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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发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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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发展论文

财税发展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有其财税政策因素:这主要包括地区财政支出总量不足、结构欠佳,经济发展的财政基础较为薄弱;东西部地区投资的原有财税政策差异明显,严重阻碍了资本的西流;缺乏强而有力的财政政策投融资体系与政策的支持等。要开发西部,财税政策的调整与改进是关键,如:规范中央财政对西部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纵横转移支付力度;不断改进西部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模式,全面推行零基预算;逐步缩小东、西部地区投资的财税优惠差距,公平投资的政策环境;着力构建西部开发所需的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与政策框架等。

关键词:西部;财政转移支付;税收政策;政策性投融资

一、西部地区欠发达的财税政策因素分析

1.地区财政支出总量不足、结构欠佳,经济发展的财政基础较为薄弱。

经济决定财政,财政影响经济。在现行分税制不完善,特别是中央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亟待改进的情况下,西部地区低下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直接制约了其地方财政支出的快速增长;而低水平的地方财政支出,反过来又进一步影响其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

据资料分析,西北西南地区的人均财政支出在近二十年中与华东地区相比呈不断下降趋势,人均财政支出之比(华东地区:西北西南地区)已由1980年的1∶1.123下滑到1997年的1∶0.82。从两大地区地方财政支出的结构状况对比看,西部地区在基本建设、城市维护、文教科卫和其它各方面支出比例明显偏低,而行政管理费及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比重则大大超过全国和东部地区。这种偏低的财政支出总量和不良的财政支出结构,一方面严重影响了西部地区的投资环境建设、人才培养、技术进步、公共设施的维护与建设,另一方面也非常清晰地表明西部财政目前更多地体现为吃饭财政。这与地区经济起飞时所要求的财政支出总量和结构大相径庭。众所周知,按照马斯格雷夫和罗斯托的支出增长理论,在经济发展的起飞阶段,公共投资在经济总投资中所占比重一般都应较高,因为大量的社会基础设施需要公共部门参与投资,这些公共投资通常被认为是促进经济增长,使其进入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期阶段的必要条件。

显然,由于西部地区地方财政支出在总量与结构方面所表现出的种种不适应性,已使得地区硬件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投资硬环境得不到起码的改善。仅从铁路密度来看,每万平方公里面积拥有的铁路长度,全国平均为59.8公里,东部高达132公里,西部仅为25.2公里,西部铁路的网间距离达727公里,远远超出了公路运输的有效范围,致使许多地区处于封闭状态。

而为了解决财政支出方面的现实困难,西部各地只能依靠大幅度提高对企业征收非税收入来弥补财政不足,从而使得企业的平均税费负担远高于东部地区企业,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地方经济的振兴。据调查,四川省1993-1996年企业平均税收负担为10.74%,非税负担为21.7%,税费负担合计为32.44%;西安市百户企业调查,1993-1996年平均税收负担为12.91%,非税负担为26.39%,税费负担合计高达39.3%。而东南沿海的广东省,1996年企业平均税收负担为7.61%,非税负担为15.22%,企业税费负担之和则为22.83%,尽管也较高,但与西部地区的企业相比,明显要轻。事实上,由于西部地区资源型产业和国有经济比重较大,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已使得其平均税负的提高幅度均高于全国平均税负提高幅度。

2.东西部地区投资的原有财税政策差异明显,严重阻碍了资本的西流。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基本遵循均衡发展的政策。从第六个五年计划(1981-1985年)首次列出“地区经济发展计划篇”,提出沿海地区、内陆地区、少数民族和不发达地区三种不同类型地区各自发展方针起,与“非均衡布局战略”相配套,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以区域优惠为侧重点的鼓励外商投资的财税优惠政策,形成了从“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内陆一般地区”由低到高的梯级税率(15%、24%、30%,经济特区部分企业最低为10%)。尽管在有关跨国公司投资决策的决定因素的理论和经验研究中,财税优惠在影响外资的区位选择中的作用是有限的,但当基本的决定因素对于一项盈利性投资具有充分的吸引力且东部的FDI地理条件比较优越时,从边际角度来看,财税优惠无疑会左右投资。事实上,特别优惠的财税政策,在大幅度提高沿海地区的投资回报率的同时,也大幅度降低了在东部投资的政策与财务风险。相应降低了在西部投资的经济可行性,进而促使外资、技术在区域乘数效应的作用下向东部地区快速聚集。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资金、人才、劳动力等生产要素逐渐也因收益差异而逐步东移,从而形成了《发展经济学》中关于发展中国家因存在“地理上的二元经济结构”差异而产生的“回波效应”。从某种意义上说,东部地区对外商投资企业所给予的“超国民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东部地区与非优惠的西部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

联合国有关投资地区优惠政策与经济增长之关系的研究结果表明,优惠政策与经济增长呈显著相关(见表1)。

3.缺乏强而有力的财政政策投融资体系与政策的支持

所谓财政政策投融资,是财政为了强化宏观调控功能,以信用为手段,直接或间接有偿筹集资金和使用资金的活动。其本质是以政府为主体按照信用原则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分配所形成的特定的财政关系。由于其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特殊作用,二次大战以来,倍受一些后起的市场经济国家如日本、韩国的重视。我国的政策性投融资,尽管建国之初就有,并经1979年以来的不断改革,初步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的新格局。但由于投资的重点复又从中西部地区转向沿海地区;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制度与多元化投资主体、多种资金来源之间存在矛盾;政策性投融资机构资本金严重不足;各投融资管理机构各自为政,缺乏统筹与协调;再加上资金使用的低效率、政策投融资体制定位的不合理和运行机制不健全;政府金融优惠形式单一等原因,政策性投融资(包括政府直接投融资和金融优惠,特别是金融优惠)在西部经济发展中应有的开发、先导、引流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致使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严重缺位,西部地区的投资硬环境一直未能得到根本性的改善。

二、促进西部开发的财税政策的调整与改进

1.规范中央财政对西部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纵横转移支付力度。

要改善西部地区地方财政的困难状况,扩大西部地区的公共投资规模,增加对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关系西部全局,带动作用较大的重要项目,为西部开发创造良好的条件,逐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规范转移支付形式,增强转移支付机制在均衡地区间财政经济发展差距方面的功能,应是当务之急。众所周知,美国落后的西部和南部地区之所以能在近几十年中迅速崛起,缩小与发达的东北部和中北部地区的经济差距,除了得益于美国政府60年代初制定各种法案,以法律形式确保促进后进地区的经济开发外,联邦政府财政的转移支付功不可没。仅1975年就有308.49亿美元从东北部和中北部流入西南部。到1984年,在联邦政府财政支出中,各地区所占比重分别为西部占22.6%,南部占34.5%,东北部占21.6%,中北部占21.3%。财政资金的大量倾斜大大支持了西部和南部地区的发展。我国地域辽阔,各地自然条件千差万别。由于受历史和现实的条件制约及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方针的影响,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地区财力差距甚大。据资料分析,我国1996年人均财政收入(扣除债务收入)近600元,人均财政收入最高的上海市为1976.6元,为贵州的14.2倍。从财力自给能力系数来看,上海为578%,北京为366%,为33%,贵州为40%。这表明我国地区间的财力差距大,涉及范围广,具备进行纵横交叉转移支付的条件和可能。我国目前中央对地方的《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在近几年中虽有所修改,但在结构及其功能方面还存在较大问题,主要表现在: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确定不规范、数量不足,属于补质的转移支付种类过多,税收返还政策使得转移地区重点不突出,一般目的的财政转移支付与专项财政转移支付的分工和协调不够,纵向转移支付缺少横向转移支付方式的密切配合等。为确保政府转移支付制度的有效性,建议今后应运用立法手段确保转移支付机制的严肃性、一贯性和连续性,按照方向性和透明度原则及多种措施综合配套的原则,规范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发展横向转移支付。在现有基础上,逐年缩减税收返还的规模,逐年扩大中央对西部一般性转移支付量,采用因素法科学核定,逐步提高西部居民可享受的基本社会福利或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各项基础设施在西部开发中的重要性、规模大小、影响范围等因素,科学确定中央财政直接负担的专项转移支付比例水平;积极探索经济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对口扶持形式,逐步形成纵向转移支付为主,横向转移为辅?

2.改进西部地区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模式,全面推行零基预算。

综观西部地区财政的现状,一方面,由于其财力供给能力较低,财力规模过小,“吃饭财政”的特征较为明显。加上现行财政体制下,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有限,且往往都是“戴帽”下达,地方财政的收支压力较大。另一方面,我们同时也看到,财政“越位”问题也相当严重。一些很少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后勤服务部门被划入了行政范围,部分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至今仍列入财政供给范围。于是形成与西部地区财政困难相对应的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一胀再胀”,财政供养人员有增无减。由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较低,传统的以财源建设为己任的聚财和理财方式,导致财政在市场领域的相关支出不断上升,财政的基本职能难以有效实现。要逐步改变西部地区财政入不敷出、越位与缺位并存的不合理状况,光依赖中央财政的支持是不现实的,必须同时做好地方预算管理的基础工作,彻底摒弃管理基数法,逐步推行零基预算。西部地区的部分地方近年来试行了零基预算,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由于基础管理工作没做好等多方面的原因,效果不很明显。从目前来看,推行零基预算的关键是要尽可能建立起一个较为完整、较为规范的零基预算信息体系,做好预算管理的基础工作,如定员定额管理,在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上,严格确定单位人员编制。按照财政支出项目的轻重缓急,优化财政支出的结构。当然,零基预算只是预算编制的一种方法,其本身并不能对控制预算支出起决定性作用。要使零基预算能够真正发挥预期的作用,我认为,关键是要坚持按《预算法》办事,强化预算约束机制,建立健全支出监督体系;重视对预算内、外资金的统管;彻底改变重收入、轻支出管理的陈旧观念;实行公共财政支出管理。

3.缩小东、西部地区投资的财税优惠差距,公平投资的政策环境。

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特别是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制定,原有的主要针对沿海地区的以地区倾斜为主、辅之以产业倾斜并交错使用减低税率、定期减免税和再投资退税等多种税收优惠手段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已越来越不适应全方位、多层次对外开放局面的形成和发展的需要。调整地区倾斜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产业倾斜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已是大势所趋。今后,为了配合西部大开发的进程,一方面,国家应在严格控制东西部地区之间税收待遇差异扩大的基础上,按照国税发1999172号文件的指示精神,逐步把在东部沿海实施多年且行之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到中西部地区实行,甚至可考虑建设与国际经济接轨的通道或基地,辐射和带动区域开放型经济发展,如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的广西防城港开辟西部保税区。另一方面,也可考虑逐步取消对内资企业的歧视性税负政策,将内资企业的税负减到外资企业的水平,特别是对东部地区来西部投资开发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以吸引来自西部地区外的各种资本为我所用,最大限度地扩大财税优惠政策的引流效应。要借这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投资审批权下放的契机,加快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项目审批程序与方式,改串联式审批为并联式审批,努力在西部的投资软环境上做足文章。

4.着力构建西部开发所需的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与政策框架。

西部开发所需的投资环境和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大量的前期启动资金。财政通过增加预算支出中基本建设项目的直接投资规模,显然是不现实也不可能。纵观世界上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或区域经济的起飞历程,几乎无一例外不借助集财政性与金融性于一身的政策性投融资。韩国在经济起飞的“一五”计划时期,财政投融资贷款占政府农林水利投资的25.8%,社会公共投资的53.2%;日本经济进入高速增长后,为振兴边远落后地区的发展,先后于1956年和1972年建立了北海道东北开发金融公库和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美国联邦政府为支持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对在经济开发区投资且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大约1/3的投资补助;荷兰政府为鼓励工商业扩散到兰斯塔德(RandstadHolland)大城市区以外的地区,对在北部和南部地区扩建的企业提供10%-30%的奖励金,而对新建企业提供15%-35%的奖励金。英国政府则对落后地区实行多种形式的资本补贴。为鼓励外商、国内企业和私人资本到西部欠发达地区投资设厂,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当前很有必要借鉴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鉴于我国现行的财政投融资还很不完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没有跳出计划经济下财政投融资的基本套路,尚未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投融资体制与运行机制,积极探索新体制,运用新机制,拓宽融资渠道,着力重塑西部开发所需的财政投融资体系,构建所需之政策框架,无疑将极大推动西部大开发的进程。为此,一方面,国家要尽快理顺财政与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信贷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的关系,建立资金委托、资金管理、资金运用三分离而又完全有偿的投融资体系,通过编制集中统一的《政策性投融资计划》来协调财政金融在西部开发中的地位与作用,必要时,甚至可考虑建立西部开发银行为西部地区的开发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财政投融资的有效方式,充分发挥各种金融优惠如政府投资补助、补贴贷款、政府参股、优惠费率和政府保险等在西部开发中的积极引导作用,同时要注意政府实施的政策性投融资与民间金融的相互配合、补充,以期达到“四两拔千斤”的引资效果。

参考文献:

1“地方财政支出的实证分析及对策研究”课题组.地方财政支出的实证分析及管理对策J.管理世界,1999,(1).

2郭信昌.关于我国保税区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思考J.南开经济研究,2000,(1).

3程江,符军.美国政府是如何开发欠发达地区的J.经济纵横,2000,(3).

4张守凯.政府间转移支付方式的比较及选择J.财贸经济,1999,1.

5安体富,岳树民.我国宏观税负水平的分析判断及其调整J.经济研究,1999,(3).

财税发展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采购管理是整个企业供应链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采购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效益,甚至企业未来的发展。有效的采购管理成为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提高业主满意度,以低成本高质量来增强市场竞争力,从而提高整个供应链的最终获利水平,文章主要分析了生产型企业的物资采购管理模式,以期对于企业物资采购管理能够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生产物资采购企业管理

引言

近年来,企业逐渐认识到采购对于提高企业效益的重要作用。采购的地位逐渐得到重视,开始将供应链管理理论引进到采购管理中。采购管理的研究一般是以工业企业为背景进行的,由于生产型企业管理的复杂性,虽然一些研究者对采购管理作了初步研究,都强调了对采购管理的研究,但总体来说企业的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还是比较缓漫。

1.生产型企业物资采购的流程

生产型企业物资采购的业务流程不仅因企业而异,而且即使在同一个企业内部,不同生产型企业物资采购的业务流程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通常情况下,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采购来源,采购方式以及采购对象等业务作业细节上。虽然采购流程存在着以上种种差异,但归结起来,其基本采购流程主要由以下几个程序组成。

(1)在项目、生产、组织、设计完成以后,物资计划员根据工程部制定的滚动生产计划,利用技术部制定的材料清单,将生产计划拆分成材料需求计划,并结合现场的实际需求,同时考虑原材料库存制定出原材料采购计划或书面请购单,转发至采购部门用来作为采购业务依据。

(2)采购员收到原材料采购计划或请购单后,在原有的供应商中选择诚信良好的厂商,通知其报价,或通过招、议等形式询价,并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可能的供应商后,将经批准的书面采购订单发送至合适的供应商处。

(3)如果供应商能够满足订单的要求,它将返回一张订单确认通知,这笔业务将按照正常的业务过程进行。如果不能满足订单要求,它将提议更改送货的日期、数量或者价格。采购员将重新确认价格,同时到材料计划员处核对供应商提议是否符合生产计划的需要。如果不符合,采购员还必须再和供应商协商达成妥协。而且即使妥协达成后,由于工程设计变更还可能会改变对采购原材料的需求。一旦这种变更产生,材料计划员必须再和采购员联系,采购员再与供应商沟通,上述过程不断重复进行,直至最后签订供货协议。

(4)签约定货后,应依据合约规定,督促厂商按时交货。货到使用单位后,使用单位的质检部门、保管人员到现场对标的物的尺寸、数量和质量依据国家标准进行验收。

(5)厂商交货检验合格后,随即开具发票、首先由采购部门核对发票的内容是否正确,并填写物资采购验收单并与发票(附材料清单)一起到财务部门挂账后付款。付款时,采购部门填写付款申请单,然后转交财务部门。凡厂商所交货品与合约规定不符或验收不合格者,应依据合约退货,并立即办理重购手续,予以结案。

2.生产型企业的物资采购管理模式

生产型企业物资采购有以下两个特点:

(1)采购物资的多样性:一方面,企业产品与其他工业产品相比,体形格外庞大,因此需要大量的企业材料、制品、构件和配件,且其复杂的生产过程也需要大量的生产机械设备。而且由于制品、构配件没有统一的标准,为了符合企业设计的要求,同一种材料也会有不同的规格。因此生产企业采购的物资品种繁多、规格复杂占据物资的十类五万多个品种。另一方面,由于企业设计者的水平技术高低不同,欣赏水平和爱好存在差异,以及生产企业的经济、技术、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不同,使得企业产品在规模、形式、构造、装饰、生产、组织等方面千变万化,并经常需要运用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

(2)物资供应的多变性:企业产品的生产地点是统一的、固定的,使用单位是全方位的,这就决定了企业产品生产的不固定性。生产企业根据用户的不同需要生产出用户满意的产品,生产中使用的材料不仅要随着产品的变动而变动,需求的规格也是多变的,由于市场逐利原因不是畅销材料常常采购不到,直接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这就需要做好材料的代用工作,从而增加了物资供应的不确定性。因此不能使材料的采购供应规范化、标准化,而需要灵活多变的物资供应才能满足生产的需要,否则可能会造成生产的混乱。

3.供应链的生产型企业物资采购管理的特点

3.1基于供应链的生产型企业物资采购管理的两个层次

(1)技术层次上的采购管理:供应链管理应该服务于企业的目标,即满足客户的价值要素,因而企业的采购管理必须保证生产的产品或服务能够及时、准确满足客户需求。所以,在供应链管理条件下,企业采购管理的任务要以企业外部市场需求变化为依据,通过有效的经济管理活动,为企业生产提供强有力的物质保障。从技术层面的角度出发,企业采购管理首先需要考虑应采用什么技术手段与方法来保障企业的产品制造活动的物资供应。而有关技术层面的采购管理应着重考虑降低采购成本、降低库存、提高采购质量、缩短采购周期四个方面。

(2)战略层面上的采购管理:供应链管理下的企业采购是建立在供需双方良好合作基础上的,企业采购管理的范围必须扩展到企业的外部环境,管理重点从传统的内部事务管理转向企业外部资源管理。这里所谓的企业外部资源管理是指企业间协作关系的建立、发展与维护。建立企业间的合作伙伴关系是一个战略性问题,它涉及到企业双方的资源、经营战略、发展目标等战略因素。因此,企业的供应链采购管理在从事外部资源管理时,应该从企业战略的高度考虑如何选择确定供应商和与其建立什么样的战略伙伴关系,以此解决采购技术层次上的问题,满足采购企业的供应需求,摒弃那种为了生产供应需求寻找贸易伙伴的做法。

3.2采购管理模式的关键点分析

传统物资的采购模式下,采购活动主要围绕价格而展开。价格因素是采购考虑的最重要的因素,甚至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都是采购活动考虑的唯一要素。因此,企业为了取得价格上的优势,一般多采取多货源采购策略,通过增加供应商的数量来降低采购的价格。在供应链管理模式下,采购需要考虑的因素发生了明显变化。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产品的采购价格只是总成本的一部分,产品的质量对总成本也有相当的影响。

高质量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将有更长的生命周期,导致较低的总生产成本或较高的产成品价格和质量。在当前买方市场下,产品的高价格或者低质量都将极大地影响产品在市场中的竞争力。面对激烈的竞争,企业需要快速响应顾客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交货及时性和交货提前期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采购方制定采购策略时,肯定会考虑到交货及时性和交货提前期这两个因素。正因为如此,在供应链管理的基础上实行采购管理时,选择和评价供应商时,要充分考虑到交货及时性和交货提前期这两个因素。如果这两者不能得到足够的保障,那么供应链的整体优势将无法体现。

3.3系统模型设计

在系统模型设计中,首先要进行需求和市场分析,根据供需对比情况选择供应商和采购方式;接着对拟发展成为战略合作伙伴的供应商协商并与之签订试合作协议,进行合作试运行;然后根据试运行结果选定最终的合作伙伴,签订长期合作协议,进入正式合作阶段。双方开始正式合作后,采购就是在既定的合作协议框架下进行,无需每次都签订采购订货合同。采购部门根据采购计划向供应商发出采购订单,供应商确认后订单开始执行。在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部门要不断的沟通、协调供应商与生产部门的供需计划,保证供需一致、平衡。最后是采购评价与供应商评价,采购部门要及时的组织相关部门对采购合作情况进行评价,并把评价结果反馈给供应商,以便供应商进一步改进,同时根据评价结果,对供应商进行相应的激励。

财税发展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企业;职工福利费;财税

2009年11月12日,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 号),从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收入分配秩序出发,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及账务处理等作了进一步明确。但是早在2009年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就在《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税务处理进行了明确规范。财务和税务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处理存在哪些差异?笔者对财企〔2009〕242号文和国税函〔2009〕3号文进行了对比分析,归纳出以下几点差异,供读者参考。

一、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和通信补贴的财税处理差异分析

财企〔2009〕242号文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核算范围要比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的范围宽广。财企〔2009〕242号文规定:职工疗养费用、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集体宿舍设备、设施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宿舍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应在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而国税函〔2009〕3号文所列举的职工福利费核算内容未包括以上内容。关于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利,财企〔2009〕242号文规定:企业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目前众多专家学者认为财企〔2009〕242号文把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错误的,虽然财企〔2009〕242号文把企业职工交通、住房、通信补贴计入职工工资总额,但是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三条第二小条明文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利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根据财企〔2009〕242号文同时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既然国税函〔2009〕3 号文规定上述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那么上述补贴就不应该再计入职工工资总额计征个人所得税。例如一家上市公司为 100 名管理人员每人按月发放1400元的交通、通信补贴,该公司管理人员每月工资5000元,则相关的会计分录为:

1.计提工资福利费时,应借记“管理费用—工资”,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金额640000元。

2.发放工资补贴,应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贷记“银行存款”,金额640000元。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把每人每月1400元的交通、通信补贴计140000元从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科目中剔除,算入应付职工福利费使用额度,同时企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要剔除每月1400元的交通、通信补贴。

二、企业为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的财税处理差异分析

目前众多企业在节假日给员工发放各项补助,包括购物券、物品、现金等补助,财企〔2009〕242号文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即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而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三条第二小条明文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利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假日各项补助应该属于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的生活上的补助,另外从财企〔2009〕242号文第五项规定中看出财政部在同一文中对职工补助的财务处理存在自相矛盾,财企〔2009〕242号文第五项规定: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从中可以看出财企〔2009〕242号文是认可企业给予职工各项实物补助作为福利费处理的,退一步想,连日常生活的各项补助都认可是福利费,更何况是节假日呢?因此,笔者认为企业在节假日给员工发放各项补助,包括购物券、物品、现金等补助,应采取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做福利费处理。

三、企业职工福利费核算规定上的差异分析

国税函〔2009〕3号文对福利费核算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财企〔2009〕242号文对福利费核算规定要比国税函〔2009〕3号详细得多,包括制度健全、标准合理、管理科学、核算规范、准确披露等。

四、结束语

本文根据自身经营,结合具体情况论述了企业职工福利费财税处理的差异问题,希望此文可以为有需要的企业提供一点帮助,也可以促进自身工作的进步,文中不妥之处,还望指出。

参考文献:

[1]娄根杰:浅谈职工福利费财税差异对企业的影响[期刊论文]-商情2009(14).

财税发展论文范文第4篇

 

伴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人,教育教学论文课题研究日益完善,教师素质也今非昔比。大多数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的基础上积累了丰富经验,需把自己的探索、体会、经验写成教育论文,因此撰写教育论文已是时展的要求。

但在具体的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很多老师只是停留在实践阶段,不善于总结的占多数。那么,在写教育教学毕业论文的时候,选题定题如何把握度呢?分享以下信息。

第一,题目难易要适当。

题目的难易程度要适当,如果急于求成,选择的题目过大,那么即使勉强定题,也不知从何下笔,不但力不从心,往往举步维艰,久攻不下,则常常是半途而废。

第二,题目大小要适中。

初学写作的老师在选题上最易犯的毛病是贪大求全,以为题目越大越有分量,其实论文的分量与题目的大小并不一定成正比。题目太大,反而由于自己学术不足,导致研究深度不够,问题解决不清。

因此,若能抓住本学科领域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即使是小问题,深人展开,从各方面把它说深说透,有独到的见解,把问题解决了,那么论文就很有分量。所以我们选择课题,应尽量具体一些,范围小一些,宁可小题大做.也不要大题小做。

最后给大家分享一些金融专业的毕业论文研究题目:

1.促进新农村建设的财税政策分析

2.粮食安全与财政支持政策研究

3.地方政府财政公开与信息透明的研究

4.促进区域现代农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

5.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探析

6.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的财政政策与措施研究

7.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

8.公共财政构建过程中的财政支出结构调整与优化研究

9.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0.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探讨

11.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

12.国内外财政理论与政策比较研究

13.社会保障税研究

14.农村社会保障研究

15.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研究

16.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和运营研究

17.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研究

18.农村医疗保障研究

财税发展论文范文第5篇

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中国注册税务师(CTA)、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主要从事企业财、税、审及内部控制等方面的专业学习与研究工作。1997年至今,在多家全国性报刊杂志及大学学报上累计发表了100余篇专业论文,其中北大中文核心期刊20篇,并有多篇文章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及中国税网等全文转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联合了《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改变了现行只有极少数支付项目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历史,开启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先河。本文对该“试点政策” 作一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2015年5月12日,国家财政部网站公布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联合制发的《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这一通知改变了现行只有符合规定的三险一金、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及公益性捐赠等极少数支付项目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历史,开启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先河。本文现对该“试点政策” 作一解读。

一、适用地区

因对商业健康保险实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是一项全新的业务,为保证试点工作的平衡实施,财税[2015]56号文规定“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具体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范围内展开试点。

第二层次:其他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当然,一般情况下,能达到“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城市,非省会城市莫属了;当然也不排除个别省、自治区选择其他符合条件的非省会城市了,如广东可以选择在深圳实施试点、福建可以选择在厦门实施试点,等等。

二、适用保险种类

财税[2015]56号规定,试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也就是说,现行市场上销售的商业保险产品(包括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均不在试点扣除的范围之内,而由保监会研发全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据专家预测,这个全新的保险产品可能是一个包括医疗、重疾、失能等不同责任范围的组合型产品。

财税[2015]56号时,保监会暂未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公布试点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名称(或名单)。因而,财税[2015]56号通知规定的扣除政策暂时只是一个方案,向国人表明一个态度和方向。

三、适用的对象及所得项目

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适用对象及所得项目,包括:

1.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

2.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很明显,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项个人所得项目中,个人除取得上述项目之外,取得的其他如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均不能扣除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

四、扣除限额

对于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的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实行的是按年(月)限额据实扣除的办法,即:按年(月)予以税前限额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但如果最后一个月的未扣除余额不足200元的,则只能据实扣除。

财税[2015]56号通知特别强调,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因此,以后实际发生个人购置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就应该是(暂不考虑公益性捐赠及年金个人缴费部分):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3500-“三险一金”-2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五、单位统一购买时操作方法

财税[2015]56号通知还明确了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的税前扣除操作办法:“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意思就是说,如发生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的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应视同员工个人自己购买的,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的限额(200元/月)实行税前扣除。

六、试点开始时间

如前文所述,因保监会暂未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研发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财税[2015]56号通知暂时只是一个态度和方向,因此也无法明确统一开始试点的时间,但授权由各省级财政、税务和保监部门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分别上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保监会审核备案。

不远的未来某个时候,保监会研发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正式后,纳税人即可按统一的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税务部门按规定执行。

七、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第一,何谓“连续性劳务报酬”?

财税[2015]56号通知中所说的“连续性劳务报酬”如何确认?除按月取得劳务报酬之外,按季、按年取得劳务报酬,或者同一个劳务项目在一个年度内不定期结算取得劳务报酬,哪些情况可以确认为“连续性劳务报酬”?再比如,某专家兼职一家杂志社的审稿劳务,每月审稿劳务的工作量是不确定的,有可能一个年度内某几个不连续的月份里没有接到审稿任务,其劳务报酬也不是按月结算,可能是按季或按年结算取得的。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否可按通知规定扣除商业健康保险支出?

第二,如果一个人从多处同时取得多项所得,是否可以分别按限额扣除?

比如,老张本月除从所在的A公司取得工资、薪金之外,还从兼职的B公司取得当月劳务报酬(连续性劳务报酬);或者,老张除从所在的A公司取得工资、薪金之外,还从其举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得所得,等等。这种情况下,是否允许老张从所得项目、分别按限额扣除其购买的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

第三,对于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在按月或按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允许扣除?抑或者预缴税款时不得扣除,只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允许按2400元/年予以一次性扣除?

第四,对于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在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税时,是当期一次性并入还是分期并入?如实行分期并入,最长期限为多少月/年?