民银行履行社会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实现当地经济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践行“两方责任、三方联动”的组织管理机制。

(一)党委应承担起反腐倡廉建设的社会责任

履行社会反腐职责领导是关键。党委要高度重视社会反腐工作,把践行社会反腐工作列入单位总体工作规划,成立支持社会反腐工作领导机构,建立支持社会反腐工作例会制度,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纪委要担负起组织、检查、督促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责任

纪委要把支持和服务社会反腐作为工作重点,建立职能部门支持和服务社会反腐工作记载及公示制度,采取问卷调查和重点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职能部门履行社会反腐工作状况做出等级评价,对支持和服务社会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好的职能部门给予表彰奖励,营造履行社会反腐倡廉建设职责的良好氛围。

(三)实行“条块联动”

完善以支持和服务社会反腐倡廉建设监管小组为“条”,以地市中心支行各职能科室为“块”,纵横交错的矩阵式监管网络格局。

(四)实行“协作联动”

协调公安、安检、商务、工商、税务以及地方政府与经济主管部门的关系,建立反洗钱联络员制度、情报汇商制度等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反馈信息,形成单位间通力合作、共同服务的工作格局。

银行客户经理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一、在工作场所挂牌公示政务公开内容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银监分局的授权,向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开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项目公开、内容上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让被监管单位明明白白办理业务。

二、员工挂牌上岗,实行首问责任制

为了便于社会监督,办事处要求职工挂牌上岗。并且实行了首问责任制,凡是来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办事或通过通讯工具联络接触到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做到热情接待,对属于职责范围或本人能够答复的事项,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告知答复期限;对不属于职责范围或本人不能答复的,负责向询问人指明有关科室或及时请示报告。一人责任客户全程服务,改变了以前客户办理一项业务要找几个工作人员的问题,解决了客户办理业务的环节,节约了客户办理业务的时间,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客户的认可。

三、依法、照章办事,限时办结

办事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规定进行监管,对机构设立、变更、终止、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初审等市场准入事项,基本上做到了依法、照章办事,限时办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申请事项的审查回复。

四、廉正监管履职问责

银行客户经理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一)银行制度执行意识不强,报告信息质量不高

1、没有正确处理追求效益与执行制度的关系。部分商业银行片面奉行“客户至上,效益第一”的指导思想,不能正确处理追求效益与执行报告制度的关系。部分银行几乎未履行尽职调查的责任,无原则满足客户的各种要求,忽视款项来源及用途合法性。

2、甄别和分析可疑交易的能力不足,报送交易信息质量不高。一是错报情况仍有发生。目前我省部分银行在填报中身份证号码录人错误、识别编码错误、数据项填报不规范依然存在。二是甄别和分析能力不强,存在“三多三少”问题,即大额交易信息报告多、可疑交易信息报告少,非现场分析多、现场核查少,对交易帐务记录核查多、对客户背景深入了解少。“办法”中包括了31种的可疑外汇交易类型,但由于”办法”执行时间不长,深度培训远远不够,导致银行机构甄别和分析可疑交易的能力明显不足,除较易判断的少数交易有所反映外,绝大部分交易类型都未进行有效监测。迄今未报送一笔企业单位的可疑外汇交易信息,也无一家主报告行报送“金融机构甄别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表”。

3、科技手段支撑不足,影响“办法”的实施效果。目前,山西省只有少数银行采用直接从业务系统中提取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据了解,目前绝大部分银行正在开发相应的系统),大部分银行尚处于手工采集、逐级汇总数据的方式。由于手工统计环节多,核对机制薄弱,数据错漏时有发生。

(二)外汇管理部门监管力度有限,监测手段不完善

1、监管工作开展不平衡,尚未形成全面有效的监管机制。对未严格履行报告义务的金融机构,外管局按“办法”有权进行处罚。但此项工作面广量大,机构设置、人员定编、经费保障都有待时日,加之尚未形成全面有效的监督处罚机制,导致部分银行报告的主动性不强,制度落实不力。同时,山西省外管系统相关监管工作开展不平衡,所辖中心支局对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的采集、汇总、分析、筛选、甄别、核查等工作尚未真正全面展开,全辖的有效监管机制尚未形成。

2、囿于监测手段及核查权限所限,难以进行深人甄别及核查。一是鉴于目前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以个人为主,其交易主体多、交易分散、信息不完全,加之校验程序的筛选、甄别和分析功能不强,以外汇管理部门现有的人力、设备、技术难以进行连续的跟踪分析和全面深入的核查,核查工作往往浅尝辄止。二是核查权限有限,使核查工作难以深人目前外汇部门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当被调查对象不配合调查时,常常束手无策。而公安部门又不能仅以其银行交易记录作为立案证据,立案证据不足导致其不能依法展开侦察,导致部分可疑对象多次出现在“黑名单”上,有关部门却无能为力。

(三)部门间的协作处于起步阶段,如何有效地发挥各自优势并形成工作合力尚在探索之中

1、报告主体的覆盖范围不广。从山西省目前实施的情况看,报告主体还仅限于外汇指定银行,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邮政国际汇兑等机构未纳入报告主体范围,部分银行、邮政的美国西联汇款公司的相应国际汇兑业务也未进行专题报告。从报告实施看,银行的西联汇款按“办法”进行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而邮政国际汇兑及其西联汇款业务则未纳入“办法”的报告范围,使外管部门监控的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存在遗漏。按“办法”的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交易、清算无关的外汇资金、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境外投保人发生赔付和退保行为,报告主体均是银行机构,外管部门无法了解交易双方在证券或保险公司外汇资金交易中的明细情况。

从已经实施反洗钱法律的国家经验表明,如报告制度仅适用于金融机构,洗钱活动还会从受法规约束的金融行业转移到不受该法规约束的其他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公司以及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2、联动协作机制还不健全,尤其一些非金融行业的相关工作亟待加强。洗钱犯罪要从“防”到“反”,不仅在于银行机构,还在于诸多执法、司法部门的密切合作,而现在我国尚未在海关、司法、工商、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建立有效反洗钱合作机制,涉及多部门的信息收集、情报交流等方面的

综合信息交流体系尚未形成。就当前重庆外汇部门与公安部门的初步协作而言,由于在如何认定涉嫌非法外汇买卖证据等有不同的理解,两部门实施联手行动存在诸多障碍。由于目前非法外汇交易双方一般不当场进行现金交割,而通过银行以单单、单卡、单折等进行交易,外汇局较难获得法定的证据,而公安机关对没有法定证据的非法外汇买卖交易不予立案侦察,导致查处工作大打折扣。

(四)反洗钱法规体系不健全,“办法”等部门规章独木难支

1、法规体系不完善,缺乏专门的权威法规。目前,有关反洗钱的规定分散在《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部门规章中,缺乏专门的权威法规,不利于统一和协调。而反洗钱不仅涉及金融行业,还涉及诸多执法、司法等部门,需要多部门加强联动协作,这些都不是单靠人行的部门规章所能约束。

2、对洗钱的上游犯罪范围规定过于狭窄。我国《刑法》只将、黑社会、恐怖活动、走私四类犯罪界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实际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贪污受贿、偷税漏税等犯罪对国家造成的损失比这四类罪更甚,数额巨大的经济犯罪收益每天都在通过洗钱转移境外或合法化,因此应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大到所有重大犯罪。

3、反洗钱配套法规中存在很多盲区。现有反洗钱法规中,对证券、保险等机构的报告义务规定不详,对房地产行业、法律服务行业、会计行业也没作规定,加之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网络洗钱已是国际社会面临的严峻问题,而我国有关网络洗钱的法规尚是空白,缺乏对这些洗钱“重灾区”的法律监控,会直接削弱我国的整体反洗钱能力。同时,对洗钱行为的管辖也不明确,按《刑法》规定洗钱罪属公安经侦部门管辖,但具体到上游犯罪的管辖权,又涉及公安刑侦、缉毒部门、海关缉私局等,这种管辖交叉导致的管辖不明和用上游吸收下游犯罪的行为不利于打击洗钱犯罪。加之我国尚未成立专门的反洗钱组织机构,虽然人行设立了反洗钱领导小组,但只是一个内设机构,权限和职责非常有限。

二、工作对策

(一)提升法律层次,尽快完善法规体系

1、尽快出台《反洗钱法》,完善相关法规。当前,许多国家在反洗钱方面已建立包含不同层次、不同法律部门的法规体系,并制定了专门的反洗钱法来协调各种义务和关系。据悉反洗钱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我国应借鉴世界各国反洗钱立法经验,加快《反洗钱法》立法进程,统一调整与反洗钱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为控制洗钱的各个环节,要逐步修订《保险法》、《公司法》、《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规,消除配套法规存在的盲区。同时,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尽快将“办法”上升到国务院行政规章,才利于外汇管理部门对不履行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责任等行为加大监管与行政处罚力度。

2、建立执行报告制度的保密免责制度。《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客户有保密义务,“办法”规定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必须报告,因前者的法律效力高于后者,使金融机构处于“两难”境地。银行既需履行反洗钱报告职责,又有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的义务,但往往难以兼顾。因此,建议建立反洗钱免责制度,明确报告机构因履行报告义务而与有关保密规定发生冲突时,无须承担责任。

3、完善客户尽职调查的制度。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要求是:“在建立业务关系时,或进行下列特殊交易(金额超过限额,没有完整提供汇款者资料的电汇的可疑资金划转)时,或对有洗钱嫌疑的交易,或对现有客户资料的准确性和充分性发生质疑时均应进行深入的客户尽职调查。”目前,部分银行只停留在对机构了解其基本情况、对个人只是核对身份证号码的简单层面上。因此需要通过完善立法,详细规定报告主体对客户的尽职调查责任,明确其了解客户的身份、业务状况、资金运行状况、交易性质等内容,以督促报告主体及时识别和判断可疑交易。

4、逐步扩大报告主体范围。首先尽快将报告主体从外汇指定银行扩大到保险、证券、邮政汇兑、西联汇款、速汇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汇款公司以及整个金融行业。其次通过完善立法将报告主体尽可能扩大至现金交易较密集的高风险行业,如房地产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二)加大监管力度,强化银行报告主渠道的地位与作用

1、督促银行不断完善相关内控制度。不断强化银行机构反洗钱意识,加强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工作能力。银行要正确处理报告职责与追求利益的关系,由被动反映型转向主动核查型,增强主动核查能力,推动反洗钱深入开展。

2、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健全有效的报告工作机制。不断修订完善“办法”,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类型。对于银行工作人员明知是非法交易的存取业务仍充当“验钞机”或“交割台”的,或涉嫌协助洗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实现外汇部门与金融机构的联网,使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信息能实时传送,提高报送效率与质量。督促银行提高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其既有的业务核算系统,尽快实现从银行原始会计数据库中采集反洗钱数据的方式,并使之能通过可疑交易监测识别系统对特定客户或账户进行全面、连续、实时监测及综合评价,增强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

银行客户经理履职报告范文第4篇

“洗钱”是个舶来词,这个词最早出现在20世纪的美国。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洗钱在我国已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发展过程,对国人来讲,这个词早已不陌生。虽然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洗钱概念的理解不完全相同,但总结起来,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方式转换、转移、掩饰、隐瞒、获得、占有和使用上游犯罪所得,以掩饰或隐瞒其收益的真实来源、性质、地点、去向、所有权或其他权力,使其获得表面的合法性而进行的活动或过程。简而言之,洗钱的主要目的就是使非法收入合法化。洗钱不仅扰乱经济秩序,还易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甚者还将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

打击和预防洗钱行为对于任何一个想要长久发展的国家来说都是一项重要工作,而作为国家资金储存、融通和转移职能承担者的商业银行,亦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其做好反洗钱工作的意义尤其重大。

一、我国商业银行反洗钱现状

1.商业银行反洗钱的主要任务

商业银行反洗钱主要有两大任务:一是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开展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即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了解客户真实的身份、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二是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即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如发现异常迹象或涉嫌犯罪的情况或者是大额交易,应及时向人民银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前者是商业银行反洗钱的基础工作,是后者的重要前提;后者则是商业银行履行反洗钱义务、防控洗钱风险的关键环节。

2.我国商业银行反洗钱基本情况

自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一个规定、两个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的反洗钱工作步入正轨,各行逐步建立起反洗钱内控制度、组建反洗钱组织机构、配备反洗钱人员、开发用于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监测系统,反洗钱意识整体有很大提高。

(1)商业银行普遍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反洗钱内控机制,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资料记录保存机制、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机制,确定了各行反洗钱工作的基本内容,规范了反洗钱业务的有关操作。

(2)在反洗钱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面,各行普遍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开展本单位的反洗钱工作,一般来说,领导小组的组长为各行一把手,小组成员则包括了结算部门、信贷部门、营销部门等主要核心业务部门,各部门承担的反洗钱职责较为明确。此外,各行还配备了反洗钱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开展具体反洗钱工作。据了解,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均已根据自身业务情况,设置了1-5名反洗钱专职人员,其基层网点也相应设置了兼职反洗钱人员。

(3)为更好地发现可疑线索、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各行普遍开发了能与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进行对接的电子监测系统,该系统由计算机系统自动控制,对客户日常交易进行实时监控,能按设定好的大额和可疑标准参数从业务系统提取大额和可疑数据。各行可通过该系统直接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我国商业银行反洗钱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反洗钱起步较晚,在立法及监管方面还存在不足,全社会反洗钱意识还较为薄弱。我国商业银行反洗钱更是缺乏经验,在前进道路上还存在诸多问题和难点。

1.我国反洗钱监管要求与账户管理及外汇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没有统一。对于一种业务,现行的大额现金管理、结算账户管理和外汇监管政策的有关要求与反洗钱有关要求不尽一致,容易导致商业银行执行中的混淆,不便于其落实反洗钱有关要求。例如:为客户开账户和办理结售汇、外币兑换等业务时应留存的客户信息,需核对客户身份证件的现金取款业务的金额起点等在不同管理制度中有不同要求。

2.对洗钱的危害及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要履行好反洗钱义务就必须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从短期或者从局部来看商业银行的经济利益必然受到影响,因此,部分商业银行高管只顾眼前利益,不愿为反洗钱投入财力和人力,仅将反洗钱作为避免监管处罚而不得以的行为。但其却不知,商业银行一旦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将会面临声誉风险,甚至会影响其生存。

3.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不足,与商业银行资金规模、业务规模不匹配。对于拥有上百、上千家网点,每日业务量达千万笔的商业银行来说,三五个专职反洗钱人员不能满足本单位组织和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需求。同时,基层反洗钱人员大多为兼职人员,这些人员除负责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外,还承担着柜面接待、账务核算等大量基础性工作,其往往无暇深入客户尽职调查及对交易信息的分析和识别,反洗钱要求无法切实落实、反洗钱效果无法得到保证。此外,商业银行反洗钱岗位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精通反洗钱法规及反洗钱技巧的专业人才很少,大大影响了反洗钱的工作效率和效果。

4.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落实不到位。一些商业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流于形式,没有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制定与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相结合的内部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因而不能有效地将客户尽职调查措施渗透到具体的各项业务中去。同时,不少商业银行的基本业务系统及业务凭证不支持客户身份信息的填写,基层网点对客户进行身份尽职调查成为空谈。

5.报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报价值不高,且大量存在客户信息缺失。商业银行发现可疑交易情报的途径主要是大额和可疑交易电子监测系统,部分商业银行内部尚未建立对可疑交易的综合分析和判断机制,对于系统采集的数据通常不加分析就直接报送到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同时,由于商业银行各类支付工具存在不同特点,通过系统自动采集交易对手还存在一定困难,部分业务的交易对手信息常常需要基层网点手工补录,工作量大,数据的可靠性与及时性受到影响,且容易导致信息缺失。

6.客户的不理解、不配合,增加了商业银行反洗钱的难度。近年来,我国立法对于公民权利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客户对自身隐私保护意识也不断增强,对于身份证件以外的身份信息客户往往不愿提供,对来自于商业银行有关交易资金来源和用途的询问更是抵触和不配合。

三、对策及建议

1.反洗钱监管机构的对策及建议

(1)统一大额现金管理、结算账户管理和外汇监管政策与反洗钱监管政策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具体操作要求,以便于商业银行执行和落实。针对商业银行反洗钱普遍经验不足的特点,监管机构可制定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客户洗钱风险评级等工作的操作指引,对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操作规程等提出统一要求,以更好地指导商业银行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

(2)加强反洗钱检查,以检查促进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通过检查可以帮助监管机构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了解现行反洗钱工作中存在问题及监管机构日后工作的方向。随着监管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的加大,商业银行的反洗钱意识和执行力度也将相应增强。

(3)在要求商业银行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识别客户身份的同时,加强对客户群体宣传、引导的力度。组织开展对全社会的反洗钱宣传和教育活动,强化客户配合商业银行反洗钱的要求,以实现客户在办理业务时积极配合全面、准确的提供各项信息。

2.商业银行的对策及建议

(1)建立严密、有效的反洗钱内控制度。严密性要求反洗钱内控制度必须覆盖银行的各个相关业务种类和业务部门,贯穿于有关的业务流程之中以及前台、和后台,避免存在漏洞和盲区。有效性要求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应是大的空架子,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必要时还应细化要求,制定配套的操作规程;有效性还要求实行问责制,并且落实到位,奖惩分明,防止内控制度形同虚设、流于形式。

银行客户经理履职报告范文第5篇

一、当前放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反洗钱意识有待提高

目前银行在处理公司业务方面,现金存取款比较少,而负责其的账务交易、管理和清算交收等比较多,对于这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洗钱行为,很多员工认为责任不在于他们,因为他们也是按规定在办理,及时出现了也应该由银行负责和个人无关,这种意识容易给洗钱者有可乘之机。

(二)信息识别工作有待提高

客户身份信息来源单一,识别信息验证难。银行柜台营业部主要通过“客户填单、证件核对、临柜询问、资格审查”等人工手段来获取客户简单信息,尤其机构客户尚未与公安、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单位和部门的客户身份信息系统实现联网,客户信息来源单一,只能靠客户提供且无从验证,信息来源单一。

(三)可疑交易征判有待提高

可疑交易判断对客户资金的性质和流向不足是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普通性问题。我银行反洗钱监控系统,对客户的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监控,但是监控系统只能监控客户的交易量和交易的频率,而无法监控到客户资金的性质和流向等,不利于反洗钱工作的深入调查。

二、如何加强反洗钱工作措施

(一)认真审核公司业务方面的具体情况

1、对每笔业务的负责人、具体金额等,妥善保存期详细资料和交易记录。2、对高风险业务的具体情况识别。根据业务特点,在办理业务承保过程中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公司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进行该业务风险等级划分,并针对高风险业务采取加强的核实措施和重点关注和监控。

(二)及时更新各类表单

从对应相关负责人展业的材料入手,各营运部门不断完善和更新各类表单以配合反洗钱的监控工作。

(三)及时提供反洗钱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

银行作为反洗钱一线部门发现可疑交易线索,及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提交可疑交易,经过更为深入地调查分析后,认为确实可疑的案件报送人民银行数据监测中心。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案件,同时作为重大可疑处理,配合银行负责人进行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四)定时开展反洗钱培训和教育

强化银行员工反洗钱意识,切实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提高警惕,重视反洗钱工作,强化反洗钱管理,切实履行反洗钱职责。鉴于目前银行普遍存在只要客户资金在流程上合法就不会存在洗钱行为的认识误区,应加强宣传,并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培训,使其认识到洗钱犯罪具有多样化、专业化和复杂化的特征,强化银行公司业务反洗钱意识,切实履行反洗钱职责。

(五)建立分工协作组织体系,确保反洗钱工作深入开展

为满足反洗钱日常工作的需要,反洗钱领导小组要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的反洗钱组织体系,配备专职的反洗钱工作岗位或以反洗钱职责为主的兼职反洗钱岗位,同时在主要的业务部门设置反洗钱联络员。反洗钱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应负责收集柜台人员办理的交易信息,并及时进行分析、识别和报告,每月召集反洗钱联络员召开例会,并经常进行不定期的磋商,形成高效的内部信息反馈机制,完善反洗钱组织体系。

(六)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尽力消除洗钱行为带来风险

为预防和监控洗钱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社会和谐,消除洗钱行为带来的潜在风险,要建立落实六项反洗钱内控制度。

一是要建立和实行反洗钱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制度。要按规定建立反洗钱领导小组,按规定明确工作任务和相应责任,定期研究反洗钱工作事宜。

二是要建立和实行反洗钱工作联席会制度。每月要召开一次反洗钱工作联席会,通报情况,查找不足,明确任务,研定措施,到位落实。

三是要建立和实行反洗钱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制度,总结成绩,明确问题,落实整改。

四是要建立和实行反洗钱现场(非现场)检查受理报告制度,特别是对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各被查部门务必在当日报告纪检监察部,报告内容为检查起止时间,内容和区间;检查结束后,必须报告检查结果,特别是发现问题、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五是要建立和实行反洗钱考核评价制度。要按季落实考核,并综合兑现绩效和目标奖励,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价办法。

六是要建立和实行反洗钱工作问责制度。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反洗钱法规的相关规定,据实问责追究,坚决遏制洗钱风险发生。

(七)坚持“风险为本”原则,加强交易环节有效监测

继续加强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有效监测,做好分析、上报及备案工作,防止和打击非法洗钱活动;坚持风险为本原则,对不同业务类型所面临的洗钱风险进行科学评估,以确保有限的反洗钱工作资源优先投入到高风险业务领域,更好地实现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的目的。要加强信息搜集、加强自我核查、风险评估、现场检查等方面的工作落实,确保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有效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