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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自查报告

教育机构自查报告

教育机构自查报告范文第1篇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各类学校招生广告审核备案管理工作,维护举办者、学校和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优化我省各类学校的招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各类学校招生广告备案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备案管理范围

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的各级各类学校(含辅导班、培训班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灯箱、橱窗、互联网、印刷品、霓虹灯、车体广告等媒介(形式)刊播、设置、张贴、散发(以下统称)教育招生广告(简章)等,应当遵守有关教育、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招生广告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

二、招生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广告的备案机关是具有备案权限的县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招生广告备案权限

(一)面向全省高等教育层次(包括学历和非学历)的招生广告,由所在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来我省招生广告,应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证明,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层次面向全市范围招生的广告,或在市级媒体的招生广告,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教育局备案。

(三)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层次面向县(市、区)范围招生的广告,或在县(市、区)媒体的招生广告,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生源县(市、区)或媒体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跨市招生的招生广告,经学校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生源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专业性较强的应用技术教育及特殊教育类的招生广告,如医药、卫生、医学美容、武术气功等,由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相应程序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招生广告,经省招生考试院、市招生、自考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再按相应程序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招生广告备案及要求

(一)各类学历教育的招生广告(简章)宣传,必须在教育行政部门招生文件或计划后,方可进行。学校的招生广告(简章),应于拟之日前10个工作日报审批机关审核备案。我省学校需在省外招生广告(简章)的,由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后,按广告地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二)学校申请办理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须向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招生广告和简章样稿(一式三份),含文字、图片、音像制品等;

2、能够证明招生广告和简章内容真实性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3、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的副本,办理招生广告和简章的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填写《招生广告备案表》。

《招生广告备案表》加盖学校公章后,按权限报教育行政部门,经备案后方能。(《招生广告备案表》样表可在教育行政部门申领或从山东省教育厅网站下载)。

(三)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注明理由。

属于省教育厅备案的招生广告为:实施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广告,由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负责审查;涉及省内外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的招生广告,由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负责审查;涉及学费问题的,由省教育厅财务处负责审查;实施职业技术教育、各类培训学校、民办学校以及非学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招生广告,由省教育厅职成教处负责审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高等教育层次的招生广告,由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负责审查;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广告,由省教育厅外事处负责审查。有关处室审查后,由山东省教育厅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在《山东省招生广告备案表》上填写广告日期,编排招生广告备案编号,加盖山东省教育厅招生广告专用公章。同时报电子版1份,经备案后,在省教育厅网站上面向社会公开。

(四)招生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全称、办学性质、招生专业、开设课程、办学形式、学习期限、招生对象、招生范围、收费标准、报名手续、证书发放等,并注明详细地址、联系电话。对招生性质、发放何种毕业文凭等内容必须准确无误,不得含糊其辞。招生广告的民办学校名称,必须是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民办学校全称,不得省略“职业技术”、“进修”、“专修”、“培训”等字样,不得使用缩写简称,以免造成误导。不得将自考助学、远程网络教育等与普通全日制学历教育混同,进行误导性宣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广告内容不得超出备案的招生章程范围。

(五)广告用语应符合《广告法》等有关规定,不得欺骗、误导学生和家长,不得做不负责任的许诺。具体包括:

1、不得含有招工或安置就业;

2、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教育效果的语言或保证;

3、不得与其他教育机构相比较或者贬低其他教育机构;

4、不得使用部级、最高级、最佳、一流等广告法中明令禁止的广告用语;

5、不得使用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六)招生广告一经审定,不得随意改动内容。招生广告备案编号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经批准的招生广告如需改动或超过批准的有效期,必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山东省招生广告备案表》应存档备查,保存期为二年。

五、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广告。新闻媒体和广告经营单位的招生广告,必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生广告备案文号必须列入广告内容刊播,并刊登在广告的明显位置。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动广告内容、日期和批准文号。不得刊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招生广告。随意改动已批准的广告内容或未经审查擅自、逾期招生广告的,追究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学校的责任,并责令违规单位在新闻媒体上更正说明。

六、凡违反法律法规招生广告的经营单位、学校及有关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分别视情况予以处罚;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对这类学校给予通报批评、退还学费、停止招生、取消办学资格等处罚,并责令消除影响。触犯法律的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教育机构自查报告范文第2篇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选择上海地区发行量比较大,具有地方代表性的《解放日报》、《新闻晨报》、上海《青年报》、《劳动报》、《新民晚报》、《上海星期三》、《申江服务导报》、《生活周刊》、《上海电视》,共9份报纸和周刊中刊登的医疗广告和医疗保健知识宣传内容作为调查对象。

1.2 方法

每天收集9家报刊中刊登的医疗广告和健康教育、科普宣传、专家访谈等媒体宣传的内容进行登记,对报刊中刊登的具有直接或间接介绍或宣传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技术或隐含以上内容的文字,图片等信息进行采集汇总,按照医疗机构的性质(营利性、非营利性)分类别进行登记。

2 结果

2.1 一般情况

经统计,上海地区2009年5-7月,《解放日报》、《新闻晨报》等9份刊物中刊登的医疗广告和健康教育、科普宣传、专家访谈等媒体宣传的内容共626条次,核准的医疗广告427条次,健康教育、科普知识、优惠活动、专家介绍等媒体宣传内容199条次,没有出现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而擅自医疗广告,以及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医疗广告的情况。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和进行媒体宣传547条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和进行媒体宣传79条次(表1)。

2.2 详细情况

在上海地区9份刊物刊登健康教育、科普知识、优惠活动、专家介绍等内容199条次中,主要形式有:健康教育+专家门诊介绍54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53条次),医疗专家专访、医疗机构专题报道72条,健康教育+经审核的广告29条,集团公司广告20条,优惠活动广告10条,医院形象介绍4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3条次),健康教育+隐含的医院地址6条,医疗新闻快递4条(表2)。

3 讨论

营销策略不再只是营利性医院惯用的手法,非营利性医院对医疗广告的投入也越来越多。当前上海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报刊上刊登医疗广告和医疗保健知识宣传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医疗机构媒体宣传来源于医疗市场的需求。据2007年对上海市长宁区医疗机构问卷调查发现,有58.89%的医疗机构认为目前不应该取消医疗广告。部分医疗机构存在着社会地位不高、认知度差、在资源占有上处于劣势,为追求利润和生存不得不投入大量精力进行媒体宣传,达到吸引消费,抢占市场,树立医院品牌形象的目的。同时,由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中所赋予的病人、医院相对固定的情况已经不复存在,而畅通有效地信息渠道尚未建立。因此,在相当的一段时间内可能会出现医疗信息的紊乱无序。正因为医疗市场,乃至于整个社会的需求,所以媒体广告不可没有,因为除了媒体本身的生存意义之外,传播信息、宣传企业产品,促进经济发展也是媒体的重要职责之一。从上海卫生监督机构公布的已申请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医疗机构的情况来看,共982条记录中仅有4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6条记录。而从427条监测到的经审核的广告来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广告的内容主要是医疗整形美容、眼科。

②媒体宣传的目主要是为了扩大知名度、公众认知,树立医院形象、扩大业务宣传。通常广告具有两项功能:传递信息和诱导购买。对于医疗卫生行业而言,宣传对消费者(患者)的影响虽然居于医疗技术、医疗服务、价格、地理位置、属医疗指定单位、环境六大因素之后,但在扩大公众知晓,树立医院形象、加强业务宣传,以提高医院知名度,拓展医疗市场,积累无形资产,促进医院发展等方面也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从3个月的数据可以看到营利性医疗机构在《解放日报》、《新闻晨报》等9份刊物中刊登核准的医疗广告有404条,占所有医疗广告和健康教育、科普宣传、专家访谈等媒体宣传64.5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23条,占3.67%。由此可见,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广告的投入中占主导地位,是医疗广告和媒体宣传的主要者,其目的在于尽快扩大知名度,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患者)购买医疗服务,扩大市场的占有。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于向全社会提供全面的医疗、健康服务,服务对象、范围、数量、甚至内容相对固定,具有公益性质,故更多考虑的可能是树立品牌形象,维护公众的口碑。如上海某医疗机构曾在主流媒体上整版进行医疗机构规模、科室设置、学术特点等方面的介绍宣传,让人对其规模、设施、医学专长都有了全面的了解。

教育机构自查报告范文第3篇

为贯彻落实《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要求,建设一支高水平、专业化、适应教育督导工作新形势的督学队伍,特制定《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督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加强督学队伍建设,促进督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保障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对所任命或聘任的督学实施管理。

第二章 聘 任

第四条 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兼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并颁发聘书和督学证。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应配齐督学,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国家督学数量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确定。省级、市级、县级督学数量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区域内督导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条 督学除符合《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的任职条件外,还应适应改革发展和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达到下列工作要求:

(一)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二)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

(三)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

第七条 聘任程序:

(一)推荐:相关单位按要求向聘任单位推荐参聘人员。

(二)审核:聘任单位对参聘人员按程序进行审查、遴选。

(三)公示:聘任单位将拟聘督学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布:聘任单位向督学颁发聘书,聘任结果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兼职督学每届任期3年,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

第三章 责 权

第九条 督学按照《教育督导条例》规定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第十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四)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的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教育督导部门。

(五)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本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

(六)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时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查。

(二)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为兼职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督学晋升职级或职称,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须向被督导单位出示督学证。

第四章 监 管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工作进行管理,主要包括:

(一)实施督导时遵守有关规定情况。

(二)督导报告撰写并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情况。

(三)督导意见反馈和督促整改情况。

(四)按要求接受培训情况。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督学进行登记管理,动态掌握督学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督学与被督导对象的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督学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督学应主动公开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等,方便社会了解督导工作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受理对督学不当行为的举报,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督学违法违规等受到处分的,及时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第五章 培 训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按照职责负责组织督学的岗前及在岗培训,新聘督学上岗前应接受培训。

第二十一条 督学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学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累积应不少于40学时。

第二十二条 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

(二)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管理、学校管理、应急处理与安全防范等相关理论和知识。

(三)评估与监测理论、问卷与量表等工具开发在教育督导工作中的应用。

(四)督导实施、督导规程和报告撰写等业务知识。

(五)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

(六)教育督导实践案例。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国督学培训工作及组织相关培训,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区域督学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建立本级督学培训档案,对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和时间等情况进行记录备案。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五条 督学考核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督导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实施督导、督导报告、督促整改、任务完成和工作总结等情况。

(二) 参加培训情况。包括参加集中培训和自主学习等情况。

(三) 廉洁自律情况。包括遵守廉政规定、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级督学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对专职督学、兼职督学进行分类考核,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考核标准,采取个人自评和督导部门考核相结合方式对督学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督学按相应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考核后形成书面意见告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并存档备案,作为对其使用、培养、聘任、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督导机构给予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影响督导结果公平公正的。

(三),打击报复,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九 条 督学不能正常履行职责须书面请辞,聘任单位于30日内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教育机构自查报告范文第4篇

为积极配合各部门和街道对辖区内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专项整治活动,我校高度重视,扎实做好向师生及家长的宣传教育工作,。现将我校相关工作自查自纠报告如下。

一、宣传教育情况

一是通过周一国旗下讲话,对学生进行集中宣传教育,让学生提高对无证校外培训机构的辨识度,自觉抵制参加无证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并要求他们把宣传册和《告家长书》领回让家长认真阅读,签订承诺书,“小手拉大手”。

二是利用例会,对教师进行宣传培训。在4月22日中午的例会上,组织教师学习宣传了新区关于对无证校外培训机构进行集中专项整治的文件精神,要求教师不得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进行有偿家教。

三是要求班主任做好对家长的宣传工作。要求班主任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教育提醒,做好宣传手册和“告家长书”的发放和回收。通过班级微信群,转发新区“无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微信,让家长擦亮眼睛,自觉抵制“无证校外培训机构”,避免上当受骗。

二、   宣传资料发放张贴情况

一是在校大门外张贴宣传画册2张,让家长和社会人员及时了解专项整治活动。

二是在校内宣传栏内张贴宣传画册2张,便于师生阅读,让专项整治活动人人知晓,深入人心。

三是印制并分发宣传手册和“告家长书”,师生人手一册(份),共印制“告家长书”560份,学生带回家长签字的承诺书560份。

三、在校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情况

经过认真排查,我校教师没有参加校外培训机构的现象。

特此报告。

教育机构自查报告范文第5篇

一、实施原则

(一)依法管理,规范办园。依据国家社会治安、物价、民办教育、民办非企业登记、建设、卫生、工商、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和完善对托幼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幼儿园、托儿所申报审批程序,整治和取缔非法托幼机构。

(二)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各镇(街道)、振东新区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牵头组织实施辖区内具体的整治工作。社会治安、教育、建设、卫生、工商、消防等部门认真指导、积极配合镇(街道)、振东新区开展整治工作;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支持,齐心协力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三)疏堵结合,妥善分流。一是依法保护基本符合申办条件的托幼机构和通过整治后符合申办条件、可以批准的托幼机构;二是坚决取缔不符合举办条件的非法托幼机构;三是妥善分流被取缔托幼机构中的在读幼儿。

二、工作步骤和主要措施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政府办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振东新区管委会共同参与整治。自2012年7月开始到2012年8月底结束,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整改并办理登记手续的托幼机构,由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坚决予以取缔。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7月1日~7月10日)

(一)建立组织。市政府建立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教育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政法委、发改局(物价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建设局、卫生局、新民局、工商局、消防大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振东新区管委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协调整治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建立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镇(街道)、振东新区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政法、教育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综治、公安、卫生、工商、消防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中心幼儿园园长组成。

(二)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各镇(街道)、振东新区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排摸本行政区域托幼机构举办情况,实地调查取证,全面掌握托幼机构的现状,制定本镇(街道)、振东新区托幼机构整治工作方案。镇(街道)、振东新区托幼机构举办情况汇总表和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在7月10日前上报市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组织学习。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召开托幼机构举办者会议,组织托幼机构举办者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件》、《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办理办园许可证、托儿所登记的有关文件,增强法律观念,明确正规幼儿园、托儿所的标准条件,规范办园、办所行为。要求托幼机构举办者掌握政策法规精神,自觉接受教育行政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阶段:检查整改(7月11日~7月31日)

(一)整改自查。各托幼机构举办者要对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积极自查整改,并在7月20日前把整改报告上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振东新区管委会;整改后仍达不到办园、办所标准的,要主动停办。

(二)联合检查。由市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联合检查日程安排表,协调组织物价、教育、建设、卫生、工商、消防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振东新区管委会联合检查托幼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

(三)确定关停名单和分流方案。各镇(街道)、振东新区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资源和托幼机构整改情况,确定关停非法托幼机构名单,统筹安排制订在被取缔的托幼机构就读幼儿的分流方案,并在7月31日前上报市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审批登记和分流、取缔(8月1日~8月20日)

(一)依法审批。整改后符合《省幼儿园准办标准》的托幼机构,由举办者根据《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振东新区管委会同意,公安、建设、卫生、消防等部门分别出具相应审核意见后,由教育部门颁发《幼儿园办园许可证》,并到民政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整改后基本符合办所条件的托儿所,由举办者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振东新区管委会同意,填写《市托儿所申办备案表》,并经公安、建设、卫生、消防等部门出具相关意见后向教育部门申报备案,同时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各托幼机构举办者于8月1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

(二)妥善分流。各镇(街道)、振东新区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镇(街道)、社区的公共场所张贴公告曝光非法托幼机构名称、办园地点;指导中心幼儿园发放告家长书,告知家长将关闭非法托幼机构,并公告可以接收幼儿入园、入托的正规托幼机构名单、地点、联系方法,引导家长及时将幼儿从非法托幼机构转出。

(三)依法取缔。由市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组织公安、教育、建设、卫生、工商、消防等部门联合执法,对拒不整改和整改后仍不符合举办条件的非法托幼机构,责令停办和查封相关场所和物品。各镇(街道)、振东新区从维护社会稳定、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对非法托幼机构的设施设备可采取灵活、合理、有效的办法进行处理;对幼儿家长已交的保育费、伙食费等费用要有具体、妥善的处置办法,并反馈给家长;对曾在非法托幼机构工作的人员,适当安置或妥善做好疏导工作。

三、职责分工

市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实施托幼机构整治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调查取证、发放整改通知书);指导镇(街道)、振东新区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开展调查摸底、宣传教育、幼儿分流;公告非法托幼机构名单。

政法委:负责做好整治过程中的维稳工作。

发改局(物价局):做好民办托幼机构收费标准备案工作并督促其向社会公示。

教育局:对托幼机构的基本设施、工作人员的资质、招生及编班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整改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进行审批并颁发办园许可证;指导托儿所备案工作。

公安局:负责指导、检查托幼机构安保工作的落实,做好托幼机构整治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民政局:指导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建设局:对托幼机构园舍的建筑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并出具相关证明;对不符合建筑质量要求的托幼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卫生局:检查托幼机构的饮食卫生及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情况,核发食堂卫生许可证、幼儿及从业人员健康证;对不符合卫生条件以及人员健康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或处理意见。

新民局:做好新居民依法接受正规教育的指导工作;协助做好整治宣传工作。

工商局:对具备办所条件并取得相关证明的托儿所进行审核登记。

消防大队:对基本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托儿所园舍进行消防检查,出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托儿所下发整改通知书或提出处理意见。

镇(街道)、振东新区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调查本区域托幼机构的举办情况,制订本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托幼机构整治方案;召开本区域托幼机构举办者会议,学习有关政策文件;向当地居民发放幼儿教育的宣传资料;指导中心幼儿园发放告家长书;公告正规托幼机构名单、地点、联系方法;参与联合检查和整改指导;制订在被取缔非法托幼机构就读幼儿的分流方案,组织在被取缔非法托幼机构就读的幼儿分流。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开展托幼机构整治是规范学前教育管理,确保婴幼儿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及各职能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要求,落实责任,确保将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镇(街道)、振东新区要把托幼机构整治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党政一把手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深入抓。社会治安、教育、建设、卫生、工商、消防等部门应按相关的管理职责和要求,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通力协作,齐抓共管,配合各镇(街道)、振东新区联合开展整治工作,形成整治工作的强大合力。

(三)规范执法程序,严格依法行政。在整治工作中,各镇(街道)、振东新区与相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执法程序,落实执法工作制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违规托幼机构进行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