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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出让合同范文第1篇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宗地总面积大写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大写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________项目。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_________款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础地上物状况如下:_________。

(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_,自出让人向受让人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元)。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___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_________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________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元),付款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元),付款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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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

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

建筑容积率_________;

建筑密度_________;

建筑限高_________;

绿地比例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_________。

第十三条 受让人同意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动工建设。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五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在出让期限内,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出让宗地使用权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_________款规定之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二十八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_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_________‰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_________‰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 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______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合同依照本条第_________款之规定生效。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人案业经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人案尚需经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______份。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土地出让合同范文第2篇

一、土地使用权之渊源

现今世界各国之土地制度,大约可分为三种:以美国、日本和法国为代表的土地私有制度;以英国和英联邦国家为代表的土地公有、但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用地制度;以及以前苏联为代表的土地公有制度〖注:参见周珂:“论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与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年第1期,第84页〗。香港在英国殖民期间采用英国的土地制度,由政府掌握土地资源,通过批租的方式把土地交给使用者使用。虽然目前英国的土地公有制已逐渐虚化,全国大部分土地已在事实上成为私有,但香港的土地批租制度仍沿用至今,并在我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时为我国的立法者所借鉴,遂有今日之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

中国在改革土地制度时为何不借鉴土地私有制、却单单借鉴土地批租制度?原因可谓复杂。中国自古就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传统。不仅土地,就是臣民的身家性命,都可由皇上任意处分,虽有几千年的灿烂文明,却从未建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故土地私有制在这块土地上没有生命力。加之,新中国是在几次土地革命的基础上产生的,土地公有制也是在“打土豪、分田地”、通过暴力无情剥夺地主的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建立的,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时,人们对解放前地主恶霸垄断土地资源、残酷剥削农民的历史仍记忆犹新,谁敢把土地所有权再交给私人呢?谁能保证不出现新的地主恶霸呢?因此,国家对土地的垄断地位是不能动摇的。但是,传统体制下的土地公有、使用者一经政府批准就可以无偿、无限期使用土地的做法无法优化土地资源的配置,也不能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于是就有了将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进行分离、由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限地转移给使用者使用的需要,香港的土地批租制度正好与这一需要不谋而合。

所以,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制度是改革开放、社会转型的历史产物,它的利与弊、它的发展与消亡,皆因为它只属于这个特定的历史时期。

二、土地使用权与国家

国家土地使用权来源于国家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来源于国家。

土地乃天然而成,它本不属于任何人、或任何国家。因为有了人,需要在土地上定居和生活,才有了不同人群根据习惯、通过协商或甚至使用暴力争夺和划分土地的必要。这正如草原或丛林中的动物,需要通过使用暴力来取得和维护自己的地盘。在国家产生以后,国与国之间从未停止对土地的争夺,另一方面,国家在自己境内剥夺不同族群之间划分土地的权力,而把它交给统治者,由统治者决定其统治范围的土地的使用。这种一部分人在其所控制的范围内管理自己辖区事务的权力,现在被称作。

显然,“”二字并未回答权力的性质问题。只要足够强大,或看上去足以强大,能够足以慑服和统治一定范围的人群,便可能有,而不论这种权力是否得到拥护。所以,“”可以是神权,也可以是君权,也可以是民权。法学家的局限性在于他们不能决定或选择的性质,而只能在既定的权力框架和法律体制下工作。国家权力的性质从来就是社会各利益集团斗争和妥协的结果,而不是法学家们自由选择的产物,所以,法律之善恶绝非法学家之功过。“恶法亦法”与其说是法学家们对现实的无奈,还不如说是对自我使命的认知。

因此,土地所有形式为性质所决定,无论是“土地公有”还是“土地私有”均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问题。法学家们要研究和解决的是“土地公有”或“土地私有”以后的各种法律关系,并为建立特定的法律关系而设计当事各方之权利与义务。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

理论界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的主张大约有四种:

一是行政合同说,该说认为政府在出让合同中代表公共利益,出让合同是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体现,且出让合同还为行政机关保留了作为平等民事主体所不能享有的特别权力,如监督指导合同的实际履行、单方面变更合同的条款、有权认定受让方利用土地的行为是否违法并给予行政制裁等,因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行政合同〖注:参见应松年:“行政合同不可忽视”,《法制日报》,1997年6月9日,第一版〗。

二是民事合同说,认为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土地,是以民事主体身份参加合同关系,出让合同确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土地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注:参见王家福、黄明川著:《土地法的理论与实践》,人民日报出版社1991年版,第217页〗。

三是双重性说,认为政府在土地出让合同关系中既是行政管理者,又是土地所有者的代表人,既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审查和批准用地人的用地申请,并核发土地使用证,又可以代表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各方违约的责任。政府的双重身份导致出让合同既有行政合同性质,又有民事合同性质〖注:参见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90-598页〗。

四是经济法律合同说,认为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经济法律行为,因为出让行为的一方主体是国家,出让行为的目的和完成过程均体现国家干预,贯彻国家意志,但出让行为又是有偿的,有经济合同的性质,且违反出让合同的责任是复合责任,即既有行政责任,又有经济责任,故国家出让土地的行为是经济法律行为〖注:参见朱谢群:“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性质”,《法律科学》1999年第2期,第106-110页〗。该说与双重性说近似,但因不是从国家在出让合同中的身份、而是从国家实施出让行为的性质入手立论,故独立成说。

关于出让合同的性质,笔者曾有专文加以分析,认为出让合同应为民事合同〖注:参见朱征夫著:《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9-61页〗。现试作进一步论述如下:

(1)合同内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政府代表国家作为合同中的出让人,用地人是合同中的受让人,只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出让合同才能成立。政府虽在合同中表达国家意志,但国家意志在合同中仅仅是土地所有人的意志,对他方并不具有强制性。没有受让人的同意,国家的单方意志不能成立合同,也不能对他人产生约束力。

(2)合同主体政府在出让合同中是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或从法理上说是土地所有人的代表人的身份出现的,它是民事主体而非行政主体。由于土地所有人(或其人)与土地使用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完全平等,政府与用地人在出让合同中并不存在行政命令和服从关系,因此,仅仅因为土地所有权是由政府行使,而简单地将其民事处分行为视为行政行为难以成立。双重行为或经济法律行为则略显武断〖注:参见邱纪成:“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是行政合同”,《现代法学》1995年第四期,第35页〗。

(3)价金的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已日趋商业性,出让金渐由市场确定。在法律规定的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三种方式中,以往占主导地位的协议出让方式,已逐步让位于招标和拍卖方式。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对一定时期内土地投放总量的控制和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后对用地人使用土地的监督。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过程尽量按商业规则运作,因此,出让金的多寡由市场决定,而不是政府部门通过行政命令决定。

(4)合同的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目的在于设定不动产物权。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是为了在特定的土地上取得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政府签订出让合同是为了使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发生分离,由受让人在支付出让金的前提下,获得部分土地所有权权能,实现用益目的。所以,土地所有权出让合同不仅是民事合同,还是民事合同中的物权合同〖注: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稿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351-352页〗。

(5)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以民法原则调整出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民法原则调整民事行为,法规既然规定以民法原则调整出让合同,显然是以法律形式明确出让合同为民事合同。

(6)合同中的行政权政府监督、管理土地使用的权力不是源于约定,而是源于法定。不错,出让合同常常会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7条的规定直接设定在合同条款中,即“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予以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出让合同的此类条款容易使人误以为合同一方对另一方有行政权。实际上,出让合同即使没有类似条款,政府监督管理土地使用的权力仍然存在。由于该类条款既不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又与出让合同中其他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条款没有必然联系,故不能依据此类条款的规定来认识出让合同的性质。

此外,笔者至今对“行政合同”的提法甚为茫然。合同是平等和自愿的,行政是不平等、不自愿和具有一定强制性的。既是“行政”,如何“合同”?既是“合同”,如何“行政”?怎会有“行政合同”或“双重性”的合同呢?

分析和认识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甚为重要。它对准确把握各方的权利义务、在发生纠纷时通过正确的法律程序寻求平衡和救济手段有不同寻常的意义。

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基本条款

如前所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物权合同,目的在于设立不动产用益物权。理论上,不动产物权合同应包含标的物状况、用途、大小或范围、价金支付及违约责任诸条款。依台湾民法对地上权的规定,地上权之设定应以书面形式,并应记载地上权设定之目的、地上权设定之范围、地上权存续之期间、地租及付租时期等。有关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时,也可参照当事人之关系、当地习惯、土地使用之目的等因素加以判断〖注:参见史尚宽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192页〗。

我国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曾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各地国土部门也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使用自己的标准合同。尽管各类合同文本互有差异,但其基本条款大致相同,包括土地状况,宗地范围和面积、用途、使用条件、出让年限、出让金及其支付方式、土地使用权处分、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等。

一、宗地之状况

该条款载明该宗土地之地址,土地是否已经平整,是否已经通水、通电、通路、通气或连接通讯线路,地上是否有建筑物。

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同,我国法律未见规定用于出让的土地应当具备何种条件后方可出让,为开发土地资源,荒山、荒地、滩涂、沙丘均可出让,均可供用地人开发、利用和收益。土地使用权出让虽无先决条件限制,但从法理上说,土地使用权既然要出让给他人使用,则该宗土地上应无其他法律负担。出让时第三人对土地的部分占有、使用都将影响受让人的土地使用权的正常行使,因此,属城市土地的,应当在拆迁以后签订出让合同;属集体土地的,应当在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予以出让和签订出让合同。

集体所有的土地在转为国有土地之后才能用于非农建设和进行相关处分,此点在理论上多有争议,它反映出不同土地所有权之间的不平等状况。集体土地在征收为国有后的补偿,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在转为国有后进行出让,出让金与征用补偿费之间巨大差额被地方政府取得,这不仅对农民不公平,也鼓励了地方政府任意征用农地,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利,而且,以土地使用权利的主体身份来界定权利的性质,既无法理依据,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注: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449-450页〗。

二、宗地之范围和面积

该条款规定宗地的面积、四至方位、相邻土地、道路或建筑物之名称。

宗地之范围是受让人行使土地使用权之范围,土地使用权来源于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原本有“上穷天定、下尽地心”之说,但因社会发展,土地之上下难免受他人之干涉,如天上通行卫星,地下开凿燧道,虽未损及土地所有人利益,也是对土地所有人于土地上下权利之限制,故各国立法以有无利害关系为尺度,界定土地所有人行使土地上下权利之范围。如德国民法第905条规定“土地所有人不得禁止于其毫无利益之高处及深处所为之干涉”。瑞士民法第667条规定“土地所有权惟就其行使有利益之限度,及于土地之上下”。我国台湾民法第773条规定“土地所有权除法令有限制外,于其行使有利益之范围内,及于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无碍其所有权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注:参见史尚宽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6页〗。我国学者提出的物权法草案也规定“土地所有权除法律有限制外,于其行使有利益的范围内,及于土地之上下。如他人的干涉无碍其所有权之行使,不得予以排除”〖注: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272页〗。

我国土地分别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的范围以国家利益为重。国家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并未将土地所有权可行使的范围全部转移给受让人,故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和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并不相同。因用于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均有指定的用途,无论是开发住宅、修建工厂或商用楼宇,其楼层高度及地基深度均有预见,所以,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范围,应是与其规定用途一致的地表、地下和上空。

值得注意的是,矿产、水流、森林、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以及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文物均属国家所有,不论其是在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范围,还是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范围,均只能由国家行使排他的所有权利。

随着科技的发展,地上一定高度和地下一定深度的水平空间均有开发利用的价值,如在地上建设高架铁路或在地下缚设通信管线。由于有关空间权的行使不影响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其权利范围内对土地的开发和收益,国家还可将该空间权另行出让或出租,以实现对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

三、宗地之用途

用途条款是出让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因为宗地的用途不仅决定受让人行使土地使用权的范围,还决定地价之多寡和出让年限之长短。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土地使用权之用途列有五种:居住用地,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以及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土地的用途不同,用地人的需要也就不同,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占用、消耗和再生产的方式也各有差异,用地人所应付出的代价及其享有权利的年限也因之互有分别,所以说,土地用途的改变实际上是出让合同的重大变更。

四、宗地之出让年限

宗地之出让年限是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行使土地使用权的期限。该期限与土地的用途密切相关。《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的规定是: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年限从受让人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之日起算。权属证明可以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也可以是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临时权证。

土地使用权期满以后怎么办?上述《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仅从字面上看,此规定颇有利用公共权力巧取豪夺的架势,故难免在学术界议论纷纷。

有学者认为该规定与民法上所有权的一般原则相冲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是土地使用人投资的结果,是一种不同于土地使用权的独立的财产权,该财产权同样受法律保护,并以永久存续为其本质。土地使用权期满,国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不能以行政命令强制无偿取得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此规定还有违民法中的平等、自愿原则。国家在出让关系中是民事主体,其地位与受让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不能因为国家有行政管理职能就可以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剥夺他人财产〖注:参见王宁:“土地使用权期满地上建筑物归属的民法调整”,《当代法学》1999年第3期,第61页〗。

为此,学者们提出有偿取得原则,认为国家在土地使用权期满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应当对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予以补偿,这样既能体现宪法、民法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又能反映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公平原则〖注:参见罗欢平:“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后地上物应如何处理?”,《经济与法》1999年1月,第38-39页〗。

此种倾向在有关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得到支持。比如关于地上物补偿请求权的立法建议是:基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基地使用权人不取回其建筑及其他附着物时,可请求土地所有人补偿〖注: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501页〗。

另外,作为另一种救济方式,有关立法建议还规定有延期请求权以平衡各方利益:“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人可以申请续展。当事人申请续展的,应当在期满前一年内提出申请,出让方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土地使用权人的续展申请,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注: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稿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65页〗,以及“基地使用权人可在期限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请求。土地所有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土地所有人可请求基地使用权人在其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可使用期内,延长基地使用权的期限。基地使用权人拒绝延长的,不得请求土地所有人补偿”〖注: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501页〗。

五、宗地使用条件

宗地使用条件是对受让人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要求。这些要求,一般由规划、城建和市政各部门根据各地块的实际情况确定,然后作为对受让人有法律拘束力的条款,反映在国土部门与受让人所签出让合同中。关于宗地使用条件的规定,可以是出让合同的条款,也可以是出让合同的附件或补充合同,其主要内容有:

1、界桩定点此项规定要求出让方和受让方在出让合同签订后一定期间内依照宗地图界址点所示的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然后交受让方保护,以免遭受破坏和移动。

2、土地利用要求主要规定主体建筑物和附属建筑物的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化比率,公益工程以及工程设计图线的审批和备案要求。

3、城市建设管理要求此项除对涉及绿化、市容、卫生、环境保护、交通管理和设计、施工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作原则性规定外,还为政府因公共事业需要而敷设的管道、管线设定进出、通过和穿越该宗地范围的权利,同时,还规定公安、消防、救护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在紧急救险和执行公务时在宗地范围的紧急出入权,并要求受让人为上述紧急出入和执行公务提供方便。

4、建设进展要求此项具体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用地人应当完成的建筑工程量以及预期工程竣工时间,并会对延期竣工超过一定期限的规定相应的处罚。

5、市政设施要求主要规定宗地建设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办理的申请手续和费用支付事项,同时明确用地人对宗地内及相邻地段市政设施的保护义务。

六、出让金及其支付

此条款规定受让人应当向政府缴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及其支付的方式。出让金一般以每平方米为单位计算,由政府在出让人询价时先报价,政府报价是在权威地价评估机构评出的城市基准地价的基础上,依特定地块的社会经济发展诸要素进行加减。但无论如何,特定地块的使用权的价值是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的。

本来,在法律规定的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三种方式中,最能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出让方式是拍卖出让,但长期以来,最为普遍的出让方式却是协议出让。究其原因,有学者归结为土地需求不旺、地方政府急于引进资金、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不适应地价评估和管理的需要、征地费用太低等原因〖注:参见孙佑海:“城市国有土地初次流转对策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5月,第29-38页〗。笔者以为协议出让被广泛采用纯属利益驱动使然。因为协议出让的地价决定权特别是其中的地价减免权是一种行政权力,可以体现长官意志,一旦进行拍卖出让,因拍卖公告以及竞拍等均有公开和固定的程序,在价高者得的原则下,行政权力和长官意志难以决定拍卖成交的价格,加之用地人多从自身利益出发希望用协议方式取得廉价土地,这就为权力与利益的相互转化留下了巨大的空间,这也是为什么沿海经济发达、土地需求旺盛的地区同样盛行协议出让的原因。协议出让助长了滥批地和土地投机之风,为规范土地一级市场,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已经在力推拍卖出让的方式,使潜在用地人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平机会。

出让合同可以约定出让金一次性支付,也可以约定出让金分期支付。土地使用权证一般在付足出让金之后发给。政府同意在出让金未支付完毕前就发给土地使用权证的,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受让人虽然欠缴出让金,仍对该块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因用地人与政府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影响第三人对用地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信赖。

政府未收齐出让金时可发给土地使用权证,然后在该块土地被处分时,处分所得须先用于补交未支付的出让金,这一做法现在看来甚为不妥。比如,债权人因信赖土地登记而接受土地抵押,却无法查知出让金的支付情况,因出让金的支付并无公示,但在债权人作为抵押权人处分该土地时,却要承担处分所得之一部或全部被政府侵夺的风险。另一方面,政府可以擅自发证,却无须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并把责任转嫁给信赖其发证行为的第三人,其结果往往是“政府请客,抵押权人买单”,此一做法在文明国家的立法中并不多见。为维护交易秩序,促进对登记发证行为的信赖,应该禁止在出让金足额支付前核发土地使用权证,政府认为应当提前发证的,由政府自己承担相应后果,摒弃政府在处分所得中的优先权。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的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的范本将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放在同一条规定,笔者以为不妥。土地出让金是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因而是出让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土地使用费是政府每年对使用土地按面积收取的一种行政收费,其缴纳具有强制性。由于土地使用费在性质上与土地出让金不同,并且其数额和缴交的方式也不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故不宜在出让合同中加以规定。

七、土地使用权之处分

出让合同还可以对用地人转让、抵押和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条件作原则性规定。比如,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用地人须在完成公用设施建设、使土地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条件后方可转让;属于个宗土地的,可以对完成投资额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以及建成面积在设计总面积中的比例作出具体规定,在符合该规定时才可以转让等等。

由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和出租是受让人的法定权利,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需要对用地人的处分权作特别限制,否则,出让合同可不予涉及。

对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是用地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本书下文将有专门章节进行讨论。

八、违约责任

笔者曾用心研究多种版本的出让合同范本和各地政府部门制作的出让合同的标准合同,发现在违约责任部分关于出让人与受让人的违约责任的规定极不均衡。或者是受让人的违约责任具体,出让人的违约责任抽象;或者是根本没有出让人违约责任的规定。其结果,由于政府部门在制作标准合同时不正当地利用其优势,导致合同条款的设计对他方当事人不公平。

关于违约金支付的条件应当是对等的,不管是受让人延期付款,还是出让人延期交地都是如此。至于违约金应当是土地价值或出让金的多大比例并不十分重要,合同条款对双方公平才是最重要的。

至于类似“连续两年未投资建设的,出让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也应有相对应的规定才好,比如,出让方在收到出让金后两年内未提供土地的,除应将出让金如数退还以外,还应当向受让人作出相当于出让金数额的赔偿。

属于搭车收费项目的,比如土地使用费,因其性质属行政收费,本不适于在民事合同中出现,受让人未按期缴纳该费用的行为,也不属于民事违约行为,其本身可通过行政处罚予以救济,故不必在违约责任部分规定。

九、其它

出让合同的其它条款如不可抗力,法律的适用和争议的解决、合同的文字文本、合同生效的条件等等,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均可涉及,无容赘述。

第三节出让中的违约行为

一、出让方的违约行为

政府作为出让方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为:未能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提供土地;将已经出让的土地占作他用和擅自解除出让合同等等。

1、出让方未能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提供土地,是指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为急于收取高额的土地出让金,不顾自己开发土地的能力,虽在出让合同中承诺于一定的期间内使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用地条件,但在签订合同和收取出让金后,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使土地达到规定的用地条件。此种情况多发生在城镇建设不断膨胀、政府穷于应付,只好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筹建建设资金的时期,并且多见于协议出让方式之中,因为以招标和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方政府一般已经将土地开发到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进行招标和拍卖。

2、将已经出让的土地占作他用。某房地产公司以协议出让方式从广东省某市取得土地用于小区房地产建设,但在该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过程中,政府单方面调整了城市建设规划,需在该块土地上修建城市快速干线,该干线不仅占用大片已经出让的土地,还改变了原来房地产建设计划,并由于有市政道路从小区通过,使该房地产公司的开发和销售工作受到影响。

3、出让方单方面解除出让合同。某集团公司与某市政府签订了关于位于广东省沿海的海陵岛的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该集团公司依约支付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该片土地经前期开发后由该集团先后部分转让给多家用地人,这些用地人也都支付了转让费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谁知当地政府未作任何通知即单方解除与该集团公司的出让合同,并注销其已转让及未转让部分土地的使用权证,因而引起一连串的法律纠纷。

二、对出让方违约行为的救济

有违约,就应当有违约责任,不论违约方是何种身份。

对出让方的违约行为,一般可采取换地、退还出让金和赔偿的方式解决。

1、换地。因出让方违约行为导致受让人无法使用土地的,出让方多会提供另一块价值相当的土地给受让人作为补偿,土地价值不相当的,在受让人同意的前提下多退少补。但出让方无权强令受让人接受另一块土地,因为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每一块土块都是唯一的,都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而不可取代,所以换地必须征得受让人的同意。

受让人也可以主动请求出让人以换地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换地的,可重新签订出让合同,也可变更原出让合同。

2、退还出让金。受让人可以根据出让人违约的程度,请求其返还出让金的一部分或全部。

3、赔偿。因出让方违约给受让人造成的损失可以是多方面的,受让人为开发土地付出的前期勘探、设计费用,已经投入的建设资金,开发土地的部分预期利益,因不能履行相应的工程发包合同、房屋预售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等,都可以构成出让方违约给受让人造成的损失。

由于现行体制下地方法院与当地国土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门有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在法院判决生效需要执行政府财产(如国土部门的土地出让金专户或政府财政资金)时,受让人可能会遇到意想不到的困难。比如,在地方法院由地方财政拨款的情况下,很难想像法院强制扣划地方财政资金的可能性,所以,专家们认为可行的方式是请求超越于地方利益的上级法院对案件提级执行。

三、受让人的违约行为

受让人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未按期支付出让金。受让人未能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支付出让金,在逾期后一定期限内仍未支付,因而构成违约。

2、未按期开发土地。本来,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即归受让人拥有,何时开发或何时不开发,受让人以其利益需要自有斟酌,为什么要限期开发土地呢?因为土地是稀缺资源,其利用不仅出于用地人的利益需要,也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人为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有义务充分、有效地利用土地,不应闲置土地。

由于法律对利用开发土地的期限有明确的规定,此义务既是约定义务,又是法定义务,其违反行为既是违约行为,也是违法行为。

3、受让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因不同的土地用途使用年限不同,地价也不一样,而且,土地用途的改变还涉及城市规划的改变,比如,工业厂房用地改为居民住宅,其可行性于城市规划的角度得考虑该地块周围是否有配套的生活设施,供水、供电、供气和排污的能力,道路交通的承受力等综合因素,因此,未经出让方和规划部门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是严重的违约和违法行为。

4、未按要求利用土地。发展商为最大限度地赚取开发利润,会不经批准而扩大建筑容积率、提高建设密度、突破建设高度限制、缩小绿化的比率等,此类行为目前虽多由规划部门出面处理,但如果出让合同对土地利用要求有明确规定,则发展商的此类行为亦是对出让合同的违反。

5、未按规定完成公共设施建设。属于成片开发的土地,出让合同会规定受让人在小区内建设部分公用设施如学校、医院、派出所、邮政所、居委会和汽车站等,此类建设虽在出让金和市政配套等方面有减免措施以资鼓励,但因对发展商无利可图,故往往被拖后建设或被故意省略掉。有眼光和有实力的发展商是先将小区绿化和配套设施建设好以吸引更多的购房人,但并不是所有的发展商都是有眼光和实力的。不按规定完成公共设施建设是较为常见的违反出让合同的行为。

6、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招引和安排建设项目。对于成片开发的土地,出让合同除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用地人外,还可能要求用地人对土地进行初步开发,并在一定的期限按照一定的条件招商引资和安排项目建设,未达成此要求的,构成违约。

四、对受让方违约行为的救济

土地出让合同范文第3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职务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______;邮政编码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职务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___房产(或_____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_______房产使用土地位于________总用地面积为_______。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即_____平方米。

〔或: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房产楼层____层,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为_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的______%;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的____%;即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_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的条件。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___年,自_________起算。

第五条 _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_______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__元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_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签字后__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___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或:乙方出租____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_____%抵交出让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让金为止。或双方抵押____房产后____日内,以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完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八条 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变更登记,换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乙方同意从____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元人民币。

第十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帐号,银行名称:_____银行____分行,帐户号____。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房产所有人出售(出租;抵押)_____部分房产时,亦就同时转让(出租;抵押)整栋房产使用土地中与出售(出租;抵押)房产占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或在房产买卖合同中设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章节,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本合同规定。并依照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重新与甲方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应被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从另一方收到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通知后,应在____日内纠正该违约。如____日内没有纠正,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失。

第十五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六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七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提请仲裁机购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十八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签订。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

乙方:_____(章)

(自治区、直辖市)____

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字)

土地出让合同范文第4篇

(宗地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 甲方以现状(或几通一平,注:根据具体情况定)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_____,宗地编号____,面积为_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及现状(或几通一平)的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条 (略)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年,自领取该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__项目。(注:根据具体项目、用途情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六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七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费(税)。

第八条 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__元人民币。

第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该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使用证。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宗地,须在期满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获准续期后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重新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因调整城市规划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且投资必须达到总投资(不包括出让金)的___%(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___%)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额使用权转让、出租。

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该抵押贷款必须用于该宗地的开发建设,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出让宗地使用权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六条 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规定建设的,应缴纳已付出让金__%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___%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九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该出让宗地方案经有权一级政府依法批准后,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份。

____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共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于_____年__月__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_____(自治区、直辖市)_____ 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章)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法人住所地: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

银行名称:______

银行名称:_______

帐号: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

附件:

土地

使用条件

(宗地项目)

一、界桩定点

1.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__日内,甲、乙双方应依宗地图界址点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乙方应立即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 乙方在出让宗地范围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______________;

(2)附属建筑物__________________;

(3)建筑容积率__________________;

(4)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

(5)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

(6)绿化比率___________________;

(7)其他有关规划参数以批准规划文件为准。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2.2 乙方同意在出让宗地范围内一并建筑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费提供使用:

(1)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

2.3 乙方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宗地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筑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

(1)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

2.4 出让宗地上的建筑物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和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要求建设。乙方应在开工前___天内向甲方报送一套工程设计图纸备查。

三、城市建设管理要求

3.1 涉及绿化、市容、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设计、施工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乙方应符合国家和_____的有关规定。

3.2 乙方应允许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其受让宗地内的绿化地区和其他区域。

3.3 乙方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护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地进入该地块。

3.4 乙方在其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如有损害或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个人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四、建设要求

4.1 乙方必须在_____年__月__日前,完成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可建总建筑面积的___%的建筑工程量。

4.2 乙方应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的应至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__月,向甲方提出具有充分理由的延建申请,且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除经甲方同意外,自第4.1规定的建设期限届满之日起,在规定的建筑工程量完成之日止,超出____年的,由甲方无偿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

五、市政基础设施要求

5.1 乙方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办理申请手续,支付相应的费用。

5.2 用地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对由于施工引起相邻地段内有关明沟、水道、电缆、其他管线设施及建筑物等的破坏及时修复或重新敷设,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土地出让合同范文第5篇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之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产(或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____ 房产使用土地位于____,总用地面积为____.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即____平方米。

____或:____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平方米,为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的____%;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的____%;即____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土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____年,自____起算。

第五条____ 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____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____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或:乙方出租____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____%抵交出让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让金为止。或:乙方抵押____房产后____日内,以抵押所获收益抵交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八条 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贴于

第九条 乙方同意从____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元人民币。

第十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账号,银行名称:____银行____分行,账户号____.

甲方银行账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房产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部分房产时,亦就同时转让(出租;抵押)整栋房产使用土地中与出售(出租;抵押)房产占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或在房产买卖合同中设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章节,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并依照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如再申请续期,须重新与甲方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发回,土地使用者应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应被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从另一方收到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通知后,应在____日内纠正该违约。如____日内没有纠正,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失。

第十五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六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七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 )项解决:

(1)提请仲裁机构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签订。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 方: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